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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貫徹《市旅游局關于做好市旅游行業20**年度民主評議行風工作實施意見》(**旅局(20**)99號)及《**區20**-2010年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實施意見》(**糾辦發[20**]2號)的要求,切實開展好旅游行業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水平,推進旅游產業發展,根據市區的統一部署和要求,特制定實施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圍繞中央和省市關于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政策措施的落實,堅持標本兼治、糾建并舉、突出重點、務求實效的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管行業必須管行風,抓機關必須抓基層”的原則,以區委、區政府提出的“五服務”(服務企業、群眾、基層、項目和人才)為重點,以實現“三幫”(幫助企業度難關、幫基層解難題、幫群眾辦實事)為目標,以規范旅游市場、提高服務質量、堅決制止違規行為為抓手,以社會廣泛參與為基礎,以企業和群眾滿意為標準,將政風行風評議同機關作風建設緊密結合,扎實開展旅游行業民主評議政風行風活動,為實現旅游新一輪科學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評議對象
根據《市旅游行業20**年度民主評議行風工作實施意見》要求,**區旅游行業行風評議重點參評單位為18家,名單附后。
三、評議內容
依法經營、事務公開、辦事高效、便民惠民、廉潔從業、踐諾守信、文明服務。
四、評議的方法和步驟
民主評議政風行風活動從20**年7月開始,12月結束。
第一階段:準備動員階段,時間為7-8月
1、成立政風行風評議領導小組,健全工作網絡,研究制定本行業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實施方案。
2、召開全區旅游行業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動員大會,層層發動,廣泛宣傳,達到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的目的。
3、加強對政風行風監督員的培訓和指導,制定明察暗訪工作制度,明確政風行風監督員的工作程序、方法、管理、考核和紀律等要求。統計匯總上報政風行風監督員填寫的《政風行風監督員明查暗訪登記表》,向責任單位負責人反饋,督促落實整改。
4、在單位網站公開政務(事務)和承諾服務事項,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階段:自查自糾階段,時間為9月10月
1、7月底前,組織人員分別對重點參評單位,圍繞“五服務”和“三幫”要求、“重點評議內容”、“公開政務(事務)和承諾服務事項”等情況認真進行自查,存在問題逐項錄入《被評議行業自查自糾登記表》。
2、征求社會各界意見,采取上下結合、內外結合的方法,通過聽取監督員的反饋意見、設立投訴電話、走訪基層單位和服務對象等方式,廣泛聽取政風行風監督員和廣大干部群眾及社會各界的意見,將存在問題、意見和建議錄入《被評議行業自查自糾登記表》。
3、在自查的基礎上,組織政風行風監督員、服務對象代表等對行風狀況做出評價。組織政風行風監督員不少于2次(全年不少于四次)明查暗訪,對于發現問題由政風行風監督員錄入《被評議行業自查自糾登記表》。
4、針對自查中發現的問題,認真匯總、梳理歸類、分析原因。及時研究制定具體可行的整改措施,做到邊查邊改,以查促改,防止走過場。形成材料9月15日前報市局行風辦。9月25日前,將《被評議行業自查自糾登記表》電子版報送區行風辦。
第三階段:評議整改階段,時間為11月-12月
1、開展集中述職評議活動。在11月15日前,召開“向服務對象述職,接受群眾評議”大會,述職報告本行業履行“五服務”和“三幫”要求、“重點評議內容”、“公開政務(事務)和承諾服務事項”以及作風建設情況,并針對存在問題提出具體可行的整改措施,現場接受服務對象代表、政風行風監督員的評議和滿意度測評。
2、組織參加由市行風辦組織的“市政風行風建設十佳示范窗口”民主評議活動。
3、組織旅游行業積極參加全市統一的“萬人評議”,對群眾提出的具體意見、建議,書面反饋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4、對評議中提出的主要問題和薄弱環節,列出整改計劃,組織力量限期整改,抓好落實,對確實無法解決的,要做出說明,爭取企業和群眾的理解。
5、11月15日前,認真總結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形成有數據、有做法、有實例、有具體整改措施的年度書面總結報告,并附長效管理制度,報市局和區行風辦。
五、工作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把政風行風評議工作作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和糾風工作責任制的重要舉措,推進政風行風建設的重要手段,切實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建立健全分級責任制,做到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具體工作專人抓,層層抓落實,扎實推動評議工作的不斷深入。
2.加大宣傳教育力度,依靠群眾抓好評議工作。采用多種方式,廣泛發動群眾,最大限度調動群眾關心、支持和參與政風行風評議的積極性;重點參評單位要在干部職工中廣泛開展以“五服務”、“三幫”為重點的宣傳教育活動,堅持開展理想信念教育、職業道德教育、法制紀律教育,牢筑抵御不正之風的思想道德防線,推進旅游行業文明誠信建設和道德規范建設。通過扎實工作,使干部職工在評議中被觸動、受教育、強素質,自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取信于民。新晨
3、以提高服務效能為重點,加強部門和行業作風建設。要繼續開展創建文明行業活動,積極探索加強行風建設的新舉措;要以企業和群眾滿意為標準,認真解決企業和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要以提高效能為重點,積極推行辦事公開、服務承諾、首問負責、限時辦結等制度,建立健全民主評議結果報告、通報等制度,提高民主評議效果。
第七屆理事會第七次通訊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律師執業活動的管理,規范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辦法》、《律師執業年度考核規則》等法律、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律師執業年度考核,是指律師協會在律師事務所對本所律師上一年度執業活動進行考核的基礎上,對律師的執業表現作出評價,并將考核結果報司法行政機關備案,記入律師執業檔案。 律師執業年度考核,應當教育、引導和監督律師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依法、誠信、盡責執業,忠實履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的職業使命,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第三條 律師執業年度考核應當堅持依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各市律師協會負責本區域的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區直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執業年度考核工作由廣西律師協會負責組織實施。
廣西律師協會負責指導、監督全區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工作。 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工作應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制度,負責組織對本所律師上一年度執業活動進行考核評議,出具考核意見。
各市律師協會應當建立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結果評定機制,負責確定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結果。
第六條 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結果作為對律師執業管理與獎懲的基本依
據。
第二章 考核對象和考核內容
第七條 所有身為廣西律師協會會員的執業律師,均應當按照本辦法參加律師執業年度考核。但參加考核的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評定考核等次:
(一)獲準執業不滿3個月的;
(二)上一年度參加脫產學習、培訓的;
(三)上一年度暫停執業超過6個月的。
第八條 律師執業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內容:
(一)律師在執業活動中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行業規范,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
(二)律師遵守律師協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的情況;
(三)律師遵守律師事務所章程、協議及內部管理制度的情況;
(四)律師辦理法律服務業務的數量、類別和服務質量,辦理重大案件、群體性案件的情況;
(五)律師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參加社會服務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的情況;
(六)律師完成繼續教育培訓規定課時的情況;
(七)律師受行政獎懲、行業獎懲的情況;
(八)自治區律師協會根據需要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考核等次和評定標準
第九條 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結果分為“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
考核等次是律師協會對律師上一年度執業表現的總體評價。
第十條 律師執業活動符合下列標準的,考核等次為“稱職”。
(一)在執業活動中能夠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行業規范,遵守司法行政機關有關管理規定,履行法定職責;
(二)能夠自覺遵守律師協會章程,履行個人會員義務;遵守律師事務所章程、協議及內部管理制度;
(三)能夠依法、誠信、盡責地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未因執業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行業處分;
(四)能夠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參加社會服務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五)按要求完成繼續教育培訓規定課時。
第十一條 律師執業活動符合下列標準的,考核等次為“基本稱職”。
(一)因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或者行業規范受到行業處分,已按要求改正的;
(二)因違法執業受到停止執業以下(不包括停止執業)行政處罰,且本人有悔改表現,主動消除不良影響的;
(三)不按規定履行會員義務,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四)不遵守律師事務所的章程、協議及制度,不服從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的;
(五)因執業不盡責、不誠信、不規范等行為受到律師事務所重點指導、監督或者受到當事人投訴,經調查投訴屬實的。
第十二條 律師執業活動符合下列標準的,考核等次為“不稱職”。
(一)因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或者行業規范受到行業處分,不按要求改正的;
(二)因執業違法行為受到停止執業行政處罰的;
(三)參加執業年度考核有弄虛作假行為或拒不參加執業年度考核的;
(四)嚴重違反律師事務所章程、協議及制度,給所在的律師事務所造成重大損失的;
(五)有其他嚴重違法違規、違反會員義務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的。
第十三條 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緩執業年度考核:
(一)因違法受到停止執業行政處罰,處罰期未滿的;
(二)所在律師事務所因違法被處以停業整頓,處罰期未滿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尚未判決的;
(四)在年度考核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五)未完成繼續教育培訓規定課時的。
暫緩年度考核的原因消失后,再由律師協會審查確定考核結果。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四條 律師執業年度考核每年進行一次,在每年的一季度集中辦理,并與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事務所的年度檢查考核同步進行。
第十五條 律師參加執業年度考核,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向律師事務所提交本人上一年度執業情況總結,并填報、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登記表;
(二)履行律師協會會員義務的證明材料;
(三)獲得行政或行業表彰獎勵、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行業處分的證明材料;
(四)參加繼續教育培訓的證明材料;
(五)自治區律師協會根據需要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一年度因變更執業機構新轉入的律師,應當同時提交變更前所在律師事務所對其執業表現的鑒定意見以及會員變更登記表。
兼職律師另需提交所在單位出具的允許其兼職從事律師執業、同意參加年度考核的書面意見。
法律援助律師、公職律師和公司律師參加執業年度考核,提交本人工作單位出具的其在本單位專職從事法律工作以及本單位同意其繼續擔任法律援助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的證明。
第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組織召開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工作會議,聽取律師個人述職,組織進行民主評議。根據考核評議情況,由律師事務所依據本辦法規定的考核內容、考核標準,對律師上一年度的執業表現出具考核意見。
規模較大的律師事務所可以成立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開展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工作。
律師事務所的考核意見應當送交律師本人閱簽意見。
第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應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完成本所律師上一年度的考核工作,并將律師執業年度考核材料報縣(市、區)司法局簽署意見后再報所屬的市律師協會審查。
第十八條 各市律師協會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的考核內容、考核標準,對律師事務所提交的律師執業年度考核材料和考核意見進行審查,確定律師執業的年度考核結果。
律師協會在審查中發現律師執業年度考核意見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受到相關投訴、舉報的,可以進行調查核實,或者責成律師事務所對該律師重新進行考核。
第十九條 律師協會在對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結果確定后,應當將考核結果在本地律師協會網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被考核律師對律師協會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出具考核結果的律師協會提出復核申請。律師協會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對考核結果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及所在律師事務所。
第二十條 各市律師協會應當在每年的2月28日前完成對本市律師年度考核工作,確定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結果,連同律師執業年度考核材料報市司法局備案;由各市司法局通過備案審查后,在律師執業證書上加蓋“律師年度考核備案”專用章。
第二十一條 各市律師協會應當在各市司法局對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結果備案后,對本市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工作進行匯總,形成書面報告,在
每年的3月31日前報廣西律師協會備案。
第二十二條 律師不按規定參加執業年度考核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如實報告所屬的市律師協會,由律師協會責令其限期參加執業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參加考核的,由律師協會直接出具“不稱職”的考核結果。
第二十三條 律師經年度考核被評定為“不稱職”的,該律師所屬的市律師協會應根據其存在的問題,書面責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培訓教育。
律師連續兩年被評定為不稱職的,由律師協會給予通報批評或者公開譴責的行業處分;情節嚴重的,建議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也可以建議律師事務所與其解除聘用關系或者經合伙人會議通過將其除名。
第二十四條 各市律師協會在律師執業年度考核中發現律師有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或者行業規范行為的,應當依照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業懲戒;發現律師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移交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包含律師事務所分所及律師。
第二十六條 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和法律援助律師的執業年度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