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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SA8000,勞工標準,影響,應對策略
一、SA8000的由來及涵義
(一)人文貿易主義
近年來人文貿易主義被應用廣泛到國際貿易活動中。首先我們來了解一下什么是人文貿易主義。人文主義的主要特征是:主張以為人中心,肯定人是生活的創造者和主人;強調人的人性自由和人身自由,反對以神為中心的封建教義;贊揚人的價值和尊嚴;重視個人的才能和奮斗;提倡理性,反對蒙昧主義。人文主義把人確立為價值原點,認為人在一切事物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是一切事物的衡量尺度。在傳統人文主義的影響下,國際貿易的指導思想以謀取最大限度的經濟利益和對物質財富的最大限度占有為目的。很不顧及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和人類社會的承受能力。
自文藝復興以來,人文主義就成為西方社會發展的基本指導思想,并深深地體現在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領域之中。然而,主體性的過分膨脹一方面導致個人發展與社會發展的脫節,另一方面導致人類發展與自然發展的對立。工業經濟時代中人類社會在取得巨大進步的同時也付出了沉重的代價――環境污染、資源短缺、生態平衡等。20世紀末,知識經濟的出現使智力資源代替自然資源成為經濟發展的決定因素。知識經濟對自然資源的依賴性降低,在一定程度上使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達到有效統一。由于人既是創造知識的主體,同時又是知識的載體,所以人在知識經濟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面對工業經濟的弊端和知識經濟的優點應對策略,現代人文主義發生了重大變化,它反對傳統的主體主義,關注人的現實生存處境。在現代人文主義的影響下,國際范圍內形成了人文貿易主義的價值觀。人文貿易主義是新的人文主義在國際貿易領域的體現,是指在與國際貿易有關的一系列活動中,以人的全面發展為根本宗旨,使人類的活動與社會、自然相協調的可持續的貿易發展觀:
1、人文貿易主義強調在貿易發展的過程中要保持人與自然的和諧。
2、人文貿易主義強調在與貿易發展有關的經濟活動中,一部分人的發展不應削弱另一部分人的發展能力,即注重整個人類社會的協調發展。
3、人文貿易主義強調國際貿易活動的開展應注意協調人們的身心健康免費論文下載。
(二)人文貿易主義的體現――社會責任標準
SA8000即Social Accountability8000, 是1997年10月份公布的全球第一個有關道德規范國際標準。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世界人權宣言及聯合國兒童權益公約所制定的SA8000,適用于世界各地、任何行業、不同規模的公司。是SAI[1]基于國際勞工組織公約、世界人權宣言和聯合國兒童權得公約,制定和建立的第一個以保護勞工權利、勞動環境和條件為宗旨,以工廠水平管理、專家認證、共同牽涉程序、公開報告為主要架構的社會責任體系,其確立的標準也是世界上第一個可用于第三方認證的社會道德責任標準,旨在通過有道德的采購活動規制企業管理,改善全球工人的工作環境和條件,最終實現每個工人無論其所處地域都能擁有公平而體面的工作條件。通過SA8000認證的企業可以獲得認證證書,以表明由其生產或提供的產品完全符合社會責任標準的要求,企業履行了公認的社會責任,在組織運營中也完全遵照了社會公德并切實地保障了勞工的正當權益。可見,SA8000體系宣揚保護人類的基本權益,尤其是勞工的權益。
設在美國紐約的社會責任國際組織(SAI)是目前全球唯一一個SA8000國際統一認證機構,它所推出的社會責任標準取自于國際勞工組織公約、聯合國共同人權宣言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內容主要包括童工、強迫勞動、健康與安全保密、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利、歧視、紀律處分、工時、報酬、管理系統等方面的規定。
目前,SA8000正逐步得到國際社會的認可。德國進口商協會已制定了《社會責任行為準則》,要求德國進口商應按照SA8000標準,對其供應商的社會行為進行審查。據悉美國、法國、意大利等一些傳統采購中國輕工業產品的貿易組織也正有意向要求將中國紡織品、玩具、鞋類生產企業通過SA8000認證作為選擇供應商的標準。SA8000最終可能與ISO9000和ISO14000一樣為國際社會所廣泛接受。
在全球多邊貿易體制的框架下,各國在承諾的履行范圍內逐步降低關稅,減少和消除非關稅貿易壁壘的同時,也開始謀求新的渠道來恢復或補償由此帶來的貿易損失。對發達國家而言,這種貿易損失就是因其關稅大幅度降低,配額逐步取消的情況下發展中國家從激增的優勢產業貿易額中獲得的額外利益。面對這些損失應對策略,新的貿易壁壘披著“正義”的外衣孕育而生并悄悄蔓延。為避免與發展中國家的正面沖突,他們以保護勞工權益為由,在企業界積極推行SA8000標準和認證體系,繞開各國政府和多邊貿易體制,并在實踐中使勞工標準與貿易掛鉤。
二、不同的勞工標準對比
在勞工標準的制定、實施方面有全球影響的有ILO[2]和OECD。ILO是專門負責勞動事務的國際組織。1919年成立后,先后制定了大量的國際勞工公約和建議書,并大大促進了各國勞動立法的發展,它的八項“基本勞動公約”3[3]在實現勞動者的勞動權、提高勞動標準、促進國際貿易的公平競爭方面起了重要作用。OECD沒有“基本勞動公約”的概念,它認為只有一小部分勞工標準共同組成了一個人權保護的整體,這些權利也包含在聯合國一些文件中,即“核心勞工標準”,包括四項內容:消除剝削性的童工;禁止強迫勞動;反對就業歧視;結社與集體談判自由[4]。不管是列為八項還是四項,“基本勞工公約”與“核心勞工標準”性質內容完全一致,只是名稱不同而已[5]。由SA8000體系確立的SA8000標準與二者在內容上雖有相似之處,但區別也較明顯。
SA8000標準與ILO、OECD勞工標準的比較
勞工標準
SA8000
ILO
OECD
產生
背景
歐美企圖將勞工標準與貿易納入WTO框架失敗。發展中國家勞動密集型產品大量涌入,其社會各界要求實行貿易保護主義。
一戰結束,國際社會需要重建和平
發達國家間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研究和合作的產物。
制訂機構
SAI,非政府機構,1997年成立
論文關鍵詞:人民幣匯率,中美經貿關系,原因與影響
2005年美國財政部匯率報告認為,人民幣掛鉤政策“造成了全球市場的嚴重扭曲”。2006年報告提出,中國貨幣政策是美中關系的“核心問題”。2008年,美總統奧巴馬曾闡述了如下觀點:“若要實現雙邊經濟關系的均衡發展,中心問題是中國必須改變其匯率政策。”[①]2010年9月20日奧巴馬繼續就人民幣匯率問題向中國施壓,稱中國在人民幣問題上未盡全力。由此可見原因與影響,人民幣匯率一直是中美經貿關系發展的焦點。
一、中美雙方的人民幣匯率之爭
中美人民幣匯率之爭始于2002 年免費論文下載。美方認為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低估是導致中國巨大的貿易順差的重要原因之一,沖擊美方制造業市場,造成眾多工人失業。有鑒于此,美方要求中國升高人民幣匯率,改變釘住美元的匯率機制。經過雙方不斷的摩擦、對話,中國于2005年7月21日將人民幣兌美元匯率一次性升值2%,同時,開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美方積極評價中方這一舉措,但又認為人民幣升值幅度不夠大,要求中方繼續提升人民幣匯率。中美貿易戰持續升溫。進入2010年以來,人民幣匯率問題的爭論更是愈演愈烈。2月,奧巴馬施壓人民幣,表示全年都將“勸說”人民幣升值;3月,美國考慮征收人民幣匯率反補貼稅,奧巴馬請人民幣采行“市場導向”匯率政策,美國130名議員上書奧巴馬政府,要求人民幣升值,美聽證人民幣匯率原因與影響,表示5月前投票;6月11日,美將審議針對中國匯率議案,議員再次強壓人民幣升值;6月19日下午中國人民銀行宣布進一步推進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增強人民幣匯率彈性。三周之后,美國財政部公布了堪稱史上拖延最久的關于主要貿易伙伴國匯率半年度報告,未將中國貼上匯率操縱國的標簽。但9月15日,美國會就人民幣匯率展開兩天的聽證會,督促人民幣升值。歷時近十年,人民幣匯率之爭始終處于風頭浪尖。
二、美方為何抓住人民幣匯率問題不放?
首先,政治需求:
當前美國失業率高居不下,民眾不滿情緒增加,美國總統奧巴馬的支持率直線下降原因與影響,奧巴馬急需轉移國內焦點,將制造業壓力大的原因歸結到廉價的國外商品上。而11月美國國會中期選舉在即,美國政府迫切需要為國內近10%的失業率找到借口免費論文下載。而議員們更希望操縱議題,為自己選舉拉票,進而掩蓋其自身未能有效防范和應對金融危機的事實。因此,在選舉的壓力下,立法者采取了更加強硬的態度。
第二,美國公眾認知偏差:
美國公眾認為美國貿易赤字的主要原因是中國的匯率政策。典型觀點是中國匯率機制導致美國貿易赤字不斷上升。如果人民幣對美元匯率順應市場供給的需要,則人民幣自然升值,中國出口商品價格自然上升,美國對華貿易赤字自然下降。[②] 因此,盡管從理論上講原因與影響,中美經貿關系促進了美國經濟的發展,但美國公眾認為普通民眾是中美貿易的受害者,“美國人中的大多數認為貿易收益沒有在我們兩個國家之間公平分配。”[③] 在美國,持對中國的巨額貿易逆差“影響美國制造企業及工人就業”的言論也越來越高。不少美國人認為促使人民幣升值是舒緩這一問題的“良方”。因為人民幣升值將會降低中國出口商品的價格競爭優勢。
第三,轉移債務、轉嫁風險
中國擁有2.4萬億美元的外匯儲備,又是美國的第一大債權國(美國財政部3月15日公布,1月末中國持有美國國債余額8890億美元,日本為7654億美元),人民幣升值就意味著美元貶值,也意味著相應減輕了美國對中國的負債。這才是美國要求人民幣大幅升值的真實意圖。同時美國對中國手中持有的美國國債也萬分憂慮,一方面,美國人擔心中國突然減持美國債會對美經濟造成重大打擊;另一方面原因與影響,又擔心中國持有美國國債的增加會使美對中國金融依賴加深免費論文下載。因此希望通過美元貶值來轉移債務、轉嫁風險。
第四,中國崛起觸動美國危機感
美國表面上宣稱,美中關系并不是零和博弈,中國繁榮對美國也有利。但在實際外交策略中,美國總顯露出試圖遏制中國發展的跡象。首先,中國經濟的穩定發展。其次,人民幣國際化進程的逐步推進,讓不少美國人頓感壓力。
本次國際金融危機中,中國經濟一枝獨秀,崛起之勢更加明顯;人民幣正朝著實現自由兌換并成為重要國際貨幣邁進。如此一來中國對美元的需求就會大大降低,美元國際貨幣的地位受到威脅。美國允許中國發展,但是絕不允許發展成為它強勁的對手原因與影響,更不允許中國崛起到美國之上。中國的發展和增長必須納入美元本位體制,要受美國掌控,緊咬人民幣匯率,逼迫人民幣升值,打壓人民幣,維護美元世界貨幣的地位,是美國的必然選擇,也是美國的真實政治意圖。
三、人民幣匯率改革對中美貿易影響分析
(一)人民幣兌美元匯率變化分析
2005年7月中國匯率改革以來,分析五年來人民幣匯率變化的情況(見表1),我們可以看出人民幣的幣值對美元已經大幅升值23.5%。2005年7月21日 中國開始匯率改革 人民幣兌美元匯率為8.11:1;
2005年底 人民幣對美元升值2.5% 人民幣兌美元匯率為8.07:1;
2006年5月15日 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突破8.0關口 為7.9982:1;
2007年底 人民幣對美元升值6.5% 人民幣兌美元匯率為7.30:1;
2008年4月10日 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突破7.0關口 為6.9920:1;
2009年以來 人民幣對美元匯率 基本上在6.81-6.85元區間;
2010年6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央行)宣布重啟匯改后的首個交易日,人民幣對美元中間價為6.8275。9月21日原因與影響,人民幣對美元一度升值至6.6997元,破6.7元免費論文下載。
表1 歷年人民幣匯率統計
年度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1-7
匯率變化
8.07
7.9
7.3
6.99
論文摘要:通過對非政府組織參與WTO爭端解決機制的經濟價值和法律價值的分析,文章認為,非政府組織參與WTO爭端解決機制可以使規則制定和實踐操作結合起來,具有協調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保障勞工與公平競爭關系的經濟價值。同時,還具有增強公眾對WTO爭端解決機制的信心、強化其決策能力和打破信息壟斷的法律價值。
自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出現,就為快速解決WTO各成員國之間的貿易爭端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準司法途徑。然而,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WTO爭端解決機構受理的爭端數量不斷增多,性質亦愈加復雜,越來越多的涉及環境保護、勞工保障等問題,給WTO爭端解決機構帶來了挑戰。非政府組織因其專業性和社會活動廣泛性等特點愈加廣泛地參與到國際事務中,近些年來開始涉足WTO的爭端解決機制中,但是WTO爭端解決機制還沒有就非政府組織參與爭端解決的地位予以明確的規定,在規則的制定方面仍存在很多限制。本文擬從經濟和法律兩個方面對非政府組織參與WTO爭端解決機制進行價值研究。
非政府組織參與WTO爭端解決機制的經濟價值
WTO是為了促進世界貿易的發展而成立的,其宗旨之一是要“擴大貨物和服務的生產與貿易”,因此從一開始WTO的政策制定者就將重點放在了如何逐步拆除貿易壁壘和資本流動壁壘、進一步擴大自由貿易的問題上,并成功地制定了促進全球市場擴展的有利規則并予以良好實施,可是對于與經濟發展密切相關的環境保護、勞工標準、人權等方面的問題卻很少關注,甚至采取回避的態度。然而,遞交給WTO爭端解決機構的成員國之間的爭端已不再僅限于貿易糾紛的層面上,越來越多的涉及到了環境、勞工等社會問題,大部分非政府組織則致力于這些沒有得到WTO足夠重視的正確的社會目標。目前非政府組織參與WTO爭端解決機制的領域和所反映的觀點主要涉及到環境保護和勞工保障兩個方面,下文將分別從這兩個角度對非政府組織參與WTO爭端解決機制對于促進世界經濟與環境保護、勞工保障協調發展的價值進行分析。
(一)對于協調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價值
促進自由貿易和加強環境保護之間的矛盾是由來已久的,貿易主義者擔心過分關注環境保護會導致新的保護主義,即“綠色壁壘”;而環境主義者則批評這種推進貿易的傾向,認為所謂的自由貿易就是在促進就業和賺取利潤的驅使下放棄環境方面的價值。在WTO體制下,這一問題逐漸浮出水面。WTO現在關注的一個重點就是環境政策和貿易政策之間的互動性以及如何在不采用貿易保護主義做法的條件下促進可持續發展和生態平衡。WTO爭端解決機制必須設法解決對于環保主義者提出的關于環境污染和環境惡化問題。
但是,目前的WTO爭端解決機制與多邊環境條約的爭端解決程序有一些不相容的地方。例如,從人員組成來看,WTO爭端解決專家組成主要是貿易專家,而不是法學專家,當然更不是環境法專家,因而,專家小組可能缺乏多邊環境條約的知識,對涉及到環境問題的貿易爭端不能正確處理。非政府組織的參與可以彌補上述的不足,他們關于環境保護方面的獨到的、全面的觀點有利于促進WTO有關環境的立法,制止嚴重損害環境的行為,從而進一步加強WTO成員國的環境保護意識。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非政府組織的參與可以推動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等國際環境保護事務,可以幫助WTO爭端解決機構處理爭端時在環境保護與自由貿易中尋求平衡,選擇既有利于經濟發展又能夠保證環境質量,既符合長期效益又實現當前利益的恰當的結合點。
(二)對于促進勞工保障和公平競爭的價值
勞工權利代表著一個經濟問題,因為勞動力成本是構成貨物交易價格的一個因素,具體而言,保護勞工權利必然要增加勞工的福利,提高勞工的工資,這會相應提高貨物的價格,反之則反。這會導致:在對勞工權利采取低保護甚至不保護的國家,勞工在非常糟糕的條件下工作以維持低生產成本,使得這些國家的產品能以非常低的價格出口至其它國家。這一方面使得其他生產同類或相似產品的出口國在競爭中處于劣勢,另一方面大大削弱了進口國國內產品的本土優勢。如果其他出口國和進口國對于勞工權利提供了相當多的保障,則這種不公平的貿易競爭可能導致這些國家工人失業率的上升。因此許多觀察者認為一個國家如若不能保護勞工的基本權利,那就會在產品的生產過程中造成不公平競爭,最終還會影響到貨物的流動。
WTO倡導的不僅是一種自由貿易,更強調成員國之間貿易的公平性,成員國采取不同的勞工標準必然會導致不同的勞動力成本,這就造成了貿易競爭過程中的不平衡性。因此,美國曾提出應將勞工標準納入WTO談判的過程中,特別是對于勞工保護支持者極力倡導的被國際勞工組織認可的五項國際勞工權利,他們認為應該是WTO成員國之間進行國際貿易的最低標準。這五項權利是:協會自由;組織和集體談判自由;拒絕被迫或強制勞動的自由;為成年人就業設定最低的年齡;為工作條件設定最低標準的措施。在1999年底的西雅圖部長會議上,美國試圖發起旨在將最低勞工標準引入WTO協議的談判,但因受到其他成員國(主要是發展中國家)的反對而無果而終,因為這些國家擔心美國提出過高的勞工標準超出了他們國內所能承受的水平,認為這會構成對自由貿易的壁壘,從而損害到發展中國家的貿易利益。
勞工問題一直是備受WTO爭端解決機制關注的問題,WTO也在進行各方面的努力以妥善處理,包括征求非政府組織的意見,因為WTO的實踐表明,非政府組織對于促進勞工保障和公平競爭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具體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因為勞工問題牽涉到人權這一比較敏感和復雜的問題,甚至可能會使一項貿易爭端逐漸淡化成國內成員國之間的政治利益的沖突,這是任何成員國都不希望看到的;此外,一旦上訴機構對涉及勞工權利的爭端進行裁決,那么成員國就必須嚴格按照裁決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提高勞工的福利、工資水平等,這可能會增加一國的財政負擔。因此,成員國常常不愿意在爭端中提出勞工問題,這對于勞工而言是不公平的,他們的權利得不到切實充分的保護。而非政府組織對勞工權利和工人工作條件時刻予以充分的關注和關心,所以他們在WTO爭端解決過程中的參與可以表達關于勞工保障的觀點,切實維護工人的權利。
當成員國一方引用保護勞工權利構成貿易壁壘這一訴由而將爭端遞交給WTO爭端解決機構進行處理時,勞工保護專家團等非政府組織在貨物生產過程中的工作條件、童工和合同工的使用等問題上可以提供豐富的專業知識和獨到的見解,從而有助于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充分考慮貿易發展與勞工保障之間的平衡,為WTO各成員國之間開展公平競爭貿易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非政府組織參與WTO爭端解決機制的法律價值
非政府組織參與對于WTO爭端的解決有著重要的法律價值,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增強公眾對于WTO爭端解決機制的信心
非政府組織是由一國或數國的公民或公民的聯合發起的并謀求某種公共利益的獨立于國家的具有私人性質的組織,代表的是某一個或幾個地區公民(團體)的意見和利益,不同于成員國代表的利益。成員國因財力和人力的限制,對于WTO爭端的參與是有一定限度的,他們所提出的觀點可能只涉及到國家所最為注重的某一或某幾方面,但在代表公共意見方面是不全面的,常常有某部分公民或團體的意見和利益無法通過國家意志的形式表達出來。有些領域的事務和管理,國家、政府組織不能夠、不愿意或者不應該、不便于進行,而非政府組織是一個獨立的團體,不受任何國內或國際政治力量的控制,因此往往在這類領域中有相對資源優勢。非政府組織能充分地表達民間意見,他們的參與可以使WTO在那些國際性的問題上聽到來自社會公眾的聲音,因此往往在這類領域中有相對資源優勢。非政府組織能充分地表達公眾的聲音,他們的參與可以使WTO在那些國際性的問題上聽到來自社會公眾的聲音,因此它們能夠幫助減少公眾對于WTO只注重國家間秘密會談,而將廣大公眾拒之門外的做法的猜疑,從而加強社會公眾對于WTO爭端解決機制本身以及“司法性”的信心。
(二)有利于強化WTO爭端解決機構的決策能力
隨著全球一體化的進一步發展,WTO成員國之間的爭端已不僅僅是貿易層面上的紛爭,而是涉及到環境、人權、勞工等多方面的全球性社會問題及越來越多的技術性問題,這就給WTO爭端解決機構的專家組和上訪機構處理爭端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戰。
面對涉及面日益廣泛、性質日益復雜的爭端,本來就資源有限的WTO爭端解決機構開始有點力不從心了,這影響到專家組和上訴機構解決爭端的效率和公平性。非政府組織的參與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消這種缺陷,絕大多數非政府組織都不謀求執政,這種非政府性質使非政府組織免受變化無常的政治因素的干擾,而能長期始終如一地追求相對單一的主張和目標。
非政府組織在各自的領域集結了大量的人才和信息技術資源,擁有豐富的專業技術知識,尤其是其通過各種社會活動,直接與各地的自然資源、環境、人民打交道,掌握了大量的地方性知識和本土性資源,完全可以針對特定的相關案件作出深入翔實的時事分析和法律論證。從非政府組織獲取的可利用資料、信息將有利于拓寬WTO爭端解決機構對有關問題的分析基礎,從而減少WTO爭端解決機構發現事實和推理分析過程中的錯誤,有助于專家組和上述機構在做出結論時更注重對WTO條約的合理解釋和成員國權利義務的確定,從而提高報告的質量。
【論文摘要】從1997年開始,隨著大量的諸如IBM等國外IT行業進入中國和中國因特網的迅速普及,電子商務在中國得到蓬勃發展。然而由于電子商務是一項新興交易模式,其規范化運做還存在很大的問題,雖然諸如阿里巴巴、支付寶等傳統電子商務企業發展的十分迅猛,但中國整個電子商務環境并沒有達到一個健康有序的高度,特別在電子商務活動的稅收問題成為了中國電子商務繼續發展的桎梏。
一、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的挑戰
1、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關系主體難以確定
電子商務的特點是使經濟全球化、虛擬化、一體化和流動性加強。一方面,電子商務當事人無須在一個國境內有其固定的住所,可以從全球的任何一個角落對其產品、勞務等進行銷售,交易主體的收益來源難以準確地判斷,使稅收管轄權運作失靈,直接導致征稅主體模糊不清。另一方面,網絡交易有其虛擬性,在虛擬的交易中是通過交易主體的網址進行交易,無法通過網址來判斷其納稅主體是誰。納稅主體可以通過虛假名稱來進行交易,也可以經常性改變其網址,這樣網址并不能成為確定納稅主體的依據,也就是說,納稅主體與其從事交易的網址之間并不存在直接的關聯,難以確定納稅主體。
2、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關系客體難以確定
電子商務使貿易數字化,整個交易過程中只是數字化信息流的傳輸過程。傳統貿易中的商品、勞務、特許權、收益所得等此時都是以比特流的形式在當事人之間流動,尤其是網絡上出現的新型服務如知識產權等,任何人都可以下載和復制,對交易的數量、性質無法準確地掌握,交易客體及性質無法確定。
3、商業中介課稅點減少,增大了稅收流失的風險
在電子貿易中,消費者可以從廠商的網站直接和廠商進行交易,而不需要中介如人、批發商等,而實際稅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來自中介的代扣代繳稅款。隨著電子貿易的發展,這些中介在稅收中的作用日益削弱,是稅收流失的一個重要原因。雖然國內銀行可以提供納稅人的情況,但近年來網上銀行的電子貨幣的發展,出現了設在避稅地的網上銀行及其提供的“稅收保護”,因而削弱了稅務機關對網上交易的監控力度,無法像傳統貿易一樣征稅。傳統貿易的征稅是以審查企業賬冊憑證為課稅的依據,但電子商務的數字化、無紙化對課稅增加了前所未有的難度。電子貿易不再有傳統的賬冊,取而代之的是存儲于計算機中的數字信息,而對這些數字信息可以隨意地由企業自行修改。一方面,這些給稅務部門對全面掌握企業的貿易情況帶來難度,另一方面,即使稅務部門掌握了企業的一些貿易信息,而這些信息可能都是假的。所以,稅收稽核不能根據企業貿易的實際交易量來稽查。現行稅務登記依據的基礎是工商登記,但信息網絡交易的經營范圍是無限的,也不需要事先經過工商部門的批準,因此,現行有形貿易的稅務登記方法不再適用于電子商務,無法確定納稅人的經營情況。由于網上交易的電子化,電子貨幣、電子發票、網上銀行開始取代傳統的貨幣銀行、信用卡,現行的稅款征收方式與網上交易明顯脫節。現行稅收征管方式的不適應將導致電子商務征稅方面法律責任上的空白地帶,對電子商務的征納稅法律責任將無從談起,因而稅務機關更加難以開展征管。
二、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思考
1、我國稅收政策遵循的原則
為促進我國稅收健康有序地發展,稅收應遵循稅收中立性原則、稅收公平性原則和維護國家稅收權益原則。中立性原則是指保持傳統貿易和電子商務稅負一致性,也就是說,傳統貿易和電子商務在本質上是一樣的,不存在優劣之分,并在電子商務市場體系沒有完善之前,可以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以避免因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出臺及其不完善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公平性原則是納稅人無論采用傳統貿易方式還是電子商務方式都應享有同等的稅負,這樣人們才愿意選擇進行更多電子商務活動,電子商務也才能夠穩定的發展。同時營造公平的稅收環境,是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維護國家稅收權益原則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本國的稅收權益。具體講就是要堅持稅收中性原則,為國內外企業營造公平競爭的環境,維護發展中國家稅收利益,防止巨額稅款的流失,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能夠在國際稅收的對抗和協調中找到利益的均衡點,最終形成新的國際稅收格局,達到共同發展的目標。
2、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總體框架
(1)以現行稅收法律制度為基點,全面啟動以互聯網為基礎的電子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目前,我國還沒有關于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但是我國的稅務部門以現行稅務法律制度為基點,對電子商務條件下的稅收征管手段的現代化進行了積極探索,取得了較好的成果,如“三金工程”,但我們應清醒地認識到還存在許多問題。電子商務稅收信息系統應以互聯網為基礎,建設對非網絡交易征稅的電子征稅管理系統和對網絡交易的電子征稅管理系統,嚴密監視網絡貿易,跟蹤貿易數據流向,依據貿易規則和法律依據進行稅收征管和稅收稽查,同時利用互聯網的普及性,納稅人可以隨時隨地進行申報和納稅。
論文關鍵詞 CISG 仲裁 法律適用
我國于1986年加入了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CISG”)。20多年來,在我國改革開放過程中,大量的對外貿易糾紛都涉及到運用該公約調整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不論是在法院審理的進出口買賣合同糾紛中,還是在仲裁機構裁決的對外貿易仲裁案件中,經常會面臨是否適用該公約、如何適用該公約的問題。國內學術界以往研究的重點立足在“仲裁庭基于什么原因選擇適用公約”的問題方面,對公約中具體條款適用情況的分析卻甚少。本文對近20年來我國仲裁中適用CISG條款的案例進行實證分析,就公約的適用、具體條文適用頻率、公約條款理解差異等問題揭示公約在我國仲裁中實際運用的效果。
一、適用CISG公約的情形分析
(一)適用公約的原因
由于仲裁審理的不公開性和有關信息披露的原因,本文根據可公開查詢的資料收集到61個涉及CISG公約適用的仲裁案例。通過對61個案例的整理發現,仲裁中適用公約作為解決爭議的法律主要基于以下2個原因:
1.爭議雙方營業所在地位于公約的不同締約國內,且未明確排除公約的適用。基于該原因適用公約的共有28個案例。
2.爭議一方營業所在地不在公約締約國境內,但是雙方協議選擇適用公約。基于該原因適用公約的共有11個案例。
還有部分案件,仲裁庭在適用我國《合同法》的同時,或因為一方當事人的主張、或由仲裁庭自己決定參考適用了CISG和國際慣例。因裁決書本身沒有明確適用CISG的哪些條文而沒有納入本統計范圍。
總體上看,仲裁庭更多地是根據糾紛雙方營業所在地是公約的締約國,且未明確排除公約的適用這一原因,而自動適用CISG進行糾紛的解決。只有極少的一部分是當事人自己選擇適用公約,仲裁庭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適用公約解決糾紛。根據公約第1條第(2)款的規定,無論當事人是不是公約的締約國,只要在個案中選擇適用公約,對方當事人無異議,那么仲裁庭就應當依據公約來解決案件。所以,從這個角度上看,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當事人的規則選擇意識也會越來越多。仲裁庭適用公約或者適用本國法,都應當根據具體案件靈活處理。
(二)公約條款的適用頻率
通過對61個案例的分析發現,公約第74條、第77條、第45條等是適用次數最多的條款。具體情況見下表:
通過柱形圖清楚地表現為:
如圖所示,在仲裁實踐中被適用次數最多的是公約中關于“損害賠償”的規定。國際貿易領域中的糾紛,多是因為一方違約而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受害方的實際損失如何計算?違約方應該承擔什么范圍內的損害賠償責任?這些問題在公約第74、75、77條中做出了具體規定。損害賠償是違約結果發生后的補救措施,而違約方在預見到會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情況下還可以采取合理的措施進行補救,這就是公約第45條和第61條分別規定的買賣雙方違反合同的補救辦法。而公約第4條是關于公約適用范圍的規定。CISG并不能解決國際貿易糾紛中的所有問題,公約只適用與銷售合同的訂立和買賣雙方因此種合同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關于貨物的所有權、銷售的相關問題不在公約的調整范圍內,此時仲裁庭就應當依據國際私法的規則選擇適用其他的準據法解決糾紛。
二、對CISG具體條款適用的分析
仲裁實踐中,關于買賣合同無效或者被宣告無效,或者雙方當事人中有一方違約而導致的損害賠償計算爭議最多。下面將主要分析實踐中,我國仲裁庭適用公約第74條、第78條的具體情形。
(一)CISG第74條關于損害賠償額的計算問題
CISG第74條是關于違約一方承擔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主要涉及損失額如何計算的問題。條款的第一句話確立了“完全賠償原則”,即損害賠償不能以違約方因違約所獲得的利益為標準,而不需以受損方所遭受的損失為標準來確定賠償額。第二句話規定了“可預見性原則”,即對違約方損害賠償的責任作出了限制,目的是為了維護違約方的利益。規定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反合同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可以預見到的損失。避免違約方負擔過重,從而達到平衡雙方當事人利益的效果,符合公平合理的國際貿易規則。但是,在實踐過程中,申請人無論是買方還是賣方都可能提出各種各樣的賠償費用,特別是利潤的計算、當時市場價格的計算、替代貨物交易損害賠償額的計算等問題。從公約本身來看,并沒有詳細的規定和解答。這就需要仲裁庭在審理具體案件時,要能夠做到具體案例具體分析。
損失額的種類基本有以下兩種情況:一是受害方請求按照當時貨物的市場價格作為實際損失計算要求違約方賠償;另一種是受害方自己購買替代物或者轉賣貨物來減少損失,此時轉買或轉賣的價格與合同價格之間的差價作為實際損失計算損失額。
在2000年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受理的“金屬硅售貨合同爭議”一案中,??對于申請人以USD800/噸這個價格購買替代物,仲裁庭依據1999年11月15日英國WorldSteelAndMetalNews出版的“MetalBulletin”,認定金屬硅當時的國際市場價為USD820-840/噸。在1988年12月25日,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的第981號案例中,??中國賣方和瑞士買方簽訂了一份1萬噸生鐵的買賣合同。而后,賣方通知買方不能交貨,并且愿意補償損失。買方主張計算損害賠償的貨物價格應該是賣方違約后當月中國市場的時價,而賣方卻辯稱國際市場的時價更適合作為參考。該案仲裁庭認為:根據《銷售合同公約》第74條的規定,對有爭議的替代貨物交易計算利潤損失,必須是原合同價格與該交易的實際購入價格之間的差額。關于替代貨物交易,仲裁庭認同賣方關于《銷售合同》第76條規定的“時價”應是國際市場價格的觀點。
上述兩案對損失的確定引出價格認定的問題:以特定貨物的國際市場價格為標準,來計算損失額是否公平合理?依據公約第76條:(1)如果合同被宣告無效,而貨物又有時價,要求損害賠償的一方,如果沒有根據第75條規定進行購買或轉賣,則可以取得合同規定的價格和宣告合同無效時的時價之間的差額以及按照第74條規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損害賠償。但是,如果要求損害賠償的一方在接收貨物之后宣告合同無效,則應適用接收貨物時的時價,而不適用宣告合同無效時的時價。(2)為上一款的目的,時價指原應交付貨物地點的現行價格,如果該地點沒有時價,則指另一合理替代地點的價格,但應適當地考慮貨物運費的差額。
由此可見,公約第76條第(2)款是以交付貨物的地點作為時價地點。在FOB、CIF等交易條件下就以裝運港所在地作為時價地點,但在交貨地無市場價的場合,則可以以目的港所在地市場價作為參照。在DDP、DEQ等交易條件下,賣方有義務在買方所在的港貨,此時則應以目的港的市場價格作為時價。上述案例中,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庭雖然參照的是貨物的國際市場價格,但是國際市場價格是一個平均值,與涉案地區的價格(無論是交貨港還是目的港的市場價格)很可能不同。依照公約的規定,采用案件涉及的特定地區的價格,才是計算損失額最合適的標準。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還有一種情況很普遍。就是買方購買貨物不是為了自己生產制造、而是作為中間方進行轉賣,那么貨物還將繼續流通,此時計算損害賠償的數額則應當看訂立合同時賣方是否明知貨物還將轉賣?如果明知,那么將賠償買方轉賣貨物所能獲得的利潤,這樣更能體現公約條文所規定的“受損方處于合同如適當履行時同等的經濟地位”,體現公平合理的貿易規則。
(二)第78條關于收取利息的規定
公約第78條也被頻繁適用。該條款規定了受損方有收取利息的權利,并且不影響自身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然而,公約第78條只是籠統地賦予了受損方收取利息的權利,卻沒有給出具體計算利息的方法。實踐中,各案件仲裁庭計算利息的方法并不相同。
在2002年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受理的“買賣合同是否成立爭議”仲裁案中,??由于當事人雙方對于買賣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爭議,賣方未履行交貨義務,給買方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買方作為申請人要求賣方承擔利息損失共10547.25美元,以年利率7%計算,截止時2001年6月29日。仲裁庭在審理時,依據公約第78條肯定了申請人有權要求被申請人賠償利息的主張。但是,仲裁庭認為申請人主張的7%的年利率過高,計息期過長,所以對申請人主張的利息數額不給予全部支持,裁決由申請人支付自2000年6月(買賣合同簽訂月)至本裁決作出之日止,以年利率3%計算利息。仲裁庭更改計息期的做法可以理解,即從合同簽訂時到裁決作出為止計算利息更為合理。但是將年利率從7%調整為3%卻缺乏足夠的依據。由此可見,仲裁庭在依據公約第78條計算利息時,如何確定利率是關鍵。
同樣,在1998年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天然橡膠買賣合同爭議”案中,?仲裁庭在解決“賣方是否存在根本違約行為”這一主要爭議點后,支持申請人的主要訴求,裁決由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139776美元,人民幣202898元的損害賠償,并確定美元按年利率6%計算,人民幣則安8%計算。但是,對于這6%和8%的年利率是如何確定的?從裁決書上依然看不出明確的解釋。
對于利率如何確定這一關鍵問題的疏漏導致了公約第78條在實踐中的混亂適用。不少學者認為這是公約的一個法定缺漏。那么針對這個缺漏,實踐中該如何補充適用呢?CISG第7條第(2)款規定:針對公約本身的缺漏,必須依據公約規定的一般原則解決,在沒有相關原則的時候,依據國際私法規則所指引的準據法解決。但是,學界關于這一點也存在很大的爭議。有的學者認為,公約第78條對“利率”的缺漏,屬于法定缺漏。另有學者認為,應該屬于“法定外缺漏”。?所謂“法定缺漏”是指被排除在CISG范圍和適用之外的事項,例如公約第2、3、4、5條關于貨物所有權、等不在公約受理范圍內的事項。而“法定外缺漏”是指在公約調整范圍內,但未明確解決的事項。如果屬于后者,那么則應當依據公約第7條第2款,按照公約所依據的一般原則來解決,只有當這些原則不存在時,才能援用國際私法規則,而如果是屬于前者,那么只能通過援用國際私法規則確定另一準據法加以解決。
三、針對公約適用差異的建議
事實上,由于《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成員的普遍性,以及缺乏統一、權威的解釋,該公約在不同國家的仲裁實踐和司法實踐中存在理解和適用上的差異。這是客觀現象,但從促進國際貿易健康發展來說,需要對存在理解差異的條款進行合理的統一解釋。筆者以為:
(一)關于違約時損失價格的確定
受害方請求按照當時貨物的市場價格作為標準計算損失額。那么必須解決兩個問題:這個“當時的市場價格”的時間范圍和地域范圍如何界定?換句話說,是依據標的物的國際市場價格計算損失,還是依據特定合同貿易條件下裝運港或者目的港的市場價格來計算損失額更為合理?筆者傾向于后者。在國際市場價格與涉案市場價格不一致時,涉案市場價格更能體現守約方的損失;而在涉案地沒有標的物市場價時,國際市場價格才具有參考意義。
這既符合對守約方補償損失的要求,又不超出違約方的合理預期,避免加重違約方的負擔。因為,從公約的角度看,懲罰違約方不是目的,補償損失才是關鍵。
(二)利率的確定
利率的確定很顯然屬于公約有規定,但未明確的事項,應當歸于“法定外缺漏”。公約的起草過程也說明了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