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家族式治理的突圍途徑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公司法視野下的現代公司治理制度
(一)現代公司治理的特征
公司治理是伴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發展起來的,旨在實現公司規范化運作提升公司競爭力的機制。廣義上的公司治理,將公司置于一個更廣闊的空間,考量了其與股東、企業自身、內部員工、供應商、消費者以及社會公眾的利益。各國對公司治理結構都是通過相關的法律制度加以規范,嚴格按照法律的精神運作?;谝陨险J識,我們可以得出現代公司治理的基本特征:通過權利的分配與制衡實現。在現代公司治理中,強調權利權責明確,各司其職,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現代公司治理通過“三權分立”為基礎,以“法治”為標尺。如我國現行《公司法》更加注重權利的制衡,明確了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各自的權責,以及嚴格的程序性要件。由利益共同體中各方共同參與。公司不僅僅是一個股東的,而是涉及廣泛的利益相關者。不僅僅是公司內部的治理,而是利益相關者通過一系列內部、外部的機制來實現共同治理。如我國現行《公司法》第130條規定的股權平等原則,“一股一權”原則;以及對股東代表訴訟與股東派生訴訟的完善。現代公司治理是一種激勵與制衡并存的機制。其以委托為基礎,實現橫向與縱向的權利配置,同時面臨著道德風險以及信息不對稱,必然要求建立起激勵與制衡機制。
(二)現代公司治理的優越性
在我國隨著市場經濟的日益成熟完善,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良好的公司治理,是按照所有者和利益相關者的最佳利益運作公司資產的保證,是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這一根本性公司目標的前提,是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是單個公司和單個國家降低成本,提高他們在資本市場上競爭力的基礎,是增強投資者信心,增強單個國家及全球金融市場穩定性的必要條件”。具體來說,現代公司治理實現了權利的劃分與制約,建立了監督激勵機制,實現了權利的優化配置,平衡了各方利益。
基于上文的分析,由于家族企業在市場經濟中無法跳脫“血緣、親緣、地緣”的限制,實現“偉業長青”便無從談起。然而現代公司的治理是以“公開、公正、公平”為基礎,進而實現產權的明晰,權責的分明,管理的科學。因此現代公司治理制度更能適應時代的發展,具有更為突出的優越性。“現代企業制度雖然未必是企業成長的前提,但它卻是現代企業持續成長的制度保證和最終歸宿”。在我國現階段的經濟法律制度下,根據基本國情探索出家族企業的改革之路尤為重要。對于評判家族企業是否有效以及如何改制,我們可以借用哈耶克的“有利于秩序擴大”的理論。現階段,對于一些發展較為成熟的公司,可以逐漸向現代公司治理制度過渡。對于一些中小型企業,則應根據其發展階段,實現二者的適度融合,從而建立起立足于本土的家族企業治理模式,建立起科學合理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我們可以發現,雖然現階段大量的法律法規都肯定了家族企業的地位與作用,但是仍有大量需要修改和完善之處。如2006年新修訂的《公司法》雖然基本體現了現代公司治理的精神,卻沒有充分考慮到現階段家族企業對于國民經濟的巨大貢獻,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家族企業的發展變革?!豆痉ā窇撘詫崿F家族企業的“四化”,即以資本社會化、公司專業化、經理職業化、發展本土化為著力點。具體而言,《公司法》以及相關法律在未來的修訂中,需要考慮到以下問題:建立科學合理的股權結構。市場經濟的大潮要求家族企業必須實現一定程度的產權社會化、多元化、流動化,以實現對市場更強的適應能力。為此,《公司法》應對此做出相應規定。需要強調的是,《公司法》宜在此處才用更多的任意性規范,給予公司更多的自由裁量權,不僅能使家族企業立足于自身的實際情況設計合理規范的股權結構,還可以讓《公司法》調整的范圍更廣泛,調整的作用更顯著。例如,在歐美就進行了相關的法律設計。如分類股份,A股和B股,可以保證創始股東的股份不被犧牲。這對于其是一種制度保障,可以更好的實現科學合理股權結構的構建。而中國《公司法》在此才用了高度規制的方式,即“同股同權,一股一權”。此外《公司法》對普通股與優先股的規定在現實中可操作性并不強,適用度不強。而只有走好構建股權結構的這一步,才能實現董事會對廣大股東的利益對公司的利益負責,才能更好的實現公司效用最大化的目標。實現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建立完善的激勵監督制度。《公司法》應該對防范委托風險與道德風險做出更多的規定,增加對行政人員的監督與制約,在現有的“勤勉義務”,“忠實義務”的基礎上做出更詳細的規定,尤其是救濟措施。此外,應增設相應的途徑,實現個人利益與公司效益的有機結合。如應增設管理層持股,既加大管理層的風險承受能力,也有利于促進管理層隊伍的職業化建設;增設員工股,技術股、經營管理股等,以增加員工的凝聚力,對企業的歸屬感,減低道德風險的成本。規范內部的組織結構,形成更完善的權利制衡機制。在實現股權分散的同時,要強化董事會與監事會的監督制約作用。由于家族企業內部員工的特殊身份以及大多數家族企業采用有限責任制,難免使董事會因缺少獨立董事而形成“一言堂”,監事會流于形式。因此有必要完善獨立董事制度,如在《公司法》中明確規定任職資格、任職年限、具體的權利義務、救濟措施,甚至賦予特別的權利。另外可以設立獨立監事制度,強化監督職能的發揮,使決策更加科學合理。完善外部法制環境,進行松緊有別的規定。首先《公司法》應對公司資本的多元化開放化做出更多規定,增強資本的流動性,實現公司對市場的應對能力的提升,更好的集中優勢資源實現公司效益的最大化。其次要完善職業經理人制度,降低家族企業的人力資本。最后,要完善外部信用制度,實現對市場的有效調節,不僅可以克服家族企業對“血緣、親緣、地緣“的過度依賴,而且可以更好的實現資本與人才的流動,較好的推動向股權分散的過渡。
本文作者:尹秋怡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