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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原則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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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原則論文

      信用原則論文范文第1篇

      1.電子商務合同的特點(在誠實信用原則方面的特殊規定性)

      第一,電子商務合同本質上是新的商業信用服務模式下的電子契約。互聯網的匿名性和開放性對商務在信用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從長遠來看,網絡技術本身也提供了很強的商業激勵,為商務提供了一種新的信用服務商業模式.在這種新的商業模式下,交易活動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交易雙方在誠實信用上即使要求很高也不滿足,為了保障自身利益,當事人要用合同來保護自己,這樣,電子商務合同就成為誠實守信要求的必然。

      第二,電子商務合同就其最終目的來說是誠實信用原則的法律支撐。電子商務發展的一個重要條件就是要有誠實信用的社會商業環境,而網絡的虛擬性與匿名性使得這一良性環境很難形成,因此,建立良好的誠實信用下的商業環境是當前發展電子商務的重要目標。“契約即法律”,電子商務合同作為一種契約,當事人一旦簽訂就必須誠信地遵守和履行,否則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三,電子商務合同是以誠實信用為執行原則的法律程序限定。我國修改后的新《合同法》統一了此前的幾個合同法,適用于整個民商事領域,合同法第6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這就明確,誠實信用原則應適用于合同的全過程,包括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等各個階段。作為合同的一種,可以說誠實信用原則也是電子商務合同的執行原則。既然新《合同法》明確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基本執行原則的地位,那么電子商務合同就其法律程序如合同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等來看,也就應該以誠實信用為限定原則,即要以誠實信用作為執行原則的法律程序限定。

      2.誠實信用原則在電子商務合同方面的作用

      首先,誠實信用原則本質上在新的商業信用服務模式下表現為道德內容的法律原則。正如臺灣學者林誠二先生指出的:“誠實信用原則系道德規范,乃法律道德化之表征,學者乃立之為法律之最高指導原則。易言之,誠實衡平原則系一種領導性規范。”新的商業信用服務模式下,誠實信用原則更是電子商務中重要原則的支柱,即在電子商務合同中它必然要上升為一種原則性的要求,并最終以多種形式進行獎罰。因此,在我國,誠實信用原則是合同法的基礎,遵守誠實信用是一切合同包括電子商務合同都要履行的義務,它是一項重要的法律原則,雖然這種原則往往表現為一種道德內容。

      其次,誠實信用原則是電子商務合同的執行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就是要求電子商務雙方當事人相互約定,以誠實不欺、遵守信用的方式和態度簽定和履行合同。所以誠實信用原則就其適用性來講,應該適用于電子商務合同的全過程,包括合同的訂立、履行、終止等各個階段,而就其地位來說,則應該是電子商務合同的重要執行原則。關于這一點,具體表現在:在電子商務合同訂立階段,誠實信用原則對先契約義務具有指引作用;在電子商務合同履行階段,誠實信用原則是合同履行的原則與前提;在電子商務合同解釋過程中,誠實信用是重要的解釋原則和標準;在電子商務合同終止后,誠實信用原則是后契約義務履行的重要保障。

      再次,誠實信用原則還為電子商務合同的有效性提供了原則限定。電子商務的特殊性決定電子商務合同的有效性必須在誠實信用原則限定下才有可能實現。

      3.電子商務合同與誠實信用原則的契合性

      電子商務合同的特殊性以及誠實信用原則對電子商務合同的有效作用使得兩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契合。表現在:

      一是相互規定性上的契合。從電子商務在誠實信用原則方面的特殊要求來看:電子商務合同作為一種新的商業信用服務模式下的電子契約,本身就是誠實信用交易需要下的產物;就其最終目的來說,為了在誠實信用的環境下實現資本的有效運行就必然把這一原則加以強調,并上升到法律條款高度,如上面所述,在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履行以及終止等過程中,誠實信用作為執行原則已經以法律形式被確定了。從誠實信用原則在電子商務合同中的作用來看:誠實信用原則本質上在新的商業信用服務模式下表現為道德內容的法律原則,為電子商務合同的有效性提供了原則限定,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是電子商務合同的執行原則了。可見,兩者在規定性上具有契合性。

      二是兩者所張揚的經濟價值目標可以契合。從經濟交易安全看:電子商務貿易是一種契約貿易,在這種契約貿易下,有效的電子商務合同以契約的方式為信任提供風險限定,從而為商務貿易中的各方當事人提供了交易安全的基本保障。而誠實信用原則作為電子商務的靈魂,通過為電子商務合同風險分擔確立的一般原則,能有效地救治合同失靈,保障經濟交易的安全有效運行。從經濟價值本身來看:誠實信用原則本身就蘊涵了豐富的經濟價值,它本身所決定的高效性,能降低當事人的交易成本;作為基本的法律原則,它還具有解釋電子商務合同、填補其條款漏洞的功能,如果與電子商務合同相契合,就能有效平衡合同當事人及其與社會之間的利益,降低成本并實現資本的有效利用,進而最大限度地實現經濟價值。

      二、合同法支撐下的電子商務合同有效性問題探討

      1.功能問題上

      我國新《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這其實是以“功能等同”的方法認可了由“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為表現形式的電子合同屬于書面合同。這種對電子合同功能的承認,是一個前提性的條件,是對電子商務活動的充分認可與支持,基本上解決了電子商務合同的有效性問題。

      2.時間問題上

      電子商務合同中存在著數據容易編造以及各種病毒侵蝕等問題,因此在現有法律滯后的情況下,新《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第26條和第16條第2款也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如果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如果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而一般把數據電文到達的時間確定為承諾到達的時間。此外,合同法在第33條中還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因此,當事人之間可以以簽定確認書的時間作為合同成立的時間,這對電子合同有效性的確立又進了一步。

      3.地點問題上

      信用原則論文范文第2篇

      1.中國近代民商法學的誕生與成長

      2.民商法學教學中的三大關系及其處理對策

      3.開啟民商法學的鑰匙——民商法學文獻檢索舉要

      4.淺析民商法學案例教學的問題與出路

      5.關于民商法與經濟法關系的研究 

      6.民商法學研究評述

      7.經濟法與民商法、行政法分界新探 

      8.1996年民商法學研究的回顧與展望

      9.淺談民商法學

      10.2000年民商法學研究的回顧與展望

      11.人大民商法學:學說創見與立法貢獻

      12.民商法學的突破與堅持

      13.2002年民商法學研究的回顧與展望

      14.學術史視域下的近代中國民商法學研究

      15.2005年民商法學學術研究回顧

      16.民商法教學中的情境創設與理念超越

      17.學術史視域下的近代中國民商法學研究

      18.民商法學

      19.世紀之交民商法學研究的五年回顧與展望

      20.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學博士點簡介

      21.淺析民商法學案例教學的問題與出路

      22.關于民商法學中連帶責任的淺析

      23.中山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專業簡介

      24.2004年民商法學學術研究回顧

      25.黑龍江大學民商法學學科

      26.黑龍江大學民商法學研究基地

      27.甘肅省重點扶持學科、甘肅政法學院重點學科——民商法學

      28.武漢大學法學院1999年民商法學在職人員申請碩士學位論文目錄

      29.公安院校民商法教學研究 

      30.面向現代企業需求的法學職業教育改革

      31.黑龍江大學民商法學學科帶頭人——楊震教授

      32.甘肅省重點扶持學科、甘肅政法學院重點學科——民商法學

      33.略論國際民商事爭議解決機制中的法學方法問題——兼對國際法學方法論課程的檢思

      34.論經濟法與民商法的關系  

      35.民商法領域研究的前沿學術之作——讀《民商法專題研究》有感

      36.高等院校法學教育中民商事模擬審判實踐研究

      37.試論民商法文化的先進性與局限性  

      38.法學方法論在涉外民商事裁判中的適用探析

      39.民商法連帶責任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思考 

      40.民商法在公安執法中的地位及應用方式 

      41.“乘人之危”行為的構成要件及效力

      42.論法學二級學科對體育法學研究的影響——對278篇CSSCI核心期刊體育法學論文引證的調查

      43.環境法學研究影響性因素實證分析——基于CSSCI法學核心期刊環境法學論文引證的調查

      44.無效民事行為訴訟時效淺述 

      45.物業經營權的法律屬性和擔保方式  

      46.知識產權與科技法律的專業團隊——中國科學院大學法律系簡介

      47.多元視角的當代中國法學研究——以國際法為主線 

      48.論法學課程在保險學專業研究生課程體系中的作用

      49.當代中國法學理論學科的知識變遷

      50.論體育賽事民商事法律關系的類型化  

      51.現代經濟法產生的民商法基礎 

      52.案例教學法在民商法教學中的應用 

      53.民商法連帶責任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 

      54.芻議民商法與個人信用體系現實融合障礙 

      55.解析經濟法對民商法的價值超越  

      56.社會經濟發展中民商法的變化與發展研究 

      57.民商法誠實信用原則探析 

      58.民商法在公安執法中的地位研究 

      59.關于社會經濟發展中民商法的變化與發展探討

      60.我國經濟中現代民商法的價值體現 

      61.淺析民商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及有效完善

      62.淺談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及其完善路徑

      63.現代經濟法產生的民商法基礎 

      64.現代民商法連帶責任中存在問題及對策分析 

      65.社會經濟發展中民商法的變化與發展

      66.民商法在電子商務發展中的創新 

      67.試論民商法信用體系的構建 

      68.淺析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 

      69.淺談民商法在警察執法中的地位及運用 

      70.關于私有財產的民商法保護剖析 

      71.論民商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及完善措施分析 

      72.論民商法與經濟法的價值取向——從公平與效率之視角 

      73.民商法連帶責任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思考 

      74.民商法誠實信用原則研究 

      75.淺議市場經濟條件下民商法中的誠實守信原則 

      76.探究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 

      77.試析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及其完善路徑 

      78.探討民商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發展歷程 

      79.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及其完善路徑 

      80.民商法對人權的保護現狀探究

      81.民商法領域研究的前沿學術之作——讀《民商法專題研究》有感

      82.民商法對交易安全的保護探析 

      83.民商法與經濟法關系探究

      84.經濟法與民商法關系新探 

      85.民商法與經濟法二者的區別與聯系 

      86.關于民商法信用體系的初步探討 

      87.關于民商法中連帶責任的探究

      88.民商法的目的價值探析 

      89.民商法目的價值的有效體現

      90.論民商法上的外觀主義 

      91.基于平行語料庫的漢語法律文本“的”字結構英譯研究——以20世紀90年代民商法為例

      92.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探究 

      93.談民商法的信用原則  

      94.民商法價值取向與構建和諧社會  

      95.市場經濟下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研究

      96.試分析現代民商法中的均衡問題  

      97.論現代民商法在我國經濟中的價值體現 

      98.關于構建民商法信用體系的實踐探討

      99.社會變遷與民商法發展——第三屆海峽兩岸民商法前沿論壇圓滿舉行 

      100.市場經濟體系下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及完善路徑  

      101.探究民商法信用體系的構建 

      102.市場經濟體系下如何完善民商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 

      103.民商法誠實信用原則的分析研究 

      104.論民商法的信用原則與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 

      105.淺論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  

      106.關于私有財產的民商法保護探討 

      107.民商法與經濟法關系探討

      108.網絡交易安全與民商法保護的相關性探討

      109.試分析民商法對消費者信息權的保護 

      110.論經濟法與民商法、行政法三者之間協調關系

      111.解決外部性問題的法律制度選擇——民商法不容忽視

      112.淺析經濟法與民商法的互補關系

      113.關于私有財產的民商法保護研究 

      114.民商法與個人信用體系的構建  

      115.民商法的目的價值淺析

      116.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及完善路徑研究

      117.論加強民商法建設的重要意義

      118.民商法信用原則的體現

      信用原則論文范文第3篇

      ,被稱為民法中的“帝王條款”因此,受到眾多學者的關注與青睞。此次新民訴法修改將 “誠實信用原則”明確列入總則,補充了民事訴訟法的欠缺,與國際上大多數較完善的民事訴訟法國家接軌。因

      此,本文試圖在誠實信用原則的理論基礎上,探討我國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內涵、必要性以及功能,希望有助于提高人們對此原則的認識,以期促進此原則在我國民事訴訟司法實踐中更好的運用。

      關鍵詞:民事訴訟法 誠實信用原則

      中圖分類號:D915.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6X(2014)02-0000-01

      一、誠實信用原則基本內涵

      將誠實信用這樣一個原本屬于道德領域中的基本概念引入到法律領域,并且從適用于私法領域逐漸擴展到適用于訴訟這樣一個公法領域,使之被認可為一項法律基本原則和法律規范,這不僅是一個“道德規

      范法律化”的過程,并且也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外在的規范社會及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制度尋求內在于社會及人的深層次的合理的道德支持的必然結果①。

      作為民事實體法中的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語義是要求人們在民事活動中行使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時應當講究信用、嚴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然而

      ,隨著訴訟實踐中當事人濫用訴權行為的不斷出現與增多,因此,通過修改民事訴訟法確立了誠實信用這一基本原則。即通過調整法官、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的相互關系,保證訴訟可以在誠實、

      協同的氛圍中進行,進而維持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平衡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確保訴訟公正和訴訟效率價值的實現,確保社會秩序的穩定與和諧。

      由此可以看出,民事訴訟法上的誠實信用來源于民事實體法上的誠實信用,這是源于二者都是對民事行為的調整上。但是誠實信用原則在二者中又是有所差別的。民事訴訟領域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法院、

      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和進行民事訴訟時必須公正、誠實和善意②。其包含兩個方面:其一,當事人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其二,在法律無明文規定時,法官依

      據誠實信用原則行使審判權,自由裁量當事人之間的具體權利義務關系。

      二、 在民事訟訴中確立誠實信用原則的必要性

      (一)民事訴訟中違背道德現象的大量存在是確立誠實信用原則的現實依據。

      1、在現實生活中,法律事實與客觀真實相背離的判決在法院裁判中仍然占有相當大比例。如,利用保管公章之便偽造借條;利用對方未留存直接證據的漏洞進行惡意訴訟等。對此類現象的規制既需要外

      部的積極監督,更需要內部的自覺遵守。我國的司法實踐總體來說是公平正義的,但也不乏害群之馬。在司法實踐中,個別法官收受當事人的財物而做出有利于其的裁判;也存在個別當事人為了達到自

      己的目的,而提供偽證等現象。我們應把道德輔之以法律,將道德義務提升為法律義務,以盡可能達到公平正義的全面實現。

      2、完善制裁惡意訴訟的立法的需要。現代社會,人與人之間的交往日益頻繁,競爭也漸漸激烈,社會變得更加復雜,于是有的人選擇不擇手段達到目的,獲得自己渴求的利益。惡意訴訟在我國并沒有民

      事實體法的明確規定,行為人所承擔的后果也就是被駁回,對其沒有懲罰性的規定,這使得惡意訴訟行為人的法律風險大大減小,利益驅使著別有用心的人甘愿冒小的法律風險在訴訟上“投資”③

      。與此同時,惡意訴訟行為對社會產生的后果卻十分嚴重:它破壞了法律秩序和擾亂了社會安定,嚴重干擾正常的審判程序,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破壞了司法權威,影響人民法院公信力。

      (二)法官誠實信缺失現狀的需要。

      自由裁量權從被交給法官之日起,就成為了法官手中的一柄“雙刃劍”。雖然取得了一些成績,但是綜觀現狀,中國司法能動性不論其自身的發展以及在訴訟程序中的適用應該說都還存在著大量的不盡

      人意之處。法官誠信的缺失已經成為了中國司法能動性發展地首要也是最大障礙④。比如:不盡法律規定的通知義務,沒有依照期限規定通知合議庭組成人員;非法剝奪當事人的反訴權;未對等的給予

      當事人合理的舉證期限;濫用審判權、執行權、強制措施等等;這些現象的存在,直接損害了司法的權威和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三)適應審判方式改革和訴訟實踐的需要。

      就我國的審判方式改革而言,是在逐步強化和提高當事人的程序主體地位,加強其訴訟程序參與權,但對當事人能否恰當把握和行使,我們不能不有所防備。要確保發揮法官的能動性和創造性,又要在

      行使審判權時受到約束,同時又要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權利予以尊重和保障,除發揮其他制度的作用外,采用上升為法律準則地位的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調解也很有必要⑤。

      三、 誠實信用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功用價值

      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是貫穿于民訴法始終的基本規則,誠實信用原則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有力工具,是對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本質和規律的集中反映。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訴訟中具有多方面作用,具

      體體現為:

      (一)約束法官正確適用法律

      社會生活復雜多變,矛盾糾紛千差萬別,而法律條文具有高概括性,而且法律詞語具有多義性、模糊性,使得法官在將法律適用于具體案件時,必須要加以解釋。法律出現漏缺時,又要求法官對其進行

      補充,這就牽涉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問題。此時,受到誠實信用原則的約束,法官就會小心謹慎地行使此項權力,訴訟爭議才會有可靠的保障。

      (二)規范各主體的訴訟行為,避免審判權力和訴訟權利的濫用

      誠實信用原則具有道德調節和法律調節的雙重功能,它一方面要求參與訴訟的各方主體本著誠實、善意的道德準則行使審判權力或訴訟權利;另一方面對于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訴訟行為將被判斷為無效

      ,已發生的法律效力也將被取消。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行為符合誠實信用原則,不僅能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也能對法官的審判權形成有效監督,避免因濫用審判權帶來當事人不服裁判而引

      發上訴或申請再審的發生,維護司法權威。

      (三)平衡一定范圍的利益關系

      民事訴訟的本質特點決定了民事訴訟法上涉及四種利益關系,即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社會之間、法官與當事人之間及法官與社會之間的利益關系。這些利益關系的實現是通過各訴訟主體的一系列訴訟

      行為來推動和完成的。若各訴訟主體在為訴訟行為過程中有違誠實信用原則的本意,則不僅可能造成這些利益關系的失衡,而且有可能損害某些利益。比如,當事人陳述是民事訴訟證據形式之一,自認是

      當事人陳述的一種。按照辯論原則的要求,法院應當尊重一方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的自認,即法院應當依據自認的事實作出裁判,但是如果法院查明這種自認系雙方當事人合謀串通損害國家利益

      、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虛假自認,則法院不必受此虛假自認之束縛,而應運用誠實信用原則所賦予的自由裁量權施以必要干預,以保障訴訟實質公正之實現。

      四、結語

      隨著我國立法水平的提高和司法改革的深入,在我國訴訟法中適時的確立誠實信用原則,不僅有深厚的法理依據,而且有廣泛的實踐基礎,同時也是我國司法實踐與國際接軌的必然選擇。但是與國外相

      比,誠信原則在我國民事訴訟中剛剛起步,因此,我們應該結合我國的訴訟實際,參照國外的先進理論,豐富我國民事訴訟誠信原則的內容,完善民事訴訟的制度和理念,從而加快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

      建設。

      注解:

      ①趙婉華.論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訴訟立法中的確立.法制與社會.2008年.

      ②蔡泳曦.論民事訴訟中的誠實信用原則.西南政法大學博士論文.2009年.

      信用原則論文范文第4篇

      【關鍵詞】誠實信用原則 民商法 內涵 完善

      【中圖分類號】D913 【文獻標識碼】A

      隨著我國民事審判制度改革的縱深發展,可以明顯看出,我國現行民事審判制度尚未突破在長期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以法院為中心的傳統訴訟觀念的影響。

      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發展成為法律原則的歷史起源。誠實信用發展成為法律原則起源于羅馬法,最初只適用于債權債務關系,也主要體現在商法中。在羅馬法的誠信契約中,債務人不僅要依照契約的條款,更重要的是要依照其內心的誠實觀念來完成契約規定的給付,從此誠實信用這一倫理道德規范被提升為法律規范并一直沿用下來。1907年,《瑞士民法典》中就有關于誠信的規定:“無論何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均應依誠信為之”。從此,只適用于債權關系的誠信原則開始進入到民事法律關系領域,并逐漸在世界各國的民法條例中體現出來。如今有“帝王條款”之稱的誠實信用原則已經得到了世界各國民法的公認。①

      隨著研究的深入,基于對抗系統的辯論主義訴訟理論為指導,在此過程中我國現行民事審判制度得到了改革,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主導地位越來越受重視。但隨之而來的問題也源源不斷,當事人濫用訴訟權行為在訴訟事件中屢有發生。濫用民事訴訟權的行為暴露出民事訴訟中誠信缺失的問題,因此,我國民事訴訟法也應當確立誠實信用這一基本原則。②

      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由于社會的發展、法律制度的日趨完善,誠實信用越來越融入進法律規范領域,實現了由私法到公法的一個跨越,誠實信用作為道德的準則,上升為民法的基本原則。

      法學界關于民事訴訟中的誠實信用原則的概念界定一直存在很大爭議。有學者認為,民事訴訟中誠實信用原則約束的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在訴訟過程中的訴訟行為,這與私法概念中的誠實信用原則約束的是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民事行為不同,前者更為具體,后者較為寬泛。筆者認為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之一,應同時包涵兩方面的內容:行為意義上的誠實信用和實質意義上的誠實信用。行為意義上的誠實信用,一方面指訴訟參與人(包括當事人)在訴訟活動中行使合法的訴訟權利及履行相應的訴訟義務;另一方面指法官在進行審判時在行使國家審判權上,其主觀上必須是誠實、善意的。實質意義上的誠實信用,其本質是實現公平與平衡,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的參與人(包括當事人)、法院等各方必須維持利益平衡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③

      誠實信用原則的不足

      內涵與外延界定不清。法學界對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和概念的解釋各有不同,目前,主流的觀點包括四種:語義說(根據字面意思來理解誠實信用原則,即誠實信用原則要求不進行任何欺詐行為、恪守信用)、立法者意志說(誠實信用原則是一種立法者意志,這種意志是建立在尋求民事活動中維持雙方利益平衡和當事人與社會之間利益平衡的基礎之上)、雙重功能說(誠實信用原則具有雙重功能,包括法律調節和道德調節,這樣就使得法律條文彈性很大,法院就享有較大權力進行裁量,來調整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和一般條款說(這種說法也沒有明確誠實信用原則的外延,但肯定了它具有強制性效力)。這些學說從不同角度對誠實信用的內涵進行了解釋說明,具有一定的法學研究價值。但是同時也說明學術界對誠實信用原則的概念界定沒有統一的認識。在民商法當中,也沒有相關法律條文對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與外延進行規定。如果誠實信用的概念界定都不明確,那又談何應用這一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實施難度之大。誠實信用原則最實質的意義在于平衡和公正。而也是因為該原則的概括抽象性,所以法官擁有極大的自由進行裁量等能動的、創造性的司法活動。也就是說法官在運用該原則的時候擁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決定如何裁量的是法官對法律精神的或深或淺的理解,對公平正義的觀念或理性或感性的把握與追求,對公共道德要求或高或低的體驗與感悟,以此來處理個案。擁有權利的同時意味著履行職責,高尚的道德水準、豐富精深的專業知識是法官所必須具備的,而對誠信精神內含則更應該精準把握。與此相對照的是,現當下我國立法技術和手段仍然較落后、司法體系也沒有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獨立、法官素質良蕎不齊等情況。

      立法機關通過誠實信用原則授予了司法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利,是補充法律漏洞和空白的輔助手段。當今社會正處于轉型時期,科學技術迅速發展、社會道德標準急劇變化,研究誠實信用原則必須考慮社會變化和發展的情況。社會發展具有動態性,而成文法具有穩定性,導致現有法律會出現不能迅速適應新的案件事實和判斷標準的情況。因此誠實信用原則的實施應用,不是靠成文的民事法律條文或原則就能確保司法公平公正的。

      誠實信用原則序位相對滯后。在我國諸多的民法立法之中,誠實信用原則的順序排列比其他原則的排列要靠后很多。比如在前文提到的關于民法通則第四條的解釋中規定了四個民法基本原則,這四個民法基本原則分別是:自愿原則、公平原則、等價有償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往往在最后的位置。其他民事法律法規也總是遵循這個順序,即誠信原則的排列位置要靠后許多。

      誠實信用原則缺乏明確的執行措施。在我國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是諸多法律實行的基本原則,但是在關于個體或組織如果事實上觸犯了這一原則又該如何去適用這一原則卻在相關法律中沒有明確的規定,這種表面上的原則并不能夠在真正意義上得到實施。所以,觀察一下我國市場經濟中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屢屢發生,同時也屢禁不止,僅關乎到每個消費者身體健康的食品安全問題就層出不窮,比如說“毒大米”、“地溝油”、“蘇丹紅”等事件。這些例子正是我國法律法規中誠實信用原則得不到有力的貫徹實施的確鑿證據。

      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完善

      明確界定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與外延。法律概念在法律的執行過程中起著非同小可的作用。因為概念是法律制定和法律遵守的基礎,立法者借助概念來形成法律實體,執法者采用概念來讓人服從法律約束,民眾也依靠法律概念來認識和遵守法律。法律概念的重要性由此可見一斑。而法律概念的出發點正是立法。從立法的角度來對誠實信用的概念進行圈定和明確,消除掉關于這一概念的爭議是誠實信用精神得以發揚的重要保障,由此使這一概念對民事主體和具體的民事行為產生約束作用。

      加速《民法典》的完善程度。構建獨立完整的市場法律體系是適應我國市場經濟高速發展的必然要求。《民法通則》就是調控和監督民間商品經濟活動最有力的工具。然而,《民法通則》實施以來,修訂的次數與幅度都較小,在應對高速發展的市場經濟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弊端和疏漏。因此,我國立法機關應該進一步對現有的民商法進行修訂和完善。及時制止糾正各種不規范的民商行為,從而為民事訴訟案件提供合理的理論支持和參考。另外,我們要完善本國的誠實信用原則還可以參考國際上其他國家成熟的法律體系,使民商法更加科學合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賦予誠實信用原則相應的法律程序。在我國的司法實踐過程中,適用于誠實信用原則的案件并不少見,該原則在這些案件中的運用也使案件的審理結果更加的公平和正義。但是,誠實信用原則是一把雙刃劍,此原則運用于具體的法律案例時應該有一定的限制。

      誠實信用原則之所以是一把雙刃劍就是由于它并沒有真正地融入到法律程序之中,在運用的過程中受到很多的主觀因素的影響,所以,目前的當務之急就是將這一原則行之有效地貫徹到法律程序之中,形成明確的法律條文和規定。博登海默教授認為:“一部成文憲法總是不完善的。然而我們卻必須堅持認為,法院須給予憲法的實在規則以極高的優先權,并且只有當那種在特定場合下呼吁承認某個未明確規定的原則的要求已具有極為強大的力量的時候,人們才可以認為憲法的實在規則讓位于某一原則。”

      加強對失信行為的執行和懲治力度。執行力度。從目前我國的法律現狀來說,誠實信用原則很大程度上是一種主觀上的評價,這種現象就給該原則的履行留下了空白,尤其存在于法律案件的最后一道關口:司法保護過程當中,它往往很容易造成司法機構濫用裁量權。由此可見,進行司法改革、加大司法監督力度勢在必行。同西方大多數國家所實行的三權分立原則不一樣,當下我國法院部門受制于地方政府,人事調任、財政都由地方政府把持。這就造成了地方政府在法律執行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直接干涉或者是間接干涉的現象。司法機關擺脫地方政府的干預和控制,實現自身的獨立,是誠實信用原則能夠有效落實的前提條件。當前有學者提出參照國外模式致力于建立大區巡回法院,改變當下法院行政區劃的現有格局,可謂是一種具有探索性價值的方案。

      要在司法過程中實現司法透明化,監督也是一個有效的手段,為了使其更加公正、公開,掃除“不受理、開庭不審判、受理不開庭、審判不執行”的現象,克服司法中的不良風氣,司法機關既要進行自我監督和自我約束,還要接受社會監督,這樣才能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實現,使市場經濟中的誠信原則能夠得到最大程度的實現。(下轉205頁)

      (上接113頁)懲治力度。從經濟學的角度出發,可以發現犯罪行為是否實施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罪犯對犯罪成本與犯罪支出之差的估計,如果這個值大于零,則犯罪行為不太可能實施,如果小于零,則很有可能發生。所以我們要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從犯罪成本出擊,也就是通過經濟手段和限制自由等手段來加大這個成本,使他們在進行犯罪行為之前有諸多的顧忌。也可借鑒國外的方法,將犯罪行為記錄在案,一定時期內不得從事相關的行業,這樣也能增加法律的威懾力度。使得進行欺詐行為的成本很大程度上大于其收益,這也是減少甚至杜絕市場活動中欺詐行為的有效手段。

      也就是說,在西方發達國家中,高度完善的誠實信用體系為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起到了重大作用。因為只要在民商活動中出現了失信行為,民事主體將會被記錄在案,并一直保存在個人信用檔案中,失信者會為自己的失信行為付出相應的代價。在我國,雖然社會對失信行為的危害已經開始重視起來,但是對失信行為的處罰還很滯后。在我國要取得民商誠實信用效果,必須加大對失信行為的處罰力度。比如:在民事訴訟程序中,法院有權制定與當事人有關的憑證,該憑證可以成為當事人行使民商權的法律依據,例如在債權糾紛中,通過這一手段可以對惡意逃債行為起到有效的制約作用。

      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其內容寬泛而且不具體,容易被鉆空子,大大降低了失信風險。健全法律法規,使依法誠信的形式確定下來,同時明確會計造假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并加大處罰力度,這才能從根本上抑制造假現象,重塑誠信。對于提供虛假信息而給信息使用者造成損失的造假者,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充分發揮法律對信息造假行為的震懾作用。

      構建完善的市場信用體系。從法律角度上分析,市場經濟主體應該遵法守法,充分行使自己的權利,履行自己的義務,否則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在當前信用缺失的環境下,要努力構建經濟社會的信用體系。舉個例子來說,企業作為一個強勢群體,同時又是市場經濟的基本組成部分,在民商活動中常常會侵犯其他部門的利益,因此在制定企業各項管理規章制度時,要求企業在民商行為中體現出誠實信用原則。政府應該積極構建監管體制,從法規和制度入手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借助多種媒體宣傳國家的法律法規,讓企業和個人充分認識到誠信缺失的危害,監督企業自覺執行國家相關方針政策,防止“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現象發生,把不規范或違法經濟行為消除于萌芽狀態。加強對行業的清理和整頓,運用市場規則淘汰不負責任的機構,對有不良行為的從業者及機構堅決驅逐出本行業,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建立健全個人信用體系。如果要使民商活動開展順利,必須要建立健全完整的個人信用體系,其對民商活動有很大的影響和比較深遠的意義,可以說個人信用體系的建立是民商法實施的一個基礎。在制訂一些信用方面的法律規范時,一定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則和規律,其中一個基本原則是尊重個人權利,尤其是法律賦予個人的基本權利,使信用信息更具有時效性和動員性。另外,對個人信息的使用必須進行嚴格的規范限制,不能隨意地向外泄露,必須保證其安全性。比如說一些國家就規定個人的信用資料只允許在相關信用交易的過程中提供給相關人員,其他人員不允許隨便提供否則就是違法。之所以建立和完善個人信用制度,是為了在信用交易時減少彼此的風險,為交易雙方提供重要的信用參考,為信用交易提供判別依據,從而減少不守信用造成損失情況的出現。所以,國外先進的民商管理制度也值得我們借鑒,以完善我國的民商法,逐漸發展和完善民商交易過程中的誠信制度。

      結語

      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民法的基本原則,應當受到社會各方的重視、得到其應有的地位。并應當結合我國國情,著重研究誠實信用原則在社會生活中的具體化、法治化路徑,發揮其本身的巨大能量和價值。因此,應立足我國司法實踐,加強誠信原則具體化的研究,完善研究方法,建立全面的誠實信用法律規范,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信用管理法律體系,更好地為促進社會安定有序的發展服務。

      (作者單位:云南師范大學商學院)

      【注釋】

      ①種法運:“論誠實信用原則及其實現”,2011年山東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信用原則論文范文第5篇

      在我國現今的法治環境下,律師已由“國家的工作者”一變而為“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維護者。這一角色的轉換,要求我們更多地關注律師在私權領域中的社會功能與社會作用,進而在律師與當事人之間尋找新的價值契合點。而筆者意在指出,誠實信用原則,作為私權利保障中的“帝王規則”,其在調整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的互動關系、平衡雙方的利益需求等諸方面,定能起到基礎且持久性的作用。時至今日,將誠信原則由律師執業的一般道德要求提升為律師執業所必須恪守的法律準則,符合社會的客觀需要。本文從古今中外的各種民法典中的有關誠實信用原則條款的。講述了誠實信用原則的涵義和應具有的以及在民法上的具體體現。闡明了誠實信用原則應原有的三項功能和律師的社會功能。指出了誠實信用應是律師職業的基本準則,具體又包括以下三項內容,一是誠實信用是當事人對律師的期待;二是誠實信用是律師職業道德規范的基本要求;三是誠實用是民法規則確立的法定義務。同時又指出根據我國《律師法》和《律師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的關于律業執業的相關條款,其實律師 法包含著誠實信用是律師執業的基本準則這一內容。

      [關鍵詞] 律師 誠信 義務

      英國法學家亨利·布魯厄姆①在1820年講過這樣一段話:“辯護士出于對委托人的神圣職責,只要受理該案就只對他一個人負責。他須用一切有利手段去保護委托人,使他免遭傷害,減少損失,盡可能地得到安全。這是他的最高使命”。

      筆者認為,在律師的責任與功能定位由國家、集體本位向當事人本位轉化的今天,布氏上述言論中所蘊含著的某些積極的成份,是足可以引之為鑒的。我國資深律師們起初所接受的傳統執業,突出強調律師是國家的法律工作者,是為維護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維護全體勞動人民的合法權益服務的,律師不應當受當事人意志約束,不能幫助當事人規避法律的制裁,更不能以忠實于當事人為由面遷就當事人利益而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隨著客觀條件的變化和我國民主與法制建設的日趨深入,律師的社會作用和社會地位日漸突出,在此情況下,進一步研討律師如何更好地服務于當事人已成為一個切實且正當的課題。

      一、誠實信用原則概說

      ①戴維·M沃克:(M)牛津法律大辭典,北京社會與發展所釋,光明日報出版社1989年版,P114頁。

      所謂誠實信用,是市場活動中形成的道德規則。它要求人們在市場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誠實信用原則為一切市場參加者樹立了一個“誠實商人”的道德標準,隱約地反映了市場經濟客觀的要求。在上,誠實信用這一道德規則,曾長期以商業習慣的形式存在,作為成文法的補充而對民法關系起著某種調整作用。到了19世紀末,毫無限制的契約自由和自由放任主義已經造成種種弊端,以致各種社會矛盾空前激化,經濟危機更加頻繁和深重,社會經濟生活動蕩不堪。為了協調種種社會矛盾和沖突,立法者開始注重道德規范的調整作用,將誠實信用等道德規范引入法典,成為近民法的重要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倫理道德準則在民法上的反映。法律吸收道德觀念,始于羅馬法。古羅馬的立法者在簡單商品經濟得到充分發展的前景下,日漸覺察到無論法律條款和合同條款如何嚴密,如果當事人心存惡意,總有規避之法。于是在羅馬法中規定了所謂的誠信合同,確認了一般惡意抗辯訴權。這一規定對后世各國民法產生了深遠。《法國民法典》第1134條規定:“契約應以善意履行之。”從而在合同關系中確立了誠實信用原則。《德國民法典》第242條規定:“債務人須依誠實與信用,并照顧交易慣例,履行其給付。”從而將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范圍擴大到債法領域。《瑞士民法典》第2條規定:“無論何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均應依誠實信用為之。”一舉將誠實信用原則的運用范圍擴張及于整個民法領域。我國《民法通則》將誠實信用原則規定為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不難看出,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法上有適用于全部民法領域的效力。

      具體到民法上,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必須意圖誠實、善意、行使權利不侵害他人與社會的利益,履行義務信守承諾和法律規定,最終達到所有獲取民事利益的活動,不僅應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須使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則。

      近代以來,作為誠實信用原則的延伸,各個國家和地區的民法上,又普遍承認了禁止權利濫用原則。該原則要求一切民事權利的行使,不能超過其正當界限,一旦超過,即構成濫用。這個正當界限,就是誠實信用原則。

      二、誠實信用原則的功能與律師的社會功能

      (一)誠實信用原則的功能

      誠實信用原則涉及兩重利益關系,即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和各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關系。誠實信用原則的目標,是要在這兩重利益關系中實現平衡,在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中,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對待自己事務之注意對待他人事務,保證法律關系的當事人都能得到自己應得的利益,不得損人利己。當發生特殊情況使當事人間的利益關系失去平衡時,應進行調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復,由此維持一定的社會經濟秩序。在當事人與社會的利益關系中,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不得通過自己的活動損害第三人和社會的利益,必須以符合其社會經濟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權利。

      我國著名法學家梁慧星先生認為,誠實信用原則具有以下三項功能:其一,指導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功能。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的規定,凡一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均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即要求當事人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時,應兼顧對方當事人利益和社會一般利益,使自己的行為符合于誠實商人的標準,只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凡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應構成違法。其二,解釋、評價和補充法律行為的功能。誠實信用原則適用之結果,可創造、變更、消滅、擴張、限制約定之權利義務,亦可發生履行拒絕權、解除權及請求返還之拒絕權,更得以之為撤銷法律行為或增減給付之依據,或成立一般惡意之抗辯。其三,解釋和補充法律的功能。進行法律解釋時,必須受誠實信用原則的支配,始能維持公平正義。此系誠實信用原則在法律解釋上的功能。此外,在法律有欠缺或不完備,而為漏洞補充時,亦須以誠實信用原則為最高準則予以補充,其造法始不致發生偏差。

      (二)律師的社會功能

      功能一詞,在現代漢語中的含義為事物或所發揮的有利的作用。律師的社會功能,應當是指一定的法律制度中,律師業對社會所承擔的職責。從古雅典的辯護士到古羅馬的保護人,從中世紀的僧侶律師到近現代意義上的律師,律師自產生起就在社會生活中擔當著法律居間人的角色,保護個體權利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使其能夠與過分膨脹的強大的國家權利機構相抗衡。

      律師業的職業特征是律師以其專門知識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因此律師業就是以律師的專門知識為社會提供法律幫助的法律服務業。律師業不具有任何國家機關的屬性,律師也不是行使任何國家管理職權的公務人員,律師對社會提供法律幫助是以當事人的聘請和委托為條件并以律師個人名義進行工作的,其目的在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不是實現國家的職能,所以他的活動不帶有“執行公務”的性質。在律師業務活動中,在同國家的關系上,他只服從法律,不應受任何行政機關意志的束縛,在同司法機關的關系上,他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正確的意見和建議,積極促成司法機關實現司法公正的審判。因此律師業是一各獨立性和自主性很強的以法律業務為內容的社會服務業。律師業的這種職屬性,決定了它以維護社會正義和人民權益為使命,從民間性質的“用法”的角度來促進國家真正走向法治。這就是律師業的社會功能。

      三、誠實信用是律師執業的基本準則

      (一)誠實信用原則是當事人對律師的期待。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國家頒布的法律規章日益增多,內容也日趨廣泛,涉及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條文的激增,使當事人普遍認識到僅依靠自己所掌握的知識參加訴訟將是十分艱難的,而依靠律師進行訴訟就要輕松得多,也有利于維護自己的權益。與此同時,委托人又擔心訴訟權利被律師所濫用,或因律師怠于履行職責,或履行職責不適格而使其權益受到損害。

      被譽為美國當今最好的辯護律師之一,哈佛大學法學院終身教授艾倫·德肖微茨(ALAN M·DERSHOWITZ),在其《最好的辯護》一書中講到:“選擇最好的辯護律師要注意的首要大事是,確切弄清楚該律師是一心一意地為委托人尋求最好的法律后果,而不是尋求其他人或自身的利益(如沽名釣譽,追求知名度,希望樹立不偏不倚的名聲,或指望借此與檢察官達成某種默契)”。②

      (二)誠實信用是律師職業道德規范的基本要求

      現代意義上的道德,是指社會用以調整人們之間以及個人與社會之間關系的行為規范的總和。人們在復雜的社會關系中生活,必然會產生各種矛盾和,這就需要有一定的規范或規則來約束人們的行為,調整人們之間的關系。道德就是以善和惡,正義和非正義,公正和偏私,誠實和虛偽等概念來評價人們的各種行為和調整人們之間的關系;通過各種形式的教育和社會輿論的力量,使人們逐漸形成一定的信念、習慣和傳統而發生作用。

      職業道德是社會道德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作為一種社會規范,具有具體、明確、針對性強的特點。恩格斯說:“每個行業都各有各的道德”。③每個行業之所以會有其特定的職業道德,主要是由于種種職業中同行間的人際關系及其與該行業外他人的關系都具特殊性,因而應當有調整這種特殊關系的特殊道德準則,作為社會道德在特定職業內的補充。職業道德就是一定社會的道德原則和規范在職業行為和職業關系中的特殊表現,是從業人員在職業活動中應該遵循的道德規范以及應當具備的道德觀念、道德情操和道德品質。由此可見,律師職業道德就是律師在執行職務、履行職責時應當遵循的道德規范。

      ②艾倫·德肖微茨:(M)最好的辯護,唐交東繹,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P480頁。

      ③(M)馬克思、恩格思選集第3卷,P134頁。

      律師作為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肩負著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維護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的社會職責,國家法律賦予律師特有的職務權利。因此,社會對律師的職業道德方面的要求比對其他職業更為嚴格。同時,從律師職業的本職特點來看,律師進行職業活動具有高度以的自主性,即律師的職業活動與法官、檢察官等司法官員不同,他不是履行國家的職權,而是在委托和委托人授權下,依據法律和事實為當事人提供法律上的幫助;律師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是依法執行職務,并不依附于任何機關和個人,甚至也要獨立于當事人。律師職業的高度自主性以及律師在維護法律正確實施和保障公民基本人權方面所擔負的重要責任,要求律師必須具有高尚的品德,能認真誠實地對待自己的職務,采取與自己的職業地位相稱的自律行為。社會的要求和律師的自律要求逐漸演進、不斷發展,形成了律師的職業道德,造就了影響律師職業最重要的規則。

      我國《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第8條規定:“律師應當誠實守信、嚴密審慎、盡職盡責地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該條便是律師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應恪守誠實信用的道德規范的規定。

      誠實信用,要求律師本著公平、真誠與恪守信用的精神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貫穿于提供服務的全過程。

      首先,是律師在接受當事人委托時即應有善意的心理狀況,是真誠的承諾將為當事人提供服務。此前,他應對當事人所委托的法律事務有清晰的理解用準確的把握,自己是否有能力勝任該項法律事務;律師還應對該法律事務的工作量作出預計,保證自己有充分的時間和精力去辦理該項法律事務。而不能不顧自己的能力和工作安排,對當事人的委托來者不拒,作出自己無法兌現的承諾;更不能惡意地欺騙當事人,騙取當事人的信任而委托其辦理法律事務。

      其次,是律師在接受當事人委托后自覺履行委托合同,信守諾言,積極主動地完成法律事務的方方面面,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此外,誠實信用還要求律師在辦理委托法律事務的過程中,不擅自撕毀、中止合同,解除委托, 以免使當事人的利益受到不應有的損害;以及不濫用委托人授予的權利,不超出委托人委托范圍從事活動等等。

      誠實信用,要求律師勤勉服務。律師應代表委托人的利益處理法律事務,必須采取一切合法的、合乎道德的方法維護其委托人的利益,必須盡最大努力熱忱地為委托人的利益工作。律師并應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不受自身及其他因素的影響,以使每一法律事務都能得到適當處理,當事人的利益得到全維護。

      誠實信用,要求律師有效率地工作,不得拖延。委托人的利益常受時間的推移及事態的變化的影響,有時能否迅速、及時地處置往往就是案件勝敗的關鍵。比如,由于律師延誤了起訴作用,超出時效的規定,當事人勝訴的可能性就毀于一旦。而即使委托人的利益并沒有受到實質性的影響,不適當的拖延也會引起委托人不必要的焦慮和削弱對律師的信心。總之,“遲到的正義為非正義”,當事人的利益應無延誤地得到維護。

      誠實信用,要求律師恪盡職守,不得敷衍馬虎。律師對委托人的法律事務,應是急委托之所急,想委托人之所想,充分體現委托人的保護人的身份角色。對每一法律事務做精心的準備是律師盡其職責的出發點,而不能以自己是該領域的行家老手而疏忽其事,在采取每一行動前都應深入的調查,周詳的論證,嚴密的計劃,而后審慎地付諸實施,對各種有利不利因素都采取正確的對策,務使每一法律事務都得到圓滿的處理。

      律師縱然是法律的專家,但如未能盡其職責,必使當事人的利益得不到滿意的維護而遭致詬病,因而律師應恪守誠實信用盡職盡責的職業道德。

      (三)誠實信用是民法規則確定的法定義務

      在民法中,誠實信用原則十分活躍,在私法的各個領域發揮著重要作用。之所以出現這種局面是因為:“今日私法學已由意思趨向于信賴,已由內心趨向于外形,已由主觀趨向于客觀,已由表意人本位趨向于相對人或第三人本位,已由個人本位趨向于或團體本位。在這種趨勢的下,誠實信用原則日益受到重視,乃是順理成章之事”。④律師與當事人之間,基于律師的職責和當事人的委托,形成服務與被服務,與被的關系,這一關系是平等的民事關系。

      誠實信用這一民法原則同樣適用于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現代民法規則確立人對被人所負有的誠實信用義務,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關于權的行使

      被人之所以委托特定的人為自己服務,是基于對該人知識、技能、信用的信賴。因此,人必須親自實施行為,才合于被人的愿望。除非經被人同意或有不得已的事由發生,不得將事務轉委托他人處理。

      謹慎、勤勉、忠實地行使權

      制度為被人的利益而設,被人設立目的,是為了利用被人的知識技能為自己服務,人的活動是為了實施被人的利益。因此,人行使權,應從被人的利益出發,而不是從他自己的利益出發,應謹慎、勤勉、忠實地處理好被人的事務,以增進被人的福利。

      人應謹慎、勤勉地行使權,人不履行勤勉義務,疏于處理事務,使被人設定的目的落空并遭受損失的,由人予以賠償。

      ④江平:(M)論新合同法的合同自由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引自(M)江平文集,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P467頁。

      人應向被人忠實報告處理事務的一切重要情況,以使被人知道事務的進展以及自己利益的損益情況。在事務處理完畢后,人還應向被人報告執行任務的經過和結果,并提交必要的文件材料。人在執行事務過程中,應盡保密義務,對于其知曉的被人的個人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向外界泄露,或利用它們同被人進行不正當競爭。

      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人利益,被人由此受到損失的,由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賠償責任。⑤

      2、權行使的限制

      誠信原則亦會適時成為行為的制度屏障,概言之,這一原則會對下述行為構成有效阻卻:

      其一,自己。所謂自己,指人在權限內與自己為民事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人同時為關系中的人和第三人,交易雙方的交易行為實際上只有一個人實施。由于交易皆是以對方利益為代價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很難避免人為自己的利益犧牲被人利益的情況,因此,自己,除非事前得到被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其追認,法律不予承認。

      其二,雙方。又稱同理,指一個人同時雙方當事人為民事行為的情況,所謂“一手托兩家”。在交易中,當事人雙方的利益總是互相沖突的,通過討價還價,才能使雙方的利益達到平衡。而由一個人同時代表兩種利益,難免顧此失彼,因此,對于雙方,除非事先得到過雙方當事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了其追認,法律應不予承認。

      ⑤《民法通則》第66條第三款。

      綜上,誠實信用雖說是市場活動中自發形成的道德準則,但在其被立法者規定為民法的基本原則之后,已經不再是單純的道德規則,而是躍升為一項法律規則了,我國律師法雖未明確將誠信原則納入法律條件,但《律師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而《律師執業道德和執業紀和紀律規范》第八條則明文提到了“律師應當誠實信用、嚴密審慎、盡職盡責地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由此,可以推知,誠實信用作為基本的行為規則,是為律師法的立法主旨所默許了的。律師作為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執業人員,肩負著維護社會正義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使命,基于與委托人之間的信賴與期待,應當切實地認識到:誠信是律師對當事人的法定義務。

      1、任繼圣主編:(M)律師制度與律師實務,法律出版社1998出版。

      2、劉景一主編:(M)律師法實用問答,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

      3、張耕主編:(M)律師職業道德、新華出版社、廣西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4、梁慧星:(M)誠實信用原則與漏洞補充,載于梁慧星主編的《民商法論叢》第二卷,法律出版社1994版。

      5、寇志新主編:(M)民法學,陜西出版社1998出版。

      6、王利明主編:(M)民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7、徐國棟:(M)民法基本原則解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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