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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照北京工商業聯合會章程的規定,成立北京工商業聯合會建筑行業商會(以下簡稱商會),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商會是在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領導下,從事建筑行業企業及有關經濟組織和建筑專家、相關人員組成的非贏利性行業組織。
第三條商會的宗旨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團結教育引導本行業會員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在本行業內搞好行業協調和行業互助,發展建筑市場、提升建筑文化,引導和推動建筑行業為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做出成績,為建筑文化的交流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做出貢獻。
第二章任務
第四條商會的任務
(一)組織會員學習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隨時為會員提供國家新近出臺的各項法規政策及信息,教育和引導會員在國家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二)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擬定行業管理規定,促進行業管理規范化、科學化、標準化,提高服務水平及管理水平。
(三)做好會員的思想政治工作,進行法制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開展文明經營、優質服務活動。
(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合理意見和要求,為會員提供法律咨詢和服務,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五)在會員中組織建筑評比、文化講座、理論研討等活動,開展經濟信息交流,提升行業整體素質。全方位為會員服務。
(六)與國內外同仁及相關組織進行交往,開展建筑市場的交流與經營活動,推動建筑文化的普及與發展,并做好有利于同行業發展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為團體及個人會員。凡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登記,從事建筑行業及有關經濟組織和相關人員,承認本會章程的均可申請入會。
第六條入會須提出書面申請,經本商會常務理事會辦公會批準,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會員的權利
(一)在商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商會工作有提出批評建議并進行監督的權利,對工作人員有監督和提出罷免意見的權利;
(三)有反映經營中存在的問題和要求商會維護自己合法利益的權利;
(四)有參加商會組織的有關活動和接受商會為會員提供的服務的權利。
第八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
(二)遵守行規、行約、恪守職業道德,熱心為用戶、消費者服務;
(三)遵守商會章程,參加商會活動,積極做好商會委托的各項工作;
(四)關心商會發展擴大商會隊伍,積極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入會,按時交納會費,維護商會整體利益。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九條北京工商聯建筑行業商會是北京工商業聯合會的直屬會員行業性組織,接受北京工商業聯合會的領導。
第十條商會的領導機構是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理事會。
第十一條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是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每五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以提前或推遲召開。其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定修改商會的章程;
(三)推選商會理事會理事、名譽會長、顧問;
(四)討論并決定商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及有關的重大問題;
(五)審查和批準商會的經費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十二條理事會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領導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其職權,理事每屆任期五年,理事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會長主持,必要時可提前或推遲召開,其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代表大會,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聽取審查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制訂商會工作計劃,并組織落實;
(四)選舉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五)罷免和補選理事。
第十三條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是商會的最高常設領導機構。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每屆任期五年。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其職責,由會長主持隨時討論處理本會重大問題。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理事會議,向理事會報告工作,執行理事會議的決議;
(二)提出需要理事會議決定的各項議案;
(三)決定商會重大事項,提出任免會長,副會長、任免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建議,提請理事會審議;
(四)審查本會財務收支情況;
(五)審批會員入會,決定會員除名;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會長、副會長
商會設名譽會長若干人、顧問若干人、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執行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負責本會全面工作。
會長可以委托執行會長主持本會日常工作。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十五條秘書長
秘書長在會長辦公會的領導下負責處理商會的日常工作,對會長辦公會及常務理事會負責。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或配備精干的辦事人員。
第十六條會長辦公會議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等組成,由會長根據需要即時召開。其職權是:
(一)研究處理本會日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決定常務理事會的會期及會議議程;
(三)提出需要常務理事會會議審議決定的各項議案;
(四)應由會長辦公會行使的其它職權。
第五章經費
第十七條商會的經費主要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個人捐助;
(三)相關單位資助;
(五)舉辦各項活動的合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