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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全市中小學生飲水安全,保障學生身體健康,杜絕飲水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省衛生廳(關于加強學校衛生防疫與食品安全工作意見)的通知》等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中小學(含民辦學校)、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供應的開水、自購桶裝水等飲水供應方式。
第三條學校供應學生的飲水,原水水質必須符合《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定》的要求。
第四條凡集中統一供水,原則上應使用有益于學生安全、健康、經濟、方便的“全國少年兒童健康飲水福利工程”供水企業生產的飲用水。
第五條全市中小學校、幼兒園和飲水供應企業均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監管
第六條學校要加大對飲用水基礎設施的投入,必須為學生提供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飲水和必要的洗手設施,不限時、不限量向學生供應符合衛生質量標準的飲水。
第七條學校供應開水,原水水質應符合《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做到每個樓層有一個能夠封蓋的開水桶。開水必須燒開。盛水設施必須定期進行清洗、消毒。
第八條學校購買的桶裝水,必須是取得《全國工業產品(食品)生產許可證》(即質量安全OS認證)和地(市)級頒發的《衛生許可證》的產品。其產品質量由保險公司質量承保,并留檔備案。供水企業至少每月清洗一次飲水機內膽,水桶必須是食品級材料,有省級以上衛生部門批件。學校應限制供水企業向學生長期供應純凈水,大力推廣飲用優質天然山泉水、礦泉水。
第九條校內商店不得向師生出售衛生質量不合格的瓶裝水和飲料食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有責任和義務對其進行監管。
第十條學校要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飲水衛生管理工作,學校要開好健康教育課,教育學生養成良好的飲水和洗手等衛生習慣。學校要加強對學生飲水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相應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企業和學校從事制、送水人員和從事飲水設備維護、維修人員必須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并且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上述從業人員若出現腹瀉、嘔吐、發熱等癥狀時應停止制供水操作及設備維護,完全治愈后方能恢能工作。
第十二條衛生監督機構根據轄區內學校飲用水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監督抽檢。學校可委托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學生的飲用水進行檢測。學校在每學期開學前應對供水設施設備進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并進行飲用水水質檢測,達到有關衛生標準后,方能恢復正常供水。學校供應飲水,水質檢測費由學校承擔;學校引進企業供應飲水,水質檢測費由學校與企業團體商承擔。要求每學期檢測一次學生在校飲用水,合格檢測報告留學校備查。
第三章收費
第十三條使用財政資金配備供水設備的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飲水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