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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藏農牧產業化和龍頭企業基本情況
我區農牧業產業化是以市場為導向,以農牧戶為基礎,以“龍頭”企業為依托,以經濟效益為中心,以系列化服務為手段,通過實施種加養、產供銷、農工商一體化經營,將農牧業再生產過程的產前、產中、產后整合成為一個完整的產業體系,形成農牧生產的有效轉化。根據西藏農牧區實際,為解決小生產與大市場的矛盾,已開始鼓勵形成多成份、多層次、多形式的農業產業化體系,并使之持續健康地發展。主要形式有:“基地+農戶”一體化經營型(如林芝藏豬藏雞繁育基地);“公司+農牧戶”一體化經營型(如白朗縣嘎東鎮貴熱村半糌粑加工廠);“公司+農牧戶+基地”產業化經營型(如諾迪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專業批發市場連農收戶型(如江孜大蒜出口基地);農牧民個體經濟組織幫助農收戶型(如那曲尼瑪縣牧業股份合作制)。
龍頭企業是農牧業產業化經營的載體和關鍵,起到開拓市場、技術創新、引導和組織基地生產與農牧戶經營的重要作用。我區除七家自治區和1家國家級龍頭企業外,幾乎7個地(市、區)的龍頭企業還處在萌芽階段。各地(市、區)培育的龍頭企業都不同程度地降低了標準,有的圖有虛名。如那曲牧工商總公司負債率已超出的100%,企業正面臨著破產;山南雅礱綠色畜禽發展有限公司為農發項目性企業,企業運作極不規范,產品競爭優勢差,帶動農戶能力不強。等等。
根據“建設一批規模適度、起點高、科技含量較高、與主導產業和基礎產業相適應的龍頭企業”要求,我區農牧業產業化經營龍頭企業的發展目標是:近斯自治區重點扶持5—8家有優勢、有特色、有基礎、有前景,帶動農牧戶能力強,能帶動區域特色經濟發展的骨干龍頭企業;各地(幣、區)重點扶持1—3家龍頭企業。2010年,自治區級有競爭力的龍頭企業力爭發展至15家,農牧產業化初具規模。
二、西藏農牧產業化和龍頭企業存在的主要問題
1、農畜產品加工企業規模小、沒有特色產品支撐、附加值低
西藏農畜產品加工業遠遠落后于生產發展和市場的需求,拳頭產品、精品少,深加工產品更是缺乏,農牧業生產鏈條長的優勢和潛力尚未得到真正意義上的開發。我區農畜加工企業產值占農牧業總產值比重十分微小,而加工的大部分產品限于初級加工水平,精深加工很少。以肉類加工為例,發達國家經過深加工的岡類占總肉類的30%以上。而我區絕大多數肉類末經任何加工直接上市。農畜產品原料質量缺乏科學的分類和級別標準,產品無檔次,形成不了特色產品。
2、龍頭企業運轉資金困難,帶動農牧戶能力不足
目前,西藏涉農企業大多為小型、微型和家庭作坊式企業,利潤薄,自身積累緩慢,投資風險顧慮多。而已建立起的一些龍頭企業因受債務沉重、機制不完善及市場波動等問題的困擾,在農牧產業經營中舉步維艱,有的已瀕臨倒閉的邊緣,因而龍頭帶動作十分有限。由于一部份企業信貸資嚴質量差,不良貨款比例高,經營管理混亂等因素,造成了目前企業金融風險大,銀行信用度不高,借貸能力差等致命問題。
3、地區間農牧產業缺少合作、沒有專業市場相適應
除自治區規定外,各地區基本沒有較為顯著的優惠政策,各地(市、區)缺乏帶動性的專業批發市場,形不成規模營銷優勢,難以承受市場風浪的沖擊。我區農牧業產業化經營處在摸索階段,培育龍頭企業優惠政策不配套。
農業產業化經營和龍頭企業管理是一項系統工作,我區部門間協調和管理力度不夠。可以借鑒山南等地任務分解功能,更好地界定地區農牧區、農發辦、鄉企局、林業局、經貿部門、外貿部門、計委、財稅金融部門、科技部門、工商等職能單位具體牽頭、協作的工作。
各地(市、區)間合作基本沒有開展,地區與地區之間的龍頭企業、農收戶僅是一種簡單松散的買賣關系,地方政府、企業、農牧戶三者間沒有形成利益共同體,也沒有形成產加銷一體化經營,更談不上西藏特色資源共享。
4、龍頭企業經營和管理體制不順
宏觀來看,我區沒有統一的龍頭企業管理機構,多頭管理,目行其事,也沒有形成較統一的規劃,使得企業的發展出現無序運作現象。
微觀來講,多數農畜產品加工體制較為落后,雖然在拉薩、山南、那曲等地少數企業先后或正向股份制企業邁進,但多數企業改制條件并不成熟。也有如日喀則等地區沒有一家企業進行改制。
5、營銷手段落后,市場份額小、市場占有率水平低
西藏企業營銷隊伍規模太小、基不沒有營銷倍訓(包括上崗前的初級培訓和輪訓)、營銷的職能管理幾乎是空白、營銷的基礎工作薄弱。相當數目企業除在當地外,沒有在區內其他城鎮外設立營銷場所或機構。農畜產品加工企業普遍對嚴品品牌意識談漠,商標注冊和產品包裝裝璜、廣告宣傳工作嚴重滯后。今后,完善營銷管理,搞好高原綠色食品統一標識、統一包裝、形成具有西藏地方特色食品生產加工體系,增強創匯能力工作迫的眉睫。
6、人力資源發展水平低
西藏農畜產品加工企業員工主體是先前集體制企業職工和合同制工人,勞動者的素質較差,文化程度峰值是小學或半文盲水平,高中及或職業中專以上文化程度人員極少,導致勞動生產率低下。同時,西藏農牧民整體素質低下,大大影響了先進農牧業生產技術應用和科技水平的發揮,限制著農業產業化進程推進。
7、農收民生產經營觀念有待提高
長期以來,我區農牧民惜售思想較重,高地意識不強,市場農業起步艱難。
三、建立西藏農牧產業化制度保障機制
1、建立政府的利益調節機制
利益調節是政府對農牧產業化過程的行政干預和宏觀調控。政府通過政策措施,協調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關系,維護各個利益主體的合法利益,使農外各個環節的利潤向農牧民有計劃地部分返還,把不同產業部門的局部利益、眼前利益同整體利益、長遠利益結合起采,把保證農畜產品有效供給與增加農牧民收入統一起來。健全利益調節機制,主要通過政府行為、企業行為來實現。
2、農較產業化經營制度保障機制措施
①保護價格制度
保護價格制度(即最低限價制度):政府規定對某特定產品的最認低價格約定或高于市場均衡價格的最低限價。如“農產品支持價格。建議可以采納在有關農牧產業化經營合同中作出如下制度性規定:當市場價格高于合同保護價格時,“龍頭”單位就得按市場價格收購農尸的簽約產品,當市場價格低于合同保護價格時,“龍頭”單位就得按合同價格收購農牧戶的簽約產品。
②建立產業風險基金制度
我區農牧產業化經營風險性大,自身抵御風險能力弱,建立產業風險基金制度已迫在。建議政府采取“龍頭”企業從利潤中擠一點、農牧戶從收入中拿一點、地方財政從農收產業化項目投資中劃撥一點的辦法,提取風險基金,專帳儲存,逐年滾動,以備發生大的自然、市場風險時使用。
③資金扶持制度
“龍頭”企業、“基地’單位對農牧戶的資金扶持不是固定的,視發展需要而定。一般農牧戶資金微薄,又不容易貨到款。為適應市場需要必須進行某種資源開發、產品開發、品牌開發和技術產品,但農牧戶因缺乏資金而不能啟動,這時就需要“龍頭”單位對參與開發的農牧戶給予資金扶持。這是“龍頭”單位對其自身發展需要而墊付資金與無息貸款相類似,不應理解為是“龍頭”單位對農牧戶恩賜。
④低價供應或賒銷生產資料給農牧戶的制度
農牧戶為農業產業化經營系統進行初級產品生產,需要某種或幾種生產資料而又出現資金不足或沒有現金支付時,“龍頭”企業、“基地”單位往往以低價供應農牧戶所需要生產資料,或者將生產資料賒銷給農牧戶,待農牧戶交售農畜產品進行結算時再扣除所用費用。這種制度安排可以避免市場機制引致行為的盲目性,保證產業化經營系統內資金配置及時到位和經營效益的穩步提升。
⑤無償提供技術資料和服務
西藏地方政府、“龍頭’企業、“基地”單位、專業協會、科研機構等組織無償向農牧民提供各類生產技術服務。比如,藏藥材種植技術指導、合同或契約或訂單內容解釋、科普資料提供等。
⑥建立獎勵基金
為了調動農牧戶的參與產業化生產積極性,地(市)、縣級農業產業化辦公室投入一定數額的獎勵基金,對完成生產交售任務的農牧戶、鄉村干部、技術服務單位、“龍頭”企業、“基地”單位年終給予一次性獎勵。
⑦法律規范
主要是加強有關經濟立法,建立和健全法律保障體系,并加大執法力度,促進農業產業化的健康發展。可以考慮制訂《農業產業化地方法規》。
四、深化西藏龍頭企業的扶持和動態管理
1、深化國家、自治區級龍頭重點企業的扶持
依據《農業部等九部委關于扶持產業化經營重點龍頭企業的意見》要求,國家級重點龍頭企業認定條件第一,規模較大。西部地區固定資產規模在2000萬元以上;近三年處銷售額在5000萬元以上;產地批發市場年交易額在5億元以上。第二,經濟效益好。企業資產負債率小于60%;產品轉化增值能力強,銀行信用等級在A級以上(含A級),有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第三、帶動能力強。生產、加工、銷售各環節利益聯機機制健全,能帶動較多農戶;較穩定、較大規模的原料生產基地。第四,產品具有市場競爭優勢。主營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對區域經濟帶動作用大;科技含量高、市場潛力大;有較健全的市場營銷網絡,市場份額在同類產品中居前列,并且比較穩定。
自治區扶持龍頭企業基本標準:第一,從事農畜產品生產、加工、銷售一體化經營,以多種方式輻射帶動1000戶以上農收戶,并與之有較密切的利益關系,有相對穩定的銷售體系和生產基地,依法設立具有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通過產品加工、流通獲得的增加值占企業增加值的70%以上。第二,企業規模大,經濟效益好。原則上企業固定資產規模達到800萬元以上,總資產報酬率連續3年高于同欺銀行貸款利率,凈資產收益攻大于10%。企業資產負債率一般應低于60%(含60%):銀行信用等級在A級以上(含A級)。第三,產品具有市場競爭優勢。在區內同行業中產品質量、科技含量、新產品開發和市場開拓能力居領先水平,主營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質量管理標準,產銷率達90%以上。企業技術創新、新產品開發投入占年銷售收入比重的1%以上。同時,規定了企業規模、標準雖達不到上述要求,但對農牧民增收的帶動作用突出,主營產品特色優勢明顯,經營戰略符合結構調整新形勢要求,能形成較大帶動面的,也可納入重點龍頭企業予以扶持。
為此,自治區人民政府認定了西藏高原之寶耗牛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銀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諾迪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西藏林芝奇正藏藥廠、西藏藏藥股份有限公司、聶拉木藏藥廠、山南雅礱飼料有限責任公司等七家企業作為第一批自治區農業產業化經營重點龍頭企業,而目高原耗牛之寶股份有限公司還被認定為國家第二批全國農業產業化經營國家重點龍頭企業之一。但是,我們應該看到這批龍頭企業對農牧戶帶動和輻射能力十分有限。如調研中發現山南雅礱料有限責任公司目前僅為“龍頭”企業萌芽階段,幾乎對農牧戶沒有輻射作用。藏藥生產企業,除個別已形成了“公司+基地+農戶”一體化經營模式外,農戶回報率較高。但多數為訂單收購合同或“公司+農戶”契約式漠式,顯然農農戶參與產業化生產積極性不高,農收民增收慢。
2、深化各地(市、區)龍頭企業的扶持
各地(幣、區)重點扶持的龍頭企業基去要求較自治區標準有明顯下調,如那曲地區輻射帶動農牧戶數200戶以上;原則上企業資產規模達300萬元以上;批發市場年交易規模在500萬元以上;林芝地區規定(送審稿)輻射帶動農牧戶數50戶以上;原則上企業固定資產規模在100萬元以上;批發市場年交易規模在300萬元以上;農牧業種、養企業,要達到一定規模,年20產值萬元以上等。而我區一般縣(區)級龍頭企業的認定標準和管理辦法,由縣(區)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制定。為此,地方政府應更好地支持這些加工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和設備引進,加快往農畜產品深加工、保鮮、儲運等環節的技術創新步伐,促進企業重質量,創名牌,提高產品和檔次。
3、實施龍頭企業的動態管理
按照“育龍頭、建基地、興產業、帶農戶”的模式,不受地區、行業和所有制限制,著力培育和扶持市場開拓能力強、發展潛力大、服務農牧民、帶動農牧戶發展商品生產的“龍頭”企業。但是,也要深化對現有龍頭企業動態管理,建立能進能出機制,完善對龍企業的定期考核,對于不符合龍頭企業的基本要求,對農牧民沒有帶動能力的企業,對經營業績不理想或虧損的企業取消龍頭企業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