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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于《森林法實施條例》實施以來,未經縣林業局審核同意非法征占用林地的,必須在2010年8月底之前補辦征占用林地手續,并補交森林植被恢復費。逾期不辦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2、凡需要征、占用或者臨時占用林地的,用地單位應當先向縣林業局提出用地申請,經審核同意后,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預交森林植被恢復費,領取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用地單位憑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到縣國土資源局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征、占用林地未經縣林業局審核同意的,縣國土資源局不得受理建設用地申請。
3、自2010年8月1日起,農村居民建房需要占用林地,每戶建筑面積在180平方米以內的,只辦理占用林地手續,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復費;超過180平方米的,則按實際超過的建筑面積收取森林植被恢復費。
4、自2010年8月1日起,凡勘查、采石、采礦、取土和修建道路、水利、電力、通訊等各項建設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臨時占用林地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新標準收取森林植被恢復費,即按照恢復不少于被占用和征用林地面積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調查規劃設計、造林培育等費用核定。具體征收標準如下:
①用材林林地、經濟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②未成林造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③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④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⑤宜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⑥城市及城市規劃區的林地,按照上述規定標準2倍收取。
第二條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林權登記職責。林權登記包括初始、變更和注銷登記。
第三條林權權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擁有者。
第四條林權權利人為個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人、委托的人提出林權登記申請;林權權利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委托的人提出林權登記申請。
第五條林權權利人應當根據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提出登記申請,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林權登記申請表;
(二)個人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法定人或者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和載明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的委托書;
(三)申請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證明文件;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
第六條林權發生變更的,林權權利人應當到初始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七條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滅失的,原林權權利人應當到初始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第八條林權權利人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林權登記申請表;
(二)林權證;
(三)林權依法變更或者滅失的有關證明文件。
第九條登記機關應當對林權權利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登記機關認為林權權利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本辦法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認為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說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權權利人補充材料。
第十條登記機關對已經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進行公告。公告期為30天。
第十一條對經審查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的登記申請,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登記:
(一)申請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種、面積或者株數等數據準確;
(二)林權證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無權屬爭議;
(四)附圖中標明的界樁、明顯地物標志與實地相符合。
第十二條對經審查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登記機關應當不予登記。在公告期內,有關利害關系人如對登記申請提出異議,登記機關應當對其所提出的異議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主張確實合法有效的,登記機關對登記申請應當不予登記。
第十三條對不予登記的申請,登記機關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提出登記申請的林權權利人告知不予登記的理由。
第十四條對于經過登記機關審查準予登記的申請,應當及時核發林權證。
第十五條按照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核發林權證的,登記機關應當將核發林權證的情況通知有關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六條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統一規定林權證式樣,并指定廠家印制。
第十七條發現林權證錯、漏登記的或者遺失、損壞的,有關林權權利人可以到原林權登記機關申請更正或者補辦。
第十八條登記機關應當配備專(兼)職人員和必要的設施,建立林權登記檔案。
第十九條登記檔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材料:
(一)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申請材料;
(二)林權登記臺帳;
(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涉及的異議材料和登記機關的調查材料和審查意見;
(四)其他有關圖表、數據資料等文件。
第二十條登記機關應當公開登記檔案,并接受公眾查詢。
第二十一條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登記機關應當將當年林權證核發、換發、變更等登記情況統計匯總,并于次年1月份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
1 關于林木采伐的法律規定
筆者查閱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和《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辦法》。得出如下結論:林木采伐需要限額采伐、憑證采伐。這些規定是防止過度砍伐大樹;最高院司法解釋是定罪量刑的依據,應該不適用于正常的森林經營活動中對胸徑5cm以下非目的樹種的清理砍伐。
1.1《森林法》規定憑證采伐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采伐林木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該法規定采伐林木需要辦理采伐許可證,未明確是否胸徑5cm以下的林木砍伐需要采伐證。技術規程中明確胸徑5cm林木起測記載,計算蓄積,5cm以下無法記載。
1.2《森林法實施條例》規定限額采伐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國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農場、廠礦為單位,集體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個人所有的林木以縣為單位,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匯總、平衡,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其中,重點林區的年森林采伐限額,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該條例明確了采伐森林和林木需要核定限額,即采伐胸徑5cm以上的林木需要限額管理,砍伐需要辦理采伐證。
1.3《最高院司法解釋》規定盜(濫)伐林木
定罪量刑,不能計算蓄積的,按株數計算,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分別對盜伐林木和濫伐林木做出了規定。關于盜伐林木,第三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數量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一)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擅自砍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三)在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采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四條明確規定盜伐林數量較大,以2~5m3 或者幼樹100~200株為起點;盜伐林木數量巨大,以20~50m3 或者幼樹1000~2000株為起點;盜伐林木數量特別巨大,以100~200m3 或者幼樹5000~10000株為起點。關于濫伐林木,第五條規定,違反森林法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數量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濫伐林木罪定罪處罰:(一)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林木采伐許可證,但違反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時間、數量、樹種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單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過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數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權屬爭議一方在林木權屬確權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以濫伐林木罪論處。第六條明確規定濫伐林木數量較大,以10~20m3 或者幼樹500~1000株為起點;濫伐林木數量巨大,以50~100m3 或者幼樹2500~5000株為起點。
這是爭議的焦點。部分人員認為,既然高法明確沒有蓄積的按株數計,那么胸徑5cm以下也應開采伐證。另一部分人認為,高法的解釋是為了對盜伐濫伐幼樹定罪量刑,不應視為正常生產活動中砍伐非目的樹種也要開具采伐證。
1.4浙江省人民政府令明確采伐胸徑5cm以下的林木不需開具采伐證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下列情形不需要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一)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二)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者采挖苗圃地苗木;(三)竹子的撫育采伐;(四)采伐胸徑5cm 以下薪炭林的林木;(五)采伐經濟林、用材林內的胸徑5cm以下非目的樹種;(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該地方法規明確了采伐胸徑5cm 以下薪炭林的林木和采伐經濟林、用材林內的胸徑5cm以下非目的樹種是不需要開具采伐證的。
2 關于技術規定和實踐應用
2.1 技術規定
《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技術規定》(GB/T26424)、遼寧省《森林經營技術規程》(DB21/T706-2013)等技術規程均明確森林調查起測徑階為5cm。在森林經營作業設計外業調查中,標準地調查表都是從5cm記載,5cm以下的林木是不記載的。
2.2實踐應用
無論國家還是各地的森林經營作業設計文本系統,胸徑5cm以下不能錄入,因為沒有蓄積,林木采伐許可證因此無法開具。在生產實踐中,各地進行不消耗蓄積的透光撫育,一般采取少量多次的技術措施,避免樹木拉弓、倒伏。在作業前,編制《森林經營作業設計》,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均無開具采伐證的做法。
3 討論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林木采伐,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林木,是指依法實行采伐限額管理的森林和其他樹木。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木采伐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省對林木采伐實行限額管理制度。森林采伐限額的編制和報批依照國家規定的程序進行。
鐵路、公路護路林和城鎮林木的采伐限額,分別由鐵路和交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系統編制,報省林業主管部門匯總、平衡,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國務院批準后,納入森林采伐限額管理范圍。
第六條采伐林木不得突破國務院批準、省人民政府下達的森林采伐限額。
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外,森林采伐限額的分項指標不得相互挪用或者擠占。
第七條采伐實行限額管理的林木,必須依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方式進行。
第八條封山育林區的林木在封禁期內嚴禁采伐。
第九條禁止采伐列入國務院林業、農業主管部門制定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珍貴樹木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行掛牌保護的古樹名木。因進行重點項目建設等特殊情況確需采伐的,必須在征得有關部門同意后,報省林業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條進行國有林木的采伐,在采伐前應當報縣(市、區)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組織進行現場調查和作業設計。
進行集體和個人所有林木的采伐,在采伐前應當報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鎮)林業工作站進行現場核查。
進行林木采伐調查和作業設計的收費標準,依照省財政、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林木采伐許可證按作業地塊核發,采伐者應當按作業地塊申請領取林木采伐許可證。
第十二條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核發權限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省屬的國有林場和其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林木的采伐,設區市、縣(市、區)所屬的國有林場林木的主伐,以及利用外資營造的用材林的采伐,由省林業主管部門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
(二)國家和省的重點防護林、特種用途林的撫育采伐,設區市所屬的國有林場的低質林改造、更新采伐、撫育間伐和零星林木的采伐,設區市所屬的其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林木的采伐,縣(市、區)所屬的國有林場的低質林改造和更新采伐,由省林業主管部門委托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
(三)國家和省的干線公路(包括高速公路)護路林的采伐,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縣、鄉公路護路林的采伐,由設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
(四)鐵路護路林的采伐,由鐵路主管部門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
(五)城鎮林木的采伐,由園林主管部門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
(六)其他林木的采伐,由所在地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
(一)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進行非撫育、非更新性質的采伐,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區內的林木的;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
(三)上年度發生重大林木濫伐案件、森林火災或者大面積嚴重森林病蟲害,未采取預防和改進措施的;
(四)未依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方式采伐林木的;
(五)未依照森林法律、法規的規定提交林木采伐文件,或者提交的文件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六)林木權屬有爭議的。
第十四條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的單位應當自收到林木采伐的申請和全部資料之日起15日內,決定核發或不予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不予核發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的部門應當建立臺帳制度。
林木采伐許可證的存根應當保存二年以上。
第十六條采伐作業結束后,批準林木采伐作業的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對采伐作業質量進行檢查驗收。驗收合格的,發給采伐作業質量檢查驗收合格證;驗收不合格的,應當責令采伐單位或個人限期采取措施,予以糾正。
林木采伐作業的質量驗收標準由省林業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關鍵詞:林業行政執法;林業行政管理
中圖分類號:S7-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432(2011)-09-0167-1
我國幅員遼闊,林地面積寬廣,林業保護工作量十分巨大。現行的林業保護法律法規尚不健全,民眾對林地保護的法律意識還比較落后,受教育程度也普遍較低,導致林業行政執法工作難度相當大。在開展林業行政執法工作中,主要面臨以下主要問題:
1 當前林業行政執法面臨的主要問題
1.1 民眾法制意識欠缺,法律法規普及工作有待加強
在吉林四平市各個地級鄉鎮,林業相關部門都曾投入了大量時間和精力從事普法工作,通過各種宣傳品、組織座談、播放科教宣傳片等教育民眾愛護林地,增強法律意識,但是收效不是很明顯。就四平市而言,發生涉林違法案件主要集中在農村,案件分布比較廣泛,涉案對象受教育程度普遍低下,僅僅依靠林業行政處罰的宣傳效果很難達到影響一大部分民眾的目的,所開展的林業法規普法教育工作,也主要集中在各個縣政府所在地以及人流量比較大的集鎮,相對于人員稀少或者地理偏僻的鄉村,則很少甚至從未去從事普法教育工作,發生涉案事件,也僅僅只給予行政處罰,并未借此事件進行普法深度教育,林業行政執法工作尚不夠徹底。
1.2 林業行政執法力量配備不足,工作較為被動
按照我國法律法規授權,負責林業行政案件主要由森林公安為主要力量,擔負本地區的林業管理工作。但就四平市目前的森林公安配備來看,還無法滿足正常的工作需要。森林公安不僅要查處林業行政案件,同時又肩負著全市所有林地的護林防火任務。吉林四平市森林防火期較長,工作任務重,以目前在編的警力來看,尚顯不足,致使部分林業行政案件不能及時查處。主動查辦案件數量有限,大多數案件都是接報后查處,案件查處的時間效率較低。
1.3 少數基層政府部門存在違反林業法律的現象
部分地方政府由于受到各種利益的誘惑,也會發生違規盜伐、濫伐林木、違法占(用)林地以及各類毀林等事件,給森林資源造成較大損失。一些政府工程在項目審批環節,為了趕工期或者降低成本,未經審批或者手續不全的情況下就匆忙開工建設,在施工的過程中存在“少報多砍、少批多占”的現象。在林業行政執法的過程中,往往受到各方利益以及多方職能部門的掣肘,執法難度相當巨大。
1.4 林業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完善
部分條款規定滯后,難以有效發揮對林業的規范和保障作用,主要突出表現在四個方面:
1.4.1 現行的林業法律法規不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林業的管理體制與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不適應 我國有關林業法律法規并沒有覆蓋這三種效益,而主要體現了對經濟效益的維護。森林法中的一些條款雖然明確了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及使用權制度、使用權的轉讓制度、造林組織管理及各類造林形式形成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權歸屬等一系列制度,但這一系列制度所維護和體現的效益形式主要是經濟效益。
1.4.2 部分法律法規條款缺乏可操作性 我國《森林法實施條例》中對于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違法事件有詳細的處罰措施,除處以一定罰款外,還要求恢復林地原狀。但是對于不能恢復的情況并未做出明確的處理措施,比如違法開山采石(礦)、采土、采砂等行為,這種違法行為往往是毀滅性的,即使恢復,是十分困難甚至不可能完全恢復,而《森林法》及《森林法實施條例》對無法恢復原狀的情況如何處理卻沒有相應的規定。
1.4.3 《森林法》規定的行政責任承擔主體錯位 行政罰款是林業行政處罰的主要方式之一。按照現行《森林法》的規定,對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他法人組織造成的涉林違法行為,需要對集體經濟組織或其法人組織作出處罰。在行政執法的過程中,這種處罰往往攤派到該組織全體成員身上,而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他法人組織的負責人,卻沒有受到什么損失或者損失很小,造成處罰主體的錯位,達不到處罰懲戒違法的目的。
2 林業行政執法工作制度的創新措施
隨著國家對林業管理工作的逐步重視,倡導依法治林、高效管理,鞏固綠化造林成果,已成為吉林四平市生態建設的共識。高效的執法工作需要科學合理的林政執法工作制度,執法工作制度的創新,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2.1 改革和創新林業管理體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科學合理的管理制度,是進行林業行政執法工作的前提。首要工作是要進一步加快建立健全林業分類經營管理體制,完善落實林業產權制度。推進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合理流轉。現在施行的森林資源采伐限額管理制度,限制了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植樹造林工作的積極性。合理配置林業資源,保障各方權益。在落實林業產權的基礎上,鼓勵林地流轉承包,科學合理利用林地,造福于民。
2.2 加快修訂和完善林業法律法規,確保有法可依
現行的《森林法》以及《野生動物保護法》等相關條例已經明顯不符合當今社會的具體實情,某些條款也缺乏對一些違法事件的處理措施,筆者建議我國立法機構應當在充分調研、仔細分析的基礎上,加快修訂和完善當前林業法律法規,使各項林業保護措施有法可依,切實保障林業行政執法工作的開展,維護林地的生態完整和安全。修訂后的相關法律法規,要明確法人違法的法律責任,具體規定對法定代表人或具體責任人的處罰條款。
2.3 加強法制教育宣傳,使社會公眾都能知法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