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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營股本借款合同范本
貸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借款人為發展出口商品生產基地,增加外匯收入,組建聯營(合作)企業,向貸款人申請聯營股本貸款。雙方協商簽定本合同并共同恪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貸款金額:本合同項下貸款最高金額為人民幣____萬元。
第二條貸款期限:本合同項下貸款期限為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上。
第三條貸款用途:本合同項下貸款限用于借款人與____組建(合作)____廠的投資股本。
第四條貸款利率及利息計收:
1.本合同項下貸款利率為月息____‰(一個月以30天計算)。
2.貸款使用期間,若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銀行總行調整貸款利率,本合同規定利率將作相應調整。
3.本合同項下貸款利息按季計收,每季最后一個月的20日為結息日。
4.貸款利息由貸款人在結息日主動從借款人在貸款人及其分支機構開立的專用基金存款戶中或其他帳戶中收取,或由借款人在結息日前三個工作日前將利息匯入貸款人指定的帳戶。
第五條貸款支用:
1.本合同所列貸款,借款人應按照貸款申請書所列使用時間支用,如有改變,應事先征得貸款人同意。
2.借款人未向貸款人提出改變支用時間的申請并取得貸款人同意,其超過貸款申請書所列使用時間未支用貸款金額的一部分或全部,應視為自動取消,未支用金額不得再繼續支用。
3.借款人在支用貸款時,應在實際支用日三個工作日前向貸款人提交有關貸款憑證,貸款人憑以發放貸款。
第六條貸款的償還:
1.本合同項下貸款應按申請書所列還款計劃償還。由于客觀原因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提出延期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后,才能延期償還。
2.借款人以貸款投資的聯營企業分得的稅前利潤歸還貸款。
第七條貸款保證:
1.借款人用企業自有的折舊、生產發展基金及其他企業基金作為還款保證,借款人不能按合同期限償還貸款,貸款人有權在借款人專用基金帳戶中扣收。
2.本合同項下的貸款由____出具的無條件不可撤銷擔保書作為償還貸款的保證。
第八條違約及違約處理:借款人發生下列情況中一項或數項時即構成違約。上一頁1
供給乙方_________ 型主機零配件的成品,由乙方包裝并標貼與原樣相同的商標和標簽。
3.乙方每月銷售不少于_________ 套/ 箱。
4.若乙方6 個月不能銷售雙方同意的數量,本合同在任何時候可予以作廢。
5.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未經乙方同意前,不得指派另一家公司或工廠在_________ 地區銷售_________ 型主機零配件。
6.若乙方每月銷售量達到規定的數量,乙方有權永久擔任。
7.廣告費由乙方負擔。
8.經雙方同意后,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9.本合同用中英文簽署,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如中文本與英文本發生異議時,以英文本為憑。
10. 本合同遇有修改,需經雙方同意。
甲方(蓋章):_________ 公司乙方(蓋章):_________
為了更好的實施國家信貸政策,防止不良貸款的發生,特制定本檢查措施:
一.農戶小額信用貸款
1有無戶主的身份證、戶口簿等復印件,審查是否為非農貸款、跨區貸款
2是否為已入股社員,并持有股金證(有無股金證復印件)
3有無綠色貸款證,并審查是否超信用發放貸款
4查看其有無不良貸款記錄
5登陸信貸管理系統,查看其信用等級和實際是否一致
6有無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和協管員的介紹及推薦意見
7是否存在借新還舊貸款(查看以前貸款記錄,是還后貸,還是貸后還)
8貸款利率是否符合規定
9核對綜合門柜系統檢查日1246科目的數據與信貸管理系統是否一致
10貸款合同有關事項是否完整,有無涂改遺漏的重要事項
二、農戶貸款
1貸款資料是否齊全(有無借款申請書、借款人家庭財產證明、借款人身份證明、借款人提供的抵(質)押物產權證明)
2是否存在借新還舊貸款(查看以前貸款記錄,是還后貸,還是貸后還)
3貸款利率是否符合規定
4核對綜合門柜系統檢查日貸款科目的數據與信貸管理系統相應科目的數字是否一致
5貸款合同有關事項是否完整,有無涂改遺漏的重要事項
6有關信用社評級資料是否完整
7保證人提供的資料是否完整合規(身份證明,營業執照,特殊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企業資質等級證書,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同意保證意見書》、財務報告等)。
8抵押人提供的資料是否完整合規(身份證明,抵押物權利證書,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的《同意抵押意見書》,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同意抵押函等。)
9質押人提供的資料提供的資料是否完整合規(身份證明身份證明,質物鑒定和價值評估報告,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的《同意質押意見書》等。)
10審查調查報告是否合規有無未調查事項(抵質物的所有權是否進行了調查、抵質物的變現能力及價值是否進行了調查,并發表了調查意見)
115萬以上的農戶貸款是否執行了按季收息對于未按季收回的貸款利息是否執行了相關掛賬制度是否進行利息催收對于以后收回的掛賬利息是否按規定記收復利復核利息計算是否正確?
12抵押物是否進行公證表外入賬是否正確是否視同現金管理
13貸款審批程序是否合規對于超權限貸款是否進行了上報審批
三、自然人貸款
1是否超限額發放(30萬,20**年新增)
2貸款資料是否齊全?(有無借款申請書、借款人家庭財產證明、借款人身份證明、借款人提供的抵(質)押物產權證明),對于貸款資料復印件是否進行了核對?(由核對人注明的與原件核對一致字樣)
3貸款主體資格是否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擔保人的主體資格是否合規?有無60歲以上無經濟能力人的貸款人或擔保人
4是否執行了審貸分離制度貸款的審批程序是否合規貸款的用途是否符合國家政策
5有無貸前調查報告貸前調查報告是否規范(是否按68號文件要求調查)
6貸后管理是否到位(進否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貸后調查,有無首次跟蹤貸后調查,有五級分類認定表及工作底稿)
7貸后檢查的內容是否包括貸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的經營情況和償債能力的變動情況
8每次檢查是否有文字報告或記錄
9貸款利率是否符合規定
10貸款合同是否完整(68號文件)
合同是否采用鋼筆或碳素筆書寫,內容填制必須完整,不得涂改
相關條款是否與貸款業務審批的內容一致
客戶部門是否當場監督客戶、擔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在信貸合同上簽字、蓋章或蓋指模,核對預留印鑒,確保簽訂的合同真實、有效(檢查借款合的筆跡和印跡等)
11抵押、質押是否合規抵押、質押物權憑證是否按規定進行登記和保管抵押物是否進行公證
12貸款的主體是否合適有無借名、冒名貸款
13對于及將到期的貸款是否發出了到期貸款通知書
14貸款利利率應用是否正確?對于按季收息貸款未按時收回的是否進行了催收利息計算是否正確?未按時付息等到其異常情況是否作了貸后檢查分析
15對于大額自然人貸款,有無人民銀行核準發放并經過年檢的貸款卡?
16貸款程序是否合規?有無逆程序發放貸款?
17貸款展期是否合規(展期期限是否符合規定有無展期貸款申請書抵、質押人是否在貸款展期申請書上簽署“同意展期”的意見有無展期調查報告與貸款人、擔保人是否簽訂了《貸款展期協議書》
四、農戶聯保貸款
1貸款資料是否齊全(聯保協議、聯保貸款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各聯保農戶近三年的家庭收入證明、其他證明材料)
2通過各聯保農戶近三年的收入證明,計算年均收入,確認該成員的最高貸款額度,看是否存在超信用發放貸款
3是否根據單個聯保小組成員貸款實際需求、生產經營情況、還款能力、信用記錄等核定其信用額度聯保小組的貸款額是否超過各成員的信用額之和的50%
4檢查各聯保戶成員有無不良記錄聯保小組是否為直系親屬是否在5戶以上是否單獨立戶有無固定住所有無本地戶口最高貸款期限是否超過3年
5農戶聯保貸款是否實行按季收息有無貸款臺賬
6對種養專業戶、多種經營戶的聯保貸款,每季度是否有一份貸后檢查報告
五、企業貸款
1檢查借款人提供的資料是否齊全借款人身份是否真實并符合申請貸款的條件
有無注冊登記或批準成立的有關文件復印件,會(審)計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特殊行業的生產經營許可證、企業資質等級證書或專營證件。相關復印件是否經有關信貸調查人員核實
有無客戶的經濟或財務狀況資料有無近三年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業益變動表以及銷量情況,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戶,提交自成立以來年度的報表,申請借款前一期的財務報告
有無企(事)業法人單位的章程,或個人合伙企業的合同或協議復印件
有無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身份證明
有無開戶許可證、預留印鑒卡和有效貸款卡
有無法人營業執照,特殊行業的企業須提供有權部門頒發的特殊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或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及其年檢證明
有無合資、合作的合同和驗資證明
有無人民銀行頒發的有效貸款卡,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有無公司制企業法人的公司章程,董事會成員和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名單和簽字樣本,若為有限責任客戶、股份有限客戶、合資合作客戶或承包經營客戶,要求提供董事會或發包人同意申請授信業務的決議、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證明,股東大會關于利潤分配的決議
有無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對外擔保情況(指的是貸款申報時)
有無現金流量預測及營運計劃
有無稅務部門年檢合格的稅務登記證明和近二年稅務部門納稅證明資料復印件
有無中長期貸款項目,必須提供各類合格、有效的相關批準文件,預計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預計的資產負債情況、損益情況、項目建設進度及營運計劃
有無中長期貸款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有無客戶的印鑒卡、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人)簽字式樣
有無保證人公司章程對法定代表人提供借款擔保業務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會決議、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證明
有無保證人提供的資料(身份證明,營業執照,特殊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企業資質等級證書,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同意保證意見書》、財務報告等。)
有無抵押人提供的資料(身份證明,抵押物權利證書,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的《同意抵押意見書》,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同意抵押函等。)
有無質押人提供的資料(身份證明身份證明,質物鑒定和價值評估報告,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的《同意質押意見書》等)
2有無貸前調查報告貸前調查報告是否規范(是否按68號文件要求調查)
3有無首次跟蹤檢查表首次跟蹤檢查表的是否在規定的時間內(15日)作出
4檢查借款人提供的財務報告是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5檢查借款人各項資料的相關性和一致性,判斷其真實程度
6檢查擔保人是否符合擔保條件、具備擔保能力
7檢查對借款人的信用評級是否符合規定程序
8貸款程序是否合規?有無逆程序發放貸款?對于需報備的貸款是否進行了報備
9檢查《保證合同》是否與《借款合同》中的保證條款相一致,是否合法有效
10檢查《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是否經過評估,最高可貸額是否在規定的折扣比例內,抵押物是否經過有關部門登記,抵押物有無《擔保法》中禁止的抵押擔保物;
11抽查貸后檢查報告及記錄,測試貸后檢查制度的執行情況
檢查貸后檢查報告是否及時、全面客觀地反映了借款人及保證人的信用狀況,充分反映借款人信用風險的預警信息;
檢查是否對借款人因改組、改制造成貸款變化情況進行詳細檢查和落實;
檢查展期原因是否真實,展期是否符合規定;
檢查“借新還舊”是否符合區聯社的條件和標準,有無自定標準情況。
12檢查貸前報告和記錄
①檢查調查報告質量,包括了解信貸員政策水平、業務水平和道德水準,報告內容是否客觀真實、內容充足、條理清晰、觀點鮮明、結論準確;
②了解貸前調查報告是否實地考察借款人的經營狀況;
③了解信貸人員是否對借款人資產、負債及投入資本進行實質性審查。
13檢查貸款的審貸分離情況。有無初審、復審人員簽字,對貸款風險是否進行了復測并提出明確意見;
14貸后檢查是否到位有無定期的貸后檢查報告
15對于出現逾期、欠息、信用等級降級或按五級分類貸款形態降級等風險預警信號的客戶,客戶經理、信貸員是否在當期及時進行了跟蹤檢查
五、不良貸款的檢查
1檢查新增不良貸款貸款資料的有無缺失
2檢查新增不良貸款的貸后管理情況。
3有無《信貸業務發生后定期檢查表》或《項目貸款檢查表》
4在不良貸款出現逾期、欠息時是否在當期作了跟蹤檢查并發出風險預警報告
5檢查其貸后檢查報告及貸后檢查提供的資料,看有無風險預警情況貸后檢查人是否發現了風險預警信號是否填制了《風險預警信號處理表》
6對于成為不良貸款前發現填制的風險預警信號是否采取了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7有無信貸管理部門填制的《貸后管理檢查表(按單位)》
8有無到期貸款通知書和《貸款逾期催收通知書》
9有無新的催收措施措施的落實情況
10借款人有無異議原貸款手續上有無漏洞
11看以前有不良記錄
12核對綜合門柜系統檢查日貸款科目的數據與信貸管理系統相應科目的數字是否一致
六、貸款總的方面
1是否建立貸款臺賬
2是否按要求劃分并如實反映貸款形態
3查有無化整為零貸款有無一戶多貸情況
4計算分析不良貸款占比、新增不良貸款占比,對于新增不良貸款較多,不良貸款占比較高的信用社加大抽查量,分析不良原因(并作出合適評價、建議)
5檢查有無相互擔保、連環擔保現象(聯保貸款除外)
6對大企業、大項目是否建立了貸款專管員制度
7對去年的不良貸款是否進行了對賬(到期貸款催收書、貸款人簽字的貸后檢查表也算對賬),其簽字是否與預留印鑒相符(進行了法律訴訟的除外)
8借款憑證的借款日期是否在信貸業務合同生效日期之后?借款憑證與借款合同的簽章是否一致?
9檢查貸后管理。有無貸款到期通知書、逾期催收通知書、貸款展期協議書、貸款展期申請書、客戶財務報表(月季)、貸后檢查報告、經辦信貸員的日常貸后檢查記錄、處分抵押物通知書、貸款呆滯、呆賬認定表、有價單證止付、查詢書等資料
1.1、fprc證券質押典當
fprc系統是由創元開發的《證券質押典當業務管理與風險監控系統》的簡稱。該系統通過電腦網絡技術,依照《典當管理辦法》,為乙方提供最短2天最長不超過15天股票當質押服務體系,包含了相關動態監管與風險監控功能。fprc《網上交易客戶端》是甲方提供給乙方作為申請證券質押典當業務使用的軟件,包括股票買賣撤單、查詢、結算等功能.
甲乙雙方簽署本合同后,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使用《網上客戶端》自助申請當金購買股票,隨買即借隨賣即還,周而往復。甲方按乙方實際使用當金的天數計算和收取典當綜合管理費。
1.2、 帳戶說明
1.2.1、質押帳戶
質押帳戶(包括資金帳戶、股票帳戶)簡稱a帳戶,是乙方在證券公司設立的個人帳戶,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已將該帳戶的所有資產作為質押物俗稱“當物”,質押給典當行;乙方喪失a帳戶的所有權,但可對該帳戶進行股票交易 。
1.2.2、典當帳戶
典當帳戶是由典當行提供的資金帳戶(包括資金帳戶、股票帳戶)簡稱b帳戶,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質押獲取的當金由該帳戶提供;乙方取得在該帳戶內進行股票買賣交易(包括資金帳戶、股票帳戶)的使用授權。
1..3證券質押授信與當金額度管理辦法
本合同對乙方進行授信管理。甲方通過對乙方歷史交易能力的評估確定乙方授信級別。本合同有效期內,fprc系統根據乙方使用b帳戶的交易頻率與盈虧狀況,對該授信級別定期自動調整,若授信級別降至25分,甲方有權提前終止本合同。
乙方只有在a帳戶的現金95%購買股票后方可申請質押典當,fprc系統自動根據乙方當時持有股票市值的評估總額乘以乙方授信級別計算并批復;乙方當日申請到的當金額度僅限當日有效。
1.4典當期限與月綜合服務管理
本合同期限為半年,到期后甲乙雙方重新簽定合同。本合同中,乙方應在質押典當到期前乙方應主動拋售b帳戶的股票,否則未拋售股票視為“絕當”,甲方有權強行拋售;乙方以其a帳戶的資產承擔所有風險、綜合管理費。
1.5、定期清算、平倉清算、合同到期清算
1.5.1、定期清算
甲方每月20日對乙方使用當今的所有交易及占用當金的典當綜合管理費進行定期清算。fprc系統自動管理乙方的融資買賣記錄,乙方使用fprc《網上交易客戶端》可以隨時查詢。清算日乙方未拋售的股票當月不清算,至下月定期清算日再作清算;當月沒有申請質押典當的乙方不參與清算。乙方若盈利,甲方將盈利部分由b帳戶劃撥資金到乙方a帳戶,乙方若虧損,乙方或主動支付虧損部分給甲方,或甲方使用乙方預留的授權委托書,從乙方a 帳戶劃撥資金到b帳戶彌補虧損。
1.5.2、平倉清算
乙方授權甲方在乙方a帳戶資產及b帳戶當金資產總市值跌落到本合同約定的平倉線以下時,進行平倉清算。甲方有權不通知乙方,市價拋售乙方b帳戶、a帳戶的股票,并從乙方a帳戶劃撥資金以彌補乙方占用b帳戶當金的典當本息及虧損。對于a帳戶全部劃撥或股票全部買出后仍不足彌補甲方虧損,甲方有權向乙方繼續追索。
1.5.3、 合同到期日清算:
合同到期日前20日內,停止乙方貸款權利,到期日前5天辦理清算手續。
二、典當綜合管理費用率及計算
甲方有權調整典當綜合管理費率。fprc系統將自動提示乙方每次申請當金的實際費率,該費率在當次質押典當期內不會變動。甲方按乙方實際占用當金額度、及占用時限計算綜合服務費;當金占用時限從乙方b帳戶當金買入股票之日起計,至賣出日次日為法定節假日則延續計費。
違約金:乙方占用當金超過15日未歸還,按日加收4‰違約金。
三、 乙方出質帳戶及出質資產總值
甲方雙方簽署本合同后,乙方已將a帳戶作為典當質押物。質押期間,乙方可對a帳戶進行正常的股票買賣,乙方始終以其a帳戶內總值項下的資金和證券持續作為典當的質押物(當物)。乙方自愿向指定營業部辦理不可撤消的a帳戶的《帳戶委托申請》和《授權委托書》指令。同時乙方將深、滬股東及身份證復印件留置甲方。
四、質押擔保范圍
質押物的質押擔保范圍指本合同重要一欄所規定的當金、當金利息、綜合費(含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為實現債權所發生的費用。
五、乙方當金申請與股票買賣規則
5.1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將b帳戶授權乙方使用,乙方通過frpc《網上交易客戶端》自動進入交易及查詢交易記錄。
5.2本合同有效期內fprc系統自動限制乙方買入具有風險的股票。甲方有權在任何時間對股票的風險幾級別進行調整,風險級別在25分以下的股票為系統限制交易的股票,st、st類股票的默認風險分別為零。乙方認可該限制可能對乙方的投資產生影響,并承諾對此限制不提出任何異議。
5.3乙方對所持有的a帳戶總資產享有完全的無可爭議的所有權,不得將該帳戶的資金及其對應證券帳戶資產借或設定任何形式的擔保。
5.4若乙方違反上述約定,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擔所導致的全部經濟損失。
六、帳戶凍結、合同單方終止
6.1乙方需要向甲方指定營業部提交《帳戶委托申請書》后方可獲得會員資格。申請書申明自愿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凍結a帳戶,包括停止上述資金帳戶的銀證轉帳功能、柜面資金提取與轉出,限制證券帳戶辦理股票轉托管(深圳)指令、辦理撤單指定交易(上海)指令、禁止本人消戶等。
6.2乙方只有在完整填寫了《授權委托書》后,才能獲得典當質押資格。合同有效內遇定期清算或平倉清算,該《授權委托書》被使用后,乙方需要再次填寫并提交甲方后,才能繼續申請當金額度、并獲得交易授權。否則按乙方單方終止本合同。
6.3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在未使用b帳戶資金或與甲方辦理清算手續后,可單方提出終止本合同;甲方也可在乙方未使用b帳戶資金或與乙方辦理清算手續后,由于乙方授新額度降低至合同規定最低值時,單方面終止本合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金融宏觀控制,正確運用股票、債券方式籌集社會資金,引導資金的合理融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采用股票、債券方式向社會或者本單位職工籌集資金的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資企業除外),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是本市企業發行股票、債券的管理機關。
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和各專業銀行分行以及財政、審計部門,對發行股票、債券企業的資金運用情況有權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發行股票、債券必須堅持自愿認購原則,禁止任何單位、任何個人強行攤派。
第五條 企業用發行股票、債券方式籌集的資金,應作為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資金和用于經批準的生產建設項目投資。
第二章 股票
第六條 股票是投入股份企業資金的證書。企業單位購買的股息為集體股,個人購買的股票為個人股。股票持有者為企業股東。股東按照企業組織章程,參加或監督企業的經營管理,領取股息,分享紅利,并依法承擔以購股額為限的企業經營虧損的經濟責任。
第七條 股票采取記名或不記名形式,可以轉讓、繼承,也可以作為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抵押品,但不能退股。
第八條 發行股票的企業,必須是股份企業。新建股份企業發行股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該企業全部股份的百分之三十。非股份企業需要采取股票方式集資的,必須重新核定原有資產,劃分成股,訂立章程,經會計師事務所核定和有關部門批準并依法登記注冊,成為股份企業后才能發行股票。
第九條 發行股票的企業每年須向股東公布財務決算情況,并可根據盈利情況計發一次股息、紅利。股息從成本中支付、紅利從納稅后的留利中支付。
計發股息、紅利的辦法,可只分紅不計股息,也可以既分紅又計股息。采取只分紅不計股息的,每年分紅金額最高不得超過股金的百分之二十;采取分紅又計股息的,股息率不得高于銀行公布的居民一年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每年股息和紅利的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股金的百分之十六。
第十條 股份企業停業或破產時,在支付職工工資和生活費、繳納稅金、歸還貸款、清償債務后,其余資產按照股份比例對股東進行清償。
第三章 債券
第十一條 企業發行的債券是訂明償還期限的債權證書。債券持有者享有按期取得利息、收回本金的權利。
第十二條 企業向單位和個人發行債券的總額不得超過本企業自有資產凈值。
第十三條 債券可以轉讓、繼承,也可以作為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抵押品。
第十四條 發行債券的企業每年付給債券持有者利息一次,其利率不得高于銀行同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的百分之四十。
第四章 股票、債券的管理
第十五條 企業發行股票、債券必須事先填寫發行股票、債券申請書,經企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鄉鎮企業須經區縣鄉鎮企業局同意,全民所有制企業須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然后向開戶的專業銀行提出申請,交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發行股票、債券申請書。
二、發行股票、債券的章程、辦法,內容應包括:企業名稱、宗旨、營業執照的批準機關、經濟性質、經營范圍、注冊資金總額。
發行股票企業還應申明股份總額、發行總金額及每股金額、轉讓手續、組織領導和管理形式、股息、紅利的分配辦法及企業虧損所應承擔的經濟責任。
發行債券企業還應申明發行總金額、償還期限、轉讓手續和債息的分配辦法。
三、發行股票、債券的可行性報告,內容應包括:現有資產、發行范圍數額、資金投向和可行性項目落實情況、經濟效益預測、發行債券歸還本金的辦法及資金來源(全民所有制企業須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
四、發行股票、債券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需交驗法定審批機關(鄉鎮企業一百萬元以下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區、縣主管部門審批)準予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證明文件。
五、現有企業上年度和上月的財務報表,新建股份企業發起人的履歷和認購股份的驗資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本市企業發行股票、債券總金額在五十萬元(含五十萬元)以下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委托專業銀行區辦事處、縣支行(在信用社開戶單位由農業銀行縣支行)按照本辦法有關條款審查批準,報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備案。
本市企業發行股票、債券總金額在五十萬元(不含五十萬元)以上的,一律由專業銀行區辦事處、縣支行審查,報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批準。
外地企業在本市發行股票、債券的,一律由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審查批準。
第十七條 經批準發行股票、債券的企業,可以委托專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發行單位對發行股票、債券的企業經營狀況,不負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對未經批準或違反本辦法發行股票、債券的,令其退還所籌集的資金。對拒不執行的,凍結其全部集資金額,通知專業銀行拒付股(債)息、紅利,并給予信貸、結算違章制裁。
第十九條 企業單位購買股票、債券只能使用屬于企業有權支配的專用資金,不得挪用應上交國家的各項收入和專項撥款,不得動用流動資金和銀行貸款;事業單位購買股票、債券只能使用本單位經費包干結余中的獎勵基金、福利基金和預算外資金。違者,由其開戶的專業銀行給予信貸、結算違章制裁。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及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不得購買股票。違者,追究責任單位負責人和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在本辦法公布以前,已經發行股票、債券的企業,應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底以前按本辦法補辦報批、備案手續。
第二十二條 凡經批準發行股票和債券和企業,都應按批準發行股票、債券金額的萬分之一繳納注冊費,最少不得低于二十元。
一、債券是企業發行的有期限的債權證書。債券持有人享有債券規定的按期收回本金和取得利息的權利,沒有參與企業經營管理的權利,不承擔企業經營虧損的經濟責任。
股票是投入股份企業資本金的憑證,股票持有人享有股份企業章程規定的領取股息、參與分紅、參加或監督企業經營管理的權利,在股票金額范圍內承擔企業經營虧損的經濟責任和倒閉的風險。
二、企業用發行債券、股票等方式籌集資金,其投資方向應當符合國家的宏觀決策和經濟建設方針政策的要求,有利于促進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的合理化,并符合投資少、見效快、經濟效益好的原則。國營企業可以發行債券,股份企業和集體企業可以發行股票,企業在發展橫向經濟聯合中,可將自有資金合資入股。債券、股票的發行對象限于個人和企業、事業單位。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及其在這些部門工作的干部和現役軍人不得購買股票、參與分紅。集資應堅持自愿原則,禁止向任何單位或個人強行攤派。非金融機構不得通過發行債券、股票經營信貸業務。
三、發行債券、股票的企業,必須是依法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發行債券、股票籌集的資金可用于流動資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的規定,同時,要統籌安排好項目投產后按規定應當籌集的自有流動資金。
四、新建企業發行股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該企業全部股份的百分之三十。發行債券的企業,債券發行額不得超過本企業自有資產凈值,或由具有法人地位的經濟實體以同額資產作擔保。
五、參與投資的資金來源,事業單位只能使用本單位節余資金和預算外資金;企業單位只能使用本單位有權自行支配的閑置自有資金,不得運用流動資金和應補充流動資金的自有資金,不得挪用銀行、信用社以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和應上交的稅利。
六、企業發行的股票應當記名,不能退股。股票和債券可以通過發行的的金融機構辦理過戶轉讓,也可以作為向專業銀行申請貸款的抵押品。
七、股票可以在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計發股息、紅利:
(1)只分紅,不付股息。企業依據盈利情況,在保證依法納稅、提留專項基金的條件下,另提分紅基金,按照股份比例進行分配,每年分紅金額最高不得超過股金的百分之十八。
(2)股息與分紅并存。企業按約定利率每年從成本中支付股息,并視盈虧情況決定分紅或者不分紅。單位集體股的股息不得高于銀行公布的單位一年期存款利率;個人股的股息不得高于銀行公布的一年期個人儲蓄存款利率。每年股息和紅利的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股票面額的百分之十五。
八、債券利率不得高于單位在銀行定期存款和居民在銀行定期儲蓄存款同期利率的百分之二十。債券利息按銀行利率計付的部分,企業在成本中列支;超過銀行利率的部分,在企業稅后留利中支付。
九、企業發行債券、股票集資的規模,由各市、地、州人民銀行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根據承受能力于年初提出年度計劃,經當地政府同意后上報省人民銀行;省人民銀行綜合平衡并報經省政府同意后下達各市、地、州掌握。
企業發行債券、股票集資,在十萬元以上的,必須報經人民銀行批準。企業應事前遞交申請書及集資章程、具體辦法和經濟效率預測資料,交驗縣或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或批準開業的證書、主管部門同意集資的文件、開戶銀行出具的企業集資項目的自有資金驗資證明;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還要同時交驗法定審批機關準予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文件;經當地人民銀行 (沒有人民銀行機構的地方,經企業開戶的專業銀行縣支行)審核簽注意見后上報,由市、地、州人民銀行在省人民銀行核準下達的規模計劃內逐筆審批,并報省人民銀行備案。
十、人民銀行對未經批準的集資,有權檢查制止,并責令其退還所集資金;對拒不執行的,可通知企業的開戶行予以信貸制裁。開戶行對集資企業所籌集資金的使用和投資單位投入資金的來源是否正當應進行監督,對違反規定的應退回原資金渠道,對未經人民銀行批準的集資,應拒絕辦理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