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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我市建筑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市建筑市場中的各方主體,以及各方主體在建設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從工程項目報建至竣工驗收的行為。
第三條所有工程項目應當執行法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建設單位是建設工程項目的第一責任人,對工程項目的建設承擔法定責任。
第四條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是建設工程項目的具體實施主體,依據各自職責對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的質量承擔責任。
第五條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執行施工許可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不準擅自開工;未經竣工驗收備案的,不準投入使用。
第六條**市行政區域內10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包括各類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利、環保、園林等)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應當依法公開招標發包,不得違法進行議標發包,不得規避招標和在招標中弄虛作假。不適宜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按管理權限報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邀請招標。
第七條建設單位依法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的各類建設工程項目,自確定中標單位之日起15日內,應當向市及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投標情況的書面評標報告。市及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對其招投標活動的合法性、公正性進行審查,并在3日內答復。
第八條**市行政轄區內屬于本規定第六條界定范圍內的各類建設工程項目應當按有關規定進入市或縣級有形建筑市場進行招標投標。有形建筑市場與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實行機構分設、職能分離。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應當委托具有招標資質的中介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招標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它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它利益關系。
第十條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執行國家的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和有關工程技術規范,勘察、設計還應當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未經審查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一律不得用于施工。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與中標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單位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并同時簽訂“廉政”合同。
第十二條勘察、設計、施工單位一律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擔的工程項目建設任務,不準利用掛靠、出賣圖簽等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監理單位一律不得轉讓監理業務。
第十三條資金不到位或資金沒有保障的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不準發包。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不準墊資承包工程。
第十四條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相應的工程建設活動。
第十五條市及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不得設置市場障礙,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參加建設工程項目的投標。
第十六條市及縣(市)區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城市居民室內裝飾裝修進行監督和管理,依法查處破壞房屋結構安全的各種裝飾裝修行為。各房地產企業和建房單位對其所管轄范圍內的房屋負有管理責任。
第十七條各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城鄉結合部、鄉鎮村各類建筑物和農民自建房進行監督和管理。三層樓以上(含三層)的農村建筑物、構筑物應當進行勘察和設計,并由具有資質的施工企業承建。
第十八條市及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督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依法落實各自的質量責任,并對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市及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筑市場各方主體應當執行《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對發生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的,依法查處直接責任人,追究有關領導和主管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市及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行政審批時應當做到程序公開,手續簡便,按權限審批,實行審批與責任掛鉤的原則。對失職、瀆職的,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一條建筑市場監督執法隊伍應當提高素質和執法水平,執法人員不得執法犯法、徇私舞弊。
第二十二條設立舉報制度,鼓勵社會和新聞媒體對建筑市場實行監督,依法查處建筑市場中的腐敗行為。
第二十三條凡違反本規定的,由市和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查處。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市建設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