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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政府采購法》已經頒布實施兩年多,政府采購制度也在探索中走過了9個年頭,雖然取得了明顯的成效,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但目前我國的政府采購制度依舊存在很多問題,需要進一步深化改革。本文著重探討了政府采購機構設置不合理、不規范、采購效率不高、無法應對加入WTO后面對的國際采購的挑戰,以及無法適應穩健財政政策的實施等四個方面的問題,并針對這四個主要問題提出了進一步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建議。
[關鍵詞]政府采購;政府采購效率;穩健財政政策
一、政府采購制度運行現狀
我國從1996年開始政府采購工作試點,到現在已經經歷了9個年頭,經過不斷的實踐和探索,我國政府采購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成效。首先是采購的規模范圍不斷擴大。全國政府采購規模從1999年的130億元擴大到2003年的1659億元,采購規模分別占當年財政支出和GDP的6.7%和1.4%,2004年1-9月政府采購規模已經達到1300億元,發展速度迅猛。在范圍上,政府采購項目從貨物逐步拓展到工程、服務。2003年工程和服務項目采購規模分別為658.3億元和103.8億元,占全國政府采購規模的比重分別為39.3%和6.3%,分別比上年增長115%和34.3%.其次是政府采購效益明顯。一方面政府采購大幅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每年采購資金節約率都在10%以上,另一方面政府采購取得了明顯的社會效益,依法采購的思想觀念和工作作風正在形成;具體操作日益規范,隨意干預政府采購活動的行為逐步減少,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違規違紀行為的發生,促進了廉政建設。第三,政府采購制度建設逐步完善。以2003年實施《政府采購法》為標志,我國的政府采購工作逐步實現法制化,陸續頒布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等。全國大部分地區都根據政府采購法的規定制定了本地區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第四,政府采購機構設置更為合理。政府采購“采管分離”工作取得明顯成效,逐步實現管理職能與操作職能分離,形成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監管工作機制。政府采購管理機構與采購人以及集中采購機構三者之間的工作職責日趨合理。最后,政府采購規范化管理工作取得新的成效。隨著《政府采購法》的頒布實施,政府采購信息披露、操作規程、監督檢查、專家評審等均有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在具體操作過程中,規范化程度不斷提高,“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逐步貫徹。
二、政府采購制度運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幾年來政府采購制度產生了很好的效果,但還存在很多問題,需要在實踐和發展中不斷完善。具體而言,目前我國政府采購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政府采購機構設置不規范、不科學
統一、有效、規范的政府采購管理機構是實行政府采購的有力保證。但我國還沒有形成統一的政府采購組織管理模式,政府采購機構的性質、體制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
首先是政府采購機構設置不規范。目前,財政部是我國政府采購的主管機構,中央以下政府采購主管機構是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政府采購的管理和監督工作,政府采購機關是政府采購的執行機構,負責各項政府采購活動的組織與實施。但是由于各地情況不同,又沒有全國性的統一規范設立政府采購機構的相應規定,導致各地負責政府采購的具體機構差異很大。稱謂上,各地設立的政府采購機構極不規范,“政府采購辦公室”、“政府采購(服務)中心”等五花八門;編制上,有的是參照公務員管理的行政性事業單位,有的是參照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還有的是參照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管理機構有的是單設在財政部門的一個獨立的職能部門,有的是與財政部門內部的行財部門合署辦公,有的同控購合并,有的掛靠預算科、股,這些定位與歸屬的區別導致政府采購機構的具體職能、任務相差很大。
其次是“采管分離”不規范、不徹底。雖然2004年各地大力推進“采管分離”工作,但由于沒有較為規范的模式,具體執行依然比較混亂。管理機關定位為財政部門,但執行機構有的剝離到政府部門,有的實行政府采購管理委員會,下設政府采購執行機構,有的仍由財政部門代管等等。政府采購執行機構級別與內部機構設置無統一的定位,有的設為副廳級單位,有的設為縣處級單位,內部因職能不同機構設置差異很大。目前“采管分離”主要還是局限在中央和省級層面,作為政府采購重要一環的市縣層面,采管不分的現象依舊存在。
再次是政府采購機構間職責劃分不清,協調機制欠缺。根據《政府采購法》管理職能與執行職能分離的原則,實行管理、采購、支付三分離。但《政府采購法》對政府采購所涉及的采購方、管理機構、執行機構和支付機構的職責僅僅做出概念上的界定,導致各個主體間責、權、利不明,互相扯皮,串位、缺位、越位現象并存,給政府采購工作帶來許多摩擦。
政府采購機構設置不規范、制度不統一、管理方法不一致、職能劃分不清晰,造成社會和有關單位對政府采購實踐、認識上的混亂,以及各個地區之間形成較大的政府采購制度障礙,致使下級機構得不到上級機構在業務上的具體指導和約束,各級政府采購機構之間不存在轉移支付業務,業務開展的方式和內容也不盡相同,基本上是各自為營、各行其是。這嚴重影響了我國政府采購協調的管理體制的建立和運行機制的順暢,影響政府采購工作的推動,降低了政府采購的效率。
(二)政府采購依舊存在采購效率不高的問題
政府采購效率往往用資金節約率來衡量,但由于資金節約率所體現的資金效率僅僅是政府采購效率的一個方面,資金節約率高并不能說明我國政府采購的整體效率達到較高的水平。相反,如果從規模效率、市場效率、行政效率、技術效率等方面綜合評價,我國政府采購效率亟待改善仍是不爭的事實。
首先,政府采購規模效率低下。一方面,我國政府采購整體規模偏小,嚴重影響政府采購效率。西方國家每年的政府采購支出相當于GDP的10%-20%和財政支出的30%.而我國2003年的政府采購規模僅占GDP的1.4%和財政支出的6.7%左右,與國際一般水平還相差甚遠。另一方面,單次采購規模偏小。由于政府采購的地區分割和行業分割,各地往往各自為政,地區之間缺乏必要的聯系和整合,致使不少地區在同一時段內進行同樣項目的采購,采購批量小,相應的單位采購金額的成本大幅增加,沒有充分發揮集中采購的規模效益,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政府采購資源的浪費,同時也增加了供應商不必要的工作量和開支。
其次,市場效率難以實現。市場效率實現的前提是政府采購建立在統一高效的全國性市場的基礎上。但我國各地區和行業之間在政府采購執行中往往首要考慮自身的既得利益,人為進行地區封鎖和行業限制,導致全國性政府采購市場難以形成,阻礙政府采購市場效率的實現。市場的分割一方面體現在各地政府采購信息的地域性,很多地方的采購信息僅僅在當地媒體,供應商獲取信息的渠道極少,成本很高,造成本地企業在信息獲取方面的競爭優勢;另一方面也體現在供應商評判標準的不一致,很多地方針對本地企業的優勢確定準入標準,有些地方甚至依照本地特定企業的產品規格設立招標文件。這些限制都導致競爭的缺失,使政府采購效率賴以生存的土壤受到侵蝕。
再次,行政效率低下。目前我國政府采購的行政效率依舊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響。一是在政府采購程序和審批環節上的繁瑣和復雜導致采購效率低下。二是政府采購執行過程尚不規范。政府采購預算計劃性差,采購預算編制滯后,采購的組織實施過程中采購的時間、資金、規格等均存在較大隨意性,且編制不夠詳細,采購項目的具體規格、型號等的配置參數均不出現。政府采購信息的也很不規范。信息不對稱導致政府采購工作難以順暢運行,其間交易成本居高不下限制效率的提高。政府采購的監督檢查也存在缺失。目前并未有一套針對政府采購的監督檢查指標體系。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在具體操作中,由于采購程序或技術等方面的客觀條件限制,很難有效監督采購。三是人員素質整體水平不高。我國現有的政府采購人員多來自于原財政部門,這部分人對市場并不是很熟悉;同時,政府采購人員缺乏經常性專業培訓,不適應采購工作的發展要求。評審專家庫的專家也很難適應政府采購的需求。
最后,技術效率低下。目前我國政府采購并未廣泛采取可以降低采購成本的技術手段。最為典型的是網上采購推行的滯后。一是制度建設上沒有為網上采購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政府采購法》并未對網上采購的效力和規范作出界定,導致實施網上采購產生糾紛和利益損失的風險增大。二是對網上采購安全保障措施的研究非常滯后,既沒有主體對防治網絡犯罪及信息泄露的技術措施進行研究,也沒有相關法律對維護網上采購的權益和對違法違規行為作出相應規定。三是網上支付手段缺乏保障。這主要是我國網絡建設及信用體系建設滯后所導致的。
(三)現行政府采購制度難以適應加入WTO后面臨的挑戰
加入WTO意味著我國的政府采購市場面對一個更為開放的環境,尤其是在美國、歐盟等的要求下,我國已成為《政府采購協議》(GPA)的觀察員,并會盡快開展有關加入GPA的談判。目前我國政府采購制度存在難以適應加入WTO后進一步加入GPA挑戰的因素。
第一,政府采購制度規范上有許多和GPA及國際通行做法不相符的地方。比如我國《政府采購法》在界定采購主體時,明確運用了“使用財政資金”這一概念,這與GPA規定的國家機關的采購不應受到財政性資金的限制相沖突。另外,我國財政對國有企業撥付的各項資金數額較大,對于國有企業使用財政資金采購問題,我國在制度上并未有明確規定,具體執行也無法與國際通行做法比較。這些無法與國際接軌的規定必須予以調整。
第二,具體操作執行中的規范性問題。正如上文所言,我國在政府采購具體執行時的機構設置、審批程序、預算編制、信息、評標、監督等均存在大量的不規范、不合理操作。加入GPA,我國面對的是政府采購制度發展較為完善的國家和習慣于在規范條件下進行競爭的國際企業。如果不盡快規范操作執行細節,必將引起較多爭端,影響我國的形象,造成效率損失。
第三,政府采購環境建設問題。一方面是我國政府采購市場人為割裂的態勢無法滿足加入GPA的要求。面對國際化采購,來自國家間的監督的約束力將導致一國內部地方保護措施無法實施,長期處在保護之下的國內企業必定會處于劣勢。另一方面作為采購市場重要組成部分的政府采購中介機構在我國尚未有效成型。如果不盡快發展建立中介市場,在GPA框架要求下,很多采購業務將開展困難,難以形成效率。
第四,國內企業和產業保護問題。我國企業競爭力不強,很多產業均大幅落后于國外,如果不盡快研究國內企業和產業的保護問題,必將導致參與國際化采購后我國利益的損失。GPA中有很多可以用來保護國內企業和產業的相關條款,也可以采取漸進的措施逐步開放市場,但我國目前對此的研究僅僅局限在學術討論范疇。要想充分利用好這些條款,并不失去加入GPA的對等利益,必須有相關的規劃出臺,以便在發展中不斷增強應對能力。
第五,我國政府采購人員素質無法適應GPA的要求。我國目前尚未擁有一支系統、完整的政府采購隊伍,現有采購人員對政府采購制度的了解、執行尚存在較大問題。面對國際化采購的挑戰,對國外采購慣例、國際市場規則、國外企業評判、國際信用衡量以及國際爭端解決等問題,我國的采購人員均無法勝任。
(四)政府采購政策功能發揮不完全,難以適應穩健財政政策的要求
2005年我國實施7年的積極財政政策轉為穩健的財政政策,這是我國財政政策的重要轉變,各種財政的政策工具也要隨之進行調整。政府采購屬于購買性支出,在社會總需求中占重要地位,具有明顯的乘數效應,是財政政策執行的重要工具。穩健財政政策包括控制赤字、調整結構、推進改革、增收節支四方面內容,決定了政府采購政策要向此方向進行轉變。但目前我國政府采購制度政策功能發揮不完全,難以適應穩健財政政策要求。
首先,我國政府采購范圍和規模不大,嚴重制約了政府采購政策功能的發揮。政府采購之所以能夠成為財政政策的重要工具,正是因為它占整個財政支出的比例大,絕對支出數額大,采購的范圍涉及生產的方方面面,能對經濟產生重要影響。但正如上文所言,我國政府采購的規模較小,范圍較為單一,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尤其是具有較大乘數效應的工程采購在政府采購中規定不明確,比重不大,更是嚴重影響了政府采購政策效應的發揮。
其次,政府采購政策目標同宏觀經濟政策符合度低。所謂政府采購的宏觀調控功能,是指政府利用政府采購的資源優勢,在滿足采購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實現一些政府的經濟與社會宏觀調控目標。穩健財政政策由總量調控為主轉向結構調控為主,注重解決經濟社會不協調、城鄉不協調、區域不協調等深層次結構問題。《政府采購法》確立的政府采購政策目標在總體上并未體現出服務于穩健財政政策目標的意圖。這主要表現在政府采購政策目標設定過于狹窄、產業結構調整、扶持農業發展、加強社會保障、促進就業、促進公共衛生和教育科研等重要方面并未體現。
最后,在具體操作中,實現政府采購政策目標缺乏有效方式。新公布的《節能產品政府采購實施意見》是對政府采購政策目標實現的方式和方法的有效探索,但是其他政策目標領域的具體實現方式和方法仍然處于空白。環保產品的成本、中小企業產品的質量和信譽度、不發達地區產品的成本和質量等等在市場中都缺乏競爭優勢,那么在各個采購主體追求自身利益、努力降低采購成本、提高資金節約率的情況下,沒有詳細的制度性、強制性規定,政府采購政策目標很難實現。
三、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
(一)調整和規范機構設置,做到責權利明確,監督到位
針對我國政府采購機構設置不規范、不合理的狀況,應當在整體上按照“統一政策、分級實施”的原則加以調整和規范。所謂統一政策,就是在政府采購機構設置的規范和職責劃分方面實行全國統一。所謂分級實施,就是在統一政策的前提下,實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級實施,按照自身的情況分別制定相關細則。
首先要統一全國機構設置的方法,打破混亂局面。要明確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執行機構的性質、隸屬、稱謂等。按照國際慣例,應當在財政部門設立專門的政府采購管理機構,而不是掛靠在某個部門之下,各級政府則應當參照財政部的方法,設立相關處室。這樣有利于在全國范圍內形成統一的管理體系,貫徹實施中央政府的政策規定,也有利于上級部門對下級部門的指導和監管,打破地域封鎖的桎梏。政府采購執行機構不同于管理機構,應當明確其事業單位的性質,筆者認為界定為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更為合理,一方面可以盡可能的縮小行政權力對政府采購商業化運作的不利影響,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強其競爭意識和服務意識,提高采購效率。對于市、縣級政府采購機構的設立條件,應當在制度上盡早予以規范:如果設立采購機構,一定要符合全國統一的規范,如果沒有資格設立,則要盡快完成對其政府采購業務應當如何開展的制度規定。
其次要加大政府采購“采管分離”工作的力度,尤其是增強對已經設立政府采購機構的市、縣級政府的指導和督促。應當把實施市、縣政府采購機構的“采管分離”工作,同全國采購機構統一、規范的工作結合起來。在實施中,爭取做到規范一部分,取消一部分,合并一部分。
最后要從制度上明確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執行機構、監督檢查機構的職責劃分。一方面要通過盡快完善具體的政府采購相關細則,明確財政部門的管理職責、執行機構的行為權限和監督檢查機構的監管途徑。關鍵是要對具體操作環節,財政部門如何行使管理職能,如何通過制定政策法規、嚴格采購預算管理以及供應商資格審查準入等手段,對政府采購實施宏觀管理。避免各類采購機構之間職權劃分出現重疊和空白。另一方面要建立相關的機制對各類采購機構的工作進行協調,理順政府采購的運作,尤其要注意財政部門的采購管理機構和審計、監察等監督檢查機構的協作與配合。
(二)擴大規模、細化制度、力求規范化操作,提高采購效率
第一,擴大政府采購范圍,保證政府采購規模實現較快增長。我國政府采購規模偏小,但也意味著有很大的增長空間。應當認真研究我國政府采購現狀,按照科學的標準制定政府采購中長期發展規劃,對政府采購的范圍和規模的增長做出定量的要求,力爭在較短的時間內,使有條件參加政府采購的項目全部納入政府采購的范圍,尤其是要提高工程采購在政府采購中的比重,努力擴大政府采購的總體規模。同時也應當對各地區、各行業的政府采購項目進行協調和整合,加大集中采購的力度,提高單次采購的規模。
第二,遏制地方保護主義,建立全國性的政府采購市場。地方保護主義和既得利益集團是建設全國性政府采購市場的主要阻礙,要通過規范的制度建設和機構設置逐步消除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改變利益分配格局。首先要建立起全國統一的政府采購管理體系,在管理機制上便于上級對下級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其次要設置全國性的政府采購信息渠道,對各個地方的采購信息加以整合,降低供貨商獲取信息的難度和成本。第三要規范供貨商的準入機制,盡快制定詳細的準入標準,并加強上級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對各種政府采購具體供貨商資格審查的監督力度,杜絕歧視性準入障礙的出現。最后要加強對各地招標文件的審核和對整個招投標過程的監管,避免影響公平參與競爭的針對性招標要求的出現,減少評標過程中權力因素的影響。
第三,加強機構間的協調,細化采購制度,提高人員素質,增強政府采購的行政效率。首先要加強對各個政府采購管理、監督、執行機構的協調,盡快減少政府采購不必要的審批環節,統一不規范手續。可以考慮整合政府的管理資源,設立各種審批機構流程化辦公的“政府采購大廳”,提供一站式服務。其次要對政府采購具體操作過程加以規范,盡快出臺政府采購實施細則。一是要嚴格政府采購預算管理,細化政府采購預算編制的相應規定,用預算的法律效力規范采購行為。二是要規范政府采購信息,建立具體規定信息內容和要求的制度,改變目前信息中重要信息模糊、隨意性大的問題。三是要建立供貨商信息庫,便于政府采購機構便捷地了解供貨商的產品、信用、業績等方面的信息。四是要細化監督檢查辦法,建立起一整套用以評價采購行為合理性、合規性、效益等的途徑和指標體系。最后要提高政府采購人員的素質。一方面加強對政府采購執行人員的專業化培訓,建立定期培訓制度。另一方面加強專家庫建設工作,建立起對專家資格、工作能力、職業道德、專業水平等的具體評判辦法,不斷吸收擁有專業知識的相關專家充實專家庫。
第四,積極研究新技術,尤其是網絡技術在政府采購中的應用,提高政府采購技術效率。首先應完善法律法規在網上采購方面的缺失,為網上采購提供法律保障。可以考慮出臺相關的辦法對網上采購加以規范,在網上采購的法律效力、程序、合同規范、評審方式、支付模式等方面做出具體規定。其次應組織技術力量對網上采購的安全問題進行研究攻關,在信息保密、身份確認、交易可信度等方面提供技術支持,建立起安全的網絡平臺。
(三)認真研究國際相關條款,積極應對政府采購國際化的挑戰
加入WTO和參加GPA的談判對我國政府采購而言,既是機遇又是挑戰,為了能夠在未來的國際化采購中充分發揮我國的比較優勢,保護我國的產業,必須盡快完善我國政府采購制度,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研究國際采購慣例和相關條款。
第一,完善政府采購制度,為政府采購市場開放提供制度基礎。首先要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法律法規體系。應按照參與國際采購的要求進一步調整我國現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中同國際慣例相沖突的地方,進一步制定和完善政府采購的其他配套法律法規。其次要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購管理機制。要根據國際慣例調整和設置我國的政府采購管理體系,在機構設置上采取自上而下的模式。要建立政府采購審查與仲裁機構,加強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和政府采購過程中爭議的解決,確保政府采購市場的公平競爭。最后要著力培養我國政府采購中介機構,使之形成較為完善的市場模式,參與政府采購執行的競爭。
第二,規范具體采購行為,細化相關條款,建立起公平的競爭環境。要研究和了解國際采購的一般操作規程,按照市場經濟的原則設立我國政府采購的各個環節,并制定相關的管理辦法,逐步改變我國政府采購行為中諸如信息不規范、審批手續繁雜等問題。同時也要盡快打破我國政府采購市場地域封鎖的現狀,建立起有利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培養我國企業的競爭意識。
第三,實行逐步、適度的政府采購市場開放政策。我國政府采購市場的開放應根據我國經濟發展水平與各行業的發展狀況,科學地確定政府采購市場的開放次序與程度,逐步、適度地開放政府采購市場。一是在國外供應商進入方面,實行逐步準入原則。二是在市場開放結構方面,根據我國政府采購市場的結構特點與各市場開放的風險系數,實行結構性開放策略,以提供政策上的緩沖期,待條件成熟后再逐步與國際政府采購市場接軌。
第四,充分研究和利用GPA有關條款控制開放程度。GPA的貿易自由化要求不是很高,各國政府可以自主地決定相關領域的開放程序。要充分研究和利用本國政府對GPA的義務的控制性,控制我國政府采購市場的開放程度。一是對列入我國政府附件1的采購實體進行仔細斟酌,以確定我國何種實體的采購行為可以面對國際市場。二是對于非中央政府的采購的開放領域,根據各個地區不同的優勢和特點進行確定,在GPA談判中獲得利益。三是由于GPA不實行最惠國待遇原則,相應的對外開放領域只取決于兩國政府的雙邊談判,我國可以有選擇地決定對相關國家開放比較優勢的產業領域。四是充分考慮GPA中涉及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方面的例外,維護我國國家主權,控制采購市場開放程度。五是要仔細研究GPA對于發展中國家規定的相應優惠措施。
第五,認真研究GPA關于采購國貨的一些慣例和做法,優先購買國內產品,保護國內企業。政府采購制度是一種非關稅貿易壁壘,一直是各國保護本國產業的有效手段。因此,我國在加入GPA后,可以根據該協議的例外條款和關于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待遇及技術援助規定,對國內產品實行優先的政府購買政策,從而有效地保護和促進國內產業的發展。可以采用規定國際采購的本地含量、價格優惠、優先購買本國產品、禁止購買外國產品和貿易補償等措施,對國內企業和產業進行保護。
(四)配合穩健財政政策,充分發揮政府采購的政策效能
首先,擴大政府采購的范圍和規模,為政府采購政策效能的發揮提供基礎條件。擴大規模的問題上文已有論述,而采購范圍則是政策功能得以發揮的另一個重要條件。目前的首要任務就是要對工程采購問題作出制度性的規定,要明確什么類型、什么規模的工程要參加政府采購,要嚴格監管在實際操作中常常出現的“化整為零”,規避參加政府采購的現象。同時也要注意非工程類采購的覆蓋面,要不斷完善和充實目前的采購目錄,適時降低采購的門檻。
其次,按照穩健財政政策的政策目標,重新定位和細化政府采購的政策目標。應當充分把握穩健財政政策中結構調整和推進改革兩項內容的內涵,把協調經濟社會的發展、協調城鄉發展、協調區域發展等財政政策目標進一步細化,確立政府采購的政策目標。要使政府采購服務于協調經濟社會的發展,確立以下政府采購政策目標:支持產業結構升級,優先購買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扶持的產業的產品;支持農業發展,優先購買有利于農業生產增長的產品;支持就業和社會保障,傾向性購買有利于就業增長的勞動密集型產品;支持教育和公共衛生發展,增大服務于教育和公共衛生的產品的采購規模;支持環境保護,優先購買低能耗、低污染的產品等等。要使政府采購服務于協調城鄉發展和區域發展,確立以下目標: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優先購買中小企業生產的產品;支持促進農村經濟的鄉鎮企業的發展,優先購買鄉鎮企業的產品;支持縮小城鄉間公共服務提供的采購,優先安排農村地區的政府采購工作;支持縮小區域差距的采購,優先購買不發達地區生產的產品等等。
最后,制定實現政策目標的具體實施辦法,使政策目標的實現擁有有效的途徑。應參照《節能產品政府采購實施意見》,盡快制定可以促進政府采購政策目標的實施辦法,尤其是對一些傾向性、支持性的采購,要強制實施。如在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和鄉鎮企業發展的目標下,可以規定在某一采購數額之下政府采購,應當購買中小企業或鄉鎮企業的產品;如在協調區域發展的目標下,可以專門列出部分產品目錄,強制其必須在經濟不發達省份的企業中實施招標;如在支持產業結構調整和技術進步的目標下,可以將采用某種新型技術作為供應商準入的資格等等。總之,政府采購政策目標體系確立之后,必須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促使政策目標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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