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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
認識《公務員法》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
《公務員法》總結了我國公務員制度建設經驗和教訓,借鑒了國外公務員制度中的成功經驗,將長期形成的干部人事管理的有效做法和改革的經驗上升為法律,進一步豐富和完善了公務員管理的內容。對于我們基層人事部門審視干部人事制度發展方向、厲行人事制度改革、建設“四化”干部隊伍、提高執政水平和效率有著關鍵的指導意義。
一是為基層人事制度改革指出了明確方向。《公務員法》的頒布實施使干部人事工作實現了真正意義上的有法可依,為公務員管理活動提供了權威性、規范性、穩定性和普遍約束力的基本法,它適應當前從國家到基層的公務員建設、管理、監督的新情況,吸收了許多公務員制度改革經驗和做法,在許多方面進行了制度和機制創新,進一步指明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這對于解決我們基層人事制度建設存在的制度不完善、機制不健全、執行欠力度等一系列問題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據,有利于形成科學合理的全方位一體化、規范化的基層公務員管理制度,提高人事管理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
二是為基層公務員隊伍建設提供了科學保障。公務員隊伍的水平和能力直接關系到黨的執政水平、國家的管理能力和整體形象,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尤其是建設高素質的基層一線公務員隊伍始終是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關鍵措施,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繁榮興旺、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而公務員隊伍的思想政治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能力建設都必須以制度、機制建設為保證,《公務員法》建立了公開選拔制度、任職試用期制度、部分職位聘任制度等多項公務員管理制度,又從新陳代謝機制、競爭擇優機制、權益保障機制、監督約束機制等四方面進行機制建設,克服了因經濟社會發展、政策制度建設滯后等各種因素帶來的公務員概念不明確、管理方式陳舊單一、管理制度不健全、權益保障無力度等基層公務員管理方面的困難,有利于形成統一規范、運轉協調、充滿活力的公務員制度,建設一支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基層公務員隊伍。
三是為基層行政運轉提供動力支柱。《公務員法》堅持黨管干部的原則,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堅持任人唯賢、德才兼備的原則,堅持監督約束與激勵保障并重的原則,對包括黨政干部在內的各級公務員進行嚴格要求、嚴格管理、嚴格考核,有利于保證廣大基層公務員切實履行義務,正確行使權力,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與正確的政績觀,促進基層政府擺脫因循守舊、觀念落后、功效不高的束縛,保持勤政廉潔,不斷提高執政能力和服務水平。
二、切實做好《公務員法》的學習宣傳工作
法立于上,教弘于下。公務員法是一部原則強、外延廣的帶有總章程性的法律。作為基層人事部門,我們是貫徹實施《公務員法》的一線堡壘和重要力量,當前的重要任務就是要在中央省市組織人事部門的領導下,在深刻認識貫徹實施《公務員法》的重要意義和戰略作用的基礎上,結合基層公務員隊伍現狀,用理論指導實踐,以學習宣傳促進貫徹實施,用高度的思想認識和務實的學習宣傳行動打好《公務員法》貫徹實施的第一仗。
一是明確學習任務,制定學習計劃,不斷提高學習的主動性和科學性。充分發揮基層組織人事部門的作用,先學一步,全面、準確、熟練地掌握《公務員法》的具體規定,作好學習表率,同時加強組織領導,根據不同層次、不同崗位的公務員特點,提出不同要求,采取不同方法,制定學習方案,加強學習調研,注重培訓提高,圍繞熟記條文、吃透精神、找出問題、抓好落實等方面進行系統學習思考,確保學習有目標、有方法、出成效。
二是豐富學習形式,創新宣傳方法,不斷提高學習宣傳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基層單位、干部和群眾有著各自的獲知方法和規律,在學習宣傳中就一定要把握這些規律,結合實際豐富學習形式和內涵,創新方式和方法,全面發動,廣泛宣傳,用行動帶動學習主動,用熱情營造學習氛圍,用理論促求實際成效。
三是深化學習理解,鞏固宣傳成果,不斷掀起學習的新、取得貫徹的新成效。加強學習宣傳《公務員法》的實效性和長效性,用學習成果推進工作實踐,用新的實踐成果促進更深一步的學習。圍繞公務員制度推行中遇到的重點、難點問題,深入展開調研,確定解決的辦法;圍繞實施《公務員 法》可能遇到的重點、難點問題,探討貫徹落實的措施和對策建議,真正達到學習、鞏固、提高的目的,為《公務員法》在我縣的順利實施創造有利條件。
三、不斷加強公務員隊伍建設
在做好《公務員法》學習宣傳工作的基礎上,我們還應充分發揮組織人事部門作用,做好基層公務員隊伍、政策制度的調研、加緊公務員能力建設等工作,為《公務員
法》的明年實施做好充分準備。
一是加緊調研,充分認識公務員隊伍基本情況。結合我縣經濟實際,加緊對分務員管理的各項政策規定進行梳理總結,對不適應《公務員法》貫徹實施的各項暫時規定辦法進行清理,為公務員管理政策減肥。同時加緊對我縣公務員隊伍建設進行調研,充分科學地認識我縣公務員隊伍的基本情況,從而有的放矢,提高《公務員法》在我縣貫徹的效率。
第一條為了正確評價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規范公務員考核工作,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根據公務員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公務員考核是指對非領導成員公務員的考核。對領導成員的考核,由主管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公務員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注重實績的原則,實行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按照規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
第二章考核內容和標準
第四條對公務員的考核,以公務員的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質及個人品德、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等方面的表現。
能,是指履行職責的業務素質和能力。
勤,是指責任心、工作態度、工作作風等方面的表現。
績,是指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效率和所產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潔自律等方面的表現。
第五條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
平時考核重點考核公務員完成日常工作任務、階段工作目標情況以及出勤情況,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寫工作總結、專項工作檢查、考勤等方式進行,由主管領導予以審核評價。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進行。
第六條年度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
第七條確定為優秀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高;
(二)精通業務,工作能力強;
(三)工作責任心強,勤勉盡責,工作作風好;
(四)工作實績突出;
(五)清正廉潔。
第八條確定為稱職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高;
(二)熟悉業務,工作能力較強;
(三)工作責任心強,工作積極,工作作風較好;
(四)能夠完成本職工作;
(五)廉潔自律。
第九條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一般;
(二)履行職責的工作能力較弱;
(三)工作責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風方面存在明顯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職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數量不足、質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較大失誤;
(五)能基本做到廉潔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條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差;
(二)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不能適應工作要求;
(三)工作責任心或工作作風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
(五)存在不廉潔問題,且情形較為嚴重。
第十一條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等次人數,一般掌握在本機關參加年度考核的公務員總人數的百分之十五以內,最多不超過百分之二十。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十二條公務員考核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進行,由機關公務員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機關在年度考核時可以設立考核委員會。考核委員會由本機關領導成員、公務員管理及其他有關部門人員和公務員代表組成。
第十三條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被考核公務員按照職位職責和有關要求進行總結,并在一定范圍內述職;
(二)主管領導在聽取群眾和公務員本人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平時考核情況和個人總結,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建議和改進提高的要求;
(三)對擬定為優秀等次的公務員在本機關范圍內公示;
(四)由本機關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考核委員會確定考核等次;
(五)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務員,并由公務員本人簽署意見。
對擔任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公務員的考核,必要時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進行民主測評。
第十四條公務員對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等次不服,可以按有關規定申請復核和申訴。
第十五條各機關應當將《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存入公務員本人檔案,同時將本機關公務員年度考核情況報送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
第四章考核結果的使用
第十六條公務員年度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
第十七條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累計兩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級別對應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
(二)累計五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職務對應級別范圍內晉升一個級別;
(三)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且符合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條件的,具有晉升職務的資格;連續三年以上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晉升職務時優先考慮;
(四)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當年給予嘉獎;連續三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記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第十八條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其誡勉談話,限期改進;
(二)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內不得晉升職務;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第十九條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
(二)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四)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予以辭退。
第二十條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公務員所在機關應根據考核情況,有針對性地對公務員進行培訓。
第五章相關事宜
第二十一條新錄用的公務員在試用期內參加年度考核,不確定等次,只寫評語,作為任職、定級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調任或者轉任的公務員,由其調任或者轉任的現工作單位進行考核并確定等次。其調任或者轉任前的有關情況,由原單位提供。
掛職鍛煉的公務員,在掛職鍛煉期間由掛職單位進行考核并確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單位進行考核。
單位派出學習、培訓的公務員,由派出單位進行考核,主要根據學習、培訓表現確定等次。其學習、培訓的相關情況,由所在學習、培訓單位提供。
第二十三條病、事假累計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務員,不進行考核。
第二十四條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參加年度考核,不寫評語、不定等次。結案后,不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分的,按規定補定等次。
第二十五條受處分公務員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二)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期間,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在解除處分的當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處分影響。
第二十六條公務員不進行考核或參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摘 要:公務員績效考核作為公務員管理的重要組成部門,其本質和核心是不斷通過改進來提升政府的行政效率、公共服務水平以及公務員職業生涯的不斷發展。本文從我國《公務員法》實施以來我國公務員績效考核的現狀入手,闡述公務員考核中存在的困惑和誤區并針對這些問題提出相關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公務員;績效考核;問題;對策
1. 公務員績效考核的含義及內容
1.1 公務員績效考核的含義
所謂公務員績效考核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按照隸屬關系和管理權限,依照公務員法規的有關規定,對本機關公務員的思想品德和履行公務的表現所進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全面考察和評價,以此作為對公務員進行獎懲、培訓、辭退及調整職務、級別和工資的依據。公務員績效考核制度是根據公務員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所確定的考核的目的、要求、內容、標準、時限、程序和方法對公務員進行考察和評價所制定的制度。
1.2 公務員績效考核的內容
根據《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績效考核的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重點是工作目標,日常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和出勤情況。
德:公務員在日常生活中表現出的思想素質與道德品質,包括政治態度、法制觀念、社會公德、職業道德等情況;
能:公務員在實施每項工作中表現出的業務能力、管理能力、文字能力、創新能力和業務學習情況;
勤:公務員在履行崗位職責中的工作態度、敬業精神和日常出勤情況;
績:公務員履行職責情況、完成工作任務的數量、質量、效率和貢獻;
廉:公務員履行職業過程中遵守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廉潔從政,秉公辦事情況。
2.公務員績效考核中存在的問題
2.1缺乏專門的考核機構,考核流于形式
《公務員法》總則第十條規定: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上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下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公務員管理工作。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同級各機關的公務員管理工作。根據上述規定,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專門的考核機構,指導同級各機關的考核工作,但是在具體考核實踐中中,往往缺乏專門的績效考核機構,而是由人事部門或單位領導臨時組成考核機構進行考核,設置專門的績效考核機構是公務員績效考核的重要組成部門,目前政府部門普遍沒有設置專門的考核機構,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公務員績效考核的正常開展,也影響公務員績效考核的結果。
2.2 考核指標過于抽象,缺乏針對性
公務員績效考核制度的法律依據來源于2005年4月27日通過的《公務員法》,但是在《公務員法》中,對于公務員考核制度的規定過于抽象,缺乏具體實施的針對性。例如在《公務員法》關于考核標準的規定,確定為優秀等次需具備以下條件:(一)思想政治素質高;(二)精通業務,工作能力強;(三)工作責任心強,勤勉盡責,工作作風好;(四)工作實績突出;(五)清正廉潔。這樣的指標由于過于宏觀,在具體理解上就容易出現誤差,導致無法有效衡量公務員實際工作績效。
2.3 考核方式單一,程序流于形式化
《公務員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但在實踐中,我國公務員考核主要以年終考核為主,且考核方式單一,僅以自我總結和無記名投票的民主測評為主,這些方法看似公平,實際上極有可能使那些政績突出,但工作中得罪人較多的公務員受到較大影響,從而使那些真正干實事的公務員無法脫穎而出。同時,盡管《公務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非領導成員公務員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個人按照職位職責和有關要求進行總結,主管領導在聽取群眾意見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議,由本機關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考核委員會確定考核等次。但在實際考核中,我國公務員考核程序主要由個人自評——主管領導意見——單位領導意見——通知本人四步組成,考核過程中出現考前未充分動員,考核機構臨時組建,缺乏必要的靠前準備,考核人員選擇的隨意性以及考核結果領導安排等各種問題而基本流于形式,甚至有些組織以會代考,在組織內部搞平衡,走過場,使得公務員考核程序往往流于形式。
2.4 評價等次過少,考核結果趨同
考核評價等次是對公務員實際表現優劣的一種高度概括性的評價形式。《公務員法》考核內容和標準第六條:年度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但是在實際考核中,多數情況下考核結果為優秀和不稱職的各占10%,導致大量的公務員考核結果集中在稱職和基本稱職兩次等次,其中既包括相當一部分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都比較好的公務員,也包括一些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都比較差的公務員。他們享受同樣的待遇,無法起到獎優罰劣的激勵作用,在打消相當一部分德才兼備的公務員積極性的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組織的執行力。
3.完善公務績效考核的對策建議
3.1 設立專門的公務員績效考核機構
考核機構是公務員績效考核能否順利有效運行的首要因素,具有先決條件,因為公務員績效考核指標確定、考核組織和管理工作都需要由考核機構負責。而我國各級政府部門內部普遍沒有設立專門的績效考核機構,每當年終考核時,便由主要領導召集成立臨時考核機構或由人事部門負責考核,這種考核機構具有明顯的不合理性,無法從根本上保證公務員績效考核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因此,應設立專門的公務員績效考核機構負責考核事宜,擬定科學的考核指標體系,建立規范的考核程序,確定公平公正的考核結果從而真正起到公務員考核機制獎優罰劣的激勵作用。
3.2 完善考核指標體系,定性定量相結合
考核指標體系的科學性是公務員績效考核能否達到預期效果的重要因素,因此,建立一套科學的公務員績效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對公務員績效考核的結果具有重要影響。然后我國目前對公務員績效考核主要依據《公務員法》中劃分的德、能、勤、績、廉五項標準,這五類指標的表述僅停留在定性的解釋上,缺乏更具操作性的描述。因此,應著力細化考核體系的二三級指標,同時引進目標分析法,區分重點和關鍵指標并賦予各指標不同權重,使其具有更強的操作性以便于量化考核,從而有助于使那些真正德才兼備的公務員脫穎而出,同時也有助于提升組織的執行力。
3.3 實行民主考核,平時考核與年終考核相結合
實行民主考核,引入360度考核法,在被考核者全程參與的情況下從各方面對其進行考核,從而使考核結果更客觀、更全面,考核結果及時以書面通知被考核者并引入申訴機制,對被考核者的申訴及時回應,當前我國公務員績效考核應重視平時考核,將平時考核與年終考核相結合,以獲得真實、準確的考核結果,從而建立民主考核長效機制。
3.4 確定合理的考核結果等次
劃分考核結果等次,是世界各國對考核結果進行定性的一種共同手段。我國公務員的管理實踐表明,公務員評價等級較少不能夠有效反應公務員個體的真是狀態:一方面,公務員考核評價等級偏少使得公務員績效考核中有失公正,使得一部分公務員所得的結果不當;另一方面,也損害了考核的激勵作用,嚴重挫傷公務員的積極性。因此,在劃分公務員考核評價等次時應借鑒國外公務員考核評價經驗,適當增加考核評價等次。同時,還要給各個考核評價等次確定寬嚴適當、繁簡適度、公平合理的科學標準。其最終目標在于體現實施求實的原則,祛除“干好干壞一個樣”的不良風氣,激勵公務員努力工作創造實績從而提升政府的執行力和滿意度。
參考文獻
[1] 王達梅. 我國公務員績效考核指標體系的問題與對策.蘭州大學學報.2009(11).
[2] 高欣. 我國公務員績效考核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對策.科技向導.2013(26).
[3] 胡曉東.論美國聯邦政府公務員的績效考核——兼談中國政府公務員績效管理.天津行政學院學報.2010(3).
[4] 高巖、馬謝民.公務員績效考核研究文獻綜述.高校論壇.2010(8).
隨著人力資源管理理論的發展和實踐經驗的總結,如何
防止公共權力的濫用和權力的腐敗,如何提高公務員的工作效率,調動公務員工作積極性和創造力,如何建設高素質、高水平的公務員隊伍,如何建立科學、操作性強的政府人力資源管理體制等問題已成為學者和政府工作人員討論的焦點之一,而解決這些問題的重要途徑之一就是完善公務員的激勵機制,雖然目前我國公務員的激勵機制已經形成一定的規范,也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這些激勵機制相對制度化,缺少人性化,也就是說還沒有完全從以人為本的角度出發,沒有真正激發公務員積極工作的內驅力,因此現行的公務員激勵機制還需要進一步的改革和完善。
目前我國公務員激勵機制的主要方法及其存在的缺陷
目前我國在公務員人力資源管理中采用比較普遍的激勵機制主要有:薪酬制度、晉升制度、考核制度、福利制度、培訓制度等,下面重點闡述這幾種制度。
(一)薪酬制度
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公務員的薪酬標準也隨之上調,從《公務員法》的具體規定中,可以看到,現行的公務員工資由級別工資和基本工資兩個部門組成,而且對每項工資的標準也有具體的規定和說明。由于公務員工資相對穩定,福利也較好,這就吸引了社會各界人士紛紛參加公務員考試,以便能進入公務員隊伍,這些都有利于公共部門廣泛吸納優秀人才,提高公共部門的人才儲備量,從而提高公共部門的工作效率。雖然這些都能產生積極的作用,但對于激勵公務員積極性方面,還存在一些有待完善之處:首先,公務員工資雖然穩定但不高;其次,平均色彩比較濃厚;再次,公務員工資提升的速度相對滯后。
(二)晉升制度
起實施的《公務員法》設立了公務員“職務晉升”與“職級晉升”并重的晉升制度,從這個規定上可以看出,即使公務員的職務沒有得到晉升,也可以通過職級晉升來提高自己的待遇,同時也開拓了公務員的晉升渠道,減小了職務晉升所帶來的壓力。但是,隨著新公共服務理念不斷深入人心,中國的行政改革的不斷探索,公共部門結構扁平化趨勢也就日益突出,這就使得公共部門中的公務員的晉升計劃受到限制,從而導致了一個不利的后果:“由此造成公務員工作積極性不高,行政效率不高,從而影響了政府部門目標的實現。”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晉升不是很容易的事,還不能成為公務員職業生涯中的一個寬渠道,這就可能在一定程度會影響公務員們的上進心、積極性。
(三)考核制度
公務員考核制度主要是指國家公共部門對公務員的思想道德水平、工作態度、工作能力和工作成果等進行考察,并最終以量化的形式做出評價。我國現行的公務員考核制度,是在吸收了我國古代考核制度以及國外人事管理經驗的基礎上,再結合現代公共部門的工作實際而確定下來的,包含了考核公務員的具體項目、考核的原則、考核的標準、考核的方法、考核的程序等各項的規定與說明。不可否認,這些考核結果有參考價值,對公務員也有一定的激勵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不盡人意之處:第一,考核標準與內容不夠具體。這就造成在對公務員的實際考核中,缺乏詳細和具體化規定,從而造成考核的結果不盡人意,影響了考核結果的有效性。第二,績效考評與原宗旨相悖。進行績效考評原意是為了監督公關員的工作,防止公共權力被異化,激勵公務員的工作積極性。然而某些不正之風,使考核成為結交好友的機會,績效評估沒有發揮原本的作用。另外,績效考評是被動的監督,缺少自覺性。以上的不利因素都是考核成為了例行公事的“走過場”,缺乏真實性和有效性,不能在真正成為公務員的激勵機制。
(四)福利制度
我國公共部門公務員享受的福利制度也有相當長一段時間了,好的福利和就業壓力是“萬眾齊心”考公關員的一個重要因素。目前我國的公務員享受醫療、衛生等多方面的福利,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醫療改革、住房改革、企業改革等各項改革的不斷深入,公務員福利制度方面的優勢就日趨不明顯,與社會大環境存在一定不和諧,因此現行的福利制度還不足夠適應當前的新形勢、新體制。以福利分房制度的改革為例,公務員這項福利制度在無形中失去,而工資水平又跟不上房價水平,這就在一定程度上無形地降低了公務員原來所享受的福利待遇,也就挫傷了公務員的工作積極性。
(五)培訓制度
培訓是提升公務員素質和提高公務員行政效率的重要方法之一。目前,我國公務員培訓主要由以下幾種類型:“培訓分為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和更 本文章共2頁,當前在第2頁 上一頁 [1] [2] 新知識培訓,培訓科目涵蓋了公共必修課、專業必修課和選修課等多個方面。”培訓主要是為了讓公務員熟悉工作內容、工作環境,增加新知識以提升公務員修養和提高工作效率,所以,從根本目的上看,培訓也是一種激勵方法。但培訓內容不一定能跟得上時代的發展。另外,培訓制度和培訓體系還不健全,這些都使此種激勵方法不能收到很好的效果,同樣需要進一步的改良
和完善。
建立軟性激勵機制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以上所闡述的激勵機制都屬于外部的規章制度,具有法律性、強制性、外部性,或者說是“硬性的規定”。本文欲針對這一特點探索一種新的激勵機制——“軟性激勵機制”。相對前面闡述的幾種激勵機制而言,這種激勵機制是建立在人的心理基礎上,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而提出的,它的產生具有現實的必要性和必然性,具體如下:
首先,現有的激勵機制外部性。從上列的綜述中可以看出,目前在公務員人力資源管理中采用的激勵方法主要是物質上的補貼鼓勵,外在的監督管理,職位的升降激勵等,也就是說這些激勵方式都比較直接,具有誘惑力大,見效快的特點。而對公務員能產生潛移默化作用的文化心理,道德的熏陶和自我約束等面的激勵相對不夠重視,比如,公務員的家庭狀況,情緒波動、興趣愛好、民主參與,職業倦怠等。目前,隨著公務員制度的不斷完善,公務員隊伍的經濟收入水平提高、福利待遇有所改善,社會地位也逐步升高,這些都吸引了大量優秀的人才加入公務員隊伍,但進入后,這些公務員的優勢不一定能得到發揮,公務員的個性特點未必得到重視,也就是說,公務員在工作時不一定有發自內心的積極性和工作熱情,造成公務員工作效果與預期不相符合。而我們知道內因是改變事物的根本原因,因此要提高公務員的工作熱情,就應當從他們的心理出發,建立軟性的激勵機制。
其次,現行的激勵機制不夠成熟。當前激勵機制存在一些缺陷,會影響到公務員的工作情緒,因此建立新的激勵機制成為現實的必然。第一,滿足不了公務員的需要。雖然公務員可以通過晉升、加薪、培訓等滿足個人發展的需要,但是機會相對不多,而且這樣的機會是否可以通過公平的競爭取得,還有商榷的空間。這樣,公務員就容易對自己的能力產生懷疑,容易形成干好干壞都一樣,主要靠關系的錯誤觀念。抱著這樣的悲觀情緒,就不能使公務員積極投入到工作中。第二,家庭不被考慮在內。公務員的工作需要家庭來支持,因此家人的關懷也是很重要的。中國的傳統觀念是“舍小家為大家”,提倡為工作無私奉獻,但要每個公務員的所有家人都做到這一點是比較困難的,因此需要家庭成員了解其工作狀況以支持其工作。
再次,以人為本的管理思想使建立軟性管理機制成為必然。以人為本的管理思想,就要求“以公務員的能力、特長、興趣、心理狀況等綜合性情況來科學地安排最合適的工作,并在工作中充分地考慮到公務員的成長和價值,使用科學的管理方法,通過全面的人力資源開發計劃和政府文化建設,使公務員能夠在工作中充分地調動和發揮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從而提高工作效率、增加工作業績,為達成組織發展目標做出最大的貢獻。公務員是重要的人才資源,公務員本身必須得到尊重和公平的對待,如果得不到信任和關懷,他們很難在組織行政行為中同樣地對待公民。”也就是說要以人本的思想構建公務員的心理契約,從以事為中心的觀念轉為以人為中心,充分考慮公務員的個性特點,為其安排適合的職位,以充分調動其工作的積極主動性。構建和諧的行政文化和團隊合作精神,不斷提高公務員的工作能力和敬業精神,同時也滿足公務員對職業生涯發展的需要和其他需要,激發他們的潛能,最終實現公務員的全面發展。
建立有效的軟激勵機制具體方法
(一)制定公務員心理契約
這種激勵方法已得到學者們的研究,我認為1962年萊文森等人(levinson,price,et.)的解釋比較具體明確,他們“心理契約”的解釋是“組織與員工之間隱含的、未公開說明的相互期望的總合”,這些期望都具有內隱特性,其中有些期望相對更加明確,比如工資;而有些期望更加模糊,僅僅是通過間接的揭示,比如長期的晉升前景。這與社會契約論有類似之處,社會契約論是政府與公民之間的契約,它也是隱含的,未公開說明的。公務員的心理契約則是公共部門與公務員之間的契約。也就是說公共部門與公務員之間存在一種穩定的契約關系。這種隱形的契約會對公務員的行為起到自我監督的作用,從內心來調整工作的狀態。而公共部門,也是根據這個契約來對公務員進行獎勵和懲罰。當然在實際操作中也會遇到一些困難,比如這個契約的內容有哪些,怎樣才合理等。因此具體做法是:先讓公務員根據自己的能力和需要,寫出個人近期目標和長期目標,同時公共部門也根據該公務員所在的職位,寫出公共部門對其要求,在公共部門與個人協商后,最終訂立公共部門與公務員之間的契約,同時盡量把目標與任務細化,并且允許他們有恰當的調整,一段時間后再根據這個契約來對該公務員進行評價和獎懲。這樣容易使公務員自身產生壓力而激發他們的工作熱情。
一、基本情況
自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以來,市公務員隊伍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下,歷經10余年的建設和發展,已經初步形成了一支能夠適應形勢發展需要的充滿生機與活力、勤政務實高效的公務員隊伍。截止去年年底,全市在職公務員共有1811人。其中: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有53人,具有科級職務的907人,分別占全市公務員總數的2.9%、50.01%。具有研究生以上學歷的2人,占0.1%;具有大學本科學歷的461人,占25.45%;具有專科學歷的767人,占42.35%。在年齡結構上,45歲以上公務員為707人,占公務員總數的39.04%,35歲以下公務員441人,占公務員總數的24.35%。從總體上看,與1995年推行公務員制度初期相比,公務員隊伍在數量上趨于精簡,結構上不斷優化,素質和能力上進一步提高。
二、公務員隊伍能力建設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市公務員隊伍建設取得了一定成績,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市公務員隊伍在思想觀念、行為方式和工作效率等方面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要求還有一定的差距。
(一)公務員隊伍整體素質與農村經濟發展還有差距。臨湘市是一個農業大市,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市急需一大批掌握現代經濟管理、企業經營管理、外貿、農業、旅游、畜牧養殖和各類法律法規知識的復合型行政管理人才來支撐和推進經濟社會事業的快速發展。而目前我市公務員隊伍專業結構比較單一,懂經濟、會管理的公務員相對缺乏。雖然從比例上看,具備大學本科和專科學歷的公務員占公務員總數的67.8%,但大部分是參加工作后脫產、半脫產、函授的進修學歷,理論基礎不夠扎實,學習內容不夠系統,對經濟政策和管理知識掌握不夠充分,因而,不能有效地開展工作,指導基層,切實為農服務。
(二)基層公務員處理突發事件、應對復雜局面的能力偏低。由于改革開放和各種改革利益關系的調整,各類群體性、突發性事件不斷出現,面對復雜局面,不少基層公務員不去認識、不懂分析、不會處理,片面地、孤立地看待和處理問題和矛盾,經常把問題上交,把問題擴大化,從而導致“到市、赴省、上京”的上訪事件時有發生。
(三)公務員依法行政的能力偏低。隨著我國依法治國進程的加快和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增強,公務員依法行政能力已相對滯后。有的公務員受傳統重權輕法思想的影響,不尊重法律法規,工作中,以權代法,以權壓法,甚至目無法紀、為所欲為,違法施政;有的對上級、領導的招呼言聽計從,從不考慮群眾利益和法律后果。
(四)公務員隊伍作風建設亟待加強。一是思想不夠先進,觀念陳舊。有些機關公務員精神狀態和工作作風方面存在著小富即安、小進則滿,安于現狀、不思進取,追求安逸、不圖創新等問題,這些將成為制約全市投資環境改善和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瓶頸”。二是服務意識不強、質量不高。一些部門、單位受利益驅動,過分強調部門和單位的權力,卻忽視了應盡的義務,在工作中重管理輕服務,或只管理不服務,嚴重存在著服務缺位、管理錯位和執法越位等問題,制約了全市發展的質量和進程。
三、加強基層公務員隊伍建設的幾點思考
眾所周知,基層公務員與人民群眾的關系最直接、最密切,大都擔負著團結群眾、服務群眾、建設農村、穩定農村的重任,是引導群眾積極發展的先鋒隊和主力軍。其能力建設的優劣不僅影響民心向背、事業興衰,更從某種程度上促進或制約著農村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的進程。為此,筆者認為,加強基層公務員隊伍建設,更需要提高五種能力,發揮五員作用。
(一)提高公共服務能力,當好為民排憂的服務員
皇糧國稅的取消進一步彰顯出政府轉型的決心,說到底是政府從審批型向服務型的轉變。小政府,大服務已不僅僅是一句空洞的口號,而是黨在新時期堅持與時俱進、以人為本,為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所邁出的堅實步伐。當然,政府的服務離不開廣大基層公務員的認真貫徹和具體操作。因而,提高基層公務員的公共服務能力便成了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提高基層公務員的公共服務能力,首先要徹底破除公務員的官本位思想,樹立一心為民的公仆意識。從思想上、感情上、作風上真正解決好為群眾與靠群眾的問題,自覺做到時時想群眾,事事為群眾,處處靠群眾,無私奉獻,甘當人民的服務員。其次,要真心埋頭基層工作,善于解決群眾的實際困難。基層工作的重點是三農,但涉及的領域卻包括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民政、
司法、公安、計劃生育等多個方面。面對復雜的工作,基層公務員必須認真克服服務缺位、空位,管理錯位、越位的弊端,切實從群眾的根本利益出發,在為群眾解決實際困難,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上下功夫,做到有所為,有所不為。以自身的良好形象和高效服務不斷拉近黨群干群關系,努力營造和諧、融洽的人文環境。(二)提高駕馭市場經濟能力,當好帶民致富的導航員
搞好協調服務,發展農村經濟是繁榮鄉鎮、富裕群眾的重要途徑。目前,隨著鄉鎮綜合配套改革的深入實施,其行政職能進一步發生轉變,指導服務功能明顯增強,這就要求廣大基層公務員,要順應形勢發展的要求,盡快提高駕馭市場經濟的能力,在為群眾生產生活提供服務的過程中,真正當好帶民致富的導航員。提高駕馭市場經濟的能力,基層公務員首先要加強對市場知識的學習,通過學習加深對市場經濟特點、規律及發展趨勢的認識;其次,要善于結合當地實際,自覺運用市場規律指導農民的生產生活,特別是在圍繞單戶農民辦不了、辦不好的事情上,重點搞好信息、技術、資金、銷售等全方位的服務。努力實現農業增產和農民增收。再次,在指導農民依照市場規律追求經濟效率的同時,還要從本地經濟健康持續發展的高度出發,統籌好鄉村、區域與自然環境間的關系,通過政府有限的管理,化解市場經濟條件下不同利益集團間的不和諧音符,努力把蛋糕分好,切實增強廣大人民群眾發展經濟奔小康的自信心和積極性。
(三)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當好知法守法的示范員
法治是社會有序運轉的保證,是社會和諧發展的基石。廣大基層公務員由于身處執法第一線,其法律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的高低,將直接關系黨和政府的形象和法制環境的健康發展。所以,必須注重提高基層公務員的依法行政能力,只有通過他們的規范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才能帶動廣大農民群眾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真正促進法制與人的良性互動,逐步形成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為此,基層公務員首先要強化知法學法的角色意識。作為執法的主體,要把自覺學習各種法律知識,特別是與本職工作有關的法律知識作為提高自身執法水平的重要途徑。通過認真學習貫徹《行政許可法》、《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不斷強化依法行政觀念,促進工作作風轉變。其次,要強化執法為民的服務意識。基層公務員作為公職人員,往往手中都擁有一定的權力,然而權力來自于人民,是為人民服務的。所以,執法中要嚴于律己,牢固樹立執法為民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堅決避免和吃拿卡要的錯誤行為。切實將服務功能寓于依法行政當中,真正做到公正執法、真心服務。第三要強化推動普法的責任意識。基層工作中,公務員接觸最多是對法制需求日趨增多的基層農民群眾。加強法律宣傳,是推動全民普法教育,建設和諧法治環境的重要內容。所以,基層公務員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既要做學法守法的模范,又要做執法普法的模范,這也是衡量基層公務員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因素。
(四)提高處理復雜問題能力,當好維護穩定的協調員
目前,隨著農村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利益格局的進一步調整,廣大農村在迎來黃金發展期的同時,各類群體性、突發性事件也不斷涌現。面對復雜的局面,基層公務員如何處變不驚、從容應對,不僅是加強其自身能力建設的重要環節,也是判斷基層政府構建和諧社會能力強弱的重要標志。提高基層公務員處理復雜問題的能力,當好維護穩定的協調員,一要強化群眾利益至上的理念。即把維護絕大多數群眾的利益作為研究對策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在分析問題、處理糾紛、化解矛盾的過程中,心中時時處處裝著群眾,并把他們的冷暖放在重要的位置。二要講究方式方法,提高做群眾工作的水平。要針對群眾思想上的新變化,積極研究新形勢下群眾工作的特點和規律,加強情感交流,傾聽民情民意,依法合理地處理他們反映的問題,及時化解群眾間的糾紛,力爭將阻礙和諧的因素消除在萌芽狀態。三要準確判斷分析,提高應變能力。任何矛盾的產生都是有端倪可查、有規律可尋的。為此,基層公務員要時刻保持敏銳的政治覺悟和洞察力,遇到復雜問題時,要冷靜思索,認真把握,積極協調關系,果斷采取措施。切實為建設穩定祥和、誠信團結、充滿活力的社會環境盡職盡責。
(五)提高調查研究能力,當好促進和諧的參謀員
面對層出不窮的新情況、新問題,基層公務員只有不斷提高調查研究的能力,有針對性的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措施。提高調查研究能力,基層公務員首先要弘揚求真務實的精神。即在調查研究中,按照一切從實際出發的原則,真正蹲下來、沉下去,深入企業、深入社區村組、深入群眾,把群眾擁護什么、反對什么、憂慮什么、期盼什么作為調查研究的重要內容,認真了解和掌握他們的真實情況,切實為基層建設獻計獻策,提供詳實的信息資料。其次,要以解決突出問題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提高調查研究能力的最終目的是增強工作決策的預見性和實效性。因而廣大基層公務員要把提高調查研究能力貫穿于解決諸多社會矛盾的過程中。在統籌城鎮與農村、工業與農業、資源與環境、短期與長期等關系的同時,認真做好調查研究,妥善化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困難群眾扶助、義務教育、醫療合作、土地征用等影響群眾心態和情緒的突出問題,真正把構建和諧鄉鎮的各項工作落到實處。第三,要堅持以民為本,尊重群眾的首創精神。提高基層公務員分析問題的能力,必須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勞動、尊重創造。善于集中民智,及時總結群眾的經驗做法。只有這樣,才能真正提高調研質量,不斷發揮參謀作用,促進縣鄉經濟快速發展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