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網絡犯罪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關鍵詞:賭球;犯罪;刑法規制
內容提要:我國足壇一直游離于法律之外,特別是脫離了刑法的正式控制,導致中國足球被各方黑惡勢力所侵蝕。賭球,已成為阻礙中國足球發展,甚至嚴重破壞我國體育事業全面健康發展的一顆毒瘤。當前,司法介入體育領域已是我國乃至全球的大勢所趨。對足壇進行反賭打黑,不僅需要各方面的綜合治理,而且需要司法的介入和刑法的規制。
2009年11月初,公安部督辦、遼寧省公安廳承辦的中國足壇抓賭第一大案,吹響了中國足壇反賭風暴的號角。此次治理賭球,公安部門強勢介入且決心甚大。隨著司法調查的深入,涉嫌賭球的人員之多、范圍之廣、影響之惡劣,無不令人瞠目結舌。如今,網絡賭球逐漸成為賭球的主要形式,而由網絡賭球所誘發的一系列犯罪問題,也只不過是體育競技犯罪現象的冰山一角。
所謂網絡賭球,筆者認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技術和現代金融手段,借助網絡虛擬空間中的賭博平臺,以球類項目的輸贏和比分為對象,進行網上組織賭博或常習賭博的行為。
1網絡賭球的概述
1.1國內外網絡賭球的現狀
【內容提要】嚴重侵犯網絡系統、網絡數據及網絡信息安全之犯罪即為網絡犯罪。網絡共同犯罪是通過網絡而實施的針對網絡系統和網絡數據的共同犯罪行為。網絡共同犯罪在通過網絡達成共同犯罪故意及通過網絡實施共同犯罪行為上,與傳統共同犯罪有著顯著區別,當慎察之。
【摘要題】司法實務研究
一、網絡犯罪的概念
由于計算機網絡所具有的信息傳送與資源共享功能,各種基于計算機網絡的犯罪活動也從無到有,日益猖獗。計算機網絡犯罪已經日益成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犯罪形式之一。僅在1997年,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非法侵入計算機系統案件就達100多起[1](P.108)。網絡犯罪的出現,在計算機科學、社會學、歷史學、刑法學、犯罪學、刑事偵查學等諸多領域中產生了深刻的變革。近年來,網絡犯罪日益受到社會各方面的廣泛關注。然而,關于網絡犯罪的確切含義,存在相當大的爭論。我們認為,網絡行為涉及了三方面的秩序:其一,網絡本身秩序,或者說網絡系統之安全性;其二,網絡資產合法所有權之秩序;其三,網絡合理使用之秩序,即網絡空間虛擬社會之秩序。根據2001年歐洲委員會《網絡犯罪公約》草案的規定,網絡犯罪是指“危害計算機系統、網絡和計算機數據的機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以及對這些系統、網絡和數據的濫用的行為”。(注:參見:/zh-cn/zuanti/newhouse/zuanjia/167947/20010905/10096666.html。)筆者認為,從網絡屬性以及刑法保護的角度出發,將網絡犯罪刑法保護對象分為三類是比較科學的,其分別體現了網絡的不同價值屬性,亦體現了網絡犯罪問題的特殊性。因此,筆者傾向于將網絡犯罪定義為嚴重侵犯網絡系統、網絡數據及網絡信息安全之犯罪。(注:筆者這里嚴格限定網絡數據與網絡信息的范圍,認為這里的網絡數據僅指其本身即具有一定價值之數據,網絡信息則是指以其所反映之思想內容為表征的計算機識別符號。)任何嚴重違反上述三種秩序之行為,均構成對網絡秩序之侵害,具有刑法上的違法性。網絡犯罪此種法益之存在,獨立于傳統刑法所保護其他之具體法益。如公民財產權、人身權等。這如同我國刑法上規定的金融犯罪一般。因金融秩序之重要,刑法對其單獨規定,而因網絡之重要,刑法亦有單獨規定之必要。
二、網絡共同犯罪的含義
根據我國刑法第25條的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作為共同犯罪的特殊表現形式,網絡共同犯罪可以從以下幾方面理解:其一,在廣義上,網絡共同犯罪是指數個行為人共同實施的危害網絡秩序所構成的犯罪行為。如前所述,筆者認為,網絡犯罪包括針對網絡系統安全、網絡數據安全、網絡信息安全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因此,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上述犯罪行為的,均屬于網絡共同犯罪,而無論共同犯罪發生的場合。其二,在狹義上,網絡共同犯罪當是通過網絡而實施的針對網絡系統及網絡數據的共同犯罪行為。筆者認為,網絡共同犯罪問題的提出,主要基于兩個原因:(1)作為一種新型的通信工具,網絡為傳統的犯意聯絡建立了新的方式;(2)作為一種特殊的載體,網絡中蘊涵了各種數據資產,提供了與傳統共同犯罪不同的犯罪場所和犯罪對象,因而,其共同犯罪客觀行為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網絡共同犯罪所引起的刑法學問題也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如何對待通過網絡達成的共同犯罪故意問題。首先,犯罪主體的狀況難以確定。在網絡危害行為中,其中相當一部分由不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實施,有的也僅僅到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因此,在行為人不明知對方是限制刑事能力責任人或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的情形下,與其共同實施網絡侵害行為,行為人構成成立間接正犯,還是成立共同犯罪,不無疑問。其次,網絡上用戶的隱匿性使一些身份犯的犯罪狀況也難以確定,而在共同犯罪中則要求各個行為人的身份必須特定化。如何認定其特定之含義將影響共同犯罪成立與否與刑罰輕重。再者,網絡使犯罪故意之意思聯絡變得更為復雜。有時行為人并非有意相約,而是偶爾于網絡中相遇,便一起攻擊某一個計算機網絡系統,至于其攻擊動機如何,攻擊情況是否順利,攻擊結果怎樣,甚至其攻擊了什么,行為人可能并不完全清楚。其二,如何對待通過網絡實施的共同犯罪行為問題。一方面,因網絡行為所特有的技術性因素,如何認定共同犯罪行為具有相當的難度。另一方面,在網絡共同犯罪行為中,不同的犯罪行為人共同實施犯罪,表現出來的是不同的侵犯性指令或程序,無法分清不同行為人與犯罪結果之因果關系及因果關系的程度。于是,也無法對行為人進行不同的定罪量刑。即使在存在分工的情況下,除了教唆犯、組織犯之外,實行犯與幫助犯在計算機網絡空間里的犯罪行為都表現為攻擊性指令程序,無法分清哪些程序指令是由哪一個行為人操作實施的,幫助犯與實行犯之界限不明。因此,就廣義的網絡共同犯罪來看,并不能顯著地反映網絡犯罪的特性,如數個行為人共同針對計算機網絡硬件所實施的盜竊、破壞行為,均未與傳統共同犯罪之形態認定有顯著不同。因此,筆者將要討論的網絡共同犯罪乃是基于狹義上的觀點,主要針對通過網絡實施的危害網絡系統及其數據的共同犯罪行為。
一、網絡金融犯罪的特點和現狀
1、網絡金融犯罪的現狀從近幾年公安機關查處的金融網絡犯罪行為來看,利用網絡進行金融犯罪的行為主要表現在以下三種形式:第一,利用黑客技術非法入侵網上銀行系統。此類犯罪具有高科技性和隱蔽性,也是網絡金融犯罪的最主要犯罪形態。據有關數據的統計,非法入侵網上銀行系統,竊取客戶信息實施犯罪占到了互聯網金融犯罪35%。一些網絡犯罪份子利用自己手中所掌握的高超的計算機技術,通過攻擊網上銀行、證券信息系統和個人主機,竊取用戶個人信息和賬號密碼。并通過盜取的這些信息來盜取客戶銀行資金,或者將客戶信息進行販賣。第二,“網絡釣魚”的橫行。現在釣魚網站橫行,大量不法分子通過設計釣魚網站,建立虛假的證券、金融網站,來騙取用戶注冊,以此來獲取客戶信息。或者通過發送含有病毒和木馬程序的電子郵件,來破壞用戶電腦系統,以獲取其個人信息,進而竊取其資金。第三,網絡洗錢活動猖獗,且具有極強的隱蔽性。互聯網的高速發展,給我們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便捷,也給洗錢犯罪提供新的手段。從事洗錢犯罪的不法分子,通過獲取他人賬號,在網絡電子購物網站進行消費,通過此將不法資金合法化。同時因為購物網站一般世界各個角落,以使得其犯罪很難被發現。
2、網絡金融犯罪的主要特點通過以上現象,我們可以發現網絡金融犯罪具有新的特點,現在將其特點歸納如下:首先,網絡金融犯罪的犯罪分子呈現專業化、高智商等特點。從事網絡金融犯罪的不法分子,往往都是對計算機有著深入的研究并掌握著網絡技術的人。這些人往往有著較高智力水平,其破壞能力巨大,反偵查能力也是一流。其犯罪行為也往往具有極強的隱蔽性和技巧性,讓人防不勝防。其次,網絡金融犯罪往往具有很高的收益,通過入侵銀行的系統,往往不法分子可以攫取巨額的收益。根據公安部門的有關數據統計,作案金額一般都在30萬到40萬元以上,已經破獲的案件中最高的金額高達1500萬元。巨額的收益往往刺激著犯罪分子前仆后繼的進行犯罪。再者,犯罪本身具有隱蔽性和成本低等特點。相比較傳統的作案手段,網絡犯罪往往是其策劃階段較長,其一旦實施起來,僅需數秒就可侵入他人計算機系統,盜取有用信息,且可以及時毀滅證據,因此此類犯罪具有極強隱蔽性,且不易于留下證據。而且這類犯罪所需成本極低,僅僅需要支出少量的費用,便可以獲得巨額的財富,因此刺激一些人鋌而走險。
二、網絡金融犯罪的司法認定
傳統理論中,往往把這種犯罪依據其所要達到的不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將其認定為財產犯罪,而忽視這種行為損害了計算機操作系統有序性和完整性的法益。因此,利用網絡手段進行金融犯罪,應該構成兩個獨立罪名,一個是根據其侵害的財產法益的方式不同認定財產犯罪,另一方面是根據其破壞計算機操作系統的形式,認定其非法侵入金融計算機系統犯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非法入侵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是指以破壞計算機系統安全為手段,非法侵入他人不對公眾所開放的系統中去。而金融行業的計算機系統具有一定保密性,但是因為業務需要,需要與外界電腦進行連接,不可避免的會遭受到不法的入侵。而不法分子不管出于何目的,只要通過無權限的手段進入到其本不該進入的領域,都將視為非法入侵他人計算機系統犯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是指利用非法程式侵入他人系統,并對他人系統進行破壞和篡改,導致他人計算機系統遭到破壞,以至于不能正常運用。而在金融網絡犯罪中,這種情況普遍存在。往往不法分子都是通過木馬和病毒程序破壞他人的安全系統,進入他人系統之后對他人網絡實行破壞,以實現其不法目的。在實現其不法目的之余,也對他人的互聯網系統進行了破壞,因此也就構成了本罪。而行為人傳播計算機病毒的行為,因為其對他人電腦系統具有極強的破壞性,就可以單獨認定為此罪。
三、結語
近年來,隨著科技的發展,計算機及互聯網已成為人們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青少年作為上網的主體人群,在受到網絡負面影響的同時,青少年參與其中的網絡犯罪也在逐年增加。本文嘗試從網絡和青少年的關系入手,分析網絡對青少年的心理影響以及青少年網絡犯罪的預防與對策。
一、網絡對未成年人的影響
網絡作為現代科技的產物在給人們帶來多方面便利的同時,也產生了諸多的負面影響。網絡具有開放性、互動性、平等性、虛擬性等特點,而未成年人具有逆反心理、模仿心理、義氣心理、報復心理、自控力低下,缺乏辨別能力等心理特征。這二者的結合,為未成年人犯罪埋下隱患。
(一)龐雜的網絡信息會影響未成年人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的形成。
互聯網上的信息五花八門,良莠不齊,既有科學、進步、健康、有益的,也有偽科學、不健康、有害甚至反動的信息。未成年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尚未成熟,可塑性強,容易受到外來思想的沖擊。好奇心和表現欲常常會破壞他們的自控力。久而久之,網上的不良信息會與學校老師、家長的正統教育發生沖突,既有的道德規范與網絡自由產生矛盾,影響了未成年人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的形成和發展。
(二)網絡的虛擬性和自由性,減弱了道德和責任感。既有的倫理道德在計算機時代受到沖擊,而新的網絡道
摘要:當前我國網絡虛假廣告持續暴漲,但由于虛假廣告罪自身法律規定滯后性,加之網絡時代刑法本體元素的發展,出現刑法介入明顯不足、虛假廣告罪認定困難,“以罰代刑”的現象。因此,當前優選路徑是在罪刑法定原則和刑法謙抑性原則指導下,以合理的擴張解釋為前置路徑,破除虛假廣告罪適用窘境。待時機成熟后,啟動虛假廣告罪網絡化修正,完善虛假廣告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打破虛假廣告罪在網絡時代的適法尷尬困境。
關鍵詞:網絡虛假廣告犯罪;虛假廣告罪;適用困境;擴張解釋;網絡化修正伴隨網絡廣告的繁榮,如何有效預防網絡中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尤其是網絡虛假廣告犯罪已然成為社會治理中的重要問題。但實際中虛假廣告罪司法適用明顯不足,隨著網絡虛假廣告的出現,更加凸顯了傳統虛假廣告罪適用困境,進一步導致原本脆弱的國家廣告經營的管理制度更易受到侵害,傳統虛假廣告罪規制面臨新的挑戰。
一、我國虛假廣告犯罪現狀檢視
(一)網絡虛假廣告持續暴漲
2020年中國網絡廣告市場規模高達7666億元,[1]網絡廣告繁榮,網絡虛假廣告也隨之暴漲。據報道,2018年全國工商、市場監管部門上半年查處互聯網虛假違法廣告案件8104件,同比增六成;[2]2019年上半年全國共查處互聯網虛假違法廣告案件9368件。[3]2020年僅福建一省查處1032件互聯網虛假違法廣告案件,占廣告案件總數的67.23%。[4]市場監管總局等11部門發布《整治虛假違法廣告部際聯席會議2020年工作要點》,明確整治虛假違法廣告的重點工作,其中強調對互聯網廣告和直播平臺廣告加強監管。[5]
(二)虛假廣告犯罪刑事追訴比例持續低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