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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科教興國、人才強國戰略,實施科學治水方針,加快培養、造就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隊伍,選拔、表彰為水利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優秀青年專業技術人才,引導水利行業青年專業技術人員健康成長,早日成才,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水利青年科技英才”是水利部授予全國水利系統直接從事水利科學研究及其他專業技術工作,在科學研究、人才培養、技術開發、成果推廣和科技普及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優秀青年科技工作者的榮譽稱號。
第三條水利青年科技英才評選工作,由水利部國際合作與科技司和人事勞動教育司負責,原則上每兩年評選一次,每次評選名額不超過10名。
第二章評選條件
第四條參加水利青年科技英才評選者,必須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突出的業務能力。熱愛水利事業,有強烈的事業心和開拓、創新精神。遵紀守法,作風端正,勤奮務實,善于團結合作。
第五條參加水利青年科技英才評選者,年齡一般不超過45周歲(至評選年1月1日),具有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歷,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
第六條參加水利青年科技英才評選者,應當具備較堅實的專業基礎理論知識,有獨立承擔和負責重大技術工作的能力與經歷,發展潛力較大。在水利科技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水利科學技術研究工作中,作為主要完成人取得的成果具有重大科學和實際應用價值,對水利建設與發展的某些領域具有重大意義,其研究成果經省部級業務主管部門鑒定,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二)在水利教育工作第一線,對水利學科建設、人才培養貢獻突出,在國內同行中享有較高聲譽。
(三)在水利勘察、規劃、設計、建設和技術管理工作中,有重大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革新,在國內處于領先地位,或解決了關鍵性的復雜技術難題,經過實踐證明,具有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被同行專家公認。
(四)在水利科技成果推廣、科學技術普及等工作中,取得了特別優異的成績和貢獻。
(五)在其他水利專業技術工作中,取得特別優異的成績,對促進水利科技發展有重大貢獻。
第三章評選程序
第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部直屬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的科技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和本單位水利青年科技英才的推薦工作。在各基層單位推薦人選的基礎上,確定1名正式人選報水利部國際合作與科技司。
第八條水利部成立由國際合作與科技司、人事勞動教育司、駐部監察局以及有關專家和領導組成的評選委員會,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從被推薦人中評選出不超過10名候選人,在水利部網站上進行公示,報部黨組批準后,授予“水利青年科技英才”稱號。
第四章獎勵和待遇
第九條評選出的水利青年科技英才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由水利部給予表彰,并頒發《水利青年科技英才證書》。
(二)納入水利國際人才培養計劃。自當選后的四年內,可獲得水利部科技創新青年專項基金資助、一次以上參加國際學術交流或出國培訓機會及經費資助。
(三)可優先推薦作為承擔國家級或部級重大科技項目的主要負責人或首席科學家。
第五章管理
第十條水利青年科技英才納入水利部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專家庫,并按現行干部管理權限進行管理。水利青年科技英才評選工作是水利部“5151人才工程”的一部分,水利青年科技英才可直接作為水利部推薦參加國家“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評選的人選。
第十一條水利部國際合作與科技司是水利青年科技英才聯系管理部門。可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水利青年科技英才交流會,及時了解他們的工作、學習情況,聽取他們對水利發展的意見和建議。水利青年科技英才當選者每年度需以書面形式向聯系部門報告工作、學習情況;人事或組織關系離開原推薦單位,需報水利部人事勞動教育司備案。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水利部可取消其“水利青年科技英才”稱號,并收回《水利青年科技英才證書》:
(一)提供推薦材料時弄虛作假,騙取“水利青年科技英才”稱號者。
(二)喪失或違背科技工作者所必須具備的政治思想基本條件者。
(三)受記過及以上行政處分,或受嚴重警告及以上黨紀處分,或觸犯刑律者。
(四)有其他違反科學道德及法律法規行為者。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