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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事管理工作的領導及程序設置
1、我局人事工作實行局黨委領導下,分管領導向黨委負責的管理制度。一切人事決定必須經局黨委研究做出。
2、對干部職位的任免原則、調動及對職工的獎勵均采取單位推薦、群眾評議,辦公室考察后由局黨委研究決定。
二、對干部職位的任免原則、標準及條件
1、提拔任用領導干部要在黨的領導下,按照黨的組織原則,德才兼備,任人唯賢。
2、標準為:思想品質好,工作作風正派,工作能力強、奉公守法、無不廉潔行為。
3、條件為:要具備中專以上學歷、國家干部、有5年以上從事本行業工作經驗、無劣跡的本局工作人員。
4、對犯有嚴重錯誤和不勝任部門領導工作或其它原因需免去領導職務的,由分管領導和所在部門研究報請局黨委,局黨委在進一步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做出相應決定。
三、中層領導和工作人員的調動管理
1、根據工作需要調整的中層領導或一般工作人員,由部門和分管領導提出申請,局黨委研究決定。
2、對個人提出工作調動要求的,由個人向所在單位申請,并由被調入單位領導同意簽字后由局分管領導向局黨委會議提出并研究決定。
3、對不服從調動、調整的工作人員,可暫時待崗,待崗期間本系統內自找接收單位上崗。
四、接收錄用工作人員管理制度
1、錄用原則:必須根據本單位工作需求、職位空缺需要而定,錄用人員必須由縣編委部門同意。
2、各下屬部門或個人,未經主管局同意,不得擅自同意或答應錄用人員的口頭申請,必須由局統一根據需用情況安排。
3、下屬各部門需錄用臨時工時,要經主管領導同意,向局寫出申請,待批準后,方能錄用。
4、對退伍軍人的接收、安排,必須由局黨委會研究決定,下屬各單位不得擅自答應或接收。對接收安置的人員,原則上一律下基層衛生院工作。
5、對非組織部門安排要求調到我單位工作的,除特別需要的技術人才及本系統內股級以上干部子女可適當照顧或對我局的發展有重大關系的,一律不予接收。
6、錄用、安排工作人員,手續統一由局辦公室負責,個人不得越級辦理。
五、對干部職工的勞動保障、退休、辭退制度
1、勞動保障嚴格按照《勞動法》規定的有關條款執行。
2、干部、職工退休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嚴禁個人通過關系對原始記錄改動,一經查出,必須糾正,并對當事人給予一定的行政處分。
3、職工疾病(包括退休人員)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費均由本人負擔,離休人員按國家有關文件執行。
4、對常期病休或其它原因不能上班工作的,不能享受有關待遇。
隨著市場經濟與社會環境的不斷變化,企業發展戰略與管理也產生了適應行為,企業通過財務管理制度的改變,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從而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財務管理制度要得到有效的運行,必須要有管理層的支持和監督。但是管理者作為“經濟人”,其目標并不是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所以在公司財務管理制度變化的過程中,一些管理者會因此受到影響,他們原有的權力、職責范圍很可能在制度變化后受到沖擊。而恰恰是這種可能性的存在,管理者會對決策的思路或信念產生影響。所以管理者行為可能會促進企業財務管理制度發生積極變遷,也可能會妨礙財務管理制度發生變化,最終促使或妨礙管理目標的實現。
二、管理者行為在財務管理制度變遷過程中的作用
為了更好地剖析管理者行為在財務管理制度變遷中的作用,我們引用“計劃行為理論-TPB”以進一步分析兩者之間的關系。具體如圖1所示:
1.行為意向的影響因素
Ajzen研究發現人們行為意向的強弱程度主要受到兩方面因素的影響,即社會因素和個體因素。
(1)社會因素―主觀規范
社會因素指個體感知到的身邊重要的人對其執行某種行為所承受的壓力,即主觀規范。而主觀規范又受“規范信念”和“順從動機”的影響。企業管理者在某些員工眼里如同“方向標”,他們的行為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員工的感知。在制度發生變化過程中,這種來自于管理者的主觀規范影響力則表現得更為突出。如果管理者支持決策,那么他所領導的員工認為與自己的直屬領導站在同一立場上也會有不錯的收益,在這種規范信念引導下,員工的行為意向當然是支持決策;如果管理者對某項決策采取的是抵觸行為,那么他直屬的員工就會有兩種規范信念:抵制和觀望。在這種情況下員工會增加“順從信念”。而管理層也恰恰在利用員工的這些“順從信念”來左右他們的行動,進而影響決策。所以管理者利用自己的行為、語言對其下屬員工進行某種暗示以影響員工的行為意向,最終促使員工產生支持或抵制決策的態度。
(2)個人因素―行為態度、感知行為控制
影響行為意向的個人因素包括行為態度和感知行為控制。消極或積極是個體行為態度的表現,行為態度對行為意向產生重要的影響。管理層基于公司的長遠發展目標進行決策,可是某些管理者在對這種信息的詮釋時,由于考慮更多的是自己的利益,因此添加了很多自己的主觀觀點。如果管理者將負面效應傳遞給員工,那么他們就會形成抵觸的行為信念,導致消極的行為態度。可見,積極有效的溝通將有利于個體增強積極的行為信念,從而形成積極的行為態度,促使個體自然會采取正面的行為;相反,如果個體會因為消極的溝通最終采取比較抵觸的行為,而這種抵觸行為勢必會影響整個決策的推進。
感知行為控制是指個體感知到執行某種特定行為的難易程度。員工在制度變化過程中往往是根據直線經理的指示而執行某些指令。這意味著,如果他們的執行行為符合直線經理的期望,那么他們的行為就會得到支持,相反,他們的行為則會受到重重阻礙。可見,在決策過程中,員工可感知的行為控制受到管理者的左右。管理者對決策的態度直接決定著員工的感知行為控制。
綜上所述,根據Ajzen的TPB理論,管理者的行為意向是管理者行為的直接影響原因,而行為意向又受到兩方面因素的影響。管理者在制定決策過程中的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如果不能夠很好的發揮管理者正面效用,決策將很難順利執行。
2.管理者行為的作用
管理者由于其職位被賦予正式的權力,他們掌握公司內外廣泛的信息和資源。當他們感覺某些決策與其個人利益相違背時,或者這些決策有某些不完善之處,他們很可能會利用各種方式影響決策。在企業財務管理制度發生變化的整個過程中,管理者的行為表現迥異,并時刻影響著員工對決策的執行態度,而員工的態度又會對整個制度變化的推進產生影響。因此管理者行為在財務管理制度變遷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個價格考核平臺,已經讓阿里巴巴從一個幾十人的創業作坊,迅速成長為員工規模突破7000人的龐然大物。這樣幾何倍數的人員增長所花費的也不過8年時間。現在,阿里巴巴的互聯網創業傳奇仍在繼續,對于后進者們來說,走在路上需要留意的是,一些新方向上的啟示正若隱若現,供求兩方都在沉思和尋覓,還有哪些新領域是鑄就下一個“阿里巴巴”的新空間?
一個新的世界制造業中心的崛起,必定帶來產業鏈條的進一步細分和明朗化。在產業鏈條的各個節點上,一些最初僅是二線及次要位置的因素,逐漸在供求雙方以價格為基礎的考核維度,占據了舉足輕重的陣地。質量管理、工藝、能耗、長期供貨能力等等均是供求雙方關注的重要因素。這一點無人懷疑。
不過,知道“為什么”是一回事,探尋“怎么做”又是另外一回事。誰能率先把握機遇,找出供求兩方新維度層面綜合評價平臺的秘密,或許就可以在阿里巴巴找到寶藏之后,成為點亮神燈的阿拉丁。
率先而行
“質量管理剛上線,眾多網友天天見,共同奮戰6個月,爭做質量第一站。”這是2006年圣誕節中國質量管理在線網站()上線那天,吳中和他的同事慶祝時的即興打油詩,風趣之中不掩豪情澎湃。
“中國質量在線是我們主要發展方向之一。”北京網連基業軟件技術有限公司總經理吳中對此目標明確,同時又頗具信心。北京信息工程學院計算機軟件專業畢業、出身技術工程師的吳中,于2004年辭去上海一家上市公司總經理的職位,創立了北京網連基業軟件公司。網連基業最初以做外貿報檢客戶端程序起家,是當時全國為出入境檢驗檢疫提供外貿報檢客戶端軟件資格的三家企業之一(另兩家分別是九城關貿和福建榕基)。
2004年起,這項軟件業務每年可以固定為網連基業帶來400~500萬元人民幣的收入。更為重要的是,通過做客戶端程序,網連基業接觸到了沿海一些外貿制造業企業,并對制造業中質量管理的重要性深有體會。在這個過程當中,網連基業注意到了全國制造業質量管理水平參差不齊的現狀,發現制造業質量管理水平仍有較大的提高空間。
“在中國做質量管理一直沒有尋求到很好的贏利模式,同時,做質量管理如果沒有一些必要的工具和依托手段,很多事情都無法下手。所以,我們想在網絡里先以教學的模式出現,讓我們大家都從接觸和學習開始。” 網連基業質量管理事業部總經理兼中國質量管理在線負責人曲肖冀說出了中國質量管理在線網站第一步的方向。
供求“新因素”
曲肖冀堅定做質量管理門戶網站的決心,源于一個小插曲。
2005年,芬蘭的一家知名企業要在中國尋求供應商,于是組建了一支供應商選擇評價團隊來中國考察。這家跨國企業對供應商提出了多達幾十項的要求,比如在設計方面,要求可根據客戶提供的零件圖和工藝標準進行鑄造;質量方面,需要供應商遵守客戶方要求的完備質量管理系統,以及具備相關國際標準的質量管理能力;資金方面,可以支持三個月回款周期的財務風險承擔能力等等。考察團到中國后,一度感覺無從下手。
當時,國內B2B電子商務網站的垂直搜索功能仍處在初級階段,根本無力提供這樣的服務。
后來這家芬蘭企業找到了網連基業,一位精通該行業專業知識及熟悉該行業供應商能力的 Sourcing(供應商選擇評價)專家被邀請參與到此次的評價工作中,配合評價團隊展開線下的Sourcing工作。
“他就相當于該領域內最精準的‘B2B搜索引擎’。”曲肖冀如此評價當時的情形。最后,評價團隊免去了例行的、大面積的前期潛在供應商搜索工作,直接進入到現場實地考察階段,這家芬蘭企業很快就鎖定了心儀的供應商,如期建立了戰略供應合作伙伴關系。
這件事讓吳中和曲肖冀認識到了現有B2B網站垂直搜索的軟肋,以及質量管理門戶網站的市場潛力。他們受到的啟發是,“如果這個選擇評價的過程在互聯網上進行,利用一個Sourcing網絡模型,使大的采購買家和有能力的供應商能夠在互聯網交流平臺進行有效的溝通,就能更加快捷地促成優選供應商關系和戰略合作伙伴供應商關系的建立。”
這就是吳中和曲肖冀看到的新商機。
Sourcing(供應商選擇評價)是質量管理行業的常識用語,包括除價格外的多維度綜合評價條款,如企業基本信息、產品研發能力、制造能力、質量能力、產品項目能力、物流、財務能力、環保相關法規遵從能力、信息化能力及業務持續性能力等方面的評價。所有這些評價指標的綜合結果,決定了買家最終能否與賣家形成合作伙伴關系。
網連基業將上述評價模型定義為“企業供應鏈綜合競爭力評價模型”。吳中說,“該模型來源于我們的供應鏈質量管理專家團隊,他們在對世界著名企業供應商質量管理的成功實踐進行綜合分析后,歸納總結出了維度全面的買家需求。”
就這么簡單
在垂直搜索比價之外,中國質量在線創造性地加上了另一個維度―企業綜合競爭能力評價體系,利用權威性的第三方評價,通過與B2B電子商務網站的合作,在其后臺對賣家提供的原始數據進行基于該模型的運算處理,使買家快速全面獲得符合國際慣例的潛在目標供應商的綜合能力參數,并借此快速鎖定可進入實地考察階段的供應商,以此來能夠降低前期選擇成本。
對供應商而言,通過這樣的途徑可以把自己的綜合能力以符合國際規范的方式展現出來,在統一的交流模式下,提高合同訂單的簽訂成功率。網連基業基于這樣一套評價體系向B2B網站后臺提供有償服務,而不是直接在自己網站上跟供求兩方形成商務往來。
“讓B2B網站付費給我們”,這就是網連基業未來的盈利模式。
經過近一年的努力,網連基業的業務模型漸漸成型。網連基業先后將SPC(Statistical Process Control統計過程控制)、FMEA (Failure Mode and Effective Analysis,失效模式及其后果分析)、ANOVA(Analysis of Variance,變異數分析)、DOE (Design of manufactring制造設計)等三十多種質量工具以Web Service(網絡服務)的形式提供給企業質量管理人員使用。
同時,網連基業還提供了具備一定業務流程邏輯的,基于web的質量管理業務系統,以SAAS的方式給企業提供服務。“簡單來講,就是客戶利用授權的賬號登錄,利用全系列質量管理工具套裝軟件輸入原始數據,就可以得到專業的,符合ISO及其他行業國際標準的數據分析結果和報表。”
曲肖冀概括總結道,“利用這套軟件,報表的生成效率會很快,操作過程也非常容易,就這么簡單,對于質量管理專業人員來說,這樣的設計可以使他們免去繁雜的原始數據初始處理時間,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如何解決問題上。”
1.1沒有及時地轉變傳統的觀念受到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和制約,一些舊有的管理觀念仍然存在,例如“身份制”或者是“終身制”等。一些職工對于崗位設置以及聘用管理制度改革還沒有充分地加以了解,普遍存在著不適應的現象。還有一些高校內部的教職工沒有及時地轉變傳統的觀念,這就為崗位設置以及聘用管理制度的改革帶來了一定的制約和阻力,使這項改革難以將作用充分地發揮出來。
1.2定編政策不完善當前高校現行的定編政策普遍都是多年以前制定出來的,這些政策同高校崗位設置以及聘用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存在著一定的矛盾。因此就需要高校相關的改革人員注重對于定編政策的完善,使得定編政策能夠同制度的改革相適應,提升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系統性和科學性。
1.3個別崗位的種類很難進行區分高校內部個別的崗位種類很難進行區分,例如:計財處的工作人員或者是檔案管理處的管理人員等。此外高校內部有哪些崗位屬于工勤崗位也沒有進行相對比較明確的區分和界定。
2優化高校崗位設置以及聘用管理制度改革的建議
2.1制定出崗位設置的具體方案高校的制度改革人員要想優化崗位設置以及聘用管理制度的改革,首先,就需要制定出進行崗位設置的具體方案。要在學校內部成立聘用的相關組織,讓組織內的成員定期地學習相關的文件,從而明確崗位設置的概念以及設置時應該遵循的工作原則,明確設置的程序等,從而為崗位設置工作的正常開展打下基礎。然后,再根據本學校的實際情況分析相關的數據,開展一系列的調研,制定出具體的方案。最后,開展聘用管理工作,同職工簽訂聘用的合同,并且還要將聘用的結果上報至教育部進行備案。
2.2加強宣傳高校要加強對于崗位設置以及聘用管理制度改革的宣傳,掌握這項工作的規律,樹立起教師為本的改革意識,總結改革的經驗和教訓,營造出良好的改革氛圍,豐富宣傳的途徑和形式,從而促進高校內部廣大教職工責任意識以及競爭意識的全面提升。
2.3對機關崗位進行科學的確定在進行高校崗位設置以及聘用管理改革工作時,黨政機關內的崗位基本上要確定成管理的崗位,但是對于那些要求相關專業經驗的崗位,例如:會計、衛生等崗位,可以自愿地選擇聘任管理崗位或者是聘任專業崗位。
2.4做好工資的過渡工作除了上述的方式之外,高校的改革人員還要做好工資的過渡工作,采取教育職員制,完善有關聘用條件,考核制度以及薪酬條件等方面的制定工作,適當地對重要管理崗位的工作人員待遇加以提高,對收入分配關系進行妥善的處理,加強管理人員的隊伍建設。對于每一個管理系列中人員的關系進行統籌,確保其平衡發展,為管理人員同技術崗位人員的交流提供必要的交流渠道。
3結語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在規定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審計機關的派出機構,應當根據審計機關的授權,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根據需要,國務院可以依法調整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審計機關)的職權范圍。
有財政違法行為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財政違法行為的個人,屬于國家公務員的,由監察機關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設立財政收入項目;
(二)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項目的范圍、標準、對象和期限;
(三)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降低標準的財政收入項目,仍然依照原定項目、標準征收或者變換名稱征收;
(四)緩收、不收財政收入;
(五)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三)坐支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四)不依照規定的財政收入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入庫;
(五)違反規定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條財政部門、國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延解、占壓應當上解的財政收入;
(二)不依照預算或者用款計劃核撥財政資金;
(三)違反規定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四)將應當納入國庫核算的財政收入放在財政專戶核算;
(五)擅自動用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三)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四)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第七條財政預決算的編制部門和預算執行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預算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調整有關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虛增、虛減財政收入或者財政支出;
(二)違反規定編制、批復預算或者決算;
(三)違反規定調整預算;
(四)違反規定調整預算級次或者預算收支種類;
(五)違反規定動用預算預備費或者挪用預算周轉金;
(六)違反國家關于轉移支付管理規定的行為;
(七)其他違反國家有關預算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八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國有資產。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九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投資建設項目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騙取的國家建設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核減或者停止撥付工程投資。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公務員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
(二)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
(三)違反規定超概算投資;
(四)虛列投資完成額;
(五)其他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處罰。
第十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國家有關規定,擅自提供擔保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損失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一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賬戶管理規定,擅自在金融機構開立、使用賬戶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沒收違法所得,依法撤銷擅自開立的賬戶。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十二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挪用、騙取的有關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二)滯留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四)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第十三條企業和個人有下列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
(三)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行為。
屬于稅收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第十四條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二)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三)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
(四)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屬于政府采購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財政違法行為的,依照本條例有關國家機關的規定執行;但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財政違法行為,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規定印制財政收入票據;
(二)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
(三)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
(四)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印)制章;
(五)其他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
屬于稅收收入票據管理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第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十八條屬于會計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會計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九條屬于行政性收費方面的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有關部門依照其規定處理、處罰、處分。
第二十條單位和個人有本條例規定的財政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依法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被調查、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阻撓、拖延。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屬于國家公務員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二十二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依法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向與被調查、檢查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查詢有關情況,可以向金融機構查詢被調查、檢查單位的存款,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配合。
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在依法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查詢存款時,還應當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簽發的查詢存款通知書,并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三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依法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在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二十四條對被調查、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正在進行的財政違法行為,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停止。拒不執行的,財政部門可以暫停財政撥款或者停止撥付與財政違法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責令其暫停使用;審計機關可以通知財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暫停財政撥款或者停止撥付與財政違法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責令其暫停使用,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結果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第二十五條依照本條例規定限期退還的違法所得,到期無法退還的,應當收繳國庫。
第二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有本條例所列財政違法行為,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可以公告其財政違法行為及處理、處罰、處分決定。
第二十七條單位和個人有本條例所列財政違法行為,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稱號及其他有關獎勵的,應當撤銷其榮譽稱號并收回有關獎勵。
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的工作人員、、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及其他有關監督檢查機關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依法進行調查、檢查后,應當出具調查、檢查結論。有關監督檢查機關已經作出的調查、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他監督檢查機關履行本機關職責需要的,其他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加以利用。
第三十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應當加強配合,對不屬于其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當依法移送。受移送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將結果書面告知移送機關。
第三十一條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和處分決定的程序,依照本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單位和個人對處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訟。
國家公務員對行政處分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