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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任務
從6月19日至7月19日,為期一個月,按照學校領域重點問題全面覆蓋、全面落實的目標要求,堅決將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有關工作落到實處。
二、工作方式
強化宣傳,發動師生舉報線索。采取張貼公告、懸掛橫幅、顯示屏滾動播放標語、散發宣傳單、設置“掃黑除惡”舉報箱等方式,引導廣大師生積極投入到當前開展的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中來,多渠道、全方位地開展宣傳,調動師生積極、主動檢舉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線索。
三、排點
“校園貸”“套路貸”、校園周邊安全、校外非法培訓機構、校園欺凌
四、工作要求
1.注重優化線索排查的方式方法,采取一對一、面對面等多種排查形式,既要充分保護舉報人隱私,又要讓他們放下心理包袱,確保線索充分挖掘并得到有效整治。
2.在工作中主動協同公安,市場監管、消防,衛生等行政執法部門聯會開展工作,全面整治影響校園安全穩定的突出問題,切實營造風清氣正的辦學環境。
3.落實拓寬線索舉報途徑和規范線索舉報程序的具體任務,并持續深入開展好線索摸排和突出問題整治工作,切實推動我校掃黑除專項斗爭工作取得實效。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央、省、市、區召開的關于集中開展排查矛盾糾紛、排查整治治安混亂地區突出治安問題工作推進農村平安建設工作會議精神,著力解決當前我鎮治安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扎實推進農村平安建設,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區綜治委的部署,洛河鎮從3月至6月,對轄區內的矛盾糾紛、整治治安混亂地區突出治安問題進行了集中排查,較為全面地掌握了矛盾糾紛、治安混亂地區突出治安問題的分布,現總結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
為切實開展好此項工作,經黨委會議研究,成立了洛河鎮排查矛盾糾紛、治安混亂地區突出治安問題工作領導小組,由黨委副書記唐龍擔任組長,副鎮長張景峰任副組長,各綜治成員單位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制定了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明確責任,對洛河鎮矛盾糾紛、治安混亂地區突出治安問題進行細致地摸底排查,使此項工作切實落到實處,扎實開展。
二、劃片包干,梳理摸排
領導小組采取先廣泛摸排、后集中梳理的辦法,由各村分別上報突出的治安問題及治安混亂地區,領導小組組織專人深入基層,深入群眾摸底排查,并將上報的問題匯總,排出洛河鎮治安混亂地區為胡圩拆遷現場、洛電三期工程偷盜物質現象。突出治安問題是校園周邊存在網吧、游戲機房,環境需整治;對流動人口的管理不規范,存在著治安隱患。
三、落實責任,定期整治
集中排查整治活動的工作總結
縣綜治委:
按照臨綜治(2005)14號文件精神要求,我鎮迅速地開展了漢安混亂地區和突出問題集中排查整治活動,具體工作總結如下:
一、領導重視,制定方案
于5月27日召開了黨委擴大會,專門研究如何落實(2005)14號文件精神,由綜治辦牽頭,司法、民政、武裝、公安、法庭等單位配合,制訂出《呂寨鎮開展治安混亂地區和突出問題集中排查整治活動實施方案》,行政村書記、單位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各村治保主任是直接責任人,落實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并將這項工作納入2005年綜治工作的考核范圍,對工作不力、造成后果者要扣押2000元的轉移支付作為整改押金。堅決做到穩定壓倒一切。
二、成立組織,建立隊伍
成立了《呂寨鎮開展治安混亂地區和突出治安問題領導小組》高賀副書記任組長,抽公安、法庭、民政、武裝、司法等部門人員共12人,聯合辦公,辦公地點在鎮綜治辦,辦公室主任由郭敏兼任,各村書記、各單位負責人都是專項治理工作的信息員。
三、廣泛宣傳,營造氛圍
在每次村兩委會上,鎮黨委書記王子賀、鎮長孔鴻雁把專項整改工作重點安排部署,并多次強調紀律。噴宣傳壁字27外、宣傳標語21外,宣傳車一輛逐村宣傳,依靠群眾、鼓勵群眾大膽揭發檢舉,領導小組成員深入農戶,談心走訪,做到了家喻戶曉,營造了濃厚的氛圍。
四、集中排查,摸清底子
經過深入自然村,走訪群眾,結合派出所治安案件登記底子,及村信息員提供的情況,沒有發現治安混亂的地方和突出的治安問題,但我們沒有松懈,仍繼續堅持摸排,目前,僅發現一起騎摩托車在S328線搶一女同志的項鏈。
五、注重整治,整防結合
我們設立了呂寨鎮治安卡點,工作小組12人分三班輪流在治安卡點值班,鎮政府和派出所每天輪流出車,除卡點留守人員外,還安排全鎮治安進行巡邏并把巡邏情況及各村值班情況第星期通報一次同時呼吁廣大群眾警覺起來,共同搞好社會治安,設卡點期間,共攔截可疑車輛6輛,可疑摩托車、機動車21輛。
六、經費保障,保證落實
第一條為了保證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的需要,規范差旅費管理,完善公務活動接待制度,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包括駐南昌市以外地區的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
第三條差旅費開支范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四條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準內憑據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實行定額包干。
第五條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審批管理制度,嚴格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肅財經紀律,加強廉政建設,不得向下級單位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第二章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出差人員要按照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憑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二)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的,經單位領導批準方可乘坐飛機。
(三)副省級及相當職務的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車軟席或輪船一等艙、飛機頭等艙。
第七條乘坐火車(包括全列軟席列車),從當日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乘車5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7小時的,可購買和報銷同席臥鋪票;乘坐全列軟席列車,可購買和報銷軟臥票可坐UO。符合規定而未購買臥鋪票的,按實際乘坐的硬座票價的80%給予補助;乘坐全列軟席列車,符合乘坐臥鋪規定而改乘軟座的,按軟座票價的40%給予補助。可以乘坐軟臥而改乘硬臥的,不再給予補助。
第八條乘坐飛機,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限每人每次一份),憑據報銷。
第三章住宿費
第九條出差人員按照副省級人員每人每天600元,廳局級人員每人每天300元,縣處級每人每天150元憑據報銷。縣處級以下人員報銷標準省外為每人每天150元、省內為100元。
第十條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應按規定的標準住宿。省外出差原則上應入住對口接待單位內部招待所或財政部門確定的定點飯店,省內出差住當地政府或對口部門招待所以及財政部確定的定點飯店。省內各定點飯店應為省直單位出差人員提供同等優惠價格和服務水平。
第十一條出差人員無住宿費發票,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
第四章伙食補助費
第十二條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為鼓勵出差人員乘坐火車,少乘飛機,節約開支,對到省外出差的人員,乘火車且乘車時間達到5小時的,可憑車票加發60元伙食補助費。在此基礎上,乘車時間每超過1小時,再加發10元伙食補助費。
第十三條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伙食的,不實行包干辦法。出差人員應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回所在單位如實申報,每人每天在補助標準以內憑接待單位收據據實報銷。接待單位收取的伙食費用于抵頂招待費開支。
第十四條汽車駕駛員出車報銷規定。汽車駕駛員在非出差期間出車,按實際出車天數報銷出車補助,每人每天6元。
第十五條夜班伙食補助費。值小夜班(到午夜12點以后)每人每晚報銷伙食補助費6元;值大夜班(至次日凌晨8時)報銷伙食費9元。
第十六條機要交通員在押運途中的伙食補助費不分地區不分乘坐何種交通工具,按出差伙食補助費標準的200%發給。
第五章公雜費
第十七條出差人員的公雜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補助市內交通、通訊等支出。
第十八條出差人員由所在單位、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如實申報,公雜費減半發放。
第六章參加會議等的差旅費
第十九條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會議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由會議主辦單位按會議費規定統一開支,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回所在單位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小型調查研究會等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和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均回所在單位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
第二十條工作人員參加單位指派統一安排食宿的學習和非學歷培訓,不發放公雜費,住宿費回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報銷。伙食補助費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補助:
到省外學習和培訓的,每人每天補助伙食費18元;到省內省級和設區市培訓基地參加學習和培訓的,每人每天補助伙食費9元;到縣(市、區)培訓基地學習培訓的,每人每天6元。
凡在工作單位所在地參加學習和培訓,不集中食宿的,按每人每天6元發給公雜費,主要用于往返交通。
第二十一條到上級政府單位掛職鍛煉(簡稱上掛人員)、到基層單位實(見)習、工作鍛煉、支援工作以及各種工作隊等人員,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照差旅費開支規定執行;上掛和在基層單位工作期間,上掛人員每人每天報銷伙食補助費15元,在縣(市、區)和鄉鎮以下掛職鍛煉等人員每人每天報銷伙食補助費9元,不報銷住宿費和公雜費。
第七章調動、搬遷的差旅費
第二十二條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出差的有關規定執行。
工作人員調動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飛機。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行李、家具等托運費,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內憑據報銷,超過部分自理。
以上發生的各項費用,由調入單位報銷。
第二十三條與工作人員同住的家屬(父母、配偶、未滿16周歲的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如果隨同調動,其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以及行李、家具托運費等,由調入單位按被調動人員的標準報銷。已滿16周歲的子女隨同被調動人員調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按一般工作人員標準報銷。
被調動人員的同住家屬,應與被調動人員同行。暫時不能同行的,經調入單位同意,可暫留原地。其以后遷移時的旅費,以及被調動人員的非同住家屬,經批準遷到被調動人員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旅費,均由被調動人員的調入單位報銷。
二、各科科長要向主任和分管主任、正副調研員分別先后及時報告本科工作開展情況、工作進展情況及主要活動情況。科內需要請示的事項經分管辦領導同意后,再報主任或上會研究,一般不越級請示工作。
三、各科副科長及對他人員對所分管工作要定期向科長匯報,遇有重要問題或不宜自己作主處理的事項,要及時提出意見,由科長審定,科長認為不便由自己審定的,可召集本科室會議集體研究或請示分管辦領導審定。
四、主任外出期間,由主任委托臨時主持工作的辦領導負責日常事務,待主任回機關后,及時匯報主持工作期間的情況。各科科長外出期間,由科長委托副科長或主任科員負責日常事務。待科長回機關后,及時向科長匯報主持工作期間的情況。
五、副主任、正、副調研員出差辦事,要事先請示主任批準,出差時,要將到達地點、聯系方式等告知綜合科。各科科長出差辦事,要事先經分管辦領導同意并請示主任批準。出差回機關后,主動向分管辦領導匯報出差辦理的主要事項,重要事項要寫出文字匯報材料。科室副職和其他干部出差辦事都要參照上述辦法逐級向科長和分管副職請示匯報,報告重要情況。
六、一般情況下不準越級向上級領導請示問題,不準一事多頭請示,安排布置工作也要逐級進行。遇特殊情況需越級請示或安排工作,事后要向有關領導說明情況。領導調查研究、了解情況、聽取意見,下級向上級領導提建議、意見和交流思想不受越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