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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稅籌劃案例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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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稅籌劃案例論文

      納稅籌劃案例論文范文第1篇

      論文關鍵詞:遞延納稅,籌劃,策略

      企業作為納稅主體,為實現稅后利潤的最大化,總是希望盡可能減輕稅負。目前,企業更多的做法是盡量減少稅款的絕對額,卻往往忽視由于遞延納稅而產生的稅款的貨幣時間價值。如果能推遲納稅,那么“節省”下來的稅款如再用于投資則可以獲得更多的收益,相對提高了企業的資金利用率。因此,遞延納稅應該是企業追求的僅次于節稅的又一重要籌劃目標。

      1遞延納稅籌劃的概述

      1.1遞延納稅籌劃的概念

      遞延納稅籌劃是指根據稅法中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期限,結合企業實際銷售業務發生的特點,通過一系列的方法,實現延期繳納稅款的籌劃。

      1.2遞延納稅籌劃的意義

      (1)有利于企業減少籌資成本

      當企業需要運營資金的時候,雖然可以通過融資解決,但是任何融資形式都是有成本的,都需要支付一定的融資利息。由于遞延納稅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實現的,因此無須受到任何懲罰,遞延納稅等于是向國家獲得一筆無息貸款,減少了融資成本。

      (2)有利于企業抓住投資機會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之間競爭非常激烈,好的投資機會可能稍縱即逝,只有適時地把握住投資機會的企業,才能夠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然而財務管理論文,當機會來臨的時候,如果缺乏投資資金,就只能眼看著機會溜走。盡管可以通過融資來解決,而任何的融資方式又都需要一定的周期,機會卻不等人。這種情況下,遞延納稅有利于解決企業資金緊張的問題。

      (3)有利于解決企業資金周轉的需要

      任何企業保持通暢的現金流是非常重要的,可以確保企業周轉資金充裕。如果企業資金周轉困難,企業就難以為繼,加大經營風險。若是能夠實現遞延納稅,就可以解決或緩解企業資金周轉方面的燃眉之急。

      2.遞延納稅籌劃策略

      2.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相關規定

      不同的結算方式與納稅人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具有直接的關系。企業的結算方式主要有直接收款、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賒銷、分期收款、預收貨款等方式。上述方式中,稅法對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不同。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采取賒銷和分期付款的方式,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當天;采取預收貨款方式,為貨物發出的當天;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2.2 巧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從上述規定中可以看出,不同的銷售方式企業的計稅時間也不同。因此,合理和巧妙的運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可以達到為企業節稅的目的。那么,如何選擇有利結算方式來推遲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呢?其實籌劃應從訂立合同的環節開始。

      在實際中,企業簽訂的銷售合同大多是統一格式、統一摘要在賬面上提取稅金。借記:應收賬款等;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及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但在實際中,企業往往不是在發出貨物的同時就收取全部貨款,那么,如果企業與對方企業簽訂的是“賒銷合同或分期收款發出商品銷售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確標注具體還款日期,那么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就是雙方合同約定的時間了。也就是說,什么時候繳稅的主動權是掌握在企業自己手里的,合同怎樣約定,稅就什么時間計提。發出商品時,會計根據合同收款約定日期記賬時,借記:分期收款發出商品或發出商品;貸記:庫存商品,并將銷售額及銷項稅記入備查簿。同時,借記: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等;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及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需要補充說明的是,企業在實際工作中,收款時間可能未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去履行。假如提前收到貨款,按照稅法規定,應提前確立銷售計稅。假如拖后收取貨款,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時間確立銷售計稅。

      如果企業的產品銷售對象是商業企業,也可以與對方企業簽訂“代銷合同”。 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企業根據其實際收到的代銷清單分期計算銷項稅額,從而延緩納稅。設立銷售公司的企業也適用此方法。當發出商品時,借記:發出商品,貸記:庫存商品;收到商的代銷清單時,企業以合同約定的銷售價格記賬,借記: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等財務管理論文,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及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支付代銷手續費時,借記:銷售費用,貸記:銀行存款。

      2.3納稅籌劃案例

      我們來看下面的例子。大慶某豆制品深加工公司專業生產豆奶粉,公司為了開拓上海市場,于2009年在上海成立一銷售公司,專門銷售大慶總公司的產品。大慶總公司將產品先發往上海后,再由上海銷售公司對外銷售。可是因為公司自己內部機構之間做業務是沒有合同的,每次總公司向上海發貨時,大慶總公司都要確立銷售計稅。

      這種做法造成企業總是提前繳稅,這也是目前企業普遍存在的問題,認為公司內部機構之間沒必要簽什么合同。結果這就給稅務機關提供了認定空間——發貨時繳稅。但是當大慶總公司向上海銷售公司發貨時,還不知道上海銷售公司能不能將貨賣出去,就提前將稅交了,就有些不妥。而這就是不簽合同造成的后果。

      如果大慶總公司與上海銷售公司簽訂代銷合同,這樣就可以待上海銷售公司銷售商品后且給大慶總公司提供銷售清單時,大慶總公司才做銷售計稅。

      3 結論

      遞延納稅雖不能減少應納稅實際數額,但有利于企業的資金周轉,還可使納稅人享受通貨膨脹帶來的好處。稅收遞延的途徑很多,納稅人可充分利用稅法的相關規定,積極創造自身條件,在遵守法律規范的前提下巧妙地規劃投資,用好、用足國家各項稅收政策,享受應得的稅收實惠。

      參考文獻

      [1]王樹鋒.企業納稅籌劃[M].哈爾濱:哈爾濱工程大學出版社,2003

      [2]賀志東.如何有效合理避稅[M].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4.10

      [3]曹保歌.企業納稅籌劃技巧[J].中州審計,2003.6

      [4]高民芳.納稅籌劃方法及其應用的探討[J].財會研究,2005.8

      [5]智董稅務籌劃工作室.工業企業納稅籌劃[M].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3.11

      [6]宋洪祥.銷售確立時間對稅的影響[J].首席財務官.2006.5

      納稅籌劃案例論文范文第2篇

      (福建廣播電視大學三明分校,福建 三明 365000)

      摘 要: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高校教師的收入水平也在不斷提高,并成為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重要對象,如何在依法納稅的前提下,通過合理合法的籌劃,盡可能地為廣大教師減輕稅負,是高校需要面對的問題。本文主要針對高校教師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和稿酬所得三個方面進行納稅籌劃分析。

      關鍵詞 :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

      中圖分類號:F29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0-8772(2014)28-0090-03

      一、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必要性

      納稅籌劃是納稅人依據所涉及的現行稅法,在不違背稅法的前提下,運用納稅人的權利,通過合理的非違法的籌劃安排,進行的旨在減輕稅負的活動。可以看出納稅籌劃是納稅人遵循“法無明文不為過,法無禁止皆可為”的原則,在有多種納稅方案可供選擇時,通過策劃,選擇稅負最輕的方案,實現繳納最低的稅收的目的,所以納稅籌劃是合理合法的,它是納稅人自身權利的一種體現。

      個人所得稅是指在中國境內居住或不在中國境內居住而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而應繳納的稅。高校個人所得稅是指在學校任職或受雇于學校的個人所取得的工資、薪金、津貼、補貼、加班、獎金、其他補助等所有收入扣除相應費用后應繳納的稅。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國家對教育投入的加大,高校教師個人收入也增長較快,國家稅務總局在2005年明確提出將高校教師界定為高收入行業,并作為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重點。因此,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也迅速增長。以河北省某高校為例,1994年該校繳納個人所得稅3.12萬元,2012年繳納個人所得稅達到了3701萬元,20年間個人所得稅增長了1186倍。

      那么,高校教師真的成為高收入人群了嗎?目前我國高校教師的收入一般來說包括三個方面:國家統發工資、校內工資和個人創收。具體表現為基本工資、獎金、課時費、各種津貼、勞務收入、稿酬等多項內容,教師收入內容的多樣性使得高校教師收入存在很大差別。在高校,確實存在著一部分高收入人群,但他們一般職稱都在副教授以上,對于剛參加工作的助教來說全年收入不過兩三萬元左右。曾經有人對高校教師收入做了統計和測算:在高校中真正的高收入者占高校教師比例不到5%,大部分普通教師生活并不富裕。此外,教師的課時費是根據課程和教學需要來安排的,各月或各學期之間的收入高低不均衡。課時少的月份收入達不到起征點,課時多的月份收入又遠遠高于起征點,但在扣除所得稅后得到較少的實際工資,而真正增加的是個人所得稅稅負,教師們普遍抱怨辛苦掙來的錢都繳稅了。據教育部統計信息顯示,從1984年至2006年20年間高校教師的年平均工資增長了18倍,其增長速度遠遠低于個人所得稅增長的速度。由此可見,簡單地把高校教師列入高收入行業作為征稅管理的重點人群,不區分高校教師收入的具體情況,合理進行納稅籌劃,無疑增加了教師的稅收負擔。所以,對高校教師的收入進行納稅籌劃是很有必要的。

      二、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實證分析

      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的納稅項目主要有以下三種:一是工資、薪金所得,即來源于任職院校的基本工資、課時費、校內津貼、教齡津貼、班主任補貼、生活補貼、獎金、加班費,另外還有科研經費等等;二是勞務報酬所得,如校外講課、辦培訓班、家教、設計、技術服務等等;三是稿酬所得,即出版、發表作品的收入。

      下面通過案例分別不同的涉稅項目談談高校個人所得稅的籌劃思路。

      (一)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籌劃

      1、合理設計課酬發放方案,均衡每月工資、薪金

      現在各高校教師薪酬主要是根據教師的職稱高低、授課工作量、指導論文的數量、以及完成的科研工作量等因素確定教師的實際工資水平。基本上采用以下兩種與教師工作量、業績掛鉤的薪酬體系:基本收入加課酬制和業績津貼制。基本收入加課酬制是將教師的工資分成基本收入(包括基本工資、津貼、福利和補助等)和課酬兩部分,每個月按照教師實際上課數量(以及指導論文的數量等)確定當月課酬數量,并與基本收入一起發放。由于受假期、課時不均等因素影響,教師每個月的收入都不一樣,都會出現一定的波動。業績津貼制是首先確定教師一年基本的工作量,教師在完成基本工作量后就可以獲得基本工資和業績津貼,在年末或者學期末支付超課時部分的酬金以及指導論文的費用等,如果未能完成標準工作量,則相應扣減其津貼。

      例如1:某高校一教師月基本工資扣除個人承擔的“三險一金”后實發工資4000元,學校規定,每學年需完成240課時的標準課時工作量,未完成標準課時的按照每課時50元的標準扣發課酬,超課時部分按每課時50元支付課酬。除課酬外年底雙薪與獎金數額合計為6000元,在12月份一次性發放。在表1中列示了兩種不同薪酬體系下該教師完成標準課時及超課時每月的收入和應納個人所得稅情況。

      從表1中可以得出,在基本收入加課酬制下,在一個學年內由于寒暑假,大部分課程集中安排在3月~6月以及9月~12月,再加上指導學生論文、畢業答辯集中在六月份,使得課程時間的安排不均衡,收入時高時低,收入高的月份繳稅多,收入低的月份又不能完全享受稅收抵扣帶來的優惠。采用業績津貼制,各月的收入比較平均,稅負也均衡。在全年總收入相同的情況下,不論是完成標準課時工作量還是超課時完成工作量,業績津貼制的稅負都比基本收入加課酬制的稅負要低一些。

      因此,課酬發放方案不同,所交稅額也不同,建議高校可采用業績津貼制,不僅從總體上降低高校教師的稅收負擔,而且易于操作。

      2、合理設計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發放數額,降低年終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

      按《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法[2005]9 號)文件精神,年終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計稅,其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按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的商數確定,但是在計算應納稅額時,全年有12個月,卻只允許扣除一個月的速算扣除數,未同步乘以12,從而形成在兩個應納稅所得額級距臨界點附近,應稅收入增加1元,稅后收入反而大幅減少的不合理現象,這就是所謂的年終獎金稅收政策的“無效空間”或“不合理空間”這是由于年終一次性獎金的個人所得稅征收是采用全額累進稅率的,因此當計稅所得額突破某一區間,升級至稅率的上一級次時,存在著一個增發減收區間,即年終一次性獎金增長慢于稅負增長的區間。

      例2:某高校教師全年一次性獎金為18000元,則18000?12=1500元 (適用稅率為3%,扣除數為0)

      應納稅額=18000×3%=540元

      稅后收入=18000-540=17460元

      而如果全年一次性獎金為18010元,則18010÷12=1500.8元(適用稅率為10%,扣除數為105)

      應納稅額=18010×10%-105=1696元,

      稅后收入=18010-1696=16314元

      也就是說:稅前獎金僅增加10元,但應納稅額卻增加了1156元,稅后收入減少了1146元,收入的增長遠低于稅負的增長。因此,高校在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時需要特別注意年終一次性獎金的增發減收的區間,注意計算超額超率臨界點,避免適用高一級稅率,出現實際稅后收入慢于稅負增長的情況,加重納稅人的稅收負擔。

      (二)勞務報酬所得的納稅籌劃

      高校教師的勞務報酬所得,主要有在外兼職所得,如開展補課、各種特色培訓以及依靠自己的專業技術為各類企業提供的服務等等。

      我國稅法規定:勞務報酬所得的扣除額為:每次收入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收入20%的費用,稅率為20%,對應稅所得超過20000的部分加征五成,對應稅所得超過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見表2)

      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所得稅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對于勞務報酬所得可采用以下方法進行納稅籌劃

      1、分次收取,降低稅負

      由于勞務報酬以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額或定率減除規定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如果連續性勞務報酬收入集中發放便意味著稅負的增加,而采取分多次發放,就能多次扣除費用,稅負便會相應地減輕。

      例3:高校教師李某利用業余時間為一家建筑工程公司設計工程圖紙,獲取報酬30000元。

      如果該教師一次性收取30000元,則

      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為:30000×(1-20%)×30%-2000 =5200(元)

      如果該教師分10個月收取,每月收取3000元,那么

      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為:(3000-800)×20%×10=4400元

      5200–4400=800(元),即可節稅800元

      2、報銷費用,降低報酬

      稅法規定:個人提供勞務報酬所得應繳個人所得稅,但卻沒有明文規定一定要獲得收入的個人繳納,因而在勞務報酬合同中,可以規定由支付報酬者繳納、也可以由獲得報酬者個人繳納。為他人提供勞務的個人,可以考慮由對方提供一定的福利和某些不可避免的開支,將本應由自己承擔的費用改由對方承擔,同時適當降低自己原有的報酬。籌劃的結果是名義上降低報酬額,實際上會增加凈收入。

      教師在取得勞務報酬時,可以通過增加費用開支盡量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即由被服務方向提供勞務方提供諸如伙食、交通、住宿等服務,該服務費用從勞務報酬總額扣除,從而降低勞務報酬總額,以降低稅負。

      例4:某大學王教授應邀赴某公司給員工培訓授課,雙方簽訂合同:授課半月,勞務費共40000元,往返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等共10000元,由王教授自理。

      則王教授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為:40000×(1-20%)×30%-2000=7600元

      最后王教授實際收入為:40000-7600-10000=22400元

      如果在簽訂合同時,王教授與對方商議,讓對方報銷交通費開銷,由對方提供住宿、伙食等必要的服務,相應降低自己的勞務報酬所得,公司只支付王教授勞務費30000元,與其報酬有關的個稅由公司代付。

      則王教授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為:30000×(1-20%)×30%-2000 =5200(元)

      王教授實際收入為:30000-5200=24800(元),凈收入比之前增加了2400元

      在此項籌劃中,只要公司提供的必要服務支出和付給王教授的所得之和不超過最初的40000元,對公司也是有利的。

      3、多項報酬,分項計算

      如果一人在同一個月內取得幾項不同的勞務報酬,那么分項計算,分別減除費用比幾項合并納稅更節稅。

      例5:李教授利用空閑時間在1個月內給幾家公司提供了不同的勞務,獲得工程圖設計費收入2萬元、翻譯收入1.5萬元、技術服務收入3萬元,合計收入6.5萬元。

      方法一:合并計算納稅

      合并加總應稅所得額= (20000+15000+30000)×(1-20%)×20% =52000(元)

      應納稅總額=52000×40% -7000=13800(元)

      方法二:分項計算納稅:

      設計費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額=20000(1-20%)×20% =3200(元)

      翻譯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額=15000×(1-20%)×20% =2400(元)

      技術服務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額=30000×(1-20%)×30% -2000=5200(元)

      總共應交個人所得稅=3200+2400+5200= 10800(元)

      通過比較可以看出,如果分項計算可以少交個人所得稅3000元。

      (三)稿酬所得納稅籌劃

      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收入。扣除額為:每次收入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收入20%的費用。此項收入的稅率為20%比例稅率,再加上減征30%的優惠。與勞務報酬所得一樣,稿酬所得也是以每次出版、發表取得的收入為一次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稿酬所得可以通過系列叢書的形式將著作認定為幾個單獨的作品分別納稅,或將相關費用進行扣除,減少計稅總額以降低稅負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書畫作品、攝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論出版單位是預付還是分筆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該作品再付稿酬,均應合并稿酬所得按一次計征個人所得稅。但對于不同的作品卻是分開計稅,這就給納稅人的籌劃創造了條件。如果一本書可以分成幾個部分,以系列叢書的形式出現,則該作品將被認定為幾個單獨的作品,單獨計算納稅,可以節省納稅人稅款。但是,采用這種方法進行納稅籌劃時需要使每部作品的稿酬收入不超過4000元。其次,該著作可以被分解成一套系列叢書,而且對發行量不會產生較大的影響。如果著作以系列叢書的形式發行,導致著作的銷量或者學術價值大受影響,則不宜采用這種方式來節稅。

      由于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稅法規定,個人取得的稿酬所得只能在一定限額內扣除費用。而應納稅款的計算是用應納稅所得額乘以稅率而得,稅率是固定不變的,應納稅所得額越大,應納稅額就越大。因此,如果能在現有扣除標準下,再多扣除一定的費用,或能夠將應納稅所得額減少,就可以達到減少應納稅額的目的。其做法與勞務報酬所得的納稅籌劃方法相似,通過由出版社或者其他簽訂合同單位支付調研、差旅等相關費用,作者適當降低稿酬來實現減少計稅總額降低稅負的目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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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稅籌劃案例論文范文第3篇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 稅收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

      在“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稅制改革思路下,探索新的稅收籌劃方法,及時為企業經營決策提供信息支持,有效地控制經營風險,已成為當務之急。本論文將基于國內外學者在稅收籌劃研究的基礎上,分析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的時代背景下,從企業的組織形式、稅率、稅基、優惠政策等方面進行的稅收籌劃方法的研究,并結合具體案例對新稅法下稅收籌劃方法進行探索,為納稅人進行合法節約納稅支出和經營管理決策提供參考,為推動稅收籌劃的研究提供可行性建議。

      一、稅收籌劃的定義

      什么是稅收籌劃?“稅收籌劃”一詞來源于英文的“Tax planing”。“Tax planing”可以譯成中文的“稅收計劃”或“稅收籌劃”。如果所闡述的具體內容是稅務機關對稅收方案或目標進行預測、設計或安排,則可譯為 “稅收計劃”;如果所闡述的內容是納稅人對納稅方案或目標進行比較和選擇,則可譯為“稅收籌劃”。本文所述稅收籌劃特指后一種情形。在中國現階段企業是納稅人的主體,稅收籌劃更多的是企業的需要。

      二、新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方法策略

      (一)企業組織方式選擇中的所得稅稅收籌劃。新企業所得稅法明確了我國對公司制企業和合伙制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實行不同稅制。稅法規定,合伙企業及個人獨資企業則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只對其業主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與合伙經營相比,公司制企業的營業利潤在企業課稅環節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后利潤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給投資者,投資者又得將其分得的稅收利潤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存在重復征稅,稅負必然加重。如果單從納稅負擔的角度出發,在新組建企業時可以選擇設立為合伙制或獨資企業。

      (二)基于稅基的所得稅稅收籌劃。計稅依據的確定較復雜,其籌劃空間較大,也是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重點。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為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是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因此,企業所得稅計稅依據的籌劃又可以分為收入的籌劃、扣除的籌劃。

      (三)會計政策選擇的所得稅稅收籌劃。會計政策是指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所遵循的具體原則以及企業所采納的具體會計處理方法。會計政策的選擇不同,核算出來的結果會有不同,對納稅人的稅負產生較大的影響。在稅法規定范圍內有很多可供企業選擇的核算方法。

      (四)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所得稅稅收籌劃。稅收優惠是國家根據一定時期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在稅收方面給予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的各種優待,是政府調控經濟、促進社會發展的重要手段。結合企業自身特點,充分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是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最主要也是運用最多的方法。

      三、新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一)強化企業稅收籌劃意識,依法籌劃。企業所得稅的籌劃必須在稅法許可的范圍內進行,不得與稅法規定相抵觸。新稅制實施以來,稅收對納稅人的要求越來越高,稅務部門的執法力度越來越大,企業因違反稅法而受到嚴肅查處的案例不勝枚舉。因此,企業要消除對稅收籌劃認知上的片面性,并要強化稅收籌劃意識,明確稅收籌劃對于企業理財的積極影響,制定具有相對穩定性和系統性的稅收籌劃機制,確保納稅籌劃的效果,從而掌握稅收籌劃的主動權。

      (二)事先籌劃。稅收籌劃必須在涉稅經濟活動發生之前,預先對其進行計劃、決策,以達到減少稅賦、獲取節稅利益的目的。由于納稅行為相對于經濟行為而言,具有滯后性,如企業實現利潤要計算應納所得稅時,才想方設法采取措施規避和減輕納稅義務,就為時已晚了。

      納稅籌劃案例論文范文第4篇

      論文摘要:施工企業主要從事鐵路、公路、橋梁、房屋、市政、水利水電等施工生產,由于建筑產品的固定性、多樣性、施工周期長等特點,這種生產經營的特殊性決定了其財稅管理活動及稅收籌劃技巧也呈現出獨有的特點。本文擬通過對國家相關稅法政策的分析,結合具體的案例,從施工企業投資、籌資、生產經營等不同經濟活動出發,結合具體的案例,分析研究了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的基本規律與運作技巧。

      一、稅收籌劃的特點

      稅收籌劃是指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納稅前采取各種合乎法律規定的方法有意減輕或消除稅收負擔的行為。也就是企業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事項的事先籌劃,最終使企業獲得最大的稅收收益。其特點如下:

      1.合法性。論文百事通這是稅收籌劃最本質的特征,也是區別偷逃稅行為的根本所在。稅法是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國家和納稅人之間在征納稅方面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稅收籌劃必須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當納稅人有多種合法的可選擇納稅方案時,可選擇低稅負方案。因為法定最低限度的納稅權也是納稅人的一種權利,納稅人無需超過法律的規定來承擔國家稅賦。

      2.目的性。稅收籌劃的目的是降低稅收支出。企業要降低稅收支出,一是可以選擇低稅負,二是可以延遲納稅時間,有效降低資金成本。不管使用哪種方法,其結果都是節約稅收成本,以降低企業的經營成本,這就有助于企業取得成本優勢,使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得到生存與發展,從而實現長期贏利的目標。

      3.籌劃性。納稅人在進行籌資、投資、利潤分配等經營活動之前就必須綜合考慮稅收負擔因素,明確國家的立法意圖,設計多種納稅方案,并比較各種納稅方案的不同稅負,挑選出能使企業整體效益達到最大的方案來實施。

      4.綜合性。綜合性是指企業稅收籌劃應著眼于企業整體全局,綜合考慮企業的稅收負擔水平,以及綜合經濟效益,統籌規劃。稅收籌劃不僅要考慮納稅人現在的財務利益,還要考慮納稅人未來的財務利益;不僅要考慮納稅人的短期利益,還要考慮納稅人的長期利益;不僅要考慮納稅人所得增加,還要考慮納稅人的資本增值;不僅要考慮納稅人的稅后財務利益最大化,而且還要盡量使納稅人因此承擔的各種風險,如稅制變化風險、市場風險、利率風險、信貸風險、匯率風險、通貨膨脹風險等降到最低。總之,稅收籌劃只有從納稅人財務計劃、企業計劃這些整體利益出發,趨利避害、綜合決策才能真正達到目的。

      二、稅收籌劃的技術方法

      1.免稅技術。免稅技術是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利用國家免稅政策,使納稅人成為免稅人,或使納稅人從事免稅活動,或使征稅對象成為免稅對象而免納稅收的技術。例如《關于青藏鐵路建設期間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就減免建設期間的各項稅收。

      2.減稅技術。減稅技術是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下,利用國家減稅政策使納稅人減少計稅依據、降低應納稅所得而直接節稅的技術。

      3.稅率差異技術。稅率差異技術是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利用稅率的差異而直接節減稅收的技術。這里的稅率差異包括稅率的地區差異、國別差異、行業差異和企業類型差異等。

      4.扣除技術。扣除技術是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使扣除額、寬免額、沖抵額等盡量增加而直接節減稅收,或調整各個計稅期的扣除額而相對節稅的技術。如納稅人可以增加費用扣除額以節減企業所得稅。

      5.抵免技術。抵免技術是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使稅收抵免額增加而絕對節稅的技術。如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

      6.退稅技術。退稅技術是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納稅人滿足退稅條件退還已納稅款而直接節稅的技術。

      7.延期納稅技術。延期納稅技術是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使納稅人通過延期繳納稅款而利用貨幣的時間價值,降低資金成本相對節稅的技術。

      8.分割技術。分割技術是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使所得財產在兩個或多個納稅人之間進行分割而直接節減稅收的技術。這種技術對于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的稅種尤為重要,因為對于超額累進稅率,稅基越大,適用的稅率層次越高,稅率越大,其稅收負擔就越重。因此,適時進行對象分割,有利于減少絕對稅款額。

      9.匯總(合并)技術。匯總(合并)技術是指通過兼并經營虧損,降低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以及匯總(合并)計算有關費用扣除減少集團企業的計稅基數或通過匯總(合并)后達到法定減免界限而降低稅負的技術。

      三、施工企業稅收籌劃

      (一)投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1、通過直接設立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新辦企業降低稅負,利用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規定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的內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民族自治地方的內資企業可以定期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因此,在西部及民族自治地區投資設立子公司,進行主要經營業務的轉移,一方面可以支持西部地區建設,同時也可以享受到較低的稅率優惠。

      2、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稅收籌劃

      所謂外商投資企業,是指按照中國法律組成企業法人的“三資企業”。包括按照我國有關企業法在中國境內投資舉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及全部資本均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外資企業。由于外資企業有較多的稅收優惠政策,因此可以通過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降低稅負。

      稅法規定如下: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百分之二十四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因此,通過與外資共同投資設立企業,利用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至少將相應企業所得稅稅負降低50%以上。

      3、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

      國家為了鼓勵企業加大投資力度,支持企業技術改造,促進產品結構調整和經濟穩定發展,對企業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出臺了相關抵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施工企業生產經營的特點決定了固定資產損耗快、更新快,隨著我國鐵路、公路、房建、市政等建設項目的高速發展,特別是《中長期鐵路網規劃》提出的的“八縱八橫”客運專線建設更是需要施工企業必須及時技術改造相應技術設備。因此,施工企業在購置固定資產設備之前就應做好相應統籌規劃,取得有關部門的批復手續,合理的降低企業稅負。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9]290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審核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字〔2000〕13號)文件規定,凡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案例:某施工企業上年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應納所得稅33萬元,本年購置國產設備100萬元,取得相關批復,本年應納稅所得額300萬元,本年可以抵免企業所得稅40萬元(300×33%-33=66,100×40%=40),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59萬元(300×33%-40)。

      集團化的大型施工企業可以利用匯總(合并)技術將稅負降至更低,稅法規定匯總(合并)納稅的總機構(或母公司)將成員企業的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進行匯總(合并),確定匯總(合并)后應納稅所得額,據以計算的應繳企業所得稅額,可用于抵免成員企業經稅務機關核定的抵免企業所得稅額.總機構(或母公司)匯總(合并)后的應繳所得稅額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成員企業投資額,可用總機構(或母公司)以后年度匯總(合并)后的應繳所得稅額延續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案例:某集團下轄甲、乙兩個子公司,甲子公司2004年應交所得稅33萬元,2005年購置國產設備200萬元,2005年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乙子公司2004年應交所得稅66萬元,2005年購置國產設備500萬元,2005年應納稅所得額200萬元;母公司2004年應交所得稅99萬元,購置國產設備0萬元,2005年應納稅所得額400萬元,均取得相關抵免稅批復手續。集團2005年匯總(合并)抵免企業所得稅33萬元((100+200+400)×33%-(33+66+99)=33,(200+500+0)×40%=280);如果沒有匯總(合并)各公司分別計算2005年抵免所得稅0萬元(100×33%-33=0,200×40%=80;200×33%-66=0,500×40%=200;400×33%-99=33;0×40%=0)。

      4、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入股稅收籌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因此,納稅人對擬準備銷售的不動產或轉讓的無形資產,可以采取先投資入股,然后再進行股權轉讓。

      案例:A公司擬向B酒店以2000萬元出售新開發的一幢大樓,該大樓開發成本1500萬元。則A公司自建行為按“建筑業”稅目依3%的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45萬元(1500×3%),按“銷售不動產”稅目依5%的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100萬元(2000×5%)。但是如果經過籌劃A公司以這幢大樓作價2000萬元股權參與B酒店經營。之后,A公司再把B酒店所擁有的股權以20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B酒店。根據財稅字(2002)191號文件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因此,A公司通過投資再轉讓股權方式,既不發生“建筑業”營業稅納稅義務,也不發生“銷售不動產”營業稅納稅業務。

      (二)籌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1、權益性資本與負債性資本籌資。施工企業無論通過債務籌資還是通過權益籌資,都存在著一定的資金成本,籌資決策的目標既要求籌資足額又要求資金成本最低。按照稅法規定,負債性資本的利息可以稅前扣除,而權益性資本只能作為企業稅后利潤的分配,因此施工企業在確定資本結構時應盡量考慮債務籌資的利用。一般而言,如果息前稅前盈余大于每股收益無差別點的息前稅前盈余時,運用負債籌資可獲得較高的每股收益;反之,當銷售額低于每股收益無差別點的銷售時,運用權益籌資可獲得較高的每股收益。

      2、融資租賃的稅收籌劃。大型工程項目一般需要專業化固定資產設備,如果施工企業直接購置,需要占用大量資金,并且大型設備往往具有專用性,本工程竣工后,其他工程項目的使用價值不大。因此,施工企業可以通過融資租賃,迅速獲得所需的施工設備,同時保存企業的舉債能力,更重要的是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可以計提折舊,稅法允許折舊計入成本費用,減少了企業的納稅基數,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規定在所得稅前扣除,進一步減少了納稅基數。論文百事通

      (三)經營過程的稅收籌劃

      1、簽訂經濟合同稅收籌劃

      施工企業的生產經營具有施工周期長、價值大的特點,經濟活動一般需要簽訂合同。利用經濟合同進行稅收籌劃,可以節減稅金支出。由于行業性質決定,建筑施工企業主要涉及建筑勞務及其他服務。因此,在簽訂經濟合同時,通過適用不同的稅目,為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很好的契機。

      (1)工程合同價款的稅收籌劃

      根據《中華人氏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從事安裝工程作業,凡所安裝的設備價值作為安裝工程產值的,其營業額應包括設備的價款。這就要求建筑安裝企業在從事安裝工程作業時,合同中應盡量不將設備價值作為安裝工程產值,可由建設單位提供機器設備,建筑安裝企業只負責安裝,取得的只是安裝費收入,使其營業額中不包括所安裝設備的價款,從而減少稅基,達到節稅的目的。

      案例:某施工企業承包某單位設備的安裝工程,合同約定由施工企業提供設備并負責安裝,工程總造價為500萬元,在施工企業經過稅收籌劃后,簽訂建筑安裝合同約定決定改為只負責安裝業務,收取安裝費100萬,設備由單位自行采購提供。則該企業可節稅12萬元(500×3%-100×3%)。

      (2)施工企業總分包合同稅收籌劃

      稅法規定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轉包人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裝工程業務,如果工程承包公司與施工單位簽訂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無論其是否參與施工,均應按“建筑業”稅目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與施工單位簽訂承包建筑安裝工程合同,只是負責工程的組織協調業務,對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項業務則按“服務業”稅目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案例:某建設單位B有一項工程,工程承包公司A只負責工程的組織協調業務,施工單位C最后中標。建設單位B與施工單位C簽訂了金額為5000萬元工程承包合同。另外,建設單位B支付給A企業100萬元的服務費用。此時,A應納營業稅(適用服務業稅率)為:100萬元×5%=50000元。

      如果A企業進行籌劃,與建設單位B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合同金額為5100萬元。然后,A企業再與施工單位C.簽訂金額為5000萬元的工程分包合同。A應繳納營業稅(適用建筑業稅率):(5100萬元-5000萬元)×3%=30000元。于是,通過籌劃,A可少繳20000元的營業稅款。

      2、納稅義務地點的稅收籌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筑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的建筑工程的,應在移送使用時征收增值稅。但對其在制造的預制構件,凡直接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稅。因此,建筑施工企業生產水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筑材料的工廠、車間應盡可能的設在建筑現場,以適用于稅率較低的營業稅(建筑業3%)。

      3、通過內部非獨立核算的施工單位進行稅收籌劃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60號)的規定,“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發生應稅行為并向對方收取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包括獨立核算的單位和不獨立核算的單位”中的“向對方收取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是指發生應稅行為的獨立核算單位或者獨立核算單位內部非獨立核算單位向本獨立核算單位以外單位和個人收取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內部非獨立核算單位從本獨立核算單位內部收取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因此單位內部非獨立核算的施工單位為本單位承擔建筑安裝業務,不征收營業稅。

      案例:某施工企業需要建造一棟1000萬元自用辦公樓,如由本企業獨立核算的單位承建,需要負擔營業稅30萬元(1000×3%),改由單位內部非獨立核算單位承建則不用負擔營業稅金。

      4、通過合作建房進行稅收籌劃

      所謂合作建房,就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提供資金,雙方合作,建造房屋。根據《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的規定,合作建房有兩種方式,即純粹“以物易物”方式和成立“合營企業”方式,兩種方式中又因具體情況的不同產生了不同的納稅義務。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只要認真籌劃,就會取得良好的效果。

      案例:甲、乙兩企業合作建房,甲提供土地使用權作價1000萬元,乙提供資金1000萬元。甲、乙企業約定,房屋建好后,雙方均分。完工后,該建筑物造價2000萬元,于是,甲、乙各分得1000萬元的房屋。

      根據《通知》的規定,甲企業通過轉讓土地使用權擁有了部分新房屋的所有權,從而產生了轉讓無形資產應繳納營業稅的義務。此時其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營業稅為1000萬元,甲應納的營業稅為1000萬元×5%=50萬元。

      若甲企業進行稅收籌劃,則可以不繳納營業稅。具體操作過程如下:甲企業以土地使用權、乙企業以貨幣資金合股成立合營企業,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雙方采取風險共擔、利潤共享的分配方式。現行營業稅法的規定: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當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由于甲向企業投入的土地使用權是無形資產,因此,無須繳納營業稅。僅此一項,甲企業就少繳了50萬元的營業稅款,從而取得了很好的籌劃效果。

      5、施工企業會計處理的涉稅籌劃: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了可以根據職業判斷采用不同的會計方法,不同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又會導致企業會計利潤實現時間上的前后移,由于貨幣時間價值的影響,使得企業應納所得稅的現值出現差異,故施工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可通過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來進行稅收籌劃。例如,當物價呈持續上漲趨勢時,施工企業宜采用后進先出法,這樣攤入工程成本的存貨價值較高,期未結存成本較低,可以將利潤和納稅遞延到以后年度,進而達到延緩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目的;

      成功的稅收籌劃意味著納稅人對國家制定的稅收法律、法規的全面理解和運用,對國家稅收政策意圖的準確把握。合理的納稅籌劃還是納稅人納稅意識提高到一定階段的表現,稅收籌劃與納稅意識的增強一般具有客觀一致性和同步性的關系,進行稅收籌劃或稅收籌劃搞得好的企業,其納稅意識往往也比較強。成功的稅收籌劃體現了國家的宏觀調控職能和產業政策,通過合理的稅收籌劃還能促進經濟社會的長期發展和繁榮。

      參考文獻:

      [1]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稅法2006(4)

      [2]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會計2006(4)

      [3]全國注冊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教材編寫組稅法(1)2006(1)

      納稅籌劃案例論文范文第5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市場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44號)下發后,輿論眾口一詞表示“假贈與將徹底杜絕”。原先,房屋無償贈與,只要繳納3%的契稅;而現在除了要繳納5%全額契稅外,再次轉手時,受贈人還得以財產轉讓收入減除受贈、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計征個人受贈不動產個人所得稅時,不得核定征收,必須嚴格按照稅法規定據實征收,比正常的買賣繳稅還高。將對正常的贈與需求產生,很大的打擊,而且打擊面很廣。有的人認為該文件“明修棧道,暗渡陳倉”。感覺像是變相、有條件地征收遺產稅,可能對我們現行的社會關系產生深刻的影響。那么將受贈的住房對外轉讓時有沒有納稅籌劃的空間呢?

      [案例]北京的黃先生2006年9月繼承了一套普通住房性質的A住房(當時的評估價格為100萬)。2009年1月將該房產賣出售價100萬元。那么,他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不能按照核定稅率1%征收(即1000000×1%=10000元),必須要以財產轉讓收入減除受贈、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其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轉讓收入一受贈時契稅)×20%=(1000000-50000)×20%=19(萬元)(為了簡化計算不考慮印花稅)。受贈的住房再次轉讓時需繳納19萬元的個人所得稅,而正常轉讓相同價格的二手房只需繳納1萬元的個人所得稅,兩者相差甚遠。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的規定,對出售自有住房并擬在現住房出售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先以納稅保證金形式繳納,再視其重新購房的金額與原住房銷售額的關系,全部或部分退還納稅保證金。

      假設在2009年2月份黃先生買了一套價值100萬元的B住房(系普通住房)。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黃先生出售住房一年內重新購房,而且購房金額等于原住房銷售額,應該全部退還納稅保證金。個人購買普通住宅,在3%稅率基礎上減半征收契稅,黃先生購買這套房屋的成本為100+100×1.5%=101.5(萬元)。同時黃先生應該得到19萬元的退稅。

      2009年3月份黃先生將B住房以100萬元的價格賣出,這時黃先生應該繳納的個稅為0,也不用繳納營業稅。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的規定,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其實行核定征稅。即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具體比例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或者省級地方稅務局授權的地市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出售住房的所處區域、地理位置、建造時間、房屋類型、住房平均價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轉讓收入1%~3%的幅度內確定。由于黃先生擬轉讓的房產沒有發生增值,黃先生選擇據實征收個人所得稅比較好,因為選擇據實征收,黃先生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0;如果選擇核定征收要繳納個人所得稅1萬。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個[2006]348號)的規定,對于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有關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額的,可以采取核定征稅。核定征收率暫按1%執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2008]13l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4號)的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黃先生應該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為0,因為住房的銷售收入為100萬元,購買房屋的價款也為100萬元。

      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黃先生買賣B住房的收益為-1.5萬元。因為買B住房花去101.5萬元,而賣出B時只得到100萬元,但通過這樣的買賣可以退還當初將受贈的A住房轉讓時的個人所得稅19萬元,這樣總體算下來,黃先生的收益為19-101.5+100=17.5(萬元)。

      以上的分析是假設房價基本穩定的情況下得出的,現假設房價有所上漲,假設黃先生以110萬元的價格將B住房賣出,這時應該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為;(110-100)×5.5%=0.55(萬元),繳納的個稅為110×1%=1.1(萬元)。這是黃先生買賣B住房的收益為110-101.5-0.55-1.1=6.85(萬元)。通過這樣的買賣可以退還當初將受贈的A住房轉讓時的個人所得稅19萬元,這樣總體算下來,黃先生的收益為19+6.85=25.85(萬元)。

      現假設房價有所下跌,假設黃先生以90萬元的價格將B住房賣出,這時應該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為0,繳納的個稅為0。這時黃先生買賣B住房的收益為90-101.5=-11.5(萬元)。通過這樣的買賣可以退還當初將受贈的A住房轉讓時的個人所得稅19萬元,這樣總體算下來,黃先生的收益為19-11.5=7.5(萬元)。

      假設黃先生以82,5萬元的價格將B住房賣出,這時應該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為0,繳納的個稅為0。這時黃先生買賣B住房的收益為82.5-101.5=-19(萬元)。通過這樣的買賣可以退還當初將受贈的A住房轉讓時的個人所得稅19萬元,這樣總體算下來,黃先生的收益為19-19=0(萬元)。也就是說本案例中B住房只要能以82.5萬元以上的價格賣出,黃先生就有收益。

      籌劃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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