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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貫徹《全民健身計劃綱要》,提高基層體育骨干隊伍的整體素質,進一步推動我市群眾性體育活動的開展,根據《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的有關內容,制定本制度。
一、全市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培訓和管理工作由市及各縣(市、區)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
二、采取定期培訓形式,市及各縣(市、區)體育行政部門每年須舉辦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班2期以上,每期須達到35人。一期培訓班人數達60人以上者,以2期計。
三、二級社會指導員的培訓和管理工作由市體育局負責,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培訓和管理由縣級體育行政部門負責;二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若采取市、縣聯辦的方式舉行,每期可批參加該期培訓班30%的人數為二級社會體育指導員。
四、可采取自學與統一考試相結合的培訓方式,考試前須參加不少于20學時的集中輔導。
五、培訓結束時,每個參加培訓的學員,必須通過統一考試,經考試合格,方可申報技術等級。
六、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培訓和考試,由舉辦單位根據國家體育總局規定的有關培訓和考試大綱執行。
七、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培訓、審批和管理工作,要堅持三個素質(思想道德素質、科學文化素質、工作能力素質),四個條件(思想與工作條件、申請的資格條件、資歷條件和能力業績條件)和五個管理的要求(日常工作管理、定期注冊管理、遷移管理、獎懲管理和體育市場管理),由市和各縣(市、區)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培訓、審批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