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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思主義哲學告訴我們,整個世界是一個相互聯系的整體,任何兩個事物之間都存在聯系,而其中實質的、本質的、內在的聯系才是構成一個事物對于另一個事物發展演變的最關鍵因素。同然,反傾銷司法實踐中,傾銷行為也并不一定是造成國內產業損害的唯一因素,在錯綜復雜的國際貿易中,造成一國國內產業損害的因素可能并不僅僅是另一國產品的低價傾銷,或許還涉及其他因素,比如一國政治環境,兩伊戰爭期間,伊拉克和伊朗的國內產業均受到重大打擊,雙方損失都在2000億美元以上。即便是沒有大規模戰爭沖突的近幾年,一國產業的興衰也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比如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的爆發導致中國珠三角地區大量以廉價的低級加工產品為主要出口產品的企業倒閉,對中國的制造業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損害。因此,在反傾銷司法實踐中,傾銷與損害之間因果關系的認定就一定要考慮多種因素了。從反傾銷的發展歷史來看,國際貿易中關于反傾銷因果關系的認定經歷了從“主要原因因果說”到“原因之一因果說(或一般原因因果說)”,“主要原因因果說”認為,只有傾銷行為是造成國內產業發生損害事實的主要原因的時候,進口國當局才可以采取對傾銷產品征收反傾銷稅等一系列的反傾銷措施,傾銷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必須存在實質的聯系。“原因之一因果說”認為,不必考慮傾銷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是否存在主要的、實質的聯系,只要傾銷行為是導致損害事實發生的原因之一就可以采取反傾銷措施。可以看出,“原因之一因果說”比“主要原因因果說”在實踐中更容易采用,因為要找到傾銷行為是國內產業發生損害事實的主要原因相對來說比較難,而找到損害事實發生的原因之一相對來說容易許多。
1.GATT/WTO的立法實踐
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從哥倫布發現美洲大陸就可以說已經開始了,二戰結束以后,各國之間大規模的戰爭沖突逐漸減少,和平的國際貿易成為很多國家,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極力追求和倡導的。GATT的第一個與反傾銷有關的守則是1967年在美國總統約翰•肯尼迪倡導下通過的《1967年反傾銷守則》。西方國家為了恢復戰后的經濟,推行貿易自由化政策,對于《1967年反傾銷守則》中關于因果關系的認定較為嚴格。《反傾銷守則》第3條明確規定:“進口國當局在作出決定前,必須:一方面,衡量傾銷的后果;另一方面,衡量所有可能對進口國產業產生不利影響的其他因素的后果.....必須證明傾銷的商品是實質損害的主要原因”如此才可以采取反傾銷措施。1968年,該守則生效,主要發達國家針對該守則對本國的反傾銷法律制度進行了修訂。20世紀70年代,歐佩克為了維護本組織內部成員的利益,限制石油產量和出口量,導致石油價格上升,引發了石油危機,石油進口依存度較大的幾個國家經歷了嚴重的經濟危機。為了保護本國產業,恢復危機前的經濟水平,貿易保護主義開始抬頭。1979年前后,美國總統尼克松提議舉行貿易談判,東京回合由此開始。最終在各國利益的斗爭和妥協下,1979年東京回合成果之一的《1979年反傾銷守則》誕生,該協議第3條第4款規定:“必須證明,通過傾銷的后果,傾銷的進口產品正在造成本守則意義內的損害,與此同時,可能還有其他因素也在對該產業造成損害,但這些因素造成的損害不能歸咎于傾銷的進口產品”。通過該條規定可以看出,《1979年反傾銷守則》關于因果關系的認定刪除了之前“主要原因”中的“主要”一詞,雖然沒有明文確立“原因之一因果說”,然而,這種模糊的認定標準使得東京回合之后,反傾銷案件明顯增多。為了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發展中國家一致要求對《1979年反傾銷守則》進行修訂,重啟多邊貿易談判。烏拉圭回合談判期間,反傾銷案件中傾銷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認定標準成為焦點之一,經過漫長的談判,最終形成了《1994年反傾銷協議》(《WTO反傾銷協議》)。該協議第3條第5款規定:“傾銷的進口產品和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因果關系的證明,應以當局對其所擁有的全部相關證據的審查為基礎。當局也應審查除傾銷的進口產品以外的任何在給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已知因素,由這些因素造成的損害不應歸咎于傾銷產品..”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雖然沒有明文確定“主要原因因果說”,但是相比東京回合還是有進步的,它要求當局對其他因素也要進行審查,那么由此反傾銷案件的立案就變得繁瑣很多,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反傾銷案件的發生。
2.主要國家的立法實踐
美國于1921年制定了本國的反傾銷法,該法規定,由于外國的傾銷造成美國產業的損害,美國即可以采取反傾銷措施。該條并沒有說傾銷是否是損害的主要原因,在認定因果關系上采用了“由于(byreasonof)”一詞。《1967年反傾銷守則》確定了傾銷行為必須是損害事實的主要因素才可以采取反傾銷措施,美國以與本國國內法有沖突為由,沒有簽署《1967年反傾銷守則》。1974年,美國國會在制訂貿易法修正案的時候,明確說明,傾銷只要是損害的原因之一就可以采取反傾銷措施,用以保護本國產業。1994年,為了適應《WTO反傾銷協議》在本國的適用,美國國會通過了《烏拉圭回合協議法》,該法規定了反傾銷的一些內容,并引入關稅法中。關稅法第771條第7款中卻仍然沿用了“由于”一詞。直到今天,在美國的反傾銷司法實踐中,對于傾銷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因果關系的認定,“原因之一因果說”依然占據上風。我國于1997年頒布了《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并于2004年6月,國務院修訂之后,將反傾銷與反補貼分離開來,頒布了《反傾銷條例》,該條例雖然沒有因果關系認定的專門規定,不過,該條例第2條規定:“進口產品以傾銷的方式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并對已經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調查,采取反傾銷措施”,很顯然,從該條可以看出,我國反傾銷案因果關系的認定標準是“主要原因因果說”。傾銷行為造成的損害只有是實質性的,才可以采取反傾銷措施。同時,該條例第7條關于傾銷的認定以及第8條關于在審查傾銷的時候要考慮的因素方面已經認定了將“主要原因因果說”作為反傾銷案因果關系認定的標準。在實踐中,我國依然將“主要原因因果說”作為認定的標準,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對原產于加拿大、韓國和美國的進口新聞紙反傾銷調查初步裁定》:原產于上述國家的新聞紙的傾銷行為是造成我國新聞紙產業損害的重要原因,上述國家對中國大量低價傾銷新聞紙的行為對中國的新聞紙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誠然,從我國的立法情況來分析,我國畢竟沒有在立法文件,比如《反傾銷條例》中明確規定將“主要原因因果說”作為反傾銷案因果關系認定的標準,也沒有說在實踐當中,當傾銷行為不是損害事實發生的主要原因的時候就不能采取反傾銷措施,從反傾銷措施的本質來看,是一種貿易保護手段,是面對自由貿易政策下國家干預經濟,保護本國弱小產業的一種合法的貿易手段,也是《WTO反傾銷協議》所認可的,但是,在實踐當中,我國大多數案例,尤其是幾個典型案例都表明了,我國在反傾銷因果關系標準的認定上至少是傾向于“主要原因因果說”。從反傾銷因果關系認定標準的演變也可以看出,“主要原因因果說”一直是各國,尤其是廣大發展中國家所倡導和追求的,只不過某些西方大國的干預而一度被“原因之一因果說”所替代,我們應該確立“主要原因因果說”。
二、我國確立“主要原因因果說”的立法分析
1.基于貿易政策的分析
推行自由貿易政策是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國家一直崇尚的,他們認為自由貿易政策的推行可以讓各個國家發揮比較優勢,使得資源在全球范圍內得到最優配置,促進國際分工,進一步推進經濟一體化進程。APEC的三大支柱之中的兩大支柱就是“貿易自由化”和“投資自由化”,力促APEC從一個論壇性質的非正式組織轉變為一個自由貿易區。為了追求這種自由化,各國從1967年的肯尼迪回合談判到1979年的東京談判再到1994年的烏拉圭回合談判,直至去年十月份在印尼巴厘島閉幕的APEC2013年領導人非正式會議和APEC工商領導人峰會,不斷消除貿易和投資壁壘是各國追求的結果。然而,不斷消除的關稅壁壘使得發展中國家中的弱勢產業遭到國外優勢產業的打壓,而不利于本國經濟發展,因此從短期情況來看,雖然確定“原因之一因果說”會有利于打擊傾銷行為,但是會使得反傾銷成為新一輪的貿易保護手段,而事實上已經如此了,反而不利于自由貿易的推進。因此,從貿易政策的角度分析,確立“主要原因因果說”不僅可以最大程度的避免反傾銷成為貿易保護手段,而且可以在調查過程中更多的了解國外產業,從而有利于自身的優勢互補,達到雙贏。
2.基于證據規則的分析
“以法律為依據,以事實為準繩”是法律人的信仰,但是在不同的案件當中有不同的適用標準,民事案件的判決以“優勢證據”為標準,一方對于自己的主張能夠以足夠的證據支持的而另一方不能的時候,法院的判決往往會傾向于有足夠證據的一方。而刑事案件的判決以“唯一證據”為標準,只要不能排除其他一切可能,就不能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用以定罪量刑的證據必須確定唯一。在著名的“辛普森殺妻案”中,控方提供的證據因不能完全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而沒有被法院采納。李昌鈺是刑事鑒識科學的專家和權威,他在該案中提供的專家意見中說:“現場提取的血液沒有按照規定保存在冷庫里,而是被警察放在口袋里,導致被污染,而且,現場發現的血手套,辛普森根本就戴不進去。另外,現場還發現第二個人的腳印.....”,由于證據不足,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最終辛普森被無罪釋放。然而,刑事案件無罪釋放的辛普森在隨后的民事賠償案件中失敗了,他需要支付巨額的賠償費用。反傾銷案件也是民事案件,借鑒民事案件“優勢證據”的規則,也應該確立“主要原因因果說”作為認定反傾銷案件因果關系的標準,而需要占優勢,就必然是實質的,從量上超過一半的可能性。
三、結語
傾銷行為本身是一種經濟行為,是國際貿易中正常的競爭手段,各國利用自身優勢將本國的產品打入國際市場,從而獲得本國經濟實力的增長。法律所要規制的是有害的傾銷行為,對一國產業造成實質性的損害(損害,損害威脅,阻礙等),為了保護本國產業采取的一種自衛行為,其中關鍵因素就在于因果關系的認定。我國《反傾銷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了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和公平競爭......”已經說明,我國的立法宗旨不是為貿易保護主義提供保護傘,而是為了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和公平競爭,一切立法和政策的手段都是為了國家經濟發展服務的,確立“主要原因因果說”不僅有利于我國,符合我國國情,也有利于國際貿易的健康發展。
作者:王平單位:廣東暨南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