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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勞動法》共有5條規定,即,第25條、26條、27條、29條和28條。分別規定了即時解除、提前通知解除、不得解除和解除應當發給經濟補償金等方面的內容。
1).即時解除合同的情形
《勞動法》第25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的四種情形,這里著重說明幾點:一是"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這實際上規定了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是有條件的,即必須是被證明不符合用人單位錄用條件的。這就要求用人單位最好制定書面的招聘簡章,或錄用員工的人事管理制度,其中應有具體的錄用條件規定,以便于操作。二是"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這里所講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可以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等國家規定加以認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則依據用人單位的內部規章來認定,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內部的規章制度。至于被勞動教養或收容教育的職工勞動合同解除的問題,可以由用人單位在內部規章中作具體規定,按照勞部發[1995]309號文件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對被勞動教養的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按照原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職工被公安機關"收容教育"企業能否與之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6]209號)規定,因違法犯罪活動被公安機關收容教育的職工,企業可以依據《勞動法》第25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與其解除合同。三是"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這里的"重大損害"應由企業根據各自的具體情況,以內部規章加以規定。四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具體是指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的;被法院依據刑法第32條免予刑事處分的。
2).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的情形。
這是《勞動法》第26、27條規定的內容。需要說明以下幾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一、合同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部門)擔任臨時崗位工作。合同期限為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二、乙方工作內容(需填寫)
三、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負責乙方的日常人事管理;
一、一、合同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部門)擔任臨時崗位工作。合同期限為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二、乙方工作內容(需填寫)
三、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負責乙方的日常人事管理;
(二)負責支付乙方工資,每日元。
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當具備一定條件時,因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關系消亡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的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協商解除和約定解除。勞動者可以通過這3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但在實際操作中應當注意不同解除方式的條件和程序,避免因此引發勞動爭議。
一、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應注意兩點:一是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違約金,或用人單位支付了培訓費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是提前通知的日期要符合法律規定,否則用人單位可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1、辭職權:《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