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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湖北省外經貿發展促進資金的管理,根據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的若干意見》(鄂發[2004]23號)和商務部、財政部《關于做好中西部地區外經貿發展促進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規發[2004]102號)文件精神,參照原外經貿部、財政部《西部地區外經貿發展促進資金管理暫行辦法》(〔2000〕外經貿計財發第612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湖北省外經貿發展促進資金是中央和省級財政安排的政府性專項資金,專項用于支持湖北省各類進出口企業、外經企業、各有關機構擴大出口和其它外經貿業務的發展。
第三條湖北省外經貿發展促進資金的來源為:
(一)中央安排的中西部地區外經貿發展促進資金;
(二)省本級財政按政策配套的專項資金;
(三)其他來源。
第四條湖北省外經貿發展促進資金的管理遵循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使用原則、支持方向和方式
第五條湖北省外經貿發展促進資金的使用堅持以下原則:
(一)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
(二)符合國家和本省的產業政策;
(三)符合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基本規則和國際慣例;
(四)公開、公平、公正、規范、科學運作,建立健全監督和約束機制。
第六條湖北外經貿發展促進資金的重點支持方向如下:
(一)貫徹“市場多元化”和“走出去”戰略,加大對各類重點出口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的支持力度;
(二)引導出口商品結構和貿易方式的調整優化,支持機電產品、高新技術產品、農產品及其它支柱出口產品的技術改造,支持進一步擴大加工貿易和服務貿易出口比重;
(三)貫徹“科技興貿”和“以質取勝”戰略,支持對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出口產品的研究開發、培育精品名牌出口商品和創建自主出口品牌,提高本省產品的國際市場競爭力;
(四)支持企業參加商務部和省政府在境內外舉辦的重大外經貿活動;
(五)支持各類進出口企業利用投保出口信用險等手段擴大出口;
(六)支持外經貿信息服務體系建設和電子商務發展;
(七)支持對重大外經貿項目開展的科學論證以及重點商品、重點市場的研究;
(八)支持海員外派等各種勞務輸出、境外工程承包及境外直接投資;
(九)其它有利于全省外經貿發展的事項。
第七條湖北省外經貿發展促進資金實行部分支持方式,即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各款支持方向的項目提供部分資金支持,其余由企業或項目單位承擔。湖北省外經貿發展促進資金的具體支持內容和支持標準(比例)由本辦法相應的實施細則予以明確。項目實施所產生的市場風險由項目申請單位負責。
第三章管理部門與職責分工
第八條湖北省商務廳、湖北省財政廳是湖北省外經貿發展促進資金的主管部門。
第九條湖北省商務廳負責湖北省外經貿發展促進資金的業務管理,具體是確定支持重點、提出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資金使用預算、項目組織、建立項目庫及評審論證工作等。省以下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受省商務廳委托負責項目組織、受理項目申請并初審及監督實施工作。省財政廳和省以下各級財政主管部門參與監督管理。
第十條湖北省財政廳負責湖北外經貿發展促進資金的預算和資金管理工作,具體是審批年度資金使用預算、審核項目完成情況并撥付項目資金、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等。省以下各級財政主管部門受省財政廳委托負責撥付項目資金和監督、檢查項目完成情況。省商務廳和省以下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參與監督管理。
第四章支持對象與項目申報、評審
第十一條湖北省外經貿發展促進資金項目申請者的資格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具有進出口經營資格、對外承包工程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主管部門或有關機構作為項目組織單位除外);
(三)具有從事項目的專業人員和實施條件;
(四)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經營業績,最近三年沒有騙匯、騙稅、走私等違法行為;
(五)必須有相應的經營實績,有一定的資金配套能力。
第十二條項目單位向省商務廳或各市州商務主管部門申報湖北外經貿發展促進資金項目時,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使用湖北省外經貿發展促進資金的書面報告;
(二)湖北省外經貿發展促進資金項目資金計劃申請表(具體要求由實施細則予以明確);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經會計事務所審核的年度財務報表;
(五)企業有關資格證明文件;
(六)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湖北省外經貿發展促進資金實行項目管理。項目資金申請按行政管理級次,逐級申報。省直企業直接向省商務廳提出申請,其他企業按屬地原則,經同級商務主管部門初審,擇優推薦,由市州級商務主管部門匯總報省商務廳。
各市州商務主管部門及省直企業上報的項目申報材料,按項目類別和業務分工分別報省商務廳相關業務處室受理并初審(具體分工由實施細則予以明確),然后由省商務廳規劃財務處審核匯總交評審機構評審。
第十四條湖北外經貿發展促進資金實行項目評審制度。項目評審應堅持“預算控制、優勝劣汰、確保重點、兼顧一般”的原則。項目評審結果是省主管部門選擇確定支持項目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湖北外經貿發展促進資金項目評審工作由省商務廳統一組織。省商務廳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外經貿、經濟、財務、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湖北外經貿發展促進資金項目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評委會”組成人員堅持“專家為主,行政管理人員為輔”的原則,負責人由省商務廳分管廳領導擔任。
“評委會”的主要職責:
1、審議項目的合規性、可行性、效益性并提出評審結論;
2、審議項目的調整、變更和撤銷等事項;
3、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評估、鑒定。
第十六條每年三月底以前,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聯合下達《關于申報湖北省外經貿發展促進資金項目的通知》,對申報和組織湖北省外經貿發展促進資金項目提出具體要求。項目申報和評審原則上在每年上半年內完成,各市州通過評審的項目由省商務廳建立“項目庫”進行管理。省商務廳、省財政廳根據核定預算從“項目庫”中選擇確定支持項目批復各市州商務局、財政局,并由各市州商務局、財政局向項目單位下達項目執行通知。省直通過評審并被確定為支持的項目,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聯合下達執行通知到項目單位。
第十七條湖北省外經貿發展資金中屬于中央明確用于西部的部分,由恩施州商務局、財政局按本辦法的規定自行確定支持項目,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備案。
第五章預算管理與資金撥付
第十八條湖北省外經貿發展促進資金實行“專戶、專帳”管理。各級財政部門必須在財政國庫收付中心設立“湖北省外經貿發展促進資金”專戶,通過專戶核算省財政撥付的項目資金收、支、存情況。
第十九條湖北省外經貿發展促進資金一般采取事后撥付資金方式,其中重大項目可以按照項目的執行進度分階段撥付。項目執行完畢,項目執行單位應向市州商務局上報《湖北省外經貿發展促進資金項目資金撥付申請表》(一式兩份,具體要求由實施細則予以明確)。市州商務局會同財政局共同組織對湖北省外經貿發展促進資金的項目驗收,并聯合對項目單位申報的項目資金撥付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由市州或縣(市)財政局撥付項目資金。省直單位或企業的項目資金撥付申請由省商務廳出具審核意見后交省財政廳,由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后直接將項目資金撥付項目單位。
第二十條市、州主管部門和省直獲得資金支持的項目單位,應于次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項目資金的執行情況及效益評價分析報告上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財政廳于三月底前,將全省上年度外經貿發展促進資金支持情況和績效評估分析上報商務部、財政部和省政府。縣(市)主管部門向市、州主管部門的上報時間,由市、州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一條湖北省外經貿發展促進資金主管部門每年可以從年度資金使用總額中提取2%的工作經費,主要用于項目組織、評審和聘請委托管理機構及評審專家等經費開支。
第六章項目的調整、撤銷
第二十二條項目批準后,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可以申請項目調整和變更:
(一)原批準項目因國際國內市場發生重大變化,無法按預定的方案實施或實施后將不能達到預計效果的;
(二)其它有充分依據表明項目實施的必要條件業已喪失的。
第二十三條項目批準后,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撤銷項目計劃:
(一)項目申請單位或項目推薦人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經檢查有充分證據說明項目申請單位未按項目執行計劃實施的;
(三)同一項目重復申請的;
(四)項目申請單位有重大違規違法行為的;
(五)項目執行遇不可抗力的。
第二十四條湖北省外經貿發展促進資金項目調整和撤銷由省主管部門決定。項目調整由項目單位或項目組織單位向省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主管部門重新組織評審并直接向項目單位或項目組織單位下達項目調整通知書;項目撤銷由省主管部門根據市州主管部門反映的情況、社會舉報查證情況以及實地檢查情況直接書面通知項目單位,項目調整和撤銷通知應同時抄送項目所在地商務、財政主管部門。
第七章各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主管部門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一)湖北省商務廳、湖北省財政廳應建立對湖北省外經貿發展促進資金項目的事先評估、事中跟蹤和事后效益評價機制。對不符合本辦法和相應的實施細則規定的行為有權制止,責令改正,對違規企業有權否決項目的資金使用計劃。
(二)湖北省商務廳、湖北省財政廳有權對任何一項資金使用項目進行評價、監督和檢查,必要時可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對項目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三)湖北省商務廳、湖北省財政廳應不斷完善湖北省外經貿發展促進資金管理辦法和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資金的使用效率。按時向商務部、財政部編制有關計劃、報表、運行分析報告等,并自覺接受兩部的監督、檢查及專項審計。
(四)各級商務、財政主管部門既是項目的管理部門,承擔省商務廳、省財政廳授權的項目組織、資金撥付等職能,同時又是項目單位的推薦人,負有向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如實反映項目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項目單位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一)項目單位有權按照項目計劃(方案)自主使用項目資金并組織實施,不受干預;
(二)項目單位對項目的運行質量、安全和市場風險負責,應確保項目的按期執行到位。對因管理部門責任造成的項目損失等有權向商務部、財政部申訴。
第二十七條承辦機構和評審小組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一)有權根據相關的法律、文件規定及評審小組的規定,獨立行使職責,不受任何一方干預,并享受委托方賦予的其他有關權利;
(二)根據委托向管理部門提供客觀、真實、可靠的資料和評審論證報告。
第八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湖北省商務廳、湖北省財政廳和項目組織單位如有違反商務部、財政部有關規定和本辦法及相應實施細則行為的,由商務部、財政部進行處罰;有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湖北省商務廳、湖北省財政廳相關管理人員在履行崗位職責時如有違反本辦法和相應實施細則行為的,由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處理;如有構成犯罪行為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三十條各市州商務、財政主管部門應確保項目資金專款專用并撥付到位,不得借故拖延、截留、挪用項目資金,也不得以項目資金扣抵項目單位的借款或其它應交款項。經檢查核實,凡發生此類違規行為的地區,省主管部門將3年內不受理該地區項目申報,并向全省進行通報批評。
第三十一條項目單位如有違反本辦法和相應實施細則行為的,按相關規定撤銷項目計劃,并按《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進行處理,主管部門三年內將不予受理項目申報。
第三十二條各中介機構及評審小組成員,如違反本規定及委托方委托書各條款規定,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行為,一經發現,均取消其委托資格,并追回相應的報酬,造成資金損失或浪費的要追究責任;如構成違法行為的,應移交司法機關查處。
第九章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湖北省商務廳會同湖北省財政廳共同制定并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經上報商務部、財政部備案后,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