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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申請書 業 戶 名 稱: (蓋章) (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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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電話:96633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廣州市工商局:
廣州市工商局: 本工商戶申請變更登記,承諾本申請書所填內容及所有提交的文件、證件是真實的、有效的, 本工商戶申請變更登記,承諾本申請書所填內容及所有提交的文件、證件是真實的、有效的,符合國 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承擔因材料虛假所引發的一切法律責任。所提交的文件、證件如下: 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承擔因材料虛假所引發的一切法律責任。
所提交的文件、證件如下: 規定 在對應欄 序號 文件、證件名稱 內打鉤 ⒈ ⒉ ⒊ ⒋ ⒌ 負責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變更申請登記書》 場地使用證明,即產權證復印件和租賃協議(變更經營地址者提交) 名稱核準通知書 新的合伙人身份證明即身份證、計生證和暫住證(非廣州市戶口人員)等資料 復印件及壹寸免冠近照一張(變更合伙人的提交)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謹此確認。
經聯系電話: 營 者: (簽字) 通訊地址: 年 月 日 填寫須知: 申請人應仔細閱讀《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及本申請 填寫須知:
1、申請人應仔細閱讀《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及本申請 》、《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書每頁注解說明; 書每頁注解說明; 提交的文件、 紙及資料中提交復印件的必須核對原件;
2、提交的文件、證件應當使用 A4 紙及資料中提交復印件的必須核對原件; 所填內容不應涂改,如不慎錯填,應在修改處加蓋負責人加蓋名章或按手印。
3、所填內容不應涂改,如不慎錯填,應在修改處加蓋負責人加蓋名章或按手印。 填寫本申請書應當字跡工整,并使用鋼筆、簽字筆或毛筆填寫或簽字
4、填寫本申請書應當字跡工整,并使用鋼筆、簽字筆或毛筆填寫或簽字。
注意事項
1、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文件材料后進行查驗,在“對應”欄中打鉤。 對應”欄中打鉤。 該欄還應填寫負責人的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2、該欄還應填寫負責人的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首問責任人審查情況: 首問責任人審查情況: 責任人簽字: 責任人簽字: 年 月 日 申請人簽字確認:
申請人簽字確認: 年 月 日 材料,如同一問題多次提出沒補齊,
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3、有委托人的,需當面簽定并提交《授權委托書》,注明委托事項,同時提交受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如委托人的人是律師事務所派出的執業律師,應提供執業律師的證件復印件:如委托人的人是公民,應提供與委托人簽訂的不收費協議書,以及人和委托人之間的關系的法律資料。
4、被申請人工商注冊信息資料。
5、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或證書等)。申請人提交證明材料時,應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審核后退回原件。
一、提出申請
常駐人員進出境自用機動車輛,應當由本人或其委托的報關企業向金華海關提交書面申請。委托他人辦理的,需出具有委托雙方親筆簽名的書面委托材料,并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證件。
二、進境手續
上述人員辦理進境機動車輛審批手續,必須確認車輛到港后,列明車輛情況,再到海關提出申請,填寫《自用物品申請表》(下稱《申請表》),一式四份,并本人簽字后交海關,同時向海關交驗下列單證正本及復印件:
金華海關自接受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答復。
1、身份證件:申請人有效《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
2、工作證件: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發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工作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發的《外國人就業證》、《臺港澳地區人員就業證》、外國專家局制發的《外國專家證》、外交部制發的《外國常駐記者證》等證件;
3、所在常駐機構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常駐機構備案證》、外商投資企業的《自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明書》;
4、長期居留證件:護照上的長期居留證,或公安部門制發的《暫住證》,在停止發放《暫住證》的地區,對上述人員的常駐身份,各關可憑其長期居住地公安局(或者派出所)出具的長期居住證明予以確認;
4、提單、裝箱單等相關單證;
5、聘用單位出具的證明;
6、海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
三、出境手續
基本手續與辦理進境手續相同。常駐人員申請將原進境機動車輛復運出境的,持原《進境自用物品申請書》向金華海關申請審批后,由杭州海關在審核批準后開具《領/銷牌照通知書》,常駐人員憑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牌照手續。金華海關收到《領/銷牌照通知書》回執聯后應將牌照注銷情況在《申請表》上批注。
三、受理期限
專家以外的常駐人員申請進境機動車輛時,金華海關自接受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答復。
四、金華海關將簽發的《申請表》第一、二聯制成關封,郵寄至進出境地海關,或經海關批準的申請人持海關關封,海關關封由進出境地海關拆驗。申請人自行或委托報關行在進出境地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五、已辦結報關手續的申請人,持進出境海關已批注的《申請表》第一聯制成的回執關封,回到金華海關進行登記備核。常駐人員進境機動車輛,應當自海關放行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攜帶進境的機動車,持進境海關的回執關封和原辦理進境審批的相關材料(正本)到杭州海關監管處行郵監管科,申領《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辦理機動車輛牌照申領手續?!皺C動車輛”是指摩托車、小轎車、越野車、9座及以下的小客車。
六、監管期限
常駐人員征稅進境的自用車輛自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結車輛登記手續之日起1年后,方可準予轉讓過戶。常駐人員轉讓征稅進境自用車輛,應當事先向其杭州海關提出書面申請,并交驗身份證件、長期居留證件、進境機動車輛《機動車輛行駛證》、所在常駐機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常駐機構備案證》或者所在外商投資企業的《自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明書》。杭州海關核準后,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常駐人員憑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有關車輛轉讓過戶手續;對未滿1年或者無法提供有關單證的,海關一律不準轉讓。
七、辦理依據
一、認定和審批
(一)以投資性公司形式設立的地區總部
外國投資者以投資性公司形式在設立地區總部的,除符合《暫行規定》第五條所列條件外,應當向市外經貿委提出申請,并提交《暫行規定》第七條所列的部分材料和下列檔:
1、投資性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地區總部基本職能的授權檔;
3、投資性公司的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及驗資報告(均為復印件);
4、母公司或投資性公司在中國境內所投資企業的批準證書及營業執照(均為復印件)。
市外經貿委在收到申請書等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決定準予的,發給認定證書,并報商務部備案。
(二)以管理性公司形式設立的地區總部
外國跨國公司以管理性公司的形式在設立地區總部的,除符合和基本符合《暫行規定》第五條所列全部條件外,應當向市外經貿委申報如下材料:
1、由外國投資者簽署的設立管理性公司的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章程;
2、外國投資者簽署的設立地區總部基本職能的授權檔;
3、外國投資者的資信證明文件、注冊登記文件(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檔(復印件);
4、外國投資者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
5、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投資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和驗資報告(均為復印件);
6、外國投資者簽署的對擬任管理性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區總部代表)的授權檔及擬任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和相應的身份證明檔(身份證明為復印件);
7、外國投資者以人民幣利潤作為其向管理性公司注冊資本出資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檔及完稅憑證作為審批和驗資的必備檔;
8、市外經貿委要求的其它檔。
上述檔除注明為復印件的外,其余一律為原件。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檔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權書。委托依法設立的中介機構辦理設立申請手續的,應出具由外國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委托授權書。
市外經貿委在收到設立管理性公司的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的30日內完成審批。批準設立的發給批準證書,并按工商管理規定注冊登記。符合地區總部條件的,同時發給認定證書。
二、管理性公司登記
(一)設立登記
申請企業應當在收到外經貿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后的30日內到市工商局辦理注冊登記。需提交的文件、證件如下:
1、《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申請書》(此為工商局制定的表格);
2、章程及其批準檔(復印件)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副本一;
3、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4、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的任職檔;
5、住所使用證明(屬于租賃的,需提供租賃協議和房產產權證[復印件];屬于自有的,僅需提供房產產權證[復印件]);
6、其它文件、證件。
前款規定所提交文件、證件在名稱登記中已經提交的可以免交。
前款規定未列明提供復印件的,應當提供檔的原件。如只能提供復印件的,須提供原件經登記機關核對、并注明所提供的復印件內容與原件一致且蓋章。
申請企業提交檔、證件齊全,經審核符合登記要求的,5個工作日內核發《營業執照》。
(二)在浦東新區設立的地區總部的登記
注冊在浦東新區的管理性公司經外經貿委認定為地區總部的,可到浦東新區工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三、優惠政策
(一)員工培訓資助
地區總部為其員工提供關鍵技能培訓服務的,經市勞動保障局認定,稅務部門審核,可以按照規定獲得資助。
取得認定證書并且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均在浦東新區的地區總部,享受浦東新區的優惠政策。該項優惠政策由新區政府另行頒布并負責解釋。
(二)個人所得稅
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的外籍人員所獲得的子女教育費、語言培訓費、伙食費、搬遷費等補貼,經稅務機關審核,可按規定依法免征或減征個人所得稅。
(三)進出口經營權
鼓勵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在本市設立出口采購中心。以投資性公司作為地區總部,經批準取得進出口經營權的,可以出口不涉及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國內商品,其出口貨物可以享受退稅政策;經過批準允許投資性公司從其母公司進口少量與其所投資企業生產產品相同或相似的非進口配額管理的產品在國內試銷;還可以購買所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進行系統集成后在國內外銷售,如所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不能完全滿足系統集成需要,允許其在國內外采購系統集成配套產品。
(四)具有研發功能的地區總部
對本市設立的具有研究開發功能的地區總部,經市科委、市計委、市外經貿委(外資委)、市財稅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后,可以按規定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
四、資金管理
鼓勵本市商業銀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的監管要求,積極為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提供所需要的結算、匯兌等金融服務。地區總部、被控股企業與商業銀行可簽定三方協議,通過在該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基本結算賬戶操作。
商業銀行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積極探索適應地區總部資金管理要求的中間業務,并加強對該業務的管理與控制,建立與該中間業務相適應的監控和報告的信息管理系統,及時、準確、全面反映業務的開展情況與風險狀況。
五、出入境
(一)臨時入境
對設在本市的外國跨國公司地區總部(以下簡稱地區總部)中需要多次臨時入境的外籍人員,可申請一年多次入境有效的訪問簽證;
對其中需要多次臨時入境的外籍高級管理人員和高科技人才,可申請二至五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過一年的訪問簽證。
(二)長期居留
1、放寬下列外籍人員辦理長期居留證的有效期:
在滬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和財務總監可申請辦理2至5年有效期的外國人居留證;
在滬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的其它管理人員可申請辦理3年有效期的外國人居留證;
在滬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所屬的在滬注冊資金達到30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可申請有效期2至5年的外國人居留證。
2、上述外籍人員在申請外國人居留證的同時,可根據實際需要申請有效期與居留證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工作類簽證。
3、上述外籍人員的外籍配偶、不滿18周歲的子女,可申請與上述人員相同期限的外國人居留證和多次返回工作類簽證。
(三)緊急情況下來滬
對受地區總部邀請臨時來滬的外籍人員,如因緊急事由未及時在我駐外使領館申辦簽證的,可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口岸簽證部門申請口岸簽證(按規定不受理口岸簽證的國家公民除外)。
(四)赴香港、澳門
對因商務需要赴香港、澳門的地區總部中的中國籍員工,可以申請辦理多次出入境有效的《往來港澳通行證》。
(五)赴臺灣
對因商務需要赴臺灣的地區總部中的中國籍員工,如提供入臺旅行證件和國務院臺辦批件,可優先辦理《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
(六)出國
第一條為了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加強本市社會醫療機構的管理,維護醫療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登記、執業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社會醫療機構,是指單位或者個人自籌資金舉辦向社會開放從事疾病診斷、治療的醫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等機構。
第三條美容服務機構開展醫療美容業務和藥品經營單位設置坐堂行醫的,應當比照相應類別的社會醫療機構辦理設置審批和登記手續,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社會醫療機構應當以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公民健康服務為宗旨,遵守醫德規范,保證醫療服務質量,并依法承擔社會義務。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市社會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縣、區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社會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設置審批
第六條社會醫療機構的設置應當符合本市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第七條申請設置社會醫療機構的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申請設置社會醫療機構的個人應當持有本市戶口或者暫住證明,其中個人申請設置診所的,還應當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并且從事同一專業臨床工作5年以上。
第八條申請設置社會醫療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置申請書;
(二)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選址報告和建筑設計平面圖。
第九條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單位名稱、基本情況或者申請人姓名、年齡、專業履歷、身份證號碼;
(二)擬設社會醫療機構的名稱、選址、功能、任務、服務半徑;
(三)擬設社會醫療機構的服務方式、診療時間、診療科目和床位編制;
(四)擬設社會醫療機構的組織結構、人員配備;
(五)擬設社會醫療機構擬配備的儀器、設備;
(六)擬設社會醫療機構與服務半徑區域內其他醫療機構的關系和影響;
(七)擬設社會醫療機構的污水、污物、糞便處理方案;
(八)擬設社會醫療機構的通訊、供電、上下水道、消防設施情況;
(九)資金來源、投資方式、投資總額、注冊資金(資本);
(十)擬設社會醫療機構的投資預算;
(十一)申請單位或者申請人的資信證明。
申請設置門診部、診所等社會醫療機構的,可以根據情況適當簡化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
第十條設置社會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設床位或者床位不滿100張的,向設置醫療機構場所所在地的縣、區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其中,屬縣范圍的由縣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屬區范圍的由區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后,報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二)床位100張以上不滿300張的和一級??漆t院,向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三)床位在300張以上的和二級以上??漆t院,向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第十一條市、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設置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答復。批準設置的,發給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有效期為24個月。
第十二條縣衛生行政部門在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同時,應當將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報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對醫療機構設置不符合本市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的,市衛生行政部門有權在接到備案報告之日起30日內作出限期糾正或者予以撤銷的決定。
第十三條申請設置社會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一)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三)在職的醫務人員;
(四)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5年的醫務人員;
(五)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被吊銷醫師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
(六)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七)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登記
第十四條社會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十五條申請社會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二)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三)有適合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有與其開展的業務相適應的經費、設施、設備和衛生技術人員;
(五)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六條社會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批準其設置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其中,屬區范圍內的不設床位或者床位不滿100張的,市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托區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社會醫療機構執業的登記事項,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執業登記申請之日起45日內,對申請執業登記的社會醫療機構進行審查和實地考察核實。審核合格的,予以登記,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社會醫療機構的命名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不得冠以省、市、縣(區)、鄉(鎮、街道)等行政區劃名稱,不得以“中心”作為通用名稱;單位或者個人設置的醫療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含有設置單位名稱或者個人的姓名。
第十九條社會醫療機構需要改變名稱、地點、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所有制形式、診療科目、服務方式、服務對象、注冊資金、床位(牙椅)的,或者因分立、合并而保留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會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署的醫療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
(二)申請變更登記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記機關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條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設置的社會醫療機構,應當申請設置審批和執業登記。第二十一條社會醫療機構停業,必須報經登記機關批準。除改建、擴建、遷建原因外,停業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二條社會醫療機構歇業,或者因分立、合并而終止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登記機關核準后,應當收繳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社會醫療機構非因改建、擴建、遷建原因停業超過1年的,視為歇業。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應當定期校驗,校驗由原登記機關辦理。其中不設床位或者床位不滿100張的,每年校驗1次;床位在100張以上的,每3年校驗1次。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校驗申請后30日內完成校驗。
社會醫療機構應當于校驗期滿前3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校驗手續。
第二十四條接受校驗的社會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視情況給予1至6個月的暫緩校驗期:
(一)不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的;
(二)擅自變更社會醫療機構的名稱、地點、法定代表人、所有制形式、服務對象、服務方式、診療科目的;
(三)在衛生行政部門限期整改期間的。
不設床位的社會醫療機構在暫緩校驗期內不得執業。
暫緩校驗期滿仍不能通過校驗的,由登記機關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出賣、轉讓、出借。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遺失的,應當及時申明,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第二十六條社會醫療機構開業、遷移、更名、變更診療科目和停業、歇業以及校驗結果由登記機關予以公告。公告費用由社會醫療機構承擔。
第四章執業
第二十七條社會醫療機構應當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診療時間和收費許可證、收費標準懸掛于執業場所的明顯位置。
第二十八條社會醫療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規范,加強醫療質量管理。第二十九條社會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不得擅自增設診療科目。
個體診所不得開展計劃生育手術。
第三十條社會醫療機構對患者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當向患者作必要解釋,征得患者同意,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社會醫療機構負責人批準后實施。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社會醫療機構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患者家屬。
第三十一條社會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物價部門的規定收取醫療費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
第三十二條社會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行醫技術檔案,妥善保存病歷、處方、診斷結論和疾病證明,其中門診病歷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歷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社會醫療機構的醫療文書格式應當符合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醫療文書書寫規范,并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在社會醫療機構從業的醫護人員應當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護士執業證書和本市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檢合格證明。
第三十四條社會醫療機構不得聘用下列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一)未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護士執業證書的;
(二)在職的醫務人員;
(三)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宜行醫的。
第三十五條社會醫療機構不得購置和使用與其執業科目無關的藥品,不得使用假藥、劣藥、過期和失效藥以及違禁藥。使用的各類藥品應當從合法的藥品經營企業購進。
未取得制劑許可證的社會醫療機構不得配制制劑。已依法取得制劑許可證的,配制的制劑只準供本社會醫療機構治療的患者使用。
第三十六條社會醫療機構醫療廣告,應當取得省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醫療廣告證明》后,再依法辦理有關手續。經審查同意的醫療廣告的內容不得擅自變更。
第三十七條社會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預防保健工作和支援農村衛生工作任務。因特殊原因不能承擔的,經衛生行政部門同意后,由衛生行政部門另行組織安排,所需費用由該社會醫療機構承擔。
第三十八條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社會醫療機構及其衛生技術人員應當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逾期不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限期補辦校驗手續;期滿拒不校驗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超出登記范圍開展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并根據情節可以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聘用未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護士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立即改正,并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的,由物價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擅自醫療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擅自變更經批準的醫療專業技術廣告內容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吊銷《醫療廣告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