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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
《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2月24日國家稅務總局第1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
2017年5月16日
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實稅收法定,促進稅務機關依法行政,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72020年)》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稅務機關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稅收規范性文件,是指縣以上稅務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規定程序制定并的,影響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在本轄區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并反復適用的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稅務部門規章,不屬于本辦法所稱的稅收規范性文件。
第三條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查、決定、、備案、清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堅持科學、民主、公開、統一的原則,符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遵循本辦法規定的制定規則和制定程序。
第五條稅收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稅收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事項,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其他不得由稅收規范性文件設定的事項。經國務院批準的設定減稅、免稅等事項除外。
第六條 縣稅務機關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省以上稅務機關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明確授權;沒有授權又確需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應當提請上一級稅務機關制定。
縣以下(不含本級)稅務機關以及各級稅務機關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直屬機構和臨時性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
第二章 制定規則
第七條 稅收規范性文件可以使用辦法規定規程規則等名稱,但是不得稱條例實施細則通知批復等。
上級稅務機關對下級稅務機關有關特定稅務行政相對人的特定事項如何適用稅收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請示所作的批復,需要普遍適用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制定規則和制定程序另行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
第八條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根據需要,明確制定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和主體、權利義務、具體規范、操作程序、施行日期或者有效期限等事項。
第九條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做到內容具體、明確,內在邏輯嚴密,語言規范、簡潔、準確,避免產生歧義,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條稅收規范性文件可以采用條文式或者段落式表述。
采用條文式表述的稅收規范性文件,需要分章、節、條、款、項、目的,章、節應當有標題,章、節、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第十一條上級稅務機關需要下級稅務機關對規章和稅收規范性文件細化具體操作規定的,可以授權下級稅務機關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被授權稅務機關不得將被授予的權力轉授給其他機關。
第十二條稅收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負責解釋。制定機關不得將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解釋權授予本級機關的內設機構或者下級稅務機關。
稅收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釋:
(一)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
(二)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依據的。
下級稅務機關在適用上級稅務機關制定的稅收規范性文件時認為存在本條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制定機關解釋。
第十三條 稅收規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是為了更好地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
第十四條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自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稅收規范性文件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執行的,可以自之日起施行。
與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機關決定配套實施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其施行日期需要與前述文件保持一致的,不受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時限規定的限制。
第三章 制定程序
第十五條稅收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業務主管部門負責起草。內容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的,由制定機關負責人指定牽頭起草部門。
第十六條各級稅務機關從事政策法規工作的部門或者人員(以下統稱政策法規部門)負責對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包括合法性審查和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合規性評估。
未經政策法規部門審查的稅收規范性文件,辦公廳(室)不予核稿,制定機關負責人不予簽發。
第十七條 起草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聽取基層稅務機關意見。對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稅收規范性文件,除實施前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部門應當聽取公眾意見。必要時,起草部門應當邀請政策法規部門共同聽取意見。
聽取意見可以采取書面、網上征求意見,或者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多種形式。
第十八條起草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明確列舉擬被該文件廢止的文件的名稱、文號以及條款,避免與本機關已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相矛盾。
同一事項已由多個稅收規范性文件作出規定的,起草部門在起草同類文件時,應當對有關文件進行歸并、整合。
第十九條稅收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應當由起草部門負責人簽署后,送交政策法規部門審查。
送審稿內容涉及征管業務及其工作流程的,應當于送交審查前會簽征管科技部門;涉及其他業務主管部門工作的,應當于送交審查前會簽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未按規定會簽的,政策法規部門不予審查。
起草部門認定送審稿屬于重要文件的,應當注明請主要負責人會簽。
第二十條起草部門將送審稿送交審查時,應當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起草說明,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據、必要性與可行性、起草過程、征求意見以及采納情況、對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和利益可能產生影響的評估情況、施行日期的說明、相關文件銜接處理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二)稅收規范性文件解讀稿,包括文件出臺的背景、意義,文件內容的重點、理解的難點、必要的舉例說明和落實的措施要求等;
(三)作為制定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稅收規范性文件紙質或者電子文本;
(四)會簽單位意見以及采納情況;
(五)其他相關材料。
按照規定應當對送審稿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起草部門應當提供相關審查材料。
第二十一條制定內容簡單的稅收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在征求意見、提供材料等方面可以從簡適用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的規定。
從簡適用第二十條的,不得缺少起草說明和稅收規范性文件解讀稿。
第二十二條政策法規部門應當就下列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是否超越法定權限;
(二)是否具有法定依據;
(三)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稅務機關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四)是否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其他不得由稅收規范性文件設定的事項;
(五)是否違法、違規減損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或者違法、違規增加其義務;
(六)是否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制定規則或者程序;
(七)是否與本機關制定的其他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銜接。
對審查中發現的明顯不適當的規定,政策法規部門可以提出刪除或者修改的建議。
政策法規部門審查過程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相關各方意見。
第二十三條政策法規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根據不同情況提出審查意見:
(一)認為送審稿沒有問題或者經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提出審查通過意見;
(二)認為起草部門應當補充征求意見,或者對重大分歧意見沒有合理說明的,退回起草部門補充征求意見或者作出進一步說明;
(三)認為送審稿存在問題,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后,退回起草部門。
第二十四條政策法規部門應當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對送審稿進行合規性評估,并提出評估意見。
第二十五條送審稿經政策法規部門審查通過的,按公文處理程序報制定機關負責人簽發。
第二十六條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起草部門提請集體討論決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對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稅收管理產生重大影響的;
(二)審查存在不同意見且協商未達成一致的。
第二十七條稅務機關牽頭與其他機關聯合制定涉稅文件,省以下稅務機關代地方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政府起草涉稅文件,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將文件送審稿或者會簽文本送交政策法規部門審查。
經其他機關會簽后,文件內容有實質性變動的,起草部門應當重新送交政策法規部門審查。
第二十八條 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以公告形式;未以公告形式的,不得作為稅務機關執法依據。
第二十九條 制定機關應當及時在本級政府公報、稅務部門公報、本轄區范圍內公開發行的報紙或者在政府網站、稅務機關網站上刊登稅收規范性文件。
不具備本條第一款所述條件的稅務機關,應當通過公告欄或者宣傳材料等形式,在辦稅服務廳等公共場所及時稅收規范性文件。
第三十條制定機關的起草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應當及時跟蹤了解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施行情況。
對實施機關或者稅務行政相對人反映存在問題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進行認真分析評估,并及時研究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章 備案審查
第三十一條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備案審查,實行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
第三十二條省以下稅務機關的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自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報送備案。
省稅務機關應當于每年3月1日前向國家稅務總局報送上一年度本轄區內稅務機關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
第三十三條報送稅收規范性文件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和以下材料的電子文本:
(一)稅收規范性文件備案報告表;
(二)稅收規范性文件;
(三)起草說明;
(四)稅收規范性文件解讀稿。
第三十四條 上一級稅務機關的政策法規部門具體負責稅收規范性文件備案登記、審查、督促整改和考核等工作。
業務主管部門承擔其職能范圍內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審查工作,并按照規定時限向政策法規部門送交審查意見。
第三十五條報送備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資料齊全的,上一級稅務機關政策法規部門予以備案登記;資料不齊全的,通知制定機關限期補充報送。
第三十六條上一級稅務機關對報送備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時,可以征求相關部門意見;需要了解相關情況的,可以要求制定機關提交情況說明或者補充材料。
第三十七條 上一級稅務機關對報送備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就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所列事項以及是否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進行審查。
第三十八條 上一級稅務機關審查發現報送備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存在問題需要糾正或者補正的,應當通知制定機關在規定的時限內糾正或者補正。
制定機關應當按期糾正或者補正,并于規定時限屆滿之日起30日內,將處理情況報告上一級稅務機關。
第三十九條對未報送備案或者不按時報送備案的,上一級稅務機關應當要求制定機關限期報送;逾期仍不報送的,予以通報,并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條 稅務行政相對人認為稅收規范性文件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稅收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或者其上一級稅務機關書面提出審查的建議,制定機關或者其上一級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及時研究處理。
有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權的稅務機關應當建立書面審查建議的處理制度和工作機制。
第五章 文件清理
第四十一條制定機關應當及時對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形成文件清理長效機制。
清理采取日常清理和集中清理相結合的方法。
第四十二條日常清理由業務主管部門負責。
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立法變化以及稅收工作發展需要,對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及時清理。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機關應當進行集中清理:
(一)上級機關部署的;
(二)新的法律、法規頒布或者法律、法規進行重大修改,對稅收執法產生普遍影響的。
第四十四條集中清理由政策法規部門負責牽頭組織,業務主管部門分工負責。
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列出需要清理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并提出清理意見;政策法規部門應當對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的文件目錄以及清理意見進行匯總、審查后,提請集體討論決定。
清理過程中,業務主管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應當聽取有關各方意見。
第四十五條對清理中發現存在問題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分類處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宣布失效:
1.調整對象滅失;
2.不需要繼續執行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宣布廢止:
1.違反上位法規定的;
2.已被新的規定替代的;
3.明顯不適應現實需要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修改:
1.與本機關稅收規范性文件相矛盾的;
2.與本機關稅收規范性文件相重復的;
3.存在漏洞或者難以執行的。
稅收規范性文件部分內容被修改的,應當全文修改后的稅收規范性文件。
第四十六條制定機關應當及時日常清理結果;在集中清理結束后,應當統一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
上級稅務機關清理結果后,下級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對本機關制定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相應進行清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解釋、修改或者廢止,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各級稅務機關負有督察內審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的監督。
一、實施備案管理
(一)凡在我市范圍內從事商品混凝土經營的企業,應在供需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向市散裝水泥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散裝辦)備案。
(二)商品混凝土企業申請備案,應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核驗后歸還,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后留存市散裝辦):
1.企業在姜經營登記申請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企業生產許可證及實驗室資質批文;
4.外市(區)企業須另提供稅務登記證和注冊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我市營業地稅務機關接受報驗登記的手續;
5.企業主要設備品種、數量、生產能力、年度生產和銷售計劃;
6.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
(三)已備案商品混凝土企業,對新業務備案只需提供供需合同。
(四)商品混凝土企業申請備案材料齊全的,市散裝辦在1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充提供相關材料。
(五)建設、施工單位使用備案企業生產的商品混凝土,為退還有關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條件。
二、強化稅收管理
(一)外市(區)商品混凝土企業到我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二)外市(區)商品混凝土企業到我市從事經營活動,累計超過180天的,應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三)建設、施工單位應積極配合稅收管理,凡購買的商品混凝土必須以正式發票在財務上列支。
三、加大監管力度
(一)商品混凝土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1.未經依法批準生產、銷售商品混凝土的;
2.超越法定范圍從事生產、銷售商品混凝土活動的;
3.生產、銷售的商品混凝土質量不合格的;
4.違反有關規定,惡意競爭,擾亂商品混凝土市場正常秩序的;
5.違反有關規定,未按時繳納各種規費或逃稅漏稅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商品混凝土攪拌運輸車和混凝土泵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1.進姜不辦理市區臨時通行證、超載、非法營運、不按規定時間和路線行駛以及其他不遵守交通管理規定的;
2.亂卸亂倒、跑冒滴漏、帶泥行駛、車容不整的;
3.在施工現場揚塵散塵、產生噪音污染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關鍵詞:稅務 教育行業 稅收管理 稅務登記
教育行業的公益性質無形中造成了人們的“稅不進校”觀念根深蒂固。教育行業稅收政策的復雜性以及稅收政策宣傳不到位問題的存在,客觀上造成稅務機關對該行業的稅收管理出現了盲區。如何加強教育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切實堵塞稅收漏洞,應當成為稅務人員認真思考的問題。最近,筆者對教育行業稅收政策及相關問題進行了學習和思考,現對有關問題作出粗淺的分析,以期對教育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有所啟示和幫助。
一、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現狀
教育機構種類較多,按組織形式劃分,主要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學校等非企業組織和各類企業組織。據統計,目前在虞城縣范圍內,登記注冊且正常運營的教育培訓機構共有557所,其中從事學歷教育的551所,非學歷教育的6所。在從事學歷教育的551所教育機構中,從事幼兒教育的有76所,從事小學教育的有438所,從事中學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圍之外,還存在提供教育培訓服務的個體工商戶、大量的未登記注冊的無照培訓機構和為數眾多的家教執業者個人。
目前虞城縣教育培訓行業提供的主要有學歷教育、學前教育、專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等多種多樣的教育培訓服務,適應了不同的社會需求。根據有關規定,學校主要提供學歷教育,其收費項目和標準較為明確,其他單位及個人則提供除學歷教育以外的諸多培訓,其收費項目和標準基本按照市場供需狀況確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縮性。
教育培訓行業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稅項目和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是,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含政府辦和民辦)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應稅項目主要涉及稅費有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等。除稅法規定的減免稅項目收入外,教育培訓收入均應依法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其中應納營業稅主要涉及營業稅文化體育業稅目,按照3%的稅率繳納。
數據統計顯示,目前虞城縣的學校均未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稅款,繳納的主要為個人所得稅;其他教育機構有的雖然繳納了營業稅等,但與實際經營情況嚴重不符,稅款流失嚴重;無照教育機構及個人未繳納任何稅費。
二、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教育體制改革不斷深化,辦學體制日趨多元化,各類教育機構如雨后春筍般涌現,公辦教育、民辦教育、公私合辦教育等多種辦學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業稅收成為社會和公眾關注的熱點。國家也相繼出臺了有關教育勞務的稅收管理規定,明確了對教育超標準收費或接受捐贈、贊助行為等征稅的規定。盡管如此,教育行業的稅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著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不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導致教育行業稅收征管的基礎工作不夠扎實。稅務部門不能參與各類教育機構的設立、考核、驗收等各個環節,很難掌握詳細稅源情況和各類教育機構有關資產、資金、分配等方面的具體信息。各級教育部門在對待教育勞務稅收問題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積極配合,不及時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稅務部門很難從源頭上進行控管。據調查,目前大部分學校、培訓機構等都沒有辦理稅務登記,納入正常稅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還有部分小型民辦教育以培訓班、輔導班形式出現,沒有自有資產,辦學設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師全部是聘用的,學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課,有的只是利用假期、節假日或晚上授課,流動性大,隱蔽性強,三證(辦學許可證、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收費許可證)不全或根本沒有,對這類教育勞務稅收稅務部門就更難控管了。
稅務管理人員對教育行業的有關政策不理解,制約了教育行業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業的公益性質,使人們“稅不進校”的觀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業有關政策的復雜性,客觀上造成稅務機關在該行業稅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區。具體表現一是對教育行業的劃分及登記管理有關規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門協作不暢、信息交流不通等,無法掌握教育行業的稅源情況;二是對教育行業稅收政策不了解,如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稅收政策及有關的優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響了稅收政策的貫徹執行,造成了對教育行業稅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機構不按規定使用發票,加大了教育行業稅收征管的難度。多年以來,教育機構的收費一直是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機構在收取國家規定規費以外的費用過程中,不按規定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有的使用白條,有的采用自制收據,有的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使稅務部門對其收入情況不易掌握,這就加大了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難度。
從業者納稅意識淡薄。學校提供學歷教育,享受一定的稅收減免無可厚非,問題主要出在其他培訓服務當中。各類機構提供了種類繁多的培訓服務,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繳納的稅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數培訓者沒有納稅常識,未按規定設置賬簿或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資料殘缺不全,無法正確計算收入額和應納稅所得額。更有辦班人受利益驅使,只為賺錢,對有關稅收政策置若罔聞,不但不積極主動納稅,反而有意逃避納稅,納稅意識十分淡薄。
三、進一步加強教育行業稅收管理的措施
為了加強對教育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進一步堵塞稅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盲區,各級稅務機關在教育行業稅收管理工作中應注意把握并處理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加強教育行業的稅務登記管理
一、“互信”。
“互信”貫穿始終,是大企業稅收管理服務的基礎,稅務部門應相信大企業具有較強的依法納稅的主觀意愿,企業同時也應相信稅務部門能夠提供有效的納稅服務。
(一)清晰定位,以人為本,實現分工專業化的模塊管理。
我局將進一步整合人力資源,清晰定位機構職能,科學劃分工作模塊,最大限度發揮干部特長打造大企業綜合分析團隊、稅源管理服務團隊等,創新管理和服務。
(二)以日常工作為抓手,以組收任務為目標,為大企業高層次服務奠定基礎。
要求大企業的稅收專管員在工作中,加強日常稅收增減情況分析預測,重大事項報告,注重多角度收集大企業信息,捕捉大企業納稅監管的行業特點,敏銳洞察大企業納稅異常點,并且及時總結、歸集、上報。
(三)配合總局定點聯系大企業的管理和自查督導工作。
貫徹落實總局定點聯系企業的工作要求,與區地稅局協同工作,聯合督導,跟蹤定點聯系大企業的政策執行情況。及時交流定點聯系企業征管信息,配合上級部門形成合力,共同開展對大企業的管理與服務。
二、“互學”。
“互學”是手段,繼續學企業的文化和經營理念,為建立適應適合的納稅服務機制提供依據,學企業經營管理中為長遠發展進行科學謀劃的舉措,為建立有效的稅收管理制度和風險防范機制服務。要創造條件使企業參與到稅收管理中來,積極邀請企業參與我局政策效應分析團隊的相關研討和交流,使稅企雙方在政策執行中達成共識。
(一)“請進來”,虛心向大企業和中介機構學習。
分行業邀請轄區內大企業領跑型專家來局授課。學企業經營理念、管理方法、行業會計核算要點和稅會差異。
創造條件參與中介機構的審計過程,一方面學習其好的方法和經驗,一方面以稅收監管的視角對審計方案提出合理建議。
(二)“走出去”,通過專項調研實現從稅收視角深入分析宏觀經濟形勢。
通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調研等多種專項調研,從稅收的視角深入分析稅收政策對宏觀經濟形勢的影響,努力形成有深度的調研報告,同時以宏觀經濟因素為參考,預測大企業納稅的趨勢。此外,還將與大企業研發部的專家一起,結合多方面因素,對行業同比環比的財務數據分析,與國民經濟的方方面面聯系起來,實現從稅收政策到經濟政策的大企業稅源監控。
(三)“齊參與”,以政策效應分析團隊為依托,確保各項稅收政策得到準確落實。
邀請大企業的財務專家和中介機構的專業人士與政策效應分析團隊人員聯合起來,形成合力,集思廣益,深度探討,研究稅收管理及政策落實進行深入的政策效應分析,將新舊政策進行對比,反復論證,解決政策的透明度和執法的一致性問題,挖掘稅收政策對微觀和宏觀經濟的影響。
三、“互通”。
打造平臺,實現“互通”。稅企雙方要主動、積極、及時的互通信息。我局將及時向企業分行業分類政策法規、管理規定,總結政策實施效應,反饋有關問題。開展“學習服務”主題實踐活動、利用網絡平臺開通國稅“辦稅通”、提供“駐場服務”、開辦“稅企e家博客”等多種活動。
(一)搭建橋梁,準確把握大企業納稅訴求。
以“稅企e家”非官方博客為平臺,與大企業和多方面人士共同探討個性化涉稅問題,實現信息共享,更加直接的解決企業涉稅訴求。充分借助中國稅務報等宣傳媒體的力量,及時把大企業的納稅訴求和我們的實際管理服務工作予以反應,擴大影響力,尋求更準確、快速、高效的解決方案。
(二)繼續做好駐廠式調研工作,幫助大企業防控稅收風險。
根據總局大企業稅務風險管理指引的要求,了解其落實文件情況及目前稅務風險管控情況,引導其建立健全稅務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機制,有效規避納稅風險,實現稅務管理事項的前移,提升大企業風險監控水平。
(三)開展多種形式的大企業“學習服務”實踐活動。
根據每季度局內工作的重點和企業的訴求,組織實施以稅企互動為主要形式的系列活動,將涵蓋有針對性的培訓、研討、政策解讀、行業論壇等內容。
四、“共贏 ”。
“共贏”是最終目的,通過“互信”、“互學”、“互通”,最終實現依法治稅,納稅人最終實現納稅風險降低,納稅義務有效履行,使稅企雙方在政策落實中形成共識,實現和諧征納。
(一)保證稅收收入持續增長。
以持續發展為導向,建立良好的征納環境,稅企有效配合使各項稅收政策得到準確規范落實,以經濟促稅收,以稅收推經濟,把握政策深入調研分析,提出合理化的建議,涵養稅源。
(二)完善制度,為大企業稅收管理工作提供機制保證。
論文摘要:教育行業稅收政策的復雜性以及稅收政策宣傳不到位問題的存在,造成稅務機關對該行業的稅收管理出現了盲區。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各類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的稅務登記管理工作,進一步加強稅法宣傳,加強財政稅務票據管理,不斷提高教育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質量和效率。
教育行業的公益性質無形中造成了人們的“稅不進校”觀念根深蒂固。教育行業稅收政策的復雜性以及稅收政策宣傳不到位問題的存在,客觀上造成稅務機關對該行業的稅收管理出現了盲區。如何加強教育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切實堵塞稅收漏洞,應當成為稅務人員認真思考的問題。最近,筆者對教育行業稅收政策及相關問題進行了學習和思考,現對有關問題作出粗淺的分析,以期對教育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有所啟示和幫助。
一、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現狀
教育機構種類較多,按組織形式劃分,主要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學校等非企業組織和各類企業組織。據統計,目前在虞城縣范圍內,登記注冊且正常運營的教育培訓機構共有557所,其中從事學歷教育的551所,非學歷教育的6所。在從事學歷教育的551所教育機構中,從事幼兒教育的有76所,從事小學教育的有438所,從事中學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圍之外,還存在提供教育培訓服務的個體工商戶、大量的未登記注冊的無照培訓機構和為數眾多的家教執業者個人。
目前虞城縣教育培訓行業提供的主要有學歷教育、學前教育、專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等多種多樣的教育培訓服務,適應了不同的社會需求。根據有關規定,學校主要提供學歷教育,其收費項目和標準較為明確,其他單位及個人則提供除學歷教育以外的諸多培訓,其收費項目和標準基本按照市場供需狀況確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縮性。
教育培訓行業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稅項目和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是,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含政府辦和民辦)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應稅項目主要涉及稅費有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等。除稅法規定的減免稅項目收入外,教育培訓收入均應依法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其中應納營業稅主要涉及營業稅文化體育業稅目,按照3%的稅率繳納。
數據統計顯示,目前虞城縣的學校均未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稅款,繳納的主要為個人所得稅;其他教育機構有的雖然繳納了營業稅等,但與實際經營情況嚴重不符,稅款流失嚴重;無照教育機構及個人未繳納任何稅費。
二、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教育體制改革不斷深化,辦學體制日趨多元化,各類教育機構如雨后春筍般涌現,公辦教育、民辦教育、公私合辦教育等多種辦學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業稅收成為社會和公眾關注的熱點。國家也相繼出臺了有關教育勞務的稅收管理規定,明確了對教育超標準收費或接受捐贈、贊助行為等征稅的規定。盡管如此,教育行業的稅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著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不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導致教育行業稅收征管的基礎工作不夠扎實。稅務部門不能參與各類教育機構的設立、考核、驗收等各個環節,很難掌握詳細稅源情況和各類教育機構有關資產、資金、分配等方面的具體信息。各級教育部門在對待教育勞務稅收問題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積極配合,不及時提供相關數據和資料,稅務部門很難從源頭上進行控管。據調查,目前大部分學校、培訓機構等都沒有辦理稅務登記,納入正常稅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還有部分小型民辦教育以培訓班、輔導班形式出現,沒有自有資產,辦學設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師全部是聘用的,學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課,有的只是利用假期、節假日或晚上授課,流動性大,隱蔽性強,三證(辦學許可證、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收費許可證)不全或根本沒有,對這類教育勞務稅收稅務部門就更難控管了。
稅務管理人員對教育行業的有關政策不理解,制約了教育行業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業的公益性質,使人們“稅不進校”的觀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業有關政策的復雜性,客觀上造成稅務機關在該行業稅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區。具體表現一是對教育行業的劃分及登記管理有關規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門協作不暢、信息交流不通等,無法掌握教育行業的稅源情況;二是對教育行業稅收政策不了解,如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稅收政策及有關的優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響了稅收政策的貫徹執行,造成了對教育行業稅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機構不按規定使用發票,加大了教育行業稅收征管的難度。多年以來,教育機構的收費一直是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機構在收取國家規定規費以外的費用過程中,不按規定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有的使用白條,有的采用自制收據,有的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使稅務部門對其收入情況不易掌握,這就加大了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難度。
從業者納稅意識淡薄。學校提供學歷教育,享受一定的稅收減免無可厚非,問題主要出在其他培訓服務當中。各類機構提供了種類繁多的培訓服務,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繳納的稅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數培訓者沒有納稅常識,未按規定設置賬簿或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資料殘缺不全,無法正確計算收入額和應納稅所得額。更有辦班人受利益驅使,只為賺錢,對有關稅收政策置若罔聞,不但不積極主動納稅,反而有意逃避納稅,納稅意識十分淡薄。
三、進一步加強教育行業稅收管理的措施
為了加強對教育行業的稅收管理工作,進一步堵塞稅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盲區,各級稅務機關在教育行業稅收管理工作中應注意把握并處理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加強教育行業的稅務登記管理
熟悉教育行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標準,目前教育行業可分為六大類,一是學前教育,包括各類幼兒園、托兒所、學前班、幼兒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類小學;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類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職業中學教育、技工學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辦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脫產班、進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職業技能培訓(職業培訓學校、就業培訓中心、外語培訓、電腦培訓、汽車駕駛員培訓、廚師培訓、縫紉培訓、武術培訓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黨校、行政學院、中小學課外輔導班。為了表述的方便,筆者在此將“學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課外輔導班”分別簡稱為“幼兒園”“學校”“培訓機構”。
明確相關登記管理部門。根據《教育法》的有關規定,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育工作。其他有關的部門,主要包括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現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機構編制、民政、發展改革(物價)、財政、稅務等部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各類公辦學校、公辦幼兒園屬于事業單位;根據《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各類民辦學校(學歷教育范圍)、民辦幼兒園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職業培訓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辦法(試行)》規定,各類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非學歷教育范圍)也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有關法規規定,各類公辦學校應當到縣級以上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登記管理部門辦理《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各類民辦學校(學歷教育范圍)、民辦幼兒園應當到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辦理《辦學許可證》,到同級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各類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非學歷教育范圍)應當到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辦學許可證》,到同級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另外各類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還應當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等。加強稅務登記管理。《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均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也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規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均應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法辦理稅務登記。上述各項規定均明確要求各類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到主管稅務機關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目前,部分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辦理了稅務登記,但仍有部分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游離于稅務管理之外,這應當引起各級稅務機關的高度重視,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各類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的稅務登記管理工作。
(二)進一步加強稅法宣傳
開展教育行業稅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據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該文件從四個方面規定了教育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為了解決教育行業稅收政策在實際執行中存在的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3號)又對教育勞務征收營業稅有關問題作了進一步的明確。但由于《教育法》《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關于稅收的規定十分籠統,征納雙方對教育行業的納稅問題均存在不少模糊認識。大部分學校對“教職工繳納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比較認可,而認為學校本身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不應納稅。據調查了解,持“稅不進校”觀點的還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稅務人員也認為幼兒園、學校不用納稅。可見,對教育行業現行稅收政策的宣傳確實存在不少問題。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稅務管理部門應進一步提升服務質量,比如在各學校及培訓機構開展專項宣傳,把有關的稅收政策送進校門,送進課堂,使老師學生都能知稅法、守稅法;應定期召開學校及培訓機構的法人代表、財務人員座談會,對稅法的嚴肅性做明確的說明。總之,各級稅務機關應切實加強對教育行業稅收政策的宣傳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業的有關主管部門、學校等單位,深入細致地講解有關稅收政策,切實提高各類教育機構相關人員的納稅意識和稅法遵從度,以確保教育行業稅收政策得到貫徹執行。
(三)加強教育行業稅收優惠管理工作,認真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教育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切實加強對教育行業減免稅的管理工作。嚴格執行教育勞務免征營業稅的范圍、收費標準、會計核算、納稅申報和減免稅報批手續,嚴格界定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的范圍。一是必須符合稅收政策規定的減免稅范圍。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區分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正確把握教育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嚴格控制教育行業的減免稅范圍。二是收費必須經有關部門(一般為財政、物價部門)審核批準且不能超過規定的收費標準。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均不屬于免征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一律按規定征稅。三是必須單獨核算免稅項目。各類學校均應單獨核算免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稅。四是各類學校必須按規定辦理減免稅報批手續,否則一律照章征收相關稅收。
(四)進一步加強財政稅務票據童理