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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本市戶外廣告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家工商總局《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戶外廣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戶外媒體直接、間接介紹商品或者服務的下列廣告:
(一)定著于建(構)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以廣告牌、霓虹燈、電子顯示屏、電子翻版裝置、燈箱、實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張貼等形式的廣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種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飛行物)設置、繪制、張貼的廣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戶外媒體設置的廣告。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施,是指經統一規劃,用于戶外廣告的固定專用設施。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陣地,是指可用于建造戶外廣告固定專用設施的土地及其附著于土地上的建(構)筑物的空間位置。
第五條無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工商局)是戶外廣告登記的行政管理部門,未經**工商局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戶外廣告。
市城市管理局是戶外廣告設施(陣地)設置的行政管理部門。
市規劃局是戶外廣告設施(陣地)的規劃管理部門。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對違規設置戶外廣告設施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執法部門。
市公安、建設、園林、交通、物價、氣象等部門依照各自的法定職責,做好職責范圍內的戶外廣告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規劃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以及本辦法有關規定,編制戶外廣告設施(陣地)設置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布。
市規劃局會同市城市管理局根據戶外廣告設施(陣地)設置規劃和省、無錫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城市容貌標準,編制戶外廣告設施(陣地)設置技術規范,并予以公布。
第七條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當符合統一規劃、美化亮化、總量控制、布局合理、安全牢固、規范管理的要求,遵循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的原則;
(二)廣告內容應當真實、健康、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三)廣告設施(陣地)應符合戶外廣告設施(陣地)規劃及技術規范,設置廣告設施須選用能源節約、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材料,并不得影響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
(四)使用文字、漢語拼音、計量單位、標識符號等符合國家規定,使用外國文字的,同時標注中文,并按工商部門核準的內容;
(五)廣告畫面右下角或者外側面標明由工商部門發放的戶外廣告登記證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識使用和城市公共綠地綠化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影響相鄰建(構)筑物的通風、采光、消防的;
(四)損害市容市貌及建(構)筑物外觀的;
(五)利用行道樹、古樹名木的;
(六)利用違法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公眾安全的建(構)筑物的;
(七)利用路燈桿、電力桿等電力設施或電訊桿等電信設施的;
(八)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優秀歷史建筑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的;
(九)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區域和范圍。
第九條戶外廣告陣地分為公共陣地和非公共陣地。非公共陣地是指企業、個人、不使用財政撥款的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所有或者使用的建(構)筑物、場地等;公共陣地是指市政設施、公用設施、道路及其設施、廣場和其他建(構)筑物以及已由市城市管理局收購取得使用權的非公共陣地。
公共陣地的具體范圍由市城市管理局會同市規劃等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利用公共陣地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陣地使用權應當通過拍賣、招標的方式取得。
公共陣地使用權拍賣、招標的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建設、規劃、物價、園林、交通等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利用非公共陣地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經統一規劃后,陣地使用權可以通過協議、招標、拍賣等方式取得;未列入統一規劃、單位或者個人利用自有建(構)筑物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其使用權參照本辦法出讓。
第十一條用于出讓使用權的戶外廣告設施(陣地),根據戶外廣告設施規劃的實際情況,逐步采取組合式或者分組式使用權出讓。
第十二條取得戶外廣告公共陣地(設施)使用權的,應當繳納戶外廣告陣地(設施)出讓金(費)。廣告陣地(設施)出讓金(費)用于支付公共設施維護費、公益廣告建設費及相關費用。
取得戶外廣告非公共陣地(設施)使用權的,戶外廣告陣地(設施)出讓金(費)由當事人自行協商確定。
戶外廣告陣地(設施)出讓金(費)的收取范圍和標準由市城市管理局會同市物價局、財政局另行制定,并公布實施。
第十三條申請戶外廣告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戶外廣告單位依法取得與申請事項相符的主體資格;
(二)戶外廣告所推銷的商品和服務符合廣告主的經營范圍或業務范圍;
(三)擁有相應的戶外廣告媒體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四)戶外廣告的時間、地點、形式符合戶外廣告設施(陣地)規劃要求;
(五)戶外廣告媒體不得各類非廣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申請戶外廣告登記,應當向**工商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戶外廣告登記申請表》;
(二)戶外廣告單位和廣告主的營業執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經營資格證明文件;
(三)戶外廣告的場地或者設施的使用權證明,包括場地或者設施的產權證明、使用協議等;
(四)戶外廣告樣件;
(五)**工商局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受委托戶外廣告的,應當提交與委托方簽訂的戶外廣告的委托合同、委托方營業執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經營資格證明文件。
廣告形式、場所、設施等用于戶外廣告,按照規定需市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審批的廣告,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十五條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應向市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一)《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
(二)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的營業執照;
(三)規劃部門選址意見及規劃設計條件;
(四)戶外廣告陣地使用權的證明;
(五)戶外廣告設置效果圖,場地現狀照片;
(六)有資質的建筑設計單位提供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施工圖;
(七)市城市管理局規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市城市管理局應當自收到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有關申請材料書面征求市規劃部門的意見;涉及公路兩側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區的還應當征求市交通部門的意見;涉及其他部門職能的,應當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市規劃等部門需要申請人補正材料的,應當在收到征求意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補正材料。
收到征求意見的通知后,市規劃等相關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并告知市城市管理局;審查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
市城市管理局在征求意見后,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市規劃等相關部門審查同意的,市城市管理局根據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技術規范進行審核,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說明理由。
(二)市規劃等相關部門審查不同意的,市城市管理局應將審查不同意的部門及其不同意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市城市管理局審批同意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申請人憑相關手續,向市規劃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或零星)》,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規劃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發放。
市規劃、城市管理、交通及相關部門逾期不提出審查意見或者不作出審批決定的,視為同意。
第十七條戶外廣告設施的使用期限由市規劃局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或零星)》中予以明確。屬于臨時建(構)筑物的使用期限應當在兩年以內,確需延長使用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向市規劃局辦理延期手續,延期手續只能申請辦理一次;屬于零星建(構)筑物的使用期限由市規劃局按照其實際使用功能和位置確定。
第十八條戶外廣告涉及市容市貌的,應當先向市城市管理局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再向工商部門辦理戶外廣告登記。
第十九條利用戶外廣告非專用設施戶外廣告影響交通安全、公共安全的,應當先向市公安、交通、氣象等部門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再向工商部門辦理戶外廣告登記。
第二十條市城管、工商、規劃、公安、交通、氣象等部門審批戶外廣告,必須簡化手續,提高效率。各審批部門在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請文件和資料后,應當在10日內作出書面決定,逾期視為同意。
第二十一條戶外廣告必須按照批準的時限予以,其設置的地點、內容、形式、規格應當按照經批準或者備案的設計圖、設置效果圖及施工圖實施,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戶外廣告設施產權人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向市城市管理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戶外廣告經批準后三個月內未予以的,由市城市管理局督促其,或者先城市公益廣告;超過半年仍空置的,按照有關規定收回其戶外廣告設施(陣地)使用權。
第二十三條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滿后不再重新設置的,產權人應當在15日內自行拆除。產權人未予拆除的,陣地所有人應當予以拆除。因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公益活動或舉辦各類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活動設置的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組織者應當在設置期滿之日起24小時內予以拆除。
第二十四條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及其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覆蓋和拆除。因城市建設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必須拆除使用期限內的戶外廣告設施的,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提前兩個月通知戶外廣告設施產權人限期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產權人、設施設置者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拆除,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鼓勵廣告經營者公益性廣告,并自覺對公益性廣告內容進行充實、美化。
第二十六條戶外廣告設施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養護管理者對戶外廣告設施負有安全管理責任,應加強管理,經常進行維護,保證其牢固安全,整潔美觀,字體規范完整,夜間照明和顯亮設施功能完好。因戶外廣告畫面污損、字體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廣告內容超過時效、戶外廣告牌空置等影響市容市貌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或者拆除。遇臺風、汛期等惡劣天氣,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戶外廣告及設施產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戶外廣告及設施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七條市城市管理局應當按照規劃設置公共廣告信息欄,供市民信息,并負責日常管理和保潔。
個體工商戶、城鄉居民個人張貼各類招貼廣告,應當在公共廣告信息欄內張貼,禁止亂貼、亂涂廣告。
第二十八條戶外廣告設施由于安裝、維護不當,導致設施倒塌、墜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產權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但戶外廣告設施的產權人與廣告經營者、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九條從事戶外廣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工商、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有關行政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19**年制定的《**市城市戶外廣告和標志容貌管理暫行規定》(**政發〔19**〕40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實施前經有關部門審批,設置在公共場所、公共設施上的戶外廣告,使用期滿后按照本辦法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