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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援助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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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援助申請書范文第1篇

      (一)經都江堰市政府批準,設立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導、協調、組織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市司法局監督管理本市法律援助工作。

      (二)市級有關部門和工、青、婦、殘等群眾團體應積極協助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并根據實際需要,可成立專門的法律援助機構,在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導下實施法律援助。

      (三)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在法律援助中心的統一協調下,實施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的范圍

      (一)公民對下列需要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5、請求支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的補充規定。

      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二)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2、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

      3、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

      (三)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三、法律援助的形式

      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

      刑事辯護和刑事;

      民事、行政訴訟;

      非訴訟法律事務;

      公證證明;

      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務。

      四、法律援助的程序

      法律援助程序實行“四統一”原則,即統一由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法律援助申請,統一審查,統一組織實施,統一監督檢查。凡要求提供法律援助的,必須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請,并提交相應證明材料,由法律援助中心統一審查,符合條件的,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服務人員,提供法律援助。

      (一)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書

      2、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

      3、家庭經濟狀況證明;

      4、申請援助事項的有關案件材料;

      5、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的,應由其監

      護人代為申請。代申請人應提交權資格的證明。

      (二)市人民法院對需要指定辯護的案件,應在

      開庭10日以前,將指定辯護律師通知書和人民檢察院的書副本送交法律援助中心。同時附送被告人符合法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聯合通知》規定的法律援助條件的情況證明和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

      (三)法律援助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決定。法律援助中心認為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備或有異議的,可以通知申請人作必要的補充或向有關單位、個人索取有關證明材料,并可視情況進行調查,有關單位、個人予以接待、配合。

      (四)對申請公證法律援助事項的條件審查,由法律援助中心與公證處共同決定。

      (五)經審查,不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中心應及時通知申請人。

      (六)決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中心按各律師事務所注冊人數依次向律師事務所分派刑事法律援助任務。

      一般民事案件,結合區域和各法律服務機構實際情況分派。

      (七)法律援助承辦人員在援助事項辦結后,應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交結案報告。

      五、法律援助資金

      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規定,政府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建立經費保障制度,業務經費應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由法律援助機構管理并專款專用,接受司法行政機關、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保證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鼓勵社會對法律援助活動提供捐助。

      六、法律責任

      (一)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都應按規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盡心盡責,依法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務。

      不得疏于應履行的職責,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延遲或終止所承辦的法律援助事項。法律援助承辦人員拒不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或者疏于履行法律援助職責致使受援人遭受重大損失,法律援助中心可以建議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不予年審注冊或給予相應的處罰。

      (二)受援人不遵守法律規定以及不按法律援助協議的規定予以必要合作,經法律援助中心批準,承辦人員可以終止提供法律援助。

      受援人員以欺騙方式獲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撤銷其受援資格,并責令其支付已獲得服務的全部費用。

      法律援助申請書范文第2篇

      法律援助是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獲得必要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救濟和保障制度,是貫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憲法原則,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的重要舉措,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縣的法律援助工作,筆者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如何加強和改進我縣的法律援助工作談幾點個人意見:

      一、充分認識法律援助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一)法律援助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和社會轉型時期,社會矛盾糾紛多、利益多元化的階段性特征比較明顯,這些矛盾和問題是我國發展的階段性特征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的集中反映。而在這種大環境下,經濟困難、能力欠缺的弱勢群體已成為一個規模龐大、結構復雜、分布廣泛的群體。弱勢群體是人民群眾的組成部分,是應該倍加關心、重點幫扶、傾斜保護的特殊群體。而法律援助制度具有法制的保障性、受援的廣泛性、服務的無償性和援助的社會性的優勢,直接面向困難群眾提供免費周到的法律服務,幫助他們依法維護和實現自身合法權益,使他們能夠共享改革發展成果。

      (二)法律援助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起到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作用。讓人民群眾平等地享受法律保護,是社會公平正義最集中的體現,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是人民群眾對政法機關最現實、最強烈的呼聲和要求。但是,法律訴訟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極強的活動,弱勢群體由于經濟、身體、知識等各方面原因,不僅權利容易受到侵害,而且在尋求法律救濟時,更處于一種實質上不平等的地位。法律援助通過以制度化的形式對法律資源進行再分配,保障處于弱勢的困難群體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促進案件公正審理,確保每個公民不因經濟困難而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使他們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有效維護,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憲法原則的具體落實和體現,是形式公正和實質公正的有機統一。

      (三)法律援助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起到促進民生改善、維護社會穩定的作用。隨著經濟體制的深刻變革,社會機構的深刻變動,利益格局的深刻調整、思想觀念的深刻變化,社會矛盾糾紛不斷凸顯,維護困難群眾合法權益顯得尤其重要。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大力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積極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是各級黨委政府的責任。法律援助作為一項扶貧幫困的民生工程,是健全社會救助制度的重要內容。通過法律援助幫助困難群眾依法解決就業、就醫、就學等切身利益問題,對于促進社會和諧,溫暖和凝聚民心,充分調動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創造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法律援助在維護社會穩定中就發揮著“調節器”和“減壓閥”的重要作用,它能使社會成員中的貧困弱勢群體在遇到矛盾和糾紛的時候,能夠獲得法律的有效保護,暢通他們反映合理訴求的渠道,采取理性、制度化的方式來表達訴求,從而實現社會和諧穩定。

      二、我縣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況

      近年來,我縣認真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條例》和《云南省法律援助條例》,堅持“誠信為本、援助為民、大膽創新、扎實工作”的工作原則,以“貧者必援、弱者必幫、殘者必助”為服務宗旨,不斷健全工作機制,創新工作形式,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努力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贏得了縣委、政府的好評,贏得了群眾的贊譽,為建設“平安大關、和諧大關”作出了積極貢獻。

      (一)健全工作機構,構建法律援助組織網絡

      法律援助是政府為民服務的“民心工程”,是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的“希望工程”,為保證這項社會系統工程能夠順利實施,我縣以法律援助中心為主體,在全縣9個鄉鎮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把法律援助工作延伸至基層一線,從而在全縣構建起了以縣法律援助中心、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為主,以“12348”法律服務中心、律師事務所、公證處、鄉鎮法律服務所為配套的全縣法律援助網絡服務體系,暢通了法律援助申請渠道,有效滿足了基層困難群眾對法律援助的需要。

      (二)加強隊伍建設,提高服務本領

      目前,全縣從事法律援助工作人員有21人,主要由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組成,他們是我縣法律援助戰線上的主力軍。為實現這支隊伍紀律嚴明、作風優良、業務精通,縣司法局切實加大了管理力度:一是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通過深入開展“規范與質量”檢查活動、“樹新風、強作風”教育活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和行風整頓等系列活動,使全縣法律援助工作者從講政治和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理解法律援助的深刻內涵,充分認識到法律援助在保障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和促進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二是加大培訓力度,全面提高業務綜合素質。縣法律援助中心通過加強與省、市律師協會、公證員協會、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的配合,采取集中培訓、經驗交流等方式,全面提高隊伍的業務素質,兩年來共組織參加各種培訓5次。三是嚴格規范法律服務市場,樹立正確的執業觀。縣法律援助中心在完善辦案補貼的基礎上,大力倡導行業奉獻精神,始終強調把社會效益置于首位,要求全縣法律援助工作者必須以一流的水平、一流的服務、一流的形象開展工作,不辱使命。通過嚴格的要求與規范的運作,努力打造了一支較高水平的法律援助隊伍。

      (三)規范健全制度,認真落實法律援助相關規定

      1、建立完善審查制度。一是建立申請人經濟狀況、案情申報制度。要求援助申請人填寫《法律援助申請書》,如實說明案件基本情況和經濟困難程度,并承諾如有弄虛作假行為,可終止法律援助。二是建立書面審查與實地

      調查相結合的審核制度。目前,政府對公民個人財產監控困難,公民隱性財產大量存在,單靠申請人申報,未必可信。因此,縣法律援助中心在書面審查的基礎上采取派人和委托鄉鎮司法所調查的方式,掌握申請人真實狀況,嚴把立案審查關,確保有限的法律援助資源能用在最需要的對象上。

      2、建立案件指派制度。在辦案過程中,由法律援助中心統一援助案件標準、統一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統一指派法律服務人員辦理援助案件、統一監督檢查援助案件質量,使全縣法律援助工作納入了制度化、規范化的管理軌道。

      3、建立督查制度。為執行好《法律援助條例》和《云南省法律援助條例》關于“法律責任”的有關規定,縣法律援助中心加大對法律援助案件的監督。一是實行政務公開。將法律援助的職責、程序、條件及范圍向社會公開,增強透明度,接受群眾監督。二是嚴格執行立卷歸檔制度和案件質量跟蹤制度。通過對結案卷宗復查和跟蹤檢查,確保辦案質量。三是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目標考核責任制,把法律援助案件數量、工作質量、服務態度列入法律服務人員的年度目標考核內容,落實獎懲措施,促進和推進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規范發展。

      4、建立回訪制度,提高法律援助辦案質量 。為擴大法律援助的社會影響,進一步加強機關作風建設,改善服務態度,提高辦案質量,縣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案件回訪制度,把法律援助工作作為為弱勢群體排憂解難,作為便民、親民的一項具體行動。通過回訪,一是征求受援人對承辦案件的意見;二是對《云南省法律援助條例》進行廣泛宣傳,使社會各界更加關注法律援助工作;三是讓受援人更加感受到黨和政府的溫暖,密切黨群、干群關系;四是促進法律服務人員服務質量的提高和作風的轉變,增強誠信為民的服務觀念。

      (四)踐行為民宗旨,開創維權新篇

      圍繞“公平與正義”這一主題,縣法律援助機構在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的基礎上,強化為民服務意識,進一步降低經濟困難的標準,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對具有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農村特困家庭救助證、五保供養證、特困職工證、失業救濟金領取證、再就業優惠證、鄉(鎮)政府出具的經濟困難證明之一的,均可得到法律援助,讓更多弱勢群體得到必要的法律服務。近兩年來,全縣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241件,提供法律咨詢486人次,法律事務文書152件。

      三、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我縣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比較顯著的成績,但距離黨和人民群眾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還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各法律援助工作站專業人員較少,專職律師缺乏。目前,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依托司法所開展工作,其人員大多都由司法所工作人員兼任,缺乏具有法律專業資格的人才,嚴重阻礙了我縣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

      (二)法律援助經費投入總量還較低。目前,我縣法律援助經費主要依靠財政撥款,社會捐助、行業及其他方面的經費收入均處于零狀態,經費渠道相對單一,與所需援助經費之間的差距較大,嚴重制約著法律援助職能的發揮。

      (三)對法律援助的宣傳還不夠廣泛、深入。一些部門和領導對法律援助了解不多、重視不夠,存在種種誤解,有的認為法律援助只是司法行政部門甚至是律師的事情,與己無關,因此在復制材料、查詢檔案等方面配合不夠默契。

      (四)法律援助服務水平和辦案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個別援助律師和法律工作者責任心不夠強,草草閱卷,準備不夠充分,辦案質量不高,沒有盡到應盡的職責。

      四、關于加強和改進法律援助工作的思考和建議

      (一)不斷加大法律援助制度的宣傳力度,提高法律援助的社會知曉率。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工作機構要充分運用各種形式,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力度,使各級領導更加重視和關心法律援助工作,使社會各界更加關注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使各級各部門更加認識和理解各自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所擔負的職責,形成全社會都來關心、支持、參與法律援助事業的良好氛圍,使更多需要法律幫助的困難群眾了解并實際運用法律援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切實擔負起法律援助的政府責任,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法律援助是政府出錢維護社會公正的一項社會事業,法律援助工作的好壞,直接影響著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同時也影響著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各級政府要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作為政府為民辦實事的一項“民心工程”來抓。要加大對法律援助專項經費的投入,根據我縣法律援助事業的需求,建立與其相適應的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要積極鼓勵社會各界踴躍捐助法律援助事業,拓寬法律援助經費來源,以減輕財政壓力。確保經費投入,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一是要把法律援助經費作為專項經費列入地方各級財政預算,并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二是拓寬法律援助資金來源渠道。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多方籌措資金,采取成立法律援助基金會、建立法律援助資金募集捐獻機制等方式,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捐助活動,接受社會團體、企業及個人捐贈和贊助。

      (三)進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服務水平,提升法律援助質量。司法行政部門要履行好監管職能,加強對援助律師和法律服務工作者的管理。要積極探索建立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監督機制,建立合理的獎懲機制,宣傳、鼓勵和表彰優秀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堅持通過對結案材料審查、辦案質量反饋、評估、回訪等行之有效的方式,督促律師和法律服務工作者盡心盡職地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確保法律援助服務的質量。

      (四)加強配合,密切協作,為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條件。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不僅僅是政府職能部門的一家之事,而應該是政府部門共同之事。各有關機關、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對符合條件的援助案件,相關部門應當提供方便,對所涉及的相關費用應依法予以免收,共同降低法律援助成本。

      法律援助申請書范文第3篇

      隨后,吉元理的愛人于2011年11月9日向碑林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經過法援中心對案件材料的審查,認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和范圍,當即便指派陜西偉天律師事務所:高飛、李西龍兩名律師共同承辦此案。

      高飛、李西龍兩名律師在接到指派后,第一時間見到了受援人吉元理及其愛人,并詳細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審查相關的證據材料,后制定出以幫工法律關系為依據,以人身損害為由,以省二建及其員工杜某、結核病醫院為被告的訴訟方案。與此同時,在訴前為受援人吉元理申請了司法鑒定,后經司法鑒定為七級傷殘。

      2011年1月20日,吉元理在高律師的陪同下向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由于受援人吉元理家庭困難,高律師代受援人吉元理向碑林區人民法院申請了減、緩訴訟費的申請。碑林區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5日立案,并批準了吉元理緩交訴訟費的申請。

      2011年3月10日,在碑林區人民法院第十法庭第一次開庭審理該案。在法庭調查時,高律師與李律師又了解到此案的新情況,分包省二建在結核病所工程安裝工作的浙江吉安安裝有限公司(下稱浙江吉安)是該案的受益人之一,當庭申請追加該公司為被告,該案第一次庭審結束。

      2011年3月28日,該案被省司法廳確定為田萍副廳長督辦案件,在案件辦理期間,廳、局領導多次詢問案情,關注案件審理進展。辦案律師也得到碑林區法律援助中心的全力協調、配合。

      2011年3月31日,在碑林區人民法院第十法庭第二次庭審時,經法庭查明事實,又依法追加了郭某為被告。郭某與浙江吉安是掛靠關系,其才是省二建在結核病所消防工程安裝工作實際負責人。開庭當天郭某也在庭審現場,而后,他又申請追加另一被告,西安明龍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下稱明龍機電),該公司是水泵的銷售單位,與郭某有供貨合同關系,約定由其負責卸載水泵,是吉元理幫工受損的另一受益人。庭審期間,省二建不服吉元理于訴訟前做的司法鑒定,依法申請對吉元理傷殘等級與后續醫療費用的重新鑒定。自此,第二次庭審結束。

      第二次庭審后,高律師積極與主辦此案的賈曼莉法官交換意見、討論案情,了解到明龍機電在吉元理受傷后因懼怕承擔責任,便注銷了公司。在得知這一情況后,高律師與碑林區法律援助中心共同商討,明龍機電現已注銷,法院只能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通知其股東出庭,且如果追加了該公司,很可能吉元理的權益得不到全面的落實,最終由該公司承擔的責任很可能得不到兌現。且被告省二建也已申請了重新鑒定,公告的期間和重新鑒定的期間依據法律規定是不計入審理期限的,這對于急需得到賠償的受援人吉元理來說是非常不利的,法律界有一句名言“遲到的公正不是公正”。再者,本案至此已涉及五名被告,參與者眾多,為化解社會矛盾,定紛止爭,同時最大限度的維護受援人的利益。最終,碑林區法律援助中心與主辦該案的高律師協商一致,認為該案應以調解為最佳的解決方案。

      為落實此方案,高律師曾先后多次去碑林區法院當面與主辦賈法官溝通,不斷耐心開導受援人吉元理,積極與被告一方的省二建委托人何經理及郭某協商、談判。通過主辦賈法官與高律師對原、被告雙方細致耐心的做工作,被告省二建與郭某已同意賠付吉元理二十萬元,吉元理也同意以二十萬元的賠償數額調解該案。

      2011年6月12日15時,在碑林法院第十法庭第三次開庭審理該案。此次庭審的主要目的是在賈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雙方進行調解,經過一波三折調解,最終簽署和解協議。在這次庭審前,雙方對達成的二十萬元賠償數額理解存在歧義的。高律師及受援人吉元理認為該二十萬元是不包括前期支付的醫療費用七萬五千元的,但被告省二建委托人何經理與郭某卻表示前期支付的醫療費用七萬五千元,原告吉元理是打了欠條的,自己同意的二十萬元的賠償數額是包括前期的醫療費用的。因雙方對賠償數額的差距較大,無奈庭審調解未告成功,期間原、被告語言過激,險些引發身體沖突,在賈法官的訓誡下,雙方的情緒才稍稍平靜,原定調解方案就此破滅。高律師先跟主辦賈法官溝通、交換意見,請賈法官做被告工作,隨后耐心開導吉元理,對其分析了該案調解的利弊,最后又與被告省二建委托人何經理及郭某積極談判、協商。在賈法官與高律師的共同努力下,原、被告雙方最終達成協議,同意以包括前期支付的醫療費用在內的七萬五千元,共計二十四萬元賠償數額調解此案。對這得來不易的調解結果賈法官、高律師倍感珍惜。因此,高律師決定應以書面材料盡快固定下來,晚上19時高律師又接著起草和解協議。協議草稿交雙方協商,共同修改后,最終當事人雙方在該和解協議上簽名,該和解協議已成立生效。主辦的賈法官與高律師為落實調解方案不顧個人勞苦,堅持工作,在和解協議成立生效后才與原、被告雙方離開碑林區法院。此時已是當晚21時。

      2011年6月15日下午15時,原、被告雙方在賈法官的主持下,以雙方的和解協議為依據,碑林區人民法院出具了調解書加以確認。吉元理當日拿到16.5萬元賠償金后,非常激動,再三感謝省司法廳領導的關懷,感謝碑林區法律援助律師的辛苦努力,表示一定不辜負領導的關心,盡快脫貧致富,過上幸福的日子。自此,該案已圓滿的處理,化解了原告與數名被告之間在半年多來積下的重重矛盾,圓滿解決了農民工正當利益訴求。

      法律援助申請書范文第4篇

      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調委會以《人民調解法》頒布實施為契機,強化宣傳培訓,加強組織協調,有效破解難點。一是組織由律師、公證、法律援助、基層、宣教等部門組成的宣講團,采取以會代培、專題講座、現場指導、參加庭審觀摩等多種方式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調委會主任、調解員進行集中培訓;二是制作了人民調解法》掛圖,懸掛在調解室,便于有效開展工作;三是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調委會,每半年召開一次聯席會議,總結、交流工作情況,分析研究存在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對策;四是爭取政府的支持,縣政府撥付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調委會業務經費兩萬元;五是建立調解網絡信息共享機制,實現調解網絡信息共享,充分發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的協調職能,形成一個統一指揮、各方參與、配合聯動的調解機制;六是加大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力度,邀請法官對調解員進行相關法律知識培訓,組織調解員到人民法院對典型案件的開庭審理進行現場觀摩學習,邀請優秀法官傳授調解技巧和經驗;七是統一“三大調解”程序,積極探索出適用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通用的調解程序,對不適于調解處理的及時建議雙方當事人通過司法訴訟途徑進行解決。

      二、抓建章立制,提高調解成功率

      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人民調解委員會堅持“調解優先”原則,充分體現了人民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時不傷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的工作特點,其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員由公安交警、司法行政干警、律師、政法離退休干部、法律工作者、社會知名人士等組成,實行聘任制。調委會成立后,縣司法局對調委會成員進行了系統的崗前培訓,培訓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亮證調解。培訓中重點講解了賠償權利人”賠償義務人”賠償權利人死亡的哪些近親屬能做為賠償權利人”等。幫助調委會制定了人民調解員工作職責、工作記錄、受案范圍、調解流程、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受理情況登記造冊,并實行一案一檔,統一了案卷文書格式,建立了調解案件登記制度和調解聯絡機制等工作制度。

      開展人民調解過程中,對各類矛盾糾紛的調解、處理、結果等情況進行登記,對無法通過人民調解處理的案件,及時通報具體行政調解機關,行政機關及時銜接、研究、處理。通過行政調解還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行政調解機關再把案件情況及時通報司法機關,使司法機關能及時了解和掌握相關情況,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庭前調解,盡可能避免矛盾激化。具體工作中,調委會在收到交警部門的道路交通事故調解移送函》后,首先詢問當事人是否愿意接受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如果愿意調解,則將《申請調解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書》發放到當事人手中,讓其充分了解調委會的性質、調解原則、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調解中各方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等,并將人民調解工作流程告知當事人,向當事人詳細說明《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關費用計算標準》中的賠償標準的認定和計算辦法,使當事人在調解開始前對調解、賠償內容有個了解,為順利調解打下基礎。

      調解員在調解工作中總結出了感情調解法、辯法析理調解法、親臨現場調解法、把握時機調解法、面對面背靠背調解法,案例提示調解法等方法與技巧,憂當事人之憂,樂當事人之樂,把法理、事理、情理輸入到當事人心中,以法、以情、以理為當事人排憂解紛,促使矛盾糾紛有效化解,促成調解協議的達成。對賠償數額較大,需要分期才能賠償完畢的調解員建議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司法確認,并幫助雙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書寫司法確認申請書,協助進行司法確認。對雙方意見分歧較大,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調解員會建議雙方當事人尋求行政調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訟等途徑進行解決。調解達成協議后或達不成協議,調委會都會將《道路交通事故調解結果回饋函》送達至交警部門,告知調處結果。

      調解結案后,指導調委會嚴格按照調解順序立卷建檔。從交警部門的道路交通事故調解移送函、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方式告知書、調解申請書、申請調解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書、授權委托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受理登記表、證據材料、調查、調解筆錄、調解協議書、縣人民法院人民調解協議確認書、調解回訪卡等規范操作程序立卷建檔。

      兩年來,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到位,服務周到做到讓雙方當事人明明白白參加調解,清清楚楚調解程序,順順當當達成調解協議,放放心心履行調解協議,使調解過程能夠一氣呵成。人民調解員承擔了大量的糾紛案件,減輕了事故處理民警的工作壓力,減少了交警部門的行政調解工作量,緩解了交警部門與當事人之間的對立關系。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委會成立以來,共受理交通肇事糾紛94件,調處90件,其中司法確認3件,調解成功率達95.7%便捷、高效、徹底、和諧、經濟的調解方式,減輕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節約了司法資源,同時為黨和政府節約了社會資源,真正起到第一道防線”作用。

      法律援助申請書范文第5篇

      關鍵詞:司法 行政復議 范圍 管轄 程序

      司法行政復議是指司法行政相對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服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申請,請求重新審查并糾正原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據此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的法律制度。司法行政復議的目的是為了糾正司法行政主體作出的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以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第1條規定:“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這更加突出了司法行政復議監控司法行政權的功能。

      一、司法行政復議的特征

      1、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的活動

      司法行政機關是行使司法行政權力,執行國家司法行政法律、法規、規章,管理國家司法行政事務的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在司法行政復議過程中運用了行政機關的工作原則和方法,這是它的行政性。然而,司法行政機關在進行司法行政復議過程中,又擁有準司法職權。如復議申請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復議必須向管轄權的司法行政主管機關提出,復議決定也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這表明,司法行政復議是集行政性和司法性于一體的。

      2、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處理司法行政爭議的活動

      司法行政部門的行為既有行政行為,也有民事行為,兩種行為產生的爭議表現為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司法行政爭議主要指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因實施具體行政行為而與相對人發生的爭議,這種爭議的核心是該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處理司法行政爭議的活動,如果司法行政主體實施解決民事爭議的具體行為,這種行為即不是行政復議,而是行政調解或行政裁決。

      3、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解決司法行政爭議的活動

      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作為第三方解決行政爭議糾紛的活動。行政復議的這一特性要求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和作出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必須分開,同時也要求司法行政復議必須按法定程序進行,這就是司法行政復議程序的準司法性。司法行政復議的準司法性使司法行政復議和人民法院審判一樣,有許多制度貫穿其中。如申請制度、管轄制度、移送制度、回避制度等。《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定》第11條規定:“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法制工作機構人員與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提出自行回避,申請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但應說明理由”。司法行政復議程序的特點又體現在行政性方面。如復議機關自收到復議申請書至作出決定止,時間最長不超過六十日,司法行政復議作為行政活動,必須充分體現行政的效率原則,復議組織可以利用這些特點,迅速查清事實、解決司法行政爭議。所以,就解決司法行政爭議而言,司法行政復議程序比行政訴訟程序更經濟、更具有效率。

      4、司法行政復議是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對下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的一種層級行政監督

      司法行政監督可以在司法行政行為實施過程中進行,也可以在司法行政行為完成之后進行;可以是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主動實施,也可以由利害關系人請求作出具體司法行政行為機關的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實施,司法行政復議就是有權的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復查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種司法行政監督措施。通過司法行政復議,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及時發現并糾正下級司法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同時也可以發現具體司法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司法行政規范性文件,是否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

      5、司法行政復議主要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必要時也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行政復議法》第22條規定:“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司法行政復議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的目的,在于確保司法行政復議必要的行政效率。這一點顯然不同于司法審查制度。因此,司法行政復議又不能簡單地照搬行政訴訟的程序。轉貼于

      書面審查是指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時,僅就復議案件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這里的書面材料主要指復議申請書和復議答辯書。書面審查時,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僅對申請人向司法行政復議機關遞交的復議申請書和被申請人提交的答辯狀,結合有關證據進行復議,不傳喚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證人以及其他復議參加人也不必到場。所以,書面審查是行政效率原則在司法行政復議制度中具體表現,也是司法行政復議中及時、便民原則的體現。

      二、司法行政復議的范圍

      司法行政復議的范圍。對行政相對人來說是申請行政復議的范圍,而對司法行政機關而言是受理行政復議的范圍。行政相對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公民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自然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內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同時其合法權益也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在對等原則下他們與我國公民一樣有權作為申請人提出司法行政復議。法人是指符合法定條件而成立的一種組織,它可以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法人和社團法人。如律師事務所、公證處、鄉鎮法律服務所、法律援助中心、人民調解中心等。其他組織是指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如合伙組織、聯營企業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1、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辦理頒發資格證書、執業證、許可證手續,司法行政機關拒絕辦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

      2、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 財物、責令停止執業、吊銷執業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必須在其職權范圍內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責任與處罰相當的原則,充分保障當事人的陳述權、申辯權等權利的行使。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辦理審批、審核、公告、登記的有關事項,司法行政機關不予上報申辦材料、拒絕辦理或者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的。2001年12月22日國務院《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外國駐華代表機構及其代表,應當持執業執照、執業證書在代表機構住所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部門辦理注冊手續后,方可開展本條例規定的法律服務活動。代表機構及其代表每年應當注冊一次。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注冊申請之日起2日內辦理注冊手續。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注冊執業證,司法行政機關未出示書面通知說明理由,注冊執業證期滿六個月內不予注冊的。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51條規定,注冊機關經審核,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暫緩執業證注冊:①因違反執業紀律或者有關管理規定,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基層法律服務所查處的;②有犯罪嫌疑被立案查處的;③采用弄虛作假手段企圖騙取通過年度注冊的;④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連續停止執業六個月的。

      5、認為符合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參加資格考試,司法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2001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1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①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②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③依本辦法第18條的規定,曾被處以2年內或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處理的。

      6、認為司法行政機關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2000年8月14日司法部《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繳納登記費。登記費的具體數額,應當按照當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第30條規定:“司法鑒定機構辦理年度檢驗,應當繳納年度檢驗費。年度 檢驗收費的具體數額,應當按照當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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