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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代大學生法律信仰缺失原因分析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不斷深入,我國以憲法為核心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逐步形成,當代大學生通過法律教育也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識。可是,當他們面對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多元價值觀的沖擊,現實社會法治環境的不良影響,他們當中真正相信法律、信仰法律的人并不在多數。筆者認為,造成當代大學生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中國歷史文化傳統在一定程度上壓制了當代大學生法律信仰的產生
在一個民族生生不息的繁衍過程中,他們會逐漸形成一種文化積淀,成為該民族的精神皈依,并還會隱性地影響著一個民族觀念的形成。在中華民族五千年的歷史里,儒家思想作為中國傳統文化中的主流意識形態,對社會各方面都具有重要影響。只有夏朝、商朝和存在時間極短的秦朝時期的國家治理理念曾經崇尚法治,除此之外,其他國家的治理理念基本上都是在傳承儒家思想,主要表現在:首先,儒家傳統思想中信仰在現實世界的日常生活中,表現為“實用”的東西就是人們應該信奉的,而不是去信奉現實之外的神靈。我們知道現實世界是復雜多變的,“實用”的載體也將會隨之不斷發生變化,必然也會導致人的信仰隨之不斷變化。這是與信仰的穩定性、執著性特征相違背的,從而讓信仰變得撲朔迷離。其次,中國封建社會是以家族本位、義務本位、宗法等級制度和君權至上觀念充盈的禮法社會,它倡導的是儒家的“倫理精神”,忽視了法律作為一種外在約束機制的作用,必然導致君權主義泛濫和陷入人治主義泥潭。最后,隨著儒家思想成為中國古代社會占主導地位的思想,源于孔子的“無訟”價值觀也成為一種大眾觀念,使人們逐漸形成一種強烈的“賤訟”、“厭訟”心理,視對薄公堂為畏途。同時,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人們認為“法即刑”,法律就是統治者用來管理老百姓的工具。這必然造成人們畏法如虎,輕視法律,導致法律地位低下。
(二)立法加速、執法不嚴和司法不公妨礙了當代大學生法律信仰的確立
當今社會正處于一個新媒體時代,信息傳播速度極其迅速,大大縮短了傳播的時間。當代大學生可以憑借各種電子媒體,以最快的速度了解和傳播國內國際發生的事件。因此,筆者認為,現實社會中不良法治現狀,必然將會影響當代大學生法律信仰的確立。首先,立法速度過快,數量繁雜,造成大學生的法律信息不足。而法律知識又是法律信仰產生的前提。一旦大學生對大批的法律法規內容感到陌生,就會難以認同法律條文暗含的法律精神,毫無疑問為當代大學生留下法律不被信仰的隱患。其次,執法不嚴,粗暴執法,使得大學生對法律敬而遠之。曾幾何時,城管粗暴執法、農民工職業病不給鑒定、各類行政不作為、交通超載“天價”罰款、釣魚執法等事件屢見報端和網絡。即我國目前還存在亂立章法,以言代法、以權壓法,越權執法,以罰代法、粗暴執法等執法違法現象,直接影響了社會公眾對法律的信仰。最后,司法不公,司法腐敗現象的存在,導致大學生法律信仰的失落。司法正義被置于社會正義的根本地位。因為,司法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和最根本的保障,司法機關作為打擊違法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線,是法律權威的守望者。可近些年來,如呼格吉勒圖案等冤案案頻出,令百姓瞠目;深圳市中院腐敗案等法院整體腐敗,讓國人震驚。這些負面司法現象帶給了當代大學生是對法律的失望。
(三)高校法制教育和大學生自身原因影響了當代大學生法律信仰的培養
筆者認為,高校校園環境和大學生加強自身法律素養的認識不到位,也嚴重制約著當代大學生法律信仰的培育。目前,我國高校對大學生整體素質的培養過程中,并沒有把大學生的法律素質作為一項獨立的培養指標,而是一直把大學生的法制教育從屬于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范疇。對于非法學專業大學生的法律素養的培育,僅僅局限于《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中法律基礎部分內容,僅弱占該門課程整體內容的1/3,同時,該門課程教學課時量少和法律教師隊伍不少為“半路出家”,甚至從未接受過法律專業教育的現狀,導致該門課程的講授以思想政治教育理論為主,對法律基礎部分只注重于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的講解,對法律精神的傳授、立法思想的教育和法律信仰的培養置若罔聞,不利發揮高校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作用。此外,目前,我國高校領導層的設置依然由校黨委書記擔任一把手,依照一定的規則成立各院系等管理部門,以及學校組織開展的各項活動中,也無不滲透著“人治”傳統的陰影。當代大學生長期耳濡目染于這樣的校園管理氛圍之中,要讓他們產生法律信仰實有苛求之閑。特別是作為法律信仰認識主體的大學生,由于在傳統觀念的影響和就業競爭的壓力下,社會閱歷淺,對事物的認識比較片面,在思想上比較急功近利,不太注重自身人文素質包括法律素質的提升,損害了法律信仰的主體條件。
二、當代大學生法律信仰培育路徑探討
(一)揚棄中國傳統觀念,充分全面認識法的價值
中國五千年傳統文化的人文精神積淀,奠定了一個國家治理的傳統和模式。因此,我國任何一個時代的法律精神,都必須植根于一定的社會歷史文化傳統土壤之中。我們必須學會客觀、辯證地對待中國歷史文化傳統。譬如,“法自君出”、“君權至上”、“法即刑”等傳統思想,在特定歷史條件下,也是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但是,我們必須認識到“權力崇拜”和“法律工具主義”的歷史局限性并加以摒棄。因為在這種理念下,掌握公權力者很容易濫用手中的絕對權力,成為滋生嚴重腐敗現象的溫床。近些年來,我國各級基層人民法院受案審理的數量逐漸增多,這就說明人們已經懂得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說明人們“厭訟”、“賤訟”的傳統法律思想正在逐漸改變,還說明人們的法律工具主義理念也正在逐步削弱。此外,我們認真分析一下就會不難發現:法律因受傳統的禮法文化和倫理親情的負面影響而降到次于禮與情的尷尬地位,但是并不會影響“禮”及“倫理”依然是一種“規則信仰”,對于提升每個人的內在修為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別是其信奉的堅定性對于培育當代大學生的法律信仰也有極強的典范作用。借助于傳統文化的發展過程可知,我們在培育大學生法律信仰的過程中,既要明確法律信仰不同于宗教信仰,有別于傳統文化,又要理解法律信仰的內在要義在于社會的公平正義。即我們對傳統文化的態度是在繼承中不斷發展,在辨析中不斷追求。
(二)凈化社會法治環境,維護與彰顯法律權威
根據馬克思主義的唯物辯證法思想可知,內因是事物變化發展的根據,外因是事物變化發展的條件,因此,在促進事物變化發展的過程中,外因也不容我們忽視。因此,我們必須努力營造一個良好的社會法治環境,幫助當代大學生樹立現代法治觀念。它不僅是是邁向法律“實然”狀態的第一步,還是我們把培養當代大學生的法律信仰這項工作落在實處、產生實效的重要條件。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方面加以凈化社會法治環境。首先,我們制定的法律要得到人們的認同和忠誠,必須讓他們感受到法律是為每個人自身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而設立的。因此,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不僅必須是全面反映社會公眾意志,充分表達民意的“良法”,而且當務之急,我們還要努力提高立法質量,完善立法體系,才能消除法律門類多而雜、互相抵觸的現狀。其次,要真正形成人人自覺守法的良好社會局面,我們還必須嚴格按照憲法和相關法律的規定,進一步健全民主監督、民主考核評估等各項制度,從而在法制建設中處處都滲透和顯現著公平正義的法律精神。再次,高校在制定學校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時,應堅持以法律本位、民主公開為原則,盡可能讓全校師生參與民主討論。只有這樣,全校師生才會真正認同學校的每一項規章制度,才會自覺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才能確保學校各項工作的開展做到有章可循;才能讓當代大學生在校學習期間,能夠處處感受法律理念熏陶,在學校良好的法治環境中自覺培養自身的法律信仰。
(三)營造校園法治文化,提升大學生法律素養
培養法治社會所需的人才是高等教育不可推卸的職責。因此,高校必須充分認識到培養當代大學生的法律信仰,是高校進行法制教育的終極目標。而培養大學生法律信仰的關鍵在于法律教師的自身專業素養和法律教育水平。因此,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刻不容緩的問題,就是優化高校法制教育師資隊伍建設。那么我們應該如何進行呢?筆者認為,首先,各所高校應該根據本校法律教師隊伍的實際情況,采取多種途徑來提高法律教師隊伍的整體素質,使他們不僅具有較強的思想政治教育理論水平,還具備完備的專業知識和相當高的法律素養。其次,完善高校法律教學內容和模式。根據目前我國高校法制教育課程設置的實際情況,我們可以嘗試在一定程度上加以改革,即除了開設《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之外,我們還可以增設一些與學生的學科專業以及今后的職業領域相關的法律法規課程,甚至還可以建議學校通過選修課的形式開設兩至三學年度。此外,我們知道法律信仰的養成還必須借助于一定的實踐活動加以“體驗”,所以我國高校必須重視和強化法律教學的實踐環節,讓當代大學生在參加“送法下鄉”等一系列的法律社會實踐活動中去感悟。因此教師要充分挖掘和利用校內外各種社會資源,引導學生積極參加到學校的各項管理活動中來。譬如,利用學校網絡、宣傳櫥窗等加強法制文化宣傳;學生違紀處分后,可以給學生提供申訴的平臺;學生各項獎學金的評定,嚴格按照規章制度來審核等等。
三、總結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深切感受到對當代大學生進行法律信仰的培育,是一項任重道遠、系統復雜的工程。我們既要認識到開展這項工作的緊迫性,又不能犯冒進主義錯誤,而是要求相關部門齊心協力作出一個長遠的規劃,挖掘整合多方面的社會資源,精心搭建一個多元化的平臺,共同為培育當代大學生這個特殊群體的法律信仰而共同努力!
作者:孫碧艷單位:湖南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