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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國家水稻良種推廣補助資金是中央財政設立的直接對種植良種水稻的農戶的補助資金,資金使用實行直接補貼方式,按種植良種水稻面積直接發放到農戶,我省種植早稻、中燦稻、粳稻的農民均享受這項補貼。
第二條國家水稻良種推廣補貼資金的補貼標準,早稻每畝補貼10元,收割后再種晚稻的每畝補貼標準由中央財政另行確定。中燦稻、粳稻每畝補貼15元。
第三條補助資金發放必須遵循補貼政策公開、補貼面積公開、補貼標準公開、補貼農戶公開的原則。省、市級有關部門要在相關媒體上公布受補貼的縣、鄉、村。縣、(鄉)鎮人民政府要做好補貼的基礎工作,對各村申報的水稻畝數要認真審核,要在各自然村按戶張榜公示良種水稻種植面積和補貼金額,公示期間,各鄉鎮人民政府要認真聽取農民群眾的意見,接受群眾監督,并根據群眾意見修改后再予張榜公布。
第四條各縣(市、區)農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建立統一的良種補貼方案,包括分鄉鎮的補貼清冊和補貼卡片認真審核,并加蓋公章存檔備查。
第五條水稻良種推廣補助資金按照預算級次劃撥到縣,由縣財政農業科(股)組織有關鄉鎮財政所按照縣財政、農業部門審核后的補貼清冊和補貼卡片直接向農戶發放現金或在銀行(或信用社)為農戶開設活期存折,農戶在收到現金或活期存折時,必須在補貼卡片上簽字、蓋章(用手印)。
第六條20*年早稻補貼,播種前各市財政局和農業部門以20*年早稻種植計劃面積(含地方農場播種面積)和中央財政補貼標準,向種植農戶預撥良種補貼,待核實后再行決算。
第七條市、縣農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水稻良種推廣面積的落實,確定并公布本地推廣的水稻良種品種,通過新聞媒體向農民推薦并公布水稻良種的供應單位、種子價格。為確保農民收益,縣級人民政府物價部門和農業部門要嚴格審定和控制種子的價格,保證種子質量,防止出現假冒偽劣種子和趁機哄抬種子價格的現象。
第八條水稻良種推廣補貼資金必須逐級申報,水稻播種15天后,各市財政局和農業局核實本市計稅水田為基礎的水稻良種推廣實際面積(雙季產區核定的中稻、晚稻種植面積之和不得超過計稅面積的水田面積,中稻產區上報的中稻種植面積不得超過計稅面積中的水田面積),并按規定補貼標準,聯合向省財政廳、農業廳申請水稻良種補貼,省財政廳、農業廳對各地上報的播種面積核實后,聯合向財政部、農業部申報。
第九條各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設立良種補貼的專線舉報電話,會同同級行政監察部門認真查證農民群眾舉報事項,對發現的違規違紀行為要及時進行嚴肅查處。農業廳舉報電話,財政廳舉報電話,監察廳舉報電話
第十條任何地方、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水稻良種推廣面積,不得套取、擠占、挪用良種補貼資金,不得低扣各種稅費、債務和欠款,否則除追回補貼資金外,還將對有關地方、單位和當事人嚴肅查處,并予以通報。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