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農業循環經濟法論文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農業循環經濟的立法屬于專門性立法,我們呼吁對其立法,是為了長遠而有效地推動循環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在保護環境的同時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的穩定發展,是為了人類長遠利益的考慮。農業循環經濟立法存在可行性的原因如下:第一,近年來我國多地的循環經濟理論、實踐活動和政策法律制定工作都有新的進展,而且循環經濟的研究在學術界也得到了迅速的發展。關于循環經濟的相關理論學科,例如生態學、環境科學、工業生態學等理論和相關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也取得了重大的成果。另外,國務院有關部門也在全國支持并建設了八個循環經濟示范園區,在農村主要建立生態園和生態示范區,在以農業發展為主的地區建設生態縣、生態市和生態省。一些省市還專門制定了地方性法規保障循環經濟發展,更好的促進循環經濟各方面環節發展。第二,建立循環經濟法律體系的建議被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府相關部門及地方立法機構多次提出。在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期間和近些年召開的環境資源和經濟立法工作會議中,也有許多專家學者提出立法建議。這充分證明發展循環經濟離不開法律推動。第三,關于農業循環經濟的立法也要從國際經驗的角度出發,目前有許多國家都很重視農業循環經濟的發展,每個國家都根據自身的情況選擇農業生產方式,制定相關的政策法規。例如日本的《食品、農業基本法》和瑞典的《農業環保法》,對農業循環經濟做出了明確規定,在世界范圍內都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對我國也同樣有啟示作用。
二、農業循環經濟的立法目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立法目的我國的大部分農業產業還存在著資源利用率較低、產業鏈不完整、收益空間有限等一些要改變的問題,因此我國的農業生產一直被資源和市場制約著。加快我國的農業循環經濟法制建設,發展農業循環經濟有利于減少農民在農業生產過程中因為大量使用農藥、化肥、地膜等而造成的水污染、土壤污染、農作物減產等問題。我們國家必須要進行農業循環經濟的立法,只有在法律法規的指導下才能有力的推行清潔生產,改善農村資源短缺、生態環境惡化的現狀,將經濟活動造成的生態影響降低最低程度。發展循環農業和發展循環經濟一樣,都要深刻考慮代際問題,采用資源節約和環境友好的方式,技術和經濟上適當可行,以及被社會大眾所認可和接受的農業發展戰略。加快農業循環經濟法制建設,明確農業循環經濟立法的宗旨,同時立法也是實現保障和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的根本途徑。
(二)指導思想第一,堅持以人為本和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和落實“十二五”計劃,走好中國的現代農業發展道路,加速轉變農業生產方式,提高農業生產力和市場競爭力,完善現代農業體系;加速推廣區域性的農業技術、農產品質量檢測等公共服務機構;加快治理農藥、化肥、地膜、畜禽養殖帶來的污染,保證良好的生態環境;鼓勵廣大農民設立多元化的農業性質的組織;因地制宜的發展當地特色的農業種類。第二,借鑒國外先進立法經驗并立足國情。我們知道,農業循環經濟立法在德國,日本等國都比我們早,所以我國在立法上要從國外先進的立法理念學習,再一直到我們自己的法律中,要讓我國的農業循環經濟法制建設有中國特色。第三,重視農業循環經濟法制建設的有效性。法律可操作性差是我國立法中普遍存在的問題,這會導致法律的實施效果不佳。在農業循環經濟立法時,我們要在深入調查和研究的基礎上,找準現代農業各方面存在的問題,有針對性的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另外,在法律法規中的語言不能太過空泛,或者模棱兩可,把類似于“應當”、“應該”等詞語變為具有肯定意思的“必須”。
(三)基本原則
1.政府主導與市場調節相結合原則進行農業循環經濟法制建設離不開政府主導和市場調節,政府各個部門都要摒棄以往的傳統發展思維模式,搞好規劃,引導激勵農村生產者和社會一同推動農業循環經濟發展,政府與各部門共同合作,將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一同使用,科學制定循環農業發展計劃,優化循環農業發展環境。政府應當提供補助金、減免稅收、零利息貸款等優惠政策,并利用市場調節機制,實現農村的資源合理化配置。2.遵循自然和社會發展規律原則任何事物的發展都應當遵循相應的規律,進行農業循環經濟立法也要遵守自然和社會發展規律。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才能實現農業循環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終極目標,我們應當重視控制人口、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這樣才能推動我們的社會向著生態文明、生活富裕的道路不斷前進。
3.系統籌劃綜合利用原則目前有眾多因素影響和制約著農村環境的發展,為了能讓農村環境改善,就要對農業和農村的資源進行合理開發,綜合利用,對循環農業發展實行統籌規劃,科學合理的安排,提高資源利用率,合理處理農業廢棄物。
4.明確各主體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原則有了科學合理的明確規定,就能在現實操作中有效維護各主體的合法權益,遇到問題時及時向責任方追究違法行為的責任。
三、農業循環經濟立法調整的主體類型及其基本要求
(一)政府部門農業循環經濟是循環經濟的一個關鍵,在市場經濟中難免會出現市場失靈的情況,于是就要求政府利用經濟杠桿和政策法律,以及行政手段進行宏觀調控。農業循環經濟立法的一大主體就是政府部門,一些以發展循環農業為主導的企業,政府要給予一些適當的指導和扶持,對這一類的企業要進行激勵,對發展農業循環經濟的重點地區負責,嚴格遵守法律制度,規范經濟參與者的行為。
(二)農業生產單位農業生產單位在建設循環型農業中發展著重要作用,農業生產單位應當進行農業經濟結構調整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將農村土地進行集約利用,采用節能、節水、節肥的科學種養殖技術,把生態農業發展作為首要目標。
(三)農產品經營銷售單位要在農業循環經濟立法中,針對這類企業和單位,要求其從事經營和銷售經過生態農業生產而收獲的綠色農產品、有機食品等。要制定嚴格的經營銷售標準和產品質量保障制度,如果農業生產者和產品銷售者就強制回收的產品達成委托回收協議的,農產品經營和銷售單位必須依照合同進行合理的回收。
(四)農業廢棄物循環利用單位廢棄物循環利用單位主要包括回收單位、再制造單位、綜合利用單位等企業事業單位。資源循環利用主要包括自然資源的綜合利用,在生產和加工過過程中對一些農業廢棄物,例如果蔬殘渣、腐爛變質的農作物等進行再利用和資源化,變成種養殖業生產過程中使用的肥料等。
(五)消費者消費者是綠色農產品的主要購買者,消費者的環保意識和綠色消費觀念影響著農業循環經濟的運行。農業生產企業和銷售企業是否進行綠色產品的生產銷售,與消費者的需求有著密切聯系。現在越來越多的公眾環保意識增強,越來越多的開始重視食品安全,在消費時都選擇綠色健康以及帶有國家質量檢測標志的產品。因此提高公眾的環保意識十分重要,許多發達國家在日常生活中就能體現出公民的環保理念。我國也應該效仿發達國家的先進理念,引導消費者在購買綠色產品時要節約資源、重視環保、注意產品的使用和回收再利用。
四、我國農業循環經濟法律制度建設構想
(一)對《憲法》的修訂和完善無論我們的立法構想是怎樣的,我們首先要把循環經濟的理念和內容貫穿進現有的法律中,因為這種全新的經濟發展方式,對全社會的各方面發展都會有影響,所以要從根本大法入手,將“國家堅持可持續發展,走循環經濟發展道路”納入《憲法》,把循環經濟的國家發展戰略貫徹落實。
(二)對農業類法律的修訂對已經頒布的農業類法律進行修整,全部注入循環經濟的理念并且融入其中,這樣才能從根本上對農業循環經濟的建立給予大力支持。還要將我國已經出臺的涉及到現代農業發展的單行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尤其要對農業上的各種資源節約利用、農產品綠色生產、廢棄物的科學處理、綜合利用作出明確的規定。與此同時,還要完善發展農業循環經濟相應的配套措施,加快立法腳步,把國外立法經驗與我國國情相聯系,制定出適合我國循環經濟發展的法律體系。(三)修改政府法律責任在我國目前頒布與循環經濟有關的法律中,盡管規定了各級政府對管轄內農業生產活動負責,但卻沒有具體細化到負什么責,以什么樣的方式來負責,導致很多地方政府并沒有真正的履行自己的義務,嚴重制約了我國循環經濟的和諧發展。因為農業循環經濟是新型經濟發展模式的重要環節,所以要把政府對循環農業發展的扶持和相關經濟政策的內容納入到現行法律中,對《政府采購法》、《商業銀行法》、《稅收征收管理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進行修訂。在明確地方政府和一些監管部門的法律責任上,除了行政處罰外,也要用配套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來完善,為農業循環經濟發展創造良好條件。立法要有明確的目標和方向,要順應時間,要因地制宜。注重公平,注重政府在發展循環經濟中的作用,建立有效的監管體系。重視人才,重視科技研發,提高全民意識水平,鼓勵多方參與,明晰責任權利義務。構建“金字塔”模式的法律體系,一部龍頭法,多個專項法。現如今這不僅是構建循環經濟法律體系的辦法,對構建農業循環經濟法也有很多值得借鑒的地方。
作者:袁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