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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督察;執法監督;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D630.9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674-4853(2012)01-0062-03
加強對公安機關執法活動的動態監督是強化執法監督、保障執法為民的必然要求;解決好警務督察部門在執法監督中遇到的困難和存在的問題,對于促進人民警察公正、文明、理性執法,提升執法督察工作質量和效果,構建和諧警營,創新社會管理,樹立公安良好形象具有重要意義。
一、當前警務督察執法監督中存在的問題
近幾年來,公安警務督察部門在執法監督上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在實踐中探索總結了不少成功經驗,但是,在執法監督和推進督察規范化建設過程中,警務督察部門經常會遇到一些困難,工作中也會出現一些問題。如不引起重視,勢必對公安監督品質、監督效果產生不良影響。其主要表現:
(一)基層督察警力與督察任務不匹配,導致基層督察工作流于形式
以福州市公安局為例,全市警務督察人員71人(其中督察長15人,兼職督察38人,市局督察含審計18人),大多數縣、市、區仍然只有1人專(兼)職。當前,警務督察工作任務重、內容多、范圍廣、時效緊,面對這一困難,致使警務督察人員長期處于人少事多、被動應戰的狀態,使相當一部分執法監督內容很難落實到位。比如,一個縣、市、區公安局,專職(兼職)督察只有一至二名,要對本單位諸多治安、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調查、處罰和強制措施進行動態監督,要對公民報警求助和控申情況進行實時跟蹤辦理,要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不實檢舉、控告進行澄清,還要維護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職權等等。要督察的內容很多,但人員卻很少,執法監督工作很難達到滿意效果,督察任務與督察警力的矛盾日益顯現,導致督察民警經常面臨“兩難”境地。
(二)內部執法監督力量尚未形成合力,警務督察部門往往“單打獨斗”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通常設有具備不同執法監督職能的部門和科室,如,縣級公安機關紀檢、監察、督察,審計部門具有專門執法監督職能,法制、部門具有綜合執法監督職能,刑偵、治安、交巡警等業務部門具有本警種執法監督職能。由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領導班子成員的分工并不是從有利于整合執法監督力量的角度來確定,因此,各種負有執法監督職能的部門又往往隸屬于不同的副職領導分管。各部門之間、領導之間又往往缺少溝通與協作,致使執法監督力量難以形成合力。在實際執法監督過程中,由于分工不明,相互之間存在職能交叉重疊,重疊環節往往陷入各個監督部門都能管,又都不管的盲區,加上各部門分管領導的不同,容易造成各自為政,各行其道,甚至會產生監督部門對某一監督事項相互推諉扯皮的現象,妨礙了執法監督的有效發揮,影響了執法監督工作的質效。此外,當前縣級公安機關機構改革后,只掛“督察大隊”牌子,警務督察與紀檢監察合署辦公,在實際操作上,督察大隊只能說是“空殼子”,其職能的履行大打折扣。由于公安內部執法監督力量不能產生聯動效應,以致于發現、糾正和查處執法問題不力,經常導致某一項監督工作處于零打碎敲的狀況。即便實施了執法監督,這種“多頭式”的監督也往往似“晴蜒點水”,無法“疏而不漏”。例如,從2011年5月26日開始,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為期一年的“清網行動”,目的在于清理網上逃犯,消除社會治安的重大隱患,及時化解社會矛盾,進一步密切警民關系,增強公安機關執法公信力。行動中,警務督察部門作為牽頭單位,發揮推動落實的職能優勢,積極會同成員單位,不間斷地對專項行動情況開展現場督察,但對重點逃犯抓捕工作的跟蹤督辦,對網上在逃人員撤銷工作,對逃犯身份被“漂白”等問題進行責任倒查,這些業務畢竟不是警務督察的主業,如果單靠督察唱“獨角戲”,刑偵、法制等警種部門假如不主動介入,“清網行動”勢必難以取得良好效果。又如,在開展執法監督中,公安法制部門在審核案件和開展執法檢查、執法質量考核評估過程中能夠發現問題,但沒有對民警的處理權;公安紀檢監督部門擁有執紀的權力,但往往又缺乏發現執法問題的條件。而公安法制部門和公安紀檢監督部門在執法監督方面又沒有形成有效的工作機制,這就造成了在發現、糾正和查處執法問題方面的脫節現象。
(三)對涉案財物管理中存在問題的督察不到位
通常情況下,警務督察部門對警車、槍支、警容警貌、考勤查紀方面檢查比較多,而對執法活動中易誘發民警執法違紀的涉案財物動態監督比較少,尤其對以下4類情況督察不夠:一是違規扣押類。違反辦案程序,不經審批、不經立案、不出具法律手續,隨意扣押涉案財物;擅自擴大扣押范圍,將與案件無關聯的財物隨意扣押和違規收取案件押金;超范圍查封、凍結、先行登記保存當事人財物,不按規定出具法律文書。二是違規處置類。不按規定及時辦理涉案財物的移交、返還、變賣、拍賣、銷毀、上繳國庫;違反規定或尋找借口,隨意沒收涉案財物;坐支、挪用、截留、私分、貪污、調換、侵吞涉案財物和保證金。三是違規罰沒類。違規沒收或不及時退還保證金;下達罰款指標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亂收濫罰;違反收支兩條線,坐收坐支和使用票據不規范,白條入帳。四是遺留的涉案財物類。刑事案件已移送,但案件相關財物未處理;行政案件已結案,但案件相關財物未處理;無法查清屬主的涉案財物未處理。刑事案件已判決的犯罪嫌疑人、行政案件已結案的違法行為人合法擁有的非涉案財物;刑事案件被害人、行政案件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擁有的財物未及時歸還。這4類問題的督察往往是在群眾投訴后才進行倒查,但已經造成不良后果,無法事前事中監督,有效預防和避免挪用、占有、擅自處理涉案財物等問題的發生。
(四)對公安機關行政審批單位審批過程動態監督不到位
當前執法辦案系統、視頻監督系統等已經納入督察監督系統,但是對戶政審批、護照審批等行政審批過多強調的是服務,而對審批過程的監督力度不夠。對戶政、消防、出入境、交通管理等行政審批過程中的一些亂收費、亂辦證(如對盜搶機動車變相過戶、上牌)等職務違法違紀問題尚未有效列入督察工作范圍,對審批過程無法做到動態監督。
二、解決督察執法監督中存在問題的對策
當前,公安機關應按照2011年10月1日新出臺的《公安機關督察條例》規定,準確把握警務督察執法監督發展態勢和監督要求,對執法監督工作應做到抓住源頭、立足防范、突出重點、關口前移,做到事前、事中督察,不斷提升公安監督品質。
(一)挖掘內部資源,壯大督察力量
一是必須健全組織機構、配齊配強縣級公安機關警務督察人員。公安機關特別是區縣公安局,必須按照上級公安機關的要求,健全機構,調配充實人員,使之高效運轉。二是加強學習,努力提高警務督察人員的執法監督素質。督察人員應以更高、更嚴的要求,全方位提高公安工作監督技能和水準。三是整合內部資源,形成監督合力。必須建立督察部門以現場執法監督為主,紀檢監察以人為主、法制部門以事為主、部門以投訴為主的監督模式,進一步理順各監督部門之間的工作關系,明確監督范圍,確定監督權限,形成責任明晰、分解科學、相互配合、運轉協調的監督制約機制,完善內部全程監督,形成有效監督合力。四是建立與業務職能部門的互動機制。督察部門與其他警種、部門是并行關系,由于職責任務不同,督察部門可以督促其他警種、部門履行相關職責,可以對一些警種、部門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意見,但不能由此判定督察部門的地位高于其他警種、部門。由于職責任務不同,督察部門在隊伍建設中一直起著“睛雨表”和“探測棒”的作用,警察部門掌握公安隊伍和業務方面的信息情況相對于其他警種、部門而言較全面些。為此,督察部門必須樹立整體意識,加強與其他警種、部門的溝通協作,日常工作中主動將相關信息提供給有關職能部門參考,并借助其他警種部門的力量,抓好相關監督工作,共同促進公安隊伍和公安業務的建設。
(二)抓住關鍵節點,開展重點督察
把公平用權、公正執法、公道處事的理念根植到每一名督察民警的頭腦中,貫穿到每一項執法督察工作和每一個執法督察環節中,使警務督察部門辦理的每一起案件以及督察、處理的每一起警民糾紛都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和社會公眾的評價。一是加大對接處警的督察力度。首先是加大對指揮中心接警、指令各部門處警活動進行督察,從接處警語言、業務、指揮平臺記錄、錄音等入手,強化指揮中心民警的業務素質,杜絕群眾報警、求助因指揮中心工作人員的語言不規范、業務水平不高造成群眾不滿情緒的發生。其次是加大派出所、交管大隊接處警活動的督察力度,強化民警的首問負責制度。接處警活動是公安執法工作的第一個環節,也是案件能否成功處理的關鍵環節,若因這一環節工作做得不到位,就可能造成涉案人員不能被依法處理、當事人可能因首警的執法行為不滿而上訪。二是加大對涉案財物管理的督察力度。警務督察部門必須加強對辦案單位辦理的各類案卷、執法臺帳的查閱和核對,從扣押手續、扣押財物保管、處理等方面入手,督察保證金和賠償金的退還情況,防止涉案財物被挪用、占有、使用、擅自處理等問題的發生。對涉案車輛實行報備制度就是有效制止違法、違規使用的監督辦法之一。三是加大對執法活動重要場所和重要環節的督察力度。警務督察部門宜加強對執法活動的動態監督,采用隨警督察、不定期督察等形式,對易發生問題的傳喚、取保侯審、繼續盤問等初始執法環節進行現場督察和暗訪,督察執法辦案單位實施傳喚、取保侯審、繼續盤問等措施的法律手續是否齊全,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時限和范圍,對被審查人的看管措施是否落實及是否有打罵、體罰、虐待和濫用警械等問題,同時加強對候問室、訊(詢)問室安全檢查,嚴防涉案人員發生非正常死亡及自傷自殘事故發生,努力維護公安機關的執法尊嚴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同時,警務督察部門更應重視監管場所的現場督察。對看守所、拘留所進行定期與不定期的現場督察,防范超期關押、毆打被監管對象,監管民警為被監管對象通風報信等問題的發生,促進監管工作依法、健康開展。看守所、拘留所對新入所(提審后入所)人員應進行身體檢查,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的體表有傷情的和有嚴重疾病的、按規定不能收押的人員,堅決按規定解除收押。堅決杜絕被監管人員非正常死亡、自傷自殘事故的發生。必須及時查糾執法辦案單位刑訊逼供、打罵體罰問題,以遏制執法環節上的頑癥,把嚴格執法與保護人權統一起來。
(三)落實督察責任,規范督察活動
警務督察部門必須通過加強執法責任制的督察,促進執法單位、部門建立完善執法責任制,明確執法范圍、責任、目標和落實責任制的具體措施,明確辦案環節中相關人員的責任,推進和完善從民警到領導的公安執法責任體系的建立。進一步完善公安機關領導責任追究制度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抓好《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等法規的貫徹落實,充分發揮督察通知書、建議書、決定書的作用,用足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等手段。切實在公安執法活動中發揮好事前、事中監督,杜絕各類因執法造成的涉案上訪及行政賠償事件的發生。
強化執法督察是新形勢下加強公安督察隊伍建設的治本之策,是構建和諧警營,化解社會矛盾的必然要求。執法監督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不解決,必然削弱公安機關執法監督的權威,影響警務督察尊嚴。因此,必須大力加強對公安執法權力的監督制約,切實做到職責、權力、監督、法律責任的協調一致,確保依法監督、規范監督,增強監督力度,提升監督效果。
關鍵詞:警察;積極性;原因;對策
一、調動和發揮人民警察積極性的現實意義
所謂積極性,顧名思義,就是指進取向上、努力工作的思想和表現。人民警察是維護人民民主的中堅力量,肩負著“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維護國家長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的歷史使命。在當前的社會經濟條件下,全體民警的工作積極性已經不能作為一般意義的詮釋,更不是一種單純的政治口號所能刺激和反映出來的簡單動機所支配的行為,而是經過凈化、提煉、升華等綜合反映出來的一種理性機能,它是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強烈的主人翁責任感在理性機能上的集中表現,是新時期加強和改進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頭等大事和根本任務。
首先,調動和發揮警察的積極性,是加強和改進公安工作的最好切入點。認為,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社會意識反作用于社會存在。一個時期以來,公安機關為了克服思想政治工作與業務工作“脫節”的現象,一直在尋找有利于兩手抓、兩不誤、兩促進的最佳切入點。實踐證明,調動和發揮人民警察的工作積極性既是思想政治工作的本質內涵和主要任務,又是抓好公安業務工作的關鍵環節和核心問題。調動和發揮了人民警察的主觀能動性,才能把兩項工作從根本上有機地結合起來。用富有實效的思想政治工作來調動和發揮人民警察的積極性,用人民警察滿腔的工作熱忱來推動和促進公安業務工作的建設和發展。實現公安業務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雙贏”效果。
其次,調動和發揮警察的積極性,是公安工作取得良好績效的關鍵。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健康大發展,人民警察隊伍在裝備、人員素質、管理水平上有了很大的發展。公安工作取得良好的績效。除上述因素外,其決定因素的是警察的工作積極性的發揮。警察工作積極性的發揮直接影響著警察工作質量、警察工作效率以及警察的潛能的發揮。最大限度的調動警察的工作積極性,最大限度地發揮警察的主動能動性,能最大限度地使公安工作取得良好績效。
再次,調動警察的工作積極性的本質是調動和發揮人民警察的積極性主要是指調動和發揮人民警察從事公安工作維護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主觀能動性。由于警察本身上是階級統治的工具,因此警察的積極性本質上反映了警察維護階級利益方面自覺能動性的程度。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的工具,其職業活動是社會主義政治的地直接體現,因此人民警察的積極性反映了其維護人民根本利益的動機行為的程度。應該說,人民警察積極性的本質,應該以服務于社會主義事業為思想基礎,以實現個人、集體、國家相統一的利益為動力機制,以立足本職、愛國愛民、多做貢獻、崗位成才為價值取向,是既基于一定物質利益及其相對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為基礎,又為經過一定的理性升華的思想所支配的動機行為。也可以說,人民警察的積極性是警察理想、道德、紀律、文化諸方面素質的綜合的外在表現。調動警察的積極性對于警察的思想政治建設和隊伍建設有很大現實意義。
二、當前影響警察工作積極性的主要原因
(一)管理體制不順
1、我國現行的公安領導體制是“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各級公安機關接受地方黨委政府的領導和上級公安機關的業務指導。在這種領導體制下,容易出現許多弊端。一些地方領導運用權力,以情代法,以言代法,干擾公安機關的正常執法,或指派公安機關參與一些非警務活動,浪費警力資源。公安機關實行半軍事化管理,是武裝性質的國家強制力量;人民群眾說警察是有求必應的服務機關;有的人認為警察是工具、暴力機器;人大代表說警察是執法機關,要經常評議。正因為有著這么多的面孔,對于警察的職責和定位,別人搞不清,自己吃不準。現在有很多民警在問:“我們到底應該做什么?到底在忙什么?”可見,管理體制不暢、職能設定不清,也會影響警察的工作積極性。
2、現行的經費機制也不適合公安工作的發展。隨著社會的發展,公安工作任務日益加重,經費不足漸漸突出。盡管國家財政撥款,但很有限,除去工資,公用經費已所剩無幾,還要支付水電、修車、燃料、辦公、差旅等多項經費,甚至還要掏自己腰包,有些地方更別說津貼補助了。警察也是一種職業,從現實生活和理性考慮出發,也要以謀取工資待遇來解決生活來源,保障家庭收入。進入市場經濟時期,要求堅持奉獻,但與之相適應的物質也要跟上。可想而知,經費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使公安工作被動,民警工作積極性降低。
(二)社會分配不平衡和單位內部利益調整不合理
社會分配不平衡和單位內部利益調整不合理,是影響和制約民警發揮積極性的客觀原因。調動積極性重要的一點就是要在用人機制上打破論資排輩,在利益分配上克服平均主義。然而由于種種原因,在公安機關特別是在基層縣(市)公安機關這種不合理的現象始終難以克服。比如有的在基層公安戰線奮戰一輩子,家屬子女還無法就業,靠一人微薄的薪水養家糊口;有的基層縣(市)非領導職務的評定受比例限制,致使大部分民警工作幾十年還是一個科員;有的提拔領導干部不考慮沾親帶故的同行,就會受到親戚的抵毀、挖苦.......如此這般工資獎金的分配,領導干部的提拔,工作部門的調整等等。這些不透明、不公開、不合理的現象在一些地區和單位仍然存在,極大地挫傷和損害了民警的積極性。
(三)警力不足、超負荷工作量使警察不堪重負
1、各種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事件、安全事故的數量逐年猛增,現有的警力與繁重的公安工作
的矛盾日益突出,增加的警力與公安機關所面臨的任務相比是杯水車薪。據調查,在基層派出所民警日加班4小時,民警只能靠自己的身體去拼,用自己的健康去搏。但人的精力畢竟是有限的,長期超負荷、大能量的運轉往往會造成民警心理負擔過重、精神壓力過大,工作中出現的“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說、事難辦”就是工作不積極的表現。
2、近年來,全國各級公安機關在抓從嚴治警的同時卻忽視了對警察身體健康的保護,沒能保證警察的休息權。警察超負荷的工作,加上自己心理上的壓力,嚴重影響著警察的身心健康。
(1)工作時間長、強度大導致警察的身體健康狀況差。在老百姓心目中警察的形象是刀槍不入的鋼鐵硬漢。然而警察也是血肉之軀,也需要休息,吃不上飯一樣會感到餓。可是這種需求與現實需要之間常常發生沖突,在各種各樣的社會服務面前,警察的需求一次次成了犧牲的對象。
(2)與家人缺少溝通交流時間,導致家庭矛盾和情感疏離。警察作為一個社會人,也有情感,也有家庭,作為其精神歸屬的家庭內出了問題,必定會增加民警的心理壓力,影響警察的工作激情。
(3)精神始終處于高度緊張狀態,心理壓力大。作為半軍事化管理的一支隊伍,警察服從命令是天職,無論何時何地,案情就是命令,群眾求助就是號角,24小時保持通訊暢通是公安機關不成文的規定,時刻準備應付各種突況,民警的神經始終不能得到徹底的真正意義上的放松。
(4)長時間工作,身心疲憊,容易出現錯誤。警察身心的疲憊和高度緊張必然會導致反應上的遲鈍和判斷上的失誤。
超負荷的工作量、相對低下的收入、較差的社會承認度與高標準的紀律、高風險的責任,形成了巨大的思想落差,從而使民警對警察這個職業缺乏認同感和歸屬感,反映在隊伍問題上表現為隊伍思想不穩定、凝聚力下降、愛崗敬業精神淡化、工作積極性不高。
(四)片面強調警察的義務責任
無論在立法上還是執法實踐中,普遍過于強調警察的義務和無私奉獻精神,過于限制警察權利,忽視了對警察個人權利和執法權的保護,這給執法的社會大環境帶來了負面影響,具體表現在:
1.公安機關在處理群體性治安案件時,極有可能成為群眾不滿情緒的宣泄對象。
2.社會對警察工作理解和對警察的寬容不夠,一旦發生或治安事件,直接肇事人的行為往往容易被理解和接受,而警察對這些事件或案件依法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往往得不到理解和配合,甚至導致沖突。
3.警察在執法活動中受到侵害的現象越來越多。近年來,暴力襲警呈急劇遞增趨勢。這種現象在一定程度上挫傷了警察的工作積極性。、提高警察工作積極性的途徑
(一)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堅持政治建警
思想政治教育是調動警察積極性的核心動力。思想政治工作是做人的思想教育工作。通過思想教育,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樹立遠大的理想和堅定的信念,從而知道人的正確行為,在行為上防止發生偏差。使廣大民警保持思想統一、團結一心、步調一致。
提高民警的身心素質是當前公安工作需要解決的一個現實問題,作為社會特殊角色的人民警察,其特殊的職能決定其心理壓力比一般社會成員更大。為實現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持續健康發展,公安機關肩負的任務將艱巨繁重。要教育民警正確認識當前的形勢,顧全大局,體諒國家的困難,發揚艱苦創業的精神,使民警面對需要與現實的差距,自我控制,調節心理失衡。使公安隊伍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任何困難面前都保持昂揚的斗志和必勝的信心,最大限度的保證其工作積極性的發揮。
(二)理順體制,強化警察的執法保障機制
公安保障機制建設要同政治體制改革同步,要與中國國情和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立足現狀,長遠規劃,分步實施。
1.建立“條塊結合、以條為主”的領導體制。在保證黨對公安工作絕對領導的基礎上,加大公安內部垂直管理力度。市﹙地﹚以下公安機關實行垂直管理,保留縣級公安機關建制,改為市公安局的派出機構,下屬派出所進行重新整合,建立警署,撤銷城市公安分局建制,根據城區規模大小和治安復雜程度等情況設立分局或警署,直接隸屬于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實行組織、人事、業務上的直接領導,將管事、管人、管錢一致起來,確保政令暢通,最大限度發揮公安機關整體作戰效能。減少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指令的干擾,減少非警務活動,這樣既有利于加大隊伍管理監督的力度,保持隊伍純潔性,不斷提高隊伍建設水平和隊伍整體素質,有利于改善縣級公安機關的經費保障,縮小同一地區間民警待遇差別,調動民警工作積極性。
2.建立適應公安機關特點的人事管理機制。公安隊伍是一支半軍事化的隊伍,人數多、專業性強、危險性大,而領導職數少,民警職級、待遇長期偏低。根據這些特殊性,建立符合公安職業特點的人民警察職務序列,在國家公務員序列中單列出來,按照“高于地方,略低于軍隊”的原則,加大警銜工資在民警工資構成中所占的比例,提高民警生活待遇,最大限度的減少公安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公務員之間、公安機關內設機構與基層民警在職級待遇上的差別,充分調動廣大民警特別是一線民警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力。
3.建立“分級管理,分級、分項負擔”的經費保障機制,解決經費不足的問題。由中央、省、市、縣四級財政分項落實保障。具體是:中央財政主要負責全國公安機關裝備費和服裝費,財政部、公安部制定全國公安機關裝備標準,由中央財政統一劃撥;省級財政主要負責全國公安機關行政經費,包括民警工資、醫療保障、特別業務經費等,保證省內民警的物質待遇基本一致;市級財政負責全市公安機關辦公辦案經費等;縣級財政負責縣級公安機關基礎設施建設。
4.加強全民法制教育,營造有利于警察執法的大環境。開展全民普法教育,加強法制教育和宣傳工作,公安機關在行政管理、打擊處理違法犯罪等執法工作中也要注意法制宣傳,增強全民的法制意識和法律素質,使人們能夠自覺的支持配合執法,為執法工作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一定程度上也能促進警察的工作積極性。
(三)加強公安民警的隊伍建設
公安隊伍現實還存在的問題就是警力不足。我們應如何解決警力不足的問題呢?一是科學配備警力數量,保證警力相對充足。根據各地區的面積、經濟、人口、治安 狀況等因素來確定本地區形勢需要的警力配備數量。二是提高警力質量。把好“入警關”,向素質要警力。首先以全國各專業公安、政法院校畢業生為主要警力資源,形成良性循環。其次,加強對干部、社招人員的公安業務培訓力度。其三,強化廣大民警的日常教育培訓,不斷提高民警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通過警務人員培訓,使全體警務人員在知識存量、技術存量方面達到全面質量改進。三是改革現行警務管理模式。國外很多發達國家已把70%的警力下沉到基層一線,而我國仍存在“大機關、小基層”的倒金字塔型警力配置體制,極不適應現狀,為此應最大限度的把警力下沉到一線,實行“小機關、大基層”,切實解決頭重腳輕、機關化嚴重的問題。四是科技建警。向科技要警力,提高科技含量,逐步實現公安工作現代化、科技化。五是準確定位,減低警力消耗。六是建立巡警、交警、派出所三位一體的動態治安防控網絡,達到警力資源的有效組合。加強警察隊伍的建設,進一步提高公安隊伍的戰斗力,從而促進公安工作的發展。
(四)堅持從優待警
當前,國際國內形勢嚴峻復雜,公安工作任務日益繁重,在各項保障不到位的情況下,就要求我們必須進一步關心愛護警察,落實從優待警的各項措施,調動警察的工作激情。
1.政治上從優待警。以公安改革為契機,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拓寬用人渠道,進一步建立“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充滿活力的用人機制。
2.工作上從優待警。首先,加強警察執法權益的保護。目前,監督警察執法的途徑越來越多,而保護警察權益的機構卻明顯不足。雖然公安機關督察機構承擔了一些維護警察權益的工作。然而在《公安機關督察條例》濃重的監督警察執法的氛圍中,對警察權益維護的依據顯得很模糊。維護警察執法權益,還得要從公安機關自身做起。在期待督察機構承擔更多的維權工作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盡快建立健全警察執法權益保護委員會,爭取紀檢部門、督察部門及檢察機關支持和參與,依法及時處理各種侵害警察執法權益的問題,把警察的權益保護工作逐步規范化、制度化。其次,積極爭取各方面的支持,努力改善基層公安機關的辦公條件和設施,為民警營造舒適的工作環境。
3.生活上從優待警。關心警察身體健康,定期組織警察進行身體檢查,對患有嚴重疾病的警察要想方設法予以全力救助。對于特困警察,設立特困救助基金。并結合實際,科學合理安排休假時間,對加班警察盡量安排補休“充電”時間。科學理財,多方爭取資金,確保警察的各項正當福利補助發放到位。盡可能幫助警察解決家屬的實際問題。豐富警察精神文化生活,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文體活動,振奮警察精神,促進積極性,使其毫無顧慮全心全意工作。
(五)以工作績效公正評價,實施獎懲
現代心理學原理表明:社會群體中每個群體成員都有歸屬感,都希望自己的工作績效得到公正的評價。要調動警察積極性,必須建立科學合理的績效考核制度,并根據考核結果正確實施獎懲。實踐表明,建立明確地讓公眾和警察都能理解的警務標準,是提高警務質量、加強警監督的前提和保證。為此,制定一套科學的、切實可行的績效考核標準是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1、建立一個專門的警務標準機構,負責績效考核標準的研究制定和工作,領導指導各地公安機關績效考核工作,建立暢通的信息反饋和通報機制。
2、各警種要結合工作實際,開展評優樹星活動。如辦案明星、調解能手、責任區民警標兵等等,大力在民警中開展比破案、比辦案、比執法、比做群眾工作、比貢獻的“五比”崗位競賽活動,讓全體民警學有榜樣、比有標桿、奔有方向。從而激發每一位民警崇尚先進、爭當先進、超越先進的意識,激發民警從事公安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使其產生強烈的愛業、敬業、樂業意識,滿腔熱情地的積極投入到公安工作中。
3、抓好年度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將評議結果與執法單位和民警的經濟利益、評先創優、選拔任用、記功授獎掛鉤。把日常案件質量評判結果納入日常績效考核,及時兌現獎懲。
公安機關負著維護社會穩定的職責,隊伍的凝聚力和戰斗力,直接影響著公安工作的興衰和保一方平安的落實。對于當前公安隊伍中的問題,我們要有清楚的認識,不回避,知根善解,迎接公安工作在新世紀面臨的更加嚴峻的挑戰。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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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我市道路交通管理中存在的無牌無證車輛上路、機動車輛懸掛假號牌、挪用、套用其它車輛號牌、故意遮擋號牌、故意污損號牌、不按規定安裝號牌、持假行駛證、假駕駛證,公、檢、法、司機關單位警用車輛和晉“0”公安專用號段牌照管理使用混亂的問題,經研究決定,從5月1日開始在全市深入開展為期三個月的專項治理。現制定專項治理實施方案如下:
一、專項治理的目標
在全市范圍內通過繼續深入開展對無牌無證、假牌假證等違法車輛專項治理,使城鄉道路上駕駛無牌無證行為和駕駛假牌假證、挪用號牌、遮擋號牌、不按規定安裝號牌、懸掛單面號牌等違法行為基本消除;違規車輛偷逃稅費的追繳到位;全市警用車輛和晉“0”號牌車輛的管理使用基本規范;駕駛員遵章守法的自覺性明顯增強,為全市經濟社會和諧發展創造更加優良的道路交通環境。
二、專項治理的內容
(一)無牌無證、假牌假證車輛;
(二)挪用、套用其它號牌車輛;
(三)私自涂改、遮擋號牌車輛;
(四)不按規定安裝號牌車輛;
(五)偷稅逃稅車輛;
(六)警用和晉“0”號牌車輛違規行為。
三、有關政策規定
國稅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10%;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納稅人應當在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登記注冊前,繳納車輛購置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減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輛購置稅的通知》,對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購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暫減按5%的稅率征收車輛購置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地稅部門:根據《山西省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實施辦法》,微型客車(排氣量小于或等于1升)每輛180元/年;小型客車(載客人數小于或等于9人)每輛360元/年;中型客車(載客人數大于9人且小于20人)每輛420元/年;大型客車(載客人數大于20人)每輛480元/年;載貨汽車按自重每噸80元/年。此辦法從2007年1月1日起執行。補繳方法:需要“交強險”的,“交強險”時車船稅由保險機構按規定代收代繳;不需要“交強險”的,到車籍地地稅機關補繳稅款。
交警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交警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第九十六條: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交警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四、專項治理的方法步驟
此次專項治理,由市紀委監察局、市糾風辦牽頭,市公安局、市公安交警大隊、市國稅局、市地稅局配合開展。
1、聯合行動,嚴格執法。公安督察、交警查扣違法車輛后,向有關部門互通情況,由公安交警、國稅部門、地稅部門按政策規定分別對查扣的違法車輛處理處罰到位,再行放車。對違規警用車輛嚴格按《警用車輛規定》處罰。
2、對2009年前查處的違規車輛進行追訴,對公安交警處罰后已及時補齊手續的,不再追究;對交警處罰后沒有補齊手續,現在繼續上路被查處的按高限處罰。要關注民生,對農村五小車輛的違規行為低限處理;突出重點,這次行動主要針對市鎮兩級黨政機關及民用違規車輛。
3、對城建系統的環衛、灑水、城市監察及大型水泥灌車、各種工程車輛等違法車輛,與其它車輛一樣,一視同仁,從嚴查處。
五、專項治理的要求
1、要加強領導,認真組織部署。各鎮(街道)、各部門一定要高度重視這次專項整治工作,迅速行動,精心組織,成立工作協調機構,制定工作方案,調配得力人員,明確各自職責,做到領導到位、責任到位、人員到位、工作到位。
2、要加強管理,做到文明執法。各單位執法人員要按照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的要求,執證上崗,亮證執法,既要嚴格執法,也要人性化執法,使此次整治活動既能教育群眾,又能達到預期的效果。
3、要加強督查,嚴格責任追究。各單位要對本單位的專項治理行動加強監督檢查,市紀委監察局、糾風辦對因工作扯皮,效率不高,不依法處理處罰違法車輛的,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執法投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書信、電話或者走訪等形式對本市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行為向市、區、縣(市)政府法制機構的申訴、控告或者舉報。
第三條市、區、縣(市)政府法制機構受理行政執法投訴,適用本辦法。
市、區、縣(市)政府法制機構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依法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責,具體負責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市、區、縣(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督察制度,配備行政執法督察人員,公布投訴電話、通訊地址等。
第四條受理行政執法投訴,查處違法行政執法行為,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違法必糾,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
第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投訴:
(一)不按規定審批、頒發許可證、頒發執照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審批、頒發許可證、頒發執照的;
(二)違法收費的;
(三)擅自改變罰款種類、幅度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五)不依法告知權利的;
(六)違反收繳罰款規定的;
(七)違法執法或者應當作為而不作為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投訴的其他行政執法行為。
第六條行政執法投訴按以下規定受理:
對區、縣(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工作部門行政執法行為的投訴,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受理。
(二)對鄉(鎮)政府或者區、縣(市)政府工作部門的投訴,由區、縣(市)政府法制機構受理。
(三)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執法部門共同行政執法行為的投訴,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受理。
(四)對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行政執法行為的投訴,由該組織主管的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受理。
(五)對市或者區、縣(市)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的投訴,由設立該派出機關的政府法制機構受理。
(六)對市或者區、縣(市)政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的行政執法行為的投訴,由該部門本級的政府法制機構受理。
(七)影響較大或者市政府法制機構認為有必要的,市政府法制機構可直接受理。
第七條已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或對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結果不服的投訴,不予受理。
第八條行政執法投訴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立案。各級政府法制機構對屬于本機構受理的行政執法投訴,應當立案。市、區、縣(市)政府法制機構可根據不同情況,將投訴轉有關部門限期辦理。受轉辦部門應當認真調查,依法處理,不得再轉辦,并且應當在限期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報告轉辦的政府法制機構。
(二)調查取證。政府法制機構立案后應當及時組織行政執法督察人員對案件進行調查,可向有關機關、組織、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有關的案卷、文件及資料。行政執法督察人員執行公務時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行政執法督察證件。
(三)處理。投訴案件經調查,確認有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的,政府法制機構提出處理意見,發出《行政執法督察決定書》,依法予以撤銷、變更或者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投訴案件經調查不屬實,政府法制機構應如實回復投訴人,說明情況,做好解釋工作,并告知行政執法部門。
(四)送達。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將《行政執法督察決定書》送達行政執法部門,并將處理結果回復投訴人。
第九條行政執法投訴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內辦理完畢;情況復雜,經政府法制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
行政執法部門對行政執法督察決定有異議的,可向政府法制機構申請復核。
第十條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投訴的各項工作制度。區、縣(市)政府法制機構和市政府所屬部門法制機構每半年應向市政府法制機構報告一次辦理行政執法投訴案件的綜合情況。
第十一條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拒絕、阻撓行政執法督察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無正當理由不執行或者拖延執行行政執法督察決定,對投訴人或者行政執法督察人員打擊報復的,政府法制機構可提請本級政府或者建議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十二條政府法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投訴工作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后果的,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十三條以投訴為名,干擾或阻撓行政執法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區、縣(市)政府和市政府行政執法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一、開展檢務督察工作的必要性
督察工作并非新的名詞,也不是一項全新的工作和制度,各地各部門也早就開始探索過,并取得了明顯的成果,但對檢察機關而言,檢務督察工作還是一項新的機制。從調查表明,在檢察機關開展這項工作,確有必要,而且條件和時機均已成熟。
一是,從外部看,尚有值得借鑒的經驗和做法。如公安機關,對這項工作開展得比較早已有多年,并制訂了警務督察條例,各級均成立了警務監察室或督察員,并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地方政府部門,也建立督查室(督察室),加強對政府官員的督察和各項工作任務的督查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是開展檢務督察工作是上級院的要求。今年初全國檢察長會議上,最高檢察院檢察長賈春旺在報告中強調要加強對檢察隊伍的管理和案件質量督察工作,同時督察工作是今年全國檢察機關紀檢監察工作會議提出的一項重要措施。
三是檢察機關內部監督制約工作的深化和發展。__檢察機關早在三年前,就開展了執法辦案內部監督工作,并制定了《執法辦案內部監督實施辦法》,其監督的內容、程序、方法就類同現在檢務督察工作,不過其監督的范圍、內容、方式略有不同。檢務督察與內部監督相比,更具有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四是檢察工作適應新形勢,完成新任務的必然要求。開展檢務督察是新形勢發展的需要。__社會經濟發展日新月異,城市人口快速增長,流動人口多,社會治安形勢嚴峻,各類刑事案件逐年上升,檢察機關任務越來越重,同時,我國加入關貿總協定后,司法工作要與國際接軌,這些都對檢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內部督察制約工作,必須同步發展,否則,在行使檢察職能中會出現偏坡。開展檢察督察是檢察工作現實的要求,當前,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工作存在許多薄弱環節和問題,執法不規范,辦案隨意性大,案件久拖不決,質量不高等問題仍然存在,有的甚至濫用檢察權,違法辦案。尤其是20__年以前,__檢察系統干警違法違紀發案率在全省是最高的地市之一,因此,就如何加強對檢察權行使的內部監督,建立科學的長效機制,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促進公正執法,開展檢務監督勢在必行。
五是實踐證明開展檢務監督是切實可行,并具有實效性。為了積極穩妥、有效地開展這項工作,我們市院兩年前就在三門、溫嶺兩縣市院開展不同模式的檢務督察試點工作。在三門縣院開展以檢紀檢風,案件質量等為主要內容的督察工作,在溫嶺市院開展以對案件質量實行網上流程監督管理的形式進行督察。通過兩個基層院兩年的試點實踐,證明在全市檢察系統開展檢務督察工作是切實可行,并具有一定的實效。試點結果表明,該院的干警違法違紀明顯下降,如三門縣院以前是干警違紀高發院,現在連續三年零違紀。同時,樹立了檢察機關廉潔從檢的良好形象,檢紀、檢風明顯好轉,執法辦案進一步規范。三門縣院檢務督察工作還在全省檢察機關紀檢監察工作會議上作了經驗介紹,得到了省院的充分肯定。
二、如何開展檢務督察工作
檢務督察是檢察機關設立的一種內部監督制約機制,目的是要確保檢察權的依法正確行駛,樹立法律監督權威,維護檢察機關的良好形象。因此,檢務督察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在適用法律和紀律上人人平等,實行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1、正確界定督察范圍。確定一個科學合理的督察范圍是做好檢務督察工作的基礎,因此,督察的內容應相對統一。從目前全國檢察系統搞的幾個試點情況看,對督察的內容的定位不盡一致。如河南省鄭州市對檢務督察工作開展也比較早,最高檢有關文章刊登過他們的做法。就鄭州市來說,主要是對檢紀、檢風作為督察的主要內容,但鄭州有的縣、市院還另外設立案件管理中心,對案件的質量監督管理為主題的督察工作。又如福州市檢察院的督察工作,主要由研究室承擔,其主要內容是以案件質量評查為主要內容的督察工作。本人認為,根據__檢察機關的實際情況,督察工作主要以監督各部門和檢察干警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院決議、決定情況,對檢察干警檢容、檢紀情況和依法、規范、文明辦案情況,以及執行扣押凍結款規定情況,檢察長交辦的事項完成情況開展督察。同時,也可根據情況開展專項督察活動和個案督察。
2、督察的方式要靈活多樣、講求實效。一是參加或到席有關會議。如參加院務、檢委會、重大基建工程招投標會議和大宗物資采購等會議,必要時可列席檢察長辦公會議等開展督察。二是聽取匯報、調閱文件、案卷材料,并開展調查。檢務督察部門根據情況,要求被督察部門和人員匯報有關情況,必要時調閱案卷等材料,并有權決定對督察事項進行調查。三是組織檢務專項檢查,跟蹤監督、回訪、聽取有關部門和人員的意見等。如對“三不一撤案件”、扣押凍結款物、警車、槍支彈藥使用等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業務部門辦理的案件實行跟蹤監督(案件質量和辦案人員廉潔自律、規范文明辦案情況);同時還可以不定期地到黨委、人大、政協、政府等有關部門聽取對檢察人員的依法文明規范辦案、檢容、檢紀情況的意見。總之,采取不同的方式對督察的內容開展調查、暗訪,根據問題的大小,采取督察措施,提出督察意見予以糾正。
3、賦予督察部門一定的權力和督察措施:一是有權要求被督察部門和人員提供有關材料,必要時扣留、封存。二是對違反法律、法規、紀律、規章制度,不依法、規范、文明、安全辦案和違反檢容、檢紀的可當場責令立即糾正。三是扣留權。對違反槍支、警械、警車使用規定的,可以當場予以扣留。四是對正在實施 嚴重違法紀律行為、嚴重影響檢察機關形象或拒絕和阻礙督察人員執行任務的,有權制止或帶離現場,按干部管理權限交相應檢察院處理。五是可采取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并作出相應的督察處理權。如責令糾正、限期改進;通報批語、責令檢討;對有關人員停職、追究紀律、刑事責任的建議權。
4、建立檢務督察保障機制:各級檢察院應設立檢務督察室,并配備專職督察人員2名。督察室可與紀檢監察室合署辦公,督察室主任由紀檢監察室主任兼任。督察部門必要的車輛經費使用應予保障。執行督察任務時,必須出示督察證件。督察證件可由市院或省院統一制發。
三、推行檢務督察制度中值得思考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