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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一書兩證”審批管理程序,根據國家及湖南省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市城市規劃區內的“一書兩證”審批管理必須遵循本規定。
第二章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管理程序
第三條*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包括擴建、改建、新建項目,在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前應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以下稱“意見書”)。
具體項目一般包括:
(1)重要的大、中型工業倉儲建設項目;
(2)重要的大、中型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項目;
(3)對外交通建設項目;
(4)專業醫療、衛生防疫等大型公共設施建設項目。
第四條“意見書”是項目報批可行性研究的配套文件,實行分級審批。市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建設項目,由市規劃管理局核發“意見書”;省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建設項目,由市規劃管理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意見書”;其他項目在取得計劃行政主管部門的立項批復前,選址應征求*市規劃管理局對項目申報的意見。
第五條申請“意見書”應提供以下資料:
(1)*市規劃管理局規劃審查申報表;
(2)選址意見書申請表;
(3)建設項目選址書面申請、項目基本情況說明。工業項目或其他對周圍地區有一定影響和控制要求的建設項目,應附送建設項目工藝情況,水陸交通運輸、能源、市政公用配套等基本要求,建設項目可能對周圍地區帶來的影響以及建設項目對周圍地區建設的控制要求;
(4)計劃行政主管部門立項批復或批準的項目建議書;
(5)1/500-1/10000地形圖2份(含*市規劃信息服務中心道路上線資料),并用鉛筆標明意向用地位置;
(6)大型建設項目、對城市布局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對周圍環境有特殊要求的建設項目,應有選址多方案比較,并附送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作出的選址論證意見;
(7)開發公司應持有相應的房地產開發資質,并附送企業資質證書、工商執照等資料;
(8)有關用地范圍的情況或資料;
(9)其他。
第六條“意見書”的審批程序(總工作時限10天):
(1)建設單位或個人持必備資料,向*市規劃管理局提出申請;
(2)業務綜合管理處受理并核查必備資料后轉用地規劃管理處(工作時限1天);
(3)用地規劃管理處經辦人現場查勘,核對已審規劃及周邊用地情況,擬定初審意見交處業務會研究后報處審(工作時限4天);
(4)用地規劃管理處負責人審查(工作時限1天);
(5)按職責簽審上報分管局長審批(工作時限2天)。需報上級審批的項目,另行上報;
(6)用地規劃管理處經辦人整理審批意見,將案卷移交業務綜合管理處(工作時限1天);
(7)業務綜合管理處核發“意見書”,項目選址位置附圖。省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業務綜合管理處領取審查意見后,報省級規劃行政部門審批“意見書”。“意見書”自批準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過期應重新申請。
第三章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管理程序
第七條*市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建設項目,必須取得*市規劃管理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以下簡稱“用地證”)。
第八條申請用地的單位或個人持批準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向*市規劃管理局提出定點及規劃要點申請。有關文件具體包括:
(1)*市規劃管理局規劃審批申報表;
(2)建設用地規劃申請表;
(3)建設單位書面申請,項目基本情況說明;
(4)計劃行政主管部門計劃文件;
(5)1/500-1/2000地形圖2份(含*市規劃信息服務中心道路上線資料),并用鉛筆標明意向用地位置;
(6)開發公司應持有相應的房地產開發資質,并附送企業資質證書、工商執照等資料;
(7)原已劃撥或出讓的土地,需原土地紅線資料;
(8)已取得“意見書”的應附有“意見書”、選址位置附圖、有關立項資料等;
(9)拍賣地須持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件或*市國土局拍賣中標通知書等函件;
(10)其他。
第九條定點及規劃要點的審批程序(總工作時限15天);
(1)業務綜合管理處受理并核查所需文件后轉用地規劃管理處(工作時限1天);
(2)用地規劃管理處經辦人現場查勘,核對已審規劃及周邊用地情況,擬定初審意見交處業務會研究并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后報處審(工作時限6天);
(3)用地規劃管理處負責人審查,按職責簽審上報總規劃師或分管局長(工作時限2天);
(4)總規劃師、分管局長審批(已審定規劃要求的項目只需分管局長審批,總規劃師和分管局長工作時限各2天),需報上級審批的項目,另行上報;
(5)用地規劃管理處經辦人整理審批意見,將案卷移交業務綜合管理處(工作時限1天);
(6)業務綜合管理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定點(要點)通知單,定點藍線圖(2份)(工作限時1天),自發出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逾期應重新申請定點。
第十條建設單位按“定點通知單”的規劃要求,在有效期內取得土地調查紅線、地藉測量成果及修建性詳細規劃或總圖,向*市規劃管理局申請“用地證”。
第十一條申請核發“用地證”應提供以下資料:
(1)建設用地規劃定點(要點)通知單或簽有修改意見的規劃總圖及選址、定點階段審查的所有資料;
(2)國土部門調查紅線及勘測成果(用地呈報表、審批表、會簽表等);
(3)與用地單位的協議或合同及國土部門的有關報表;
(4)1/500修建性詳細規劃4份(用地范圍較大時可用1/1000),電子介質圖(光盤、軟盤)1份;
(5)*市規劃信息服務中心核實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圖面指標單;
(6)調整規劃須附原批準的規劃總圖及說明;
(7)其他。
第十二條核發“用地證”的審批程序(總工作時限16天)
(1)業務綜合管理處受理并核查所需文件后轉用地規劃管理處(工作時限1天);
(2)用地規劃管理處經辦人根據規劃要點的要求審查并簽署意見,報處負責人(工作時限4天);
(3)用地規劃管理處負責人審查,按職責簽審上報總規劃師和分管局長(工作時限2天)需上報審批的詳細規劃,另行上報;
(4)總規劃師和分管局長審查,報局長簽發(總規劃師和分管局長及局長工作時限各2天),需報上級審批的詳細規劃,另行上報;
(5)用地規劃管理處經辦人整理審批意見,將案卷移交業務綜合管理處(工作時限1天);
(6)業務綜合管理處核發“用地證”(副本)、建設用地規劃審批單及簽審蓋章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總圖(3份)(工作時限2天)。
第十三條由*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招標拍賣用地及詳細規劃審查周期較長的項目,可根據下達的規劃要點或審定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核發“用地證”,但必須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紅線申請審批項目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總工作時限16天。具體按核發“用地證”的程序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領取“用地證”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在六個月內持國土部門審批的正式用地紅線、建設用地批準書、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審批單到*市規劃管理局業務綜合管理處換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正本(建設單位超過六個月未辦理國土用地手續,原批準資料將自行失效,需重新申請)。
建設單位取得經審批的修建性詳細規劃,超過兩年未依法建設的,原審批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將自行失效,需重新申請審批。
第四章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類)管理程序
第十五條在*市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構筑物的建設單位或個人,須向*市規劃管理局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第十六條申請建設的單位或個人持有關文件向*市規劃管理局業務綜合管理處申請項目的規劃設計條件,有關文件具體如下:
(1)*市規劃管理局規劃審批申報表;
(2)建設單位申請報告;
(3)土地紅線或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選址定點和規劃要點通知單(均須持原件核對);
(4)1/500工程位置現狀地形圖1份(含*市規劃信息服務中心道路上線資料的現狀實測地形圖),且標明擬建工程的位置;
(5)重要建設或大、中型項目的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文件;
(6)其它(包括已審定的詳細規劃,擬建工程方案示意圖等)。
第十七條規劃設計條件的審批程序(總工作時限14天)
(1)業務綜合管理處受理并核查所需文件后轉建筑規劃管理處(工作時限1天);
(2)建筑規劃管理處經辦人員查勘現場,核對用地范圍內及周邊規劃控制情況,酌情交處業務會研究后初擬規劃設計條件報處審(工作時限7天);
(3)建筑規劃管理處負責人審查規劃設計條件(工作時限2天);
(4)總規劃師審查規劃設計條件(工作時限2天),需報上級審批的項目,另行上報;
(5)建筑規劃管理處經辦人整理審批意見,將案卷轉業務綜合管理處(工作時限1天);
(6)業務綜合管理處核發規劃設計條件審查通知單(工作時限1天),規劃設計條件審查通知單的有效時效為六個月,過期應重新申請。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或個人在規劃設計條件審查通知單的有效期內,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按規劃設計條件完成施工圖設計,向*市規劃管理局申請審批施工圖。
第十九條報審施工圖應提供的資料:
(1)規劃設計條件階段所有資料及審查通知單;
(2)本年度基建計劃;
(3)含技術經濟指標的建筑總平面圖、各平、立、剖面建筑施工圖(或要求的透視效果圖)、設計說明書等各1份;
(4)市(省)建委工程項目方案審查紀要和初步設計審查批文等;
(5)其它
第二十條施工圖審查的審批程序(總工作時限16天)
(1)業務綜合管理處受理并核查所需資料后轉建筑規劃管理處(工作時限1天);
(2)建筑規劃管理處經辦人初審施工圖后報處審(工作時限7天);
(3)建筑規劃管理處負責人審查施工圖,按有關職責規定簽審或上報局審(工作時限2天);
(4)總規劃師、分管局長審定施工圖后返建筑規劃管理處(總規劃師和分管局長工作時限各2天),需報上級審批的項目,另行上報;
(5)建筑規劃管理處經辦人整理審批意見,將案卷轉業務綜合管理處(工作時限1天);
(6)業務綜合管理處核發施工圖審查通知單、建筑物放線通知單、核實的施工圖、“許可證”申請表(工作時限1天)。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取得施工圖審查通知單后到*市規劃信息服務中心聯系放線定位、建筑面積復核、上定位紅線圖,同時征求相關職能部門意見。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或個人持所需文件申請核發“許可證”(副本)。
申請“許可證”審批應提供的資料:
(1)報建圖審查階段所有資料;
(2)平、立、剖面建筑施工圖3份(含消防已審查簽章1份),定位紅線圖3份;
(3)放線回單;
(4)*市規劃信息服務中心建筑面積復核單;
(5)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審批表及要求取得的有關批復、簽章協議等資料;
(6)其他。
第二十三條《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程序(總工作時限12天)
(1)業務綜合管理處受理并核查必備資料后轉建筑規劃管理處(工作時限1天);
(2)建筑規劃管理處經辦人整理并簽審所有報建資料、圖紙,擬定審批意見后報處審(工作時限4天);
(3)建筑規劃管理處負責人審查上述資料,按有關職責規定簽發或上報局長簽發(工作時限2天);
(4)局長審查簽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審批表并批返建筑規劃管理處(工作時限2天);
(5)建筑規劃管理處經辦人整理資料后將案卷移交業務綜合管理處(工作時限1天);
(6)業務綜合管理處簽章審批的圖紙,對案卷“許可證”編號,核發工作聯系單,經審定的設計圖1套,定位紅線圖1張。同時對并需存檔圖紙(1套)用于批后管理圖紙(1套)(工作時限2天)。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在領取審批結果時應以法定代表人名義填寫依法建設保證書;持工作聯系單到*市收費局繳清費用后,到*市規劃管理局業務綜合管理處領取“許可證”副本、建設工程規劃審批單及驗收表。審批完畢一年仍未領取規劃許可證副本的項目,須先報請復審。工程竣工后由建設單位備齊相關資料,按工程分類要求分別報項目所在地規劃分局或執法隊進行現場驗收(工作時限5天);合格項目,資料報業務綜合管理處核查后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驗收不合格項目,按違法建設項目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對一般性建設工程且有修建性詳細規劃指導的項目審批僅設施工圖審查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兩個審批階段,完成審批的總工作時限為28天。
第五章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市政類)管理程序
第二十六條在*市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道路、管線或其他工程設施的建設單位或個人須向*市規劃管理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市政類)。
第二十七條申請市政工程規劃設計條件應提供的資料。
(1)*市規劃管理局規劃審批申報表;
(2)建設單位申請報告;
(3)土地權屬紅線資料(自用工程類)及已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總圖復印件;
(4)管線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限大型項目)及工程計劃批準文件;
(5)1/500—1/10000工程位置現狀地形圖2份(含*市規劃信息服務中心道路上線資料),且由管線專業部門在地形圖上標明擬建工程的方案位置;
(6)已編制審批的管網綜合規劃(一般指成片開發的建設項目及新、擴、改建的城市道路工程);
(7)其他。
第二十八條規劃設計條件的審批程序參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類),總工作限時為11天,其中接卷1天,經辦3天,處室負責人審查2天,總規劃師審查1.5天,分管局長1.5天,返窗1天,核發審批成果1天。
第二十九條審批成果:
(1)市政工程規劃設計條件審查通知單;
(2)市政工程放線定位單;
(3)市政工程規劃調查紅線;
(4)市政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審批表。
第三十條市政工程規劃設計條件審查通知單的有效期限為六個月,超過期限未辦理市政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手續的,自行失效。
第三十一條申請市政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提供的資料:
(1)市政工程規劃設計條件階段所有資料及審查通知單;
(2)市政工程初步設計批復及施工設計圖及設計文件2份,調查紅線圖1份,現狀地形圖1份;
(3)定位放線回單;
(4)建筑工程(市政類)規劃許可證申請審批表及要求取得的有關批復、簽章協議等資料;
(5)其他。
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市政類)審批程序參照工程類,總工作時限9天,其中:業務綜合管理處受理1天,經辦審查2天,處室負責審查2天,分管局長審查1天,局長審批1天,經辦整理資料1天,業務綜合管理處核發審批成果1天。
第三十三條審批成果:
(1)市政工程規劃定位紅線圖;
(2)建設工程(市政類)規劃許可證(副本)及規劃審批單;
(3)工程竣工后由建設單位備齊“許可證”副本和竣工測量成果資料,報市政規劃管理處審核(工作時限3天);合格項目,資料報業務綜合管理處核查后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不合格項目,按違法建筑項目依法予以處罰。
第六章其他
第三十四條在*市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上的住宅建設工程,在工程所在地的規劃分局辦理規劃受理審查和發證手續,按建設工程(用地)規劃許可證工作程序中申請規劃設計條件(定點)及核發“許可證”的規定執行。規劃分局履行市局業務綜合管理處和對應處室經辦人的職責。
第三十五條在高新技術開發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進行建設的項目,在區內所設分局辦理規劃審批受理和發證手續。所有審查審批項目直接上報市局局長;分局審查工作限時為:申辦《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工作時限8天;申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工作時限各為15天,具體各階段工作時限由分局另行規定。
第三十六條凡需更名的項目,必須理由充分,項目合法,由局業務綜合管理處受理,轉對應業務處室審查批復,工作時限5天。
凡需復審的項目,必須具備原批準有效證件,由局業務綜合處受理,轉業務對應業務處室審查批復,工作時限5天。
屬高新技術開發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范圍的建設項目,其更名、復審由項目所在地規劃分局受理、審批,工作時限各為3天。
第三十七條在審查過程中,對于不符合規劃審批要求的項目,由對口業務處室匯總整改意見,在程序規定的審查、審批時限內交業務綜合管理處,發出規劃審查通知單,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按整改要求調整完善報批、報建的工程圖文內容,按工作階段的對應程序規定申請審批。
在審批、審查過程中查實有違法行為的建設項目,按執法程序處罰后重新進入正常報批程序。
第三十八條程序中的“工作時限”為法定工作日。對于需上報選址意見、審查設計條件規劃要點、規劃設計方案、需專題研究、需招標評審的規劃設計方案、需征求相關職能部門意見的建設項目、需要編制初步設計文件的項目,所需相應的工作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限。建設單位調整、完善工程圖文內容、補充相關資料的工作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限。處審項目的時限,對應程序中規定的處審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