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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市戶外廣告規劃審核管理,根據《*市城市戶外廣告管理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辦理登記(詳見《*市城市戶外廣告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一條)之外的戶外廣告,均應在市工商局簽署初審意見后,轉市規劃局辦理戶外廣告規劃審核。
第三條戶外廣告規劃審核須提供以下資料:
1、市工商局戶外廣告審批登記表(已由市工商局簽署初審意見并加蓋受理章);
2、*市規劃管理局戶外廣告規劃審核申報表;
3、現狀照片1份(兩個以上角度);
4、戶外廣告設計圖及簡要說明,包括
(1)平面位置示意圖2份(須反映周邊道路、所屬建筑及其他相關環境情況);
(2)平、立面圖(須標注尺寸、材質)各2份;
(3)彩色效果圖2份(在現狀照片上制作,兩個以上角度,須反映整體環境效果);
(4)剖面圖2份(反映設置結構關系)。
5、其它相關資料。
第四條戶外廣告的規劃審核遵循以下程序:
1、綜合處窗口受理并核查必備資料后轉設計處(工作時限1天)。
2、設計處經辦人初審后報處審(工作時限1天)。
3、設計處負責人審查,簽審后報主管局長(工作時限1天)。
4、主管局長審定后批返設計處。設計處經辦人整理審核意見,在2份彩色效果圖上簽署審核意見,在市工商局戶外廣告審批登記表中填寫規劃審核意見(填寫后復印1份作存檔件),將案卷轉綜合處。
綜合處在已簽署審核意見的2份彩色效果圖上,和市工商局戶外廣告審批登記表規劃審核意見欄上加蓋局規劃審查專用章,將部分資料存檔,其余資料退窗(工作時限1天)。
存檔資料包括:
⑴市工商局戶外廣告審批登記表復印件1份;
⑵*市規劃管理局戶外廣告規劃審核申報表;
⑶現狀照片1份(兩個以上角度);
⑷戶外廣告設計圖及簡要說明1份
⑸其它相關資料。
第五條城市戶外廣告規劃審核法定工作周期為4個工作日,須報市政府審定、不符合要求須修改設計、須有關單位會審的,所需時間不計入工作周期內。
凡在未編制戶外廣告規劃的地段要求設置戶外廣告,須組織專題論證會,論證會時間不計入工作周期內。
第六條本規定自年十二月一日起試行,由*市規劃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