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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損害賠償管理思考法律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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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損害賠償管理思考法律論文

      摘要: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條確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規定了婚姻關系中一方當事人實施了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違法行為之一,并導致離婚的,則無過錯方有權提起離婚損害賠償。這是我國婚姻法的一大進步,更全面地保障了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好地實現法律的公平與公正。

      關鍵詞:離婚損害賠償、婚姻、第三者、侵權

      隨著經濟的發展,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第三者插足、包二奶現象等不斷涌現,并成為婚姻家庭糾紛中的新熱點。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我國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所確定的一項新的離婚救濟制度。這一規定是我國婚姻立法上的一個標志性突破,使婚姻家庭立法進一步完善,也使司法機關在裁判相關案件時有了法律依據。但在實踐中仍存在著一些值得商榷和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概述

      (1)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含義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指離婚夫妻,配偶一方由于過錯行為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并且其過錯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主要原因,離婚時無過錯的配偶一方對由此所受的損害,過錯的一方配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民事法律制度。有廣義和狹義兩種解釋。廣義上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和物質損害賠償;狹義上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一般是指物質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中,精神損害賠償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過錯,造成無過錯方精神上的痛苦和內心的創傷,導致婚姻關系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就其所受的精神損害賠償要求過錯方賠償。物質損害賠償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過錯,組成無過錯方財產上的損害,導致婚姻關系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就其所受的損害要求過錯方賠償。

      (2)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法律特征

      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具有法定性、救濟性和懲罰性的特點。

      1.法定性。是指離婚損害賠償主體是法定的。即只能是離婚當事人中的無過錯方提出損害賠償,而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則只能是離婚當事人中的過錯方??梢哉埱蟮氖掠梢彩欠ǘǖ模荒苁恰痘橐龇ā返谒氖鶙l所列舉的四種情況,而對四種情況以外的行為通常是不能請求損害賠償的。

      2.救濟性。是指通過損害賠償,使無過錯方的實際財產損失得以填補,精神傷害能夠得到經濟補償和精神安慰,使無過錯方被損害的利益得到救濟和恢復。

      3.懲罰性。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就是希望對造成離婚的配偶一方的違法行為加以追究,進行懲罰,從而體現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3)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功能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作為一種救濟措施,通過以財產賠償的方式使離婚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損失得到填補,同時精神也得到安慰,其悲憤也可相對地得到一定程度的平息。制裁離婚當事人中過錯方違反《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行為,警示、預防那些意欲實施相同行為的已婚者。

      二.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性質

      關于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法律性質,學術界主要有兩種意見:一種認為是侵權責任。因為離婚損害賠償是由于過錯方的過錯導致婚姻破裂而離婚,侵害了無過錯方與之共同生活的權利,并因此對無過錯方的人身、財產以及精神上造成損害。所以無過錯方有權就過錯方的侵權行為要求損害賠償。另一種觀點認為是違約責任。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離婚損害賠償是因離婚前的過錯行為而導致離婚時發生的損害賠償,并不是對離婚本身造成的損害賠償。對于離婚損害賠償,雖然直接受損害的是婚姻關系中的一方當事人,但間接侵害的是婚姻關系。無過錯方是以自己合法的婚姻關系受損害而要求賠償,而不是以個人的人身損害要求賠償??梢姡瑢橐鰮p害賠償法律制度性質的不同認識主要是源于對婚姻性質的不同認識所造成的。

      所謂婚姻是指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依法自愿締結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兩性結合。關于對婚姻的性質主要有契約說、制度說、身份關系說、婚姻倫理說、信托關系說等五種學說。契約說認為,婚姻是由機能各異的當事人相互結合的有機體,是具有獨立人格的兩個異性的性沖動的結合?;诨橐鍪蔷哂歇毩⑷烁竦哪信斒氯藶榱私Y成生活共同體而自由意思的合意。契約說認為婚姻是一個契約,主要包含三方面的內容:首先要有契約的意思:其次要有契約的能力:最后還要依照法律規定的形式來締結。制度說認為婚姻是一種制度,持這種學說的人認為,婚姻是制度的結合,雖然當事人有合意,但這一合意只是為了一個共同的法律既定的目的即制度而作出的。婚姻當事人結婚以后,制度上的效力立即發生,而與婚姻當事人的意思如何毫無關系,夫妻不得變更婚姻效力,不得依解除的合意而將婚姻予以解除。在一方具有過錯時,就侵害了婚姻制度的社會功能應當受到社會譴責和法律的制裁。身份關系說認為婚姻法律關系本質上是一種身份關系,婚姻雙方在財產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是附隨于人身的權利義務?;橐鲆坏┚喗Y,男女當事人之間就自然且必然地形成配偶的身份關系,并因此享有這種身份所具有的權利,履行這種身份所應承擔的義務。黑格兒是婚姻倫理說的創始人,該學說認為,婚姻是精神的統一、實質是倫理關系。強調婚姻的精神成面。信托關系說則認為婚姻是一種信托關系,是國家與個人之間的信托關系。

      學術界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婚姻是配偶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契約關系,從而認為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應被視為違約責任;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婚姻關系以配偶權為基礎,從而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應屬于侵權責任的范疇。基于上述內容,我個人認為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應視為一種侵權責任。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旨在補償在離婚發生時無過錯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因過錯方的侵害行為而造成權利上的損害。2001年《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從而確立了我國婚姻法上的侵害配偶權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離婚作為雙方當事人婚姻關系解除,無過錯方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前提條件。

      三.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構成要件與賠償情形

      (1)構成要件

      1.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是指實施了2001年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的四種違法行為之一。具體包括:重婚;有配偶這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如果實施的是法定違法行為之外的其他行為,例如吸毒、賭博重大、通奸、、等行為而至使婚姻破裂導致離婚的,或者實施了前述四種特定違法行為但并未導致離婚的都不屬于請求離婚損害賠

      2.有損害事實的發生

      有損害事實的發生是指配偶過錯方因實施了法定的違法行為而導致婚姻破裂離婚,基于此無過錯方受到的財產損害和非財產損害。具體包括:財產損害、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財產上的損害是指,由于過錯方的行為造成無過錯方的財產上的滅失或毀損。包括直接受到的損失和間接上受到的損失。在間接損失中,可期待性的利益是否應納入財產損失中,多數學者認為對于過錯方的違法行為造成夫妻共同財產的可期待利益的損失應被納入。我也認同這種觀點,而一些只是過錯方的可期待利益不應被納入,例如某一離婚當事人中的過錯方可能接受的遺產,就不應納入。因為此當事人能否接受遺產并未發生,且不一定就是該當事人接受,接受的數額也不能確定。人身損害是指,過錯方的過錯行為造成無過錯方的身體上的傷害。例如某一因家庭暴力問題引起的離婚案件中,過錯方對無錯過方實施家庭暴力則是造成對無過錯方身體上的傷害。精神損害是指,過錯方因實施特定的違法行為致使無過錯方產生悲傷、恐懼、怨恨、羞辱等精神上的痛苦而遭受的損害。

      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應具有因果聯系

      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應具有因果聯系是指過錯方實施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而引起離婚,并且造成無過錯方物質或非物質損害的直接原因。如果這個關系不成立,則過錯方就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4.實施違法行為一方必須在主觀上存在過錯實施違法行為一方必須在主觀上存在過錯是指過錯方實施特定的違法行為存在主觀上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違法行為必然或可能損害配偶的合法權益,并且導致婚姻破裂,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過錯是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中最重要的構成要件。在侵權法歸則原則體系中,過錯責任是一般的普遍的原則。所謂過錯并非是離婚行為本身,而是導致離婚的過錯行為。這些過錯行為不僅意味著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和道德,并造成對他人的損害,而且還體現了法律和道德對行為人的否定性評價?!?】

      5.有離婚事實的發生

      有離婚事實的發生是指違法行為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造成離婚的后果。如果不具備該要件,即使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四中違法行為的發生,但沒有離婚則不存在離婚損害賠償。只有離婚的發生,無過錯方才能行使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權。離婚是一方法定違法行為的后果,而離婚損害賠償則是無過錯放針對過錯方的法定違法行為所造成的無過錯方財產、人身、精神上的損害提起的賠償。

      (2)賠償情形

      1.重婚行為

      重婚分為法律意義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兩種。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的行為。事實上的婚姻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狹義上的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新《婚姻法》將其列入損害賠償的事由,要求過錯方因此而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上的重婚是當事人采取欺騙的手段或方法取得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法律予以認可。這種行為嚴重破壞了一夫一妻制度?!缎谭ā返?58條明確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重婚的區別。然而在這種情形中,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到底是指多長時間一起生活才能算是同居,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有學者認為最高司法機關應在審判時間中積累經驗作出相關的司法解釋,便于法官進行裁量。但我認為這樣不妥,如果法律針對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共同生活的時間作出具體的規定那樣就可能給實施違法行為的過錯方一個漏洞了鉆。假如法律規定以一個月為期限,如果已婚配偶一方與婚外異性共同生活一個月則視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那過錯只跟婚外異性同居20天、25天….不到一個月,但這種行為卻足以導致婚姻當事人雙方感情破裂而離婚,就因為時間不夠而達不到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標準,試問這樣怎么能夠體現出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保護無過錯方的利益呢。

      3.實施家庭暴力

      實施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身體、精神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家庭暴力是一個世界性的問題,不同國家、不同地區都存在。一句話是這樣說的:清官難斷家務事:,很多人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務事,不好管也管不好,特別是在一些經濟欠發達、文化水平相對落后的地區。甚至有人認為丈夫打老婆、家長打孩子是天經地義的事。而在家庭暴力婦女通常是主要的受害者,然而事實家庭暴力很多時候發生在家庭內部,比較隱蔽,不易被發覺。在中國,受:家丑不可外揚:觀念的影響,家庭暴力通常不能得到很好的及時解決,久而久之,極易導致婚姻關系破裂。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則構成虐待。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虐待是指,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經常故意地折磨、摧殘家庭成員,使其在肉體或精神上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遺棄是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贍養、撫養、扶養的另一方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對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情節嚴重,構成犯罪。我國《刑法》第260條明確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61條明確規定: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我國關于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相關規定

      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的修正后的《婚姻法》正式確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3.實施家庭暴力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明確表明了我國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解釋》的有關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時同時提出。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償的范疇。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五.關于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爭議問題的探討

      (1).離婚損害賠償的主體范圍

      1.權利主體范圍的探討

      根據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只有無過錯配偶才享有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但是無過錯具體指什么,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多數學者認為,這里的無過錯應指,該方配偶沒有實施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違法行為。但存在爭議的問題是,因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而導致離婚的訴訟案件中,家庭成員都可能成為受害方,那是否也應該賦予受害的家庭成員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問題。就我個人而言,我認為,首先新《婚姻法》明確規定只有合法婚姻關系當事人才有權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因為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離婚配偶過錯方因違反法定違法行為而給無過錯方造成物質和非物質上損害的一種賠償,只是針對婚姻當事人而言。而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的行為雖然可以是針對家庭成員任何一個進行,但若家庭成員遭受上述侵害時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另行起訴,對于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完全可以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2.責任主體范圍的探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規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的配偶一方。即只能是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而是否將:第三者:納入責任主體的范圍一直是長期討論和爭執的焦點。所謂第三者介入家庭是指,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發生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從而故意導致他人夫妻感情破裂,并希望與之成為合法配偶的行為。有學者認為,第三者是這一侵權行為的共同加害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有責任賠償受害人的損失?!?】但我認為,第三者產生的原因是復雜各異、多種多樣的,有故意介入破壞別人的婚姻,也有夫妻感情早已破裂,難以縫合,夫妻名義名存實亡,但當事人另一方又不同意離婚的,還有第三者根本不知情的,配偶一方欺騙其已結婚的事實而與之共同生活,在這種情況下,第三者也是受害一方。在不同的情形下應區別對待。對于那些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介入別人婚姻的第三者,或者是應當知道但故意放任這種結果發生,還有在剛開始時不知道,但后來知道后仍舊與之在一起的第三者應納入責任主體的范疇。但屬于不知情的則不應納入。同時,在生活實踐中,到底要不要求將應承擔賠償責任的第三者納入賠償范圍決定權應歸無過錯方。因為在離婚損害賠償中,受侵害的是無過錯方。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物質生活越來越豐富的同時人們開始注重精神生活,第三者不斷涌現,破壞了別人的婚姻,給配偶另一方以及家庭成員帶來莫大的傷害。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我們只有安定了小家庭才能穩定大家庭。因此,社會輿論監督、道德譴責、批評教育顯然不足以對第三者進行制裁,國家應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給予相應的懲罰,讓那些輕視、踐踏婚姻的一方付出代價讓受害方得到一定補償,并試圖通過此種制度增強婚姻的穩固性。

      (二).離婚損害賠償的賠償情形

      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的四種違法行為是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但在現實生活中,僅僅這四種行為很難涵蓋一方因過錯行為嚴重傷害另一方導致婚姻破裂離婚的情形。如一方經常實施賭博重大、長期與別人通奸、吸毒、、等嚴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行為,也會嚴重影響夫妻之間的感情,造成另一方物質和精神上的嚴重傷害,從而導致離婚。有學者認為,通奸、、等行為通常是秘密進行的,通奸屬于不道德的行為,不宜由法律來規范;而、行為主要是危害社會公共秩序,我國刑法和有關行政處罰條例對其已規定相應的處罰措施?!?】而我認為,賭博重大、長期與別人通奸、吸毒、、等這些行為足夠破壞夫妻之間的感情,而這些行為已經成為一個帶有普遍性的社會問題,成為許多家庭破裂的導火線。況且,離婚的法定事由還包括吸毒惡習屢教不改、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賭博等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試想,如果一對夫妻,丈夫偶然有一天發現自己辛辛苦苦養育的孩子是妻子與別人生的,而自己也已年邁不可能再從新生育,他受到的是何等的傷害。如果這樣導致離婚,丈夫不能請求損害賠償,又怎么能體現保護無過錯方的利益呢??梢?,增加損害賠償的情形實在是已迫不及待。

      (三).關于過錯放和無過錯方提法的爭議

      新《婚姻法》規定只有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有學者認為應廢棄過錯方和無過錯方的提法,認為任何一個破裂的婚姻夫妻雙方都沒有絕對的過錯和無過錯可言,只有過錯的多與少之說。應刪除對離婚損害賠償權利主體的無過錯要求,將其改為受害方,因為無過錯的要求既會產生歧義,又難以把握,而在離婚中財產受到損害,精神受到傷害卻是十分明顯且易于把握的?!?】在離婚訴訟中往往雙方當事人都會有一定的過錯,只不過過錯的輕重程度存在差異,夫妻之間沒有絕對的無過錯方,一方實施的重大過錯違法行為也可能就是另一方有意、無意之間引起的,也有可能一方事實了法定的違法行為,而另一方也實施了能夠破壞婚姻關系的行為但只是不在特定的違法行為之列,因此不應用過錯來衡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十一條規定: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顯而易見,次出所指的過錯方和無過錯方是針對《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的四種行為中因實施任何一種行為而導致婚姻破裂離婚,不是日常生活中的過錯與無過錯。因實施了四種特定違法行為之一導致離婚的是過錯方,另一方為無過錯方。其實明確的過錯方和無過錯方更便與公眾鮮明的價值判斷,更切實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4).舉證責任問題的探討

      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能否實現,依賴于無過錯方能否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過錯方存在特定的違法行為。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無過錯方負有證明對方有錯過的舉證責任。然而在實踐中,離婚損害賠償的舉證往往是較為困難和復雜的。多數情況下,過錯方在實施這些過錯行為時采用的都是一些比較隱蔽的手段,很難取證。無過錯方通常只能以跟蹤、偷拍等方式獲取線索,但往往又會因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等原因難以被認定和采納。就拿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來說吧,一般情況下,這種情形當事人只能自己調查證據。過錯方與他人同居很少會采取公開的方式,更多的時候是采用秘密手段,無過錯方有時候根本就不知道,或者知道也會很難發現,于是只能通過跟蹤、偷拍、捉奸等方法查找線索來取得證據,但最后很可能因為取得證據的合法性的原因而不被法庭認定和采納。多數學者認為,應降低無過錯方的舉證責任,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或者是由無過錯方提供線索,人民法院主動取證。還有學者認為可以考慮規定派出所、居委會、村委會、物業管理部門等應有義務向法定機關出具共同居住事實的證明?!?】我非常贊同這種觀點,現實生活中無過錯方常處于弱勢地位,其自身的能力或經濟條件都不如對方,很難取得確鑿的證據來指證對方。適當的降低無過錯方的舉證責任,甚至在一定的條件下采用過錯推定原則,這樣比較充分地發揮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對無過錯方的保護作用,更好地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5).訴訟時效問題的探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一)第三十條明確規定,無過錯方只能在離婚訴訟同時或離婚一年內另行起訴。但我認為若離婚時無過錯方根本不知道這項權利特別是在一些經濟相對落后和文化不發達的地區,特別是在農村地區,隨著離婚案件的逐年上漲,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在離婚后或作為被告在離婚后一年才知道有這項權利,有或許,這時候才有足夠的證據能夠提起損害賠償,但卻因為過了時效而不能行使。假如,一隊夫妻,一方因遭受另一方的家庭暴力而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離婚,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在離婚后或者是作為被告在離婚一年后才發現自己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了嚴重的傷害。如果不允許其提出賠償請求顯然有失公平。因此,過錯方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在離婚時或離婚后一年內提出;如果無過錯方在離婚時不知道權利被侵害可以在離婚后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時起一年內提出。

      另外對于離婚損害賠償是適用于訴訟離婚還是登記離婚存在爭議,《婚姻法》中也沒有明確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在離婚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很明顯,離婚損害賠償既可用于訴訟離婚也可用于登記離婚。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在中國作為一項新的婚姻法律制度,將為保障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發揮重要作用,與其他婚姻法律制度的有利結合能使我國婚姻家庭法律體系更加完善,帶來我我國婚姻法律體系的新進程。我深信,隨著司法實踐的增多和理論研究的深入,我國的離婚損害制度將會更加完善。

      注釋:

      【1】王利明、楊立新.侵權行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8-75頁

      【2】楊立新.論侵害配偶權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115頁

      【3】陳葦.離婚損害賠償法律適用若干問題探討.法商研究.2002年第二期

      【4】于東輝.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17頁

      【5】何志.婚姻法判解研究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55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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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何志.《婚姻法判解研究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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