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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以省“811”新三年行動有關要求為指針,以“規范整頓、清理取締、標本兼治”為工作方針,確保規范整頓和清理取締工作取得預期效果,徹底改變“三廢銀”冶煉的無序狀況和較為嚴重的環境影響,促進“三廢銀”冶煉行業朝著健康有序的方向發展。
二、工作目標和任務
通過政治專項行動,規范全鎮“三廢銀”冶煉加工單位經營行為,全面清理取締非法冶煉,引導散戶無序冶煉向工業集聚區加工企業積聚加工冶煉,促進“三廢銀”行業走上有序的成業道路,改善區域環境質量,修復區域生態環境。
三、整治時間及范圍
專項整治時間為2012年3月1日—2012年8月10日。本次專項行動對沒有通過環保審批或原已審批但達不到環保要求的“三廢銀”回收加工店和企業進行整治,并督促幫助符合環保要求的企業加快項目竣工驗收。
四、實施方法和步驟
整個專項行動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階段(2012年3月至2012年4月)
1、成立“三廢銀”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并召開全鎮冶煉戶動員會;
2、開展轄區內“三廢銀”的排查摸底工作,明確各冶煉點清理目標、要求;
3、制定相關宣傳手冊和標語并發放到各冶煉點,營造輿論氛圍。
(二)組織實施階段(2012年5月至2012年6月)
此階段非為自查自糾階段和集中清理整治階段
1、自查自糾階段(2012年5月1日—5月31日)
(1)各清理取締對象要按照要求自覺對“三廢銀”冶煉點進行妥善處置、清理,對亂搭建的建(購)筑物進行自覺拆除;
(2)鎮機關將對轄區內的“三廢銀”冶煉戶進行取締督查、抓典型,并通過工商、稅務、國土、環保、建設、水利、公安等職能部門進行查處,實行綜合執法。
2、集中清理取締階段(2012年6月1日—6月30日)
(1)對于自查自糾不徹底的冶煉戶和心存僥幸、拒不配合的冶煉戶,鎮機關將組織力量進行強制清理整治;
(2)鎮機關在專項行動工作期間將確定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各村要集中力量參與清理取締行動;
(3)對一些阻撓、破壞專項行動的反面典型將通過新聞媒體進行曝光。
(三)考評驗收階段(2012年7月1日—7月31日)
在鎮機關對各冶煉點考評驗收的基礎上,縣級部門將進行最后的考評驗收。
(四)長效鞏固階段(2012年8月以后)
總結工作經驗,制訂落實長效目標管理制,堅決杜絕“三廢銀”冶煉死灰復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搞好發動。為做好此次整治工作,鎮里成立“三廢銀”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三廢銀”整治工作的協調、調度和督導檢查,各村要成立相應的組織或明確分管領導和責任人,要充分認識“三廢銀”整治工作的重要意義,整治工作擺上議事日程,搞好宣傳發動,廣泛開展教育,積極創造良好的工作氛圍。
一、小皂素企業現狀
寶豐薯芋皂素有限公司。位于陽平鎮寶豐村,建于1992年,1995年皂素生產正式投產,固定資產850萬元,采用鹽酸水解工藝,年產皂素80噸,屬寶豐村集體企業,私人租賃經營。該公司于2005年建成了污水治理設施,后來由于市場滑坡,效益不佳,加之民營企業環保意識不強,生產廢水未再治理直接排入渭河,在省市的專項執法檢查中,連續三年被查出其污染物超標排放,屬于淘汰落后工藝,要求區政府予以關停取締。現已全面停產,部分設備已拆除。
市暢興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位于周原鎮太子溝村,建于2003年,采用鹽酸水解工藝利用黃姜生產干燥物,年設計產量70噸,污水未經治理滲入地下,水污染問題突出?,F已全面停產,設備未拆除。
二、專項整治依據
1、國家發改委令第9號《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淘汰類石化化工第8條:100噸/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產裝置;鹽酸酸解法皂素生產工藝及污染物排放不能達標的皂素生產裝置。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凡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中的設備,或者采用列入禁止采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中的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
三、組織機構及職責分工
在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區環保分局牽頭,區工信局、區工商分局、市東供電分局和陽平鎮、周原鎮參加,成立區小皂素企業環境污染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環保分局,區環保分局副局長王方全同志任辦公室主任,負責日常檢查、督導、聯絡和協調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分工如下:
區工信局:負責小皂素企業淘汰方案;
區環保分局:負責吊銷排污許可證,加大關閉小皂素企業的監督檢查力度,防止死灰復燃;
市東供電分局:負責對斷電情況進行復查,拆除皂素生產的供電設備,防止私自接電;
區工商分局:負責吊銷營業執照;
陽平鎮、周原鎮:負責督促企業所在村與企業解除租賃合同,督促企業拆除生產設備,配合做好職工思想工作。
四、實施步驟
(一)關閉取締階段(2012年7月20日前)。區工信局負責于7月15日前制定淘汰方案,報請區政府批準;區環保分局、區工商分局、市東供電分局負責按期吊銷排污許可證、吊銷營業執照、拆除皂素生產供電設備。
(二)關閉驗收階段(2012年7月30日前)。陽平鎮、周原鎮負責督促于7月20日前解除租賃合同,區工信局與陽平鎮、周原鎮依據資產所有權歸屬督促村或企業拆除全部生產設備;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在7月30日前完成生產設備全部拆除工作,并組織現場驗收,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三)階段(2012年8月1日-30日)。逾期不能拆除到位的,由環保分局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資產所有權者承擔。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制定計劃。各有關鎮、區級相關執法部門要結合各自職責任務,及時制定具體工作計劃,主要領導要親自研究部署,確定專人負責。區小皂素企業環境污染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及時協調解決專項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確保專項整治工作順利進行。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專項整治造紙行業,著力解決造紙行業突出的環境問題,推動規模大、工藝先進、污染小的企業做大做強,確保新建和技改造紙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工作重點及要求
認真開展造紙企業環境問題排查,嚴格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7號)要求,要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淘汰造紙落后產能工作;嚴把項目準入關,不再審批屬于“國發[2010]7號”文件要求淘汰的裝置和生產線的環評文件。要制訂倒排工作計劃,制訂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排查到位、監測到位、處理到位、整改到位。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按照市環保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各縣區環保局負責各自集中整治的組織和協調工作,并向政府匯報,形成“政府統一領導、部門聯合行動、企業加強自律的工作機制”。
2011年是《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44-2012)要求造紙企業執行水污染物新排放限值的最后時限,也是《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7號)要求淘汰造紙落后產能的最后限期。各縣區環保局要充分認識本次集中整治的重要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工作,完成集中整治工作任務。
(二)認真開展清查,摸清造紙企業情況。對照污染源普查名單,組織對轄區內造紙企業進行全面排查。排查范圍包括以植物(木材、秸桿、其他植物)或廢紙為原料生產紙漿,以及以紙漿原料生產紙張、紙板等產品的企業或生產設施;排查內容包括企業基本情況、環保手續履行情況、生產設備和污染治理設施建設情況等,認真填寫《造紙企業排查情況匯兌表》。
(三)加強造紙企業污染排放監測。按照《制槳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444-2012)中水污染物監測要求對轄區內造紙企業排放廢水水質和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進行全面監督性監測,并認真填寫《造紙企業監測情況匯總表》
(四)加快淘汰落后造紙產能。嚴格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7號)要求,2011年底前,淘汰年產3.4萬噸以下草漿生產裝置、年產1.7萬噸以下化學制漿生產線,淘汰以廢紙為原料、年產1萬噸以下的造紙生產線。行政服務中心環保局窗口,要嚴把項目準入關,不再審批屬于“國發[2010]7號”文件要求淘汰的裝置和生產線的環評文件。
(五)加大整治造紙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的力度。對不符合產業政策的造紙企業,要報請政府按照“吊銷執照、拆除設備、移走原料”的要求予以取締;對未履行環評審批手續擅自開工建設、批建不符、未履行“三同時”驗收手續投入生產、長期以試生產名義上進行生產的,一律責令停止建設和生產,限期履行相關手續,并依法高限處罰;對超標排放的,依法處罰,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報請政府責令關閉;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擅自停運的,限期整改,依法處罰。
2012年8月1日前已經投產或環評文件已通過審批的制漿造紙企業,雖能達標排放但不能達到《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44-2012)表2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的,責令于2011年7月1日前整改完畢,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責令限期治理。
(六)各縣區環保局須于2011年6月25日前完成排查和監督性監測工作,并將階段性工作總結和相關表格報送市環保專項行動辦公室;于2011年10月25日前將集中整治工作總結和淘汰落后造紙產能明細情況報送市環保專項行動辦公室。
(七)加強整治,追究責任
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加大集中整治造紙企業環境問題力度。完成年底淘汰落后產能的任務。
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出現重大決策失誤,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對環境違法行為查處不力,甚至包庇、縱容違法排污企業的;對不依法行使職權的相關負責人及責任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八)加強宣傳和信息報告工作
根據集中整治造紙企業環境問題工作重點,結合實際,加強環保法律法規的宣傳。各縣區環保局要確定專人負責集中整治造紙企業環境問題信息報送工作,每月25日向市環保專項行動辦公室報送工作開展情況。
四、時間安排
(一)集中排查和監督性監測階段(6月份)
各縣區環保局組織相關單位對轄區內造紙企業存在的環境問題進行集中排查和監督性監測,并將階段情況報告市環保專項辦公室。市環保專項辦公室不定期對各縣區集中整治造紙企業環境問題開展情況進行督查。
(二)集中整治階段(7月、8月、9月)
各縣區環保局根據本轄區第一階段排查和監測情況,對存在環境問題和不屬于國家淘汰落后造紙產業政策的造紙產能企業或生產線,制訂一廠一檔,及相關整治方案,上報政府,同時也上報市環保專項行動辦公室。(7月20日前)
各縣區環保局根據政府批示,開展造紙企業整治工作(9月30日前)。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黨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環保優先方針,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行政手段,采取關停并轉等整治措施,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從根本上解決電鍍行業污染問題,促進電鍍行業健康、規范和可持續發展。
二、整治原則
1.增量控制的原則。按照現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對電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排污總量予以嚴格控制。
2.規范整治的原則。根據企業布點、環境容量和規劃建設等相關要求,對現有電鍍企業實行分類整治:具備歸并條件的集中歸并整治,不具備歸并條件的原址整治,不符合規劃要求的遷建整治,達不到整治標準的予以關停。
3.鼓勵引導的原則。對整治中關閉與轉產的電鍍企業,享受區政府《關于鼓勵化工生產企業關閉與轉產的若干意見》中的相關政策和獎勵;對全面整治到位和污水回用減排的企業,區政府將實施以獎代補,具體政策另行制訂。
三、整治范圍
全區范圍內的所有電鍍行業企業。
四、整治目標
1.所有原址整治的電鍍企業在2009年3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務并通過驗收;
2.所有集中歸并或遷建的企業在2009年4月底前必須完成整治,對逾期達不到整治標準和要求的企業,按照相關規定予以關停。
五、整治措施
(一)加強電鍍企業源頭控制
電鍍企業布點符合規劃要求,具備集中條件的要統一規劃集中歸并整治。取締廠中廠,淘汰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含氰電鍍工藝(低氰鍍金、鍍銀工藝暫緩淘汰)和含氰沉鋅工藝,現有的電鍍生產線必須改造成自動和半自動生產線。
(二)加快電鍍企業設施改造
1.廠房建設改造到位。按照廠房標準化建造要求,對原有廠房進行改造,生產場地實施硬化,生產車間鋪設防滲、防漏、防腐蝕材料地面,搞好廠區內綠化。
2.防治設施建設到位。廠區全面實施雨污分流改造,生產場所的污水規范收集,經專用防滲管道送至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后排放;電鍍污泥等危險廢物須全部進行無害化處置,其臨時貯存場所須按國家規范化要求進行建設;排污口設置按照《省排污口設施及規范化整治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規范化整治,并設置永久性排污口標志;符合《省工業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要求的單位,應按要求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并于環保部門的監控中心聯網。
(三)依法執行相關管理規定
1.嚴格執行環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環保管理制度,落實專人負責環保工作。污染防治設施操作員工做到持證上崗,運行管理臺帳記錄齊全。配備必要的監測、監控設備,不能自我監控的應委托有資質單位進行定期監測。以間歇性排放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應當設置水污染物暫存設施,排放時間應當向區環保部門申報核準,并按照核準時間排放。企業按比例繪制不小于2㎡的廠區排污及雨水管線平面圖及防治設施工藝圖并上墻,雨水排放口、排污口按規定設置環境保護圖形標志牌。管網圖、標志牌一律設在排放口附近醒目處。排放口標志牌內容包括標志牌名稱、排放單位名稱、排放口編號、水量、主要污染指標、環保投訴電話等。
2.嚴格執行清潔生產和持證排污。所有電鍍廠點,整治后要通過清潔生產審核,并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所有電鍍企業污水排放量不得超過環評審批量或“98年零點行動”驗收允許的排放量。
3.嚴格執行職業病防治規定。電鍍廠點,生產過程的職業危害因素(酸霧、鉻煙、氰化物、拋光塵等)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以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監測報告為準);依法建立健全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生產場地設立警示標志;配置符合規定的職業防護設施及用品。
4.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規定。電鍍企業必須委托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企業的危險化學品使用、貯存等環節依法進行安全評價,劇毒物品的購買、貯存、使用要符合《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要求,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從業人員安全知識培訓并持證上崗,生產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條件。
(四)建立健全風險應急預案
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環境突發性事件的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對企業可能發生的安全生產和環境突發性事件進行預測和預防,落實事故防范措施,一旦發生事故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防止災情擴大,降低事故損失和危害。
六、整治步驟
我區電鍍行業整治任務重,時間緊,各鎮(開發區、街道)和區有關部門要通力協作,集中力量、集中時間,認真組織開展整治工作,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整治工作分五個階段進行。
(一)全面排查階段(2008年8月15日-10月31日)
區專項整治辦公室組織對全區范圍內的電鍍企業進行拉網式排查,重點檢查生產規模、經營現狀、環評審批、污染治理和安全生產等方面情況,建立“一戶一檔”。
(二)宣傳發動階段(2008年11月1日-11月25日)
制訂全區電鍍行業全面整治的實施方案,區政府召集各鎮(開發區、街道)和電鍍企業負責人召開全區電鍍行業整治的動員大會,部署電鍍行業專項整治的工作要求。充分利用新聞媒體的力量,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廣泛動員公眾參與監督。
(三)編制方案階段(2008年11月26日-12月5日)
各鎮(開發區、街道)根據全區電鍍行業全面整治工作要求,對轄區內電鍍企業逐企編制整治方案,并將各個企業的整治方案于2008年12月5日前上報區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同意后實施。
(四)集中整治階段(2008年12月6日-2009年4月30日)
原址整治的企業必須于2009年3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務,遷建、歸并整治的企業必須于2009年4月底前完成整治。在此基礎上提出驗收申請,經所在鎮(開發區、街道)審核后,報區電鍍行業專項整治辦公室。
(五)檢查驗收階段(2009年5月1日-2009年5月30日)
區電鍍行業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整治工作的總體要求和目標任務,牽頭組織專項整治驗收。對未完成整治任務或經驗收不合格的企業依法采取關停措施,確保整治取得實效。
七、保障措施
1.加強領導,落實責任。開展電鍍企業專項整治工作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具體體現,是創建生態區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措施。為保障電鍍企業專項整治工作的順利進行,區政府成立由張建新常務副區長任組長,顧偉國副區長任副組長,區發改、經貿、工商、環保、安監、衛生、公安、建設等部門負責同志組成的區電鍍行業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環保局。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全區電鍍企業專項整治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統一監督管理,牽頭負責制訂整治標準,并組織對電鍍企業整治的驗收工作。各鎮(開發區、街道)也要高度重視電鍍行業專項整治工作,將該項工作列入政府重點工作計劃,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制訂具體實施方案,落實專職人員,扎實開展專項整治。區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制定本部門的工作重點和工作方案,進行工作布置、指導和督促檢查。在整治工作結束后,區將組織對各單位整治工作進行考核,對考核優秀的單位和個人將予以獎勵。
2.廣泛宣傳,營造氛圍
要充分運用各種媒體,深入宣傳此次專項整治的重大意義,不斷提高思想認識。要大力宣傳普及安全和環保知識,使有關單位和從業人員熟悉并掌握《環境保護法》、《太湖水污染防治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要求等。同時,要充分發揮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作用,發動廣大職工和人民群眾積極參與并監督專項整治工作,強化媒體對整治的監督,形成有利的社會輿論氛圍,促進整治工作的深入推進。
3.綜合治理,夯實基礎
1、道路交通安全專項整治:由鎮交巡警中隊負責牽頭實施,交通、城管、教育、建管、安監、農經等部門配合。
2、消防安全專項整治:由派出所消防部門牽頭實施,投資辦、教育、工商、衛生、安監等部門配合。
3、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由鎮安全辦負責牽頭實施,投資辦、交通、環保、公安、衛生、消防等部門配合。
4、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整治:有鎮建管所負責牽頭實施,消防、安監等部門配合。
5、職業危害安全專項整治:由鎮安全辦負責牽頭實施,投資辦、衛生、勞動等部門配合,鎮工會對整治工作進行民主監督。
6、小鍋爐安全管理專項整治:由鎮質監辦負責牽頭實施,公安、消防、安全、工商等部門配合。鎮工會對整治工作進行民主監督。
二、專項整治工作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各牽頭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成立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切實加強對專項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大對專項整治中的資金投入,努力克服形式主義,集中主要精力解決1-2個突出問題,力求專項整治工作收到實效。各牽頭部門要周密部署本領域的專項整治。
2、加強部門協調配合。各牽頭及關部門在專項整治工作中,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同配合,形成齊抓共管的整治合力。各關部門應及時按照牽頭部門的具體要求落實工作。
3、加強檢查與指導。各職能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組織各單位進行自查、互查,落實單位的主體責任,排查本行存在的突出問題,制訂整治工作計劃,及時消除生產經營過程中的不安全隱患;各牽頭部門要做到嚴格依法監管和主動監管,對于未列入國家有關部門規定范圍的土鍋爐等危險性較大設備,質監部門要積極加強日常監管,并形成長效監管制度;各牽頭部門要按照專項整治方案,每個工作階段都要組織各關部門進行檢查、督查,依法查處不安全隱患,對存在嚴重隱患拒不整改的單位,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能,采取依法取締、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等法律措施,確保各項專項整治工作取得成效;鎮安全辦將對各項整治工作組織1-2次抽查、督查,加強協調、指導,及時通報情況。
4、加強宣傳教育和輿論監督。各部門在專項整治工作中,應加強宣傳發動和宣傳教育工作,強化安全“三進”工程,努力營造安全文化建設氛圍,通過各種渠道廣泛宣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并切實加強對法律法規和專項整治工作動態的宣傳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