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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政府采購管理,提高財政性資金的使用效益,建立和規范全縣政府采購運行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縣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統稱采購人)使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縣政府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財政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及事業收入。
第三條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由財政部門提出草案,報政府批準后實行,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可根據*縣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進行調整。
第四條采購人按預算管理權限和經費報領關系,分為主管預算單位(以下統稱主管部門)、二級預算單位和基層預算單位。
第五條政府采購的組織形式分為政府集中采購和單位自行分散采購。
(一)政府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將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的項目由采購機構集中的采購活動。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貨物、工程和服務類的通用項目,應當由集中采購機構采購。
(二)單位自行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實施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下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且達到采購限額標準以下貨物、工程和服務,屬于政府分散采購范圍,采購人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自行采購。
第二章政府采購組織
第六條*縣財政局負責全縣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縣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財政部門應依法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政府采購的相關文件,監督政府采購政策的貫徹執行;
(二)核準、匯總各部門政府采購計劃;
(三)審定政府采購方式;
(四)負責政府采購信息的管理;
(五)管理政府采購資金,審核政府采購合同;
(六)負責審查政府采購供應商的資格;
(七)監管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和政府采購招標的業務活動;
(八)監督檢查政府采購業務活動;
(九)負責處理政府采購投訴。
第八條政府采購中心(以下簡稱采購中心),作為集中采購機構,其主要職責和任務是:
(一)根據核準的政府采購計劃,受采購人的委托,制定集中采購的具體操作方案,組織招標和各種采購活動;
(二)根據采購人委托組織簽訂采購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三)制定集中采購機構內部操作規程;
(四)建立健全供應商、商品、服務等信息庫。
第三章政府集中采購
第九條采購人應當將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納入政府采購中心集中采購。
第十條采購人與采購中心應當在集中采購開始前明確采購的事項。
第十一條采購中心應當堅持規范與效率相結合原則,做好采購項目的具體采購工作。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干預或影響具體評標、談判等工作。
第四章單位自行分散采購
第十二條采購人采購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以下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可以由項目使用單位自行組織的分散采購。
第十三條單位自行采購應當依據法定的采購方式和程序開展采購活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副本報財政部門和政府采購中心備案。
第十四條單位自行采購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實行備案和審批管理。
第五章政府采購的方式
第十五條政府采購的方式是: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和詢價采購等。
第十六條公開招標是指采購人或采購機構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進行投標的采購方式。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
第十七條邀請招標是指以邀請招標書的方式,在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通過隨機方式選擇三家以上,邀請其參加投標的采購方式。
第十八條競爭性談判是指采購人與多家供應商(不少于三家)進行談判,最后從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第十九條單一來源采購是指采購人或采購機構向供應商直接購買的采購方式。
第二十條詢價采購是指采購機構向有關供應商發出詢價通知書讓其報價,然后在報價的基礎上進行比較,并最后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第二十一條采購機構設置“政府采購專戶”,在采購開始前,資金來源屬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的,由財政部門直接將資金劃撥“政府采購專戶”,屬其他資金的,由采購人將貨物款足額匯(劃)入“政府采購專戶”。
第二十二條政府采購采取定期集中采購方式,公務用車每年集中采購一次,其他設備每年集中采購兩次。
第六章政府采購資金支付
第二十三條政府采購資金支付方式是財政直接支付。自籌資金必須在合同簽訂前一次性存入政府采購專戶,方可按合同支付。
第二十四條財政直接支付是指財政部門按照政府采購合同約定,將政府采購資金通過銀行,直接支付給中標供應商的撥款方式。
第二十五條實行財政直接撥付后,節約的預算資金原則上用于平衡預算。屬于采購人預交的自籌資金,節約資金退給采購人。
第七章政府采購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政府采購的采購標準、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
(三)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情況;
(四)其他應當監督檢查的內容;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七條審計部門應當對政府采購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八條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國家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督。
第二十九條單位和個人有權控告檢舉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關機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采購人、采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與供應商或者采購機構惡意串通的;
(二)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四)開標前泄露標底的。
第三十一條采購人對應當實行政府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不納入集中采購機構實行集中采購的,由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財政部門將對部門扣減相等采購金額的預算以壓縮支出。同時,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中有關的處罰條款,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要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中,違反政府采購法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從*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