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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二條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專家解讀】試用期:
勞動合同試用期約定:1、書面約定2、期限限制: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3、解除限制:以前勞動法是不符合錄用條件、醫療期、不勝任、違紀違法的是在試用期是可以解除的,而新勞動合同法新增幾條限制也就是用人單位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與經濟性裁員的試用期不能解除勞動合同。4、如果試用期不符合條件必須解除的需提前3天通知才能得以解除5、試用期違法約定的,需支付2倍工資經濟補償金。
【應對策略】
1、依法約定試用期限2、可以依照其工作崗位的性質合理選擇合同期限3、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設定,首先錄用條件要全面,明確哪些哪些是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比如:偽造學歷、證書、簡歷;隱藏病史或受傷經歷;未達到工作目標或不符合崗位職責要求;非因工傷原因不能提供勞動義務的;試用期有任何違法違紀行為的;4、錄用條件的設計不得違法,不能有性別等就業歧視5、排除主觀判斷等因素。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二條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專家解讀】
勞動者違約金的條件限制:
專項培訓費用、技術培訓,違反服務期: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競業限制協議(限制對象、限制年限):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商業秘密: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應對策略】
1、競業限制補償金的約定;
2、商業秘密與脫密期的正確使用;
3、利用法無溯及力的原則充分利用過渡階段;
4、賠償金的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