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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全市行政機關、事業單位領導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江蘇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政府任命領導干部是指擬由市政府任命新提拔擔任或轉任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市政府工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正副科級領導職務的人員。
第三條市政府任命領導干部須經任前法律知識考試,考試合格方予任命。
第四條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會同市人事局、司法局、監察局負責領導干部任前法律知識考試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考試內容主要包括:關于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加強民主法制建設的理論;憲法、法學基礎知識和《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公共行政法律、法規。
第六條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會同市人事局、司法局組織編制《市政府任命領導干部任前法律知識考試輔導資料》和《市政府任命領導干部任前法律知識考試大綱》。
第七條市政府辦公室、市人事局根據市委常委會討論確定、組織部門公示的擬任人選在公示的當日確定并通知參加考試人員。
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任前公示期內。
第八條考試成績合格者,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人事局、司法局出具《市政府任命領導干部任前法律知識考試合格證明》,作為市政府任命文件的附件存檔。考試成績不合格者,可在任前公示期滿前參加補考一次。
第九條新提名擔任或轉任鄉鎮人大、政府正副科級領導職務的候選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條本辦法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會同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