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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做什么?__研究目的
你為什么要做?研究意義和立論依據
你如何去做?__研究方案
你以前做過什么?__研究基礎
提高命中率=水平+技巧(選題、填表)
一、選題:
注意創新、注意學科前沿、交叉和科學意義。結合自己積累及特點(不趕時髦)。結合國家需求,嚴格符合指南。基礎研究及應用基礎研究。避免重復(已立項的重點重大項目)。有限目標(三年時限,突出重點)新概念要多費口舌,學術用語要準確,語言表達要具體,防止空泛;寫申請書必須采用一種說服評議人對你將要開展的工作產生興趣的方式去組織整個申請書。申請書的思想要清楚、明確、嚴謹,邏輯性要強;書寫要突出創新點,要有連貫性、前后照應;不寫錯別字,要使你的申請書能充分、真實地反映出你的學術思想、水平和研究能力,使參加評審的科學家對你有一個較全面的了解,給你的申請投上贊成的一票……
由于國家基金申請競爭激烈,使得申請人的表達能力、說服能力和申請經驗幾乎擺在與項目本身的學術價值處于同等的重要地位,有了好的想法、高的學位、出色的文章并不能保證一定能獲得資助,所以申請人對同行評議過程及對評議專家評議的重點和要求的了解,對申請書的清晰寫作的掌握也是申請成功的一個重要因素。
二、國家基金申請要求申請人在申請書中提供以下4方面的信息:
(請按申請書中的填報說明來填寫申請書)
1.簡表按《簡表填寫要求》填寫
2.《立論依據》__要充分、合理
特別是要引人入勝、要有近期的文獻引證,國內同行的工作要盡量引證,避免過激的評價別人工作。
應說明開展此項工作的研究背景,分析以往研究工作的進展和存在問題,表明你將對那一問題展開研究,或你在工作中遇到了什么新問題和發現了什么新現象,而需要進一步進行研究,將這些信息資料收集全進行分析,以證明你對問題的選擇和分析是正確的。必須充分重視所提出問題的創新性。選準了研究問題后,要講清楚通過你的研究工作將會給本研究領域貢獻什么,增加那些新的認識。
3.《研究方案》
這是申請書的核心部分,許多申請人容易忽略它,據統計數據發現50%以上的申請項目均存在這方面的問題,如不合理、不可行、不具體、非最佳等等。我校是63.7%,未資助課題問題出在這里。①研究目標是項目申請的精髓它必須具體、明確、可行、準確地將你要做什么、希望解決的問題清晰地傳遞給評議人。②設置的研究內容和關鍵問題應緊緊圍繞研究目標,且內容不能龐雜,切忌面面俱到缺乏重點。③創新的或重要的研究方法、技術路線和實驗方案敘述必須清晰、具體;可行性應針對研究內容中提到的研究方法、技術路線和可操作性進行分析論證。同時注意保護自己的思想和關鍵技術不被侵犯。④項目的特色與創新應著重于與他人研究的主要不同之處和本項目自身的特點。⑤預期的研究進展應包括每年的年度進展和每年的主要研究內容;預期研究成果應客觀實際,以發表文章和實物或將可能產生的經濟效益形式。論文只是載體。申請書中一定要使研究方案與研究目的一致。
4.《研究基礎》
要求提供項目組主要成員以往的、主要相關的研究基礎和實驗室支撐條件的背景資料,并客觀的自我評價。盡可能介紹申請項目的前期進展(附上有關已投稿的文章和被接納的證明),加強對你的信任。提倡盡可能地利用國家重點或部門開放實驗室已有的研究設備。主要成員的學歷和工作簡歷應清晰,提供近三年內發表的的論著目錄,且應包括論著中全部作者名單、順序,論文題目發表年月、期刊名稱、期號、頁號等。
5.《經費預算》
項目的經費預算是否合理,過高無力資助,過低無法開展工作。99年平均資助強度為13.5萬元/項,參照99年指南上99年的平均強度,平均往上加1萬多元。按申請書上要求的順序填寫各項預算,項目實施費包按申請總金額的10%計算。面上項目累計不超過1萬元;儀器設備費不要超過總經費的1/3,只能購買本項研究的特殊專用設備,協作費指合作單位科研經費。
2007年3月26日,“863”計劃了2007年度專題課題申請指南。“863”計劃專題課題申請統一通過“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申報中心”(網址program.most.省略/)進行網上集中申報。為便于科技人員申請“863”計劃項目(課題),“863”計劃聯合辦公室對“863”計劃申請的共性要求進行了整理,形成了《“十一五”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申請指南》,對申請者須知、申請與受理要求、申請書撰寫等內容進行說明。
“十一五”期間,“863”計劃將繼續堅持戰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以增強我國在關鍵高技術領域的自主創新能力為宗旨,重點研究開發《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確定的前沿技術和部分重點領域中的重大任務,并積極開展前沿技術的集成和應用示范,培育新興產業生長點,發揮高技術引領未來發展的先導作用。
“十一五”期間,“863”計劃將以信息技術、生物和醫藥技術、新材料技術、先進制造技術、先進能源技術、資源環境技術、海洋技術、現代農業技術、現代交通技術和地球觀測與導航技術等關鍵高技術領域為重點,按照專題和項目兩種方式,組織開展對技術的研究開發。“十一五”期間,“863”計劃將在上述高技術領域安排38個專題和一批重大、重點項目。
專題是將探索性強、代表世界高技術發展方向、對國家未來新興產業的形成和發展具有引領作用,并有望獲得原始性創新成果的前沿技術作為研究開發任務,以增強原始性創新能力和獲取自主知識產權為目標,支持科研人員在確定的前沿技術方向,進行新概念、新方法,以及概念模型和原理樣機的探索研究。鼓勵科研人員開展探索性強、風險較大,但研究思路科學合理性、具有鮮明的創新性的研究,激發科研人員的首創精神。專題每年定期公開課題指南,通過同行評議和評審的方式,擇優確定課題責任人和依托單位,立項結果向社會公開,接受全社會監督。
項目是將集成性強、有望形成未來戰略產品和技術系統、可以進行應用示范、有利于產業技術更新換代,并具備較好的人才隊伍和研究開發基礎的前沿技術作為研究開發任務,以增強集成創新能力和形成戰略產品原型或技術系統為目標,以國家戰略需求為背景,進行組織實施。項目遵循“成熟一個、啟動一個,成熟一批、啟動一批”的原則,分次分批啟動。項目任務通過不定期公開指南、招標(邀標)、定向指南、定向委托等方式落實。
本申請指南適用于公開和定向指南的專題和項目課題申請。
申請程序
1.了解申請信息
“863”計劃課題和項目申請采取網上申報方式,申報通過“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申報中心”(以下簡稱“申報系統”,訪問網址program.most.省略/)進行。
擬申請“863”計劃課題或項目的研究人員在申請之前,首先需要認真閱讀“863”計劃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和與申請工作有關的通告、通知,從而了解“863”計劃的性質、申請資格要求等事項。
擬申請者可登陸科技部網站(most.省略/)或“863”計劃網站(省略.cn/)查閱有關辦法、規定和申請指南信息。
2.申請單位注冊
申請者的依托單位和協作單位均需在“申報系統”中進行注冊。注冊成功后,依托單位對課題申請者授予申報用戶權限。鑒于注冊需要一定時間,申請者的依托單位和協作單位應提前在網上進行注冊。
3.撰寫申請書
申請者在確定本人符合“863”計劃課題/項目的申請資格后,應進一步閱讀本年度的專題課題或項目申請指南,選擇合適的技術領域、專題/項目和研究方向,確定申請的研究課題名稱,在申報系統中進行申請書的撰寫。
4.依托單位審核申請書
申請書撰寫完畢,依托單位須對申請書的真實性等進行審核,并在受理期限內通過網絡提交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申報中心。
申請者資格
1.申請者的構成
自然人或法人可以申請“863”計劃課題或項目,其中自然人只能申請專題課題,法人可以申請專題課題、項目課題或重點項目。
申請者的主體由申請負責人和依托單位(或項目牽頭申請單位)構成。自然人必須有依托單位。法人是當然的課題依托單位(或項目牽頭申請單位),且須指定一名自然人擔任申請負責人。每個課題(項目)申請只能有一個申請負責人和一個依托單位(或項目牽頭申請單位)。
申請負責人首先應是組織課題(項目)申請和正式提出課題(項目)申請的負責人,同時在該課題(項目)批準后的實施過程中,是該課題(項目)的實際負責人,應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從事申請課題(項目)的研究。
2.申請負責人(中國大陸公民)應符合的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年齡在55歲(含)以下(按指南之日計算);
(3)具有高級職稱或已獲得博士學位;
(4)每年(含跨年度連續)離職或出國的時間不超過6個月;
(5)過去三年內在申請和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中沒有不良信用記錄。
3.申請負責人(港澳臺或海外華人)應符合的基本條件
對于港澳臺的科技人員,在滿足上述(2)~(5)項條件的情況下,只要有正式的合作協議或受聘于課題依托單位,合作期或聘任期覆蓋課題的執行期,且每年在課題依托單位工作時間不少于6個月的,即可向“863”計劃提出課題(項目)申請,并由課題依托單位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對于海外華人科技人員,包括取得外國國籍和永久居留權的,在滿足上述(2)~(5)項條件的情況下,只要正式受聘于課題依托單位,且聘任期覆蓋課題的執行期,每年在課題依托單位工作時間不少于6個月的,即可向“863”計劃提出課題(項目)申請,并由課題依托單位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4.依托單位應符合的基本條件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一年以上的企事業法人單位,包括:大學、科研機構等事業法人;中方控股的企業法人。
5.申請者回避規定
科技部及所屬事業單位借調的與“863”計劃相關的人員不能申請或參加申請。
限項申請規定
為保證科研人員能夠高質量地開展研究工作,國家科技計劃實行限制申請及承擔課題數量規定。每個課題負責人同期只能主持一項國家主要科技計劃(包括“863”計劃、“973”計劃、支撐計劃等)課題,作為主要參加人員同期參與承擔的國家主要科技計劃課題數(含負責主持的課題數)不得超過兩項。申請者應按照上述要求進行申請,且在同一批的申請指南中只能申請1項“863”計劃課題或項目。
申請者的責任與義務
1.申請負責人的責任和義務
申請負責人要按照課題(項目)申請指南的要求,認真撰寫申請書,要保證所有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申請者在申請課題(項目)時,應堅持誠信原則,不得弄虛作假,違背科學道德;不得將已經通過其他經費支持獲得研究結果的課題、重復進行研究的課題,以及研究內容相同或者近似的課題等向“863”計劃再次進行申請。對于故意在課題(項目)申請中提供虛假資料和信息的,一經查實,將被記入信用檔案,并在三年內不受理其提交的任何課題申請。
2.依托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依托單位須具備開展“863”計劃課題研究所必要的條件,并應設有專門的科研管理機構,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依托單位需要按照要求在課題申請書受理截止前的規定時間內向“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申報中心”進行注冊。沒有核準注冊的單位的課題申請將不予受理。依托單位負責認真審核申請書內容的真實性和經費預算的合理性,承諾在人員和條件上給予保障;并按照規定的受理時間和要求通過網上報送申請書。
申請與受理要求
1.專題
專題下設課題。專題課題分為兩類,一類是探索導向類課題,申請者可以根據課題申請指南,提出具體課題名稱、研究內容和研究目標;一類是目標導向類課題,申請者應按照課題申請指南要求的課題研究內容、目標和指標,提出具體課題名稱和實現的技術路線。申請者可以根據課題申請指南確定的技術方向,結合自身的科研基礎和條件,填寫專題課題申請書進行申請。
專題課題的申請者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自然人必須有依托單位。法人是當然的課題依托單位,且須指定一名自然人擔任課題申請負責人。每個課題申請只能有一個申請負責人和一個依托單位。對于自然人申請者首先應是組織課題申請和正式提出課題申請的負責人,同時在該課題批準后的實施過程中,是該課題的實際負責人,應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從事申請課題的研究。課題可以有協作單位,但協作單位數量不能超過3家。
探索導向類課題的支持強度為100萬元以下,目標導向類課題的支持強度為500萬元以下,申請者提出的申請經費不得高于指南規定的經費限額,否則將不予受理。專題課題的支持年限不超過5年。
2.重大項目
重大項目一般下設課題。重大項目任務通過定向委托、公開指南、招標(邀標)、定向指南等方式落實。對于以指南方式落實的課題,申請者填寫項目課題申請書進行申請。申請者應按照項目課題申請指南要求的課題研究內容、目標和指標,提出具體課題名稱和實現的技術路線。
項目課題必須由法人申請。法人是當然的課題依托單位,且須指定一名自然人擔任申請負責人。課題可以有協作單位,但協作單位數量不能超過5家。
申請者提出的申請經費不得高于指南規定的經費限額,并應按照指南的要求提供相應的配套經費,否則不予受理。項目課題的支持年限一般為2~5年。
3.重點項目
重點項目一般下設課題。重點項目任務通過公開指南、招標(邀標)、定向指南等方式落實。重點項目的申請原則上只針對項目整體進行,不接受針對項目部分研究內容的申請,申請者填寫重點項目申請書進行申請。申請者應按照重點項目申請指南提出的項目名稱、研究內容、目標和指標,提出項目的實施方案和下設課題安排。重點項目經評審立項后,項目下設的課題自動立項。
對于參照重大項目管理的重點項目,項目課題申請指南而非項目申請指南。申請者應填寫項目課題申請書進行申請,有關申請要求參照重大項目的課題申請。
重點項目必須由法人提出申請,項目申請單位可以是一家,也可以是多家單位的組合(但不得超過10家),申請單位需提出項目的技術路線、實施方案及課題分解情況。項目申請單位超過一家時,應確定項目牽頭申請單位和項目召集人,項目召集人是當然的申請負責人。
申請者提出的申請經費不得高于指南規定的經費控制額,并應按照指南的要求提供相應的配套經費,否則不予受理。重點項目的支持年限一般為2~5年。
申請書撰寫要求
“863”計劃課題(項目)申請采取網上集中申報,申請書格式類型包括專題課題申請書、項目課題申請書和重點項目申請書。每年使用的最新版本申請書可從科技部網站的申報系統中下載。
申請者登錄申報系統,點擊進入“863”計劃申報界面,根據申請課題(項目)的類型選擇申請書進行在線填寫,也可先下載申請書模板離線填寫,再逐項填寫至申報系統中。
申請書的內容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主要人員情況、課題(項目)情況、協作單位(聯合申請單位)情況、附件、審核意見和聲明等幾部分。其中重點項目申請書還需填寫項目實施方案(包括項目任務分解情況、項目下設各課題的目標和研究內容等)。
申請者應按照申請書中的填寫說明和申報系統的提示進行填寫。申請者在填寫預算申請書時,應與課題(項目)申請書中填寫的各項信息保持一致。申請書附件中的相關材料需要以電子文檔方式進行上傳,上傳的具體格式和要求詳見申報系統中的“863”計劃申報用戶手冊。
要以需求為導向設計項目
這里講的需求既有服務對象的需求也包括資助方和購買方的需求。一般來說,一個項目就針對一個特定對象,滿足一個需求,解決一個問題。如果不了解項目服務對象的需求,項目就缺乏針對性,對他們就沒有價值。同時,項目的服務對象和關注的領域也要和資助方和購買方的需求相一致。現在普遍存在的問題是:項目要解決的問題太多或不清楚;項目的服務對象太寬泛;項目要滿足什么需求不清楚或者要滿足的需求太多,無法實現;項目的服務對象和服務領域不符合資助方和購買方的要求。
要以目標為導向制訂計劃
要讓資助方和購買方在項目申請書中看到成果,因為捐贈和購買服務也是一種交易,是資金和成果的交易。首先,在寫項目申請書時有四個概念一定要搞清楚,一是投入,即投在項目中或由項目消耗的資源;二是活動,即為了履行使命,項目對投入的使用情況;三是產出,即項目活動的直接產出;四是成果,即服務對象在參加項目期間或之后的變化和收益。這四個概念是項目產出的模型。為什么要特別強調厘清這四個概念呢?因為現在普遍存在的問題就是把活動當項目,把產出當成果,在申請書里不能清晰看到項目成果。這里講的成果是指服務對象參與了我們的項目,接受了我們的服務,給他帶來的改變與收益。這種改變和收益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滿足他們的需要,使社會問題得到解決,這就是項目成果。
其次,一個好的項目目標有五個特點:簡單易懂、可以衡量、力所能及、符合利益相關方的期望、有始有終。
再次,要有衡量目標是否達成的評估指標。管理大師彼得?德魯克指出,任何項目目標都必須用定量和定性兩種標準進行衡量。如果沒有這兩種標準,就很難反映服務對象是否有變化,有多大的變化。現在很多社會組織設計的項目往往只有定性目標,沒有定量目標。目標不清和沒有評估指標是現在的項目申請書中最薄弱的環節。
必須考慮項目的可實施性
這方面目前實踐中最大的一個軟肋,是項目申請書無法寫明具備實施項目所必須的人力資源。現在有些機構是等到項目批下來拿到了錢,再去招人或者培訓志愿者。有些志愿服務機構,雖然已經注冊,但連一個專職人員都沒有,也去申請項目,那這個項目怎么做?怎么能保證這個項目能夠按照計劃有效地實施?如果機構無法使資助方相信你確實有實施項目的能力和條件的話,資助方是不會輕易資助的。
認真做好項目的經費預算
經費預算的基本要求是:實事求是,切合實際;經費的用途清晰具體;經費要涵蓋所有的活動和服務;要寫明是否有其他資金來源;要熟悉出資方的財務報告要求;要做好審計準備。
要有具體的量化指標
項目申請書是完整的有具體目標的任務實施方案,也是籌款申請書,要具備5個量化指標:受益人數要量化、實施時間和范圍要量化、資源的投入和經費預算要量化、項目目標要量化、項目成果要量化。
咨詢項目官員
如有可能或者資助方愿意的話,在寫項目申請書時須盡量向項目官員咨詢,聽取他(她)的意見。
[關鍵詞]實用新型 教具 客體 技術方案
中圖分類號:G30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6)21-0376-01
引言
簡單、實用的教具是教學的助手,對于學生理解抽象的知識, 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1],同時,它也是一項實物教學科研成果。專利的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三性”原則,給教具這類科研成果提供了切實、可行的保護渠道。
一.教具類申請的特點以及審查難點
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實用新型僅保護產品,同時其要求保護的應當屬于“技術方案”,而所述的技術方案,是指對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的集合。
教具類的專利主要涉及結構模型、演示裝置、輔助學習的工具以及能提高教學質量的電子或智能裝置。大量的教具專利申請由于一些不符合實用新型保護客體的缺陷而被駁回。
筆者根據多年實用新型教具領域的審查實踐,將教具領域的審查難點分為以下的情形:(1)申請文件中存在人為規劃,但權利要求撰寫為產品構造特征;(2)申請文件中存在智力活動規則或方法,但權利要求撰寫為產品構造特征;(3)申請文件中存在表面文字或圖案的限定。以上情形既包含符合實用新型保護客體的方案,也包含不符合實用新型保護客體的方案。通常審查員在質疑保護客體應用的法律條款是針對權利要求,若以專利的保護范圍以權利要求書的記載為準,則上述三種情形均屬于實用新型的保護客體;而人為規劃、智力活動的規則或方法、表面文字或圖案等不屬于實用新型保護范圍。在實際的審查實踐中,由于教具類專利申請存在上述特征,審查員往往在判斷是否屬于保護客體的問題上搖擺不定,同時審查員觀點不一致,導致相同的情形出現不同的處理方式,不少申請人對于收到的審查意見難以接受。下面通過一些案例,結合分析給出了相應判定思路,申請人在充分了解實用新型的保護客體的判定思路后,在撰寫中避免客體問題。
二、教具類申請是否屬于技術方案的案例分析
《審查指南》[2]指出技術方案,是指對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的集合,“技術問題”、“技術手段”、“技術效果”構成了“技術方案”所必不可少的三要素。如果采用了技術手段,解決了技術問題,獲得了技術效果,則認為該方案是一個技術方案。
在判斷申請是否屬于技術方案時,需要判定技術手段解決的問題是否屬于技術性的、其手段是否是技術性的以及達到的效果是否為技術性效果。
案例名稱:一種政治教學用演示裝置
權利要求:包括一個透明水缸、一個設置于所述透明水缸內的潛水泵、一個主水管、若干個支水管、與支水管數量相同的支撐桿、與支水管數量相同的平衡桿、下限位擋板,所述主水管下端設置于所述潛水泵出水端,所述主水管上端分別并聯連通于所述支水管,所述支水管上設置有控制閥。
說明書中記載了該技術方案用來演示量變只有達到一定程度時才能引起質變。
本申請中將政治理論通過技術手段展示,但是從申請的構思入手,將水量的變化比作量變,將容器的狀態比作質變,需要人們在頭腦中預先設定水即量、容器即質的意識,而這種意識是主觀的,實質是一種人為指定,這種人為指定解決的問題是幫助學生理解量變只有達到一定程度時才能引起質變的政治理論,這不屬于自然規律的利用,本申請不構成技術方案,不屬于實用新型的保護客體。
三、小結和建議
實用新型的客體問題一直是審查實踐較為常見的問題,本文主要通過總結教具領域中存在的客體問題,將較難判斷的客體問題分為三類,通過案例分析,技術問題、技術手段和技術效果是否具有“技術性”,判斷要求保護的方案是否屬于技術方案。個案分析可以應用到類案解決之策,希望能夠為教具領域實用新型專利審查提供一些幫助,同時希望能夠給申請教具領域專利的申請人一些參考。
申請人在撰寫申請文件時,為了規避客體問題,建議考慮以下因素:(1)充分了解方案,判斷做出的改進是否屬于對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的改進。(2)了解其方案構思解決的問題是否屬于技術問題,采用的手段是否為利用了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最后是否達到了技術效果;“自然規律”可解釋為:存在于自然界的客觀事物內部的或之間的內在的必然聯系,這種聯系不斷重復出現,在一定條件下經常起作用,并且決定著事物必然向著某種趨向發展;規律是客觀存在的,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但是人們能夠認識和利用它。例如,物理學和化學中的原理、定律。(3)在判斷方案是否屬于技術方案時,先區分方案是否基于智力活動規則或方法、人為規劃等明顯不屬于自然規律的構思;若刪除上述非自然規律的內容,其方案仍然為一個完整的技術方案,而效果是為技術手段直接帶來或者必然產生的技術效果,該方案構成技術方案,仍屬于實用新型的保護客體,而權利要求中盡量避免或盡可能少描述規則或方法、人文規劃的內容。人文社科理論、政治理論、經濟理論、規則方法等均不屬于自然規律。(4)若方案中包含表面圖案、色彩、文字的限定,則考慮其限定對于解決技術問題是否做出了貢獻,若能帶來技術效果,則上述限定屬于實用新型保護客體。(5)申請人在參考以往的授權專利文獻時,也需要判斷所參考的方案是否屬于保護客體,不可盲目模仿,以免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按照發生的先后次序,一個完整的調解流程主要包括以下環節:1.當事人申請;2.調解中心審核與受理;3.預交調解費;4.選定或指定調解員;5.達成調解協議;6.申請司法確認。本部分重點闡述申請及受理兩個環節。
(一)申請調解
申請調解的具體方式有:1.一方當事人單方申請;2.各方當事人共同申請;3.法院委派或委托案件的申請。一方當事人單方申請與其他申請方式的主要區別在于,一方當事人單方提出申請后,調解中心需征求其他方當事人的意見,只有經其他方當事人同意才能繼續推進調解程序,其他申請方式的前提是各方當事人對來調解中心調解已無異議,如能繼續推進調解,三者后續的程序差異不大,因此本部分主要介紹一方當事人單方申請的程序。
當事人單方申請時,首先應當向調解中心提交調解申請書,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1.各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特別是聯系方式;2.調解事項;3.爭議焦點;4.初步調解方案。
有了各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便于調解中心對爭議各方有基本的了解,同時也獲得了與各方聯系的方式,便于聯系溝通。
調解事項,也就是爭議事項,如建設工程合同中,施工企業索要工程款及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各方當事人在交易過程中,合作的環節及事項可能比較多,讓申請調解一方明確爭議事項有利于調解中心及調解員迅速從復雜的交易環節中鎖定待處理的具體事項。
爭議焦點,指在具體的調解事項中,發生爭議的點在哪里。一般情況下,當事人發生糾紛以后均會先自行協商,在協商過程中會逐漸明確雙方最終的分歧在哪里,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施工企業要求發包方支付工程款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益,發包方同意支付工程款但對具體數額及逾期利益的起算點與施工企業有不同意見。爭議焦點的確立使調解中心及調解員對要處理的糾紛有了更加明確的認識。
初步調解方案,指對爭議事項如何解決的初步方案。初步解決方案的提出,便于調解員在把握爭議事項及爭議焦點的基礎上,形成調解思路,可以有的放矢,提高調解效率。
(二)調解中心審核及受理
調解組織收到一方當事人的調解申請后,首先應當審查待解決的糾紛是否屬于民商事糾紛,如果屬于民商事糾紛的還需要審查是否在調解中心可以受理的案件范圍之內。經審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告知申請調解的當事人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糾紛;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調解中心應當按照申請人提交申請書中的聯系方式及時向其他方當事人發出是否同意調解中心調解的通知書。在通知書中明確告知其他方當事人,申請人申請調解的事項、申請人認為的爭議焦點,但一般情況下不告知其他方申請人提出的初步調解方案。如果其他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調解程序終止,如其他方當事人同意調解的,應當向調解中心提交同意調解申請書,并在申請書中列明其認為的爭議事項、爭議焦點,并提出初步解決方案。其他方當事人同意調解申請書中需填寫的事項與申請人申請書的要求基本相同。
在調解中心收到其他方當事人同意調解的申請書后,調解程序便可繼續推進。
五、調解收費
根中辦發〔2015〕60號文件,支持商業調解組織按照市場化的方式提供調解服務的精神,調解中心擬定了收費管理辦法。為減輕當事人的負擔,收費管理部分擬定的收費標準基本上與一審訴訟費的一半相當。根據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調解收費包括注冊費及調解費。1000萬元以下案件的注冊費統一為2000元,1000萬元以上案件的注冊費統一為4000元,調解費則根據標的額的大小按照比例累進收取。
各方當事人應全額預交調解收費,原則上各方當事人應當平均負擔,各方當事人有其他約定的除外。在各方當事人全額預交調解收費后,根據案件調解的進程,調解中心還規定了退費辦法,具體包括:1.調解案件受理后,當事人雙方選定或調解中心指定調解員前,當事人一方或各方不同意繼續調解的,注冊費不退,退還全部調解費;2.當事人各方選定或調解中心指定調解員后,達成調解協議前,不同意繼續調解的,注冊費不退,退還各自實際承擔調解費的80%;3.達成調解協議后,當事人不要求司法確認的,注冊費與調解費均不退;4.達成調解協議后,當事人要求司法確認的,司法確認前,一方或雙方不同意或不配合司法確認的,雙方注冊費不退,退還同意或配合司法確認的一方所實際負擔調解費的50%,退還不同意或不配合司法確認的一方所實際負擔調解費的10%;5.司法確認后,注冊費、調解費均不退還。
六、調解方式
(一)調解方式
為便于快速、高效解決糾紛,采用何種調解方式由調解員自行把握,具體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調解員可以單獨或同時會見各方當事人及其人;2.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可以要求當事人提出書面或口頭的解決爭議的建議或方案;3.征得當事人同意后,調解員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就技術性問題提供咨詢或鑒定意見;4.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可以向當事人提出解決爭議的建議。
調解方式的靈活性符合調解的本質,也是調解與訴訟及仲裁的重要區別之一。
(二)調解地點
調解原則上應在調解中心所在地進行。如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調解員認為確有必要并經當事人同意,也可以在其它地點進行,如西城區人民法院。
需要注意的是調解的地點與調解協議作出地的區別,調解的地點有相當的靈活性,而調解協議的作出地為調解中心注冊地,調解協議作出地不因調解的地點的變化而變化。
(三)調解語言
調解采用中文進行,如果當事人要求提供其他語種的,所產生的翻譯費用由提出要求的當事人承擔。
(四)調解期限
調解的期限為30日,自調解中心向當事人發送受理通知書之日起開始計算。當事人對調解期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七、調解員
(一)調解員的任職資格
任職資格即調解員的準入資格,我們認為應當從調解員的專業水平及道德素養兩方面規定調解員的任職資格。專業水平涉及調解員對行業是否足夠熟悉,是否能夠有效與當事人溝通;同時調解員通過調解掌握的案件信息最為全面,如果其利用信息優勢從事不當行為,不但會損害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利益,而且也有損調解機構的聲譽,因此還應當對調解員提出較高的道德要求。
基于上述考慮,我們認為調解員應具備下列條件:1.熟悉與房地產、建筑行業相關的法律法規;2.熟悉與房地產、建筑行業相關的行業慣例;3.在行業內享有較高聲譽。
上述條件規定的相對寬泛,主要是因為目前處于調解初期,積累的經驗還不足,隨著調解的逐步推廣,再逐步細化調解員的任職資格。
(二)具體案件調解員的人數及產生辦法
1.人數要求
原則上一個案件由一名調解員主持進行,如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調解中心認為增加調解員更有利于調解的,可向當事人提出建議,經當事人同意后,方可增加。之所以做出如此規定,主要考慮的是避免調解員內部意見分歧影響案件的調解進度,同時也有利于節省調解成本。
2.產生辦法
調解員的產生辦法包括選定與指定兩種,原則上調解員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選定,當事人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選定調解員的,才可以由調解中心指定。
當事人選定調解員時,首先應當在調解中心的調解員名冊內選擇,如果當事人選擇名冊外人員的,需經調解中心審查,經審查符合調解規則規定的調解員任職資格的才可以作為調解員。
當事人自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如不能共同選定一名調解員的,由調解中心牡鶻庵行牡鶻庠泵冊中指定調解員。
(三)調解員履職要求
獨立性、公正性是調解員履行職責應遵循的最基本的要求。具體來說,調解員應當做到:1.與案件及各方當事人無利害關系;2.能保證足夠的時間進行調解;3.不得將調解過程中知悉的案件信息對外透漏;4.在調解未成功的情況下,不得作為一方的人參與訴訟或仲裁。
八、調解協議
(一)調解協議的性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法發〔2009〕45號)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法發〔2016〕14號)的有關規定,調解協議為具有民事合同的協議。
(二)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
調解協議既然為民事合同,自然不具備法院判決及仲裁裁決的效力,特別是強制執行的效力。調解是在當事人雙方自愿的情況下達成的,因此調解協議的履行在理想狀態下不會有問題。但考慮到房地產領域糾紛的標的額一般都很大,同時目前我國的誠信環境也不是很完善,在很多情況下還是需要通過司法確認將調解協議的主要內容賦予強制執行力。
在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便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