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林地管理制度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林地的保護管理,合理利用林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治區境內寺地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林地是指林業用地,包括郁閉度零點三以上的喬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苗圃地和經規劃的宜林地。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必須珍惜和合理利用林地,切實搞好規劃,加強管理,制止亂占濫用林地和毀林開荒等行為。
第五條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土地統一管理和部門專業管理相結合的負責林地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各級林業主管部門管理林地的主管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林地保護管理和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負責林地消長變化的統計和權屬變更的管理工作;
(三)審核征用、占用林地有關事宜,監督管理征用、占用林地的補償費、林木補償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和安置實例費的收取和使用工作;
(四)監督檢查林地保護、管理和使用情況,協助林地保護、管理和使用中的問題;
(五)負責林地地籍管理。
第二章林地權屬
第七條林地的所有權分為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
國有林業單位經營管理的林地和法律規定的國有林地,屬于全民所有。
其他林地以及自留山和依法確定給農民個人使用的房前屋后的林地等,屬于集體所有。
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個人使用。
第八條全民所有、集體所有以及個人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林地林權證,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
林地所有權、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九條依法變更林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必須向原發證機關辦理林地權屬變更手續,更換證書。
第十條依法取得林地林權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經營范圍,負責樹立并保護四至界限的界樁、界標。
國有林業單位還應當具有林地面積和四至界限文字、圖表、數據等資料,建立健全林地林權檔案。
第十一條林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發生爭議的,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雙方達不成協議的,按《森林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涉及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按照國務院的《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條例》和《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區劃管理及邊界爭議處理辦法》的規定處理。
林地所有權、使用權爭議解決以前,爭議雙方不得改變林地現狀和進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章林地保護
第十二條依法享有林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盡到保護管理林地的責任,不得破壞林地和擅自改變其用途。
第十三條嚴禁非法毀林開荒、采石、采礦、采砂、取土、建房等破壞林地的行為。
因生產建設確需臨時使用林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方可施工。
第十四條單位或個人在生產建設中對林地造成破壞的,除應當按國務院的《土地復墾規定》進行復墾外,還應向林地經營者或者所有權單位支付林地損失補償費。
林地損失補償費的具體金額,由破壞林地的單位和個人與遭受損失的單位和個人商定;達不成協議的,由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林業主管部門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五條依法確定給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林地或承包經營的集體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有林地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集體林地由發包單位按《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的規定,收回或者變更林地使用權。
(一)無特殊原因連續兩年未開發利用的;
(二)未經批準用于非林業建設的。
第四章林地的征用和占用
第十六條因國家建設和鄉(鎮)村建設必須征用和占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依照《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的程序報批。
第十七條林業單位在其經營的林地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道路和其他工程設施的,按照其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文件執行。林業單位職工在林區建住宅等生產、生活設施,應當經本單位同意,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八條經批準征用、占用林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原林地經營者或者林地所有權單位支付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和安置補助費。具體收費標準和辦法由自治區林業廳會同自治區土地管理局、物價局、財政廳制定。
第十九條占用國有林地的各項補償費,除依法支付給個人的外,其他全部納入育林資金,??顚S谩?/p>
第二十條農村居民建住宅需占林地的,按《寧夏回族自治區鄉(鎮)村建設用地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報批。
第二十一條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國防林、母樹林、種子園、科研教學林以及對當地生態環境、居民用水有較大影響的森林和林地,不得占用或征用。因特殊需要必須占用或征用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報批。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毀林開荒、采石、采砂、采礦、取土造成林地、林木破壞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其賠償林木損失,補種毀壞林木株數一至三倍的樹木;由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治理,并處以每平方米二至五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對未經批準或騙取批準,非法占用林地的,由林業主管部門提出建議,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按照《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四條以林權糾紛為借口,擅自搶砍爭議區林木或者煽動群眾鬧事、造成森林資源破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單位按《森林法》有關規定給予處罰;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