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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際經濟法價值的特點
1.獨特性就國際經濟法來講,其價值目標具有一定的獨特性,其在經濟與國際之間立足,所以其價值目標與非經濟以及國內兩種法律存在差異。在國際法的領域中,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以及公法進行對比,前者對經濟主權也較為側重,而且其在發展以及合作兩方面的闡釋也并非后者能夠媲美的。
2.價值主體具有多元性就共同價值來講,其特殊的文化背景、歷史發展環境、經濟條件等方面是共同價值構建的主要因素。就國際經濟法價值來講,其關系主要因為文化、地域等方面存在較大距離造成共同價值的構建非常困難。
3.價值設定具有復雜性就價值實現而言,在法律制度中將其價值目標滲透進去是首要條件。但是因為價值主體具備多元性,所以在價值觀方面也各不相同。在每個國家里,每位公民在價值目標的珍視程度方面各不相同,而且都希望設置到法律法規中,這就導致價值在設定方面具有一定的復雜性。
4.價值認同具備自愿性對價值體系以及特定價值進行認同主要有兩種方法,分別是強迫與自愿。和國內法進行對比,認同國際經濟法價值以及其本身以自愿為主,存在很多任意的慣例便是主要表現。
5.價值實現具備困難性價值實現因以上特點的存在,所以其實現非常困難,也就造成國際經濟法的實際與理想狀況存在很大的差距,國內法中非常少見。
(二)法的價值探究的重要性
對法的價值而言,對其重要性進行探究首先應對其自身重要性進行研究。價值追求是法律認知以及實踐的重要基礎及起因。其并不是單一的校正惡法,還是促進法律發展的重要因素,滲透于法律的整個環境。如果缺乏法律價值,其發展一定會受到阻礙。其二,研究方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余方法不能進行替換。在法學研究中,法律的現象以及價值的研究非常重要。就前者來講,其主要功能是對人在法律中處于主導地位進行確定,其目標主要是為了更好的駕馭法律,更好的為人們服務。就后者而言,其認為主要是對法律現象進行解釋,主要探究目標是如何采用法律合理的對人們進行統治。
二、國際經濟法的價值目標
(一)秩序就國際經濟法而言
其秩序主要表現在國際經濟秩序方面,是國際經濟新秩序。與國內進行對比可知,在國際中,人們更迫切的需要秩序,而確立秩序的難度卻非常大。主要原因是在國際社會中,沒有很好的保障各國利益以及意志,造成各國在利益的劃分以及調整方面存在差異。這些問題也就直接造成混亂無序的局面。國內與國際相比,國內在秩序方面通常較好,主要原因是為了避免出現無序狀態,以國家的強制力為意志,通過法來劃分利益,并使其擁有法律化,合理化。
(二)正義在上文中
從秩序的分析可知秩序主要是國際新秩序。主要原因是只有國際新秩序才能具備真正的正義。就國際經濟的舊秩序來講,其構建的基礎主要是歧視以及強權政治,所以其正義性非常欠缺。就正義而言,其屬于歷史范疇。著名學者恩格斯曾經說過,正義不會永遠存在,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與進步,正義的含義也在不斷發生著改變。而國際經濟法也在不斷的進行演變。就國際經濟法而言,當前從強調法律外在的平等性以及統一性向其內在的奮斗性逐步發展,這一發展也是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之間的轉變。
(三)主權站在國際層面的角度分析
國際社會主要由民族與國家組成。如果國內法沒有主權庇護,那么其追求的價值也很難實現,所以人們對于主權有很強的依賴性。在國際經濟的范圍內,經濟主權是其主要體現。這就表明在其國內,各種資源與活動都擁有永久主權。從另一個角度來講,也表現了各國在主權的平等性。在國際經濟法的各項原則中,經濟主權這一原則占據極其重要的地位。而且在構建國際經濟的新秩序時,起到基礎性作用。但是因經濟的發展產生主權過時的言論。所以,對于主權應給予重新審視。
(四)安全就安全而言
其余秩序、正義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如果秩序的正義性較強,那么其必然屬于安全秩序。就安全來講,將其作為實質性價值。在社會的關系中,正義是安全必須融入的東西。所以站在這個角度來講,法律規范與安全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他們重點關注的內容是避免人們受到各種侵害。站在緩和的視角來講,安全還與人們的困苦、偶然事件等方面有密切的關系。就國際經濟法而言,安全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當前,國際經濟法得到調整,在國際金融、貿易以及投資三方面中,安全價值都非常重要。
(五)自由人們對自由都存在著渴望
也有很多學者對自由進行探究。通常來講,自由的含義涵蓋三方面,其一是字面,其二是哲學,其三是法學。如果想擁有自由,就必須認同客觀規律。對于社會生活來講,人們的社會生活一定要有組織,被秩序所制約。因此,人們必定受到一定的拘束,以此來換取一定的自由。所以自由只是相對而言,與限制緊密聯系。但是在實際生活中,人們總是采用各種秩序以及機制的構建來確定自由。因此,在法的價值中,自由必定占據一席之地。但是對于自由的理解不能過于簡單,而是從社會以及個人的角度出發進行全方位的解釋,這樣才能更好的理解自由的價值。
(六)效率就效率而言
其通常指的是在投入量確定的前提下能夠獲取的產出量。換而言之,就是通過最少的資源消耗換取相同的效果。亦或者采用相同的資源,獲取最好的效果。效率與自由、秩序等特征相同,在法律價值的目標中,也占據著非常重要的內容。就社會來講,如果其各方面較為優秀,那么其不僅在秩序、公正以及自由等方面較好,而且還存在較高的效率。如社會較為完善,那么如果其一定要擁有高效率。
(七)其余價值
目標在本章節中,國際法價值除去以上六方面價值目標之外,還涵蓋其余價值目標,例如人權、合作,發展、理性、人權等方面。
三、國際經濟法的價值
實現就法的價值而言,其目標將人們對法期望的形態展現出來。他在社會的實踐過程中,經過不斷概括以及后人的精煉而形成。對于法的價值來講,其實現主要表現人類期望的現實化。但是因為其目標存在超越性,所以其價值實現只能無限接近。國際經濟法與其余部分法相比,在價值實現方面相同,與法律實踐有著密切的關系。只有通過法律監督以及人們自覺遵守才能將法的價值體現出來。因此,法在自身實現以及價值實現方面相同。
(一)實現條件對于價值而言
人們對其渴望程度與其實現的難度幾乎成正比例。法對秩序追求的主要原因是人們往往缺乏秩序。同樣,法對于自由以及平等追求也是因為人們沒有獲得理想的自由,沒有得到理想的平等。人們無法實現理想價值的原因就是因為這些阻礙因素造成的。消除阻礙因素需要三方面條件。其一,對于法律制度來講,其應該擁有良好的設置。任何國際經濟法在制定制度的過程中因為價值存在爭議。如果立法較為成功并得到完善,那么國際經濟法在價值表現方面獲得統一。其二,需要徹底的實施法律制度。國際經濟法因保障機制的欠缺導致其價值實現主要有國家政府以及自愿來完成。而其實施主要是通過每個國家制定特定的規則來實施。其三,國際經濟法的價值獲得認同。就國際社會來講,如果人們對國際經濟法在價值方面的認同逐步提升,那么其價值定會實現。
(二)國際經濟法價值的矛盾及解決就價值主體來講
其具備多元性以及復雜性,這就是國際經濟法在價值的實現方面較為困難的主要原因。因為價值主體實質特性即為人們因價值觀念不同而產生的沖突。站在“應然”的視角分析,法的價值在體系方面較為和諧。換而言之,法的制定要遵守完善的規則,各種價值的目標也都融入進去。保證各種價值目標最大限度的實現而彼此之間不會產生沖突。那么沖突只能來源于人們對法的價值準則、價值目標、各種目標的認識程度。在法的價值探究范疇中,對價值準則產生的沖突研究極其重要。只有對實際生活中產生的價值沖突進行研究,才可以尋找沖突產生的根源以及具體的解決措施。這對價值目標的實現有非常重要的促進作用。當前,在國際經濟法中,產生的沖突主要有四方面。
1.正義和秩序。在國際經濟法中,對正義秩序的追求較高,但是在實際中,正義和秩序卻在很多時候背離。因此,只有國家得到不斷發展,提高國際地位。在國際制定新規則時,融入自身利益以及意志,進而獲取新秩序。
2.秩序和自由。首先在秩序范圍內,自由屬于個性發揮,但并不是任意發揮。其次,在人們實現自由價值與其余價值時存在沖突。所以,秩序與自由在國際經濟法范疇內產生沖突的根源是自由和秩序的不合理性產生的。
3.效率和公平。為了實現公平而犧牲效率,但是因效率的犧牲又造成公平的喪失,這就產生了沖突。為解決兩者間的沖突,著名學者奧肯提出因社會領域的差異采用不同的解決措施。此種區分解決的措施對二者沖突的解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4.合作與主權。如果合作雙方以獨立及主權為基礎進行合作,那么主權與合作將不會產生沖突。如果因為強權的威脅而進行合作,那么主權與合作之間極易產生沖突。所以,只有各國共同努力,制定新規則方能解決兩者沖突。
四、結語
在本文中,通過相關概念的闡述、國際經濟法價值、價值目標以及價值實現對國際經濟法價值進行深入的探究。就法而言,應該是公平、善良的,與價值理想相符合。但是在實際中,因為邪惡的存在,造成其與價值目標相悖。就本文的研究意義而言,因為國際經濟不斷發展變化,所以并不是解決經濟交往中存在的問題,而是促進國際經濟法的發展。使其擁有一個較好的發展方向,從而構建良好的國際經濟環境。
作者:馬珊珊單位:鄭州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