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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為了進一步深入的理解企業會計制度,同時結合企業日常的報稅工作,有必要將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政策進行比較,找出處理的差異,對理論理解和實際操作都大有益處。
關鍵詞企業會計制度稅法差異比較
1資產折舊、攤銷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的差異
1.1固定資產的差異
1.1.1折舊年限
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選擇合理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按照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董事會或經理會等類似機構批準,作為計提折舊的依據。
稅收政策規定,除另有規定者外,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最低年限為:房屋、建筑物為20年;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也就是說,如果企業根據會計制度規定的折舊年限低于上述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要按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1.1.2折舊方法
新制度規定,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雙倍余額遞減法等。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表中予以說明。
稅法對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27條規定,企業所得稅中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的計算原則上采取直線折舊法。對促進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國家鼓勵投資的關鍵設備,以及常年處于震動、超強度使用或受酸、堿等強烈腐蝕狀態的機器設備,確需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逐級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1.1.3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
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計入成本費用。2002年12月31日前的稅收政策規定,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固定資產提取的折舊不得稅前扣除。2003年1月1日后的稅收政策規定,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提取的折舊可以稅前扣除。
1.1.4資產評估增值
會計制度規定,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應相應調整賬戶,所發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增值可以計提折舊。
稅收政策規定,企業已按評估調整了有關資產賬面價值并據此計提折舊或攤銷的,對已調整相關資產賬戶的評估增值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企業在計算申報年度納稅所得額時,可按下述方法進行調整:
(1)據實逐年調整。企業因進行股份制改造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每一納稅年度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實際計入當期成本、費用的數額,可在年度納稅申報的成本項目、費用項目中予以調整,相應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2)綜合調整。對資產評估增值額不分資產項目,均須在以后年度納稅申報的成本、費用項目予以調整,相應調增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調整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
1.2無形資產的差異
1.2.1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和外購商譽
會計制度規定,無形資產從開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期內攤銷,計入管理費用。2002年12月31日前的稅收政策規定,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和外購商譽的攤銷費用不得稅前扣除;從2003年1月1日起,稅收政策規定,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可以稅前扣除。
1.2.2攤銷年限
會計制度規定,如果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沒有規定有效年限,攤銷年限不應超過10年。《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23條規定,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期限不得少于10年。
1.2.3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會計制度規定,特許權費收入包括提供初始及后續服務、設備和其他有形資產及專門技術等方面的收入。其中屬于提供設備和其他有形資產的部分,應在這些資產的所有權轉移時,確認為收入;屬于提供初始及后續服務的部分,在提供服務時確認為收入。
稅法對無形資產使用費收入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可以借鑒國稅發[1997]191號文件的規定:“納稅人超過一年以上的租賃期,一次收取的租賃費,出租方應按合同約定的租賃期分期計算收入,承租方應相應分期攤銷租賃費”。這里將“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視為一種租賃費收入。對于使用費收入,稅法要求按合同的有效期分期確認收入,這基本和會計的規定是一致的。但稅法不區分是否提供后續服務,一律按使用期分期確認收入。
1.3遞延資產的差異
1.3.1開辦費攤銷
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籌建期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籌建期是指企業自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
企業會計制度第50條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如果企業長期待攤的費用項目不能使以后會計期間受益,應當將尚未攤銷的該項目的攤余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34條規定,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而不是當月),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賒。因此,企業在生產經營的當月一次性攤銷的開辦費應從生產經營的次月起分5年扣除。納稅人應建立“開辦費稅前扣除臺賬”或備查登記簿,為今后準確計算稅前扣除(調減)額打好基礎。
1.3.2固定資產修理與改良的差異分析
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當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大修理,大修理費用可以采用預提或待攤的方式核算。大修理費用采用預提方式的,應當在兩次大修理間隔期內各期均衡的預提預計發生的大修理費用,并計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大修理費用采用待攤方式的,應當將發生的大修理費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攤銷,計入有關的成本、費用。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應當在租賃期限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孰短的期限內平均攤銷。固定資產日常修理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成本、費用。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修理支出可以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而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必須資本化。《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尚未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可增加固定資產原值,并適當延長折舊年限,計提折舊;對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不短于)年的期間內平均攤銷。對于經營租賃租入的固定資產,因為資產的所有權歸出租方,承租方發生并承擔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只作為遞延資產處理。
2壞賬損失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的差異
2003年1月1日以后,稅法與會計制度并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8條規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46條規定,企業可提取0.5%的壞賬準備金在稅前扣除。為簡化起見,允許企業計提壞賬準備金的范圍按《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3廣告支出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的差異
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可全額計入營業費用。
稅法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2001年8月,國家稅務總局又下發了《關于調整部分行業廣告費用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文件規定:“自200年1月1日起,制藥、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件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業的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糧食類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對于金融保險企業,行業財務制度規定,不得列支廣告費。稅法規定,金融保險企業也可以按2%的比例稅前扣除廣告費。
稅法規定,企業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須經國家稅務總局審批。
4公益救濟性捐贈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的差異
捐贈支出在會計核算時,不分公益、救濟性捐贈和非公益、救濟性捐贈,一律在“營業外支出”科目核算。
稅收上應區別情況處理: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和非公益、救濟性捐贈不允許扣除。
納稅人(金融保險企業除外)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金融、保險企業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支出在不超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1.5%的標準以內的可以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予以扣除。
向紅十字事業捐贈、向農村義務教育捐贈、向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捐贈、向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可以全額稅前扣除。
5稅前彌補虧損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的差異
5.1虧損額的確認
會計上,無論是盈利還是虧損,期末一律將“本年利潤”科目的余額結轉“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這里的“本年利潤”余額是指扣除所得稅費用后的凈利潤。
稅法所指虧損的概念,不是企業財務報表中所反映的虧損額,而是企業財務報表中的虧損額按稅法規定調整后的金額。
5.2彌虧的期限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11條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這里的5年,是指稅收上計算彌補虧損的期限,只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產生影響,而在彌補虧損的會計核算中,并不受5年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