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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國家有關安全使用農藥的規定,加強農村農藥中毒的防治工作,保護農民身體健康,促進農業生產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農藥中毒主要是指農業生產過程中使用農藥人員所發生的生產性農藥中毒。對非生產性農藥中毒也應掌握情況,做好搶救治療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各級衛生防疫、職業病防治、醫療和衛生宣教等單位均應執行本辦法。其任務是掌握基本情況,開展衛生監督監測,進行衛生防護措施評價,宣傳防治知識,培訓專業人員,以及中毒病人的診療、報告和有關科學研究等。各單位應建立健全責任制,將本辦法的貫徹實施情況納入考核內容。鄉村醫生和衛生員應把防治農藥中毒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內容。
第四條各級衛生部門要密切配合農業、供銷、工商、公安等部門共同搞好農藥管理和安全使用工作。
第二章衛生監督
第五條各級衛生防疫、職業病防治單位應當貫徹執行農藥管理的有關政策和制度,負責農村農藥中毒防治的衛生監督工作;鄉鎮衛生院(所)應積極參加衛生監督工作。
第六條省、地市級衛生防疫、職業病防治單位全面負責所轄地區農藥中毒的防治管理工作,重點進行農藥毒性、中毒原因、防毒方法、監測方法的研究,以及防毒措施的衛生評價;指導和協助下級單位開展預防農藥中毒的衛生監督工作,向有關部門推薦行之有效的防治措施和經驗。
第七條縣級衛生防疫、職業病防治單位應掌握本地區農藥中毒的基本情況,并對中毒較多的鄉鎮進行調查,分析中毒原因,提出預防辦法,向有關鄉鎮政府發出《農藥中毒通知書》(附件3)。應根據當地用藥特點,重點進行施藥人員的污染機會、部位、原因、中毒途徑、人體污染量及生物指標的調查和監測,及時作出預測預報。
第八條鄉鎮衛生院(所)應積極參加預防農藥中毒的經常性衛生監督工作,及時了解安全用藥情況,督導施藥人員積極采取措施,防止中毒事故的發生。
第三章宣傳教育
第九條各級衛生宣教、衛生防疫、職業病防治單位應積極配合當地農業、供銷部門對植保、供銷以及施藥人員進行培訓;宣傳農藥的毒性、對人畜的危害和防毒方法等安全用藥知識。
第十條省級衛生宣教、衛生防疫、職業病防治單位負責全省農藥防毒宣傳工作,組織宣傳活動,培訓宣傳人員,提供宣傳資料,推廣先進經驗。
第十一條地、市、縣級衛生宣、衛生防疫、職業病防治單位負責組織、檢查、指導農藥防毒宣傳工作,進行宣傳效果的考核,編制適合本地特點的宣傳材料,組織社會力量開展宣傳。
第十二條鄉鎮衛生院(所)要充分利用各種形式,廣泛宣傳農藥防毒知識:要組織和指導鄉村醫生將宣傳教育工作做到田間地頭,將防毒常識普及到廣大群眾。
第十三條各醫療單位也應向群眾宣傳農藥防毒知識,特別應對農藥中毒就診人員及其家屬進行預防農藥中毒及農藥污染物品消毒處理知識的宣傳。
第四章急救治療
第十四條各級醫療、職業病防治單位應了解本地區所用農藥的品種、毒性,掌握中毒的急救治療方法,儲備必要的治療藥物和器械,隨時做好農藥中毒病人的急救治療工作。
第十五條在使用農藥期間,醫療、職業病防治單位應成立農藥中毒急救治療組織,健全會診制度,及時治療中毒病人,努力降低病死率。
第十六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舉辦培訓班,組織衛生醫療單位從事農藥中毒防治工作的人員學習農藥中毒的預防、診斷、急救治療等專業知識,不斷提高技術水平。
第五章報告制度
第十七條農藥中毒病人的首診醫生為農藥中毒的法定報告人。報告人必須填寫《農藥中毒報告卡》(附件1),送交病人所在鄉鎮衛生院(所);鄉鎮衛生院(所)按旬將報告卡送交縣(區)衛生防疫站;縣(區)衛生防疫站按月(于次月五日前)報地、市和省衛生防疫站或職業病防治院(所);省衛生防疫站或職業病防治院(所)按季(于次季20日前)報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應在每季度后30日內匯總,上報衛生部。
各級衛生防疫、職業病防治單位應對農藥中毒情況進行分析,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情況。
第十八條1村1日內發生生產性農藥中毒5人以上或有死亡者,當地衛生醫療單位應立即用電話報縣(區)衛生防疫站,后者應立即派人進行調查,提出防治措施,并向當地政府報告。
第十九條各級衛生防疫、職業病防治單位應掌握本地區使用農藥的品種、數量、毒性、施藥人數、中毒人數和死亡人數等基本情況。縣衛生防疫站于次年元月十日前填寫年報表(附件2),報地市和省衛生防疫站或職業病防治院(所),省衛生防疫站或職業病防治院(所)于次年2月底前報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應及時匯總,并于次年1季度內將全年情況報衛生部。
第六章獎懲
第二十條對認真貫徹執行本辦法,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應給予表揚獎勵;對不執行或執行不好的單位或個人,應給予批評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年起試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衛生部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