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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理論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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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理論論文

      刑法理論論文范文第1篇

      刑法范疇中,哲學上的偶然聯系和必然聯系特別重要,但是也不可以過分糾結偶然聯系和必然聯系這個問題,否則將會在一定程度上導致法律判定一直處于永無休止的論證中,對法律判斷并沒有好處,由于我國沒有將法律問題和刑法中的現實問題分清楚,導致我國刑法中的因果關系一直處于瓶頸階段,并且我國目前犯罪構成體系比較平面化,在判斷犯罪時,經常將價值判斷和事實判斷放在一起,如果承擔責任的標準只設定為嫌疑人的行為構成要素,在判定因果關系的時候就會比較模糊,從而影響到罪犯罪名和刑法的判定。因果關系中的“因”是指罪犯的危害,“果”是指罪犯危害的結果,因果關系是指罪犯的犯罪行為和犯罪結果之間的關系。

      (一)刑法因果關系中的“危害行為”

      因果關系中的“因”是法律工作者在司法實踐中要考慮的危害的范圍,包括所有和案件結果相關的情況。因果關系中的“因”,不能只判定刑法中的行為性質,因果關系的研究和罪犯認定的順序可以隨意調換,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必須要研究相應的因果關系,為罪犯的認定提供依據。但是如果將因果關系行為的相關內容都納入刑法因果關系中,也不合理,這樣不僅會受到客觀因素的誤導,而產生了錯誤的判定,而且會給司法工作者帶來較重的工作負擔。如:孫某受到飛機連續失事的影響,試圖通過飛機失事謀殺朋友,所以在朋友出差前,說服朋友乘坐飛機,最終,朋友確實在飛機失事中死亡。這個犯罪案件中,如果司法人員使用逆向推理的方法對這個案件進行分析,對刑法因果關系中的“因”沒有進行相應的限制,就會得出“孫某蓄意殺人”的結論,但是在刑法中,孫某誤導朋友乘坐飛機,并不是故意殺人的行為,不能構成故意殺人罪,所以這個案件的因果關系并不是刑法判斷的依據。在對犯罪案件進行分析時,司法人員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對案件相關事實進行綜合分析,尤其是“入罪功能”因果關系的分析,危害行為的范圍要包括因果關系中的“因”,但是如果在判斷因果關系過程中,又出現了其他因素,那么就要對這些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其是否會中斷行為,從而出現了其他的因果關系。

      (二)刑法因果關系中的“危害結果”

      利用刑法對犯罪案件進行判定時,如果舉動犯的構成要件不包括犯罪結果,那么,在判斷過程中,也要對犯罪結果進行考慮。一般情況下,構成要件和非構成要件都非常重要,構成要件的危害結果將會嚴重影響司法工作者對罪犯進行定罪,而非構成要件將會嚴重影響罪犯的量刑。如果主觀地來判斷危害行為所產生的危害結果,那么危害結果就會是相當的。但是,只要根據社會平均人的判斷和認知能力來判斷危害行為產生的危害結果,那么即使在考慮到被害人的特殊情況等其它因素時,依然能認定它們之間具有刑法因果關系。

      (三)區分因果關系承載的功能

      因果關系從某種角度上具有一定的事實性,這是因為因果關系本身就是一種客觀上的聯系,不能再摻入其他價值因素;因果關系具有一定的法律性,因為司法工作者要考慮事件導致的損害結果,從而判斷事實,所以不能進行毫無意義的價值判斷。英美法律體系中的“雙層次原因理論”就是在強調法律屬性中的因果關系,司法工作者在分析罪犯承擔責任的理由時,首先要滿足因果關系的測試,然后融入價值因素和社會政策因素進行衡量。我國刑法理論中,刑事犯罪的要件中并不包括因果關系,但是因為我們經常在討論客觀刑事事實時,也考慮了因果關系,使人誤以為因果關系也是嫌疑人罪名成立的條件之一。

      二、判斷因果關系的方法

      (一)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進行判斷

      這是指根據已有的相關刑事法律來判定,尊重既定規章條例。例如:刑法犯罪中有一種結果稱作“致人死亡”,判定這種因果關系時,最主要的是要判斷犯罪人的相關行為是否觸犯了相關法律,可以構成一定的罪名,這也是判斷嫌疑人犯罪未遂或犯罪既遂的依據,判斷因果關系中的直接、間接情況。除此之外,確定一些法定刑也需要通過“致人死亡”來實現。所以,司法人員就必須細致全面地考慮行為與間接后果之間的關系。

      (二)根據相關法律精神進行判斷

      到目前為止,法官是案件判定的主體,其對某些案件進行判定時需要以刑事政策和法律精神為依據。刑法與宗教存在相似之處,它們都被認為是一種必須遵守的規范。這也適用于與刑法因果關系有關的判斷,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因果關系與刑事犯罪是否存在直接聯系,是一項難以確定的事實。例如,有關聚眾斗歐的案例,某攻擊者對他人進行了人身傷害,致使被攻擊者形成重傷甚至死亡。然而參加斗毆的所有行為者都是致受害人形成重傷或死亡的嫌疑人,所以確定對受害者的死亡負全責的人是誰則十分困難甚至不可能做到。在此情況下,司法人員應該判決所有參與毆斗的嫌疑人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

      刑法理論論文范文第2篇

      經濟學思想在西方行政法治理論的演進歷程中起了不容忽視的重要作用,經濟自由主義只能產生警察行政法觀,國家干預主義可以產生福利行政法觀。而當代行政法是實質的服務行政法,服務與合作是其人文精神,增進社會福利,謀求公共利益最大化,全面提高人民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是其價值追求。

      「關鍵詞行政法治理論行政權力政府干預市場機制

      西方國家的文化是多元的,西方行政法治理論的思想基礎也是多元的。時代的發展、行政法的演變需要我們以更廣博的視角來審視西方行政法治理論的發展歷程。我們在關注其哲學基礎、法理學基礎的同時,亦不能忽視經濟學思想在其發展過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事實上,政府與市場關系問題是行政法學和宏觀經濟學所共同關注的一個基本問題。20世紀30年代以來的經驗表明,盡管“市場失靈”和對公平的關注提供了政府干預的經濟學基礎,并由此誕生了凱恩斯的政府干預主義和福利經濟學,但市場的不完全和信息的不對稱等同樣導致“政府失靈”,而試圖以政府替代市場的做法將要付出更大的代價。市場失靈置換了市場萬能的觀念,政府失效拒斥了國家的神話。可見,沒有一個有效的法治政府,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是不可能的。特別是亞洲金融危機的爆發更是促使我們再次思考這樣一些問題:政府的作用是什么,它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以及如何更好地去做這些事情。因此,如何在尊重市場邏輯的前提下建設一個有效的法治政府已成為全世界重新關注的焦點。本文擬從宏觀經濟學的角度闡釋西方行政法治理論的發展歷程,洞察其歷史脈絡及深層次的發展規律,并窺探其發展趨勢。這對于政府角色的重塑,政府功能的重新定位以及新世紀我國行政法的發展和完善都具有極為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經濟自由主義與警察行政法觀

      17~19世紀是資產階級奪取并鞏固政權,發展資本主義的時期。在這一時期,資產階級尚未擺脫封建統治陰影的籠罩,深感喪失自由和財產的恐懼。因而,他們要求取消一切不利于資本主義發展的限制措施和政策,論證并且實現經濟自由,促進資本主義經濟的迅速發展。人們深信“最好的政府,最少的管理”。這使得在自由競爭資本主義時期,各國無不圍繞“行政權力”構建本國的行政法律制度。在素有“行政法母國”之稱的法國,19世紀70年代以前,行政法治理論基本上是以拉菲利埃(E.Laferriere)提出的“公共權力說”為主流。按照“公共權力說”,行政行為被區分“權力行為”和“管理行為”,前者是行政機關在立法機關的授權下執行國家意志的一種行為,受行政法約束,并接受行政審判權的監督;而后者則是行政機關作為社會生活的參與者和組織者而為的一種行為,屬于私法范疇,接受司法審判權的監督。通過這種區分,行政法的主要任務被確定為劃分公共權力與私人失誤之間的界限,并對超過這一界限的“越權行為”予以制裁。這樣,行政權的作用便被局限于國防、外交、警察和稅收等以“權力行政”為特征的狹小范圍。“公共權力說”確立后,影響到整個大陸法系國家的行政法理論。我們可以把這一時期的行政法治理論稱為“警察行政法觀”。

      這種行政法治理論不僅是當時生產關系狀況的反映,而且也與當時的主流經濟學———新古典學派的經濟自由主義思想相一致。以亞當。斯密(AdamSmith)為代表的新古典學派將整個經濟系統分為商品市場、勞動力市場、資本市場以及國際貿易、政府預算、居民收支等緊密相聯的組成部分。“看不見的手”并不是簡單地調節其中某一個市場,使其實現供求平衡,而是通過價格信號同時對整個系統發生作用。任何一個外來沖擊,如某種商品的價格或數量的變化,某項政府政策的變化,都會通過各種渠道傳遞到系統的每一部分。如果商品市場、勞動力市場和資本市場同時達到均衡的話,這就是“一般均衡”(GeneralEquilibrium)。如果外來的沖擊破壞了初始的均衡狀態,那么,“看不見的手”將通過價格調整,使其轉向另一個均衡。

      新古典學派強調市場機制的作用。他們認為,政府的干預很可能會阻礙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給經濟系統帶來扭曲,從而造成社會福利的損失。有了市場機制這只“看不見的手”,就不需要政府干預了。但是,新古典學派并不完全排斥政府在經濟活動中的作用。他們主張建立一個嚴正的司法行政機構,把政府的活動限制在一定范圍之內,即政府應當保證發展生產、公平貿易和積累財富的外部環境,并且向社會提供那些私人所不能提供的公共產品(publicgoods)。①于是,政府甘居幕后,扮演“警察”的角色,擔當起社會“守夜人”,行政職能集中于“秩序行政”,即保障國家的安定、社會安寧,維護私有財產權和契約自由。

      二、國家干預主義與福利行政法觀

      19世紀末20世紀初,不斷發展壯大的資本主義創造出了比以往任何社會都要豐富的物質財富,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已由自由競爭發展為壟斷。資本主義制度嚴重地束縛了生產力的發展,周期性經濟危機開始頻繁爆發。與此同時,人與人之間的交往日益頻繁,社會關系更趨復雜,社會形勢的變化更趨迅速,但個人的生存能力卻受到社會的嚴重制約,就業、教育、衛生、交通以及環境等都已成了嚴重的社會問題。為了解釋經濟危機以及一系列社會問題產生的原因,經濟學家們開始更多地關注對整個國民經濟活動的研究。在這一時期,新古典學派的經濟自由主義思想開始受到挑戰。在法國經濟學家瓦爾拉(L.Walras)的均衡理論和均衡分析方法的影響下,瑞典經濟學家繆爾達爾(K.G.Myrdal)和林達爾(E.R.Lindahl)提出了動態均衡理論,以德國經濟學家施穆勒(G.V.Schmoller)為代表的新歷史學派和以美國經濟學家凡勃倫(T.B.Veblen)為代表的制度學派也相繼產生。在宏觀經濟政策方面,上述理論與經濟自由主義截然不同,它們主張政府應對經濟進行干預,強調政府在調節和管理經濟中的作用。在政治方面,它們宣揚階段利益調和,迎和了資產階級加強統治的需要,因而對當時西方各國政策的制定和實施都產生了一定的影響。②于是,在西方國家,行政權的作用范圍開始拓展。政府在實施有限的間接調控的同時,也開始少量地直接投資,從事教育、衛生、交通以及公共事業等方面的活動。在這些活動中,典型的“權力”特征已經很微弱。但這些活動又是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不同于私人行為,因而不受民法規則支配而適用行政法規則。在這種形勢下,法國行政法上傳統的“公共權力說”開始動搖,以狄驥(L.Duguit)為代表的波爾多學派提出了“公務說”。“公務說”認為,“行政法是公共服務的法”,行政行為也是“以公共服務為目的的個別。”③按照這一標準,行政主體直接以滿足公共利益為目的的活動都是公務行為;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之間的關系是一種服務與合作的信任關系;政府的服務是一種通過執行法律為公眾提供的服務即公務,因而服務與合作關系就是一種公務關系;公務構成了行政法的基礎,行政法將隨著公務的需要而變化。“公務說”產生后,對大陸法系國家以及一些其他國家的行政法都產生了影響。從此,發生了西方行政法治理論發展史上的偉大變革。

      到了20世紀20年代末30年代初,爆發于1929~1933年的世界性經濟危機,給整個資本主義體系帶來了致命的沖擊。這次經濟危機的時間之長、程度之深都大大超過了人們的預期。按照傳統的新古典宏觀經濟理論,無論經濟繁榮或衰退,政府都不應當積極干預經濟活動,“看不見的手”會自動把經濟導向穩定狀態。可是,這只“看不見的手”并沒有把資本主義國家從經濟危機中拯救出來。面對嚴峻的挑戰,政府顯得軟弱無力。資產階級理論家們認識到,對這種社會形勢,除了政府之外,沒有任何一個組織或個人能夠應付,政府的角色有必要重新塑造。

      時代呼喚出來一個全新的經濟理論———政府干預主義。凱恩斯(J.Keynes)在1931年出版的《就業、利息和貨幣通論》一書中,系統地提出了政府干預經濟的政策主張。凱恩斯認為,完全的市場機制是“看不見的手”充分發揮作用的基礎。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關于完全市場機制的假設往往并不存在。信息不對稱、交易成本、經濟行為的外部效應以及交通運輸約束等情況的存在,使得市場機制失靈(marketfailure)。凱恩斯認為,周期性經濟危機產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有效需求不足。他用“消費傾向”、“資本邊際效率”和“流動偏好”三大心理規律來解釋這一命題,并指出在自由放任的經濟中必然會產生有效需求的不足。按照凱恩斯提出的“有效需求原理”,在小于充分就業的情況下,只要存在著一定量的總需求,就會產生相應數量的總供給。既然“看不見的手”不能有效地對市場進行調節,那么就應當讓政府擔當起調節供求關系的責任。據此,凱恩斯認為應當放棄主張自由放任、無為而治的新古典經濟學,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國家應當積極地干預經濟,擴大政府職能,刺激投資和消費。同時,他認為政府直接投資不僅可以彌補私人投資的不足,以維持國民收入的應有水平,而且政府每增加一筆凈投資,還可以通過乘數效應帶動私人投資和消費,使國民收入量比最初的凈投資額有成倍的增長。因此,凱恩斯“希望國家多負起直接投資之責”。④總之,政府的責任就在于運用各種政策以糾正市場失靈,保證資源優化配置,撫平經濟周期波動的創傷,促進經濟發展。只有政府為社會發展提供全方位的服務,才能使公共利益最大化。

      后來,這一理論發展為凱恩斯主義,成為西方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的“官方經濟學”。于是,行政權力開始大舉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隨著資本主義由一般壟斷階段過渡到國家壟斷階段以及各國經濟的恢復和高速發展,行政權也日益膨脹,行政立法大規模出現。在社會生活中,行政權的作用已是無所不在,無時不在,以促進公共福利為目的行政服務功能得到了極大的發揮。面對新形勢,“福利國家論”應運而生。盡管隨著“福利國家”等現象的出現,“公務說”已不能全面界定行政法的外延,出現了行政法理論基礎多元論的局面,但行政法理論中服務與合作的基本精神并未改變,即提供“從搖籃到墳墓”的服務,給相對人以“生存照顧”是行政主體的職責;享受服務、得到“福利”是相對人的權利。在這一時期,行政主體與相對人關系的主體范圍不斷拓展。同時,因分享公共利益而形成的關系以及因行政事實行為引起的關系也都被納入行政主體與相對人關系的范圍。西方行政法治理論甚至開始將行政主體與相對人關系的觸角伸向了傳統的民法領域。總之,這一時期行政法理論的中心思想是:只有不斷地縮小市場機制作用的領域,擴大行政權力作用的范圍,才能為相對人提供更為廣泛的服務,公共福利才能實現最大化。因而,我們可以稱之為“福利行政法觀”。

      三、政府干預主義的困惑、修正及西方行政法治理論的重構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凱恩斯的政府干預主義風光了幾十年。一直到70年代初,普遍奉行政府干預主義的西方各個工業發達國家的經濟穩定增長,并沒有遭遇到較嚴重的經濟危機。但是,70年代以后,西方各國的經濟卻遇到了麻煩———“滯脹”現象,即高失業與高通貨膨脹并存。盡管各國政府按照凱恩斯的主張采取了各種藥方,但是經濟衰退仍越來越嚴重。對此,凱恩斯的政府干預主義既不能在理論上給以解釋,又不能提出有效對策。特別是70年代“雪上加霜”的兩次石油危機以及“布雷頓森林體系”的崩潰更是動搖了政府干預主義的基礎。于是,主張經濟自由、減少政府干預的新經濟自由主義學者對凱恩斯的政府干預主義展開了尖銳的批評。西方各國也相繼放棄政府干預主義,而選擇經濟自由主義為制定政策的指導原則。到80年代末期,過度的放任自由導致西方國家的經濟又一次出現衰退,國家干預主義重新得勢。

      看起來,似乎新古典學派主張的經濟自由主義與凱恩斯學派主張的政府干預主義在經濟學舞臺上是“你方唱罷我登場”。但是,無論是新古典學派還是凱恩斯學派,都在不斷地汲取對方的長處,修正自己的觀點。例如,美國經濟學家薩繆爾森(P.Samnelson)把自己的學說稱為“新古典綜合學派”或“后凱恩斯主義經濟學”,1985年以后又改稱為“現代主流經濟學新綜合”。又如,克林頓政府強調政府干預,不過克林頓政府的政策并不是片面地強調增加需求,而是采取既強調需求方面,又強調供給方面的兩手政策。克林頓也認為,自己的經濟政策既不是新經濟自由主義,也不是政府干預主義,而是一條結合兩者長處的新道路。⑤總之,兩大學派的融合反映了西方宏觀經濟學正在加深對客觀規律的認識,探尋政府權力作用的最佳范圍,整個資本主義也“幾乎在不知不覺中,演變成保持公私兩個方面主動性和控制權的混合經濟。”⑥面對宏觀經濟理論各派林立,爭論不休,國家政策頻繁變動的新情況,20世紀70年代末以來的西方行政法治理論也表現出了應有的適應性和靈活性,具體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行政權作用范圍的有限縮小。學者們認為,在現代社會,政府并不是唯一的“公共體”:“公共產品”除了可由行政主體提供外,還可以由其他公共體———社會自治組織提供。這是因為,非政府的社會公共體行使公共權力,可以避免或減少行政國家異化的許多弊端,如腐敗、低效率、濫用權力等。而且由于它更貼近公眾,公眾可更直接地參與其運作和更直接對之進行監督。除此之外,學者們也認為,過分強調為公眾提供全方位的“生存照顧”會使人的生存能力和創造能力退化;行政權的過度延伸不僅不會使公共利益進一步擴大,而且還會對其產生抵銷作用;應該重新重視市場機制激勵作用,“只有在個人無力獲得幸福時,才由國家提供服務。”⑦因此,20世紀80年代以來,西方國家紛紛對行政權重新估價,放松政府管制而加大市場調節的力度。政府也將一些政府壟斷項目轉到市場競爭領域,或者引入市場機制到公共領域適用。于是,國家行政、社會公共行政的結合和對私人力量的利用便構成了維護、分配和發展公共利益的多元力量結構。⑧第二,行政強制的弱化。西方學者認為,行政行為既然是一種服務,在相對人能自覺合作的情況下,也就是在公共利益能夠實現的情況下,也可以不運用強制性的行政行為,而運用一些非正式、非強制的行政行為來服務。并且,傳統上以“公權”和“強制”為特征的行政行為的性質及形式,都需要重新界定和概括。這種觀念上的變化在行政法上便反映為:一些新的行政行為形式或者原來在行政法領域中不甚重要的行政行為形式,如行政合同、行政指導、行政規劃、行政給付和行政私法等,已經或者將在行政中發揮新的或者更重要的作用。行政合同和行政規劃在法國,行政指導在日本以及行政給付在瑞典等都已形成了獨具特色的行政法制度。這些行政行為形式中既包含了行政主體的意思表示,又體現了相對人的意志,既有行政權力的因素,又有市場自由的精神。它們所具有的應急性、簡便性、溫和性和實效性等特點,也正是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

      第三,行政程序法治理念的增強。學者們普遍認為,新時期行政法治不僅應重視服務的結果或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而且還應強調行政程序,即服務與合作的過程。通過行政程序,擴大行政民主,調動相對人對服務的合作或參與,增進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之間的相互溝通和信任,使行政主體的意思表示融合相對人的意志,使行政行為具有公正性、效率性、準確性和可接受性,以避免行政權在其作用領域中的濫用,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之間因對抗而致使公共利益遭受損失。而行政強制的弱化,行政程序法治觀念的增強,必然會促使行政效率的提高,公共利益的實現。為此,開始于20世紀60年代的行政程序法典化浪潮一直到20世紀80年代以后仍然方興未艾。

      刑法理論論文范文第3篇

      (一)執法人員力量與需要承擔的職能不匹配

      蘇辦發〔2014〕1號文件明確指出:試點鎮綜合執法機構作為鎮政府的職能機構,代表鎮政府統一行使由鎮政府承擔的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權、監督檢查權,并具體負責相關行政管理事項的日常監管。根據文件要求,試點鎮綜合執法局不但要承擔行政處罰職能,還要承擔相應的日常監管職能。試點鎮綜合執法局等職能機構是在鎮行政、事業編制總量不突破的前提下通過調節編制組建的,這就決定了綜合執法局的編制難以大幅度增加。所調研的試點鎮,執法人員最多的張浦鎮也只有22人。現有的人員力量難以承擔起下放的幾百項行政處罰權。

      (二)人員專業技能與需要承擔的工作任務不適應

      縣級職能部門下放給試點鎮的行政處罰權,權力多、領域廣,而且農業、環保、食藥等很多領域的行政執法工作專業性很強。目前試點鎮雖然采取了跟班學習、加強培訓等措施,但一些執法領域專業性偏強的特點,導致一些執法工作在試點鎮難以得到有效開展。省、市業務主管部門和試點鎮綜合執法機構的工作指導機制尚未建立,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案件評查等工作很難直接顧及到試點鎮。

      (三)銜接不暢和運行機制不健全

      有的地方沒有按照基本目錄的要求下放、承接行政權限;有的地方下放給試點鎮的行政權限多且時間緊,試點鎮暫時無力承接;有的地方縣級職能部門與試點鎮沒有建立有效銜接、平穩過渡的工作機制,有的縣級職能部門對試點鎮的行政指導、業務培訓和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試點鎮獲取上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有關政策的信息渠道不暢;有的行政許可事項審核受理,省、市主管部門僅認可縣級,試點鎮難以具體操作;有的試點鎮的綜合執法機構和日常管理機構的職責沒有完全厘清。銜接機制和運行機制的缺失,導致部分領域出現執法監管的空白地帶和真空現象。

      二、加強基層農業行政執法工作的對策

      (一)穩步做好權力下放和承接

      按照蘇辦發〔2014〕1號文件“凡試點鎮確需且能夠承接的行政權限,都應賦予試點鎮行使;試點鎮暫時無法承接的行政權限,要積極創造條件,成熟一批,賦予一批”的工作要求,積極穩妥做好權力下放和承接工作。一是有序下放。在縣級政府編制、法制工作部門的指導下,縣級主管部門和試點鎮加強協調,充分考慮到試點鎮的實際需求和承接能力,在“可放”和“能接”之間找到平衡,下放一批試點鎮能“接得住、管得好”的常用行政處罰權,對專業性特別強、實踐中不常用的權限暫緩下放,并明確放權部門的指導和監督職責,確保權力平穩下放。昆山市2012年下放給張浦鎮行政處罰權655項,其中農業類134項。根據一年多來的實踐,根據張浦鎮的實際承擔能力,為防止市場監管出現真空情況,昆山市政府下發了《市政府關于停止張浦鎮人民政府行使相關市級部門下放的部分綜合執法職權的通知》(昆政發〔2014〕49號),決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張浦鎮人民政府行使涉及燃氣管理、農業投入品、藥品醫療器械等方面的191項綜合執法職權。停止的191項綜合執法職權中農業類的有99項。二是有力承接。試點鎮對縣級職能部門下放的行政處罰權,細化落實承接實施方案,優化、充實人員配備,做好權力承接各項工作。三是有效行使。縣級職能部門加強對下放權力運作的指導、培訓,試點鎮綜合執法局對承接的行政權力要履職到位,避免出現下放權力懸空的現象。

      (二)加強試點鎮綜合執法機構隊伍建設特別是專業人才的培養

      隨著權限的大量下放,試點鎮面臨人手少、任務多,權力大、能力不夠的情況,急需提高綜合執法人員法律素質和執法水平,避免試點鎮擴權帶來的“隱性違規”,構建權力運行的有效機制。縣級職能部門必要時可定期派人員充實試點鎮的行政執法力量,適應新的管理體制需要。試點鎮應通過引進專業人員、加強業務培訓、派員到縣級相關執法機構跟班學習等方式,加速培養各執法領域的專業執法人才,適應權限下放后執法工作需要。

      (三)完善各項運行機制

      刑法理論論文范文第4篇

      (一)可持續發展理論的催生與推動1987的《布倫特蘭報告》被認為是EPI原則在國際社會得到廣泛政治支持的表現。199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和發展大會通過了《里約宣言》,支持了《布倫特蘭報告》的觀點,正式提出可持續發展的概念,并了《21世紀議程》,作為貫徹可持續發展、進行環境政策整合的行動綱領。2002年《可持續發展世界峰會實施計劃》再次強調生態環境、社會、經濟的有機結合。可持續發展作為一種理念,一種戰略思想,指導法律政策的構建,有其深厚的法理基礎。法治是法律的核心之一,現代法治的發展推動可持續發展理論的產生,可持續發展理論體現法治本位的演變。法治的發展經歷了三個階段:古典法治、近代法治和現代法治。其中近代法治的核心是保障公民的個人權利與自由,現代法治則強調禁止公民個人權利與自由的濫用。但他們的局限性體現在:首先,在人與自然的價值關系中,只有擁有意識的人類才是主體,自然只能是客體,價值評價的尺度始終掌握在人類的手中,任何時候說到“價值”都是指對于“人”的意義。其次,在人與自然的倫理關系中,貫徹“人”是目的的思想,體現了“人類中心主義”的價值觀。20世紀60年代以來,隨著大自然對人類報復的加劇,人們逐漸意識到“人類中心主義”的法治思想是違背自然發展規律的,現代法治應該兼顧環保、生態等因素,強調社會的“可持續”發展。1987年的《布倫特蘭報告》指出了環境和發展之間的關系:人類現在的發展方式將導致環境資源的破壞甚至枯竭;反過來,環境資源的退化必將限制人類的發展。正是基于這樣一種認知,該報告明確了“可持續發展”概念,即“發展應當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這反映出可持續發展理論對于代際公平的重視,即確保全球資源包括環境資源的估量使用,避免其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被消耗殆盡。同時,該報告指出現代國家環境管理制度的缺陷,“當今的環境問題和挑戰具有綜合性和共生的特點,它與現在的制度反差極大。這些制度相互獨立、呈現碎片化,在封閉的決策制定中按照相對狹窄的授權運行。管理資源或者保護環境的責任,在制度層面與管理經濟的責任相分離。現實世界中經濟系統與生態系統相互影響,作為一種客觀規律,這種關系不會改變;因此,政策和制度就必須改變”,以適應這種關系。由此可以看出《布倫特蘭報告》早就已經開始強調必須將生態層面的考慮整合進社會和經濟層面中去,并且認為這種改變將是20世紀90年代“最主要的制度挑戰”。為彌補這些制度缺陷,該報告進一步指出:“制定國家經濟政策、關鍵部門決策以及國際政策的內閣和立法委員會,應該將持續性發展的目標整合進其咨詢報告中。”由此,EPI理論被催生。此后,很多國家實施了不同的改革措施,可持續發展概念也不斷推動EPI的發展。《布倫特蘭報告》中的“可持續發展”是一個具有“整合”特征的概念,它包括了三個維度的整合:即生態環境維度、社會維度和經濟維度的整合。1992年聯合國環境和發展大會通過《里約宣言》,人類空前一致地接受了可持續發展的理論和模式。2002年《可持續發展世界峰會實施計劃》更是強調“可持續發展三個維度之間的有機結合”,也就是《布倫特蘭報告》中指出的“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環境保護是獨立而且是彼此相互支持的支柱”。因此我們可以看出:可持續發展理論不僅關注全球的環境問題以及各種逐漸增加的環境風險,而且關注他們之間的結合,將所有環境問題和環境風險視為一個整體;環境保護工作與社會管理、經濟管理相分離,違背經濟與生態相互交織的現實。環境法律政策必須回歸到經濟與生態一體化的狀態,因為世界本來就是一個系統的整體。這種思想剛好契合了內部整合的思路:將已經“綠化”了的部門政策進行協調、整合,使之成為一個統一整體。因此,可持續發展理論為各國環境法律政策內部整合的改革明確了方向,并催生了環境法律政策整合(EPI)這一概念。可持續發展理論是EPI原則的理論基礎,同時EPI原則也被認為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首要可操作性原則”。可持續發展在理論上推動著環境法律政策內部整合的發展,環境法律政策內部整合工作是對可持續發展思想的踐行。

      (二)整合性理論的推動開放的復雜巨系統理論是錢學森于20世紀80年代提出的,它是組成要素眾多、結構復雜,與環境之間存在著物質、信息、能量交換的系統。開放性是指系統本身與其他子系統相互聯系,相互作用,與周圍的環境存在物質、信息、能量的交換。與其相契合的研究方法是綜合集成法,其實質是將各種要素子系統看作一個開放的整體進行綜合研究,而不是“分塊式”的研究模式。因此,將環境問題與社會、經濟問題置于開放的復雜巨系統理論的框架下,探討環境法律政策內部整合工作的推進問題,是十分必要的。環境這個復雜巨系統,本身就是由生態、環境、經濟、社會等要素子系統組成的,開放性和復雜性是其顯著特征。因此,環境整合工作需要環境、經濟、社會等各部門協調合作。進一步講,法律本身也是一種多層次、多方面的有機體,法律本質是一種立體的復雜系統。因此,片面的從單一視角去探究環境法律問題,其局限性是顯而易見的。我們應該從綜合的、立體的角度去把握、設計環境法律政策。整體協調是宏觀要求,各子系統要素本身以及各子系統之間的協調是基礎,是維持整體協調的保障。以復雜巨系統理論和方法論為指導,推進環境法律政策內部整合工作,建立一套完整的環境整合系統,有利于實現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在環境立法的初級階段,針對具體的某一環境要素和單一環境污染問題,各國普遍采用的是單行立法模式。隨著環境單行法數量的不斷增加,單行立法模式的弊端逐漸凸現出來:立法缺乏統一指導思想,法律之間缺乏內在聯系性,法律內容和管理機構設置上存在重疊和沖突。環境保護理念從“末端治理”向可持續發展的轉變,使得人類認識到有必要從整體上對環境予以保護,不能孤立地、“分塊式”進行環境治理。各國根據本國的國情和各自的立法理念,采取了不同的環境法律政策整合方式,例如,法典化。環境法的法典化目的在于提供一個清晰的結構,使全部的環境法律規范和原則一致,促進環境法律政策的內在統一,它的核心是一體化。因此,法典化也正是復雜巨系統理論在立法改革上的一個體現,是環境法律政策內部整合的一種理性選擇。不同的環境各要素之間存在著內在關聯性,這種關聯性使得綜合處理環境問題十分必要,反映在立法上就需要對這些環境法律政策進行一體化的整合。法典編纂是一個系統的整合的過程,它提高了環境立法的質量,解決了單純的部門法律政策“綠化”后產生的內在不協調性,體現了內部整合的積極作用;對可持續發展觀的落實通過法典化的形式加以確認,為確保生態環境、社會、經濟三維度的協調統一提供了穩定保障。由此可以看出,法典化既是環境法律政策內部整合在立法模式上的一種體現,也進一步推動著環境法律政策內部整合工作向前邁進。然而環境法法典化僅僅是環境法律政策整合的一種途徑,唯此途徑并不能實現政策整合的全部。根據復雜巨系統理論,環境本身就是一個復雜巨系統,環境法律政策的整合必須響應這個復雜的巨系統,必須在人類社會發展的各種制度上反映它、支持它,而不是人為的違背它,必須使整個法律體系具備復雜巨系統的特性,各個法律部門根據環境的整體性和復雜性形成一個整合的整體,任何與之不符合的法律規范自然無效。

      二、環境法律政策內部整合的應然性

      指導環境法律政策內部整合工作最后都要落實到環境管理方式的變革上。這里的管理方式是一種廣義的解釋,它包括認知框架的構建、法律政策框架的制定、立法模式的改進和法律制度的設計,這四個層面相互交織、相互作用:任何與環境有關的法律政策的制定都應以認知框架為指導思想,環境政策的實施又以環境法律制度為保障。這里所講的應然性指導具體是指環境法律政策內部整合在原則上應該以怎樣的認知框架指導其工作;“整合”作為環境管理的一種理念,其指導下的環境法律政策設計的最理想模式是怎樣的。

      (一)認知框架的構建這里的“認知”(Cognitive)是指將環境的知識和相關概念理解整合進人類的思考和決策制定中,并且使這些知識和概念的理解協調一致形成一個統一的框架指導各領域的環境法律政策整合工作。當前世界主要發達國家所采用的認知框架主要有:可持續發展理論、生態現代化理論、環境空間理論和生態系統方法。這些認知框架包含了不同的價值觀和對環境利益的取舍,指導政府各部門的環境相關工作。對于環境法律政策的內部整合的指導來說,這些認知框架包含了“整合”這一核心思想。然而,世界主要國家的環境法律幾乎都以可持續發展理論作為指導,因此有學者指出可持續發展理論的提出,帶來了新的法律革命。歐洲環境署2005年的一項報告也指出,“環境法律政策整合是可持續發展不可或缺的題中之義,其目標就是將環境政策的考量植入其他與環境政策有關的部門政策的制定和執行之中。”然而,可持續發展理論作為一個認知框架,它在環境法律政策的外部或者內部整合方面并沒有起到很好的指導作用。它僅僅是指出經濟的發展應該被“綠化”,應該權衡環境、經濟、社會目標的實現。并沒有具體指明如何將環境利益整合進經濟決策中,如何使環境、經濟、社會三個維度之間相互協調。生態現代化理論彌補了可持續發展理論的上述不足之處。它從系統生態整合的角度,對生產、消費、資源消耗和污染之間相互關系的復雜途徑采取謹慎分析的態度,并最終達到預測和預防生產和消費決策對環境產生不良后果的目的。馬丁•杰內克以生態現代化轉型為界,提出過兩種分析生態現代化的模型:在生態現代化轉型之前,環境治理的主體主要是國際政府和工商業,他們之間的互動導致環境法律政策的改變;而在生態現代化的環境治理新時代,國家政府與各個層面的政府、行業領域以及其他行為主體之間呈“雜爆炸式互動”。轉變,反映了環境法律政策由單一向整合轉變,由單純外部整合向更加重視內部整合轉變縱向(外部)和橫向(內部)合作與協調成為環境治理工作的主要途徑,多層次、多利益相關者的協商才是法律政策內部整合的途徑。可持續發展理論指出了整合的應然性,生態現代化理論勾勒了整合的主要途徑,兩者相互補充,才能完整的構建環境整合工作的認知框架。

      (二)整合性立法模式的改進隨著環境問題的不斷涌現,許多國家已經完成了大規模的環境立法,各種單行環境法紛紛頒布。然而大規模的單行環境立法的完成,僅僅是環境領域立法的初級階段。前文已述及環境法律政策“碎片化”的弊端,這些單行立法并不能滿足人類對于環境保護目標的實現。起初的單行環境法往往將治理重點集中于處理某一特定地區的環境要素所存在的問題,比如水、土壤、大氣等。這些單行環境法確實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其天生的“碎片化”和環境整體運行的矛盾,導致污染從一個環境要素轉移至另一環境要素。這使得人們對于生態系統的整體性、環境資源問題的綜合性以及各部門環境法律政策之間的關聯性的認識日益深化。為解決跨領域、跨部門的環境問題,一些法治比較健全的國家在20世紀70年代,較少采用廢棄舊法、重新制定新的綜合性法律的方法,而是采取法律滲透、法律修改補充、法律解釋、法理說明等方法,從整個國家和法學研究的角度出發,建立健全系統完整的環境法體系,逐步促進環境資源法體系的系統化和綜合性。然而這種方法并不是最終解決方案,并沒有解決單行環境法的種種弊端。各部門之間的法律即便完成了外部的法律政策整合,考慮進了環境因素,也會缺乏內在的聯系性。而且可能由于不同屆政府的不同觀念,政府部門和行業部委間有時呈敵對狀態,也可能僅僅由于它們之間缺乏溝通。20世紀80年代開始,一些主要發達國家開始了綜合性環境立法之路。綜合性環境法是一種對單行法進行整合的立法模式,通過對原有單行環境法進行修訂,將原先的單行環境法納入一部新的法律中,這部新的環境法律就是整合性環境法。例如,加拿大的《環境保護法》(1988年)。但是,綜合性環境法采用循序漸進的方式,整合范圍由小到大階梯式發展,整合不夠全面、徹底。法典化則是一種最大范圍的整合,試圖用一部法典調整一國絕大多數環境問題。法典編纂是指用法律邏輯上完整的、內部統一一致的方法,對調整同一類型的社會關系作出系統的法律規定。在進行法典編纂時,整理的對象不是各種法規,而是包括在各種法規中的大量的法律規定。環境法的法典化是綜合性環境法發展到較高階段的產物,它的結構更加清晰、更富有邏輯性,使得環境法律規范和原則趨于一致,更能有效保障與促進環境法律政策的內在統一。這種立法模式的出現符合環境法發展的趨勢,更契合“整合”的思想,是環境法發展的必然。現階段對于很多國家來說,是一種實現環境法律政策內部整合的更高效的路徑。

      (三)環境法律政策整合設計思路具體到整合性環境法律政策的設計問題,在“整合”原則的指導下,提供一種總括性的法律政策框架(overarchingpolicyframework,也稱作總括性政策框架),以修正環境法律政策外部整合帶來的不足,從而使各部門的環境法律政策相互協調,是最理想的構思。在總括性政策框架的指導下,制定或修改所有有關環境的政策或法律,使得國家的環境法律政策,上到宏觀政策,下到具體法律制度,形成一個有序、聯系的整體。

      1.總括性的法律政策框架的設計這種總括性的法律政策框架是環境政策領域的最高級別,試圖找到所有環境政策的共同基礎、共同目標。它的形式通常為國家層面的戰略計劃,比如澳大利亞的《國家生態可持續發展政策》(NSESN),歐盟的《可持續發展戰略》(SDS),荷蘭的《國家環境政策計劃》(NEPP)等。這種政策框架應具備廣泛性、目標的可轉化性、長期性、計劃性、科學性和明確性的特征。廣泛性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其一,涉及領域的廣泛性,只要這些政策領域可以對環境產生影響,包括農業、交通、能源、貿易、漁業、住房等,都應該包括在該政策框架中;其二,參與主體的廣泛性,該政策框架的制定不應該是環境保護部門或者國家的某個行政機關單獨制定,而是環境保護部門與其他有可能對環境產生影響的部門聯合制定。目標的可轉化性是指,該政策框架的總體環境目標,可以被其他部門所吸收,即轉化為具體的部門政策。在這個過程中,工商業團體都起著重要作用,如果這些工商業團體對環境政策有太強的抵觸情緒,那么不僅外部整合無法完成,內部整合也無從談起。因此廣泛的協商、經濟激勵措施的制定、自愿協議的設計等都是目標能夠順利轉化的條件。無論是可持續發展的總體目標還是每個部門的具體環境目標,都不可能短時間內實現。長期性、連續性是該政策框架發揮其自身價值的前提。以加拿大為例,1990年制定國家可持續發展戰略計劃,其目標為“至2000年在全世界工業國家中成為環境最友好國家”。可是1995年該計劃便擱淺,直到2007年加拿大都沒有一個國家可持續發展戰略計劃。雖然計劃的擱淺有著復雜的政治經濟因素,而且加拿大的環境問題也不是特別嚴重,但是作為總括性的政策框架,長期性、連續性是政策框架得以運行的重要保障。長期的政策框架需要一個良好的規劃,有明確的實施步驟,這就是政策框架的計劃性和明確性。長期目標往往過于空洞,比如“可持續發展”的目標,如果有具體步驟,那么一個政策框架將更具實施性。政策框架中政府的意圖、承諾等等必須是明確的、透明的,應盡量減少口號性語言的使用。荷蘭自1989年出臺第一個《國家環境政策計劃》以來,1994年、1998年、2001年都有新的《國家環境政策計劃》出臺,每個政策計劃都有長期目標和短期目標以及對前段工作的總結,荷蘭的《國家環境政策計劃》將計劃性和明確性表現的淋漓盡致。環境問題由科學技術的運用而產生,同樣也要由科學技術的進步來解決。政策、法律的制定,都要由科學技術來指導。這樣才能找出環境問題的原因,合理解決。

      刑法理論論文范文第5篇

      [關鍵詞]飯店行業實踐理論研究綜述

      我國飯店行業已經走過了將近三十余年的歷程,因而總結與回顧我國飯店行業實踐發展與理論研究,將有利于在未來飯店發展實踐與理論研究的提升與完善。

      一、中國飯店業發展歷程綜述

      1.發展綜述

      回顧我國飯店業發展的歷程,我們可以清晰地得知:我國飯店業經歷了萌芽階段、起步階段、高速發展階段、回落階段、恢復上升階段、提高上升階段。

      (1)萌芽階段(1980年以前):這一階段的特點是總體數量少、設施陳舊、功能單一、條件簡陋、全國地區性分布不平衡。

      (2)起步階段(1980年~1982年):通過引進外資,逐步興建了一大批中外合資、中外合作飯店。這一時期的飯店經營管理依然受計劃經濟思想的制約和影響,飯店仍在很大的程度上處于經驗管理階段。

      (3)高速發展階段(1983年~1993年):在這一時期,中國飯店業走過了一個以質的提高為核心內容的發展時期,主要表現為對飯店產品與服務流程標準化、規范化、服務意識及服務方式等的建設與發展,我國飯店發展還相對處于初級階段。

      (4)回落階段(1994年~1998年):1993年以后,飯店業逐步完成其利潤平均化過程,建設開始回落,同時由于市場不景氣、經營不善等方面原因的促動下,盲目建設的惡果已開始突現,飯店業的利潤率在逐年下降,1998年全行業出現負利潤現象。

      (5)恢復上升階段(1999年~2001):這一時期,行業內的競爭日益加劇,平均房費下降。飯店產品、開發、建設等同質化問題比較嚴重,也進一步激化了采用簡單價格競爭的傾向。在此階段,飯店行業開始注重人力資源的作用、更加注重員工的培訓等問題,旅游教育也為飯店行業的發展提供了大量的后備軍,但我國旅游教育人才培養質量及方法問題等也還需要進一步提高。飯店領域的研究質量、范圍也不斷地提高與拓展,研究成果相對以前更成熟,但總體上還未呈現較高的研究水平,其研究成果應用在飯店產業的實踐發展還相對比較薄弱。

      (6)提高上升階段(2002年目前):隨著走出97年的金融危機所帶來的行業發展負面影響后,在經濟迅速發展的同時,也推動了我國飯店業的發展。同時,由于景觀房地產項目大量涌入、培訓中心的轉向和社會旅館升級改造,國際飯店設計公司與投資人員大量進入,以及對飯店建筑及景觀環境認識的提高,飯店的建設將不斷提高硬件水平,所展示出來的理念與國際飯店行業的發展逐漸接軌。另外,隨著休閑時代的來臨,經濟、社會與文化進一步的發展,各種類型的飯店開始得到巨大的發展,并且伴隨著對各種新理念,比如體驗經濟、消費經濟與消費社會等的認識以及在實踐中的運用,飯店設計、建設與發展等發生了巨大的改變,飯店呈現出更豐富的表現形式,在飯店實踐中也逐漸意識到特色與產品差異化發展必要性問題。我國飯店業本土自主投資、管理發展起來的飯店單體企業也表現了良好的成績,并且出現了凱萊、如家等一大批有著良好發展理念、管理技術等的大型飯店集團、也出現了大量的飯店管理公司,它們在國內已經開始得到了越來越多的品牌關注、但與國際飯店管理集團比較來看,在各方面還存在很大的差距。

      2.發展評述

      我國旅游業的發展走的是超常規發展的道路,中國飯店業從一開始就是改革開放的窗口行業,也是一種非常規或超常規的路徑。同時,在飯店業發展短短的不到三十年的過程中,中國社會經歷了發展道路的轉變、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認識與完善,經濟發展的轉型,全球一體化進程的快速推進,國內競爭國際化進程、國內競爭國際化等問題,從飯店行業的發展萌芽時期迅速地經過了若干了發展階段,因而也使我國飯店業的發展呈現出相當出的問題與挑戰。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突出的問題:

      (1)飯店行業發展對科學管理理念、管理技術、研究成果的重要性認識及實踐應用尚有待提高和缺乏迫切性,隨著競爭地加劇,對飯店實踐領域諸如,如何提高飯店企業競爭力、飯店產品競爭力,如何建立飯店產品品牌,如何建立與市場消費觀念、需求相匹配的互動與溝通體系等,相關深入的基礎研究成果需求將日益提升。這是因為,一方面由于我國飯店業中還處于非理性的競爭環境中,我國飯店業的發展也更多地呈現出簡單、最初級競爭手段——價格競爭。另一方面,我國飯店業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飯店的競爭還更多地依賴資源的競爭,比如飯店更多的依賴規模、檔次、政府的支持、社會關系網絡、的建立等來獲得競爭優勢,利用品牌、戰略、競爭力體系等科學管理專業理論僅僅得到重視但未完全應用。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進一步完善,以及與國際接軌程度進一步提升,將會有力地推動我國飯店業在提高產品吸引力、競爭力理論研究等的成果提升。

      (2)我國飯店行業將在產品設計、飯店類型建設與發展等方面需要更多的理論與實踐指導,以及更新以往的建設思路,提高在飯店產品開發、設計、建設與發展方面的創新能力與策略,進而提高我國飯店行業的競爭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在未來飯店發展實踐中,將會迫切地需要更系統、深入地飯店產品內涵與構成體系、開發、建設與發展理論。這是因為,一方面,我國飯店業發展初期以接待團隊旅游者為主,因而,我國的大多數飯店都是基本統一的城市觀光飯店。但隨著國內外飯店市場客源的旅行經驗的成熟,行業競爭的加劇,將對更多飯店類型、細分市場飯店產品的需求與品質有提升的要求,比如會議飯店、度假飯店、精品飯店、家庭旅館、農家樂飯店、經濟型飯店、高級商務飯店等。因而,以探究飯店產品內涵與構成,功能,發展趨勢等為核心基礎理論的飯店產品的設計、開發、競爭力提升等問題就顯得格外重要而迫切;另一方面,隨著飯店行業競爭環境不斷規范,飯店市場客源對飯店品質與特點的關注,客源對所入住飯店選擇權利與能力進一步提高,在未來飯店的實踐中將更多地會趨向關注飯店產品自身品質、設計、特色等的提升與完善,也將進一步對飯店產品構成、飯店產品特色塑造與體現、影響飯店產品設計與開發的觀念、提高飯店市場吸引力、飯店產品競爭力提高等基礎性理論有著迫切與巨大的需求。目前,隨著飯店投資者不斷地引進國外飯店設計公司進行飯店開發、建設,以及飯店投資者對大量新近開業飯店、國際飯店管理集團旗艦飯店開發、設計、建設等的考察,已經在實踐中逐漸反映出與國際接軌的飯店開發、設計等敏銳意識與經驗判斷能力,尤其表現在對飯店環境景觀、建筑、室內設計與裝飾等方面的提高與完善上。比如,九寨溝天堂度假酒店、浙江富春山居度假村等。

      (3)在飯店發展實踐中,對于飯店產品質量的評判標準以及品質、功能認識等不斷提高與完善,飯店產品的市場滿足領域也不斷突破傳統觀念上的局限——主要滿足外來旅游者的需要,目前飯店不僅能滿足外來旅游者住宿的需要,更成為當地社區交際的中心、當地社會的時尚與奢華的風向標與聚集地,也成為滿足綜合休閑、娛樂等需求的社會消費場所,甚至有些飯店也已經成為一種夢想之地與夢幻之地,它們能帶給消費者更高的精神需求與享受等。另外,飯店的市場領域通過產業融合的方式在不斷地擴大。同時,各種新型消費觀念、觀念意識價值等都將對飯店產品品質、設計、建設與開發等提出了客觀的新要求。比如,對高檔飯店硬件設施除了精美、豪華等要求之外,也提出了更高的審美意義上的精神要求,更加推崇飯店產品中的文化含量與表現,視飯店為一種文化的載體,需要從中尋找與體驗到歷史的縱深感,同時也關注消費者審美情趣地滿足。此外,飯店消費者也開始追求飯店產品中孕含的文化符號社會意義及消費意義,全方面的消費感知與體驗,追逐一種特殊身心經歷與學習的收獲與期望等。因而,在未來的飯店實踐發展中,客觀地需要基于飯店產品理論之上,關注飯店產品開發、設計、建設、發展等理論;也需要形成更多非價格競爭的手段與能力,比如除了質量與服務之外,還可以借助文化、酒店景觀環境、內部裝飾、品牌等,可以獲得更多的附加價值。目前,我國一些具有前瞻意識的飯店業界人士已經進行了良好的探索,比如,上海天禧嘉福酒店。二、我國飯店領域理論研究綜述

      1.理論研究綜述

      在飯店理論研究領域,相關研究人士也隨著飯店業的起步、發展等提出了自己的觀點,進行了大量的研究。目前,飯店領域的研究主要為以下幾方面:

      (1)介紹國外理論與實踐經驗以供國內參考,比如,谷慧敏2001年主編的《世界著名飯店集團管理精要》等。

      (2)中外飯店管理比較研究:浙江工商大學管婧婧、郭魯芳2005年做過《中外酒店業HRM研究進展及比較》等。

      (3)飯店行業宏觀、中觀、微觀領域研究都全面展開,介入國家、地區、行業、集團、企業層面飯店發展問題研究:比如,黃靜波2007年做過《中國省域星級飯店業的優勢特征及其形成機理》等。

      (4)飯店領域技術應用領域研究:比如,林璧屬、王贊強2000年做過《中國旅游飯店業Internet應用現狀評估》等。

      (5)不同等級、類型、規模、產權飯店的發展研究:比如,胡敏2007年做過《鄉村民宿經營管理核心資源分析》等。

      (6)飯店經營管理方法、手段、科學理論、觀念探索、影響因素、評價、投資等方面研究:在此方面尤其在具體諸如對服務與內部管理問題的研究、飯店總體管理理論與實務研究、對飯店環境研究等是占相當數量的,同時,飯店理論研究者也非常注重對新觀念進行探索,并注重新觀念在飯店領域實踐中的應用,比如,隨著區域經濟及企業集群在其他行業的發展,張俐俐等2006年做過《酒店業競爭力提升的新途徑:集群發展》;隨著體驗經濟理論廣泛傳播,以及對旅游活動文化本質、飯店產品文化性探索的深入,田敏2007年做過《文化元素在旅游飯店空間產品中運用的實證研究》、張明、廖培2006年做過《主題酒店主題文化選擇的影響因素綜合分析》、王燕與唐飛2006年做過《我國精品酒店發展之條件分析》;隨著對生態環境與社會責任感問題與觀念的關注與認識,陸諍嵐與陳天來2002年做過《論“綠色飯店”及其標準的制定》等。

      (7)基于管理或其他學科理論,以及新觀念進行的在飯店經營管理理論與實踐的探索研究:比如,黃燕玲等2006年做過《基于SEM的飯店顧客滿意度測評模型研究》等。

      (8)在研究方法上,除了定性研究之外,近年來在飯店經營管理領域中也開始逐步引入了定量研究:比如,彭建軍與陳浩2004年做過《基于DEA的星級酒店效率研究——以北京、上海、廣東相對效率分析為例》等;同時,也在研究中更關注實證研究,實證研究也占據了相當的比例:比如,四川大學旅游規劃與開發專業季哲文碩士論過的《主題飯店的規劃建設研究——以成都市飯店業為例》等。

      (9)在飯店階段方面不僅進行了飯店發展現狀研究,同時也伴隨著國家經濟轉型等宏觀背景,開始探索飯店轉型、升級、可持續等方面研究。比如,饒勇2002年做過《我國旅游飯店業向成熟轉化時期的競爭的競爭特征和戰略對策》等。

      (10)對飯店業界具體發展實踐、成功人物等進行專門介紹與研究:比如,對如家品牌、錦江飯店集團等的介紹、對希爾頓等的人物介紹等。

      與此同時,其他學科領域的研究也開始不斷地介入到飯店領域中來,比如,西南交通大學建筑設計及其理論專業在碩士論文中曾做過《主題酒店公共空間設計研究》、西安建筑科技大學2004級建筑設計及其理論專業碩士論過《與歷史環境相協調的酒店建筑設計——以闕里賓舍、唐華賓館和蘇州喜來登大酒店為例》的研究、南昌大學工業設計系碩士研究生齊瑞過《休閑度假賓館的配套織物及其陳設設計研究》、2007年北京林業大學室內裝飾藝術專業碩士研究生章曲做過《現代酒店室內空間中的織毯裝飾》、湖南大學建筑系碩士研究生甘露做過度假酒店地域性研究》等。

      2.理論研究述評

      通過大量閱讀飯店理論研究文獻,可以得知我國飯店領域的理論研究,從整體看,對于飯店領域的研究已經涉及了幾乎所有方面,飯店管理教育也已經成為一個正式的、龐大的培養體系。因而,形成了大量、豐富的飯店領域的理論與實踐總結、研究教材,但教材水準層次不等,也存在著百家爭鳴的現象,反映了飯店領域的研究還不是很成熟,普遍共識的基礎理論體系和理論基礎還未建立。學術研究成果也數量巨大,研究層次也逐漸提高,從地區研究課題到國家課題都有進行,并且也隨著香港的回歸,出現了大陸飯店業與香港研究機構在飯店理論研究方面的合作趨勢。學術成果大多以期刊論文的形式,而研究專著比較少,戴斌做過《國有飯店業重組與集團化管理》等,這也反映飯店理論研究還整體缺乏深入性與系統性,對飯店領域的相關問題研究還僅僅局限在點的認識與思考。隨著旅游高等教育尤其是碩士教育的進一步發展,在飯店領域進行的相關碩士論文研究進一步深化了對飯店領域相關理論與實踐的認識,并形成了一定具有較高理論價值的學術研究成果,推進了飯店從研究點的認識與思考向縱深方向發展。由于博士教育還處于剛開始階段,相關高質量研究成果還相對缺少,比如東北林業大學李紅做過博士論文研究《我國酒店提升國際競爭力研究》、南開大學徐虹做過博士論文研究《飯店企業核心競爭力研究》,該研究也已出版為專著。少數業界實踐人士也參與到飯店領域的論述與觀點表達,比如海巖曾出過發表對行業觀點的行業書籍——《海“眼”看酒店——關于酒店行業問題的對話》、活躍在飯店業界奚晏平博士也做過一些飯店領域的理論與實踐研究,并出版過專著。

      除此之外,飯店領域理論研究還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及研究趨勢:

      (1)飯店領域理論研究在基礎研究方面還比較忽略,從而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影響了對飯店經營管理、產品設計、開發、建設等的認識與提升。比如,飯店產品的內涵與構成、飯店產品構成各部分的內涵及設計、開發、建設等的理念,從而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影響了對飯店產品如何隨著市場消費觀念、新價值與認知而發生演變、外延的認識與判斷。目前,對飯店概念或內涵的認識還僅僅處于比較籠統的狀態,因而對各種飯店類型的認識、建設思路、管理經營模式與方法等也缺乏清晰的認識,飯店產品創新與提升缺乏基礎理論。現階段,在飯店理論研究領域中,對飯店產品內涵、構成等基礎理論的研究還相當少,有些研究還僅僅借鑒與引用其他行業產品的內涵,缺乏對飯店產品內涵深入、系統地研究,從而也使得飯店基礎理論研究呈現匱乏與薄弱的狀態。

      (2)在目前的飯店理論研究中,研究方向和成果與飯店業界需求等還有一定的距離與脫節。比如,飯店理論研究人員普遍在產品對飯店企業生存與發展重要性,以及提高飯店產品競爭力對飯店發展的推動方面達成共識。飯店產品及競爭力提升問題是業界尤其關注的問題之一,也是對飯店企業具體實踐也有著非常重要的推動與影響作用的理論之一。但在飯店理論研究中,在飯店企業如何提高產品競爭力具體思路、途徑、手段等方面,研究相對比較薄弱,雖然該方面研究數量巨大,但從整體看大多研究相對比較寬泛,缺乏深入性與系統性。因而,也在相當程度上影響了飯店理論研究對業界的現實指導效果與影響,也影響了我國飯店理論研究在實踐中的應用與地位。

      (3)我國飯店理論研究還大多以經營管理理論為基礎與主流,缺乏與其他學科在飯店領域研究的結合與交叉,因而,在對飯店理論建立與研究過程中會有一定的局限。目前,建筑與設計、景觀環境設計、室內設計、工業設計、文化學、社會學等領域研究為飯店建設與開發等,提供了大量可借鑒的思路與角度,在未來的飯店理論研究中,還有待進行多學科交叉研究,以更好地提高飯店理論研究成果,更好地指導飯店業界實踐。

      (4)飯店理論研究還有待進一步深入,尤其是對新的消費理念、觀念、理論在飯店實踐中的應用問題。從而,在使飯店產品能更好地滿足市場需求、引導市場需求,創造更多的異質與良好品質、類型飯店的同時,推動飯店實踐與理論的發展。目前,飯店理論研究人員已經普遍關注文化、體驗、符號與消費社會等對飯店設計、開發、建設、經營管理等的影響與作用,并進行了相關探索,但總體上來說,還需要進一步深入與系統化。同時,飯店理論研究還應該關注更多的飯店產品形式,比如精品酒店、主題酒店、農家樂等;也要關注飯店企業發展模式趨勢等,比如景觀房地產、旅游房地產、旅游企業集聚、區域一體化、CBD發展等對飯店實踐的影響。在未來的飯店理論研究中,研究人員需要在飯店實踐認識與研究的基礎上,將飯店理論研究推向一個新的高度。

      綜上所述,飯店實踐還需要飯店核心基本理論進行引導與借鑒;對于飯店管理的研究來說,自身的研究框架體系和方法還不完善。未來的飯店服務、產品設計與開發等將更為專業,伴隨著飯店管理學科的成熟,飯店管理需要發展自己的理論、尤其需要以飯店產品、飯店產品競爭力體系等為核心的基礎理論進行深入、系統以及細致的研究,以展開本領域的研究以更好地為學科發展和飯店管理實踐服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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