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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賦予稅收債權具有優先權旨在擔保稅收債權優先其他權利受償。民事優先權包括民事一般優先權與民事特殊優先權。當稅收優先權與民事優先權并存時,稅收優先權通常劣后民事一般優先權受償。基于“共有”觀念而設立的民事特別優先權一般優先稅收優先權。而基于“質權”觀念而形成民事特別優先權不是絕對優先或劣后于稅收優先權,它是與稅收優先權處于同等地位的,應以成立時間的先后順序作為優先受償的依據。
《海商法》、《商業銀行法》、《民事訴訟法》及《保險法》等法律中存在許多關于民事優先權的規定。但是我國2001年修訂的《稅收征管法》沒有規定稅收優先權與民事優先權競合時的效力順序。這樣在司法實踐中,稅收優先權有可能與民事優先權存在沖突。當民事優先權在與稅收優先權并存且發生沖突時,其效力順序應當如何確定?本文擬對此作一探討。
一、稅收優先權與民事優先權的概念分析
稅收優先權是指稅收債權與私法債權及其他公法上金錢請求權并存,且納稅人的剩余財產不足清償時,稅收可以優先受償的權利。承認稅收優先權的原因在于,稅收是國家維護公共利益的重要物質基礎,具有強烈的公益性。同時,稅收債權和普通私債權相比,不具有對等給付的特點,在征收上,受時間、程序的限制較多。因此,承認稅收優先權有助于保障稅款征收。①
民事優先權是指特定債權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享有的就債務人的總財產或特定動產、不動產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民事優先權制度發端于羅馬法,最初設立的優先權有妻之嫁資返還優先權和受監護人優先權,其設立的目的在于保護弱者,維護公平正義和應事實的需要。②民事優先權可以分為一般優先權及特別優先權。就債務人不特定的總財產上存在的優先權被稱之為一般優先權,包括訴訟費用優先權、工資和勞動報酬優先權、喪葬費用優先權、醫療費用優先權以及債務人及其家屬的日用品供給優先權等;就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上存在的優先權被稱為特別優先權,包括不動產出租人優先權、種子、肥料、農藥提供優先權、旅館和飲食店主人優先權、不動產修建人優先權以及不動產保存人優先權等。
二、稅收優先權與民事優先權競合時的效力順位探討
由于民事優先權被區分為一般優先權和特殊優先權,我們將分別探討稅收優先權與民事一般優先權和與民事特別優先權競合時的效力順位問題。
(一)稅收優先權與民事一般優先權競合時的效力順位
從承認民事優先權國家立法來看,民事一般優先權所擔保債權的范圍盡管比較廣泛、種類繁多,但大多包括訴訟費用、職工工資、喪葬費用及治療費等③。基于對社會弱勢群體的優待、社會正義的表達和生存權的尊重,這些債權一般都優先稅收債權受償。
我國《稅收征管法》在規定稅收征收優于無擔保債權之后又加上一句:“法律另有規定除外。”對此,有學者認為“除外”指:清算費用、商業工資和勞保債權、個人儲蓄本金債權、保險金債權等四種特別保護的市場權益,優先于稅收債權。④為保障公民生存權的一般優先權,包括勞動者工資、保險費用、儲蓄金等,這些債權要優先于稅收優先權,原因在于對社會正義的表達、對生存權的尊重。1919年的德國《魏瑪憲法》確定生存權是一種靠國家的積極干預來實現人“像人那樣生存”的權利。自此以后,生存權成為在近代市民憲法所保障的人權宣言的體系中前所未有的嶄新的基本人權。⑤在基本人權面前,稅收沒有什么優先權可言。工資系勞動者生存的最為主要的經濟來源。因此確保工資債權的清償,即在于維護社會正義。尤其在破產場合,一些職工將面臨失業,對其工資與勞動保障費用更要加以保障。我國法律承認關于公民生存權或一些特殊的債權具有一般優先效力的,僅有勞動者工資、勞動者社會保險費、儲蓄金、保險金等幾項。而國外立法上種類繁多,對公民利益之周密保障,法律可謂用心良苦。如意大利民法典中規定喪葬費、治療費、撫養費之債權,酬金、傭金的債權,自耕農、合作公司或者合作社和手工企業的債權等(參見意大利民法典第2751條、第2751條附加條)。對于這些債權,意大利民法典將其視為動產上的一般優先權,優先于稅收債權受償。美國破產法第507條規定六種優先于稅收債權的無擔保債權,其中第一類是審理案件的行政費用;第二類是從強制清算申請提出后至債務人被宣告破產時止債務人在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的債權。這類債權優先受償是確保債務人在強制清算申請提出到宣告破產時止這段時間正常業務的繼續開展;第三類是債務人欠其雇員的工資和其他勞務報酬;第四類是債務人雇員的福利之債權;第五類是糧食生產者或小產品生產者的債權,此債權優先是美國特殊措施;第六類是消費者所支付的定金。⑥反觀我國關于稅收優先權制度,則顯得過于粗糙。如我國立法中沒有賦予喪葬費、治療費、撫養費之債權的優先受償效力。盡管我們不能完全照搬國外立法,但其立法之精細頗值得借鑒。基于公益性質,稅收債權有保障現代國家正常運作之作用,故賦予其優先權非常必要。但不能以“公益”之名義,肆意侵犯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利益,有必要對稅收優先權制度精心設計,使之更加精細、周密、完整。
第一,應把更多體現保障勞動者利益,出于人道主義考慮的一些債權賦予其優先權置于稅收優先權之前受償。如上面提到的喪葬費、治療費、撫養費債權;自由職業者因提供服務而應獲得的酬金債權;因企業破產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依法取得補償金請求權等債權。同時,對于這些債權有必要加以期限限制。盡管無期限限制的工資債權、保險費債權等有利于勞動者,但無期限的大量的工資等債權必然會沖擊稅款的征收,使稅收無限制讓位于工資債權,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我國應該參考美、英、意大利、日本等國做法,規定一定期限的工資等債權具有優先于稅收優先權的效力,超過期限將劣后于稅收優先權受償。
第二,稅收優先權的立法規定既適用于破產案件中,也可適用非破產情形。依據我國《稅收征收法》與《破產法》規定,工資等債權具有一般優先權效力亦即優先于稅收優先權僅存于破產情形。而在非破產情形下,工資等債權將不具優先稅收優先權的效力,這不利于保護勞動者生存權利。因此,有必要對破產情形與非破產情形下工資債權優先稅收優先權作出統一立法規定。具體來說,可以在制訂稅收基本法時,考慮兩者競合時的受償順序。
(二)稅收優先權與民事特別優先權競合時的效力順位
民事特別優先權指特定債權的債權人基于法律規定就債務人特定動產或不動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承認優先權制度的國家,在確立優先權制度時,一般都規定了民事特別優先權與稅收優先權并存時的效力順序。在日本現行《國稅征收法》中,將先取特權(我們稱之“優先權”)分為幾類:一類是像不動產保存的先取特權那樣,其始終優先于質權或抵押權的先取特權;二類是像不動產租賃的先取特權那樣,根據登記的先后等決定它的質權或抵押權優劣的先取特權。對此,法律作了如下規定:首先,在納稅人的財產上存在第一類先取特權時,對該財產的換價款,稅收債權劣后于由該先取特權為擔保的債權。其次,在稅收法定交納期限以前,納稅人財產上就已存在第二類先取特權時,對該財產的換價款,稅收債權劣后于由該先取特權作為擔保的債權(承認此種先取特權與質權或抵押權具有同等效力)。而且,納稅人在受讓設有此種先取特權作為擔保的債權時,稅收債權劣后于由此種擔保的債權。對上述兩類先取特權以外的先取特權,由于國稅征收法及地方稅法都未作規定,因此只能認為它們劣后于稅收債權。⑦依據日本民法典規定,第一類優先稅收債權的優先權包括不動產保存優先權、不動產工作優先權和不動產買賣優先權。第二類優先權包括不動產租賃優先權、旅店住宿優先權和運送優先權。⑧意大利民法典上動產優先權與不動產優先權所擔保債權種類繁多。動產優先權所擔保的債權包括:動產上訴訟費用,動產給付、保存與改進費用的債權,農業生產的必要供給和勞動的債權,間接稅、所得稅的債權,旅店主、運送者等的債權,設備銷售者的債權,承佃土地租金的債權,不動產出租人的債權等。不動產優先權所擔保的債權包括:不動產訴訟費用,不動產所得稅的債權,間接稅的債權,開墾土地和改良土壤的分擔金等。意大利民法典把稅收優先權作為民事優先權的一種列入其中,并且把稅收優先權區分為動產稅收優先權與不動產稅收優先權,分別規定與其他優先權并存時的受償順序。⑨這一點不同于日本“一刀切”的做法,日本沒有對稅收優先權再細分。根據意大利民法典第2778條、2780條規定,涉及動產和不動產所形成訴訟費用優先于一切優先權包括稅收優先權,而動產上稅收優先權與其他動產優先權競合時的效力順位是:動產給付債權、保存與改進費用的債權、從事耕作和收割工人酬金債權及農業生產的必要供給和勞動的債權等優先于動產上形成間接稅和所得稅債權;損害賠償債權、旅店主的債權、運送者、受任者、受寄者和托管者的債權等劣后于動產上形成的間接稅和所得稅債權,但優先于動產形成的一般稅收優先權。
通過觀察日、意兩國關于稅收優先權與民事特別優先權并存時效力順序的法律規定,可以大體上得出如下結論:基于“共有”觀念而設立的特別優先權一般優先稅收優先權,而基于“質權”觀念而形成特別優先權不是絕對優先或劣后于稅收優先權,它與整體稅收優先權處于同等地位。基于“共有”觀念而設立優先權指動產或不動產保存優先權、不動產工作優先權、不動產買賣優先權及從事耕作和收割工人酬金債權、農業生產必要供給和勞動債權等。如何理解基于“共有”觀念而設立優先權?比如說,不動產工程人員(包括工程師、建筑師、承攬人等)對其所修建的不動產,可視為不動產工程人員與債務人的“共有物”,因為沒有不動產工程人員的勞動、資金投入,此項不動產就不會存在,所以不動產工程人員就其債權對該不動產應享有優先權。再如農業生產必要供給形成的優先權,因為若沒有農業生產者必要供給如種子、肥料、殺蟲劑,債務人根本不可能有收獲,所以就收獲物而言,在觀念上可視為種子、肥料、殺蟲劑的供給者與債務人的“共有物”,對共有物之分割,“共有人″自然優越于其他債權人。上述基于“共有”而成立優先權具有促進特種事業發展的功能,基于“共有”觀念承認特定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不僅體現了“公平”的理念,且具有功利主義的理由。⑩基于“共有”觀念而形成優先權與稅收優先權并存時應優先稅收優先權。因為如沒有上述享有特定優先權人的勞動、資金和供給物,就不能產生形成稅收債權的動產或不動產,稅收的征收也就無從談起。基于“質權″觀念而形成優先權,是指不動產出租人、旅店主人、飲食店主人、運送人具有就債務人動產而享有的優先權。這些優先權是基于對不動產出租人、旅店主人、飲食店主人、運送人與其債務人就攜帶的物品達成默示質押的推定而產生的。此等優先權與稅收優先權并存時的效力順位,日、意兩者立法上有所差異。日本法律以成立時間先后作為基準,判別受償順序。而意大利法律把它置于就動產上形成特別稅收優先權與動產一般稅收優先權之間受償,但均認為基于“質權”產生優先權不是絕對優先或劣后于稅收優先權。從某種意義看,它與整體稅收優先權處于同等地位的。
日、意兩國關于稅收優先權與民事特別優先權關系的法律規定,對我國立法不無借鑒意義。在設計我國稅收優先權制度時,應慎重處理兩者關系。在我國,對于一些特殊社會關系的保護尚無統一的優先權制度可供適用,僅在特別法中零散規定個別的民事特別優先權,更不用說有關于處理稅收優先權與民事特別優先權關系的法律了。在當前的立法狀況下,我們認為,要架構完備稅收優先權制度,依賴于建立統一的優先權制度,不然有些基于特殊社會關系而產生的應當加以確保的權利連對抗一般債權的優先效力都不具備,更談不上優先稅收債權。當然,如何設置優先權制度的問題已超出本文探討范圍,我們對此不作討論。我們主張在將來建立民事特別優先權制度時應借鑒日、意兩國立法經驗,將基于“共有”觀念產生的特別優先權置于稅收優先權之前受償,基于“質權”觀念而形成特別優先權與稅收優先權競合時依成立時間先后作為優先受償依據。
如前所述,我國有些法律也零散規定個別的民事特別優先權,主要包括《海商法》第21條規定船舶優先權,《民用航空法》確立的民用航空器優先權以及《合同法》第286條確立的不動產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其中,船舶優先權的項目包括:(1)在船上工作的在編人員工資、社會保險費等給付請求;(2)船舶營運中發生的人員傷亡的賠償請求;(3)船舶噸稅、港口規費的給付請求;(4)海難救助款項給付請求。對這些特別優先權與稅收優先權并存時,我們如何確定受償順序呢?我們認為,船舶優先權中第一項與第二項海事請求是關于船員工資、社會保險費以及關于人員傷亡的賠償請求,它關系到船員與受害人的生存權無疑優先稅收優先權。第四項是基于“共有”觀念形成動產優先權,因為若沒有海難救助者的救助行為,船舶可能就不存在了,故對此也應加以優先保護。至于第三項屬稅收特別優先權。這種特別優先權所擔保的船舶噸稅和港口規費可視為保存船舶所產生的優先權。它同樣應該優先債務人因其他行為或財產而產生稅收優先權。《民用航空法》第19條規定的優先權項目包括:(1)救援該民用航空器的報酬;(2)保管維護該民用航空器的必要費用。這些優先權都是基于“共有”觀念形成的優先權,因為沒有救援、保管行為,航空器就會毀壞,故此優先權中應優先稅收優先權。《合同法》第286條關于建設工程款所具優先權應為不動產工作優先權也屬于基于“共有”觀念形成的民事特別優先權,它也應優先稅收優先權。我國學者起草的《民事強制法(草案)》(第二稿),在處理我國法律上現存幾個特別優先權與稅收優先權關系上有類似的立法安排。其第905條規定:“下列金錢債權具有法定優先權,并按照下列順序受償:……(三)船舶和航空器優先權、建筑承攬優先權;(四)債務人拖欠的國家稅款⑾。”
三、結語
通過上文對稅收優先權與民事優先權競合時的效力順位問題的探討,我們基本可以考慮這樣的因素來判定兩者并存時的受償順序:第一,應該依據所保護特定的債權性質,即應受保護的強弱程度來確定。對于應受保護的強弱程度的界定是屬于價值判斷問題,取決于立法者主觀衡量。我們認為在判定特定債權應受保護的強弱程度時應依據債權人保護債權能力的大小等。比如,工人與國家相比在保護自己債權的能力方面弱的多,國家可以行使一些強制執行權來使自己的權利得到實現,而工人則沒有這樣的權力。因此,為保護工人工資債權的實現,應賦予擔保工資債權的民事優先權優先稅收優先權受償效力。第二,應該依據與債權標的物的關系程度來確定。當稅收優先權與民事優先權同時指向同一標的物時,哪一個權利與該標的物聯系密切,就享有優先受償的效力。比如,基于“共有”觀念而形成優先權與稅收優先權并存時應優先稅收優先權。因為正是基于“共有”觀念而形成優先權的權利人的勞動、資金和供給物,才能產生形成稅收債權的動產或不動產,這樣,這些動產或不動產與基于“共有”觀念而形成優先權的權利人的關系比與稅收優先權的關系要密切。
①劉劍文、魏建國:《我國稅法對國外稅收優先權制度的借鑒》,《法制日報》2001年5月20日理論版。
②申衛星:《優先權性質初論》,《法制與社會發展》1997年第4期。
③國外的立法盡管規定訴訟費用、稅收債權屬于民事一般優先權擔保的范圍,但在我國它們屬于公法上的金錢請求權。故此,我們只探討稅收優先權與私法領域中的優先權競合的效力問題。
④陳松青:《芻議我國稅收優先權制度》,《涉外稅務》2001年第11期。
⑤候作前:《我國稅收優先權制度前瞻》,《云南大學學報》2003年第1期。(下轉第115頁)
(上接第73頁)
⑥潘琪:《美國破產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34頁。
⑦(日)金子宏:《日本稅法》,戰憲斌、鄭林根譯,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82頁。
⑧吳宗??《論優先受償權與擔保物權競合之效力》,鄭玉波主編《民法物權論文選集》,五南圖書出版社1985年版。
⑨意大利民法典中規定的不動產優先權,僅為國家特定債權所擁有。不動產稅收優先權與其他不動產優先權競合主要是國家權利之間的沖突,而本文主要論述稅收優先權與私法上民事特別優先權競合時的效力順位。故此,意大利民法典對于不動產稅收優先權與其他不動產優先權競合時的效力順位的規定我們不作探討。
【關鍵詞】MM理論;權衡理論;資本弱化;公平交易法;安全港規則
當下,中國企業稅制的改革已然進入較之先前更為深一層的領域中去,其中改革的核心任務在于實現稅收中性,契合公平原則。為此一些應運新形勢下的所得稅規則,比如受控外國公司法,公平交易原則,反資本弱化規則等呼之欲出。
資本弱化是指企業資本結構中債務資本大于權益資本的資本結構現象,即通過超額貸款來"隱藏資本"。現有的稅收制度允許企業將借貸支付的利息作為財務費用稅前扣除,而為股權資本支付的股息則不能稅前扣除,這種不對稱的融資稅收待遇增加了企業對債務融資的依賴,也是企業產生資本弱化現象的一個基本誘因。
資本弱化扭曲了正常的融資結構,侵蝕了國家的稅收利益。為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后出臺了《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的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及《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確立了反資本弱化稅制從而對資本弱化行為進行矯正。
兩號檔在具體的調整方法的適用上存在著分歧,前者采用安全港規則,而后者則采用公平交易原則。為正本清源,本文擬從反資本弱化稅制的經濟理論淵源,論證我國反資本弱化稅制假設前提的正當性,從而有助于我們正確理解,執行反資本弱化稅制,并提出完善現行稅制的有益建言。
一、研究方法
在研究方法上,本文采用模型分析法、實證法兩種方法進行論證。
就模型分析法而言,文章擬由MM模型、權衡理論來論證反資本弱化、稅制應然的調整目標,從而推導出實現該目標所采納的調整方法之制定所應依據的原理、準則,及其注意事項。
就實證法而言,文章擬對五大代表性行業的兩百三十三家上市公司的現金流產生的償債能力、固定資產和對外投資指針資料的分析、評估,從而對金融企業與非金融企業的融資能力差異假設及非金融企業間融資能力一致的假設進行有效論證。
二、文獻綜述
(一)MM 理論
Modigliani 和 Miller 在《資本結構、公司財務與資本》(1958)一文認為,在沒有稅收、交易成本和市場摩擦的有效市場中,企業不存在最佳資本結構,企業選擇債券融資還是股權融資都不會影響企業的市場價值。
而后,二者又共同發表了《公司所得稅和資本成本:一種修正》(1963), 修正了之前的理論假設,認為在考慮公司所得稅的情況下,由于負債的利息是免稅支出,可以降低綜合資本成本,增加企業的價值。也即,該論文提出了資本弱化的動因,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隨后MM理論又發展成為稅差學派(主要研究各類稅收差異對于企業資本結構的影響)和破產成本主義學派(認為盡管增加負債可以帶給企業稅收收益,但是破產風險也隨之增加,破產成本制約了企業的借貸能力)。
(二)權衡理論
所謂權衡理論(trade-off theory),就是強調在平衡債務利息的抵稅收益與財務危機成本的基礎上,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時的最佳資本結構。此時所確定的債務比率是債務抵稅收益的邊際價值等于增加的財務危機成本的現值。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權衡理論的代表人物包括羅比切克(Robichek,1967)、梅耶斯(Mayers,1984)、斯科特(Scott,1976)等人綜合稅差學派和破產成本學派的觀點先后提出權衡理論。權衡理論認為,企業可以利用稅收屏蔽的作用,通過增加債務來增加企業價值。但隨著債務的上升,企業陷入財務困境的可能性也增加,甚至可能導致破產,如果企業破產,不可避免地會發生破產成本。即使不破產,但只要存在破產的可能,或者說,只要企業陷入財務困境的概率上升,就會給企業帶來額外的成本,這是制約企業增加借貸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企業在決定資本結構時,必須要權衡負債的避稅效應和破產成本。
權衡理論以后又發展為后權衡理論,后權衡理論的代表人物是迪安吉羅(Diamond,1984)、梅耶斯(Mayers,1984)等人,他們將負債的成本從破產成本進一步擴展到了成本、財務危機成本和非負債稅收利益損失等方面,同時,又將稅收利益從原來所討論的負債收益引申到非負債稅收收益方面,實際上是擴大了成本和利益所包括的內容,把企業融資看成是在稅收收益和各類負債成本之間的權衡。這再次從理論上驗證了稅收因素影響了企業的資本結構,進一步深化了資本弱化的理論基礎。
(三)國內外學者的實證研究
目前在資本弱化實證研究方面,國內比較有影響力的是楊寶臣(1999)在一定假設條件下通過數理推導論證了企業可以利用財務杠桿效應實現公司市場價值最大化,企業最優資本結構是存在的。王靜、王玉婷、孫月萍(2006)以2000、2004年公布年報的1393家上市公司的資料為研究對象,篩選出796家符合條件的五大類上市公司,通對其最近五年負債權益的變化狀況進行分析和實證,證明了隨著中國稅收法制和資本市場的完善,企業所得稅將成為企業選擇籌資方式的強有力決定因素。
國外許多學者通過實際數據驗證了稅收是資本弱化存在的重要原因。根據英國、新西蘭和澳大利亞等國的稅收制度,M.Long 和 I.Malitz(1985), Ashton(1991),Lally(1992,2001)和 Monkhouse(1994)研究了稅收對公司選擇財務政策的影響。他們認為,在公司所得稅上,由于稅收的非中性,使利息相對于股利更加優惠,稅收套利機會的存在影響了投資者的決策,直接導致了企業資本結構的變動。
Booth(2001)根據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的混合資料,通過對其進行橫截面回歸分析后認為,在負債融資稅收優勢較高的國家里,企業也會利用更多的負債來規避稅收,稅收項目與財務杠桿正相關。Graham 和 Harvey(2001)對美國392位CFO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約有 45%的被調查者認為利息抵稅收益是影響負債融資決策的一個重要 因素。
三、符合稅收中性的資本結構
稅收中性指的是稅制設置應當不干預市場經濟運行,應當避免對市場 經濟行為的扭曲,從而使市場充分發揮資源分配作用。所以,稅收中性原則反映的是亞當斯密關于國家不干預經濟,讓"看不見的手"發揮唯一作用的觀點。資本結構是指權益資本與債務資本之間的比例關系,最佳資本結構是公司利益最大化的資本結構,它是企業財務狀況的一項重要指標。符合稅收中性的資本結構最早起源于MM理論。
(一)無稅下的資本結構
MM理論最初被稱作資本結構無關論,它建立在完善的資本市場中,但是現實中不存在理想的資本市場,尤其是公司稅對各個公司而言有很大影響。因此,在1963年這兩位經濟學家修正了MM理論,在此前的研究模型上考慮了稅收的影響,分析了在公司稅條件下的資本結構和企業價值的關系。
(二)稅收因素對最優資本結構的影響
有公司稅情況下債務會增加企業的價值。原因是債權性籌資的利息可稅前扣除,抵減應納所得稅。因此高負債可以大幅度減少企業稅收負擔。在這種情況下,負債企業的價值等于無負債企業的價值加杠桿的利得,這就說明企業只要通過財務杠桿利益的不斷增加,不斷降低其資本成本,負債越多,杠桿作用越明顯,公司價值越大。當債務資本在資本結構中趨近100%時,才是最佳的資本結構,此時企業價值達到最大。
修正后的MM理論從稅收的角度出發,論證了包含稅收這一經濟變量時對企業資本結構的影響,為資本弱化現象提供了更為直接的理論基礎。但是它過于片面強調舉債經營帶來的稅收利益和企業價值的提升,忽略了高負債可能會讓企業償債壓力加劇,財務風險上升,破產風險加大,使未來的正常運營存在不穩定性,因此理想狀態下的最佳資本結構100%負債無法在實際的經濟活動中得以運用。我們將在下文中用模型詳細論述MM理論,均衡理論與反資本弱化的關系。
四、資本弱化與反資本弱化
我們已知在無稅情況下,有債務融資公司價值等于無債務融資的公司價值,公司價值與企業資本結構無關。該模型僅在于一個無摩擦的資本市場,且對債務融資要求的條件較為苛刻,債務融資不會帶來財務危機成本和增加企業的成本,即債務融資不會企業價值帶來抵減時成立。
實際上,企業所得稅在各國稅法中是具有廣泛存在性。因此要對模型進行修正,使得具有實際意義,有必要在模型中引進所得稅。分析公司的財務結構及其與所得稅的關聯時,基于國際通用的企業所得稅法,稅基部分不允許扣除權益部分的資本支出,只允許扣除利息支出。因此在模型中,只考慮企業采用債務融資和權益融資兩種籌資方式,且不考慮兩種方式的產生的風險差異和公司結構的差異。此時,公司的稅收支出只收債務和權益之間比例的影響。
當假設部分與上述的部分相同,且只存在企業所得稅時,公司的利息支出會產生稅盾效應,使得企業所得稅的稅負減少。
企業在資本結構中使用債務融資可以產生稅盾效應,減免企業的所得稅稅負,從而實現對企業價值的增益。且當企業處于MM理論Ⅰ的假設下(債務融資不會帶來財務危機成本和增加企業的成本)時,理論上企業可以采用100%債務資本取代權益資本,通過最大化稅盾效應最小化企業所得稅稅負,使企業價值最大化。
(一)權衡理論與最優資本結構
由于在現實中的資本市場并不會處于完全無摩擦狀態,且由于交易成本(債務成本與權益成本)不會長期為0,而是隨著企業資本的結構的改變而相應改變。資本結構中債務融資為0%(尤其是短期債務)或者100%進行債務融資,都是不存在的,這是由于債權融資對企業價值的影響具有兩面性,一方面債權融資有促進企業價值增加的一面,同時債權融資也有使企業價值減少的一面。因此,在考慮現實中企業的最優資本結構問題時,需要充分考慮企業所得稅、成本、財務危機成本分別或共同存在情況下,資本結構如何影響企業市場價值。
當企業偏向于保持過高的債務融資比例時,債務產生的利息給企業造成的償債壓力,一般財務學上用利息支出與利潤的比值作為衡量償債壓力的指標,過高的償債壓力會給企業帶來另一項隱性成本:財務危機成本。因此,企業在決定資本結構時,必須要權衡負債的避稅效應和破產成本。在充分考慮這兩項成本的遞減與稅盾效應帶來的的企業價值增益時,使得投資人(債權與股權投資人)低估企業經營能力,從而減少企業價值。以及當企業負債比例過大時,通常會導致債權人處于對其資金安全的考慮。
當一個企業處于債務資本與權益資本的最優比率時,企業既可以獲得稅盾效應帶來的稅收收益,也可以避免過量的利息支出與財務危機成本。
(二)反資本弱化的實質
在均衡理論闡述了企業債務融資與財務危機成本、成本之間的關系與得出的結論的同時,我們仍將考慮以下情形:假設一個企業,擁有的總資金量為S,其債權融資和權益融資比率為1。
假定該企業只有少量的投資者,且在權益投資者擁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會繼續投資這家企業,由于稅法對債務和權益投資人的身份并沒有做出明確限制時,權益投資者會選擇通過內部債務融資的方式進行投資,即既成為企業的股東,同時又是企業的債權人。但當所有的投資者都將多余的資金變成債務融資時,他們既是企業的股東,同時又是企業債權人的雙重身份,企業債務融資產生的利息將會支付給投資人,作為免于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額外利潤,使企業投資者可以通過內部債務與關聯企業間的債務融資,來規避償債壓力和成本對企業的影響。
我們將上述以規避企業所得稅為目的,通過內部債務、關聯債務進行資本隱藏,使企業債務融資與破產風險不相等稱為資本弱化。資本弱化現象破壞了企業融資關系中稅收中性的要求,侵蝕了國家的稅收利益。
由于稅務部門無法對企業的債務籌資來源進行審查和限制,也不能給所有的債務融資制定一個對應的財務危機系數。稅務機關可通過審查關聯方的貸款條件是否與非關聯方的貸款相同來進行反資本弱化的規制;如果貸款條件不同,則關聯方的貸款可能被視為隱蔽的募股,要按資本弱化法規處理對利息的征稅。但該規則在現實中的實行會受稅務部門與企業信息不對稱的制約。因此,最簡單有效的反資本弱化規則,是針對企業的稅盾,即稅前扣除的利息額進行限制,制約企業的資本弱化行為。根據MM理論Ⅰ,稅盾來源于企業的債務融資價值。我們假設稅法當對資本結構的債務融資比率限制為11,超額利息將不允許在稅前扣除。且假定權益投資者仍通過內部債務融資的方式進行投資。此時,企業不管如何變更資本結構比例,其企業所得稅的有效稅盾是都固定值。
五、中國反資本弱化稅制假設的實證分析
(一)現行反資本弱化稅制
我國的反資本弱化稅制,由《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的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和《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中的資本弱化管理兩部分組成。
《通知》中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規定比例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而這個規定的"比例",實質上就是安全港規則,企業主體不同,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亦有所不同,也即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
當然,《通知》并沒有排除其他調整方法的適用,它同時規定,"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也即,如果可比數據可靠的話,資本弱化的定價調整允許以公平交易原則作為調整方法。或者說,有可靠可比數據的情況下,反資本弱化稅制并不適用安全港規則。但是,遺憾的是,《通知》并沒有規定符合條件的可比性資料有哪些。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的規范性內容相較于《通知》,《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相對嚴謹了許多。它首先定義了資本弱化管理的概念,也即,資本弱化管理是指稅務機關按照稅法的規定,對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企業接受的權益性投資的比例是否符合規定比例或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審核評估和調查調整等工作的總稱。對反資本弱化對應的利息,《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制定了其計算方法即: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公式中的標準比例指的是《通知》所規定的安全港比例。也就是,《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并沒有超越《通知》所設定的安全港比例規則,甚至,也沒有具體界定什么內容屬于可比數據。
(二)安全港規則的實質
OECD關于公平交易原則的定義為:同一人直接或者間接參與一方企業和另一方企業的管理、管制或資本,在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下,兩個企業之間的商業或財務關系不同于獨立企業之間的關系,那么,本應由其中一個企業取得,但由于這種情況而沒有取得的利潤,可以計入該企業的利潤,并據以征稅。
也即,在OECD協議范本中,認為如果兩個關聯企業之間發生了或被施加了特定條件,那么可以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所進行的正常的公開市場交易價格來確定其中的業務關系,這樣的轉讓價格調整方法就是公平交易原則。我們也可以認為,公平交易實際上就是一種客觀判斷法則,這種客觀判斷法則,需要有充足的可比數據予以保障。反觀安全港規則,我們則可認為是一種主觀判斷法則,這種調整方法,建立在立法者對企業間融資能力判斷的前提基礎上,受立法者理性思維的影響。這股立法者理性思維之風,影響著世界上許多國家,我們可以從下表得以印證;同時,我們亦可從下表得以另一種觀點, 也即是各國立法者的主觀判斷均不相同。
具體到我國的安全港規則,即"金融企業51,其他企業21"實際上反映了立法者的兩種主觀假設,第一,金融企業與非金融企業融資能力存在差異;第二,非金融企業之間融資能力一致。
(三)金融企業與非金融企業融資能力差異假設
我國設定金融企業債券/權益比例為51,非金融企業為21,這一比例,其實際是基于金融企業與非金融企業融資能力存在區別的假設。為驗證此假設的正確性,我們選取了中國A股上市的233家公司進行分析,這233家公司分別來自于非金融企業(包括房地產、計算機、醫藥、有色金屬)和金融行業。所有財務數據均來來自于2010年報。
在現實中,我們不難發現一些總資產權益比(asset/equity ratio)很低,且缺乏資產規模的企業,因為缺乏足夠的資產擔保水平而難以獲得投資。由此,我們在下面的統計中將這一變量加入考慮范圍。我們假定投資人(包括債務和權益投資人),會拒絕給一個需求資金大,而資產規模不足的企業投資,且當一旦企業資金鏈出現危機時,債權投資人的優先求償權會先得到滿足。企業的固定資產比(fix-assets rate)和企業的經營現金流產生償債能力,在現金流量表中,和應付款項不相關的項目有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和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由此償債能力的指數計算公式為:
企業經營活動現金流入=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
我們還需要額外考慮2個因素:固定資產和對外投資(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投資)。這個因素往往作為抵押貸款的抵押物,會影響到企業的借款,尤其是銀行貸款會以此作為是否放貸的標準。所以我們主要考慮(現金流產生的償債能力+固定資產+對外投資)/總資產的比例,以此來判斷不同行業間的企業能夠進行債權性籌資的能力。
(四)非金融企業間融資能力一致假設
在上文里,我們選取并統計了我國房地產行業、計算機行業、醫藥行業及有色金屬冶煉業四個行業的企業的債務融資能力系數。這說明了在面對相同的企業所得稅率和反資本弱化規則時,企業所面對的有效稅率會受到自身(行業)的特點(資產負債率,凈資產比率等)影響。在我國目前的金融貸款體系中,尤其是2008年金融危機的影響,各國有銀行傾向于縮緊貸款規模,導致了資產比重大的行業,在取得債務融資時比其他行業有優勢。在貸款額度有限的情況下,行業資產比重大的企業可以通過該優勢保持企業債務水平,而行業資產比重小的企業不能保持合理的負債率。其結果是兩個行業的企業面對的有效稅率不同,稅收的公平性在實際執行過程中被一個一刀切的反資本弱化規則破壞。
現行我國資本弱化規則對其他企業使用單一的21安全港比率,并沒考慮各行業企業的債務融資能力的差異帶來的稅負差異。因此,在制定反資本弱化法時,我國應充分考慮上述情形,在確定安全港比率時,應充分考慮企業行業特性不同導致資產負債比率的差異,細化安全港規則。
六、結論
反資本弱化稅制對借鑒關系的調整其目的要恢復到權衡理論下稅盾效應與破產成本之間的均衡博弈關系。
關鍵詞:溫州 中小企業 擔保
中圖分類號:F27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1)04-210-04
一、引言
中小企業融資難,是導致浙江乃至中國中小企業在經濟危機背景下陷入困境的重要原因,如何破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是促進經濟增長和社會就業重大現實問題,而導致中小企業融資難的根源是在信息不對稱和風險較高的情況下,融資缺乏有效的分散貸款風險的機制。對于該問題中外學者進行了大量研究,斯蒂格利茨和韋斯(1981)早先從信息不對稱理論、道德風險角度解釋了信貸配給存在的原因,說明了中小企業融資問題存在的長期性。然而由于我國經濟在轉軌過程中,金融體系的制度缺陷、所有制歧視、信用環境不健全等因素的存在,加重了中小企業融資難程度,劉曼紅(2003)指出,信用擔保是一種信譽證明和資產責任結合在一起的金融中介行為,可以排除中小企業向金融機構融資時擔保品不足的障礙,提高融資能力。
影響中小企業貸款最關鍵的因素,便是對于企業貸款風險的考量,本文從擔保機構自身內部控制及社會外部完善體系兩個方面,來論證風險規避機制的可操作性及創新效益。
二、溫州中小企業融資背景分析
溫州作為“中小企業之都”,是浙江乃至全國民營企業發展模式的典型代表,2009年全市共有規模以下企業30萬余家,貢獻了81%的經濟總量。龐大的中小企業呈現相似的運營特征:規模小,以自有資金或民間借貸資金起家。微利以勞動密集型加工生產為主。資金周轉周期短、流動性大、額度小。在這種情況下,中小企業適時選擇“短、平、快”的民間融資方式,包括向親朋好友借貸,以及向小額貸款公司等非金融機構借貸,雖然這種方式直接便捷,但畢竟借貸利率較高造成融資成本提高,又由于其缺乏足夠的金融監管而存在較大潛在融資風險,故企業融資仍以銀行貸款為主。但中小企業普遍存在規模小、財務狀況不透明、固定資產抵押品不足等情況,國有銀行為規避風險采取“拒貸”、“惜貸”的態度,借貸矛盾因此產生。而這一矛盾在金融危機的影響下更加凸顯,原材料能源價格上漲導致成本上漲,外貿出口受阻導致資金回籠困難,同時宏觀調控銀根緊縮,使得銀行貸款資金不易,從而最終導致企業資金鏈斷裂,當地近20%的企業處于停工、半停工或倒閉狀態,全市工業總產值增幅同比回落7.2個百分點,處于全省末位。然而此時,擔保公司等擔保機構適應市場需求快速發展起來,由2006年的45家猛增到2008年的246家,信用擔保機制體現出其在解決抵押品不足、信息不對稱及風險集聚等問題時的優勢,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企業的融資困難。
三、溫州信用擔保發展概況及特點
(一)發展概況
2001年,溫州市財政局出資300萬元引導建立全市首家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公司,繼而當地民營企業和個人投資者紛紛看好擔保業市場前景,相繼成立擔保公司。2005年,全市注冊各類擔保機構29家,總注冊資本4.25億元,累計已為3680戶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擔保額23.2億元,有效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同時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據不完全統計,受擔保企業新增職工人數33581人,新增銷售總額51.24億元,新增利稅總額4億多元,呈現出“多渠道籌措擔保資金、多模式發展擔保機構、多形式開展銀保協作、多舉措拓展擔保業務、多方面扶持擔保行業”的態勢。
基于溫州地區民間資本較為充裕的特點,其擔保機構的也凸顯出明顯的民營性質。2009年,溫州市審計局對5家中小企業擔保機構進行了抽樣審核,審計結果顯示:其中有3家民營企業和2家國有企業;5家企業注冊資本共計11800萬元,其中,國有控股企業出資3700萬元,政府出資300萬元,民營企業出資800萬元,自然人出資7000萬元,財政扶持資金490萬元。5家擔保機構出資比例如圖1所示。
(二)特點
1.擔保業務呈現熟人社會道德約束機制下的地域性特征。溫州人群體意識非常強烈,民間常以血緣、親緣或者道義等為紐帶組成“兄弟班”、“同鄉會”等小團體,每個人都處在大大小小的道德圈中,這些圈是每個人賴以生存的群體,圈內各人之間往往有著財務、事務方面的密切聯系。而擔保公司在選擇業務時,也是從這些道德圈入手,通過熟人關系脈絡核實申請擔保企業的財務狀況、資產情況以及業主品德等方面真實信息,規避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同時,擔保公司負責人往往與圈內人有著密切的熟人關系,當其為受保企業進行擔保時,受保企業的行為將受到整個道德圈的約束,一旦發生違約情況,其不良聲譽將在整個圈內迅速傳播,于是也便失去利益最密切的關系群中包括資金在內的資源支持,故擔保公司就利用該道德約束機制來控制其代償風險。而這種約束機制效果良好,在溫州市經貿委備案的40余家信用擔保機構,平均代償率為3.3%,低于全國4.4%的平均水平,而其平均損失率明顯低于全國2.2%的平均水平。
2.擔保業務市場化程度高,與中小企業資金需求相匹配。中小企業貸款呈現“短、平、快”的特點,其貸款資金常因資金周轉而需,額度較小但要求辦理手續快捷、所需時間短,并對利率敏感性較弱,能承受較高的利率水平。于此相應,擔保公司以提供小額貸款擔保為主。統計數據顯示,2008年全市擔保額在100萬元以下的筆數為2.2萬筆,占擔保總筆數的94%,擔保額占總擔保額的63%以上;2009年擔保額在100萬元以下的筆數占擔保總筆數的92%,擔保額占總擔保額的56.4%。近兩年的數據反映出九成以上的擔保業務為小額擔保業務,符合市場需求的擔保資金分配比例提高了擔保資金的使用率,為更多的中小企業提供信貸支持。同時,擔保公司簡化擔保手續、縮短申保時間,并接受銀行不愿接受的完整度相對較低再抵押資產證明等,如一家企業購買一塊地皮后,由于土地使用證辦理程序較多審批時間長,而企業又急需資金借貸,此時擔保公司便靈活應對,接受未過戶土地證抵押證明為其提供擔保,于此同時提高擔保費率與相應風險相匹配,而企業也樂意接受。擔保公司以靈活的市場化運作形式,以提供銀行等機構無法提供或不愿提供的金融服務作為差異化競爭力,來獲取豐厚回報。
3.擔保機構呈現“抱團式”“集團化”發展趨勢。由于溫州擔保公司以民營性質為主,多以有限的自有資金或個體企業資金注資,資本金規模較小,故單個擔保公司所獲得的銀行授信額度有限、擔保業務量受限,所以越來越多的擔保機構集聚抱團,形成擔保中心或擔保集團,而這一方式不但有利于個公司業務收益,還進一步降低單個擔保公司的貸款擔保風險。以溫州聯盟信用擔保中心有限公司為例,這家集團性質的擔保公司于2009年8月成立,由全市9家注冊資本3000萬以上,從事擔保3年以上,信用評級BBB+以上,并在主管部門有雙證備案的擔保公司組建,溫州銀行統一向其授信達30億元,是向其他單個擔保公司授信額度的15倍,而其僅4個月就為30多家中小企業提供1億多的融資擔保額。同時,集團內每家擔保機構共同為擔保中心提供擔保,形成雙重擔保,使其通過各家擔保機構共擔風險。與此相似,同年12月,浙江省首家擔保集團――浙江中安擔保集團也在溫州成功組建,其總注冊資本金2億多元,全年集團融資擔保額達3.1億元。
四、信用擔保機制的作用機理
(一)理論論證
信用擔保,是指企業在向銀行融通資金過程中,根據合同約定,由依法設立的擔保機構以保證的方式為債務人提供擔保,在債務人不能依約履行債務時,由擔保機構承擔合同約定的償還責任,從而保障銀行債權實現的一種金融支持方式。由于不同主體之間存在著信用差,這便產生了對信用擔保的需求,一般認為,之所以需要第三方擔保是由于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因為第三方提供而指出的成本要小于債權人自己了解或證明的成本,專業擔保不但可以起到信用判斷、證明的作用,更重要的是通過第三方擔保提升債務人一方的信用等級,并承擔保障債權實現的義務和責任,只要信用差異存在,就會有信息不對稱出現,這就必然導致對信用擔保的需求。
具體到對中小企業擔保實踐中,專業機構的信用擔保排除了其向金融機構融資時擔保品不足的障礙,緩解了銀企信息不對稱問題,通過提升信用評級來提高貸款能力,并減少其融資交易費用、節約信息成本。同時,信用擔保改變資本供求雙方的利率流和聲譽控制權配置結構,分散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融資風險,促進融資交易的發生,進而優化金融結構。
(二)實證分析
對樂清市2000年至2009年規模以下中小企業的產值(y)與對其的融資擔保余額(x),建立一元回歸模型,如下圖顯示:
y=25.3+3.78x
(3.25)(5.4) R2=0.78, s.e.=13.2
從eviews軟件做回歸模型中得,R2=0.78,表明回歸方程的擬合程度較高,融資擔保額對中小企業產值有較強的解釋力,而且回歸系數顯著,顯示出融資擔保額每增加1億元人民幣,中小企業將增加約3.78億元,說明對中小企業提供的融資擔保額促進中小企業的生產發展。
五、溫州擔保行業運營缺陷
(一)擔保機構運營不規范
擔保行業作為新興行業,近年在溫州地區迅速發展,擔保公司數量驟增,但由于相關法律的滯后和對行業定義的模糊,在缺少政策扶持又面臨公司發展困難的情勢下,許多擔保公司鋌而走險進行違規運營,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第一,風險控制不嚴。中小型擔保公司內部機構常設置不完善,職責劃分不明確,缺乏行之有效的規章制度,風險控制存在疏漏,使個別擔保公司連續發生代償問題。第二,不按規定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風險準備金。依據規定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作為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可完全遵照此規定的為數不多,部分擔保公司將保費收入的大部分作為紅利分給了股東,這樣一旦發生損償就難以及時保證補償金來源。第三,個別擔保機構業務偏離主業,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減少,轉而做更高利潤的企業墊資短期資金周轉業務。
(二)擔保機構追償無保障
擔保機構在依法開展各種業務活動中,實施抵押、質押等反擔保措施需要到房管、土地、工商、海事、稅務等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或咨詢、公證等,由于擔保公司缺少部分資質不能等同于銀行,在辦理相關權責時不能確認其抵押權人合法地位。當債務人不按期履行債務之后,銀行會根據和擔保公司之間的擔保協議,從擔保金中扣款,而當擔保公司向債務人提起追償債務訴訟時,由于法院不能確認擔保公司有抵押權,故無法享有抵押物折價、拍賣或者變賣優先受償權,若債務人還有其他債務存在時,擔保公司就難以實現追償。
(三)風險控制機制未完善
擔保體系由擔保機構、銀行、政府三方共同組成,合理的風險分擔機制是保證擔保活動有效進行的基礎。然而風險規避型的銀行趨向于將信貸風險完全轉嫁給擔保機構。同時,政府零風險的意愿造成其在擔保整個體系中的介入不足,缺乏足夠的財政撥款、政策制度等支持。以樂清市華方擔保股份有限公司為例,作為樂清目前規模最大、運作最為穩定的民營擔保公司,其公司注冊資金5000萬,專為中小企業提供小額貸款擔保業務,樂清建設銀行2009年度向其授信擔2.5億擔保額。2007年公司業務收入1059萬元,利潤總額767萬元;2008年業務收入654萬元,利潤總額407萬元;2009年,業務收入331萬元,利潤總額207萬元。根據中國建設銀行溫州分行的數據,擔保公司的收入利潤如圖4所示。
表中數據顯示,公司的擔保放大倍數為6.25倍(總放大倍數=杠桿系數*放大系數=6.25),即1億元的的擔保資本金最多可以擔保6.25億元的銀行貸款,沒有超過國家規定的10倍的放大倍數,屬正常經營范圍內。
根據表2的數據顯示,擔保公司雖然有2.5億的擔保額,但一年的利潤總額也只有400萬元左右,僅相當于一筆擔保業務的擔保額,意味著任何一筆擔保的代償對擔保公司來說都將是致命的,風險與收益存在著嚴重的不對等。同時,由于擔保機構的介入,為中小企業帶來了11663萬元的利潤,使政府獲得2916萬元可觀的所得稅稅收,而這兩者恰恰是風險分擔的缺失方。承擔風險與所得收益之間存在的矛盾,將不利于處在發展初期的擔保行業的進一步壯大和完善,政府、銀行應該進一步體現各自的風險承擔功能,建立科學有效的風險機制和擔保體系。
六、溫州中小企業擔保風控機制構建
擔保從本質上來說是降低風險的一種方式,銀行希望通過第三方擔保方的參與來規避貸款風險,而擔保機構正是從交易風險偏好差中獲取溢價利得,對高風險進行定價,以擔保的形式銷售給不同的需求企業。而擔保機構對風險的控制是除成本控制等常規因素外影響利潤的關鍵點,故形成操作性強的內外風險控制機制非常重要,不僅要完善擔保機構自身內部的可控機制,還要建立健全全社會科學系統的風險可控體系。
(一)風險的來源
1.道德風險。依據信用經濟學理論,在經濟運行的具體交易中,信息不對稱會引起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當擔保機構為企業提供擔保后,企業即使做出了錯誤的經營決策并引起了損失,它也不必承擔完全責任,還有可能得到補償,這便促使其傾向于作出風險更大的決策以獲得更大的收益。或者在取得貸款以后,改變貸款合同與擔保合同規定的貸款使用方向,使貸款風險增大,進而使得擔保風險增大。擔保過程中信息的不對稱性,增加了信用擔保機構的內在風險威脅。
2.經營風險。信用擔保機構自身由于經營管理水平、操作規程、從業人員道德及業務素質等方面的不完善性引起的軟風險。擔保行為有較強的人際關系性,不規范隨意性強的操作流程及運作方式,在擔保前、擔保中、擔保后會因審查不嚴、盲目承保、疏于監督而增加代償比率。
3.市場風險。中國信貸市場的信用體系仍不健全,中小企業等經濟主體信用觀念粗淺,還款意愿較低,部分企業通過各種途徑逃避轉嫁債務,而其信用行為缺乏嚴格的監督機制和懲罰措施,如此的市場信用環境,給擔保行業帶來潛在風險。
(二)風險控制機制
1.內部控制。
內部控制制度是擔保機構為保證擔保業務經營目標制定并實施的一系列舉措,除了加強反擔保即企業資產抵押、質押等傳統風險分散方式外,還可以探索新的風控方式,多維度構建風控渠道。
(1)保險公司承保。擔保公司可以為某一擔保行為投保,向保險公司繳納一定的保費,當擔保機構擔保的企業貸款違約,擔保公司承擔面向銀行的代償責任時,根據合同約定可以向保險公司獲取一定的賠付金。相比較普通險種,以較大概率發生事件計算從而適當提高保費費率,使得至少一家不發生賠付而均衡其他賠付所虧。
(2)集團(行業)互保基金。中小企業可以以會員制的方式抱團參保,每年繳納一定的風險金成為集團互保基金,互的連坐擔保方式使其成為單個擔保公司再擔保企業。同時整合上下游資源、客戶數據庫,方便審核客戶情況緩解信息不對稱。除此之外集團基金也可用作放大擔保比例,收益均攤,風險分散。
(3)自身操作規范:標準化操作流程,將科學評審機制與熟人打聽傳統方式相結合。包括將員工操作、申請審查、過程控制等各個方面制度化規范化,在打聽等方式的定性分析的基礎上,定量標準化風險及收益等。業務產品多樣化,完善利率差異化定價機制。首先,擔保額度多樣化,要根據申保企業資信狀況及擔保貸款風險度大小、數額和性質具體分析后確定其擔保金額:以貸款金額大小劃定擔保額度,以申保企業信用等級為依據確定擔保額度,以擔保金額與風險保證金的倍數為依據確定擔保額度,按擔保貸款種類確定擔保額度。其次,擔保利率定價差異化,確定擔保額度后,可根據信用等信息構建擔保費率定價工具:,Pd為擔保費率。C為擔保直接成本,G為擔保額,r為項目風險,Cr企業信用價值,ε為風險乘數。擔保直接成本是指擔保公司在提供擔保前對企業進行調查、評定、審核等信息甄選工作的成本;項目風險產生于企業貸款流向項目的盈利能力情況;信用價值包括了受保企業的信用評級價值、信用資產未嘗等級及違約回收率量值,以及債券重估現值帶來的價差。對信用價值、項目風險的考察后,通過調整擔保額度,來調節擔保費率。當受保企業信用價值較高、項目風險較低時,可適度放大擔保額度來降低擔保費率;當受保企業信用價值較低、項目風險較高時,減少擔保額度,提高擔保費率以彌補信息搜集等成本。同時,通過可升可降的差異化擔保費率來覆蓋各個風險點的利潤收入。
2.外部控制。外部控制,是指由政府部門介入,通過財政資金、政策傾斜、機構設置等形式,構建有層次梯度針對全社會擔保體系的創新控制機制。
日本,作為中小企業立法最為完善、政府扶持手段最多的國家,有著完善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參照其體系框架,構建溫州信用擔保體系如下:
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主要有兩個相互關聯的子系統:信用擔保協會、財政信用保險公庫,共同承擔著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信用擔保的職責。
這兩個子系統構成嚴密的兩級信用保證體系。信用擔保協會的基金由政府投入、金融機構捐助、公共資金導入(即向國家和地方行政機關借入資金)等形成,下屬若干擔保公司。財政信用保險公庫由政府全額出資,并且逐年增加。
中小企業擔保事業有限公司信用擔保業務的資金來源主要有四個渠道:其一,由一般會計和特別會計提供的資本金;其二,政府投資的保險準備金;其三,年中保險費收入;其四,信用保證協會回收債務時繳納的款項,其中政府投入占到一半以上。而其資金運用分為兩大類別:一是保險業務,即對擔保中小企業債務的信用保證提供其擔保債務的保險。保證協會代中小企業償還債務時,可從本公庫得到償還額50%~60%的準備金;二是貸款業務,即對信用保證協會融通其業務所需資金。
由于這種提供的擔保服務具有公共品的特性,政府在整個擔保體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對擔保機構在稅收、后續資金注入、信息傳遞等方面給予相當大且必要的扶持政策,對于政府職能的履行是個重大的考驗。而政府調整政策可以設立特別公司債保險,將投資者的資金引入擔保體系,不但活躍了擔保市場,也分散了其資金、風險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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