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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規范中介機構收
費行為,維護中介機構和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中介服務業的健康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獨立執業、依法納稅、承擔相應
法律責任的中介機構提供中介服務的收費行為。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代行政府職能強制實施具有壟斷性質的仲裁、認證、檢
驗、鑒定收費,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中介機構是指依法通過專業知識和技術服務,向委托人
提供公證性、性、信息技術服務性等中介服務的機構。
(一)公證性中介機構具體指提供土地、房產、物品、無形資產等價格評估
和企業資信評估服務,以及提供仲裁、檢驗、鑒定、認證、公證服務等機構。
(二)性中介機構具體指提供律師、會計、收養服務,以及提供專利、
商標、企業注冊、稅務、報關、簽證服務等機構;
(三)信息技術服務性中介機構具體指提供咨詢、招標、拍賣、職業介紹、
婚姻介紹、廣告設計服務等機構。
第四條中介機構實施收費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辦理注冊登記,取得法人資格證書;
(二)在有關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中規定,須經政府有關部門或行業協會
實施執業資格認證,取得相關市場準入資格的,按規定辦理;
(三)依法進行稅務登記,取得稅務登記證書;
(四)未進行企業注冊登記的非企業法人需向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收費許可
證》。
第五條中介機構提供服務并實施收費應遵循公開、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和公平競爭、自愿有償、委托人付費的原則,嚴格按照業務規程提供質量合格的
服務。
按照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規定實施的中介服務,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
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中介機構為有關當事人服務。
第六條中介服務收費實行在國家價格政策調控、引導下,主要由市場形成
價格的制度。
(一)對咨詢、拍賣、職業介紹、婚姻介紹、廣告設計收費等具備市場充分
競爭條件的中介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二)對評估、、認證、招標服務收費等市場競爭不充分或服務雙方達
不到平等、公開服務條件的中介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三)對檢驗、鑒定、公證、仲裁收費等少數具有行業和技術壟斷的中介服
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收費管理權限的劃分
第七條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研究制定中介服務收費管理的方針政策、
收費標準核定的原則,以及制定和調整重要的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中介服務
收費標準。
國務院其他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或全國性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應根據各自職責,
協助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做好中介服務收費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國家有關中介服務
收費管理的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制定分工管理的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中介
服務收費標準。
省級以下其他有關業務部門或同級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應根據各自職責,協
助本級價格主管部門做好中介服務收費管理工作。
第九條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分工權限和適用范圍,按中央和省級
價格主管部門頒布的定價管理目錄執行。定價目錄以外的中介服務項目,實行市
場調節價。
第十條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中介服務收費,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進行價格政
策指導,幫助中介機構做好價格管理工作。
第三章收費標準的制定
第十一條制定中介服務收費標準應以中介機構服務人員的平均工時成本費
用為基礎,加法定稅金和合理利潤,并考慮市場供求情況制定。
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指定承擔特定中介服務的機構,其收費標準應按照補
償成本、促進發展的非營利的原則制定。
中介服務收費標準應體現中介機構的資質等級、社會信譽,以及服務的復雜
程度,保持合理的差價。
第十二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中介服務收費標準,由中介機構自主確定。實施
服務收費時,中介機構可依據已確定的標準,與委托人商定具體收費標準。
第十三條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調整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中介服務收費
標準,應認真測算、嚴格核定服務的成本費用,充分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并
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收費行為的規范
第十四條應委托人的要求,中介機構實施收費應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協議書。
委托協議書應包括委托的事項、簽約雙方的義務和責任、收費的方式、收費金額
和付款時間等內容。
第十五條中介機構向委托人收取中介服務費,可在確定委托關系后預收全
部或部分費用,也可與委托人協商約定在提供服務期間分期收取或在完成委托事
項后一次性收取。
第十六條中介機構應在收費場所顯著的位置公布服務程序或業務規程、服
務項目和收費標準等,實行明碼標價,自覺接受委托人及社會各方面的監督,不
得對委托人進行價格欺詐和價格歧視。
第十七條中介機構的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以及中介機構之間不得以任何理
由相互串通,壟斷或操縱服務市場,損害委托人的利益。
第十八條中介機構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收費管理的法規和政策,不得違反
規定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
第十九條中介機構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為目的,低于本單位
服務成本收費,搞不正當競爭。
第二十條委托人可自主選擇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中介機構不得強制或變相
強制當事人接受服務并收費。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因中介機構過錯或其無正當理由要求終止委托關系的,或因委
托人過錯或其無正當理由要求終止委托關系的,有關費用的退補和賠償事宜依據
《合同法》辦理。
第二十二條中介機構與委托人之間發生收費糾紛,由所在地業務主管部門
或行業協會協調處理,委托人對業務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的處理有異議的,可申
請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協調處理,當事雙方或其中一方對行政機關或行業協會協
調處理仍有異議的,可協議申請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中介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
門依據《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查處:
(一)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條件,實施收費的;
(二)違反收費管理權限,自立收費項目,自定收費標準收費的;
(三)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增加收費頻次、超越收費時限收
費的;
(四)違反已簽定的協議(合同)實施收費的;
(五)違反自愿原則,與行政機關或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行業組織聯
合下發文件或協議,強制或變相強制委托人購買指定產品或接受指定服務并收費
的;
(六)公證性的中介機構提供虛假服務成果收費的;
(七)未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或對委托人進行價格欺詐、價格歧視的;
(八)違反規定相互串通,壟斷或操縱服務市場,損害委托人利益的;
(九)違反規定搞不正當價格競爭,以低于本單位服務成本收費的;
(十)其它違反本規定的收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