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納稅自查報告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簡單版公司稅務自查報告 由于本公司會計人員工作不熟悉等原因,企業臺賬登記不完整,帳制不健全,現導致會計自查工作難度較大,根據畢節市經濟開發區地方稅務局對我公司實施的納稅評估分析確定的主要問題、疑點及問題分析,現自查 年至年度稅收納稅情況,我公司對自身的經營財務納稅情況進行自查。作如下自查報告:
我公司 年 月 至 年月 累計發生應稅收入 元,應繳納增值稅 元,實繳增值稅元,應繳城市維護建設稅元,實繳城市維護建設稅元,應繳教育費附加 元,實繳教育費附加元,應繳地方教育費附加 元,實繳地方教育費附加元,應繳印花稅元,實繳印花稅 元。經自查,按照本公司的營業收入,應補繳增值稅 元,應補繳城市維護建設稅元,應補繳教育費附加 元,應補繳地方教育費加附 元,應補繳技術合同印花稅元。
(納稅人簽章)
2020年9月1日
2、近3年的收入,應納稅額,已納稅額,(要列明稅種)
3、自查結果,有無問題,何種問題
4、處理措施,調整方式
5、結尾(我公司今后..............做一個..........納稅人,范文之整改報告:企業所得稅自查報告。
國稅提綱就54條,也是這么寫,不用按提綱逐條的分析和列明,分兩大塊寫就行,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主要是寫如果哪方面發現了問題,著重寫一些問題發生原因,怎樣處理之類的,沒有問題的就可以概括為未發現其他問題等。
根據市局工作安排,我局于2019年7月至9月開展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工作。納稅評估企業需先進行自查。希望貴單位對此次工作給與高度重視,根據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全面自查2019年度各項收入、各項成本費用是否符合稅法有關規定,其中自點如下:
一、預繳申報方面
(一)自查要點
實行據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應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4行“實際利潤額”的填報數據,與企業當期會計報表上載明的“利潤總額”數據進行比對,是否存在未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填報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9]635號)第一條規定申報的情況。
(二)政策規定
1、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填報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9]635號)第一條的規定,“實際利潤額”應填報按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減除以前年度待彌補虧損以及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后的余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比照填報。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填報本期取得預售收入按規定計算出的預計利潤額。
2、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預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 [2019] 34號)第四條的規定,對未按規定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收入方面
1、企業取得的各種收入須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確認。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十二條至二十六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9]第875號)。
2、不征稅收入:
(1)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折舊、攤銷不得在稅前扣除;
(2)不征稅收入不得填報為免稅收入;
(3)不征稅收入不得作為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的扣除基數;
(4)不征稅收入(即使作為應稅收入申報),其對應的研究開發費不得加計扣除;
(5)軟件生產企業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稅款,未按規定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的,不能確認為不征稅收入;
(6)符合不征稅收入確認條件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稅款,僅限于軟件生產企業取得的,該軟件生產企業須符合如下條件:取得軟件企業證書,并在證書有效期內,且通過當年年審的;
(7)軟件生產企業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稅款符合不征稅收入確認條件且作為不征稅收入填報的,若取得的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款不大于研究開發支出金額的,按取得的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款做全額納稅調增處理,有加計扣除的同時要做納稅調增處理;若取得的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款大于研究開發支出金額的,按研究開發支出金額做納稅調增處理,有加計扣除的同時做納稅調增處理。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 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 [2019] 15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 [2019] 87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號)第一條第(一)款。
3、企業發生的視同銷售行為應按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9]828號)第二條、第三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9]148號第三條第(八)款)。
4、投資收益:
(1)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應作為計算企業計算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基數;
(2)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但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滿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八十三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9]79號)第三、四、八條對于投資收益稅務處理的相關規定。
三、成本費用方面
1、工資薪金:
(1)國有性質企業的工資薪金不應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
(2)已計提尚未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不能稅前扣除;
(3)工資薪金的合理性必須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9]3號)第一條的規定;
(4)工資薪金中不應包括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勞務費等費用;
(5)工資薪金發放對象為企業任職或受雇的員工;
(6)對于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不得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扣除;
(7)已經實現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稅收上不得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扣除;
(8)繳納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超過規定標準的部分,必須進行納稅調整。
政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9]3號);
《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19]242號)(該文件中與稅收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以稅收法律法規為準)。
2、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方面:
(1)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能超過稅法允許扣除的限額;
(2)職工福利費支出范圍必須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9]3號)第三條規定;
(3)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支出的對象應為企業職工;
(4)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中不應包括應由職工個人負擔的支出費用;
(5)企業2019年以前按規定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2019年及以后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沖減上述福利費余額;
(6)企業2019年以前結余的職工福利費,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7)對于軟件生產企業全額稅前扣除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用,須能夠準確劃分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用支出,整改報告《企業所得稅自查報告》。
政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9]3號)第三條、第四條;
《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19]242號)(該文件與稅收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以稅法為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9]98號)第四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9]202號)第四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號);
《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稅務總局 科學技術部 商務部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 [2019]63號)。
3、利息支出:
(1)企業從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數額,須進行納稅調整;
(2)企業向無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在符合規定的前提下,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扣除;
(3)企業的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支出,須按規定作納稅調整;
(4)企業已計提但確實無法償付的利息支出,須按稅法規定計入當期應稅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浪子注:此處可否推定為按照權責發生制計提但為支付的符合扣除標準的利息可以在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12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9]77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19]312號)。
4、資產損失:
(1)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屬于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方能扣除的范圍的,須取得稅務機關的批復文件;
(2)已作損失處理的資產,部分或全部收回的,須作納稅調整;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有補償的部分,須作納稅調整。
政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57號);
《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19]8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9]772號。
5、其他費用支出:
(1)不得利用虛開發票或虛列人工費等虛增成本。
(2)不得使用不符合稅法規定的發票及憑證,列支成本費用。
(3)不得隨意改變成本計價方法,調節利潤。
(4)不得超標準列支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和廣告費。
(5)不得擅自擴大研究開發費用的列支范圍,享受稅收優惠。
(6)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不得進行稅前扣除。
(7)計提的不符合規定的準備金須進行納稅調整。
(8)工會經費應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款專用收據》在規定的比例內稅前扣除。
(9)公益性捐贈的對象應符合財稅[2019]160號、京財稅[2019]542號文件有關規定,并取得文件規定的有關公益性捐贈票據。
三、稅收優惠方面:
享受稅收優惠企業,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或備案。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還應重點自查以下內容:
1、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的借款利息支出的自查要求見本提綱“成本費用”中“利息支出”部分。
2、內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 2019年1月1日前(不含)將開發產品轉為自用的,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19]31號)第六條的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3、外資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政策銜接須符合《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發[2019]92號)第五條的規定。
4、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項目(成本對象)開工前或已向稅務機關備案的開發項目(成本對象)發生改變時,應按照《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發[2019]92號)第六條的規定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發項目(成本對象)情況備案表》;
2019年1月1日前已開工未完工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補報《開發項目(成本對象)情況備案表》。
5、符合《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發[2019]92號)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開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土地預算成本情況表》。
6、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計稅成本的核算應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9]31號)第四章的相關規定,其中重點提示以下內容:
(1)對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對象應當負擔的成本費用,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分別建立明細臺帳,稅務處理應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9]31號)第二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
(2)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的預提費用的稅前扣除應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9]31號)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3)停車場所的稅務處理應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9]31號)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4)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結算計稅成本時其實際發生的支出應當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憑據的,稅務處理應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9]31號)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7、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納稅申報應符合《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發[2019]92號)附件四《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填報口徑》的要求。
根據你局《稅務檢查通知書》(*****【20**】**號)的有關要求,我公司于20**年**月**號至**號對公司20**年*月*號至20**年**月**號的帳務開展了自查,現將自查的情況匯報如下:
納稅人名稱:*****有限公司
稅務登記號:***************經濟類型:*******
法人代表:***實際負責人:***
檢查時限20**年*月—20**年**月
一、企業基本情況:
*******有限公司創建于****年*月,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四家聯合投資組建,由*****股份有限公司獨家承包,隸屬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經營地址*****;經營范圍*******。本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實行簡易征稅企業;20**年*月**號在**國地稅的牽頭下,按***[20**]**號文的規定,進行主輔業分離成立“*******有限公司*****分公司”。
二、企業經營財務狀況
企業投資注冊資本金****萬元,總資產近****萬元,固定資產原值****萬元,擁有*****生產流水線,20**年*月正式投產,員工***人。20**年實現主營業務收入*****萬元,其中:*****銷售收入*****萬元,繳納增值稅稅金***萬元,*****收入****萬元,繳納營業稅稅金**萬元;20**年實現主營業務收入*****萬元,其中:其中:*****銷售收入*****萬元,繳納增值稅稅金***萬元,*****收入****萬元,繳納營業稅稅金**萬元;20**年*月實現主營業務收入*****萬元,其中:其中:*****銷售收入*****萬元,繳納增值稅稅金***萬元,*****收入****萬元,繳納營業稅稅金**萬元。
三、經自查應補申報增值稅
本公司按國家稅收法規規定,對本公司在20**年*月—20**年**月期間的生產經營活動中涉及的增值稅稅收事項進行認真詳盡進行自查工作。對相關數據又進行了計算、審理基本正確,未發現其他遺漏稅收的情況。經自查本公司20**年*月—20**年**月期間未違反增值稅法規規定之情形。
本公司嚴格遵守稅收法規的規定及國家其他財經法律法規,遵紀守法經營,依法征稅和照章納稅,納稅意識強,準確計算增值稅及時申報,并足額地繳納稅款,為國家富強,企業發展盡我們應盡的義務。由于時間倉促,匯報的內容難免有些問題或有所遺漏,如有不妥,請批評指正,謝謝!
*******有限公司
增值稅自查報告(二)
納稅人名稱:
稅務登記號:
納稅人識別號:
經濟類型:
法人代表:
一、企業基本情況:
我公司系私營企業,經營地址:主營:注冊資金:人。法人代表:,在冊職工工資總額。20xx年實現營業收入20xx年度經營性虧損元。
二、流轉稅(地稅):
三、地方各稅部分:
3、房產稅:我公司20xx年度-20xx年度應稅房產原值1000萬元,應納房產稅8、4萬元,已繳納。
4、車船稅:我公司擁有乘用車輛,應繳納車船稅元,已繳納;商用車輛,其中客車輛,應繳納車船稅元,已繳納;貨車輛,應繳納車船稅元,已繳納。
5、印花稅:我公司20xx年度-20xx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元,按0、03%稅率應繳納印花稅元。帳本4本,每本5元貼花,共計元。合計應繳納印花稅元。
四、規費、基金部分:
2、我公司20xx年度-20xx年度交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元。
五、發票使用情況:
(一)重大涉稅事項稅務風險管理功能
稅務管理信息系統實施包括將企業集團稅務內控制度體系中涉及的操作流程、稅務風險點、應對策略整理、分類、維護到系統之中,建立可編輯、可調用的稅務風險點識別庫及管控措施庫。稅務管理信息系統應將重大涉稅事項稅務風險控制流程納入系統,即稅務部門人員獲知重大業務事項發生后,將重大業務事項及相關資料維護納入稅務管理信息系統,根據事項類別、性質,調用稅務風險點識別及管控措施庫信息進行分析,或聘請外部稅務咨詢機構提供專業咨詢服務,稅務部門通過稅務管理信息系統將最終確定發表的稅務意見反饋給決策部門。稅務管理系統需通過流程管理工具和文檔管理系統固化企業集團內部稅務檢查業務流程,包括集團總部通過系統自查、抽查通知;上下級單位之間通過系統通報工作進度、交流相關問題;自查、抽查結束后,相關人員將自查報告、檢查報告、整改報告等結論性質文檔上傳存檔。稅務管理信息系統應實現應對外部稅務機關檢查業務流程,要求成員企業在發生稅務機關檢查事項的第一時間,通過系統向上級單位報告相關檢查內容;上級單位可通過系統掌握、跟進成員企業外部稅務機關檢查的辦理進度,提出指導意見;外部稅務機關檢查事項結束后,相關人員應將相關結論性文檔上傳存檔。
(二)集團納稅數據統計分析功能
稅務管理信息系統應實現按行政區劃、業務板塊、成員企業、稅費種類、稅款屬期等多維度統計、查詢應交稅費、實繳稅費、地方財政貢獻情況;應實現查詢條件可任意組合,逐層細化和深化統計分析;應通過權限控制,實現層級管理,即每一成員企業均可查詢、統計本級及所屬下級企業納稅數據。稅務管理信息系統應基于財務預算或業務預算實現對成員企業及其下級單位未來期間的稅費預測;稅務管理信息系統應建立納稅指標評估體系,快速計算、評估各成員企業的實際稅負率、稅負變動彈性指標等納稅評估指標數值,與行業平均值、管理經驗值比較并提示預警信息;系統應實現基于稅費數據和輔助的財務數據,自動生成集團稅務管理報表;應實現按預先制定的模版或管理口徑生成不同層級成員企業的稅務工作報告,為管理層提供決策信息。
(三)稅務交流共享平臺功能
稅務管理系統應實現為集團總部向成員企業提供稅收政策咨詢單向或互動平臺;應實現集團總部通過系統向各層級成員企業最新稅收法規、內部稅務刊物等;應將年度、季度、月度相對固定的工作事項制成稅務工作日歷自動提醒相關人員。稅務管理信息系統應具有自動歸檔功能和手工上傳歸檔功能,用戶可按權限查詢、調閱本級及下級單位的檔案資料。除全稅種納稅申報資料自動歸檔外,應根據需要將系統外涉稅文檔掃描上傳到系統,實現日常涉稅文檔的電子化分類管理。
二、企業集團稅務管理信息系統建設中需注意的問題
(一)企業集團稅務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應圍繞集團稅務管理的目標
盡管企業集團稅務管理的內容繁多,通常包括集團稅務管理制度的制定、稅收法規研究及稅收優惠政策爭取、成員企業納稅申報管理、稅務籌劃和稅務咨詢服務、重大涉稅業務管理、內部稅務檢查和稅務審計的組織管理、外部稅務稽查的協調和應對、對成員企業稅務管理工作的考核評價等,但其目標與集團內單體企業稅務管理的目標一致,即控制稅務風險、降低稅收成本。企業集團稅務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應圍繞集團稅務管理目標這條主線,凡是對控制稅務風險或降低稅收成本作用顯著的稅務管理理念、制度、方法、流程就必須盡量納入稅務管理信息系統予以固化;反之,則可以基于成本效益原則暫時將需求予以擱置。
(二)企業集團稅務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應制定正確的實施策略
一、考核目標和任務
1、2011年林產行業稅費總任務3000萬元。其中:育林基金1200萬元,國稅600萬元,地稅600萬元,價格調節基金600萬元。
2、各木竹經營加工企業2011年目標考核任務見附件。
二、考核管理機制
1、責任單位和木竹經營加工企業必須按有關規定建立好臺賬。
2、木竹經營加工企業稅費考核基本要求:
(1)木材經營加工企業(不含家具廠和鋸臺)繳納稅費不得低于14.5萬元/年,即年耗材量不得低于500立方米;
(2)竹制品經營加工企業繳納稅費不得低于10萬元/年,即年耗竹量不得低于4萬根;
(3)家具廠和鋸臺必須到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并取得許可,繳納稅費不得低于5千元/年;
(4)木竹經營加工企業的年耗材量以縣政務中心林業窗口辦證登記數據為準。
3、木竹經營戶應遵守林業法律、法規。
4、實行木竹經營、加工許可證年審制度。
(1)木竹經營、加工許可證的年審由縣林業局在每年的4月份進行。
(2)年審內容:
〈1〉、木竹經營、加工財務賬目及報表;
〈2〉、林業稅費繳納情況;
〈3〉、木竹原材購銷情況;
〈4〉、依法經營、加工的情況。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審:
〈1〉、沒有建立木竹經營加工財務賬目和木竹原材購銷臺賬及沒有按季報送報表的;
〈2〉、木材經營加工企業年耗材量低于500立方米或竹制品經營加工企業年耗竹量低于4萬根的;
〈3〉、被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森林公安局林政依法查處,情節嚴重的;
〈4〉、全年沒有銷售產品的;
〈5〉、沒有辦理排污許可證的。
(4)年審不合格的,責令限期糾正或停業整頓,整頓無效的,取消其經營、加工木竹的資格,并予以注銷其經營加工許可證。
三、保障措施
1、凡無證加工的木竹加工企業一律予以取締;
2、凡近兩年來經清理整頓后,未例入年檢年審的,應視同無證經營予以取締;
3、竹制品加工點應區別不同情況,凡不符合家庭作坊(即場地屬自家庭院、不對外雇請員工)條件又無加工經營許可證的應予以取締;
4、對家具廠進行一次清理登記,并按城政辦發〔2010〕12號文件規定最低五仟元標準收取稅費;
5、嚴禁以辦分廠名義進行非法經營,凡具備較大規模,確需設立分廠的,應由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并經相關職能部門批準后,方可依法設立。
6、各木材經營加工企業須簽訂好承諾書,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按承諾書進行管理和年審。
7、各木材經營加工企業須做好財務、原材料進出庫臺賬,并及時做好報表,經當地林管站簽字蓋章后,按季度報送縣林產辦和林業局及稅務部門。
8、由縣林產辦牽頭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在每季度的第一個月對相關責任單位和木竹經營加工企業的臺帳進行定期檢查、審核。
9、責任單位要嚴格控制木竹原材料出縣,并協助木竹加工企業搞好原材料供應協調服務。
四、責任單位職責
1、縣林業局:負責征收育林基金,督促林管站按企業建好原材料進出庫臺賬和育林基金繳納臺賬,督促政務服務中心林業窗口按企業建好育林基金繳納臺賬。負責年度《林木采伐許可證》發放到村、組、農戶;負責全縣木竹市場管理,嚴厲查處無證經營加工和偷漏稅費行為。對現有木竹經營加工企業的經營加工活動實施指導、監督、管理,按期進行年審。對新增的木竹加工企業要嚴格執行上級有關規定和文件有關規定,嚴把企業準入關。協助木材加工企業搞好原材料協調服務,與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木材銷售價格及時調整稅費收取比例,協助縣稅務、物價部門搞好稅收和價格調節基金征管。對國營林場和木材公司自產木材,應搞好協調,每年盡可能拿出一定比例用于縣內企業加工。
2、縣財政局:負責全縣林產業稅費資金的管理,參與制定有關稅費收繳政策文件,及時提供相關票據,督促各項稅費及時上解入庫。
3、縣國稅局和縣地稅局:加強對企業的稅收征管工作,根據企業分布情況安排稅收專管員,責任到人。分企業建好稅收繳納臺賬,及時了解企業情況,督促企業及時依法納稅,按季搞好稅收督查和稽查。要依據《營業執照》辦理《稅務登記證》。
4、縣工商局:依據縣林業局核發的《木竹經營加工許可證》及時頒發《營業執照》,并依法對企業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配合林業、稅務等主管部門搞好督查、整頓。
5、縣環保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省環境保護暫行條例》及生態立縣戰略的要求,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力度和執法力度。對新建項目嚴格把好準入關,堅持環保先行。凡現有企業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應責成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群眾反響強烈的堅決予以關停。
6、縣物價局:根據企業分布情況安排價調基金征管專管員,專門負責價調基金的征收和管理,搞好綜合協調服務,利用價格杠桿促進企業發展,分企業建好價調基金臺賬。
7、縣工業園區:加強對園區企業的管理和指導,促進園區企業做大做強,督促園區企業完成稅費目標任務。
8、縣工業經濟局:及時了解和掌握企業生產經營情況,搞好企業協調服務,幫助企業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困難和問題,優化企業生產環境。
9、縣委縣政府督查室:根據各責任單位具體職責和稅費征收進度,每季進行一次督查,并及時將督查結果向各責任單位通報,督促其落實和完成各自的職責和任務。
10、縣監察局:根據有關林業政策和法律法規,監督各責任單位和企業嚴格遵紀守法,發現問題應嚴厲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確保管理考核辦法得以順利貫徹實施。
11、縣森林公安局:對合法企業的生產經營保駕護航,對違法行為給予重點整治,配合各職能部門搞好林木市場管理。
12、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協調解決本轄區內企業所遇到的矛盾和糾紛,與鄉鎮林管站一起把《林木采伐許可證》和指標落實到農戶,組織和協調本轄區內企業所需的原材供應。
13、鄉鎮林管站:配合鄉鎮人民政府把林木采伐指標及《林木采伐許可證》的采伐聯和辦證聯發放到農戶,并引導農戶把木竹優先銷售給本轄區內企業。要分企業安排林政專管員,現場檢尺打斧記,并監督裝車。分企業建好原材料進出庫和育林基金及代證稅費繳納臺賬,配合相關職能部門督促企業按時繳納稅費,確保企業能及時完成稅費目標考核任務。年底要對轄區內木竹經營加工企業進行一次檢尺盤庫,核實原材料庫存數與庫存木材運輸證數量是否相符;否則,要對其進行林政處罰。
14、縣政務服務中心林業、國稅窗口:在辦理木竹加工企業的出口手續時,必須按《關于調整竹木及其制品、副產品稅費征收的通知》中有關竹木半成品、成品基價征收稅費。為防止稅費流失,在辦理程序上,必須先繳納稅收后方可辦理出口手續。
五、考核辦法
1、考核申報。各木竹經營加工企業嚴格按照與縣政府簽訂的稅費目標管理責任書的內容,切實做好繳納稅費各項工作,年底根據自身的完成情況對照本考核辦法進行自查,并將自查報告于次年1月10日前報縣林業局和縣林產辦。未按時提交自查報告的企業將視為自動放棄考評資格。
2、考核組織。考核工作由縣林產辦牽頭,會同縣林業局、縣國稅局、縣地稅局、縣物價局、縣工業經濟開發區、縣工業經濟局、縣工商局等相關部門,根據企業的自查情況進行核實,并將考核結果報縣人民政府審定。
六、獎懲措施
1、木竹加工企業完成稅收任務達30萬元、40萬元、50萬元以上的,由縣政府分別給予稅收任務(地方所得部分)的2%、2.5%、3%獎勵。
2、木竹加工企業凡超額完成稅收任務的,由縣政府給予超額部分(地方所得部分)的5%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