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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規范市級水利支農項目政府采購和管理,使水利支農項目資金的管理及使用真正做到公開、公平、公正、高效,根據水利支農項目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合肥市財政性水利支農資金項目(含縣區配套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采購人使用財政性支農資金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采購人是指市、縣、區水務(農委)部門等各級承擔水利支農項目的機構。
第四條水利支農項目政府采購實行“分級實施,分級管理”的原則,即項目實施主體屬于市級,由市級負責組織實施,項目實施主體屬于縣(區)級和縣(區)以下的,由縣(區)級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部門職責、限額標準
第五條財政部門負責審核項目預算和政府采購預算、籌集本級財政安排的水利建設資金、監督指導政府采購、監督項目計劃執行、資金審核撥付、檢查工程建設、參與工程驗收、審核工程竣工財務決算以及相關采購材料的備案;水務部門負責編報項目預算和政府采購預算、執行政府采購、督促項目施工進度、監督項目建設質量、審核撥付工程資金、編制上報竣工財務決算、編報政府采購信息統計報表、采購檔案保管等。各級水務部門(區農委)承擔財務管理任務的機構是部門預算和政府采購的工作機構,具體編制和上報部門預算、組織確定評標委員會組成方案、支農項目招投標管理、采購檔案管理和報送政府采購信息統計報表等日常工作。
第六條水利支農項目政府采購必須在部門預算中注明項目名稱、數量和金額,編制采購預算,并嚴格按照市人大批準的預算執行。
第七條申報水利支農項目預算按支出類別統一為:防汛抗旱、特大防汛抗旱、歲修、小型農田水利設施、水土保持、水質監測、水資源管理、水利業務管理、水利基本建設配套項目。
第八條水利支農項目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為:工程類(含大中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塘壩涵閘加固、河道整治、崩岸治理、渠道硬化、泵站建設及技改、挖塘打井、機耕道路橋梁、歲修、水毀修復等水利設施)20萬元以上;服務類(勘測、設計、規劃、評估、可行性研究、工程監理、軟件開發等)10萬元以上;貨物類(含水利抗旱排澇設備、防汛搶險器材、流量儀等)單價1萬元或批量5萬元以上。項目金額為與獨立一個供應商簽訂單項合同為準。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利支農項目采購,一般不適用本辦法:
(一)防汛抗旱搶險需緊急采購的;
(二)市財政局和市水務局共同認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規定的其他不適用情形;
第十條達到市級水利支農項目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第八條,下簡稱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采購人應實行集中采購,即委托政府采購中心組織采購;達到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工程類、服務類項目實行分散采購,采購人可以按規定自行組織或委托市財政、水利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機構進行采購。政府采購機構由市水務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招標。
第三章采購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條水利支農項目采購方式有: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其中采用公開招標的金額標準是:工程類單項估價在100萬元以上;服務類單項估價在30萬元以上。不足公開招標金額標準的水利支農項目,原則上按照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的次序選擇采購方式。
第十二條采購人或其委托的機構應將水利支農項目的招投標和中標公告在政府采購指定的媒體上及時披露。我市政府采購指定的媒體為中國政府采購網和合肥市政府采購中心網。
第十三條采購人應依法成立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下同)專門負責水利項目的評審工作。評標委員會一般由采購人代表、水利項目專家、工程技術人員等組成,其中水利項目專家(含工程技術人員)人數不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在評標過程中,同級財政、財務、監察、紀檢等部門參與現場監督。
第十四條水利支農項目評審專家,由采購人或其委托的機構從水利項目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水利項目專家庫由市財政部門和水務部門按規定共同認定和建立。
第十五條水利支農項目采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方式的,其程序嚴格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水利部14號令)執行。水利支農項目采用競爭性談判、詢價方式的,其程序按《政府采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六條采購人應按照評標委員會的評審結果,與第一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內容不得與招投標文件、談判詢價文件在質量、價格、時限等方面發生實質性背離或變更。
第十七條采購人應于合同簽訂后七日內將采購情況報告、信息公告證明、招投標文件及合同分別報同級財政和水務部門備案。采購人應妥善保管采購文件,不得偽造、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包括信息證明、采購情況報告、招投標文件、評標標準、評估文件、定標文件、合同文件、驗收文本、投訴處理決定等有關資料。采購文件檔案保存期限為十五年。
第十八條采購人應于每季度終了五日內填報《政府采購信息統計報表》,部門匯總后,于每季度終了十日內報同級財政部門。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縣(區)級負責實施的水利支農項目采購活動,應接受市級財政部門和水務部門的監督。對于公開招標的、投資影響較大的縣(區)級水利支農項目,市財政部門和水務部門可以參加包括專家抽取、開標、評標等現場監督。必要時市紀檢、監察部門參加監督。
第二十條各級財政、水利部門按各自的職責認真履行對水利支農項目政府采購資金的監督管理,對政府采購項目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根據政府采購合同和工程進度情況撥付資金,對于未按政府采購,不及時報送備案資料,以及施工質量不符合要求的項目不予撥付建設資金;對政府采購管理混亂的縣區暫緩和減少項目投資。
第二十一條縣(區)財政資金獨立安排的水利支農項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以及市政府、市財政局頒布的政府采購相關文件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市水務局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