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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華安,著名雜交水稻育種專家,因培育出高產抗瘟質優、種植面積連續16年冠居全國的“汕優63”而在業內頗負盛名,曾被授予“中青年有突出貢獻專家”稱號,第一批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1月13日《南方都市報》)
謝華安被舉報抄襲后,中科院相關部門在中科院院士增選過程中曾派入調查核實過,且調查結果按程序在該院院士增選大會上公布、討論過,謝華安依然以超過2/3的票數當選為院士,所以福建省農科院宣傳部負責人稱,“中科院既然批準他成為院士,舉報的問題是真是假,答案已經很清楚”。
據了解,之所以會有圍繞著謝華安的有關抄襲舉報出現,很大程度上其實與謝華安科研實踐水平頗商,而“理論水平低,理論成果少”的特點有關,而造成其“理論水平低,理論成果少”的主要原因在于,謝華安是農校中專畢業,缺乏較高的學歷學位,論文有質量而缺數量。在這種背景下,謝華安為順利當選院士,在1996年至2007年10年間“突擊”40多篇,出版多部專著,而受到學術著作存在抄襲現象的質疑。
其中頗為讓人感到不合理的是,既然謝華安的主要科研成果“汕優63”先后被評為全國優質秈稻、福建科技進步一等獎、國家科技進步一等獎,其在相關領域的科研成果得到學術界與各界的普遍認同,乃至很高評價,如果其實際科研水平已經達到當選院士的資格,為何還非要為其當選院士設定過高的學歷及論文要求?在以介紹謝華安人生經歷為主線的《神農》一書中,曾總結其數次沖刺院士落選原因,“論文、學歷,他也曾追求過。但他又賠不起時間。”就是說有這樣的可能性,謝華安花費太多的時間在提高學歷和寫論文上,實際的科研水倒會降低。
一、我國紡織業國際競爭力主要是靠粗放型增長獲得的
我國紡織品的整體技術水平落后,產品創新、開發滯后,以技術創新為主要特征的行業核心競爭力還是存在明顯的不足;在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技術、新裝備的比重上不僅落后于發達國家也落后于一些發展中國家;我國紡織品服裝出口創匯額以及國際市場份額主要是靠出口數量的增長來贏得的,也就是說,我國紡織業的國際競爭力主要是靠“量”、而不是靠“質”獲得的。紡織業的出口數量在增長,但利潤空間卻在壓縮。
二、結構性矛盾日益突出
(一)產業結構。行業內競爭力差距過大。我國服裝業的國際競爭力系數1為正值,但整個紡織業去掉服裝后的國際競爭力系數卻是負值。由此說明,我國服裝工業具有較強的國際競爭能力,而紡織工業總體競爭能力不強。
(二)產品結構。出口以中低檔“大路貨”為主,高檔產品要進口。我國出口的大部分商品為勞動密集型的“大路貨”,而服裝出口中大量的高檔面料都需要進口。
(三)地區結構。東西部發展不平衡,東部沿海地區憑借著有利的地理優勢和政策支持,使紡織業得到了迅速的發展,而西部地區的自然資源和勞動力的優勢還沒有得到充分的發揮。
(四)出口結構。紡織品出口方式中加工貿易比重大,出口產品的技術含量和附加值也偏低,出口地區過于集中在美國、日本和歐盟。
三、低價比較優勢會受到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雙重挑戰
(一)來源于后起發展中國家的挑戰。一些發展中國家如印度、巴基斯坦等國借助各自優勢迎頭追擊。這些國家擁有比我國更廉價的勞動力,近年來他們的紡織品出口額在世界市場上的份額逐年增加。
(二)來源于發達國家的發展壓力
1、發達國家利用技術優勢重新奪回在紡織品上的市場。發達國家逐步把紡織產業改造成技術密集型產業,他們會借此奪回在傳統產品上的市場。高科技面料、纖維給傳統的紡織品帶來了很大的挑戰,我國廉價勞動力的競爭基礎會受到空前削弱。
2、區域經濟一體化對我國紡織品出口的阻礙。區域集團的興起,把一國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擴展為區域性的貿易障礙。以紡織品為例,區域集團內部的貿易一般實行零關稅,而區域外貿易的關稅水平一般在10%以上,這種歧視性的關稅政策對區域外的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出口依然是一道不小的屏障,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貿易自由化帶來的積極影響。
3、發達國家利用環保標準設立“綠色壁壘”,限制我國紡織產品進入他們的市場。“綠色貿易壁壘”是發達國家實行貿易保護主義的主要手段和高級形式,由于我國的紡織企業對“產品環保性”方面的投入很少,環保意識也很淡漠,這直接導致我國出口的紡織品在國際市場上遭遇“綠色壁壘”。
4、紡織領域頻頻遭受的“反傾銷”案件和WTO的特殊保障機制會對我國紡織品出口造成極大的阻礙。反傾銷和保障措施都是WTO允許的保護國內市場的手段,所以我國紡織品服裝出口還將受到這一機制的嚴重約束。而我國這種依靠“大路貨”、“大規模”、“低利潤”的辦法出口換匯的出口模式,很容易成為一些國家對我國紡織品實行反傾銷和設限的借口。
四、我國紡織業比較優勢存在弱化的趨勢
我國紡織原料的生產成本應該是有優勢的,但由于棉花實行國家專營,棉花的到廠價已經使這種優勢失去大半。這種原料的剛性成本降低了整體紡織業的抗市場波動能力。我國勞動力資源原也有優勢,但是近年來工資水平幾乎上漲了一倍,同時生產效率上不去,消耗下不來,勞動力成本優勢與印巴、東盟等競爭對手相比已經體現不出來。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于服裝的需求也逐漸發生變化,工業化品牌時代所需要的低價高質的觀點已逐漸被個性化的品牌要求所取代,價格優勢的地位正在逐步下降,品牌優勢已在服裝業競爭中占據了越來越強的地位,而我國企業的品牌運作能力遠遠落后于國外企業,這都將使我國的資源優勢難以發揮,導致紡織業國際競爭力出現下降的趨勢。
經過以上對我國紡織業現狀和存在問題的分析,我們可以發現我國紡織業的整體技術水平、盈利能力、品牌等都與發達國家有很大的差距,我國的紡織業有一定的比較優勢但缺乏核心競爭優勢,只有將比較優勢轉化為競爭優勢才能形成持續的出口競爭力。要想提升我國紡織業在國際市場上的地位和競爭力,當務之急是要獲取競爭優勢。
(一)轉變傳統觀念,提升紡織業的產業結構。不是所有的紡織品都是勞動密集型產業的產品,處于紡織品價值鏈上游的高檔面料、名牌服裝等已經逐漸被改造成為技術密集型產品,這也是發達國家攫取高額利潤的源泉。所以,我們要及時更新觀念,緊盯價值鏈上游,通過提高產品的技術含量來提升我國紡織業的產業結構:提高加工的精度,努力發展中高檔產品的比重;加大技術密集型紡織品的生產和開發,提高產品的知識、技術集約度,大力發展高附加值的紡織品;加強品牌建設,樹立環保意識,采用先進的國際標準,沖破發達國家的“綠色壁壘”,在更高的層面上參與國際競爭。
(二)實行多元化政策,大力發展產業用紡織品。按應用的不同領域紡織產品分為:衣著用、裝飾用、產業用紡織品三大類。衣著用是紡織品的主要傳統用途。然而,隨著人們居住條件的改善和紡織新產品的運用和新材料的開發,紡織品應用領域也得到了進一步的拓展。如今,紡織品已經被廣泛應用于醫療衛生、安全防護、航空航天、交通、軍事等領域。產業用紡織品是與經濟和技術的發展緊密聯系的紡織品,它具有高技術含量、高回報的特點。而且它的發展前景廣闊,市場潛力巨大,在生產規模、更新換代速度和應用的廣度、深度都極具潛力,各行業的發展都為產業用紡織品提供了廣闊的發展前景。所以,產業用紡織品成為發達國家紡織品的新利潤增長點。我國正處于國民經濟高速發展時期,也為產業用紡織品的迅速發展提供了一個潛力巨大的市場。
兩個“凡是”封存檔案
回到實踐的厚實土地
小崗村十八個血指印尋路
放養兩只貓看黑白靈動姿態
過河流摸著石頭有些魔力
借雞與筑巢希望太陽更明亮
市場引導經濟和飯碗改觀
大鍋飯小算盤的功能反向演化
衛星要飛天,紅旗不可落地
一國兩制巧解歷史重大難題
多種經濟成分運作特色紛呈
過剩勞力的汗水拌進城建的混凝土
城鄉人腳印澆筑富裕路
農工商貿順路橋建設提速
教育擴展生產力覆蓋窮困
產業園淘汰落后,科技園往高端提升
技術與成果沖破戶口的藩籬
文憑加才干核配人力資源
能量釋放,收獲大增
層層通達激活城鄉山海發達的羅盤
衣食住行的物產流過海關
中國圖騰又一次血氣方剛地起舞
幾千年的雄姿勃發
推升了奧運五環輝耀全球
古老中國文化和諧世界新企盼
太極拳推手平衡西裝唐裝的對接
旅游者在風景與歷史中如流如織
動車組飛駛大都市的熱鬧繁華
【關鍵詞】政府績效 績效指標 評估指標
一、西方國家政府績效評估的發展狀況及其成功經驗
(一)美、英政府績效評估的發展狀況
國外政府績效評估的研究可以追溯到1910年,始于默里斯•庫克在《學院和工業效率》的研究報告中提出了大學工作效率的測定方法。
政府績效評估的實踐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前的美國。當時,美國政府機構尋求制定工作準則和業績作為衡量標準的初步技術已在幾個機構中運用。各種專業協會建立了評級制度以評價行政工作的業績以及公共服務的需求。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克萊倫斯•雷得累和赫伯特•西蒙出版了《市政工作衡量行政管理評估標準的調查》一書。書中提出了評估的5個方面的內容(需要、結果、成本、努力、業績),并且調查了測定的必要性和難點。這項研究為以后的組織績效評估做了技術上的準備。
在20世紀60年代英國開始對公共部門的生產率進行測定。一些政府部門開始各自部門的整體生產率指數,并擬訂種種績效指標來衡量下屬部門的工作。但這一時期的績效評估描述的是執行功能方面的情況,它的應用僅限于投入和產出易于確定并量化的行政部門。
20世紀70年代初期,隨著政府成本意識的強化和公民監督意識的提高,政府績效評估作為一項重大的政治活動蓬勃展開。1973年,尼克松政府頒布了《聯邦政府生產率測定方案》,力圖促使公共組織績效評估系統化、規范化、經常化。1974年,福特總統要求成立一個專門機構,對所有公共機構的主要工作進行成本―――收益分析。1976年,美國科羅拉多州通過了第一個“日落法”,迫使政府部門定期對它們的活動和規章的結果進行評估。
政府績效評估于20世紀80年代受到極大的重視和推廣。績效評估應用在技術上比較成熟的國家當屬英國。1979年,撒切爾開展了著名的“雷納評審”。1980年,英國政府在環境事務部率先建立了“部長管理信息系統”。它集目標管理、績效評估為一體,旨在向部長提
供全面的、規范化的信息。1983年英國衛生與社會保障部第一次提出了較為系統的績效評估方案。這一方案包括140個績效指標,應用于衛生管理部門和衛生服務系統的績效評估。
這一時期,政府績效評估的側重點是經濟和效率,追求投入產出比的最大化。進入20世紀90年代,關注的焦點逐漸轉向了效益和“顧客滿意”,質量被提到了重要地位,“效率優位”被“質量優位”所取代,所以這一時期的評估側重點是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益。
政府績效評估在其他西方國家也得到了廣泛的應用。1993年,美國國會頒布了《政府績效和結果法》,是各國政府的績效改革浪潮中具有里程碑的意義的代表性立法,標志著美國政府的績效改革步入了成熟階段。克林頓政府根據此法制定了一個十年計劃,并由副總統戈爾親自領導聯邦改革機構“美國業績評論委員會”,要求所有聯邦機構發展和使用績效評估技術,制定五年戰略規劃、年度業績計劃,并向社會公眾通報各自的績效狀況。績效評估在美國地方政府的應用更為普遍,到20世紀90年代中期,有29個州開展了政府部門績效測評。除英、美之外,新西蘭、澳大利亞、荷蘭、挪威、芬蘭、丹麥等國家都借鑒并實施了政府績效評估。
(二)西方國家政府績效評估指標與標準設置方面的經驗
由上可知,西方國家在政府績效評估上經歷了一個由粗糙到精細,由個別到系統的過程。這一過程同樣也反映在了西方各國政府績效指標與標準的設置上。目前西方國家在政府績效評估指標和標準設置方面取得的經驗有:(1)績效指標和標準的設置要做到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盡可能地定量化。同時在定量時,要盡可能地做到詳細和精確。(2)績效指標和標準的設置程序應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做到相對穩定,以保證穩定性和適應性能有機結合起來。(3)績效指標和標準的設置應做到科學化、合理化,這一過程應是一個廣泛參與的過程,是一個實事求是的過程,是一個充分考慮各種差異的過程。(4)績效指標和標準的設置要對各種因素加以考慮,特別是政治因素和社會因素。
二、我國政府績效評估的現狀及在績效指標和標準設置方面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借鑒西方的改革經驗,我國一些政府部門和地方政府開始績效評價實踐的探索。自1994年以來,山東省煙臺市的“社會服務承諾制”、河北省的“干部實績考核制度”、青島市的“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南京及珠海市的“萬人評政府”、福建省漳州市的“機關效能建設”、廈門市思明區的“公共部門績效評估”以及甘肅省的“非公有制企業評價政府部門”等活動都相繼開展。各地根據評價的性質與行政發展的需要對評價結果不同程度地加以運用。從各地實施績效評價的情況來看,主要是將評價結果作為考核部門和單位領導績效的重要依據。縱觀我國政府績效評估的進展,可見我國政府績效評估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也存在著諸多問題。
1.過度追求經濟指標
政府為了貫徹基本路線,提高績效,建立層層經濟目標責任制度,并將對經濟增長的績效評估同地方各級行政首長的升遷任免相聯系。而衡量經濟目標責任是否實現的最直接的證據就是GDP。因此,盡管GDP具有許多局限性,并且GDP及其消長的變化本是一個社會各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政府公共行政只是導致GDP變化的因素之一。然而,我們卻拿GDP來評價政府及其領導干部的政績,GDP成了政府政績最核心的指標,所以各級政府及其領導都在處心積慮地追求GDP,為確保GDP增長,不惜掠奪性開發使用非常稀缺的寶貴資源,使經濟及社會發展出現“可持續性”危機;同時追求GDP,扭曲了政府資源分配,財政支出結構不合理,重經濟建設、輕社會支出,社會事業發展緩慢。
2.指標設置缺乏廣泛參與
我國政府績效評估絕大部分是自上而下的行政推動,重視系統內評價,忽視或有意避免社會評價。因此社會公眾還沒有真正成為評估主體。但政府的公共行政是一項服務公眾的權威性活動,作為被服務對象的公眾,恰恰是政府公共行政環繞運行的中心,其意愿和要求是政府公共行政的出發點和歸宿點。因此,政府公共行政的政績狀況必須交由公眾評價,這也是當代社會消費者和顧客至上原則在公共管理領域的必然要求和集中體現。
3.定性指標與定量指標設置不合理
目前,政府績效考評中,一方面,過度偏重定性指標,對政府部門實行的績效測評大多只有原則而籠統的規定,沒有具體明確應該做些什么,做到什么程度。另一方面,過于強調數量指標,如GDP、人均純收入、引進外資額度、破案數量及破案率、造林總數、人流次數、處罰人數、罰沒款額等等,都成了政績考評的一項項指標,使各級官員形成了很大壓力,以至于形成中國獨有的“官出數字,數字出官”的怪相。
4.指標設定過程缺乏環境變量的思考
我國幅原遼闊,各地之間差異明顯。但在設定績效評估指標時,卻往往是不顧各地實際情況地“一刀切”,從而造成了在對各地同一項目進行績效評估時的實質上的不公平。
5.指標設定過程忽略指標內在本質的探究
績效指標選擇過程中,不能單看指標的表象,還要分析指標的內在本質,探究其反映的內在信息是什么。只有這樣,指標所反映的信息才會真實可靠,才不會產生誤導。例如,在對基層政府的績效評估中,群眾越級上訪指標的設定就缺乏對指標本質的思考。群眾通過上訪反映自己的情況,要求問題得到解決,這本身是對黨和政府信任的表現。因此,將群眾上訪作為負面差錯率考核指標本身就是不對的,助長了某些基層政府對上訪人員的打擊和壓制,有損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信譽,破壞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之間的關系,直接影響到社會的穩定。
6.績效指標“年度遞增”值得思考
績效指標的設定需要有一定的挑戰性,這樣才會產生潛在激勵作用。但是,目標實現難度的頻繁提高,反而會適得其反,挫傷下級的工作積極性。現實當中,許多地方政府對職能部門的年度績效指標是年度遞增的,這種年度遞增的壓力使許多職能部門產生了畏難情緒,迫不得已采取消極應對措施。
三、關于我國政府績效評估指標和標準設置的建議
1.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建立科學的政府績效評估指標體系,應該體現城鄉協調發展、區域平衡發展、經濟社會共同發展、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統籌的指導原則。在具體的指標設置上,要按照現代政府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的“5E”模型,指標既要有經濟、效率指標,又要有效果和政府生產力指標,還要有公平方面的指標。由經濟、效率、效果、效益和公正這五大評價要素指標構成的“5E”模型,被普遍看成構成了當前政府績效評價主要的指標體系。經濟指標一般指投入到管理項目中的資源水準;效率關注的是投入與產出的比例關系;效果通常是指公共服務實現目標的程度,是衡量公共政府服務的重要指標;效益是有用性產出與投入之間的比例關系;公正是指接受公共服務的團體和個人都受到公平的待遇以及社會弱勢群體能享受到政府更多的公共服務。
2.應遵循“滿意原則”,設置滿意度指標。考察政府的績效不僅僅在于政府的工作效率,更重要的還在于他所做的工作在多大程度上滿足了社會、企業、公眾的需要,也就是說,政府績效評估要以社會、企業、公眾是否滿足作為最終的價值取向。
3.引入“綠色GDP”考核指標,告別GDP崇拜。如前所說,GDP統計的經濟發展水平偏差過大,不僅造成了我國社會發展當中的經濟方面與其他方面嚴重不協調,而且也對各級政府官員在管理各自事務時“唯經濟馬首是瞻”。為此,世界銀行在1997年推出“綠色GDP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用以衡量各國扣除了自然資產損失之后的真實國民財富。在綠色GDP體系下,生態環境指標將作為考核政績的重要參數。
4.以政府職能的科學界定為前提設計評估指標。
我國政府要從“無限政府”轉變為“有限且合適”的政府。所謂有限,就是政府必須有所不為才能有所作為;所謂合適,則指政府職能符合兩方面標準,一是社會有普遍性訴求,二是政府有能力勝任,或者政府的管理具有相對市場調節的明顯比較優勢,或者政府管理的制度效益大于其運行的成本以及必然會產生的某些負面影響。所以,政府的職能其實是非常有限的,大致包括:維護國家安全、維護政治與社會穩定、彌補市場失靈、建設并維護某些公共事業及其某些公共設施。
5.指標設定要考慮環境變量因素。行政系統與行政環境之間的平衡是動態的,因此,政績考評的指標必須及時做出相應的調整。當前績效考核指標的設計要結合各級各地政府部門行政改革的實際,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保持以GDP為核心的經濟指標考核的同時,相應增加體現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指標,增加設立政府應對公共危機和突發事件的指標考核,增加政府解決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活質量的指標等,具體涉及社會公正、人民福利、環境、資源、文化、教育、公共衛生等政治、文化指標,使績效考核具有更高的支持率和現實的可操作性。
參考文獻:
[1]方振邦.績效管理[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
為了減少各國之間的貿易壁壘,實現更大程度的貿易自由化,許多國家經過艱苦的談判,終于在1947年達成了關貿總協定。該協定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一締約方領土的產品轉入到另一締約方領土時,在關于產品的國內銷售、推銷、購買、運輸、分配或適用的全部法令、條例和規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不應低于相同的本國產品所享受的待遇。”
然而,該條第八款(a)項作了例外規定:“本條的規定不適用于有關政府采購供政府公用,非商業轉售或非用以生產供商業銷售的物品的管理法令、條例或規定”。明文將政府采購排除于國民待遇之外,而且由于第三條中規定國民待遇的主要條款第二、四兩款被囊括入總協定最惠國待遇(第一條第一款)范圍,自然可以推論,政府采購也屬最惠國待遇的例外。
各國政府為了促進本國產業的發展,在采購立法上利用例外條款,對國內企業實行優惠價格,或使用不公開或不透明的采購程序,使外國供應商無法與國內企業競爭,特別是使用不透明合同授予程序。其中美國尤為突出。據1973年公布的美國政府的專題研究報告指出:“在美國聯邦政府采購里,外國貨在整個采購供應中為數甚微。本國公司向聯邦政府銷售時,是在沒有外國貨競爭條件下進行的。”這在很大程度上是“買美國貨法”及其執行命令(10582號令)的政策造成的。只有遇到本國沒有足夠的數量與質量的產品,國內產品的價格不合理或不符合公眾利益時,才有理由購買使用外國貨。遇有本國產品與外國貨競爭時,給美國貨以優惠差價。而且,各州都訂有自己的“買美國貨法”,從而為政府采購市場筑起一道道厚墻,把外國貨擋在墻外。加拿大、日本、歐共體等許多國家和地區也都有類似規定。
為此,關貿總協定的多數締約方感到有必要把政府采購政策予以約束與監督,以限制政府歧視性采購,促進政府采購市場的開放。早在20世紀60年代初,“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就率先開始就政府采購問題進行談判,但由于各方利益沖突,分歧很大,談判未取得實質性結果,只是起草了一份“關于政府采購政策、程序和作法的文件草案”。在1978年“關貿總協定的東京回合”談判中,經過各締約方的共同努力,終于達成了《政府采購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并于1981年1月1日生效。1987年2月進行了修改,1988年2月14日生效。1994年9月15日在摩洛哥馬拉喀什會議上,以諸邊協議方式為烏拉圭回合談判各方簽署,成為世界貿易組織負責管轄協議的一部分。該協議的宗旨是確認政府在一定采購金額的基礎上,實現貿易自由化。
雖然全球經濟一體化和國際貿易自由化已經成為歷史發展的潮流,但是出于保護本國產業發展的目的和關貿總協定中國民待遇條款的例外規定以及《協議》的諸邊協議性質,使得政府采購政策仍然是國際貿易中非關稅限制進口的重要措施之一。《協議》所涵蓋的政府采購市場只占全球政府采購市場的一小部分,政府采購市場尚未完全進入國際貿易自由化的領域。
二、我國政府采購市場的對外開放是大勢所趨
按《協議》的性質及其加入條件,我國在申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過程中,可以不必簽署《協議》。因為,《協議》的簽署是以自愿為原則的,并不是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一攬子強制性協議的內容;同時,申請加入《協議》的國家或地區,首先應是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即只有我國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后,才應由我國自行決定是否簽署《決議》。
但是,我國在實際申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談判中,有關國家卻一直將我國是否簽署《協議》作為一個重要的關注領域。《協議》各成員認為,該協議是貿易自由化過程中非常有意義的一個措施,他們迫切希望政府采購市場開放范圍的擴大及成員的增加。一些發達國家將簽署《協議》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強制性條件捆綁在一起,表示希望中國簽署《協議》,其主要原因是瞄準了中國數額巨大、前景廣闊的政府采購市場。
全球經濟一體化和國際貿易自由化已經成為歷史發展的潮流,政府采購市場也正在由封閉逐步走向開放,我國開放政府采購市場及加入《協議》將是大勢所趨。早在1996年我國政府向亞太經濟合作組織提交的單邊行動計劃中,就明確了我國最遲于2020年與亞太經濟合作組織的成員對等開放政府采購市場。并且,我國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提交的“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中也在政府采購方面做出了承諾,承諾“中國有意成為GPA的參加方,在此之前,中央和地方各級所有政府實體,以及專門從事商業活動以外的公共實體,將以透明的方式從事其采購,并按照最惠國待遇的原則,向所有外國供應商提供參與采購的平等機會,即:如一項采購向外國供應商開放,則將向所有外國供應商提供參加該項采購的平等機會(例如,通過招標程序)。此類實體的采購將只受遵守已公布、且公眾可獲得的法律、法規、普遍適用的司法決定、行政決定以及程序(包括標準合同條款)的約束。”并承諾“中國將自加入時起成為GPA觀察員,并將盡快通過提交附錄1出價,開始加入該協議的談判。”
因此,加入世貿組織將促使我國提早開放政府采購市場,更快地加入《政府采購協議》。
三、利用政府采購適度保護民族產業
政府采購市場的開放是對等的,我國在開放政府采購市場加入《協議》時,利用非歧視原則,一方面有利于擴大我國的對外貿易,另一方面,在國內供應商缺乏競爭力的情況下會失去大量國內市場的份額。因此,我國應參考國際上一些國家的成熟做法,充分利用《協議》本身的特點以及給予發展中國家的差別待遇與例外,并結合新頒布的《政府采購法》的相關規定,對本國經濟和產業進行適度有效的保護。
我國《政府采購法》第十條明文規定“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但是,這種保護只能是適度的保護,而不能是完全的保護,必須嚴格區分保護民族企業與地方保護主義,反對不正當競爭。因此,我們在通過政府采購立法對民族產業進行保護的時候要從全局出發,擇優保護,避免地方保護。該開放的就開放,該保護的就保護。
1.利用《協議》允許發展中國家單方面進入發達國家政府采購信息資料庫的便利,搜集并將各國有關的采購信息及時在國內政府采購網站上公布。政府采購市場的開放是對等的,我們在對外開放的同時也取得了進入國際政府采購市場的機會。目前,我國已有一批企業有實力與國外同行業進行競爭,但在爭取國外政府采購定單的過程中,卻存在信息不暢的劣勢。
2.允許供應商組成聯合體參加政府采購。我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采購。”這樣,我國的企業在組成聯合體以后就可以與外國企業特別是跨國大企業相抗衡,從而增加競標和獲得政府招標的機會。
3.利用《協議》允許發展中國家與其它國家協商,共同確定將其實體名單中的某些實體和產品排除適用國民待遇原則。《協議》規定只有協議簽署國提交的列舉在該附錄中的采購實體所進行的采購才受到協議義務的約束。《協議》對附錄1中央實體和附錄2中央實體的規定比較明確,但附錄3是一個概括性的類別,包含依照《協議》規定進行采購的所有其他實體,各協議國由于不同的貿易政策對此爭議很大,也說明這部分實體本身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并且《協議》對這部分實體的處理采取了開放的政策,既允許簽署國選擇將適用主體列舉在附錄中,又允許簽署國在一定條件下將部分實體撤出。我國將來加入《協議》時在遞交協議附錄3的名單時,可以從實際情況出發,決定哪些實體受協議的約束,哪些不受約束,做出最有利于國情的選擇。
4.政府采購最低限度的規定方面。《協議》規定各締約國的中央政府機構采購合同的限額為13萬特別提款額,而地方政府機構和政府下屬機構由各締約方自行規定。依據國際慣例,地方政府采購合同起始限額均高于中央政府采購合同的起始限額。
我國《政府采購法》第八條規定:“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但各地實際操作的限額一般都較低,如上海市《2000年政府采購目錄》規定:單項采購金額超過5萬元或以一級預算單位匯總統計年批量采購超過100萬元的貨物;合同金額超過100萬元的土建、安裝、裝飾、市政道路等各類工程;單項金額超過50萬元的服務。這意味著一旦我國加入《協議》,上述所列超過5萬元、50萬元、100萬元的政府采購市場都將對其他締約方開放,這樣的規定對保護本國企業而言顯然是不利的,也與國際上通常做法相悖。因此,我國在地方政府機構和政府下屬機構的政府采購最低限度的規定方面,應將這一門檻價規定到較高的金額,以有利于保護國內市場。
5.優先購買本國產品。借鑒美國《購買美國貨法》,充分考慮本國產業發展的需要,盡量采購國內產品,除非:(1)需要采購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的;(2)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進行采購的;(3)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6.補償貿易。《協議》雖然將非歧視原則延伸到了政府采購領域,但第十六條有關補償貿易的規定卻是允許對非歧視原則的一種背離。政府采購的“補償貿易”是指通過規定當地含量、技術許可、投資要求和反向貿易研究開發、出口、培訓、戰略投資和企業資本投資或類似要求來促進當地發展或改善國際收支的行為。
美國、匈牙利、哥倫比亞等國都有類似的要求,以便保護本國企業。美國要求國際采購至少必須購買50%國內原材料和產品。我國可以規定國際采購的本地含量,即規定在國際采購中本地產品和勞動的含量。這一措施的作用在于當國外產品不符合條件時,可以限制國外產品進入;或者當政府采購中購買的是國外產品時,可保證國外進口產品中我國勞動力和原材料的含量,從而間接地促進我國勞動力、原材料的出口和保護國內工業的發展。
7.價格優惠。即在國內外產品性能相同的情況下,允許給予國內產品價格優惠,優先購買本國產品。《協議》中并未明文允許各國政府在進行政府采購中給予本國供應商以價格優惠,但其成員國卻在實踐中采用過,因此可看作是《協議》默許的。我國可以規定,在本國供應商的價值超出國外供應商的價格百分比一定限度之內時,本國供應商可優先獲得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