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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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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司法制度

      刑事司法制度范文第1篇

      論文關鍵詞 少年 刑事司法制度 教育

      一、我國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特有原則

      少年刑事司法制度,是指少年觸犯刑事法律承擔何種刑事責任和刑罰適用的制度。我國司法工作人員在辦理少年刑事案件時,應遵循下列特有原則:

      (一)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

      對違法少年的教育改造,既屬于教育的范疇,又是執行刑罰的過程。因此,它是一項特殊的教育??紤]到未成年人的特點,司法工作人員對少年犯應當以教育為主,懲罰不是目的。

      (二)法定人參與原則

      對少年犯罪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應當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場,在一定程度上緩解違法少年的緊張情緒,保障其在訴訟中的合法權利,有利于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三)全面調查原則

      司法人員在辦理少年刑事案件過程中,可以對違法少年的成長經歷、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通過全面社會調查找出少年犯罪的真正誘因。量刑時,法院可結合調查結果選擇最有利于違法少年改造的刑罰方式。

      (四)分案處理原則

      為防止少年受到交叉感染,對少年犯與成年犯應當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已對此作了明確規定。

      二、我國現行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立法上的缺陷

      我國目前沒有專門的少年犯罪刑事法典,僅有一些散見的司法解釋、刑事政策和意見、通知。立法的不規范往往會使上述法律、法規在法律適用上產生沖突。在司法上,我國也沒有單獨的少年刑事訴訟法,在實踐中司法工作人員只能嚴謹地適用現行的法律規定來辦理少年案件,明顯不能應對目前少年刑事案件的處理。

      (二)司法制度的脫節

      國際社會普遍提倡對少年的合法權益進行全面的保護,這種保護不是對已有的犯罪行為進行懲戒和鎮壓,而是更注重對少年犯罪的預防。雖然《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犯罪法》兩部法律對少年的保護作了相關規定,可是現實中沒有相應的司法制度來落實以上兩法所提出的要求。例如,我國的少年刑事審判制度主要是對少年犯罪進行相關的刑事處罰,卻忽略了少年其他合法權益的保障,少年法庭審理的對象應不僅僅局限于少年刑事犯罪案件。

      (三)缺乏社會矯治、社會監管方面的法律規定

      社區矯正即讓一些犯罪少年不在監獄里服刑,而讓其在社區中進行相對自由的生活。從對少年犯進行教育、感化和挽救的角度出發,我國在一些發達地區已經開始試行社區矯正。雖然我國已經開始實行社區矯正,但是同國外相比該制度還很不完善。除了社區矯正,還可以采用其他的非刑罰處罰方法。例如可以借鑒行政法規中的少年犯管教制度、收容審查制度等。

      三、完善我國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設想

      (一)完善程序性立法

      我國的法律法規對少年刑事案件辦理的程序規定比較籠統,在實踐中的可操作性較差,對少年犯罪嫌疑人的保護大多流于形式,并沒有從實質上解決問題。世界上其他發達國家制訂了專門的少年法,這些單獨的法律規定對少年合法權益的保護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因此,我國應該借鑒國外一些先進的立法成果,從程序上將少年案件與一般的成人案件相區別。例如在偵查階段,明確規定在公安機關內部設置專門針對少年刑事案件的偵查、預審機構;對少年犯罪嫌疑人盡量避免采取強制措施,必須采取強制措施時,也要注意采取適當的方式,避免在公眾場合,以免造成惡劣的影響。

      (二)設立少年法院等專門機構

      建立少年法院是我國少年刑事司法制度走向完善的標志之一。盡管少年法院的設立受到經濟、人力資源方面的制約,但在我國一些發達地區應當建立少年法院作為試點。因為少年刑事案件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普通法院的機構設置顯然不能對癥下藥。在少年法院里可以增設心理輔導室、社會調查室以及案后回訪工作室等。對于因心理問題犯罪或者受到犯罪侵害后產生心理障礙的少年,心理輔導室能夠為他們提供心理咨詢、及時為他們進行心理疏導。社會調查室則主要負責少年案件的庭前社會調查工作。除了由專門的法官作為調查員外,還可以聘請人民陪審員、社會志愿者等作為兼職調查員,協助法院做好庭前調查工作。案后回訪工作室則是對觸法少年進行回訪追蹤,對重歸社會的少年提供學習、生活和工作上的幫助。在一些欠發達地區,不具備建立少年法院條件的,應當繼續設置少年法庭,以適應少年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需要。

      (三)推行暫緩判決制度

      各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原則之一就是少用監禁刑。為避免判處監禁刑對還處于成長期的少年造成不利的影響,對于罪行較輕、認罪態度較好且刑期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少年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暫緩判處相應刑罰,并規定一段考驗期限,視該少年被告人在考驗限內的表現做出最后判決。這種審判制度變相將少年的改造從監獄轉移到社會。少年生活在父母身邊和自己熟悉的環境中,讓家庭和社會對其進行教育幫助,可以有效避免少年受到監獄環境的交叉感染。這種制度在我國的少年刑事司法實踐中已經有過嘗試并初有成效。由司法行政機關承擔考驗期內的監督、考察職能,少年若在考驗期內確實表現良好,有悔罪表現,考驗期滿后,法院即可做出撤銷有罪判決的決定;若在考驗期內重新違法犯罪,則應對其判處相應的刑罰。

      (四)引入恢復性司法制度

      傳統的刑事司法制度側重于對犯罪的懲罰打擊,而恢復性司法更注重對雙方當事人利益的維護和社會關系的修復。恢復性司法主要是指通過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面對面的接觸,并經過法官等專業人士充當中立的第三者的調解,促進當事人雙方溝通。通過道歉、賠償、生活幫助等讓被害人得到及時的補償,讓被害人生活恢復常態,同時亦使犯罪人通過積極的行為重新融入社會,恢復雙方原來的和諧關系?;謴托运痉軌蚋顚哟位鉅幾h矛盾,降低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害,同時也更大程度地減輕雙方當事人的心理創傷。而刑事和解作為恢復性司法制度實踐模式之一,在我國已經付諸實施。刑事和解制度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犯罪性質較輕的犯罪案件,尤其是少年犯罪案件。雖然刑訴法規定對于罪行較輕,可能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可以宣告緩刑或免予刑事處罰,但是針對少年刑事案件,可以適當擴大其適用的范圍,對于一些稍微嚴重的侵犯個人權益但是有復原可能的案件,應準予適用刑事和解。

      (五)建立矯正幫教體系

      盡管世界各國對少年刑事案件都作出特別立法,予以高度重視,并且相關的法律規定也都體現出處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輕緩原則,但卻并沒有對少年判后的矯正幫教作出明確的規定。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特有的原則之一就是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對于這一項特殊的教育,單純的依靠法院的判決顯然是不能達到預期效果的。既然對少年犯的教育不可能靠法院的審理、判決一蹴而就,那么就要尋求其他的依托。判決以后的矯正幫教體系就是對有效判決的一種延續,也是對判決效果的一種檢驗。從行動上控制少年犯并不代表能讓他從心理認識錯誤,反而很可能起到反面效果。因此希望我國盡快出臺相關法律法規,確定判決以后矯正幫教的具體程序和職責歸屬。

      (六)建立刑事污點取消制度

      刑事司法制度范文第2篇

      庭前證據展示,又稱庭前證據開示,其基本涵義是庭審調查前在控辯雙方之間相互獲取有關案件的信息,著重解決訴訟雙方之間的信息互給,是一種審判前的程序和機制,用于訴訟一方從另一方獲得與案件有關的事實情況和其他信息,從而為審判作準備。

      公元16世紀,證據展示程序隨著英國衡平法的司法實踐開始出現。1938年,美國將證據展示制度規定在《聯邦民事訴訟規則》之中,隨著時間的推移,英美等國的庭前證據展示制度又有了各自的發展。受英美法系的影響,不少國家也將證據展示制度納入本國的立法中。我國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尚未系統規定庭前證據展示制度。但刑事訴訟法對起訴程序的改革、案卷移送方式的轉變以及律師閱卷范圍的規定,引起了我國許多法學者對庭前證據展示制度的關注,庭前證據展示制度成為了刑事訴訟證據立法研討和刑事司法改革的熱點問題之一。江蘇、山東等地還在司法實踐中進行了有益的嘗試和試點工作。

      筆者贊同在我國刑事訴訟程序中設立庭前證據展示制度,并將其與我國目前實行的普通程序簡化審和刑事簡易程序相結合,作出了構想。根據外國經驗的學習和我國的具體司法實踐,筆者將庭前證據展示制度作如下的定義:

      庭前證據展示制度又稱庭前證據開示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審理案件之前,檢察人員和辯護方人員相互向對方展示己方所掌握的證據,使雙方之間對對方的證據在開庭審理前都有全部的了解,庭審前未經展示的證據一般不得在庭審中出示并被采用為有效證據的制度。

      二、庭前證據展示制度的具體設想

      遵循維護訴訟公正,提高訴訟效率,保障被告人辯護權行使的原則,從司法實踐的角度,筆者將庭前證據展示制度作如下設想:

      1、庭前證據展示的階段。庭前證據展示的階段為人民檢察院作出起訴決定后至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審理之前。之所以如此設想是因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這一階段中,辯護律師享有了全部的辯護權,可以查閱指控犯罪的證據并應當向公訴人員提供意見。在此階段進行證據展示,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基本精神。辯護方所取得的證據則在審查起訴過程中即可以向公訴人員展示,這樣有利于起訴決定的公正作出。當然也可以對等,辯護方人員也在作出起訴決定后,法院開庭審判前向公訴人員展示。至于在庭審中新發現的證據或者在首次開庭后新取得的證據,則可以在當庭或再次開庭前進行展示。因為前一種在庭審中新發現的證據一般數量較少。如果較大,則應當中止審理,對新的證據進行展示后再進行開庭審理。

      2、庭前證據展示的地點。庭前證據展示的地點應在人民檢察院。我國刑事訴訟法改變了起訴方式,案件的證據和材料在開庭審理終結前由人民檢察院掌握,在人民檢察院進行庭前證據展示是適宜的。為了提高訴訟效率,簡便易行。不宜在人民法院進行。

      3、庭前證據展示的方式和范圍。在人民檢察院作出起訴決定后,辯護律師可以閱覽全部案卷和證據,包括對被告人有利的和不利的全部證據,但是與被告人定罪量刑無關的一些工作材料和鑒于其他案件的偵查需要以及其他合理的根據,采用利益權衡原則,在不損害司法公正的前提下,需要保密的部分證據除外。辯護律師應復制全部需要向被告人出示的證據,并負責將這些證據向被告人出示。記明被告人對這些所有證據的意見后,辯護律師應將被告人對證據的意見和辯護律師本人對證據的意見和建議提交給公訴人員,由公訴人員將這些意見在開庭審理時提交給法庭,并將庭前證據展示的內容和雙方的意見向法庭予以綜合說明。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原因,對需要保密的一些證人的基本情況,辯護律師應根據公訴人員的要求不向被告人及其親友揭示。辯護方所取得的證據在記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意見后應向公訴人員展示。公訴人員對這類證據的意見也應向辯護律師說明。

      4、庭前證據展示后的庭審。庭前證據展示后的庭審一般實行簡化審理。對經過庭前展示并取得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認可的證據無須在庭審中進行舉證、質證,只需要綜合說明即可,法庭在征詢被告人意見后可以直接予以確認。被告人對庭前展示的部分或者全部證據提出異議后,當庭又表示沒有異議的,法庭也可直接予以確認。反之,被告人對庭前展示的證據表示沒有異議,但當庭又提出否認意見的,則應對此有異議的證據仍按一般的舉證、質證規則進行。這樣,庭審的重點將集中于有爭議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質證和辯論,從而突出庭審的抗辯色彩和提高庭審的效率。

      5、違反庭前證據展示的制約措施。公訴人員和辯護方人員應遵守誠信原則,按規定向對方展示所收集的證據。對于違反庭前證據展示,進行庭上證據突襲的,在國外,法官可以采用命令展示、批準延期審理、禁止提出未經展示的證據以及法律懲戒、相應的經濟處罰等制約措施。在我國,可以采用法庭暫緩開庭,建議雙方進行證據展示,或者應一方要求批準延期審理等措施。最有效的措施應屬,規定除非有合理的根據并獲得法庭允許,未經庭前展示的證據,不得在庭審中出示,即使出示也不得被采用為有效證據。至于辯護律師違反公訴人員的保密要求,造成不良后果的,公訴人員可向律協提出對該律師的懲戒建議,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庭前證據展示制度的重要意義

      庭前證據展示制度的上述構想,有人認為可能與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相沖突。例如,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向被告人出示證據的主體是承擔公訴任務的公訴人員,控訴職能的承擔應由公訴人員負責,上述構想將向被告人出證的義務由辯護律師負責,這似乎是矛盾的。實際上,上述構想并沒有超越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的基本精神,作如此構想并沒有減輕或損害公訴人員的控訴職能。在上述構想中,控訴職能仍由公訴人員承擔,對控訴證據的確實性、充分性,達到提起公訴的要求和標準等,這些責任仍是由公訴人員負責的。即使是具體的出證操作雖然由辯護律師承擔一部分任務,但在庭審中,公訴人員仍有概括、總結說明的義務,向被告人出證的主體仍然是出庭公訴人員。

      庭前證據展示制度的上述構想是在現行刑事訴訟法的框架內進行的,實行后將有如下重要意義:

      1、有利于發現案件真實,加強審判的客觀性。

      設立證據展示制度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有助于發現案件真實?!巴灰u不利于質詢”,證據展示就是為了讓事實本身,而不是突襲或訴訟、辯論技巧來決定審判的命運。證據展示制度可以讓訴訟各方都能在審判前對證據作仔細的調查和認真的審查思考,作充分的訴訟準備,在庭審中有針對性地對證據進行集中質詢和檢驗,從而有利于獲得案件的真實,加強審判的客觀性,較好地避免法官對控辯雙方某方庭審技巧的過分青睞,從而用事實和證據,而不是庭審技巧來影響審判結果。

      2、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節省司法資源。

      上述構想使證據在庭前得到全面展示,控辯雙方對庭前取得一致認識的事實和證據無需在庭審中進行重復的程式化的舉證、質證。同時,雙方在庭前充分知曉了對方所掌握的證據以后,使控辯的針對性增強,可以突出爭論焦點。這樣就使庭審繁簡得當,提高了訴訟效率,有利于節省司法資源。

      3、有利于發揮律師的辯護作用,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

      我國刑事訴訟法修改后,對于律師的閱卷權引起了學界和司法實務界的廣泛關注,學界倡導庭前證據展示制度最初目的也在于保障律師的閱卷權,使被告人獲得充分的辯護。上述構想徹底地解決了這一問題,使辯護律師享有了充分的閱卷權,并且由辯護律師向被告人出示證據使被告人能夠充分知悉和審思證據,有利于其辯護權的充分行使。出證提前,有助于辯護方更好地進行辯護防御,也有利于提高律師參與刑事辯護的積極性,其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也得到增強。

      4、有利于提高公訴案件的質量,體現司法公正。

      庭前證據展示制度的上述構想,使庭前對等地互相地公開了全部證據。公訴人員可以在庭前能夠了解辯護律師收集的證據,改變了公訴人在“明處”,辯護律師在“暗處”的被動局面,使公訴人員能更全面地了解案情,有利于提高公訴案件的質量,體現公正原則。同時,由辯護律師向被告人出示證據,容易得到被告人的信任,使被告人可以感受到法律的公正關懷。

      刑事司法制度范文第3篇

      關鍵詞:刑事再審;程序;人權保障 

      一、關于刑事訴訟再審程序的觀點與狀況 

       

      對于刑事訴訟中是否設立再審程序的問題,學術界普遍認為任何刑事司法制度都不可能絕對地避免錯誤的發生。美國著名法學家羅·龐德說過:法令承認提供的事實并根據事實來宣布指定的法律后果。但是事實并不是現成地提供給我們的。確定事實是一個可能出現許許多多錯誤的過程。錯誤認定曾導致過許多錯判。再審的主要任務不應是糾錯,對“錯誤”的糾正或救濟更多地應當置于再審程序之前的程序之中,再審的主要任務應該是人權保障。刑事再審制度的設立是各國處理這部分“錯誤”的措施之一,是一種特殊的救濟程序。但是,糾正這種“錯誤”的程序應當設計成為糾正那些顯失公平的錯誤。因此,再審程序首要的價值就是對終審判決既判力的尊重,也是尊重個人避免“雙重歸罪”的權利。在人權保障日益法律化的當今世界,人權保障尤其是被追訴人的人權保障貫穿于刑事訴訟的全過程,再審程序也不例外。 

      但是,我國目前的立法和司法部門對刑事再審制度理念的認識距離世界各國普遍接受的準則有一定的距離。筆者認為應當更多地從保障被追訴人權利的角度,而不是從司法機關辦案的角度,對我國刑事再審程序進行設置。改革和完善我國的再審程序,必須注意諸多價值之間的平衡。再審程序必須把追求公平正義、糾正錯判和既判力理念結合起來,從而達到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相統一、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統一的目的。筆者認為我國刑事訴訟再審程序的完善最關鍵的是應當引人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則。根據中國國情,應當確立有例外的一事不再理原則,即一定情況下不允許提起不利于被判決人的刑事再審程序。 

       

      二、我國刑事訴訟再審程序的完善 

       

      (一)在“總則”中引入一事不再理原則 

      在表述一事不再理原則時有三種立法例可供參考。 

      一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立法模式。“任何人已依一國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無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以審判或懲罰”。該條款由于過于原則和絕對,許多國家,包括奧地利、丹麥等歐洲國家,對該條款提出保留。 

      二是《歐洲人權公約》及有關大陸法系國家采取的原則加例外的立法模式。該公約規定了一事不再理原則,以最終判決為一事的終結點,同時允許各國在滿足公約要求的條件上進行重新審理的相關立法,是一種原則加例外的規定?!抖砹_斯刑事訴訟法典》第405條規定,不允許通過監督審復審法院決定而惡化被判刑人的狀況,不允許對無罪判決或法院關于終止刑事案件的裁定或裁決進行復審。第413條規定,對被告不利的復審必須在訴訟時效內,并且必須在發現新情況之日起1年內才允許提起。 

      三是有些大陸法國家采取的再審僅限于有利于被告人的立法模式?!稓W洲人權公約》雖許可各國有條件提起再審,但有些國家不允許提起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審。根據《意大利刑事訴訟法典》第649條的規定,在被告人被宣告開釋或者被判刑并且有關判決或刑事處罰令成為不可撤銷的之后,不得因同一事實再次對該被告提起刑事訴訟,即便對該事實在罪名、程度或情節上給予不同的認定,第69條第2款和第345條的規定除外。意大利不但不允許對被告不利的再審,對被告有利的再審也僅于法定情形下方可開啟。法國、日本和韓國等也只允許提起對被告有利的再審。 

      從以上規定看,絕對禁止對被告人的不利再審并非國際統一做法。就我國目前情況看,在刑事司法中有強烈的政策實施導向,這要求判決應盡可能追求實體真實,在程序公正下的判決可能錯誤時,應盡可能糾正錯誤。嚴格地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審既缺乏民意和國家意志的支持,現有司法力量也難以保證司法的公正。因而,在確立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同時,應設置一定的例外,我國《刑事訴訟法》可作以下表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任何人一經人民法院做出最后裁判,不得因同一犯罪行為再次對其進行追訴或審判。” 

       

      (二)劃分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審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審 

      目前,刑事再審主要有三種模式:一種是以我國為代表的無論生效裁判存在事實錯誤,還是法律適用錯誤,都適用同一種程序的模式。另一種是以日本為代表的將糾正事實認定錯誤的救濟程序與糾正法律適用錯誤的救濟程序加以區分的模式。在日本的刑事訴訟中,對于確定判決救濟體現為兩個方面,即針對法律錯誤的救濟和針對事實錯誤的救濟,前者在日本刑事訴訟中稱為非常上告,后者稱為再審。三是以德國為代表的有一些國家雖然不分事實錯誤和法律適用錯誤,但以糾正事實錯誤為重點,而且只有對裁決事實認定錯誤的再審,單純的法律問題可以通過向甚至向歐洲人權法院申訴來解決。 

      我國并不存在事實審法院和法律審法院的分工,在程序上也不存在單純的法律審程序,無論對未生效裁判的復審還是對已生效裁判的復審,均實行全面審理的原則。從司法實踐來看,大多數刑事再審案件既存在事實認定錯誤,也存在法律適用錯誤。因此,綜觀國外的立法例,并結合中國的具體實踐情況,目前我國還不宜對兩種程序進行嚴格區分。 

      刑事司法制度范文第4篇

      袁 衛 鄭傳清

      袁衛,男,1966年4月生,現任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局長。1984年9月參加檢察工作,歷任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公訴科副科長、反貪局偵查科科長、反瀆局局長。主要研究方向:職務犯罪偵查學、犯罪心理學。在《人民檢察》、《中國檢察官》、《犯罪研究》、《反瀆職侵權工作指導與參考》、《上海法學論叢》等學術刊物公開發表學術論文10余篇;

      鄭傳清,男,1981年9月生,法學碩士,2007年7月參加檢察工作,上海檢察機關優秀偵查員,2011年入選國家人才庫,現任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副局長。主要研究方向:職務犯罪偵查學。在《人民檢察》、《中國檢察官》、《犯罪研究》、《反瀆職侵權工作指導與參考》、《上海法學論叢》等學術刊物公開發表學術論文10余篇;

      核心提示:“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是《刑法》第397條有關罪和罪的客觀要件要求。其中,對于公共財產、人員傷亡等物質性損失,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已有明確規定,易于掌握。但是,對于那些沒有直接經濟價值或者不能以貨幣計算其經濟價值的非物質性損失,至今尚無司法解釋作出規定,給司法實踐中認定瀆職罪非物質損失帶來一定的困難,甚至造成一些社會危害極其嚴重的瀆職行為由于沒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或人員傷亡而得不到刑事追究。因此,準確把握和正確理解該條款立法本意,對依法準確懲治瀆職犯罪,維護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鄭纓強,男,1947年3月22日生,漢族,大專文化程度,原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關系綜合科科長、科員。2010年9月8日因涉嫌罪被刑事拘留。

      鄭纓強于2004-2007年擔任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關系綜合科科員期間,在明知顧天毅未提交申報企業《工資總額使用手冊》相關材料的情況下,因長期接受顧天毅提供的、推油等和多次吃請,常年為其辦理十余家公司的《工資總額使用手冊》,致使顧天毅等四人利用《工資總額使用手冊》實施非法經營罪犯罪行為,客觀上方便了一些企業逃稅、洗錢等違法行為,嚴重擾亂了國家正常的金額管理秩序和市場經濟秩序。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于2010年9月8日以涉嫌罪對鄭纓強立案偵查,10月15日偵查終結并移送審查,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公訴科于11月9日以罪提起公訴,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4日判決被告人鄭纓強犯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期2年執行。

      舉措得當,寬嚴相濟

      鄭纓強對自己長期為4名罪犯違規辦理《工資總額使用手冊》的行為供認不諱,但拒不承認存在徇私、徇情情節,且認為自己的行為僅是違反了單位的規定,尚未達到觸犯刑法的程度。此時應對鄭纓強采取何種強制措施產生了兩種分歧意見;一種觀點主張應對其刑事拘留,否則既不利于查清其徇私情節,也無法讓其認識到自身罪行的嚴重性;另一種觀點則持反對意見,認為在鄭纓強主動自首并已供述行為,且其所在單位提出取保候審建議的情況下,不宜貿然對其刑事拘留。若鄭纓強在被羈押期間仍對徇私情節矢口否認,檢察機關的強制措施無法得到其所在單位的理解,甚至會引發單位的不滿。我們通過對鄭纓強行為進行綜合分析后認為,凡事有果必有因,鄭纓強常年違規為罪犯辦理《工資總額使用手冊》,其與罪犯之間的關系必定非同一般。鑒于此,我們果斷決定對鄭纓強采取刑拘強制措施,并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申請在看守所內對其實施特審。在我們的強大攻勢下,在無法回避的事實和證據面前,鄭纓強最終選擇放棄抵抗、繳械投降,主動承認其瀆職原因在于長期接受罪犯提供的、推油等和多次吃請,且已跟罪犯結下了深厚的“友誼”。而更重要的意義在于,鄭纓強在被刑事拘留期間深刻認識到了自己犯罪行為的嚴重性,自愿認罪伏法主動承認自己在工作過程中收受的他人賄賂并積極退贓。因此我們在鄭纓強徹底交代其徇私、徇情情節后兌現政策,在無逮捕必要的情況下對其取保候審,更從心理上徹底制服鄭纓強,鄭纓強在其后一直保持積極、穩定的認罪態度,無任何反復。

      正確適用法律,準確定性

      司法實踐中,對于瀆職類案件中的、等罪損害后果的確定,通常是依據能夠量化的經濟損失數額或人員傷亡數量。但對于無法量化的非物質性損害后果能否定罪,既無相應的司法解釋,也無統一認識。鄭纓強的行為并未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或人員傷亡,對其立案偵查是否存在風險?這就需要我們把握法律精神,統一認識。我們認為,鄭纓強的行為直接導致了四起情節特別嚴重的非法經營刑事犯罪案件,致使4名罪犯利用《手冊》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客觀上方便了一些企業逃稅、洗錢等違法行為,嚴重擾亂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市場經濟秩序,其危害遠甚于單純的經濟損失或人員傷亡,符合《瀆職罪立案標準》中規定的“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睂︵嵗t強的犯罪行為以罪定罪處罰正是對刑法瀆職犯罪的準確把握,方能充分體現刑法打擊犯罪的精神。最終,我們的認識得到了法院生效判決的確認。

      “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是《刑法》第397條有關罪和罪的客觀要件要求。其中,對于公共財產、人員傷亡等物質性損失,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已有明確規定,易于掌握。但是,對于那些沒有直接經濟價值或者不能以貨幣計算其經濟價值的非物質性損失,至今尚無司法解釋作出規定,給司法實踐中認定瀆職罪非物質損失帶來一定的困難,甚至造成一些社會危害極其嚴重的瀆職行為由于沒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或人員傷亡而得不到刑事追究。因此,準確把握和正確理解該條款立法本意,對依法準確懲治瀆職犯罪,維護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瀆職罪非物質損失主要情形包括:失職瀆職導致引發刑事案件后果、失職瀆職導致危害社會公眾利益和失職瀆職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等。本案涉及到的正是失職瀆職導致引發刑事案件后果的司法認定問題,表面上看,刑事案件的發生,是行為人或單位的罪行導致,按照罪責自負的原則,應由行為人或單位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實際上,這種情況已構成瀆職犯罪的結果。具有失職瀆職行為的責任人員,理應承擔相應的瀆職罪責。例如本案中,國家為維護現金管理秩序,對《工資總額使用手冊》的審批辦理有著嚴格的程序規定,并在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專門設立科室履行審批職責。鄭纓強作為國家現金管理秩序的維護者,卻在近4年的時間內頻繁違規為顧天毅辦理十余家公司的《工資總額使用手冊》,致使顧天毅等4名罪犯長期實施非法經營犯罪活動,嚴重擾亂了國家正常的金額管理秩序和市場經濟秩序,鄭纓強行為造成的后果顯然屬于“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因此,鄭纓強案的辦理,是檢察機關對《刑法》第397條的準確理解和適用,是對瀆職罪非物質損害后果司法認定的一個重要突破,為檢察機關查辦瀆職犯罪案件開拓了更為廣闊的空間。

      刑事司法制度范文第5篇

          一、中國行政司法制度建設的現狀

          所謂行政司法制度的建設主要指行政程序法制化,就是國家通過立法,將一些重要的行政程序用立法的形式統一固定下來,作為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的程序依據。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所遵循的步驟、方式、順序和時限等要素的總和,是由行政行為的方式、步驟、順序、時限等要素構成的行政行為的過程。實行行政程序法制化能切實保障行政效率和防止行政侵權,維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而且還可以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參政權,促進行政民主化。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行政司法制度的建設進程逐步加快,行政程序立法取得了明顯的成績。尤其是近幾年來,我國先后制定了一大批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使行政程序無法可依的狀況有了明顯的改善。如《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行政復議條例》、《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等。而且,有些領域的行政程序制度已經相當完備。如行政處罰程序、行政復議程序等。以行政處罰為例,1996年頒布的《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決定的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以及行政處罰的執行程序都作了統一、明確、具體的規定。隨著法制建設的發展,我國行政司法制度的改革價值取向發生了明顯的變化,行政程序已不再被單純地看作保障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的工具,它的控權功能和保護公民權益的功能逐步被立法者所認識,如告知程序、回避程序、復審程序的建立,充分表明我國的行政司法制度建設正逐步向現代法治邁進。盡管我國的行政司法制度建設有了長足的發展,取得了明顯的成績,但從總體上看,我國的行政司法制度建設的水平還相當低,行政司法制度還存在諸多問題。憲法和基本法律中缺少有關現代行政程序基本原則的一般性規定,沒有相應的憲法原則和精神,致使我國行政立法現代化的程度低。在“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的影響下,行政立法的重要性長期以來有所忽略,許多重要的行政程序制度至今沒有建立起來,而已有的程序法規范通常又比較原則化,操作性不強,嚴重削弱了行政程序控制行政權和維護公民權的作用。在我國行政執法實踐中,行政執法部門對已有的程序規范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非常普遍,結果造成了我國行政執法混亂、無序的局面。再者,由于缺乏統一規劃,造成許多行政程序設置不科學,或已有的行政程序規范沒有及時修訂而失去了合理性。以上種種情況表明,現有的行政程序法律規范已不能適應中國入世的需要,制定、修改現有的行政程序法規已是迫在眉睫。

          二、中國入世后,Wl,O規則對中國行政司法制度的影響

          行政程序涵蓋了Wl,0協定的最主要的部分,涉及了十幾個行政管理事項,包括了數十種行政行為。而WID規則對行政程序法影響最深遠的應該是行政司法制度的規定,WID所規定的基本原則主要有統一原則、公平原則和公開原則,這些原則大大豐富了我國行政司法制度的內容。

          1.統一原則

          行政程序統一原則可以說是Wn)協定中的非歧視原則與國民待遇原則在行政程序法中的體現。它的基本指導思想是各成員國的締約一方保證締約國另一方的貿易主體在本國境內享受與本國貿易主體同等的待遇。主要有三方面的含義:一是中央與地方政府制定的與貿易、貨物和知識產權有關的行政性法律、法規、政策與決定措施的效力層級的問題;二是上述貿易、貨物、知識產權有關的行政性法律、法規、政策與決定措施的統一實施問題;三是對實施過程中出現的不統一與歧視性對待提供救濟途徑問題。這些規定對我國制定行政程序法提出了三方面具體的要求:(l)統一協調中央與地方各政府行使抽象行政行為的權力,特別是中央各部委與地方政府的行政規章、決定與措施之間的效力層次以及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實行特殊的關稅、稅收和特殊管理制度的地區政府的行政規章、決定與措施之間的效力問題,即在行政程序法典中要有權限條款、管轄權、職責及權限沖突條款。(2)需要明確行政行為的成立、有效與無效和可撤消的條件,并統一制定各類行政行為的程序,如調查程序、執行程序、許可程序等。(3)需要規定監督、救濟與責任機制條款。這些要求是為目前我國行政法學者所忽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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