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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起船舶買賣合同糾紛在處理約定限期辦理權屬變更手續的違約認定及責任判定問題時,涉及合同糾紛的幾個常見爭議問題,包括合同條款的解釋問題、約定違約金數額過高的認定與調整問題,以及違約賠償的可預見性問題等。法院在充分調查取證的基礎上較好地處理了上述問題,可供類案參考借鑒。
〖案情〗
原告(反訴被告):上海益友海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益友公司)
被告(反訴原告):南京下關康海水陸聯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海公司)
2011年12月17日,益友公司與康海公司簽訂船舶買賣合同,約定:益友公司向康海公司有償轉讓“閘港8號”鋼質貨輪,船舶轉讓價格為人民幣(以下均為人民幣)12 700 萬元;益友公司負責辦理船舶轉港注銷手續并承擔費用,船舶交接后益友公司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將“閘港8號”相關檔案轉入康海公司所登記的船籍港;如一方違約,需向對方支付違約金1 500 000元。同年12月26日,雙方簽訂補充協議,載明“閘港8號”輪已于當日在上海閘港碼頭正式移交給康海公司,康海公司將負擔自該日起的船員工資、伙食費、抵目的港后船員遣返費、燃油費等一切費用。自2012年1月5日至2012年3月22日的78天中,涉案船舶共產生停靠碼頭費用234 000元、副機油耗損失265 200元、船員工資555 100元。至訴訟時,康海公司仍結欠益友公司買船款3 000 000元。
2012年1月9日,益友公司將申請涉案船舶所有權等的注銷登記材料交至上海海事局,同年1月12日被上海海事局退回。次日,益友公司再次提交,上海海事局予以受理,并于同年1月16日辦理了涉案船舶所有權等的注銷登記。同年2月10日,上海海事局將相關注銷登記的材料郵寄至南京海事局。同年3月2日,康海公司取得了“閘港8號”輪的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同年3月27日,康海公司取得了該輪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船舶國籍證書。同年4月13日,康海公司取得了該輪的船舶營運證書。
2012年3月18日,益友公司將申請涉案船舶營運證注銷登記的材料交至上海市航務管理處閔行辦事處。上海市航務管理處閔行辦事處于同年3月22日將材料轉至上海市航務管理處。同日,上海市航務管理處予以審核,并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營業運輸證注銷登記證明書,確認“閘港8號”輪因所有權轉讓在上海港注銷登記。
益友公司認為,已依約履行了交船義務,但康海公司僅支付了部分船款,為此訴請康海公司支付剩余船款3 000 000元及其利息。
康海公司辯稱并反訴稱,依據合同約定,益友公司應在交船后的7個工作日內將船舶相關檔案轉入康海公司指定的船籍港,但益友公司未按期履行該義務,致船舶一直停靠碼頭,產生相關費用;同時,康海公司在與益友公司簽訂船舶買賣合同后,與案外人簽訂了船舶租賃合同,因益友公司遲遲不辦理船舶營運證注銷登記證明,致康海公司無法如期交船,產生租金損失。為此,康海公司訴請益友公司賠償損失
1 834 300元及其利息。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一、關于本訴,益友公司已履行了船舶交付義務,涉案船舶所有權已歸康海公司所有,且康海公司確認其欠付益友公司買船款3 000 000元,康海公司應當繼續履行支付義務。二、關于反訴,雙方對于依據船舶買賣合同益友公司應于何時將船舶相關檔案轉入康海公司所登記的船籍港存在不同理解。經法院調查,將船籍港由一港轉至另一港的手續辦理時間肯定大于7個工作日,因此,法院采納了益友公司的意見,即益友公司只需在船舶交接后的7個工作日內將船舶注銷的相關申請材料備妥交至辦理部門即可。但益友公司實際遲延了8天,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雖然船舶買賣合同中對任何一方的違約行為約定了
1 500 000元的違約金,但因該違約金數額已超過因益友公司違約所造成康海公司實際損失金額的百分之三十,屬于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益友公司亦請求法院調低違約金數額,最終法院判令按損失的1.3倍計算益友公司承擔的違約金數額。因康海公司未證明租金損失屬于益友公司在訂立船舶買賣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因此法院對康海公司的該項訴請不予支持。
一審宣判后,康海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康海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依據,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該起船舶買賣合同糾紛涉及合同糾紛的幾個常見爭議問題,包括合同條款的解釋問題、約定違約金數額過高的認定與調整問題以及違約賠償的可預見性問題等。法院經過充分的調查取證,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對上述問題逐一進行了回應。
一、對合同條款的解釋問題
所謂合同解釋,是指運用各種解釋規則和方法,確定合同條款的真意,以探究當事人的效果意思。合同條款應當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達成的協議,但在實踐中由于種種原因,當事人會對某些條款的含義發生爭議。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語言文字的多義性,使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詞句、條款可能具有多種含義,不經解釋不能判明其真實意思。解釋合同的目的,在于探求當事人在合同中所表示的真實意思。合同解釋有助于使合同用語明確化、具體化,使合同內容得到補充和完善,使合同漏洞得到填補,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也有助于合同爭議的解決。對發生爭議的條款應當本著什么原則進行解釋才能符合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對這個問題專門作了規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本案中,益友公司與康海公司在反訴中的最大爭議集中在船舶買賣合同中約定益友公司辦理船舶轉港注銷手續的條款。該條約定:“益友公司負責辦理船舶轉港注銷手續及費用,船舶交接后益友公司應在7個工作日內將‘閘港8’號相關檔案轉入康海公司所登記的船籍港。”對此益友公司認為,該條款應理解為益友公司只需在船舶交接后的7個工作日內將船舶注銷的相關申請材料備妥交至辦理部門即可;康海公司則認為,該條款應理解為益友公司必須在船舶交接后的7個工作日內完成涉案船舶在上海注銷登記的所有手續,并將注銷登記的材料全部轉給南京海事局。辦理船舶注銷登記手續通常包括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最低配員證書、船舶營業運輸證等的注銷登記。涉案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最低配員證書等注銷登記的辦理部門是上海海事局,而涉案船舶營業運輸證注銷登記的辦理部門是上海市航務管理處。辦理船舶注銷登記需要申請人準備好材料并交至相關部門,相關受理部門會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完畢。據調查,自益友公司將申請材料交至上海的相關受理部門直至相關受理部門辦理完畢后發往南京的時間肯定大于7個工作日。因在7個工作日內上述事項不可能全部完成,法院認為益友公司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比康海公司的理解更加合理,更符合實際情況,最終采納了益友公司的意見。
二、違約金數額的調整問題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無論是補償性還是懲罰性,應當予以遵守。但是,現代合同法上的合同自由不是絕對的,合同自由需要合同正義來規制。過分的合同自由將會帶來不適當的結果,導致違約金條款成為一方壓榨另一方和獲取暴利的工具。雖然違約金數額與違約損失額不要求完全一致,但也不能使兩者差異懸殊。因此,違約金的數額過高或者過低時允許調整就是適宜的,以實現民法公平原則的要求。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為規范法官在違約金調整方面的自由裁量權,上海高院出臺了《關于商事審判中規范違約金調整問題的意見》[滬高法民二(2009)13號]。依據該意見,對于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未經當事人明確請求,法院不主動依職權進行審查和作出是否調整的裁判,即違約金調整程序的啟動以當事人請求為原則;當事人認為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的,應當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向法院提出,法官在審理中應當注意釋明。這樣的規定,一方面體現了法院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合同約定,一般不宜通過公權干預私領域。另一方面也考慮到實務中違約方往往將訴訟焦點集中于不存在違約的抗辯,可能會忽略提出調整違約金的申請,可能導致法院判決認定違約成立以后再就違約金金額產生爭議,會增加不必要的訴累和司法成本。為避免出現此種情形,在當事人僅糾纏于是否構成違約而未對過高的違約金金額主張權利時,法院應當進行必要的釋明:“原告(或被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適當減少。你方現在認為自己沒有違約,所以未提出調整違約金的請求。如果最后法庭認定你方違約,你方是否認為違約金過高?另外,你方應當注意,提出違約金過高,不等于你方承認自己違約。”
本案中,法院認定益友公司提交材料的時間遲延了8天,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但需注意的是,一般在船舶買賣合同中約定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等事宜的時限,是為了防止原產權人無故拖延或拒不辦理,起到督促和約束作用。本案益友公司遲延8天提交權屬變更材料,固是違約行為,但總體上符合合同履行目的,并未造成康海公司對合同預期地落空。此種違約的程度在判定違約責任時,應有所考慮。事實也證明,根據康海公司提交的證據,8天內產生船員工資、停靠碼頭費用、副機油耗費用共計108 133.36元,遠低于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數額1 500 000元已超過上述實際損失金額的百分之三十,屬于“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益友公司請求法院調低違約金數額,因此法院最終認定益友公司應賠償的違約金數額按損失的1.3倍計算,為
140 573.37元。
三、違約賠償的可預見性問題
1、加強宣傳教育,增強安全意識。抓住各種時機廣泛宣傳漁業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相關要求,5月份,結合“安全生產月”活動工作,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咨詢活動,在主要漁村、碼頭張貼漁業安全生產標語,發放《致漁民的一封信》20份。6月份,結合“漁業安全生百日督查”和“安全生產隱患治理活動年”活動的開展,懸掛橫幅4條,張貼宣傳畫30張,向廣大漁民、養殖戶發放宣傳資料200份,7月份,結合漁船安全生產專項執法檢查,深入漁村、庫區對漁業安全生產具體法規進行宣講,旨在提高廣大漁民群眾的安全生產意識。
2、加強組織領導,健全責任體系。一是成立了我局漁業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成員,組織領導全市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下發了《*市20*年漁船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意見》,將漁船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列入局年度重點工作考核目標,并制訂考核辦法、落實獎罰措施。二是建立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網絡體系,確立了由市水利局—市漁政站—鄉鎮水利員—水庫管理單位—漁船船主的監督管理體系,形成了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安全工作網。市水利局與三個水庫管理單位、市漁政站直接與從事漁業捕撈和養殖生產的漁民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65份),有關鄉鎮和水庫管理單位能結合實際與轄區的漁船船主簽訂漁船安全生產責任書。三是強化安全保障機制。建立漁船手機短信服務平臺,全市60名船主手機全部錄入短信服務平臺,在汛期和臺風迫近前,及時災害天氣的氣象信息、汛情通報等預警信息,提醒漁民注意防范作業安全,促進漁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落實。
3、加強漁船檢驗,提高適航性能。今年3-4月份對全市捕撈漁船逐一進行檢驗,對漁船規格、型號等參數實地檢驗后,統一編號和登記造冊。對檢驗出不合格的漁船該修補的修補、該報廢的報廢,消除漁船不安全因素,確保捕撈漁船登記率、檢驗率達到100%,嚴把檢驗關,強化漁船安全生產的源頭管理,抓安全查隱患,從源頭抓起。
4、開展專項行動,排除事故隱患。開展“隱患排查治理”活動,印發《*市水利局關于20*年水利(漁業)隱患排查治理活動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相關鄉鎮和水庫管理單位對本轄區內漁業安全生產情況進行自查摸底,對漁船基本情況進行匯總統計,完善(鄉鎮一級)漁船管理檔案,對排查出來的問題進行梳理。7月份,結合“全省內陸漁船安全專項執法檢查”和“水利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專項行動”,開展執法檢查活動30次,走訪10多個鄉鎮和水庫管理單位,重點對小(一)型以上的水庫進行實地檢驗。通過自查、督查,全市登記在冊的漁業船舶有65艘,簽訂漁船安全檢查生產責任書65份;年度檢驗漁船8艘;有1艘鋼質漁船側甲板滲水存有隱患責令整改;鄉鎮養殖漁船有10艘漁船救生衣不符合要求,被強制配備,一些安全隱患得到整改,取得了明顯成效;對違規載貨行為及時給予教育制止,解決了影響漁業安全生產的突出矛盾。
二、存在問題
1、個別養殖戶漁業船舶安全生產認識不到位,存在著重生產輕管理的思想,對安全設施設備投入不足。
2、漁業船舶安全生產行為難規范。管理對象覺悟又低、紀律松散,又存在著僥幸心理,不穿救生衣冒險、違章作業現象時有發生。
3、漁業安全生產監管難到位。小型漁船多且分散,管理面廣、工作量大,靠臨時突擊的檢查很難湊效,對小型漁船管理相對滯后,缺少行之有效的辦法。
三、2009年漁業安全管理工作思路
1、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有關漁業安全管理工作要求,繼續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宣傳,切實提高漁民安全生產意識。
2、針對新情況,適時修改完善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各類工作預案,全面提高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水平。
森林防火目標責任書范文(一)為有效的預防和撲救火災,積極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平衡,促使林業發展,根據《森林防火條例》和夕陽鄉政府有關森林防火工作安排,結合本村實際,對各村小組簽定20**年度森林防火責任書。
一、簽定兩個森林防火工作目標責任書
1、各村小組、支部書記與村委會簽定森林防火目標責任書。
2、各村林地點、片負責人與各村小組、支部書記簽定森林防火目標責任書。
二、年度目標任務
(一)林火控制指標(包括林地、山埂)
森林林火次數、活在受害率、火災控制率實行零指標管理,只要上述三種情況發生,就按年終考核獎相應扣除。
(二)林火管理指標
1、責任制的落實和機構隊伍建設
實行村小組領導負責制,層層簽定責任書,各村小組組長為森林防火第一負責人,各村組必須組建一支不少于30-50人的義務撲火隊,同時推行林地點、片負責落實制度。
2、森林火災的預防
(1)召開防火戶主大會(每月不少于一次),全面安排部署森林防火工作,認真督查各項森林防火落實情況。
(2)在村小組內采取各種措施開展宣傳工作,舉辦不少于一次的以森林防火為主題的宣傳活動,刷新、更新宣傳標語率達60%以上。宣傳活動提倡利用廣播、標語廣泛開展森林防火工作,把宣傳工作做到家喻戶曉,不做到者村委會追究其責任人的相關責任。
(3)根據各村組的防火實際,采取有力措施,管好野外用火隱患,對違規用火進行嚴格查處。
(4)認真制定《野外火源管理》,在防火期及時告知戶主防火的重要性,要求各組點、片林地防火負責人在防火期加大檢查力度,嚴查火險隱患,嚴懲違規用火。
(5)在防火期,要求各村、點、片林區負責人通訊必須保證暢通,發生火情時及時上報,不得遲報,緩報、瞞報。
3、森林火災的撲救
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原則,科學制定《森林火災應急處臵預案》,發生火災時,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及時組織撲救。但凡發生火情,在撲救過程中,須嚴格按規定程序及時順暢地把火請上報村委會,各組發現火情,應按先發現、先處臵的原則及時處臵。
三、責任追究
在本年度防火期內,由于宣傳、預防、撲救措施不力,致使本轄區內發生重大、特大森林火災及造成重大損失的,根據點片面的劃分來追究相應人員的責任。
1、宣傳力度不到位,發生重大的火情、火災。
2、火源管理措施不力,發生重大林地火災的。
3、撲救火災造成1人(含1人)以上或2人重傷的。
4、出現火情,組織撲救不力,甚至推諉;后勤保障不力,延誤撲火時機的。
5、村天保管護員脫崗、漏崗,在本轄區發生的火災。
注:本責任書自簽定之日起執行
田房村委會村小組:
代表:代表:
20**年12月20日
森林防火目標責任書范文(二)根據《森林防火條例》、《四川省森林防火實施辦法》有關要求,為認真貫徹落實《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下達20**20**年森林防火責任書的通知》精神,進一步強化森林防火行政首長負責制,有效地保護我縣生態和森林資源的安全,維護林區和諧穩定,制定本責任書。
一、各村、居要認真貫徹執行森林防火預防為主、積極消滅、強化管理、落實責任、依法治火的方針,切實做好轄區內森林防火工作,確保下列各項工作目標的實現。
(一)全面落實森林防火行政首長負責制。及時調整充實村森林防火組織機構,指定專人負責森林防火工作,進一步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干部責任追究制度、森林防火分片包干責任制和干部分片包干責任制,逐級簽訂森林防火責任狀,開展防火檢查,確保各項措施全面落實。
(二)進一步強化森林防火預防工作。建立森林防火長效機制,引導林農、經營者按照自愿、互助、互利的原則,建立各種聯防、聯保、聯控的護林防火群防組織;健全完善護林防火村規民約和各種護林防火組織章程及公約,建立群眾互助自律的森林防火制度;嚴格野外火源管理,建立巡山護林制度,組織開展巡山護林和林緣田邊可燃物計劃燒除工作,實行疏堵結合的火源管理新機制,消除火災隱患;加強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制定森林防火宣傳教育活動方案,大力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識;認真落實《嘉陵區森林火險預警響應狀態實施細則》和《嘉陵區森林火災處置預案》要求,制定切實有效的森林火災預警和撲救措施。
(三)大力加強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應納入村居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全面完成區森林防火指揮部下達的生物防火林帶和撲火隊伍建設任務。
(四)及時組織森林火災的撲救、火災案件的查處和火燒跡地的更新。轄區內發生森林火災后,村居應及時到場指揮撲救,確保科學、有效、安全地撲滅森林火災。轄區內森林火災8小時撲滅率不低于90%,火災撲滅后復燃率不超過火災總數的5%,火災案件查處率不低于80%,火燒跡地的更新達100%。
(五)嚴格控制森林火災。轄區內規劃界定的國家級和省級生態公益林,年森林火災發生率不超過0.5次/萬公頃,受害率不超過0.5其它有林地森林火災發生率不超過1次/萬公頃,受害率不超過1不發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災和人員傷亡事故。
二、各村、居要按照本責任書規定的工作目標制定實施細則,并報鎮森林防火指揮部備案。外鎮森林防火指揮部按照本責任書的要求制定考核獎懲辦法,同時負責組織對各村、居森林防火責任書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兌現獎懲,并通報。
三、本責任書自下達之日起施行,如有人動,應及時做好交接工作。
**鎮人民政府村(社區)法人代表:
負責人:
二O**年四月五日
森林防火目標責任書范文(三)為切實做好20**-20**年度森林防火工作,落實森林防火責任,確保森林資源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據《森林防火條例》以及國務院、省市政府有關規定和要求,簽訂本責任書。
一、工作目標
1、不發生人員死亡現象。
2、不發生受害森林面積5公頃以上的森林火災。
二、工作責任
(一)森林防火組織指揮體系建設
1、成立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由鎮長(開發區管委會主任、街道辦主任)擔任指揮。鎮長(開發區管委會主任、街道辦主任)是本轄區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主要責任人。
2、落實森林防火目標責任制,鎮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街道辦要與各村(居)簽訂森林防火目標責任書,并落實好林區內各經營單位(個人)管護責任。
3、森林防火經費納入政府財政預算,保障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經費的需要。
4、召開森林防火專題會議,研究部署森林防火工作。
(二)森林防火隊伍建設
5、配備瞭望巡護隊員人,防火期內實行24小時巡護報告制度。
6、成立支共人以上的森林消防中隊,搞好防火安全知識培訓和演練,防火期內實行24小時值班備勤。
(三)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
7、按要求完成處固定瞭望哨建設并投入使用,瞭望覆蓋率達到90%以上。
8、每處瞭望哨配備對講機、望遠鏡等裝備和必需的取暖、床鋪等生活設施。
9、每支消防中隊要有固定辦公場所,配備防火專用運兵車1輛以上,對講機4部以上,每名消防隊員人手1部進口風力滅火機、1把二、三號撲火工具、1部滅火水槍。
10、每名瞭望巡護隊員、消防隊員都要配備全套防火服、手機、野外作業燈、水壺等裝備。
11、元旦之前,按照文件要求對所有片林完成防火隔離帶的打燒工作。
(四)森林防火制度建設
12、嚴格執行領導帶班、24小時值班制度。森林防火期內,無空崗現象。
13、對消防中隊和瞭望哨隊伍要制定嚴格的管理制度,搞好日常管理。
14、嚴格執行野外用火管理制度,嚴格控制火種進山和野外違章用火,對違章用火者堅決執行省政府四個一律的規定。
15、嚴格火災報告制度。發生森林火災,按規定及時報告區護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16、嚴格森林防火監督檢查制度,發現隱患及時責令限期整改。
(五)其他方面
17、搞好森林防火宣傳工作,利用各種媒介和宣傳形式宣傳《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面上效果良好。
18、制定完善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明確部門分工,發生火災后及時啟動預案,有關領導深入現場組織指揮撲救。
三、責任追究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一票否決制。森林防火目標責任完成情況作為評優樹先的重要內容。對因工作責任不落實,未能完成工作目標,造成重大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的將依據《**區森林防火工作一票否決實施辦法》追究責任。
**區人民政府:(章)
責任單位:(章)
簽字人:
手機:
1、已建立“手機帶入校園申請制度”并使用學校統一的申請書。嚴格執行學生手機不得帶入課堂管理制度。
2、學校設置了手機包管柜,安排**主任作為保管責任人;并制定了手機保管制度。
3、制定并嚴格執行不得用手機布置作業和學生不利用手機完成作業管理制度。
4、學校專門安排了《小學生如何正確使用手機》知識講座。并下發了《如何合理使用手機告家長書》。
睡眠:
1、學生7:50--8:00錯峰到校;8:00--8:20做早操;8:30正式上第一節課。(作息時間表)
2、學校建立了學生睡眠狀況監測機制,并下發了《關于學生睡眠管理工作致家長的一封信》,告知并督促家長保證學生按時就寢。
3、通過問卷調查反饋的信息和實地走訪,發現無學生參與校外培訓機構補課和線上培訓,轄區內無網吧、游戲廳。
讀物:
1、已按照辦法中列出的12條負面清單對校園圖書進行了清理;通過與教師簽訂責任書和實際調查等形式,未發現有推銷課外讀物現象。
作業:
1、制定并嚴格執行《作業管理十要求》。
2、通過問卷調查和查看作業安排情況表,了解到本校1-2年級不布置家庭作業;三四年級每天書面作業不超60分鐘;沒有給家長布置作業和要求家長批改作業的情況。
體質:
1、學校按照國家規定的1、2年級每周四節體育課,3--6年級每周三節體育課的標準進行授課。在沒有體育課的當天,下午組織學生進行一小時體活。(課表)
2、學校每天下午安排30分鐘大課間活動;上午、下午分別做一次眼保健操。
為了切實加強警用車輛管理使用,確保警用車輛正常運行,促進公安業務建設,特制定以下八條措施。
一、縣局所有單位車輛實行固定駕駛員專人駕駛。局機關駕駛員由辦公室統一管理,每年簽訂一次安全管理責任書,其它業務單位安全責任書由駕駛員所在單位主要領導負責簽訂。從 20xx年11月1日起 ,所有駕駛員必須持警車準駕證上崗,凡未領取警車準駕證的,一律不得駕駛警車,若發現駕駛警車現象的追究單位主要領導或主管領導責任。駕駛員不準將車輛交給非警人員和無照人員駕駛,凡發現一次,屬聘用的駕駛員予以解聘,正式駕駛員予以待崗一個月處理。若發生交通事故等一切后果由駕駛員自負。縣局和車輛使用單位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公務派車。各單位均要實行公務用車、派車制度,自制派車表,局機關公務用車原則上由各單位填寫,駕駛員持派車單到辦公室領取加油單。
三、定點停放。所有車輛在非工作時間必須停放在車庫或指定位置,嚴禁將車輛停放在飯店酒樓和公共娛樂場所前,未經主管領導批準,駕駛員私自將車開出或將車輛隨意停放在外,發生問題及交通事故的由駕駛員負全責,單位概不承擔責任,發現一次扣發一個月工資的50%,發現第二次的,屬聘用駕駛員予以解聘,正式駕駛員予以待崗一個月。
四、規范駕駛。嚴禁在非公務期間鳴警笛、亂停亂放、逆行、闖紅燈,如違反要求,一經發現的要在全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屬聘用駕駛員予以解聘,正式駕駛員待崗一個月。
五、定點維修。駕駛員要愛護車輛,保持車輛清潔衛生,車輛需要維修時,必須提前申報,經核實,由主管領導批準后,持維修單到指定修理點進行維修。否則不予報銷修理費用。外出執行公務的車輛無法保障行車安全需要維修時,駕駛員必須向車輛主管人員報告同意后,方可在外地維修。
六、駕駛員要堅守崗位,隨時待命,嚴禁飲酒。未出車在上班時間內,駕駛員不能離開單位,保證隨叫隨到,鑒于公安業務的特殊性,手機要24小時開機。凡每月累計3次不在崗或一次不在崗貽誤工作的,屬聘用駕駛員予以解聘,正式駕駛員予以待崗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