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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財政資金撥付管理,保障資金使用安全,根據現
行法規、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財政部門管理的各項預算內和預算外
資金。
第三條財政資金的撥付管理包括:資金撥付管理機制的建立,
資金賬戶的開立,依據預算編制資金使用計劃的審批,資金核撥和
會計核算,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過程。
第四條財政資金的撥付管理,實行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領導、計
劃審核與資金撥付等部門分工負責制。
(一)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領導的職責是:組織和領導本級財政
資金的審核撥付及會計管理工作;對財政資金撥付的合法性、安全
性、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組織并負責建立、健全內部
會計監督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二)各級財政國庫等部門的職責是:對本級預算單位資金使
用計劃或請款書等進行全面審核,確保各請款事項真實并符合規定,
按計劃及時撥付;進行會計核算與監督,反映預算和計劃執行情況,
合理調度財政資金。
第五條各級財政國庫部門,應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相
關規定,設置穩定的與其工作任務相適應的總預算會計機構,配備
一定數量的專職會計人員。
第六條總預算會計工作應當按工作任務建立崗位責任制,明確
各崗位職責權限。
(一)總預算會計崗位設置和人員配備,應當結合實際工作需
要,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一崗多人,但撥款人員不得兼管稽
核、賬務和檔案管理工作。
(二)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應當有計劃地進行輪換。因工作調
動或其他原因離職,需通過離崗(離任)審計方能辦理移交手續。
第七條為防范風險,保證資金安全,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
各級財政部門要對財政資金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度。
除財政部另有規定者外,各級財政部門的財政資金一律由總預
算會計統一在國庫或選定的銀行開戶。
第八條總預算會計撥款使用的專用印章,是各級財政部門辦理
資金撥付的重要工具,不得隨意更換。因機構調整或主管領導變動
等確需更換印章時,要書面報經機構負責人及主管領導批準,并相
應辦理更換預留印鑒手續。新印章一經啟用,原印章需及時上交封
存。
第九條撥款專用印章要按規定交由專人管理。各經辦人員根據
工作崗位的不同分別掌管相關印章,任何人員均不能以任何理由統
管、代管全部撥款印章。
第十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現行銀行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
加強對本級預算單位資金賬戶的管理,從嚴審批預算單位的資金開
戶。
根據部門預算管理需要,凡與各級財政預算有領撥款關系的預
算單位,要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由其財務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
總預算會計辦理銀行領撥款賬戶的預留印鑒手續。
第十一條審核、撥付財政資金的依據是:各級財政部門下達的
本級預算單位的部門預算,追加、追減預算,以及根據預算核準的
年(季)度分月用款計劃和相關項目用款進度和收入繳庫進度等。
人代會批準當年預算前,各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各預算單位全
年預算控制數,并結合上年同期執行情況,核定用款計劃,審核、
撥付資金。
第十二條各級財政國庫部門,在依據第十一條之規定進行審核
的同時,撥款人員還應當對各申請撥付資金預算單位的預算級次、
資金用途、預留印鑒和相關附件等請款單據要素的完整性進行審核。
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請款單據,有權拒絕受理。
第十三條請款單據經審核無誤后,由撥款人員結合庫款情況開
具撥款憑證,送稽核人員稽核。
第十四條稽核人員要對包括撥款憑證在內的全部單據進行全面
復核,復核無誤后在撥款憑證上加蓋專用印章,向國庫或銀行
發出付款指令。
第十五條付款指令一經簽發,請款單據等原始憑證要及時轉交
記賬人員保管,由記賬人員與付款憑證回執核對后登錄賬務。具體
做法按《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要求辦理。
第十六條由于工作疏忽等原因,造成收款單位、撥款金額或撥
款使用的預算科目出現錯誤,一經發現要及時糾正。
(一)屬于多撥或收款單位發生錯誤,應及時追回,不能先行
調賬或抵頂后期支出;
(二)屬于短撥資金的補差,出納人員需寫明情況,交主管領
導核簽后方能辦理補撥手續。
第十七條各級財政總預算會計要加強對財政資金的統一調度和
集中管理,定期做好國庫資金分析和預測工作,反映庫款情況,保
證各預算單位支出需要。
第十八條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和健全財政內部相關業務職能機
構之間、財政與預算單位、國庫及銀行之間的定期對賬制度,
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九條為加強財政資金的監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各
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財政資金,特別是專項資金和重大項目建設資
金的跟蹤檢查制度和信息反饋系統,確保財政資金使用安全、規范、
合理。
第二十條為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創
造條件,加快資金審核撥付、會計核算、預算執行分析及資金信息
查詢監控等計算機管理的工作進程,并制定計算機操作規程和崗位
責任制,為全面建立和實施財政管理信息系統奠定基礎。
第二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內部監督檢查制度,對財政資
金審核撥付、會計核算等日常工作實施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對
違規、違紀行為及時作出處理。
(一)對管理不規范的,要限期糾正;
(二)對有違反管理規定行為的,要視情節輕重,相應給予批
評教育、通報批評,以及對當事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進行紀律
處分,必要時應將當事人調離現任工作崗位;
(三)對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要提交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
員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配合審計部門、內部監察機構
的檢查工作,自覺接受審查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涉及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財政資金的撥付管理,在
執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及
相關管理辦法的同時,也要按照本辦法相關基礎管理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